时间:2022-03-30 11:07:4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篇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内容提要: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这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并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本文在正确界定各参与方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医疗保险领域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约束医疗保险费用的路径选择。
一、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如果说由于人口结构、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改变所导致的医疗需求的增长都是合理的话,在医疗领域中还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医疗服务供给行为和消费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败德行为”,一般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它亦可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道德风险来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的与“事后”的之分。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也可称为“败德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强调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又复杂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机会主义倾向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交易者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有利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者就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而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难以知晓,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造成一方的损失。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补充。
从本质上说,道德风险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或者说它是经济外在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存在,破坏了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的下述见解是发人深省的:“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即使行骗是理性的行为,人也不会施行欺诈。……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社会保障领域中存在着广泛的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损失最大、又最难以有效规避的当属医疗保险(这与医疗行业的特点有关)。它导致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即医疗服务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其边际成本,使医疗保险费用脱离它所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受约束地节节攀高,社会有关方面将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占用了本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使这种医疗保障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由此引起的财政赤字,不仅会引发宏观经济运行波动,还将反过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么提高医疗保险费率,要么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险水平。这种格局要么使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群更加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退出医疗保险,要么得不到应有服务水平医疗,造成既无效率又无平等的严重后果。以我国20世纪80 -90年代中期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为例,算效率账:实感性判断,药品浪费1/3左右。开支庞大的企业的劳保医疗费往往在挤占了全部福利基金后,继续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甚至挤占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波动中始终保持一个稳定上升趋势,成为导致各级财政拮据的重要原因之一。算公平账:现行医疗保险像“唐僧肉”,谁都想要吃一块,部分职工乃至产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不糟蹋白不糟蹋”的心态,腐蚀了一大批“豪华型”医疗保险消费者的灵魂,也为部分医院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以权谋私和不正当经营留下可乘之机。在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农民与职工之间的强烈反差,“特诊”患者与普通患者之间享受待遇的过份悬殊,也使社会付出了相当的政治成本。
二、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的路径选择
从客观上讲,医疗保险是一种承保赔付额巨大而事发频率高及保险费极难计量的高风险险种。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已使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业举步维艰,人不敷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市场诸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引入的,目前正处在初创之际。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因信息问题,医疗保险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各类风险容易集中出现的特殊市场,它与目前过渡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特征和制度、市场背景相结合,它又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行为表现形式。如在公费医疗中,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使医疗支出与个人负担的不相关,导致了人情药、大处方、小病大治等五花八门的浪费和欺骗现象。而医疗市场中的合谋、垄断及策略性行为更是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人们自然应该抨击并谴责蔓延于医疗保险领域内的“败德”行为,或通过意识形态等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行为败德减少,但是,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对许多入无效,或者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才暂时有效,总体上看是成本大收益小。因比,治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否则,势必会继续将个人的理性行为引入歧途,并且会使道德风险蔓延之势愈演愈烈。因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只要“奉公守法”与“损公肥私”等价,前者得不到鼓励,后者得不到约束和惩罚,那么,久而久之,前者就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向后者看齐,而不会是后者向前者看齐。当这类“败德”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时,便成了一种暗含的规矩,从而个人受惩罚的可能性更小。故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在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一)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早在十年前已开始。改革的目标是: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最低医疗机会;宏观经济效益:医疗费不能超过国家资源的一定合理比例;微观经济效益:提供的服务必须在低成本基础上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同时使受保人满意。各类改革均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加受保人选择的自由度。世界各国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遏制道德风险的制度性措施,建立在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
医疗保险领域涉及到复杂的参与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参与人是医院、药品商、被保险的患者和保险方。而当今世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的基本形成是由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服务供方(含药品商)和政府组成的立体的三角四方关系。其中,保险方、被保险方和医疗服务供方具有费用的支付关系,在此支付系统中,引入政府的于预调控。换言之,当政府以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介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实际上居于医疗保险领域三方关系之上的领导地位。当考虑到各方内部的合谋、勾结及合作关系,我们引入策略性联盟弈概念,它是内部结合成的分联盟作为参与人进行博弈,那么,参与人数扩大为个。例如,医生与患者合谋与委托人博弈,医生与药品商勾结同患者或机构博弈。正像目前所说的,药品经营商与医院之间的吃“回扣”,患者的“人情药”、“大处方”,消费者与医院合谋等现象都是联盟博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研究医疗保险时,必须正式地把这类现象纳入分析范围。国家应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受保人和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利益。
(1)在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关系上。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医疗保健费用的义务。然而,问题在于政府的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其责任和义务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或提供。从中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除了提供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外,只对社会医疗保险财务负有最后的(而不是完全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应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即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
(2)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上,政府应把医院作为一种微利或低利的经营性企业来办,取消对其拨款和补贴,让其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措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垄断性,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此,必须强化医院的质量与收费管理,在现有医疗单位中进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各种控制措施。
(3)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应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办医院,也可以同医院签订有关合同,委托其为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明确被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医院的责任,如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以及合同期限等。医院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就诊、转诊、转院、检查、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节省医疗成本的办法应给予及时指导,包括住院费、住院时间、诊断性检查的使用、开药等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作法,逐步规范化。
(4)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之间,则完全是缴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5)国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机关,具有非盈利性质,其工作人员亦为国家公职人员。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收取医疗保险金,代替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及处理有关事宜。
在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界定之后,各方的职责、义务也就划分得清清楚楚。
(二)遏制道德风险的路径选择
1.保险方与被保险方通过签订不完全保险合同,追求次优的经济效率
如前所述,在道德风险充斥的状态下,医院(医生)对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呈低效率状态。该结论同时说明,全面保险的最优性将不再有效。社会为了使医疗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社会医疗保险计划涉及到的社会成员,往往不得不对医疗服务实施某种形式的定量配给,毫无疑问,这种定量配给会使一些人得到超出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消费量,而另一些人则得到小于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医疗消费量。面对这种两难境况,人们经常选择不完全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并由此导致次优合同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医疗合同时,委托人通过设计出一套信息激励机制,使被保险人在总体利益上与保险人的利益相协调。这套信息激励机制虽然不能使委托人和人的总体效用达到最优,但是却有可能使之达到次优。例如,医疗保险机构针对医疗消费方面的非对称信息及“隐蔽行动”等不利情况,将完全保险改变为某种形式的不完全保险。在不完全合同条件下,人承担了委托人的一部分风险。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Co-insurance)制的实质就是实行风险分担,使那些因享受医疗保险而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的人更愿意节省医疗开支,从而使不完全保险合同的效用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保险合同效用。换言之,使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能够产生次优的经济效率,并最终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效率状态。
(1)扩大拒保范围,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承保项目的范围之外。如,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一直将镶牙排除在承保的项目范围外,拒绝为滋补药品承担保险义务等,有些国家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措施均属此列。事实上,许多治疗性、康复性和维持性的医疗保健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有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疗效好,有的则不然。这需要有固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经常对上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以决定如何治疗和支付。包括承借的哪些疾病的医疗和哪些医疗手段是属于人人都应有权享受的范畴;哪些疾病医疗仅对患者个人有益,或者其费用极高,或者疗效极小,因此主要应由患者自己负担费用;对已患这类疾病而又愿意保护自己的人如何提供风险分担办法;对哪些医疗服务应当或不应当支付费用,用哪些来源的资金来支付等问题上,应在不断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2)对那些费用开支过高或道德风险规避难度高的医疗项目制定一个年度承保上限,以避免形成医疗费开支上面的“黑洞”。这里涉及一个“外部效应问题”,社会医疗保险开支中有许多是由于行业和个人的高危行为而引起。例如,有些行业的生产工艺中存在慢性侵蚀工人健康的因素,但是又达不到职业病标准;有些个人过度抽烟、酗酒,近亲结婚并繁殖后代等。这些个人或行业的高危行为将导致未来沉重的卫生保健负担和经济损失,因而需要受到管制或纳税,以保护公众未来的福利。
(3)实行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即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种措施也称为成本分担制。如美国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规定,按就医时序每季度有25美元的初始医疗费用不予受理,25美元以上的部分只受理80%。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高是实行成本分担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一人公费医疗(尽管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全家跟着吃药的现象。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虽相继实行医疗费用成本的分担制,但对医药品消费者来说,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成本,所以效果不尽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
(4)用适当的方式把预防同治疗结合起来。就所有可预防的疾病来说,一级预防的费用可能比所有其他手段的费用都要低。一级预防必须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否则将失去效益,或是见效的时间要慢得多。这种预防工作必须视为公共品或公益品,并主要地和持久地由政府提供经费,否则最终会失败。
2.强化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约和调控
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其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根源在于医疗费用的多少与医疗服务供给方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简单地通过强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制约关系来规避医疗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把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纳入到保险方的控制范围之内。
(1)弱化医疗机构提高自身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的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医疗服务供给量越多医疗服务机构的效用越高,这是刺激医疗服务供给过度的主要原因。要控制医疗费用,就必须切断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之间的联系的纽带。①实施医、药的经营分离。药品具有救死扶伤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医患双方的信息偏在使得患者自行选择的余地极小,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增加医药的供给量,经营高价药品,获取商业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将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管理。这里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职工直接购药的制度;二是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②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检查过度的供给采取限制性措施。其一,对投资规模大且利用率低的大型医疗设备和器械,推行主要医疗设备、器械的医院共享制,防止医院滥购高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而提供高价的强迫检查,其二,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误用”赔付制,参照世界和全国某类设备和器械检查的显阳率分别制定“误用”赔付标准。例如,当器械检查的显阳率为仅 30%、甚至10%时,应认定为“误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拒绝付款,拒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其三,对部分医疗设备和器械试行“内部使用外部化”,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保险机构投资采购,交由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机构在兼顾医务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委派专人进驻医院对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检查实行“收费单列”,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与医疗器械供给量之间的直接联系。③打破医疗垄断,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医疗垄断的破除,可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提高服务质量。
(2)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及其管理。医疗保险合同,是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下)签订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界定的协议。它是一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必须明确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平等的主体;②必须规定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期限和监督条款;③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条款;④医疗机构职责条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行使职责,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有权监督;⑤医疗过程中对医患双方的要求及违约处罚事项;⑥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
(3)改进对医疗单位的支付制度。①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成本。②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方法。按照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协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以制约医院过度服务和分解收费。③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收费标准按统一成本会计制度核定。药品费用支付按药品主管部门所定的基准价加合理损耗率进行成本核算,要严格遵循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使用和报销范围。
论文关键词:管理式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不足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覆盖了1亿多的城镇职工和退休职工,但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约有30%的国有企业确有参保困难,其中10%的困难企业完全没有能力参保[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原来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对象,制度上没有安排从事个体、私营及其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这种制度有一种趋势是保护相对富有人群而忽视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各类从业人员、职工家属和农民纳入到保险范围,保证所有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
【摘 要】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异地结算问题已成为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难点,也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解决异地结算问题对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异地结算难的原因,并分析探讨了解决异地结算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了演进路径。
【关键词】医疗保险 异地结算 解决办法
一、异地结算的概念
依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在参保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住院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结算。实现同地医保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患者的负担,同时实现了医保机构对医院服务的同步监管。但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住原籍人员可异地就医,也应该或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所谓的异地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费用必须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报销,这就是异地结算。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二、异地结算难的原因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设计,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基本统一,即双方筹资负担支付双户双段且设封底线。
1.筹资模式统一。双方共同负担。
2.支付模式统一。双户两段封顶支付模式,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大病或住院费用,分自负段或统筹支付段,并设最高封顶线。
此外,更多的是不统一。
(1)统筹体系不统一。现行统筹体系包括省级统筹(以四大直辖市为代表)、大部分的地市级统筹、少部分的县级统筹、行业统筹、大企业自筹自办。
(2)筹资机制及水平不统一。城镇职工以企业、个人共同筹资为主,筹资水平较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筹资水平较低。二者人均筹资水平差别较大。
(3)医疗保险基金属地分割、管理不统一。有多少个统筹单位就有多少个统筹基金,据资料记载,全国现行有1000多只医保统筹基金。
(4)支付水平和服务项目不统一。公务员,职工好于居民和农民,经济发达好于欠发达地区。
(5)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全国联网,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使信息系统无法联网。
上述不统一是造成结算难的真正原因。而不统一现状是现行经济发展水平与当今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
三、异地结算难的后果
1.医保部门无法同步实现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真实就医情况,增加了医保基金管理风险。
2.患者权利削弱,参保人负担加重。
3.不利于人口流动。
所以必须尽快解决,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全国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异地结算难的解决办法探讨
1.基本思路
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明确参保人、结算中心、属地医保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力和义务相互制衡原理设计结算交易流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应定性为商业业务,从机制上防止官办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1)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各地医保机构作为会员缴纳会费,上传各自参保人员及医保机构信息。结算中心与各地医疗机构收费窗口联网,即医院-结算中心-属地医保管理机构。
(2)结算流程
(3)结算的相关条件
①完善相关结算制度和标准。
②标准化的技术文件(审核依据)。
a.支付模型参数设定文件:如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
b.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诊疗疗项目标准。
c.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治疗项目代码表。
(4)各方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形成制衡机制,保证结算流程合法方便运行
①属地医保机构
a.及时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b.按时缴纳会员费及保证金,享受异地结算代办权利。
c.及时办理托收业务。
②结算中心
a.按标准或约定有权收取费用。
b.依据属地医保政策标准信息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合法性、就医过程真实性、费用合理性。
c.对违规造成的拒付负责。
d.先行支付的义务。
③参保人员
a.对医疗保险信息及就医事件真实性负责。
b.先行支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c.自觉缴纳结算手续费。
2.演进路径
(1)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标准统一,目前技术已完全具备。
(2)审核的技术标准及流程标准统一,实现网上自动化业务审核功能。
(3)按照筹资水平决定支付水平原则、归类统一,如表1。缴什么水平费用就享受什么水平待遇。强化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观念,淡化具有歧视嫌疑的以身份确定享受水平的观念。
(4)筹资主体和基金实现统一。出台统一的医保法规,从法律上统一基金经济产权,消除基金属地所有分割管理的不合理局面。在实际演进中要按照自愿和利益诱导原则。实现属地基金的“并购”集合,即集合比分散有利。切忌行政干预强制合并。事实上实现基金的大统一,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更无必要。即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辅助、补充的保险品种也未必能统一。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永远都不会在空间上、时间上完全均衡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不均衡性表现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如果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国家统筹必须先解决上述五个不统一,这样,从理论上就解决了异地结算难的问题。但是,根据中国国情,五个不统一只能逐步解决,逐步演进以达到实现异地结算的目的,这也决定了解决异地结算难的问题是一个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
社会属性和强制性原则使社会医疗保险与营销之间似乎缺少某种纽带和联系。然而,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社会医疗保险由“城镇”向“全民”跨越的过程中,以营销的观念和手段来推动“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不失为非常之举。
1 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 1 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 2 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 3 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 4 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 1 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 2 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 3 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 4 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 4. 1 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 4. 2 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 4. 3 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 4. 4 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 1 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 2 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摘要:针对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首次建立了模拟 社会 医疗保险体系运转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为前提对各种费用控制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模拟和比较 分析 ,为医疗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医、患、保三大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权利结构,医方在医疗服务消费中的特殊权利丝毫没有改变,因此,各类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并未得到有效遏止。2000年至2006年间,我国综合 医院 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每年增幅基本在7%到9%左右,门诊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六年增长了40%(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6)。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使“看病贵”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也必需解决的 问题 。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也成为2006年起参与制定医改新方案的各海内外 研究 机构着力把握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此基础上,各研究机构在医改新方案中就如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攀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建议,如在医疗筹资体系上,建议改革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支付 方法 ,逐步从 目前 的现金支付、病人付费过渡到预付和集资形式;引入总量控制、人头预算,取消按服务收费的支付办法等。北师大医保课题组更提出由政府作为医疗筹资的主体,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并认为此举可将医改总费用节约1000多亿元(顾昕,2007)。各种方案角度不一,各执一词,一时间难下定论。
事实上,医疗保险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只有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把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医疗保险体系的良性运转和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从有效遏制不合理费用支出,控制医疗总费用增长的角度出发,对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系统分析,通过政策仿真提出操作性强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方法和手段,并为政府最终 科学 地制定医保新方案提供依据。
一、医疗保险系统分析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包括医疗保险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消费者,所以本研究的系统范围即包括上述三个部分。
医疗保险部门是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主管机关,这一部门是借助调整缴费率、对医疗服务部门给出的处方金额进行审核、选择支付方式等手段来 影响 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比如调整缴费率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而对医疗服务部门的审核则可以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就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当消费者增加医疗消费金额时,医疗部门会增加其医疗服务供给量,但是在医疗部门完成医疗服务后,要依照保险部门预先给定的给付标准,向保险部门提出医疗给付申请,而保险部门会在审查之后,给付该款项,但会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申请费用拒绝给付。
医疗服务消费者指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口,这一部门的角色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它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运行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医疗需求变化导致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的变化而实现的。当然,由于老龄化的趋势,参保人口的变动也会给医疗体系的运行带来影响。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因果关系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费用控制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我们可以通过寻找系统各构成部分的关键变量以及对各变量间的相互作用的梳理与描述来概括出费用控制过程中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所代表的医疗需求方面,由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少会导致门诊就诊率改变,并最终导致就医人数的增减变化,因此,个人账户余额、门诊就诊率等就是其关键变量。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来说,医疗体系供给的服务量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部门对医疗部门的核准比例以及保险部门累积余额变化导致的财务压力都会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带来影响,因此核准比例和财务压力可以看作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键变量。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关键变量包括累积余额,同时累积余额可以再简单地分为支出和收入两个部分,各有不同的影响因素,且各个因素交互影响。就保险部门的收入方面来说,主要影响因素为缴费人口、个人统筹缴纳金和个人账户金额等,而保费支出则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参保人口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变量之间或是互相交互影响,或是通过不同的路径对三个主要的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例如,缴费人口与参保人口的增加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但人口的增加也会造成就诊人口的上升,增加医疗保险的保费支出。
费用控制的因果关系图中存在四个负反馈环。由于负反馈环控制环中的变量趋于稳定,因此这四个负反馈环体现了现行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
现行医疗保险体系中,为了避免医疗市场的“供给导致需求”的现象,所采用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强调了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和医生的稽核功能,通过降低或提高核准比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监督审查,对单次门诊费用或日均门诊住院费进行监管和控制,“财务压力—核准比例—日均住院费用—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和“财务压力—核准比例—单次门诊费用—总门诊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就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根据 文献 统计(陈延、王梅,2004),参保人群的就诊频率人均6.86次/年,是非参保人群的1.8倍;即随着个人负担费用的增加,就诊率明显降低。由于个人账户专门支付门诊费用,因此门诊费用越高,则个人账户的余额越少,对参保者的激励作用越突出,门诊就诊率明显减少,门诊费用也就相应降低了。模型中的“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一患者影响因子—门诊就诊率一门诊费用一个户与门诊费用差额”回路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另外,在医疗费用的支付方面,目前我国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多采用按服务单元支付,即是在平均了往年门诊以及住院费的基础上,以定额的形式来约束今后费用的上涨,因此,起到了促进医疗行为规范化,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作用。“财务压力—医生影响因子—平均住院天数—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以医生影响因子体现了这种对医生的控制作用。
三、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模型
1.模型建立与基本参数的确定
系统动力学建模最终要将所有影响关系表示成一系列的方程。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架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因果关系图与反馈关系图等定性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数学方程;同时,在进行 计算 机仿真之前,还要利用各种途径,如社会调查、市场调查、 企业 调查、政府的统计年鉴等确定方程中的所有参数。
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起,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试运行正式开始,因此,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从1994年开始。 累积余额表示社会医疗保险历年来的累积盈亏,当年余额表示当年度的盈亏状况,此两项是反映费用控制状况的重要指标。影响累积余额和当年余额的变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费收入,二是保费支出。保费收入=integ{保费收入-保费支出,当年余额}。
《决定》规定,保费收入为职工工资收入的8%,其中4.2%进入统筹基金,3.8%进入个人账户,即缴费比例1和2分别取取0.42、0.038。
在职职工工资的初值取4358元(1994年)。
工资增长率是以 历史 资料为依据,并假定2003年后工资增长率维持在0.1,以和时间有关的表函数表示。
在职职工人数的初值为8494.1p万人(1994年)。
根据统计资料(吴爱平、黄德明,2004),拥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年就诊率为6.87次,非医保病人就诊率为3.7次。因此,设初始就诊率=6.87次/年,最低就诊率=3.7次/年。
《决定》规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费(单基数缴费原则),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费用是由全体在职职工分担的:参保人口=缴费人口+退休人口。
由于老龄化的压力,在职职工对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逐渐增加,根据历史数据和老年负担比拟合方程(y(t)=0.2867×1.014,其中y表示老年负担比,t表示第t年,取2000年时t=1)(王晓燕、宋学锋,2004),并将老年抚养比构造为时问的表函数。
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模型在构造中充分体现了个人账户的门诊支付作用以及对门诊费用的控制作用,“门诊费用增加系数”和“患者 影响 因子”均表示为“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的表函数:门诊费用增加系数(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400,0)-(800,10)],(-400,0),(-200,0),(0,0),(100,0.05),(400,0.1),(800,0.1);患者影响因子(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100,0)-(600,10)],(-100,0.5),(-50,0.5),(0,0.6),(100,0.65),(300,0.7),(500,0.9)。同时,假设总门诊费用=参保人口xmin(个人账户金额,门诊费用),确保了统筹费用不被侵占。
建立指标财务压力=保费收a/保费支出,并通过财务压力来控制总住院费用的增长,医生影响因子设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医生影响因子(财务压力)=[(-10,0)-(10,10)],(-10,0.5),(5,0.5),(0,0.55),(10,0.7)。
财务压力的增大迫使医疗保险部门通过加大审核力度来控制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首先将核准比例表示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核准比例(财务压力)=[(-1,0)-(10,10)],(0,1),(0.25,0.25),(0.5,0.5),(0.75,0.85),(1,0.95)。
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表示为time和财务压力的函数: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if then else(time<1998,0.1,日均费用增加率f(核准比例))。
日均费用增加率(核准比例)=[(0,-0.2)-(10,10)],(0.5,0),(0.6,0),(0.7,0),(0.8,0.01),(0.95,0.05)。
初始住院天数为12天/年,最低住院天数7天/年(陈琳、杨宝林,2003)。
2.模型有效性检验
对模型的有效性检验包括结构确认测试、参数确认测试、单位一致性测试、极端情况测试和行为重现测试。
结构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 社会 医疗保险系统的费用控制模拟系统是否符合真实系统的结构。通过因果关系图、反馈关系图和系统方程式进行检验,发现本模型结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结构是相对应的。
参数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模型结构与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知识,是否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本模型所用参数来源于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或回归技术等,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相关 文献 或经验。
单位一致性测试是测试所建立的模型其单位是否一致。作者 应用 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中的单位一致性测试工具(units check tool),来测试所建构的模型。本模型已通过单位一致性测试。
极端情况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模型在极端情况下是否符合真实系统。当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模型不符合真实系统时则修改系统,再次测试,直到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所建的模型符合真实系统时,才停止此项测试。本模型通过两种极端情况测试:(1)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收入为零;(2)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支出为零。
行为重现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系统模型是否重现真实系统中的 问题 行为。我们分别对缴费人数、参保人数、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情况进行了测试,模拟数值同统计数值在变化趋势上是一致的,较为真
3.医疗费用控制方案测试
模型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运行及费用控制的政策进行了模拟,涉及的费用控制政策包括:通过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来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在按服务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利用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借助财务压力增加 医院 降低住院目的激励;在住院费用上实行部分负担制度。
在总比例8%不变的情况下,更改统筹或个人账户的比例会给费用的支出情况带来变化。我们分别考察(1)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和(2)统筹比例提高、个人账户比例上升两种情况,并不失一般性地将情况(1)设为将统筹比例降低为3%,个人账户比例提高,情况(2)设为将统筹比例提高为5.4%,个人账户比例降低到2.6%。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二:总额预付制度
对现行方案的模拟是在按服务单元收费的情境下进行系统运行和实施费用控制的,下面通过总住院费用方程式的变化,将按服务项目收费转化为总额预付制度。
此时的总住院费用方程修正为:
总住院费用=if then else(time<2000,总住院费用0,delayl(总住院费用1.1,1)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三:按人头支付制度
按人头支付也是一种预付制度,是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将上述方案代入系统进行模拟,可以发现在不改变个人缴费总比例的情况下,提高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可以降低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的支出;反之,则导致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上升。这也证实了个人账户制的实行确实可以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并且在具体操作上由于个人账户只支付门诊费用,个人账户比例不宜过高,过高则对患者的费用控制激励降低。从约束与激励机制来看,总额预付制度强化了对医方的约束作用,因此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起到较好的费用控制作用。按人头支付制度(如美国的hmo)尽管在欧洲和美国都起到了较好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因此在我国不具备较好的费用控制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上文通过对各种政策的模拟 分析 ,我们得出了影响费用控制系统的主要因素和各因素对费用控制的影响效应。下面对如何利用这些因素给出一些建议:
1.在总缴费比例确定的情况下,降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研究 表明,实行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确实可以起到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可以在设计上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比例,这样在保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门诊费用、保费支出都明显降低,可以起到更好的费用控制效果。当然,如果个人账户比例过低,其应有的强制性保险功能被削弱,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医保改革的继续进行。方案一(2)中将用人单位缴费的10%划入个人账户,费用控制效果较为明显。
2.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审核力度
在按服务单元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加大审核力度,借助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以及借助财务压力增加医院降低住院日的激励。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充分利用 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对疑点费用和发生的高额费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聘请社会特邀监察员,组织医疗专家和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院病历、处方等档案进行检查;设立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投诉举报中心等。
3.实行总额预付的支付制度
在对现行方案(实行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方案和按人头付费方案的模拟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我国 目前 面临的老龄化情境,按人头支付制度未能起到良好效果,而实施总额制度比现行方案在短期内有更好的控制费用效果。当然,由于总额预算对服务质量的制约很弱,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前提。
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摘要:本文基于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管理中的职责及业务流程,提出了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
(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
(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
(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
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我国的医疗服务也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通过评价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研究我国应如何更好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强化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摸索出了以四险合一、委托制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价值的发挥。
作者:张立杰 单位:集安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1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结算程序
在跨省就医即时报销的程序中,涉及3个主体:参保地医保机构、流入地医保机构、就诊医院。首先,各部门之间有各自的管理程序,加上各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补偿周期拉长。而且在异地就诊需要相应的申请手续,不能完全享受与当地患者同等的就诊程序,使得异地结算比统筹区内的结算效率更低。其次,医院要有足够能力对所有投保患者进行直接补偿,但又不能与医院的财政收支相混淆而影响自身的正常运转。那么,就诊医院就要即时向本地医保机构申请补偿,双方机构间的行政效率与异地结算效率有直接关系,若双方机构的结算程序过于复杂,将影响医保经办机构对患者本人的补偿周期,所以,在这种结算程序“双重周期”的影响下,患者在异地就医时花费的医疗费用并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异地结算的手续过于复杂,程序不够清晰,严重影响了异地结算的补偿效率,所以会导致异地就医人员看病难、报销难、负担重。
1.2信息系统
各地政府都有各自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却没充分发挥其作用。主要原因一是现阶段各地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储只存在流出地参保机构,这类信息并不随人口的流动而流动,所以在异地结算时,参保人员的信息不充分,需要参保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异地结算的补偿周期,从而降低了异地结算的效率。二是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性差、对接难度大:异地就医地的相关数据不能与参保地实现互通,如此也给医疗费用的结算带来了很多麻烦。此外,患者前后医疗信息的不完善、不实时更新,给疾病治疗带来了障碍,使治疗疾病周期变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疾病治疗的时间过长,其报销的结算周期延长,使得结算效率降低。
1.3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
在异地就医人员的实际报销过程中,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因素中不可忽略的一点。现在大部分医院包括基层医院都有医保办等类似的机构,即使是当地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后可以凭患者本人参加的相关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就需要凭借各类门诊单据到医院驻点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涉及到多种手续及审核程序。如果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对报销程序不熟悉,将会造成结算手续不齐全,患者来回“跑腿”,即使得异地结算效率降低。若属于异地就医的情形,究于两地报销政策、报销水平的差异性,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对结算效率的影响更大。因此,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的高低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重要因素。
1.4监管机制
异地就医与风险控制管理主要的手段和方法有以下几种:在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医保定点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异地委托管理;本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必须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待费用结算完毕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由于没有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的患者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导致异地就医的监管难度很大。在异地结算方面,就诊医院与两地的报销经办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各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影响异地结算效率,最终作用于患者本身,使得患者垫付压力大,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
2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在国外,欧盟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和监督跨国就医,机构包括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的欧盟委员会、提供跨国就医政策咨询服务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经济政策委员会。笔者在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影响因素后,通过对国外一些地区的异地结算方式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2.1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减少异地就医人员。虽然我国的流动人口与日俱增,但异地就医的人口数量是一个相对的数值,只要统筹范围足够广,一定区域内的就医行为就不存在异地就医的现象了,结算效率便相应地大幅提高。全国各地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现在普遍提升到市级统筹。而对于我国2.63亿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是由于各省级地区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的欠发达省份劳动力流向发达地区的现象,该部分人员具有较高的异地就医需求。要提高异地结算的效率,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2.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实现省内统筹和异地协同管理,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与信息交流,因此,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极为重要。针对各地医保信息不互通的问题,搭建全国通用的信息平台,一是成立省级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二是推进统一、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另外,现代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医疗保险领域应当充分利用移动服务终端,开发手机App等移动软件,推行统一、规范、严格的认证体系,使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双向选择,省去在各医疗保险机构来回奔波办事的麻烦。这样可以让报销系统透明化,在简化了报销程序的同时起到了患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医保客户端还可以起到宣传保险知识及报销程序的作用。
2.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完成异地结算内容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即时补偿效率。任何一套医保政策都需要熟练的执行人员进行操作,一名优秀的保险经办机构从业人员都应具备坚实的保险专业基础、广博的社科人文知识、通达的思维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若要提高结算效率,则需避免因从业人员操作失误、报销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引起的报销程序繁琐及补偿费用不合理等一系列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现象。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不仅可以使报销程序便捷化从而提高异地结算效率,也可以更方便地服务于患者,避免由“报销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2.4加强监管力度,普及医保知识
政府监管部门应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从社会层面监督异地结算的报销程序,使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地完善个人医保信息。
作者:傅强辉 王树英 刘诗波 刘媛 罗倩 郑先平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难以企及的某些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文章旨在对近年来已经取得相对成功的几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并对其发展的趋势做一些预测。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性功能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作者:黄欣月 单位:中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与发展,医疗行业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医疗保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医疗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化改革,能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健全的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乡镇,真实实现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能有效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平衡。本文中,笔者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医疗保险的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济社会效应;结构化;研究探析
中国经济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朝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在当前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等词汇的出现,映射出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但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涌现。现阶段,调整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是有效解决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资下滑的关键所在。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医疗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也就意味着人口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加强城乡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国家富民强民的政府,决绝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实际问题,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着重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覆盖领域较广,涉及城镇职工和新农合群众,城镇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形式,对于创收能力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国家予以补贴,医疗保险相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更大。商业医疗保险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在2009年的国家政策中给予了肯定,医疗保险的地位有了极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显出来。然而,尽管医疗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但其产品和技术仍存在一些问题,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化优化建议
(一)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已达到95%以上,实现较高覆盖面的目标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逐渐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出现局限性,这两种矛盾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极为明显,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农村来说压力更大,因此,政府虽然在完成较广覆盖面目标的同时,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几种在改变地保障水平现状等问题上。提高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当前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相对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不断提高医保的支付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创新医疗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对数据收集更为便利,但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较为欠缺,从全国范围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区在实行,仍有部分地区医保支付方式为病后支付,尽管医疗保险已不断加大环节处理支付的新形势,但医疗费用上涨趋势依旧迅猛。根据当前我国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现状,医疗机构与产品药品供应上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增加购买服务机制。
(三)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医能力,能有效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但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对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为医疗改革的领导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度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引导医疗保险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的参与并不是全民医疗保险实现免费,仍需要参保人员缴纳部分费用,相关专家表明,医疗保险应由政府和企业、参保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降低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个人承担费用在20%以下为宜。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医疗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和企业共同构建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国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
三、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问题,解决好医疗问题,能有效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减少国民医疗所承担费用,整体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国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作者:迟捷 单位:济宁市兖州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力度,广泛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力求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层次繁杂,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解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社保机构;协调发展
本文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的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与措施,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更好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保障国民的基本需求,保证居民小康生活的进程。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依据,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实施,其普及面更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居民医疗上所要承受的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律作为发展的有力支撑,能够保证补偿资金的充足与稳定。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带来很多益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制度层面
目前尽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受到关注,但是对于其发展缺少长远的规划,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未能真正将社会医疗保险完全发挥出其作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并不乐观,我国政府的指向不明确,引导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关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的进程。有关立法的滞后,阻碍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作用的发挥,如关于保险费的收取与运用,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难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维护。另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市场环境的混乱局面,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平衡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支撑,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未能普及到各个阶层的企业与群众。对于发展好,收益高且有能力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的支出项目与列入成本的比列太小,不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首先,我国政府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待改进,目前,企业按我国政府的规定,在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按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补助力度不足,不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其次,社会医疗保险未能广泛普及到各个层面的人群,对于我国城镇职工的家属、私营企业员工、学生、无固定工作者、大部分农村人等没有相应的保障补助;另外,对于群众自身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中,我国政府无任何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资方式与风险规避的重视不够,使投资渠道单一,风险度增加。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度不够,未能正确认识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极大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支持与保障政策,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尴尬,在我国政府的忽视下缓慢发展,缺乏长足发展的空间和动力,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帮助与补充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违背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愿性,强制公民投保社会医疗保险,引起民众反感,破坏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不当措施,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
(二)实际运行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推进的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存在问题,在实际运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对社会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力度不足,风险性极大。此外,对于投保过程中资料的保存重视不够,导致很多重要资料的缺失,影响投保人获取补偿的准确度,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后期工作的推进,容易造成投保人对其产生不信任的局面,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本文上述论述中提到,尽管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面扩大,但仍未能做到全面,依然存在局限性。针对目前现象而言,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接受人群仅停留在城镇员工,在保障城镇员工的基本需求上,通过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来提高我国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双方很难形成利益与风险同担的良好合作形式;此外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存在一定的信息隐藏,信息的不透明化直接导致社会保障机构对于事件后期赔偿中的困难,对于骗保行为很难进行有效判定,造成利益受损。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的现状,社会保障机构对于合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未能做到行之有效,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医疗服务成本高、无相关的医疗补偿标准、技术未能达到需求,导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效益低下,甚至入不敷出,基于此,消费者的投保门槛越来越高,导致很多人没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中,直接影响市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求度。
二、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因素
(一)政府方面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程度尚有待提高,未能对其长远的发展做出精密的规划。我国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有失偏颇,没有将社会医疗保险明确的划分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政策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风向标的指向错误,增加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机率,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政策导向的错误,缺乏长远的规划,使得刚刚起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加举步维艰,在我国政府的管控中求得发展空间,这样的艰难处境,直接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缺乏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加之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不明确,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混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影响二者正常的运行机制,尤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损失严重。在上文存在问题的论述中提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扶持很重要,由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以及作用的发挥,导致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受阻,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社保机构方面的制约因素
就社保机构的发展现状而言,其运营状况不尽完善,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其一,在我国,对于社保机构的管理经验欠缺,监督力度不够,监控方法不当,对于社保机构运行的过程与前景不明,业务水平开展低,基于这些因素,社保机构在市场中的运行处于尴尬境地,既看重市场潜在的巨大能力,又担忧大的市场带来的是巨大的风险,由于现有管控水平的不足,难以应对巨大的风险。其二,资料缺失、数据缺乏精准性、运算能力薄弱,直接造成对对患病种类的认识不足,影响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制约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后,无专业化的综合型人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新兴产业,起步晚,尚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欠缺,其相关知识的复杂,需要专业人士的熟练掌握。而现阶段,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其发展,对于业务的开展、公司的运行进行创新,就更无能为力。社保机构的能人力资源力不足,即使面对市场巨大的诱惑,也无能力涉足,严重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开展。
三、促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角度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对其地位与作用做出明确定位,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进行推广,真正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并且对群众的更高需求进行保障,力求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导与分配作用,协调好双方的关系,避免独断的同时,也避免管理力度不足得现象产生,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足够的空间进行发展,为其自由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支持,推出导向正确的政策,引导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社保机构角度
社保机构在前期进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与压力,造成运行困难,因此,就其现象,笔者认为社保机构自身应该树立信心,长远考虑,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在政府的帮助下,坚定信心,继续坚持,实现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保机构要提升自身运营能力,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数据的掌控、资料的收集与统计能力,降低其运营风险;同时加强对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社保的内在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提出合理的意见、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探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保机构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与方法,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更好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利益与需求。
作者:王秀丽 单位:山东省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摘要]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迅速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城乡,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来维持保险市场的平衡和稳定。文章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模式,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结构优化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目的也由原来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变成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如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成为当前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方面的挑战不断出现,需求结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现阶段,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投资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调整需求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因此,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许多西方国家的制度较我国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国和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医疗保险的社会经济效应。
1.1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较其他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开始得比较早。最早提出关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险问题的是一位叫俾斯麦的德国人,他建议,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工人群体的疾病治疗问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由《职员保险法》和《工人疾病保险法》共同构成德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形成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社会法典》,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如今,德国已经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疾病治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公费医疗的方式,医院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公费医疗还为老人和小孩提供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上门服务之类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居民的医疗问题有着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国虽然也有部分商业保险,但只是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2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职工购买的劳保医疗,这部分医疗保险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购买,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参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是对企业职工疾病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历史较长,其受益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以及高校学生。费用由国家预算进行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种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它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集资金,为农村居民的疾病治疗实施的一种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除上文中提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在当时,这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的是投保人自愿参保的方式,其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这部分医疗保险基本是由参保个人和政府补贴共同承担的,由于这部分保险创收比起职工医疗保险更弱,因此,国家需要给予比新农村合作医疗更高比例的补贴,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的疾病治疗问题。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30多年,到2009年,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了商业医疗保险价值的肯定。在新型医疗保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商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快,其优势却不明显,需要进行发展方向的调整,以便于对国家的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的一些建议
3.1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90%以上,但是在覆盖面逐渐增加的同时,医疗费用的增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比起农村的医疗费用更高,因此问题也更加突出,城镇居民在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依然很大。因此,政府虽然已经逐渐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但是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今后的发展目标应该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率并不高,政府可以着力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将医疗保险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于居民的医疗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个有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
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但是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健康是不够的。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健康水平。新的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和提升政府的主导地位。医疗保险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政府需要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然而政府的参与也并不能使全民医疗保险达到免费,专家研究指出,医疗保险的理想化是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平均承担医疗费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个人承担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最佳。现阶段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医疗保险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国家、社会公益部门以及企业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人们从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中解放出来,保障国民的权益,从而保障国民的健康。
3.3合理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处在政府和市场环境的边界,国外在很久之前就进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匹配,为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保险严格来说是一种商品,用于对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补偿,投保人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完善不同医疗保险的比例问题,以便于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的医疗问题有更高的保障。
4结论
医疗问题是事关国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医疗保险是解决国民医疗问题的最佳途径。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地优化,减少国民医疗费用的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使国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金湘红 单位: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各主体趋于理性,更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特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诸多不诚信行为,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均等问题。本文从经济建设以及医保的发展中寻找医保诚信建设的现状,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从中探索出医保体系的构建路径,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问题现状
1、医疗机构角度的不诚信行为
首先,虚高药价。尽管我国一再降低药品价格但并未触及医疗机构运行的利益机制。开具药品的依据并非是效果而是从中获利程度,甚至将价格高的药品放在醒目位置。对于有着同样疗效的廉价药非问不提等。其次,治疗费用不透明。医疗机构作为医药资源的垄断方处于地位和掌握药品信息的优势。作为病人不完全了解每种药品药效,一些医疗机构就会在费用处理上增加或延长并未操作的项目或药品。最后,医疗机构作为中间机构联合个人骗取医保。乱开医保发票行为,将一些并不属于医保范畴的治疗服务项目例如美容,篡改成医保内项目。医院通过采取虚报住院病历、虚报门诊医药费处方等行为骗取医保。医院存在着“串用药名”的违规行为,即将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串名为医保目录之内的药品,甚至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医患双方公开的秘密。
2、政府经办机构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这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是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性支出的行为。我国医保也存在着大量资金挪用和非法不合理流动的问题。医保资金的挪用问题在医保资金监管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和基层乡镇基层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不仅使得医院的医保基金不能及时到账影响医院医疗技术的提高和病人的及时治疗,同时也使得医保资金以及资金的运用监管陷入信任危机。
3、病人个体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首先,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紧缺和浪费。我国医疗资源极其匮乏,小病大看等个人过度消耗医疗资源的行为不仅使医疗资源造成了浪费,更使真正需要医疗资源和服务的病人不能得到救治。过度医疗的病人通常都或社会地位偏高或经济地位偏高较其他病人来说有获得医疗资源的优势,通过钻制度漏洞不合理地挤占医疗资源,不仅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给,更不利于整个国人身体素质的整体提升。其次,病人主观上也存在着骗保心理和行为。这些骗保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以病套现,转借他人医保卡,或者冒充他人看病等各类不诚信行为。这种个体性、分散化的医保不成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大程度上需要靠病人自身价值观的判断和社会的道德的约束来维系支持,仅仅依靠社会的督促和政府医保制度完善是很难实现的。
二、经济人假设下诚信缺失原因探索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家和单位完全负担的公费医疗到需要自我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我国的医保已从完全的政府管理单位包办到趋于竞争性和市场化的转变。新的经济环境驱使人们在就医过程中更加的理性,需要分析主体三方的行为心理。经济人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最大程度上获利。在医保中的经济人并非与经济学意义等同,而是在社会活动中在合乎自身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并追求自身利益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和行为,或者可以称之为经济社会人或者半经济人。作为政府经办机构,追求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和社会价值为此可以牺牲掉少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少数部门或个体为了追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脱离组织规则做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由于这种心理产生了医疗市场监管不利、挪用资金等行行为。作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需要资金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医生治病救人靠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需要国家给予经济支持缓解医院的经济压力,更应规范药品市场和价格以做到公开透明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全面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来对医生的行为,使“看病”这个职业良心行为做到更加标准化,法制化。作为病人,由于需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病人会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希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正因为这种心理的存在,使得病人产生如“挂床”、“冒名”等行为。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不诚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制度手段来减弱或避免主体三方的经济人心理使得医保作为一个普惠型社会政策减少经济利益的冲突增加社会性价值。沿着从心理到行为的规范思路,建立有效的诚信医保路径。
1、个人角度的诚信构建建议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首先,加强对于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诚信和信任问题的宣传,使人们不是在只有生病的时候才会想起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而是在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对此都有整体认识。其次,应该推动“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医保意识,而不是想着怎样从医保资金中获得个人利益。使人们认识到“骗保”不仅仅是违法的行为更是可耻的行为,有悖于社会整体风气的行为。最后,建立起上下通畅的群众监督管理建议机制,使人们能自觉监督医保的实施过程,并能主动参与其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2、医疗机构的诚信构建意见
首先,要做到“医药分家”,这是切断医疗机构经济人行为的基础。只有断掉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利益来源,才能使医疗机构无法钻制度漏洞。其次,完善现有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转变为服务项目与人头付费按比例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并制度完善后最终实现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最后,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积分制度。对评价等级积分低的医疗机构实施整改或处罚,激发其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的热情和信念;对评价等级积分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完善服务过程,得到更好的评价和更高的积分。积分的评定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投票、病人在就医后对于此次服务过程的评价以及医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考核。
3、医保政府机构的诚信构建方式
首先,完善对于医保流程的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医保的监督方式主要是“自监自管”缺乏监督效率。我们应该建立起独立于医保机构的医保监察机构,实现医保建设中“监管两条线”即监督与管理彼此相互独立。其次,加强医保的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未正式颁布,对于医保的执行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文和其他的条例办法等,法律层次水平低,涉及范围不完善。因此,迫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法》对于医保的执行,补偿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更全面的规定和解读,让医保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限制“经济人”因制度和法律漏洞而产生的逐利心理和行为,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赵敏彤 单位:吉林大学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公平,覆盖率低
由于个人或企业的支付能力不同,对于保险持有的支付意愿也不同,导致参保的覆盖面远远不够,继而出现很多公民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的状况。类似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很多特殊的人群,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外来务工人员也基本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保险水平不高,个人负担仍然偏重
在2010年底,我国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实现大范围覆盖,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但在城镇中却存在不足。例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知,在部分家庭中,尤其是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仅覆盖部分家庭成员的家庭中,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都不够完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导致个人承担的费用较高,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并未得到很大缓解。
3.医疗费用上涨趋势日益增加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乱收费、乱开药的情况,导致公民的医疗消费档次不断提高。由于技术的提高,药物与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药品价格检查价格本身就在增长,而那些不正常的费用提高更是加大了医疗支出压力。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并未达到抑制医疗费用非正常上涨的现象。
4.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乡镇以及小型社区中一直存在着缺医少药的情况,好的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的大型医院里,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数据表明,地方公民的重大疾病在地方医院很难得到完善的医治,因此都选择到城市大医院,这样不仅导致大医院面对超大人流量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由此可见,医疗资源的配置亟待重新整合。
5.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不足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对于公共健康的投入实际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投入的缺少,是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也就导致了医疗保险体系其他组成的进行。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使得医疗保险所需要的基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医疗的投入不足,使得体系完善与实施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基础,严重阻碍社会医疗为人民谋福利。
二、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相应对策
1.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应考虑把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加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当中,让更多社会群体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对于失业人员等群体而言,国家可以将地方财政和公民自身的收入进行结合分配,作为其医保账户。而对于在校大学生,可以将国家、学校、学生自身三者进行比例分配。如此一来,就能够妥善安排这一类社会群体纳入医保体系,加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度。
2.提高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职能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可以拟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院,特别是全科型医院,以减少城市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繁重工作量。另外,全科医院可以与一些大型的优等的专科医院进行合作,对于参保人员来讲,在全科医院难以得到高效率的治疗时可以由全科医院进行判断,考虑转入更为合适的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身进行负担,国家根据医院的级别进行合理补贴。
3.增加国家投入,提高保险额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社会福利方面却落后于世界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国家应加大在医疗方面的财政支出,将国家的总体发展分化为几个重点部分,包括人民健康状况的提高和保障,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额度,以解决人民看病难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有效缓解公民的医疗压力。
4.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我国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方面的制度规定目前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各项职能的发挥。加强立法不仅是国家法治发展的过程,也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立法明确,能够使国家、机构、公民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得到清晰的界定,使医疗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使公民享受福利更有保障与后盾。
三、小结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且基本的组成,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我国公民基本的医疗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不断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在未来仍需不断发现和完善。
作者:殷晓玲 单位:青海省互助县社保局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健康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需求,而普通人是难以全面掌握健康医学知识的,在引入第三方付费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不懂得珍惜医疗基金资源同时又存在依赖心理。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参保人往往认为治疗方法越先进、价格越高的药品疗效越好。当疾病发生后,在有好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参保人往往选择最贵的,小病大养,要求医生开好药,多开药。第二,参保人滥用医保卡或从中套取蝇头小利。例如: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利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进行就医。此外,有的参保者还将医保卡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补品和化妆品,更有甚者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的药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私留医保卡,分批上传虚报诊疗费,变相增加诊疗人次,从而达到虚报多报诊疗费的目的。如将患者的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然后将患者一次就医的费用分批次上传,每上传一次就会增加一个就诊人次,从而得到很多虚报的诊疗费,减少医院的次均费用,用这种方法躲避医保部门的监督。第二,编造虚假住院,将门诊费按住院费进行申报,对患者的诊疗病例进行修改,骗取医疗基金。第三,诱导参保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小病大治,多收取费用,过度提高药品的价格。第四,有偿将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和处方转让给非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患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利己思想下,第三方付费会促使医患双方互相串通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形式有:第一,有的医生和参保人串通好,通过给病人涂改、编造虚假病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给患者多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第三,给一些没有必要住院的患者虚挂空床。第四,医院在住院审批表上给参保人员虚列几种疾病,开出处方,把参保人员当成真的住院、开药等,拿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申报,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五,将非医保支付病种通过编造虚假病例的方式按医保病种申报。第三方付费制使得患者在心理上认为医疗费用是免费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行为也促使了医生和患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一)医疗消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些成员享有其他成员无法享有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多的一方,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少的,则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这是由于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之间对信息掌握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个体健康差异以及疾病的不缺定性使得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比较熟悉,而病人只能通过医生来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的不对称使病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听取医生的建议来进行治疗。而医生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诱导病人采取一些比较昂贵的治疗方法。例如开大处方药,用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让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病人的病情不能被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由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向按人头、病种支付方式的改革。传统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治疗、化验、药品等)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由于医院的收入同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得到的收入就越多。这种支付方式虽然简便易操作但加强了医疗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提供过度医疗的动力,使得医疗费用难以控制。而医疗保险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原因在对账单进行检查时,往往力不从心,存在一定遗漏。这种情况促使了医生对患者进行诱导需求和过度服务的行为。正在推进的按人头、病种付费不是一种全新的付费方式改革,客观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或使医生诊断升级等问题,费用支付方式的先天不足是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三)多头管理,监管机制反而不健全
卫纪委、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多头监管、分散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违法成本低。当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现一些违规使用医疗基金的情况时,需要通过好几个部门才能解决,这就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监管机构多而不健全,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低。
三、防控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信誉评价和竞争机制
一般而言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行医方式并不被病人所熟知,普通医生依靠大医院的声誉获得患者的信任。当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有道德风险的行为时,医生的声誉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加剧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建立对大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在病人看完病之后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药方单子号,登录后对医院和医生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一些医院进行检查,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让医疗机构之间行成竞争,每年度评选一次,把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医院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让医院之间形成竞争。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指那些效益能够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特点为:一方面,它的效用名义上谁都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却具有排他性,即谁付费谁就能够使用。公办的医院就属于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收费制度,使得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院的服务。医疗服务可以在价格上实现排他,但其生产或消费会产生外部性,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如果通过市场由私人部门生产这种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对其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进行补贴,不然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因为医疗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对医疗资源进行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通过这一举措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三)加大对医保账户监管力度
加强对医保卡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对于识别出的医保费用支出不正常的医保卡一查到底。明确管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当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由于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医疗保险机构无法从根本上知道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真实情况,因此要努力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个人账户进行直接管理。同时为了增强管理个人账户的灵活性,可以对个人账户消费金额设置封顶线。
作者:路璐 单位:石家庄市公路管理处
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诸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医疗保险劳动纠纷等争议才属于其司法工作的内容,并且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法院只可以针对医疗保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报销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医疗保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和法院等多方参与组成的医疗保险纠纷机制,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满足。此外,监督是实现医疗保险司法工作公开的有效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丰富的监督渠道是实现有效司法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拓展参与监督渠道。首先要继续完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合理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监督的意识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最后,要通过建立制度(如公众陪审制度)、搭建信息公开平台等举措,广泛拓展监督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张再生 李亚男 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1一般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42份,有效问卷87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8%,有效率为93.4%。其中,男57.41%,女42.59%;20岁以下6.83%,21~30岁37.81%,31~40岁33.03%,41~50岁11.39%,51~60岁6.83%,61岁以上4.11%;在学历分类中,本科、大专和高中学历比例较大,分别为37.36%、24.15%和15.72%;在职业分类中,在职人员87.47%,企业职员比例最大,占33.33%;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4500元之间,占54.67%。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3.3对“先看病后付费”新诊疗模式的探讨
在本次的调查问卷后设置了一个对“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开放性问题讨论,大多数人对新模式持尝试并支持的态度。“先看病后付费”模式为患者可在看病前预存一定的资金,当看病结束后一次性划清,有效减少看病排队慢、延误治疗有效期等问题[8]。但因为国家对医院的资金投入有限、患者的信誉问题尚需考证、新模式的展开需要与信用卡等多方面进行挂钩以及其他资源的整合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目前只能应用于个别医院,而无法全面推广。但同时,新诊疗模式的出现意味着发展推进的无限可能,开展新模式不可操之过急。它的发展应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新政策的施行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群众。
作者:杨海跃 闫岩 梁安琪 高献宝 格桑 茅宁莹 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