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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人理财服务 新变化 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已发展得如火如荼,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较之以前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这对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为金融机构应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
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如设计资产组合,调整负债结构,规避税收等),达到其收益预期,实现其人生的未来规划。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居家生活的需要。二是人生规划的需要。三是投资增值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金融机构研究并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度身定制理财产品与方案,不断满足、引导、培养特定客户群体需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个人理财还更多地体现金融机构差异性、价值性的特质,具有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的功能。
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新变化
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银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银行业零售和商业业务利润的不断减少,非利息收入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与传统机构银行日益接近,平行发展、交替发展和业务交叉的现象不断增加。例如,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私人客户群体中出现了机构性的需求,即投资业务专业化、投资产品复杂化,而在与传统机构银行业与机构客户的关系中,一些个人化的因素也已经出现,如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与银行之间建立起私人业务关系。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挑战。一方面,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对客户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信息高速公路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而计算机则为客户快速简洁地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客户创造了追求高水平、多元化服务和资产管理方法的条件,而这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则是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已经入驻的外资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调整策略、整合资源,聚焦优质高中端客户,制定竞争优质客户的策略方案,以优质客户的需求为市场导向,依托科技信息、网络,优化组合营销渠道,大力打造理财优质品牌。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对策
1、不断增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能力。金融机构要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的发展前景,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该项业务的市场定位,创造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六适”服务,即“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以适当的价格,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产品,收到适当的效果”。同时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逐步实现从产品到研发创新的转变,强化研究,大胆创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理财品种,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
2、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做好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进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不同,设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不断增长的理财增值需求,制定优先发展投资增值型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策略,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通过持续不断地引进与开发收益好、流动性强的理财新品,确保理财业务内容充实,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的同时,达到有效增加储蓄存款的目的。
3、提高营销活动针对性与效率。作为履行市场营销支持职能的产品经理,其与前台客户经理的支援关系是通过“一对多”的支持构架得以实现的,即一位产品经理需要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供产品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一个客户经理也需要从多个产品经理处获得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产品经理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通过客户经理的多元化产品营销,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然而,实现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在市场营销中的紧密协作不是能自动达成的,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以保证。为加强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支持,应尽快建立个人理财的产品经理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协作机制,提高市场营销的协同性与效率。
个人理财服务无疑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相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来说,个人理财服务还是一片“蓝海”,还有很多追逐利益的空间,所以金融机构要要改善个人理财的手段和理念,力争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现存问题
1.电子化程度低,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作为二十一世纪金融产业的主导,商业网络银行具有广阔的前景与廉价的成本,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和人们的重视。虽然科技已经如此发达,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还在通过宣传资料、图表等传统的工具,很少使用计算机,缺少专门的个人理财业务软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计算机技术滞后,开发应用软件的速度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工作效率较低,这限制了商业银行发展各项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克服这一现状,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办理个人理财业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实现差别化服务。
2.缺少个人理财业务运行系统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客户经理制的出现就是这种理念的有力说明,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制度上和服务理念上的一种创新。国外银行的客户经理是把客户作为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产品的设计,目标是满足和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投资为核心。但是国内众多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仍然是基于客户经理完成吸收存款任务的情况,客户经理缺乏对客户需求、市场发展的了解,因为其并不用承担管理分析客户细心和市场信息的责任。各商业银行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品种设计开发,极少考虑到客户的需要,更不用提投资了。
3.缺少适当的市场定位在中国,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环境不同,收入分配差距大,个人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行业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收入层次的人有着不同的投资偏好。要求商业银行明确不同市场的不同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缺乏这种服务模式。银行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几乎无差别,都是一些大众化的服务,因为商业银行只把个人业务作为筹资的一种手段。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金融产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自从二十世纪末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的出台,结束了金融分业经营时代。在全世界混业经营的刺激下,我国放开了对创新银行中间业务的限制,开始鼓励创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借这一机会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调整,调整个人理财服务中的中间业务,改变中间业务的产品结构,准确把握客户多方位的信息,掌握客户的理财需要,通过客户经理进行针对性的理财服务。配套服务分析工具和投资理财专家的理财建议,提升客户的资产增值能力,培养更大的利润增长点。
2.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金融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培养个人理财业务人才,一是构建专业的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让理财业务人员需要持证上岗,规范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二是全面培训现有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必须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首先要指定培训计划,然后要挑选高素质的候选人才,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其次要让理财人才熟悉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独立操作各类业务,这需要对理财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轮替。金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走出传统教育体制的模式。推进联合办学模式和订单式教育模式。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可以将企业的实践设备优势和学校的教育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为金融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同时为学校的教育提供实践的场所。订单式教育可以让企业参与到学院金融相关专业的设置、制定金融业人才培养计划、改革金融教学课程等环节中。在金融业人才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人才培养的层次性,满足商业银行对不同层次人才的不同需求。改进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和企业得到各自所需的东西,实现校园与社会的接轨。
3.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银行电子化的发展,尤其是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在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计算机化网络化的同时,商业银行要注意保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通过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计算机理财软件的辅助,增加客户需求的满足度,为客户设计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个人理财计划,并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软件实现实际操盘操作。
4.完善客户经理制,提高客户经理的金融水平客户经理制是为了迎合现在正在逐渐转变的金融服务方式、经过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同行之间的竞争出现的新型的服务观念。各个商业银行虽然自从客户经理制这一服务观念推出,就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也从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完善客户经理制,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客户经理的素质;加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客户经理信息系统;在客户经济中开展新型的服务观念传递;实行责任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职责,设置专业的客户经理从业人员组织机构。除了需要专业知识,客户经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承受压力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能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为了顺应金融的全球化、国内商业银行对人才的急缺的现实情况,组建全能、高效、专业的个人理财人才队伍迫在眉睫。
5.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商业银行而已通过设置个人理财业务柜台和细分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等方式调整经营策略。个人理财业务专柜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培养固定的客户群体。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针对性地提供理财服务。因为不同情况的客户对个人理财服务的要求不一样,这就要求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别化的服务,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建议,满足更多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结语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和理财产品的营销体系,大力开拓国内金融理财市场,增加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份额。利用多种多样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多种投资方式创造更多价值,帮助客户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同时还能提高银行盈利,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作者:刘晓靖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农合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合机构)金融理财业务的缺失,导致农合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城乡客户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但这一现状即将被打破。目前,多地农合机构理财项目建设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即将开放理财业务。与城市经济体系不同的是,农村中需求理财产品的客户仍处于零散状态,以及我国农村特有的农村民间金融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用于理财的资金数量。另外,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主要针对本土农业人口,且应认真考察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
关键词:农合金融机构;农村客户;理财业务;发展
0 引言
随着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的增长,农民已不再满足一般的储蓄业务,而对于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提出了期望。在这一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农合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开发和销售上也呈现出可喜态势。然而与城市经济体系不同的是,农村中需求理财产品的客户仍处于零散状态,以及我国农村特有的农村民间金融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用于理财的资金数量。为此,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及探讨也就十分必要。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农合金融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增值业务创新能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机。
1 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困境分析
农合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理财业务中有诸多困境。笔者从工作体会出发,将目前的发展困境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1 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
众所周知,农合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市场中农户的金融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理财观念上更是趋于保守,加上所受教育程度不高以及对金融理财产品缺乏认识,尽管部分农业人口通过自主创业和外出打工积累起了一定的资金,但在农耕文化的作用下难以涉足商业银行的理财增值业务。而且这一传统意识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善。这就意味着,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的上述困境,将在长期内持续存在。另外,农村人口对理财风险认识不够,一旦投资出现风险,往往不是从自身找原因,常常将责任归咎于农合金融机构。
1.2 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可知,银行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值。从中可以知晓,良好的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不仅需要理财师专业能力的支撑,还需要具有吸引农民眼球的理财产品。结果,似乎这两点都不十分完美。
2 分析基础上的现状反思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就有必要对当前发展现状进行反思。在反思之前还应强调,在未来发展路径的构建上需要遵循可操作性的原则,即关于改变广大农业人口的传统意识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具体而言,现状反思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2.1 针对需求方的现状反思
上文已经指出,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无论在理财师水平,还是在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上都不尽如人意。这一点加上农业人口的传统意识,就进一步限制了对理财产品的需求。这些都是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能否从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循环特征出发,来设计出符合农业人口偏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不难理解,这里的理财业务须满足区域植根性要求。
2.2 针对供给方的现状反思
上面已经提到了供给方需要着手开展的问题,即设计出满足农业人口偏好的理财业务来。另外,针对农户作为农村经济系统中的基本单位,还需要通过农合金融机构人员的上门访问,来建立起银行与零散分布农户的联系。
以上两个方面的现状反思表明,在推动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中,应主要从供给方面下功夫。而对于需求方,则可以在选择机制下进行针对性的偏好引导。
3 反思引导下的发展路径探讨
发展理财业务是当前农合金融机构加快自身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农合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根据以上所述并在反思引导下,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路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
3.1 注重理财专业人员的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理财团队
理财产品的开发涉及的基础资产较多,如何能有效地分析基础资产的收益性,又能保证客户理财资金的安全性,就需要研发和设计理财产品的人员对投资标的有充分的了解和市场把握,这就对产品开发团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我们恰恰和商业银行理财开发团队的核心差距就在这里。因此,要从根本抓起,给现有人员创造培训机会,加大培训力度,选拨人才,引进人才,逐步打造一支高综合素质的理财产品研发团队。
3.2 提炼出区域植根性元素
本文一直在强调,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主要针对本土农业人口。因此,当地农业人口的收入来源就与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息息相关。之所以指出这些特征在于,设计变现能力强的理财业务需要认真考虑其中的变现周期。这不仅关系到银行的运营成本,也涉及理财产品的成功与否。从现阶段的诸多文献中,很难找到这一观点。
3.3 优化当前理财业务结构
不难理解,若要实现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就要提高本地农民对理财产品的认识,扩大广大农业人口的需求拉动。农业人口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就要求在理财业务开展中应简化产品的设计内容,并能在通俗易懂的语言下来告知农户有关增值效果。因此,对于城市银行中的诸多理财业务,在农村区域中就需要抛弃。这里笔者建议,可以将农户自主创业时的资金安排作为理财业务来开展,这样也有助于农合机构深入了解该农户的经济能力,并为放贷提供原始信息支撑。
3.4 提升人员上门访问力度
在成本控制基础上的人员上门访问,仍需要借助市场营销学的原理,即需要界定目标客户。一般而言,对于理财有需求的农业人口,往往具有商品经济意识,并积累起了一定相对稳定的资金量。因此,可以将当地的专业养殖户、种植户,以及乡镇企业的管理者作为重点访问对象。
3.5 有效细分客户资源,培育广阔的农村金融理财市场
农合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户的需求发展理财业务,针对本地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开发出一套符合本地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而且这种理财产品一定要符合本地农民的理财心理,操作上力求
简单方便,在农户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风险低、收益稳定、能随时赎回,以此提高农户对理财产品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因我国农业人口分布广泛,且各农村区域的自然禀赋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文并没有结合特定区域展开讨论,而是结合当前问题从发展趋势层面进行了原理性探讨。但本文的结论,将支撑各地理财业务开展中的思路。最后,对于本文主题的讨论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展开,但笔者仍在独特的视角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 结语
本文认为,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在提炼出区域植根性元素、优化当前理财业务结构,以及提升人员上门访问力度等三个方面下功夫。具体而言,当地农业人口的收入来源就与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息息相关;将农户自主创业时的资金安排作为理财业务来开展;将当地的专业养殖户、种植户,以及乡镇企业的管理者作为重点访问对象。
摘要:本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产品的概述为出发点,分析表外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总结了业务发展规模较小,易产生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监管压力等现实问题,并提出规范表外理财业务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表外理财业务 现状 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替代存款所选择的家庭金融投资的主流产品。居民不再依赖存款获取利息这一传统增值保值的方式而是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尤其是大量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概述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理财产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表内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而表外理财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表内理财通常以结构性存款科目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负债项下,如投资货币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保本”型等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代客理财资金等。此类产品为商业银行自营并承担主要风险,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表外理财通常以备忘、备查类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外,如收益较高的“非保本”型等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大多属于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构成信用或市场等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亏损风险,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
二、表外理财业务现状研究
(一)发展规模较小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表外业务规模占比较低,主要是传统的服务性和风险性业务。在咨询业务方面,为企业担当财务、投资顾问,提供合并、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很少;各类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新兴表外业务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将资金以高收益投放给需求方。理财产品短期负债与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可能使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之际,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资金兑付需求,以满足循环交易。一旦老的理财产品到期,而新的理财产品不能足额发行,为了维系理财产品的资金链循环,商业银行往往会借助于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需求。这种资金运作方式使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获取可观收益,但是易造成流动性风险,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违约或亏损风险暴露,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形象,侵蚀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三)造成银行监督压力
银行发售的高利率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其资金投向及运营情况几乎一无所知。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投资者对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此外,商业银行容易将理财业务从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主要出于规避合规风险、加大存款规模、摆脱贷款额度制约等目的,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和银行行为监管,给监管当局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对策
(一)丰富理财产品的业务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产品开发要按市场机制进行,并从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要着手。应尽快建立严格的按新产品开发程序进行表外业务产品开发的机制,借鉴西方先进的表外业务,创造有效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扩大表外业务规模,加强发展投资咨询等中间业务,转变传统以利差为主要盈利方式的经营模式。
(二)防范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该规定将逐步化解银行资产池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一是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将表内和表外理财业务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归集。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违约追责机制。针对金融机构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流动性风险,政府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并建立合理的市场追责机制。
(三)完善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金融立法。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系列办法措施,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严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等。但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建议加大对理财产品的立法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建议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尤其是表外理财产品的信息,详细披露理财产品的筹资规模、资金投向、风险等级等,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三是严惩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违规操作,通过专业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银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杨欢,1982年生,江西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制度)
摘 要:近年来,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主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理财和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整个金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从法律关系、产品管理、投资门槛等角度对比分析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其次重点分析了理财业务的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进而从加强监管合作、打破刚性兑付两方面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理财业务;影响分析;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对比分析
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是分业经营、相互合作、分业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基金公司的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不同名目的理财业务在法律关系、投资者门槛、产品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一)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目前有关法律明确了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未明确交易双方法律关系。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且财产经营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
(二)产品管理。在监管机构方面,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归中国银监会监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归中国保监会监管。在发行批准方式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都是事前报告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备案制,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审批制。
(三)投资门槛。在投资金额起点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是5万元,信托计划是100万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计划起点为5万元,非限定性计划起点为10万元,公募基金1000元,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在投资者要求方面,银行理财产品要求客户评级,信托计划要求按照信托专门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
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意义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理财产品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发展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从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利率市场化必然伴随着资金价格走高和金融脱媒。在脱媒趋势下,银行需要调整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来进行“反脱媒”,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不受限制应运而生,作为存款替代品出现,成为银行“反脱媒”的重要手段。
2、助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理财业务的开展增加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了收入结构,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发展理财业务是提升客户综合服务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理财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银行向零售业务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方向转型。
(二)负面影响
1、规避资本和信贷规模约束,影响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开展跨行业合作,将表内业务转出表外,以规避日益严格的监管。一是在银信、银证等理财业务合作中,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向自身授信客户,既满足了融资客户的需求,又不消耗资本金、不占用信贷规模。二是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投资于本行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释放出信贷额度,规避了信贷规模控制和资本约束。三是银行通过月中发行大量理财产品月末到期或月末发行跨期型理财产品来规避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约束。
2、资金投向限制行业,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相比较银行信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要广泛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计划的投资则要更为广泛。融资性理财产品的对象往往是不符合信贷条件,在银行拿不到钱的企业,或者不符合信贷投放政策的房地产、融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利率执行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限制行业大量资金的流入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实现跨部门的功能监管。理财产品具有交叉性金融属性。理财产品的运作涉及多个金融行业。但我国金融业监管格局是分业监管,发行理财产品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各自对应的归口监管部门管理,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等要素均有不同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分割的部门规章,而规章之间有不协调、不适应之处,存在监管套利的问题。
(二)打破刚性兑付,促进理财市场理性发展。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
上期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千呼万唤始出来,即将进入模拟交易测试,金交所也进一步增加了周五的夜市交易。银行理财夜市中错峰销售的产品在收益率上独具优势。
白天是各种投资交易的高峰时段,但夜市理财也同样精彩。尤其是对于外汇、黄金等全球化投资产品来说,夜间正是欧美等主要交易市场的开市时间,交投更加活跃,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具有主导性。近期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千呼万唤始出来,即将进入模拟交易测试,而金交所也进一步增加了周五的夜市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各家银行纷纷针对白天工作较忙的白领一族推出“理财夜市”,除满足白领客户的理财需求外,夜市中所提供的产品收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说,夜市理财同样“闹猛”。
贵金属夜间交易完善
近期,上海期货交易所宣布,证监会已批准同意其上线运行连续交易。连续交易自2013年7月5日起开始上线运行,连续交易品种为黄金和白银,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这就意味着,千呼万唤的上期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将正式拉开帷幕。
自上期所推出黄金、白银期货以来,这一交易品种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交易时段过短,且集中在国际交易清淡的白天时段(9:00--11:30,13:30---15:00),这给黄金、白银投资者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给投资者的保证金资产带来了较大的隔夜风险。
此次上期所的金银夜市交易时间设置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夜盘时间基本一致,并覆盖了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 Group)旗下成交量最大的黄金电子盘的活跃交易时段(北京时间21:00~2:00)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日第二次现货定盘价时间(北京时间23:00)。
为了处理好连续交易中的结算问题,上期所解释说,可以把夜间连续交易作为一种早盘交易。可以把白天的交易结算作为当天的结算,夜间时段的交易可以作为第二天交易的早间时段交易。
同时,上期所也对黄金、白银的合约进行了修订。根据相关修订案,黄金、白银、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从原先的±5%降低为±3%。黄金、白银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调低至4%。此外,黄金期货最小变动价位将调整为0.05元/克,合约交割月份新设为最近三个连续月份的合约以及最近11个月内的双月合约。
在正式推出夜市交易之间,上期所将引入黄金和白银品种的连续模拟交易,有兴趣的投资者不妨进行关注。
据介绍,模拟交易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2日,周一至周五20:00至次日04:00,其中21:00至次日02:30为模拟交易连续报单时段,次日02:30至04:00为系统测试时段。
在模拟交易期间,上期所将在正常交易日收盘后将客户黄金、白银当日持仓和客户权益等真实数据导入模拟交易环境,客户可以在模拟交易时段按其真实持仓和资金状况进行交易,模拟交易数据在次日02:30模拟交易结束后清除。
差不多时间,上海黄金交易所也进一步对夜市交易时间进行了完善。从5月31日开始,金交所正式推出周五夜盘,从周五21:00开始交易至周六02:30,并与下周一白天的交易合并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日,市后进行集中清算。这就意味着我国贵金属场内交易正式进入连续交易时代。
建设银行商品与期货交易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看起来金交所只是增加了一天的夜间交易时间,但周五的夜间交易在贵金属交易中具有较大的意义。原因在于,周五夜间经济数据通常较为密集且重要,如美国的失业率数据、非农就业情况、密歇根大学消费者信心、芝加哥采购经理指数、汽车销售数据等一般都在周五晚间公布,欧洲市场如欧元区消费价格指数、企业景气指标、失业率等经济数据也选在这一时间公布。这些经济数据经常造成周五夜间市场产生较大的波动,进而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因此贵金属投资者应当对周五的夜间交易给予更多的重视。
银行广开夜市错峰销售
不过,像贵金属、外汇等交易品种风险高,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也有较高的要求,只能是一个小众的投资品种。而大众投资者可以从银行广设的理财夜市中有所获益。
开设理财夜市的初衷在于从时间和渠道上实现差异化销售。像很多职场白领,白天的工作时间较为繁忙,根本就无暇进行理财投资。很多理财产品白天销售时由于额度有限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售罄,难以满足这一人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因此,不少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中开设了理财夜市的交易频道,夜市的开市时间一般设置在20:00左右,为提高产品的吸引力,理财夜市的一些产品为独家发售,或是收益率上较同类型产品略有优势。
如光大银行的“理财夜市”交易时间为每天的20:00~24:00,目前推出的一款4个月期限理财产品,其年化收益率可达4.45%。近期,光大还推出理财夜市逢8专属高收益产品,每逢8号、18号、28号就有一款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理财夜市上进行销售。
浦发银行针对错时理财的需求,推出了“Q点理财”系列产品,这一系列产品在每周一20:00至次日8:00发行,支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认购。据介绍,“Q点理财”系列产品每周推出两款,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在收益率方面比柜面发售产品要高0.2%,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最有吸引力的。该系列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上选择了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存款、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等,投资标的较为稳健,属于风险较低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一般投资起点金额设置为5万元。
中行“理财夜市”的主要方式是延长交易时间,中行将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正常购买时间延长至晚上21:00,其中,8:00至晚上9:00为挂单业务。在中行理财夜市可销售的产品包括“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中银日积月累-月计划”“中银平稳理财计划”等产品。
在此次盛典上,《金融理财》携手全球领先的调研机构益普索,了国内首份《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剖析中国个人理财客户的特质、其各方面理财力及消费趋势,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指点迷津,赢得了与会嘉宾的强烈共鸣。
信任溢价影响全球各地金融理财
根据益普索全球声誉中心(Ipsos Global Reputation Centre)对“影响各行业部门的重大问题”和“行业中各大公司的声誉”进行调查的结果,就金融业内的公司而言,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熟悉程度的作用结果。拥有牢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本地覆盖面的银行,通常会享受到“信任溢价”的好处。但是,美国几家首要消费者银行与欧洲几家银行,因为他们与2008年金融危机难分难解的关系,得到的信任水平却低于他们的消费者熟悉度水平本应保证的水平。相比之下,在声誉方面,与信用卡发行公司相比,全球知名的信用卡业务处理公司的声誉表现,大大接近于受到高度信任的消费商品公司。同时,信任水平反映出网络议论的调查性。
就全部益普索(Ipsos)访问的24国的全球首要金融机构而言,“熟悉度”与“信任度”之间的关系几乎纯粹是线性的。在消费者对21家银行企业的平均熟悉水平与他们对银行的“净信任分”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92。换句话说,一个消费者越熟悉一家银行,就
越有可能对它产生信心。但是,这条定律也有一个例外:如果熟悉度来自负面新闻报道,这一定律不适用。与2008年金融危机关系最深的几家银行就是明证。
比较益普索(Ipsos)访问期之前12个月间针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网络态度”,可以确信:普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网络上谈论他们时所采取的调子。“国际本地”银行,尤其是桑坦德银行和ING集团,也非常突出。在网络态度的另一端,六家“净积极网络态度”比例最低的银行都是“丑小鸭银行”。其中,美洲银行是所有被调查机构中唯一“网络负面态度”超过“网络正面态度”的机构。
尽管消费者对多数银行的熟悉度主要是通过个人体验、有关其产品与服务的积极口碑和广告建立的,他们对于“丑小鸭银行”的熟悉度更有可能是这些银行暴露在负面新闻报道下的结果,以及把这些银行与负面或争议事件相连的评论的结果。
对于消费者信任水平与熟悉水平相称的银行,以及网络议论偏向积极态度的银行而言,提高自身好感与信任评分的首要方式就是:增强自身的可见度。他们的声誉有可能从市场营销与广告活动中受益。
谁才是真正的中国个人理财客户?
“得零售银行者得天下”。《中国金融机构财力白皮书》中,益普索数据显示,中青年人群、高学历和家庭月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是个人理财主力客户群。个人理财客户以银行VIP客户为主,多数持有金卡及以上级别的借记卡。
投多少是多?10万以上是小数?
2012年,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将金融资产的30%或更多用于理财产品的购买;高收入群体投入更多。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在理财产品购买或持有上的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内;高收入群体投入在 10万元以上。接近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理财年限在5年以下;高收入群体理财年限经验更为丰富。
基金和股票?满意度并非最高!
《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揭示,2012年,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是最受个人理财客户欢迎的理财产品。其中,高收入群体购买或持有理财产品更为活跃。而个人理财客户对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基金和股票的满意度。
七成个人理财客户将增投
2013年,银行定期存款持有比例保持稳定,其他类型理财产品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其中期货产品和信托产品接近翻番。略多于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每周有2-3天或每天均会关注理财产品的购买或查询;高收入群体花费时长更多。该白皮书显示,与2012年相比,接近七成的个人理财客户预计2013年将增加或大幅增加在理财产品上的投入。
电子银行、和新媒体称王
该白皮书透露,电子渠道已经成为个人理财客户知晓理财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官网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第三方理财网站和新媒体(微博/论坛/博客等)逐步崛起。可见中国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洞察个人理财客户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方面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貔貅奖”评选标准:
1. 收益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包括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率、净值表现。
2. 风控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在考察期内风险与收益的掌控能力与程度;发行的产品是否有保本条款和其他风险控制条款及风险控制措施。
3. 透明力:指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状况;包括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4. 服务力:是指金融理财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程度;服务力由人力资源、设施、手段、时间以及客户参与五个基本要素构成
5. 变现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产品发行的流动性、抗风险能力、收益率和兑付渠道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能力。
6. 研发力:指金融理财机构研发设计理财产品的实力;包括研发团队专业权威、市场分析深刻、趋势判断准确、研发品种繁多、适应理财市场需求等。
7. 发行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和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涉及领域越广,规模越大,数量越多,市场供应能力越强,募集资金数额越大,证明其发行力越强。
8. 创新力:参选机构在某一领域、产品、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开拓了行业发展格局;包括标准创新、要素创新、多样创新。
9. 成长力:指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自身产品和整合机构资源,创造最大理财价值并获取理财机构持续成长,是机构持续理财获利并实现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的能力和潜力。
10. 品牌力:指金融机构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获得利润的能力;是金融机构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诚信度的有机统一。品牌力涵盖品牌机构、品牌产品、品牌理念、品牌传播和品牌延伸等方面。
一、理财业务宣传不规范、不到位
目前,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宣传仍停留在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栏、橱窗广告、告示牌、印刷材料等传统方式上,且90%以上的基层机构仅在营业厅内或网点附近宣传,宣传范围小,社会知晓率低;多数机构在宣传理财产品时,重收益宣传,轻风险提示。据对1200户居民问卷调查显示,对人民币理财业务“比较熟悉”的占17%,“略知一二”的占44%,“不了解”的占39%;38%的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宣传不满意;42%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不满意;38%的不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同时,对内宣传、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人员不能详细讲解产品的特点、不足,客户无法对理财产品有系统的认知。
二、理财业务内部管理不规范
除天津塘沽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赤峰市中国银行外,其他理财产品经销机构均未设置专门理财部门,也未配备理财师;多数机构缺乏健全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手段,难以根据市场利率和汇率波动,即期做出准确预测,为客户理财提供优质服务;经销机构的理财业务只在储蓄科目中反映,未设立专门科目进行核算,难以有效监控资金使用情况;部分经销机构将人民币理财新产品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存款进行考核,忽视风险、收益等因素,致使基层分支机构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扩张。
三、专业理财人员匮乏,队伍建设滞后
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多自2005年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时间较短,专业理财队伍尚未形成。取得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和AFP(金融理财师)资格的人数远不能满足理财市场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财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
四、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
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品种不断增加,但多数理财产品内容相近、收益和投资期限雷同,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如多数理财产品起存额均在5万元以上,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产品同质化导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只关注收益率,进而引发理财产品销售“价格战”,加大了理财业务风险。
五、理财业务监管缺失
银监会200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但基层监管部门很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外部监管缺失将加大业务风险。
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委托理财现象,如银行推出的人民币或外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受托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委托理财在一定意义上对金融创新和分散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1.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关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最主要的分歧有两种,一是委托关系,二是信托关系。实际中,不同的性质,不仅使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且将直接影响委托资金的安全和资金管理的效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批准的信托机构。而,则以被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关系。理论界普遍以“资产是否转移”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信托型委托理财或者型委托理财。目前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所的规章中都没有对其委托理财的基本属性作出规定。在当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极易造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经营上的混乱。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同,行为适用于《合同法》、信托行为则适用于《信托法》,适用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法律后果也就不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一是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在委托理财法律性质不明、有关委托理财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根据近似法律制度主张权利往往会导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委托人主张权利时,难以清晰的阐明受托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委托人权利易受侵害。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交付受托人后,对资金和证券往往就处于失控状态,只能被动的接受受托人处置财产的结果,而受托人则享有很大的自由处置权,极容易利用处置委托人资金或证券的便利侵害委托人的权利。
三是委托人举证能力偏弱。由于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而且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较大,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委托人又无监管权利。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证明受托人过错明显不当。
四是救济方式过于单一。委托理财的标的是资金或证券,如果造成亏损,损失是直接的,数额一般较大,只能用资金或证券弥补,缺乏其他可补充替代的救济方式。
3.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不确定
第一,合同本身效力不确定。实际中,委托理财大多发生在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信用基础,是典型的金融产品。目前却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涉足理财业务。从市场角度看,金融机构具有高度的信用和发达的市场网络,而一般民间机构起点低、风险高,不易于监管;从风险角度看,民间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容易导致公众对理财市场信心的丧失,严重时可危及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委托理财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证券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不确定。“保底条款”是委托人通过契约手段预先控制自己投资风险的合同条款。《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因此不能以《证券法》禁止而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就等于纵容双方的失信行为,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为此,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明确委托理财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目前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产品,涉及各种金融领域,市场日趋发达,已经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财产管理制度,不能仅以信托型委托理财或型委托理财做简单的划分。建议尽快制定委托理财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将委托理财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并对委托理财实行特许经营制,以便顺应当前市场发展的趋势,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其次,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委托人在整体委托理财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设计委托理财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委托人应有的知情权、一定的参与权和在必要时的撤回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托人应当明确其基本的报告义务、交付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履行职责等义务。使双方权利义务能够对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禁止“保底条款”的大量使用。
一是“保底条款”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让受托人承担其后果的行为,虽然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了民事法律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是“保底条款”有损金融信用。投资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盈不亏,而“保底条款”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并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方,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而且势必会对资本市场本身造成极大的冲击,不利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是“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签订的最大动力,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保底条款”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时,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丧失,核心内容的变更,就会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
最后,加强对委托理财市场的监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各不相同。但委托理财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金融业务交叉、金融产品混合已成为发展趋势,而目前的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在目前体制下,建议国务院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关系。同时,各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监测,规范委托理财业务操作,确保委托理财活动合法、有效进行。
中国金融领域全方位的有限开放,能带来“双赢”,竞争能给予中国老百姓更多的选择,电能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国际先进的服务理念。
与人们预期稍有不同的是,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并没有将人民币汇率作为重要议题,而双方在中国金融市场开放上达成的协议成为了最惹人关注的话题。
中美达成金融开放协议
据新华社报道,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国将在2007年下半年恢复审批证券公司的设立;在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之前,将宣布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证券经纪、自营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将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投资总额度提高至300亿美元;允许具有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符合中国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允许外资产险分公司申请改建为子公司,对于目前尚未批准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将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审核。中国扩大了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范围。美国强烈支持中国在2007年6月召开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上成为FATF成员,双方理解中国将采取适当步骤以达到FATF核心成员资格标准;美方确认中资银行在美开设分行的任何申请都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行审批;并承诺与中国开展金融监管人员的交流。
协议显示,中国已同意放宽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限制,包括在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全方位的有限开放措施。
中外金融
竞争将加剧
在证券方面,协议意味着中国自去年9月实行“禁止外国券商投资中国券商的规定”后,最快可望在7月开始,重新允许外资券商登陆内地市场。
放松对外资进入国内证券行业的限制,这对国内证券行业发展将是一种推动。尽管今年以来国内证券成交量大幅上升,券商的收入大幅增加,但券商依然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格局,券商创新步伐、产品开发等仍十分迟缓。如果重新对外资券商放行,外资券商将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更多的产品,同时大盘红筹股、H股公司可能发行A股,二者均将推动成交量继续攀升。
不过,短期来看,外资券商要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开展个人经纪业务往往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营业网点数量、交易系统开发和安装、相关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而且运作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在这方面,国内券商已有长期积累的优势。外资券商的进入并参与竞争,可能会吸引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但总体市场格局难改。
这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情况相类似,竞争能给予中国老百姓更多的选择,也能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国际先进的服务理念,而外资券商要真正撼动国内机构的地位还需要假以时日。
QFII有利于双赢
“QFII额度的增加不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只会对中外双方有利。”一位境外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
QFII额度的提高将使得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的资金额度增加2倍。虽然QFII对于目前中国A股市场的看空态度并没有转变,但QFII为中国股市带来的投资理念还是值得国内投资者学习的。
从QFII近几年的投资看,QFII基本遵循了“价值发现”的投资原则。在价值判断方面,QFII注重公司分红、流动性、成长性、治理结构、行业地位及股东利益保护等观念,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理念修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另外,QFII还有很强的操作意识和市场敏锐性。
比如,他们宁愿牺牲眼前的盈利空间,也不愿意放弃价值投资的理念。所以,扩大QFII的投资额度,对于改善投资者的结构、改善投资理念都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QFII额度的提高可能进一步刺激市场的乐观预期。因为,从影响市场最主要因素的资金供应角度来看,将进一步增加市场资金。尽管300亿美元的额度相对于整个A股市场的资金量来说并不是很大,但却是一个很重要的积极信号。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中国积极欢迎也希望增加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份额,表明了政府对外开放的积极态度。至于额度具体怎么分配,还需要一个程序,首先要决定是否批准资格;其次,对于已获资格的QFII,取决于其已有额度的使用情况,所以还需要一个过程。
近期看,在目前大盘处于4000点高位,QFII更多选择离场,并且原有额度也没有用完,所以进一步增加额度对市场的实际意义有限。从长远来看,用瑞银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的话说,QFII减持并不意味着他们要离开中国,只是他们在等待一个更加合适的投资机会。市场无疑还是多了一条持续的资金来源。
投资境外市场更方便
另一方面,由于QFII和QDII额度至少在短期内应互相关联,这意味着国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很快获批QDII。分析师指出,这将支持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股的表现。QDII的获批,将使国内投资者有了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合法渠道,对于拥有外汇的国内居民来说,他们可以在B股、QDII之间作出选择,他们离国际市场越来越近了。
摩根大通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龚方雄认为,尽管初期能够投资海外股票市场的QDII配额仅为75亿美元,而A股市场近期交易量已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但是QDII对市场的潜在影响重大,是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信号。假设未来2年内,中国36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中有10%能够投资海外市场,将导致约5000亿美元的中国私人资金流入香港以及其他国际市场。这相对于目前4200亿美元市值的H股市场而言,是个不小的数目。
汇率仍将保持缓升
此次经济对话当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中国并没有作出让步。吴仪副总理强调说,人民币汇率并非美国贸易赤字的成因,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对中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她表示,中国将继续按自身的步调来逐渐推进汇率改革。
而在此次会谈前,中国再次宣布扩大汇率波动区间。相比2005年7月汇改以前,人民币对美元已升值超过8%,而按照贸易加权平均计算的人民币真实有效汇率只上升了4.3%。
经济学家认为,人民币升值趋势不会改变,小幅升值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花旗集团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黄益平认为,人民币升值的短期目标应该是将每月的外贸顺差稳定在200亿美元左右。要做到这一点,今年全年的人民币升值幅度大约需要达到7.5%。如果出台的外汇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外贸顺差,今年中国经常账剩余占GDP的比重有可能微升至9.5%。
中金公司预计,到2007年底,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达7.35,全年升值幅度为5.9%。
分析人士称,美国更为注重的目标是中国市场开放而非人民币升值,尽管后者对美国国会而言有政治价值。人民币升值加速将支撑A股股价。市场的开放,尤其是金融和银行市场,将继续给行业带来正面影响。
一、当前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类机构:
商业银行。从2003年起,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为规范管理,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为使这一业务规范发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又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开展直接的委托理财业务,但其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均具有理财性质。这两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小。为规范其发展,2000年保监会颁布了《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主要是资金集合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基金的证券类信托业务,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产业类信托业务、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等。为加强业务监管,2004年,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投资于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和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财产品群,如各种投资风格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类型。
二、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严重
在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2003年底以来暴露风险的证券公司,都存在因挪用委托理财资金造成的资产缺口。为弥补挪用委托理财客户资金造成的巨额缺口,人民银行被迫动用了大笔再贷款。这种做法不利于严肃市场纪律,可能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
(二)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往往向客户承诺较高的保底收益,并存在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缺乏风险揭示等问题,此外还出现了搭售存款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三)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监管部门对性质相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虽然名称各不同,但在权利义务关系、资金管理方式、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承担方面都存在基本共性,属于同质金融业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导致委托理财市场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具体表现为就理财业务中的委托资金最低要求、保底承诺、委托资金托管、业务隔离、信息披露、收费方式、禁止行为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二是没有建立第三方存管等关键性制度。各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但出于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关键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如有的监管部门仍未要求开展委托理财的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缺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非常不利。三是监管措施不到位。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普遍存在的保底承诺、搭售存款、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等问题,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三、规范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推进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设
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能确保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与理财机构自有资金相分离,杜绝理财机构挪用委托人资金的行为,是防范化解委托理财业市场风险的一项根本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立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理财机构将理财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并在第三方设立专门账户,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以防范道德风险。具体实现方法是:理财机构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核心账务系统中开设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存管专户,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设置“客户资金明细账户”,将原来在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客户明细账户全部转到存管银行的系统进行管理,客户资金管理权与理财机构彻底实现分离,发挥银行系统账户管理的传统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明细账户进行勾稽关系核对,并提供账户实时监控,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完善委托理财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个人债权的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保障;下一步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一定保障。但部分理财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还须由国家承担。因此,建议对此类尚无保障机制的理财业务,也可考虑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旨在保护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化解委托理财业风险。对因理财机构违规经营和监管不力而造成中小投资者发生损失的,由理财机构依据有关行业法规及政策规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可由拟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给予适当救助。该基金的核心制度设计:
第一,保护范围。对所有理财金融机构实行强制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所有境内理财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成为基金参与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该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由理财金融机构按期缴纳费用和理财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组成。在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可考虑向财政部申请特别融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三,费率标准。实行与风险相关联的差别费率,根据理财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
(三)尽快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为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各种名目的理财业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应规范以下内容:
第一,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具备专业理财的能力、稳健的财务能力、健全的内控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能够依法、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义务。
第二,理财合同。理财机构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委托资金进行经营运作,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在合同中,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息的承诺。
第三,理财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理财机构应当建立以下风险内控制度,包括对理财资金及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每个理财计划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理财资金的情况的发生。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等。
第四,理财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财机构应当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五,理财资金的托管。明确理财资产属于委托客户所有,理财机构应严格将资产与自营资产分开。理财机构应当选择第三方对理财资金进行托管,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托管方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账户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金。
第六,禁止理财机构从事不诚信行为。
第七,在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理财机构不得规避对存款利率的管理,明确禁止名为理财、实为高息揽储的行为。
(四)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是制定各类金融机构都适用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监管标准,确立委托理财第三方存管等制度。二是加强检查监督,敦促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委托理财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监管责任制,对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金融风险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监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风险提示。严格要求委托理财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五是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等监管部门应当树立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监管理念,协调委托理财业务监管的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已发展得如火如荼,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较之以前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这对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为金融机构应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理财服务 新变化 对策建议
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如设计资产组合,调整负债结构,规避税收等),达到其收益预期,实现其人生的未来规划。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居家生活的需要。二是人生规划的需要。三是投资增值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金融机构研究并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度身定制理财产品与方案,不断满足、引导、培养特定客户群体需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个人理财还更多地体现金融机构差异性、价值性的特质,具有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的功能。
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新变化
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银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银行业零售和商业业务利润的不断减少,非利息收入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与传统机构银行日益接近,平行发展、交替发展和业务交叉的现象不断增加。例如,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私人客户群体中出现了机构性的需求,即投资业务专业化、投资产品复杂化,而在与传统机构银行业与机构客户的关系中,一些个人化的因素也已经出现,如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与银行之间建立起私人业务关系。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挑战。一方面,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对客户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信息高速公路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而计算机则为客户快速简洁地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客户创造了追求高水平、多元化服务和资产管理方法的条件,而这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则是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已经入驻的外资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调整策略、整合资源,聚焦优质高中端客户,制定竞争优质客户的策略方案,以优质客户的需求为市场导向,依托科技信息、网络,优化组合营销渠道,大力打造理财优质品牌。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对策
1、不断增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能力。金融机构要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的发展前景,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该项业务的市场定位,创造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六适”服务,即“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以适当的价格,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产品,收到适当的效果”。同时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逐步实现从产品到研发创新的转变,强化研究,大胆创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理财品种,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
2、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做好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进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不同,设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不断增长的理财增值需求,制定优先发展投资增值型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策略,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通过持续不断地引进与开发收益好、流动性强的理财新品,确保理财业务内容充实,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的同时,达到有效增加储蓄存款的目的。
3、提高营销活动针对性与效率。作为履行市场营销支持职能的产品经理,其与前台客户经理的支援关系是通过“一对多”的支持构架得以实现的,即一位产品经理需要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供产品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一个客户经理也需要从多个产品经理处获得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产品经理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通过客户经理的多元化产品营销,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然而,实现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在市场营销中的紧密协作不是能自动达成的,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以保证。为加强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支持,应尽快建立个人理财的产品经理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协作机制,提高市场营销的协同性与效率。
个人理财服务无疑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相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来说,个人理财服务还是一片“蓝海”,还有很多追逐利益的空间,所以金融机构要要改善个人理财的手段和理念,力争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