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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国决定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这意味着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官员将主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事实上,上收管理权力、强化部门权威的土地管理体制变革很早就发生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面临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圈地浪潮,我国自上而下成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开始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进入90年代,面对第二次圈地浪潮,建设用地的主要审批权开始上收到中央和省级政府来行使,实行集中化的分级管理。这一次改革则实现了土地管理机构人事权力的上收,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土地管理体制发生的几次变革,深刻反映了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和土地资源紧缺国家,我国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上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冲突。
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少,可开发利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极其有限。而人口增长速度虽已大幅度减缓,但是人口总量还在增长。按照一般预测,未来三、四十年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压力。面对持续增长的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能掉以轻心的一个基本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然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都依赖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最终实现全国几亿农民的小康目标,需要通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民来富裕农民。按照一般预测,如果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4亿左右,总体城镇化水平达到55%左右,届时将有近8亿人口居住在城镇。也就是说在今后近20年中我国城镇人口将会净增约3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人以上。虽然,通过撤县设市、撤乡建镇、撤村建居,一部分农村人口会就地城镇化,但是,大部分农村人口还是要通过由农村向城镇的易地转移来进城。大量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将直接带动城镇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
正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将面临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现在没有和曾经没有过的。这一内在矛盾要求必须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全面统筹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在宏观上保持重大用地关系协调,在微观上保持农地利用、保护和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而事实上,过去每一次土地管理体制变革都是在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这一基本矛盾失衡、激化后中央政府做出的反应。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统筹协调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需要积极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而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手段来调节。但是,问题是对于这一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由于所处管理位置上的差异等各种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态度。中央政府更多关注的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目标,如耕地保有量、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利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等;而地方政府则更看重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发展目标,如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资产性收益等。在处理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关系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优先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分级管理体制也很难保障地方政府自觉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管理土地。
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率先发展和“以地生财”及其“政绩”,以各种形式变相规避上级政府的规划管制、计划控制和审批管理,违法违规批地,圈占并低价向市场供应土地,大量土地被乱占滥用和闲置浪费,造成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在征地中,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造成许多农民失地、失业、失去生活保障。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目的是要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能够得到落实。
公共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
分析起来,地方政府之所以在土地问题上不能优先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在承担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承担着城镇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我国城镇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虽然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职能必然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来实际行使,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大部分收益要归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只能是法律名义上的国有土地所有者,而不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国有土地所有者。
正是实际承担着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使地方政府拥有了“以地生财”的权利。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同时,也是在其所管理领域中逐利的“局中人”。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问题上,往往发生双重角色的混乱,甚至利用这种双重角色来“谋利”。很典型的就是地方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动用土地征收权低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将之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予以出让,从中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充实地方财政,或者在征地后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变相获取合法或非法的租金收入。实际上,90年代中后期中央上收用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地方化”后不得不采取的举措。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承担的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职能要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具体执行,这就决定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处于了地方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同工作目标的聚焦点上。在分级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在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按照上级核定的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建设用地,保护开发补充耕地,执行土地资源利用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保障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代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职能。这就是说,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还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上。
由于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在本级地方政府,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不完全听命于本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规划管制、计划控制、用地审批等管理措施的落实受到严重干扰。实际上,许多违法用地都得到了当地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事前默许,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压力下和用地者合谋变相转用、占用耕地。比如,在最近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一些严重违法案件中,多数违法主体就是地方政府,有的违法占地量很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可能不事前知晓。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目的是通过强化部门的条条管理,以此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当然,实行省以下垂
直管理,可能会加大条条和块块之间一些新的摩擦。比如,在建设用地审批方面,由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拥有主要的用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在部门垂直管理的监督约束下,如何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各类建设用地,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矛盾焦点。文秘站版权所有
总之,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冲突说明,要妥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土地问题,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的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如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耕地保护体系、以基本草原保护为核心的草原保护体系等;在保护农用地尤其是保护耕地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业支持和补贴体系,补偿农民因承担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可持续发展等公共利益所承受的损失;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建立新型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制度,保障农民在经营性的农地转用和转出中拥有自主决策权,保障农民集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在必然要转用一部分农用地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土地租、税、费体系,保障将农地转用中取得的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持续稳定地投入到农用地开发、整理和农村闲散、废弃的居民点用地复垦、整理中去,建立和完善耕地补偿机制;修订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之更加切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化城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二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完善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完善事实上存在的国有土地分级所有制,强化对土地资产性收益的专项管理;完善部门垂直管理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因此国土资源工作必须服务发展,必须把观念从单独注重gdp的增长,注重经济的发展转变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来,选择科学的资源利用方式,妥善处理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而农村将是我们的主战场,集体土地将是我们重点研究和管理的对象,正如顾局长讲的,我们的工作重心将会转向农村,这是因为:
一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事关全局。不管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改革时期都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的问题。有人认为农业在经济总量中从30年前的27.9%下降到目前的11.8%,不怎么重要了。本人认为,不管农业在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如何下降,农业的基础地位不会改变,不管我国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吃饭问题始终是大事,任何时候都马虎不得。
二是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稳定的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决定》用“三个没有”和“三个最”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了精辟概括。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落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四是土地管理的薄弱环节。点多面广管理人员少,政策滞后且不配套,所有权虚置,所有权人缺失,使用权不明晰、不稳定,流转无章无序无政策支持,但又确实存在隐形交易,集体土地权能不清,财产权利没有显化,耕地保护有责有权无利无保障措施,一句话在这一块还存在许多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区。
“三农”问题最关键还是土地问题。土地革命时期是打土豪分田地,互助合作社、初级社到也是以土地、农具、耕牛作为入社的基础。改革开放时期,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市场经济时期,土地的资本化。简而概之都与土地有关。目前农村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站在这个历史时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呢?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
一、牢固树立三个意识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的意识。耕地保护是立局之本,是第一位的责任。在耕地保护的问题上,中央领导、农民、学者比我们站得高、看得远、呐喊的力度大。有人讲经济发展了,有钱能买粮食吃,但真正粮荒时,有钱是买不到粮食的。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看得非常重,我现在有点不敢到乡下去,因为我们的管理还不是很到位,经常听到骂声,作为土地监管者深感惭愧。所以我们在做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时一定要有保护耕地的意识,要敢于对一些用地单位说不,对领导要多宣传,国土局第一责任就是保护耕地,国土局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土地,保护好耕地,所以我们必须高举耕地保护这面旗帜。
二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解决。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等方面,我们要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比如农民建房他选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我们不能一句话不行就了事,而要换位思考,帮助他们另选地方,甚至还要做一些协商、调解等工作,排除干扰和阻力,把好事办实。“哑巴建房”的小品可以说是农村的真实写照,事做好了他们会一辈子感激,杀狗、杀鸡是发自内心的感谢。农民最容易满足。所以我们能为他们多分点忧就应多分点忧。特别是土管所的同志,时刻与他们打交道,一定要记住他们是弱势群体,为民服务是我们的应尽之责。
三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当作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统筹城乡的发展观,在征地和土地方面,流转一定要想得通,不要总想着不要好了“她(他)”。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是多予少取放活。农业税都不收了,而且还要补贴,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利于农民哩?我讲的是思考问题、研究改革时应有这种思想和境界。当然在执行政策,必须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农民不贫患、患不平意识最强。比如现在的增减挂钩政策要大力宣传推介,这一政策既解决了用地指标的瓶颈问题,又能为农民改造房屋、农村土地整理开发等新农村建设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何乐而不为,我们要当好这个中介。
二、建立六种机制
(一)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在原有占补平衡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提高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五级五长责任制、违法占用耕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还应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对保护责任人也就是耕地承包人进行经济补偿,保证保护人在经济上不吃亏。
(二)规划控制的引导机制
这里主要解决规划的编制问题和执行规划的刚性问题,过去我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重解决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建设的空间布局,而村庄建设问题研究太少,对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的空间布局关注太少,实现的手段也缺乏,而现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减挂钩都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造成刚刚投资搞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又要调成建设用地、有新房无新村的问题、房子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间等。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
(三)用途管制机制
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里就面临对承包地转让后挖鱼塘、种果树、种草皮等问题。种经济作物好说,种花卉苗木又可以退一步作可调整地类,但如果一步步蚕食我们应该怎么看、怎么管,值得我们研究。
(四)同地同价的征地补偿机制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现行的征地制度肯定会要改革,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肯定会有区别。同时决定还强调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想象空间。
(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
集体土地流转基本可以分为五块:荒山荒地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林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民宅基地流转。
目前我们要管的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个问题在国土系统内探讨了很多年,湖南省从20__年开始调研,20__年在郴州、长沙两市开展试点,最近省政府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村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包括存量土地和新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我们要加紧研究、细化措施,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六)违法用地的预防机制
要确保违法用地减少,最关键也是最节约的办法就是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巡查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共同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和意识。
三、当前急于要做的几项工作
1、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抓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3、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和实行有偿使用、流转的最低保护价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工作程序。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必要执行政策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土地管理、农业经济发展、全面文化发展、以及农民主体生活等多方面的建设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建设工程。也就是说,三农政策下的相关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进程道路中首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即土地管理问题一直关系着农民生存与农业建设,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大计。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问题;举措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强加强土地管理十分必要,这不仅由于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农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三农中的土地规划问题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也就是说,三农建设进程下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重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以逐步凸显,如土地利用不当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逐步激化,进而给农民生活带来困扰。由此可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问题直接关乎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国民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基本建设。
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设进程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1.1 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缺乏约束性、农民基本权益保障明显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前看来十分普遍,同时征用范畴也未能具体明确,征用范畴较广。尤其是现行征地体系机制中,土地征用的实则所有权已经国家所有,即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从此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生产工具被逐渐剥夺,进入了以自身劳动力输出的人口就业范畴。虽然农民主体理所应当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补偿与后期安置补偿,但是当前看来农民主体的社会保障也明显不足,农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法规条例界定不清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之中。这几部法典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所有权主体,或虽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却存在多重的权利主体法律界定,造成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司法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1.3 土地管理体系制度存在弊端、资源流转与流动规模受限
改变农业经济生产现状,实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下,作为土地权力所有者的农民主体所拥有的权益是使用权与收益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根本没有直接兑现,其中最为主要的土地处置权根本难以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土地处置权限逐步丧失会使得土地规模流动受限,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响基本农业生产量。同时,在不能获取有效经济补偿的形势下,不少农户肯定是不愿意放弃自身土地所有权,进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资源闲置与过度浪费的现象发生。
2 新农建设背景下农村举措
2.1 明确权利主体使之土地所有权能够公正平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证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证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 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
农民的权益自接关系着国家的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自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上地答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一部份,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上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测绘技术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各种先进测绘技术在土地测绘中进行应用,不仅能够获取到更为精准的土地信息,而且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和高效利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保障。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探讨测绘工程在土地管理及利用中的应用,以期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测绘工程;土地管理;利用
正文:
1、测绘工程关键技术
1.1、GPS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GPS技术已经开始在地理信息的测绘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目前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手机地图就是借助GPS技术所建设起来的。从这一技术的应用环境来看,准确的定位功能可以让这一技术在陆地、在交通工具和航海领域得到充分的运用。准确化的定位功能也可以让它在测绘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因此,应用范围的广泛性成为了这一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性。在对GPS技术的作用机理进行探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定位系统在GPS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将定位系统应用于测绘领域以后,测绘人员可以利用好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测量。①工作人员可以借助系统所发出来的信息来对与之对应的测量方式进行应用。②测绘人员在对GPS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也可以从它的自身特点入手,在对发射中心与用户之间所发射的信息之间的差距进行测量的方式来开展测量工作。
1.2、GIS
这叫做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项采用目前的计算机图形和数据库技术来处理地理空间和有关相关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它能够利用各种颜色的平面直观图将地形中的各类事物区别开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屏幕显示出来,为现代地形测量测绘提供重要数据,用来对地形进行合理规划、评价。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过程中GIS技术也不断提高了系统集成技术和智能系统有关技术,为地理信息系统在现代地形测量测绘技术中发挥作用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1.3、遥感技术
所谓的遥感技术也就是利用人造卫星、飞机等飞行器通过电磁辐射,实现对有关地理环境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以此满足有关的测绘工作实际要求。现阶段,遥感技术已经普遍的应用在了土地资源的勘查测绘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还满足了现代化城市经济建设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具有高精度、连续性和综合性,遥感技术关键部分是监测精度。有时土地状况会不断变化,为获得精度需要,测绘人员要结合土地利用图进行对比,把城市人文、生态指标都纳入土地测绘资料。如果要求的精度较高,则需要GPS高分辨卫星影像补充。遥感技术应用在土地测绘上最重要的是提取变化信息,以固定土地资料和时段内产生的变化相关量来提取变化信息,再进行时间差计算,得出土地变化规律,可为日后整体规划提供参考。现阶段,在航天航空对地面的观测已获取地面实际信息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土地测绘工程中积极应用遥感技术可以全面准确的提供工作信息,其作为一个新型的土地测量技术手段,可以切实有效的提高土地测量工作的准确率,并且现阶段在一个数字化的发展时代,遥感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
1.4、其他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
1)摄影测量。地籍测量过程中的摄影测量技术应用,可以提高测量水平,绘图速度非常快,而且测绘质量比较高,具有精度高、价值大等特点,具有较大的商业应用价值。2)数字化内业扫描及测量。该技术手段的应用,无需室外作业,仅需通过室内操作即可。然而,该种作业方式需要有基础原图,经扫描形成数字化采集模式,将预先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数据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之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进行详细的测算。比如,对街坊、街道调查编号,对座落、地名、门牌号以及层数和构造等详实标注,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更正。3)现代测绘技术。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测区状况、作业单位以及适用环境等情况做出经济、高效的测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测绘技术手段,较之于以往我们可通过对各种地籍测量技术的应用,其特点正朝着专业化、数字化以及网络化方向发展。
2、测绘工程在土地管理及利用中的应用
2.1、进行土地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了可以很好的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目,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调整和分配方案。在土地规划和设计,首先需要做的和相关的信息收集所有的土地,整理和分析工作。这类信息,不仅能为土地规划和设计的后续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土地性质,以确定质量,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土地面积是不可用的,确定预留用地的具体范围,适合土地利用和各种城市发展。
2.2、在城市地籍测绘中的应用
图解法、部分解析法以及解析法是城市地基测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主要方法。正确掌握地籍测绘相关基本作业步骤,对于提升城市地基测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工作程序如下:将基本控制测量应用于测区中;控制测量在地籍图根中的应用;测量碎部;清绘整饰地籍图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测和修侧;最后是输出地籍测量成果。
2.3、在城市不动产测绘中的应用
实测成图是展开城市不动产测绘的关键途径,而另一种方法就是编绘成图。航空摄影测量法测图、平板仪测图和野外数据采集数字化测图是实测成图的三种重要方法,在实际进行测绘工作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应从整体入手,逐步向局部地区展开测绘,并首先进行整体控制,最后才可以展开碎部测量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城市不动产测绘工作质量和精确性。
作者:李春梅 单位: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
摘要: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对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陆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今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辉煌成就。社会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现出了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意见。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
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
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
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
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摘要: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体位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窦金野 窦国友 单位: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
【摘要】物权法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的财产法,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物权法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土地的物权并不能紧靠物权法规定,而需要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对土地物权制度都有着明确的说明,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彼此相互作用也存在制约。笔者就对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市场更好地运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市场
1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指的是依据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支配财产,实现财产的流通,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权利间的交互,物权法则是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确保权利间的交易可以实现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权法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权的交换,而维持物权交换的公正性对于维持市场经济顺序是极为重要的。物权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财产分配与财产流通的公正客观性,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权也成为了目前最为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物权法中对土地财产权的变更交易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权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作为民法而制定的物权法虽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当前对土地的使用多是通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产权由农村集体转换为国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却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变更和交易也没用明确的指示[1]。因此,物权法在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有着一定的完善作用,为物权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了土地产权的变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产权管理更具针对性。
1.2土地管理法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原则,这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对于土地产权来说,指的是对土地的物权或是设立在土地物权基础上的物权,因此,对土地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较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更具重要性,就我国现阶段对土地产权的管理情况来看,我国在尚未制定物权法的前提下,便预先设施了土地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财产权利,这为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物权法的制定与进一步完善。
1.3推动物权法的发展
我国领土面积较大,耕地总体面积也比较大,但是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断递减,特别是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耕地面积逐渐缩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颁布明确了对耕地的保护规范,在基本农田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时需要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转化为非耕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起到了保护作用,规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设的不规范[1]。耕地虽然归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但是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却起到了强制保护作用,使其免受物权法中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破坏。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约束下,耕地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能够享有一定的保护政策,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不动产产权的交易流通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权法的发展。
2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的积极意义
2.1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作用
物权法中的物不仅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不动产中土地是为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些规章与原则对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产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详细登记,也就是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的变更手续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使得土地登记成为了一种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产权变化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产权变化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在物权法中针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一章“不动产登记”,在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了只有经过具有法律效应的登记手续才可以进行物权的变更、转让等,土地管理法中则明确指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权与经营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物权法中则更加具体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归属于其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每一位集体成员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会定了集体内的所有成员具有维护集体产权的义务,因此,物权法既明确了集成成员的利益,也明确了其义务,这对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作用
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我国在征收农村土地产权时,土地管理法仅根据建设需要,要求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给予其与土地相等价值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认为只要给予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确解释公众利益,这也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规范征用农民土地,破坏了农民的实际利益[1]。物权法便对土地管理法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指出以农民公众利益需要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农民公众利益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时明确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同时也规范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时的手续,避免发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而引起的公众利益被破坏的问题。物权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条件,为增添了安置费等,以保证农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互制约
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同时两者间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在一些条款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建设用地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也包括为农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物权法则认为建设用地只包含国家所有土地,其范围远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管理法中指出,为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保障农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地,但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未不受物权法约束,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矛盾[2]。
4结语
土地产权是个人产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关系到土地产权的土地管理法与个人产权相关的物权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两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产权将会更加重视,土地产权也将会进一步规范,因此,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必须相互协同,彼此补充完善,尽可能地实现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统一,进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作者:陈羡洁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严三实”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厅关于土地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问题的整改落实,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举一反三,剖析根源,堵塞漏洞,完善制度,不断健全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打造廉洁高效、敢于担当的管理队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和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查找问题抓好整改落实。结合我市土地管理情况,参照去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重点和其他市州审计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积极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纠正。
1.土地规划计划执行方面:重点查找建设用地“寅吃卯粮”、建设用地规模超规划计划控制规模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维护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的严肃性。
2.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方面:重点查找少批多征、超越权限批地、未批先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少数地方少付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套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群众权益。
3.建设用地供应方面:重点查找虚假“招拍挂”出让土地,违规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违反《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违规“毛地”出让建设用地和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应建设用地,违反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低价出让建设用地,违规向限制类、禁止类行业供地,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办证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4.土地违规抵押融资方面:重点查找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抵押,用未完成征地拆迁手续土地抵押,高估地价抵押,以及重复抵押、直接办理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抵押、挪用土地抵押融资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规范土地抵押融资行为。
5.耕地保护方面:重点查找耕地面积有所减少、质量有所下降、耕地保有量低于目标考核量、基本农田划定不合规、基本农田闲置荒芜、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不实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
6.存量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方面:重点查找建设用地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结合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后续整改工作,着力盘活利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7. 违规使用土地方面:重点查找用地单位以租代征、非法占地等用地违规行为,深化整改落实,依法依规组织查处,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8.工业企业用地方面:重点查找工业企业用地容积率和投资强度不达标、开发强度不够等问题,督促用地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工业用地评价、考核、监督等相关制度,切实提高工业企业土地开发强度
同时,配合财政等部门,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违规减免、返还、少征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违规安排支出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挪用、套取土地整治资金等问题。配合发改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开发区评价成果。
(二)着力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在抓好整改工作的同时,结合职能转变、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等要求,着重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入手,进一步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章立制,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规范计划管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管理。
2.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研究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积极研究解决用地审查报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稳增长用地需要。
3.完善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供应程序,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加强闲置土地监管,促进闲置土地利用,探索土地供应前期开发政策。
4.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特殊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5.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强化国有土地资产保护,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做好确权登记服务工作。
同时,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和土地储备融资政策等。
推进建章立制要遵循部、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着力政策协同,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依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确保国家和省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的层面加强研究,进一步推动制度政策落到实处。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方案与部署阶段。市局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各区市县、园区局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迸一步统一思想,部署全面整改。
(二)深化整改和建章立制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从制度建设上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市局有关责任科室要将本级及各区市县、园区的整改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局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同时,市局有关责任科室要根据分工要求,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形成制度性成果。
(三)整改报告阶段。市局梳理汇总本级及各区市县、园区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建章立制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厅。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行动在市局“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另文通知)领导下进行,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土地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上来,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
(二)从严从实实施。要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围绕建章立制,要注重问题导向、充分调研论证,把准实情,提出实招,务求实效,着力破解难题,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三)统筹安排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统筹部署,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效果。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情况、分类推进。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抓紧整改落实;需要完善制度政策的,短期内能出台的要尽快出台;短期内难以出台、需要通过改革和立法完善的,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争取列入立法、修法计划。
(四)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要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1.1有利于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从大气二氧化碳排放来源看,土地利用变化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是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又一要素。从碳排放的分类来看,土地利用碳排放可分为土地利用类型转变产生的碳排放、土地利用类型保持产生的碳排放和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源碳排放等三类。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有效开发、利用及管理土地资源,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低碳化,有效减少土地利用碳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研究表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碳排放的潜力约为常规低碳政策的1/3,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三次产业中,工业的比重偏高,服务业比重偏低,工业内部结构中,又以高碳的重化工业为主,比例达70%左右。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大规模的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供应,这些“高碳”产业是我国当前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为理由,千方百计地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我国的资源支撑不了,环境容纳不了,更何况还要给子孙留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低碳产业,逐步限制高碳产业发展,减少单位GDP的资源量和环境代价,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1.3有利于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建设“两型”社会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节约土地资源是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和关键,因此,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解决经济建设和资源环境的体制性矛盾,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构建低碳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2.1控制高碳产业建设用地总量
不断抑制高碳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总量,在用地审批过程中进行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给低碳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用地上的支持。具体到操作环节,土地供应参与低碳经济建设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两个手段来进行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为低碳产业项目在总量和布局上进行安排,并用规划图件和相关调控指标的形式来表现。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各地区低碳产业项目的年度用地,严格限制新批准高碳项目,限制向高碳项目供地,以此来调节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用地总量、结构和速度,以降低高碳经济的用地比重,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2及时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发展低碳经济,要注重及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控这一重要手段。具体的手段可以从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来实施。其中增加碳汇的土地管理手段有:积极植树造林,增加林地的比重,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落实退耕还草工作,增加草地面积。减少碳排放的土地管理手段有: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尤其是废弃的工矿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管理,做好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倡导农地施用有机肥以及秸秆还田,减少农业碳排放;构建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2.3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
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政府为了给城市发展留足空间,除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外,政府还可以运用土地整理、土地置换等土地政策工具,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依据土地储备政策接收其项目用地,以供应土地一级市场。
2.4创新低碳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针对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及可支配资金的最大化考虑,倾向于采取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的差别定价策略。例如,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倾向于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于工业用地,地方政府看重的则是工厂建成之后给本地区带来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利益和长期收益。为此,不惜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以至负地价,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此,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文,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用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了一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
2.5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支持低碳经济项目
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若在一级市场获取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若在二级市场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转让税费方面给予优惠,通过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积极引导资本和资源向低碳方向转移。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的用地,除了可以在土地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外,政府还能制定政策在土地信贷、土地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可以简化低碳产业项目融资用地审批。
2.6改革考评体系,增加土地供应的碳排放指标考核
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改革地方政府官员考评体系,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倒逼机制。在考评体系中增加碳排放指标或绿色GDP等指标,全面评价区域主导产业用地碳排放状况,招商引资过程中低碳项目比重,促进土地供应向低碳产业倾斜。
作者:霍迪 刘贵峰 单位: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齐齐哈尔市土地统征工作站
本文作者:朱颉1高丽飞2作者单位:1廊坊市国土资源局2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
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物权法》的实施,使土地市场化更加深入,《物权法》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表现在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督方面。《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规定在充分肯定我国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一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强化土地市场监管,深入推进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物权法》首次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写进了法律,扩大了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第一次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制订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规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国有资源的过程中,要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不但要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还要具备民法意识,比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地审批、土地招拍挂程序中应当更多地引入民法中的合同和竞争机制,从而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的来看,《物权法》既有对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继承,又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有利于推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下一步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制定《土地登记条例》、《征地条例》、《土地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把整改工作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使整改工作目标更加清晰的、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落实、实施更加到位,根据《*县开展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特制定《*县国土资源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执法监管,维护群众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是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要按照总体布局、重点推进的原则,抓好突出问题的解决,根据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分门别类地逐步推进。既要抓突出问题的解决和体制机制的完善,又要抓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执行力的提高,既要抓当前问题的解决,又要抓近期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推进;既要抓机关和事业单位反映出来的问题,更要抓基层普遍关心和相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切实保证整改事项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真正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三、目标任务
以“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管理国土资源”为主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重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等工作,扎实整改,力求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四、具体安排
整改落实阶段工作从7月1日开始,到8月20日左右结束。
(一)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
各支部整改方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把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群众满意度测评有据可依。整改方案要做到“五定一建一公开”,即定整改落实的事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建整改台帐,向群众公开。一要明确整改重点。把征求意见和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梳理,一项一项列出来,提出整改措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纳入整改落实重点。二要明确整改责任。对需要整改落实的重点问题,要从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完善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办法,增强整改落实的实效性。要注意落实责任,对整改落实的工作由谁主管、由哪个股室或哪个单位办理、由谁来完成、完成不好怎么办,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三要确保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整改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责任科室和责任单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整改落实。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公示,并采取相应措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需要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问题,要列出大体的时间表,并跟踪问效,逐步予以解决;对于那些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各单位整改方案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要事项要作出公开承诺,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党员、群众通报,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整改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后,报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局整改方案经局党组审阅把关后,报县委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二)切实转变作风,集中解决问题
各单位要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工作部署,有效防止在集中整改过程中搞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政绩工程”,要解决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行政效能低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通过强化问责治庸,保障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要在前段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基础上,根据整改落实方案,集中力量解决几个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办几件群众普遍期待的实事好事,以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着重解决影响和制约国土资源事业较快发展的思路、措施等问题以及涉及政策层面、本单位职能范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失地农民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大解决的力度。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扎扎实实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着力完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障碍等突出问题,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城乡一体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借鉴调查研究的成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现有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切实做好废、改、立工作。要重点围绕县委提出的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公共服务、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市场体系、统筹城乡党建工作等方面做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工作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四)认真组织测评,做好总结工作
1、搞好情况通报。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人民群众对解决影响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满意度;人民群众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际效果的满意度;人民群众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组织领导工作的满意度。参加群众满意度测评的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党员、基层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代表以及直接服务对象的代表。测评结束后,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测评结果;要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对多数群众不满意的科室和单位,要及时“补课”,限期整改。满意度测评可结合情况通报同步进行。
3、抓好总结表彰。各单位要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做法、效果、经验、典型以及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从实践和理论上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形成专题总结报告报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局专题总结报告报县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后,局党委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思想认识有新飞跃、解决问题有新成效、创新机制有新突破、科学发展有新局面的单位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给予总结表彰。
五、组织领导
整改落实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出成果、见实效的关键阶段,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更加关注。各支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投入足够精力抓整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股室、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掌握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保证整改落实阶段工作健康开展。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制定整改方案的指导,并督促所在单位抓好整改方案的实施,确保整改落实阶段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一)搞好思想动员,增强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的自觉性。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召开转段动员会议,总结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对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搞好思想发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搞好整改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成果经验、生动典型和实际效果,切实增强舆论宣传的感召力和感染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二)坚持领导带头,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
局领导要带头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要求各事业单位做到的,局机关首先做好;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党员和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做好。通过领导和党员干部带头整改落实,发挥表率作用,推动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扎实开展。
(三)坚持依靠群众,扩大群众参与面。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等各项工作,都要注重扩大群众参与面,主动邀请本单位党员、基层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组代表以及直接服务对象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坚持并创造性贯彻群众路线,切实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集思广益制定整改方案,凝聚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群策群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吸收群众全程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当前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各单位要切实把握好时间,把握好进度,处理好工学矛盾,统筹抓好学习实践活动和其他各项工作,把学习实践活动激发出来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推动国土资源事业较快发展,确保群众生活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正确处理抓好机关自身学习实践活动与抓好下属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实践活动和抓好普通党员、一般干部学习实践活动的关系,正确处理集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切实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