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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

时间:2022-05-17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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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

劳动关系论文:论事实劳动关系

摘 要: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高频的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如何完成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的立法体现,逐步完善劳动程序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社会平稳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成因、特征和其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法条诠释,对事实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即指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从这条规定推断,我国立法者坚持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当属未依法订立合同。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2]22。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未依法订立合同,不仅包括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而致使其无效的情形。

二、我国现存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

(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1.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由权利客体转型为市场主体的过程。国有企业代替政府承担本属政府义务的社会保障职能,通过构建社会保障保护网尽量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政府把这项义务交给国有企业,企业往往在各方面都需要支出的情况下无法担负起该义务。改制以后,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职工不再对企业有依附关系,它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薪酬。可是长期处于这种变化之中的部分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接受这种改变所带来的结果,比如部分企业职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作法不统一,适用时也无所适从导致职工情绪化而不接受此次改制政策等等。

2.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现阶段,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在农业生产之外再获得一部分的非农业收入。这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是指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接受其劳动报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这一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兼职,即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停薪留职,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若在此期间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则与后一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下岗待工(包括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下岗待工人员在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仍是原企业职工,如果该职工在此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94。

然而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约定续订条款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没有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分为用人单位不订立和劳动者不订立[4]。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提供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且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集体合同和行业合同等规定,这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

3.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不具备一定的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订立的契约无效,自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

三、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举证难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举证难题。

如某农妇章某,被介绍到一家手推车加工厂工作,不幸被刹车失灵的冲床压断手指。事后老板竟称不认识此人,拒绝赔偿。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章某诉称当时双方约定前三个月的工资每月为500元,今后逐步增加。章某不慎压断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手推车厂老板秦某向医院交了3000元的费用后就不再负责。章某伤情未愈,被迫离院回家。但秦某辩称,事发前并不认识章某,也没有聘请过她,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起劳务纠纷案件就是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若章某能在法规中找到明确的有关劳动义务保护的法律条文,那双方劳动关系当然存在。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仅相关文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且劳动者在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上也不如用人单位,这对劳动者维护权利造成很大的不利。虽然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的资料负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已确认的情况。若连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得到证明,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曾掌握相关资料为由,推卸举证责任。

(二)限制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然而,自由的合同形式不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外立法在建立劳动关系上,大多以不规定特定合同形式为准则,而以特定书面形式为例外。纵观世界各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在法律体系发达的国家适用,即使在法治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发挥一定优越性。而且,法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鼓励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限制并禁止了“双重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接受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不仅不能影响到本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经本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甚至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事实上,在现代的经济生活里,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法律上不予支持,却难以避免现实里的“暗箱操作”。笔者认为,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与否,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权的处分,不应由国家过多地干预。限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四、对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思考

(一)承认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构建中,需要平和双重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冲突。对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有助于减少因口头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引起的纠纷,并促使劳动能够有效、顺利地进行。劳动者在自己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可以形成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劳动关系,这也有利于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开发。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应对

在实践中,我国已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内,既有部门规章,亦有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指导意见,但这些规范的内容有限,效力不及法律,因而,在对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一些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应用办理,同时也应更加完善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时候,在劳动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需求,也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的具体体现。

维护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理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重要途径是提倡有关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既得利益,这不仅是满足发展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不断科学化的一种客观需求,体现出该理论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国家政治、法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丰富我国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劳动关系论文:关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

摘 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根本因素。高校内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高校发展的基本内容。适用劳动法律调整高校内部劳动关系是时代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要应对挑战,完善聘用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

一、高校中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

高校中教职工与学校的关系在2006年前后发生了深刻而具实质性的变化。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半数事业单位已实行人员聘用制[1]。依据《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及相关法规,“全员聘任制”在事业单位之一的高校渐次实施。聘任制是指高校与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及职工个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形成契约关系的一种新型用人制度。

“劳动关系”是一个传统的概念,又被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是指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2]。高等学校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学校与广大教职工的聘用关系虽有别于私营企业中企业主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管辖关系,但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这是因为[3]:

1.订立聘用关系的双方法律地位独立且平等。一方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高校,其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另一方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教职工个体。双方因为教学教育职责而订立合同。对于学校来说,其拥有使用一定的教学教育资源的权利,只有通过聘用教职工才能完成教学教育职责,对于广大教职工来说,他们通过自身的资质、向学校提供一定的专业劳动以获取报酬,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地位平等而相互依赖,与劳动关系的特定主体特征相一致。

2.教职工个体通过与特定学校签订书面合同而成为学校的教职工,受学校相关规定约束,承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险待遇,体现了契约管理的劳动关系特征。

3.《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详细规定与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要求特征。

综上所述,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聘用关系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但由于高校是国家事业单位,虽然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国家仍存在对高校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高校中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

虽然高校和教职工双方都存在互利共赢的愿望,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的双方――高校和教职工――各自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相互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指消灭冲突或无冲突,而是指双方处于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相互尊重、真诚合作、良性互动、其谋发展的态度和立场寻求双赢结局,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双方明确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所以,有人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4]。

1.正确理解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2008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顺利通过,这部曾引起人大代表、委员和普通劳动者广泛关注的法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如建立职工花名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二)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严格规范试用期的实施;(四)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五)职工有权抵制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等。这些规定将劳动关系细则化、具体化,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为促进高校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理解好并用好《劳动合同法》,把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高校中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包含四个要素,即平等、公正、透明、诚信,这意味着:1)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应平等相待,和睦共处;2)每位教职工对劳动成果的分配都是十分关注的,掌握分配权的学校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应当持公正、透明的立场。如果公正、透明地分配劳动成果,教职工看在眼里,心服口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得到促进,反之,如果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公正、不透明,则会损害教职工的利益,进而损害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3)学校制度公开、程序合法,对待教职工“诚、信”为先,以诚相待,言而有信,照章办事。

对广大教职工而言,要努力顺应当前时展的需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学习,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成一行。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学校共荣辱。同时,广大教职工还应当学法懂法,依法维权。

在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时,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细则是首要前提。

2.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是处在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传统人事管理观念、模式和方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作用,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因此,高校应当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健全符合高校自身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1)加速推进全员聘用制的实施。高校聘用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和规范高校的劳动关系,并据此完善高校的聘用制度,做到“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完善和理顺高校劳动关系并完善业绩评估体系和奖惩制度;2)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聘用制条件下的高校薪酬分配,首先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重点倾斜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其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既要与其贡献相适应,又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原则,在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鼓励竞争;再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依法通过民主形式进行充分协商;3)建立畅通的教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沟通对话机制[6]。学校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的氛围和空间,为广大教职工建立畅通健全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沟通对话机制;4)转变人事管理方式,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今后,高校人事管理的重心应当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人事管理的方式应由过去的管理、控制、监督的方式向支持、关怀、激励的方式转变,积极吸纳教职工的合理建议和意见,鼓励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建设,使人事工作和人事制度为更多的教职工理解和支持。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处理问题时持一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态度和立场。应当说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是社会的发展趋势。营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注重培育先进文明的校园文化,塑造出一种和谐性、支持性的组织氛围。所谓的“组织氛围”是个体成员对组织的各种客观特征的总体认知,是个体理解其组织的背景和框架。“组织氛围”能有效影响和塑造个体的态度、立场和行为。因此,高校应当重视挖掘、整理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并呈现出来的能体现自身良好形象和特色的组织氛围,将之凝练成先进的校园文化,以先进的校园文化团结、熏陶教职工,整合个体之发展目标并加以提升为群体的发展目标,使学校的发展事业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追求。

先进的校园文化还包括学校大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荣辱意识,从而进一步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三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相关各方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劳动关系论文: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系统分析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若干矛盾,提出了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实现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水平的协调;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

【关键词】 企业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矛盾;协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劳资双方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促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1、社会保险是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

企业通过给员工建立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维系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保证企业员工最基本的安全需要,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社会保险能够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是使劳动力得以恢复,进而维系着广大劳动者生产生活乃至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健康地发展。企业社会保险这种预选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稳定器”作用,维护着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发展。

2、企业社会保险调节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能保证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物质帮助,而且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其毫不顾忌地投入工作中。企业中实施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健康,防范疾病的影响,减少因疾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企业为员工提供完善的保险,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愿意为企业的发展投入全部的激情,从而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节和谐劳动关系。

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岗位和身份的变化造成这些人员社会保险接续难;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或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使得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险难以全面实施;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中,雇主拖欠职工工资,不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各种保险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发展。

二、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矛盾

1、社会保险覆盖低与劳动力流动率高的矛盾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由于国企和私企、外企社会保险待遇不同使得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率增加。依照社会保险原理,任何劳动者,尤其是工薪劳动者都应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就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但劳动力流动率高社会保险实际覆盖面狭窄,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得不到企业社会保险的保障,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企业社会保险转移难与劳动者流动率高的矛盾

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表现,而劳动力流动必然会引起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接转,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这种转移并不顺畅,一些地方出台了形形色色的“地方政策”,加重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局面。企业社会保险转移难的问题制约着员工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单一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多元化的矛盾

我国全面推行市场化导致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资料和劳动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破产、兼并、合并、联合、转让成为了常态。另外劳动力市场个体化、弹性化的趋势,劳动关系表现出灵活、弹性、多样的特点,出现了兼职、非全日制、阶段性就业、劳务派遣、弹性就业等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单一企业社会保险对双重劳动关系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4、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缺陷与劳动关系单极化的矛盾

在产业结构转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力供给方的弱势地位,雇主与员工双方实力不均衡的现象日趋严重,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呈现单极化的态势,企业享有完全决策和高度自主权,处于强者地位,员工则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弱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雇主和员工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劳动合同法》法定条款中的社会保险条款规定,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强制性保险。在《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申报与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稽核。因此,劳动合同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加快社会保险申报制度,使二者相互配合,协调作用,真正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2、实现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

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多层化提供法律依据,使和谐劳动关系正逐步步入法治的轨道,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创造了条件。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中的各种行为。为此,两方面的法律相互配套、相互补助,为企业劳动者架构起法律保护网,使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

3、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水平的协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与职工平均工资均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坚持实施以人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体系,遵守落实相关的法律条文,为职工承担应有的社会保险责任,不仅尊重爱护职工,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福利和未来发展空间,还能弥补初次分配按照效率原则形成的劳资分配比例差异,保持效率的同时又能维护内部公平。

4、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

由于企业社会保险的工作关系转接时,参保人员要从原参保机构中心转入到另一个参保机构中心,或者失业人员的参保转为失业保险基金,这样的问题日益增多且突出。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项目开支与它本身的经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不同企业之间负担值却又相差很大,因此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转接阻碍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尽快建立和运用实用的管理手段,尽快实现不同地域保险关系结转通畅,为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提供方便、便捷的服务。

劳动关系论文: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大会针对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明确指出:“以创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需求,作为油田企业来讲,职工是发展的最大财富。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油田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较好地实现油田与职工共同协调发展?笔者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油田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命的油田企业而言,企业要持续发展、壮大,关键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使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的统一。员工是企业发展之本,以人为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员工。企业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建立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员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员工自身权益的迫切需求

维护员工自身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企业发展的关键。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就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生产活动,消除自身在企业中的弱势形象,学习和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劳动权利,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如果发现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使企业正视劳动关系,提升员工应有的合法地位,共同构建和谐企业,确保企业每一项措施顺利实施,每一个目标顺利实现。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发挥维权职责的具体体现

对企业来讲,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涉及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在积极参与中搞好维护、在大力帮扶中搞好维护”的要求,围绕员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工会要代表员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主动了解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动帮助他们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搭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平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一)存在着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识“误区”

很大程度上,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很片面、单一,有的甚至停留在工会只是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困难补助的发放者等简单认识,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能知之甚少,认为工会组织是福利组织的多,认可工会是维权组织的少。

维权职能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只有切实维权,按照“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维权机制建设,不断延伸维权领域,丰富维权内容,加大维权力度,在维权中提高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满意度”,纠正“误区”。

(二)油田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弱区”

在基层各单位中,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是身兼数职,而且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再加上接受针对性的工会理论学习培训机会越来越少,所以普遍存在着业务不熟、精力不够、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的弱化现象,因此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急待提高。

“知名度”是创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企业工会干部由于兼职多、新手多,所以他们要创出“知名度”就要付出更多、奉献更多。因此只有改进作风,才能提高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知名度”,强化弱区。要主动学、自觉学、终身学,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才能适应工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要能随时看到工会干部的“影”,经常深入基层,贴近职工,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扮演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角色。

(三)基层领导者的重视“盲区”

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对工会组织重视不够,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随意进行工会组织机构兼并、人员压缩,成为制约油田工会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靠工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只有主动服务,主动出击,真正履行好企业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好优势作用,才能彻底改变工会工作被动艰难的现状,不断提高油田工会工作的水平。

三、构建油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推行厂务公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保障

大力推行厂务公开,自觉适应企业管理体系的规定。突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公开,通过公开,发动职工群众为企业救急解难献计献策,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投身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突出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公开。工资分配、奖金发放、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等问题,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及时公开,公开结果、公开办事过程和办事环节,使职工不产生疑问。在焦点问题上,做到敢讲真话、实话,有多少就公开多少,不讲假话,不搞变通,不欺上瞒下,才能得到职工的理解,从而加强职工对勤政廉政的监督力度,并且有效地消除领导与职工之间的猜疑和误解。

(二)规范管理落实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重要支撑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制度执行力度,注重培养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职工综合素质和收入的稳定提高。着眼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工作需求,注重职工的自身发展和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职工书屋”的建设;关心困难职工的帮扶,把送温暖活动做得更深入、更细致,着眼于职工群众遇到的最突出的困难,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

(三)弘扬企业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赋予新动力

在坚持开拓和创新中发展,以观念更新推动全面工作,从文化开展推动管理升级的企业文化工作思路,逐次构建创新的文化体系。一是要把人的感情通过企业文化凝结在一起。需要在企业管理中营造一种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氛围;企业管理者必须坚持与人为善、充满爱心的管理方式,树立一种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管理理念。二是要求企业让员工看成企业是实现自我、寻求精神家园的“文化机关”,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其斗志和士气。三是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职工良好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工会)

劳动关系论文: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博弈步入新的阶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情形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若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严重地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要彻底消灭事实劳动关系现象或彻底清除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和后果处理上的复杂性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劳动法律制度自身的改善来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明智之举。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理论、实践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虽无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发生从属性劳动的有偿提供与接受的事实状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自始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特定情形下之无效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充沛,劳动者在择业、就业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被迫接受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者就造成举证上的困难,用人单位就可以自己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压制劳动者,这给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隐患。

(2)劳动法律规范自身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之前对劳动合同义务主体缺位、未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及尺度都有了更明晰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劳动法律规范对用人单位的强制力还是不够,劳动监察有失衡之处。劳动合同法有专章规定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后面法条也规定了监察检查事项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但这里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基本上是被动的,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应主动出击,并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把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劳动纠纷出现之前得以解决。

(3)我国所处的特定时期。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劳动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中国入世后,劳动力流动更加频繁,劳动力市场竞争也会空前激烈,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也会不断增加。

(4)淡薄的法制意识。劳动合同双方都对劳动合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因此,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执行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了认定,但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它们立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部法律中的大部分具体规定,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样向用人单位付出了自己的体力、脑力上的劳动,其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等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国际劳工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也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在《国际劳动组织章程》的序言中讲该组织的宗旨阐释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1944年的《费城宣言》对该宗旨又作进一步补充:“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在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很多的公约,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保护,这些已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平衡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也是人权保护的体现。我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功能也以追求社会公平为基本的侧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从属地位而来的弱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形式上平等但实际上仍然是不平等的。现在,国家政府提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如果我国劳动法律忽视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味着对事实劳动关系中过错方的错误行为的默许、放纵和袒护,这显然不符合保护弱势群体,追求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理念。既然法律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应当准循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力量对比非均衡,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这样更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初衷。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它认为法律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给与平等保护,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思想,劳动合同法既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也应该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否则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可以说,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有各的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者处于极度弱势,在实践中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所以非常有必要对劳动者给与特殊保护 ,因此,本文也赞成第一种观点。

综上所述,事实劳动关系所涉的法律问题仍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难点与热点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还很短,可以说劳动法律的制度架构已基本形成,但它仍处与初期的发育阶段,不免存在着诸如事实劳动关系这样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视角看,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合理的法律调整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对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吻合,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法律发展,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具有深远意义。

劳动关系论文:浅析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摘要: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实务中劳动纠纷案例审理的难度加大。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意义重大。本文以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基础展开论述,探讨了我国劳动关系界定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构建我国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

关键词:劳动关系 界定标准 人身依赖性

一、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什么是劳动关系呢?学界存在着各家学说。

(一)高度抽象型的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人们在劳动过程时发生的社会关系。”显然,这个定义外延界定太宽泛,难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因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只有劳动关系。

(二)从主体和特征等因素进行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因素进行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这种定义,确实使劳动关系的外延缩小了,且不再那么抽象,但是主要从市场要素的角度去界定,缺乏法律的定义思维。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该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即二者是等价关系:第二层含义,劳动者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即劳动是从属性的。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从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基于他们之间的合意确立契约关系: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它有强烈的人身色彩,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用人单位,受其支配和约束,隶属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的依赖性和从属性。

二、我国对劳动关系界定的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两条规定,笔者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其一,从第十条第一款分析,我国对劳动关系的界定首先是基于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志是订立劳动合同。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步是看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其二,从第十条第二款分析,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即在劳动用工之前,即使存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此时也是没有发生,不存在的。正如条文中规定的那样,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从用工之日起的。因此,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并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实质劳动关系的发生为依据。

其三,从第十一条分析,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即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主要是区分为两类:法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是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确立的一个形式要件,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有其一定的立法背景。但是,显然劳动合同不是界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因素。笔者以为,我们应从其本质属性来寻求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

三、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构建

何谓劳动关系,如何在实务中进行界定?笔者以为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劳动契约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适格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定的用人单位一方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当然,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合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而劳动者方面,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下列主体: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特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当然,劳动者也必须是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能力,即年满16周岁,智力正常。

2、意思表示一致

主体双方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除了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须有订立契约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劳动者具有这样的认知:劳动者本人为劳动力的给付,受其约束和管理;用人单位也认识到: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力,用人单位要支付对价的报酬。基于这种认知基础,双方都有明确的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管是明示的契约,还是默示的契约,只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劳动契约就成立。

(二)劳动从属性

判断某种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的从属性虽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无疑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虽然每一职业及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但是,从属性本身又是极其模糊的一个标准,我们需要通过其他要素来确定。

1、劳动者身份上隶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人身依赖性,首先可以从身份上的从属性来判断。身份上的从属,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身份上与用人单位产生吸收关系,其身份是从属的。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动活动,而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而且,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劳动力的提供具有不可替代性,须其本人亲自提供,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

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劳动者在身份上隶属于用人单位,但是其在人格上仍然是自由和独立的,不具有从属性和依赖性,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劳动者的人格自由。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条款的内容正是劳动者人格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受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的法律规范。

2、人身依赖性

劳动者的人身依赖性,表现为劳动者给付劳动力受用人单位指令权约束,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持续性地都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用人单位有权告诉劳动者何时工作(在服务时间内)和何时不工作,以及做什么工作和如何去做(在服务范围内),这种控制和干预的权利就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它由此区别了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在劳务关系、委托关系的情形中,缔约人或执行人不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做工作和提供劳动,而是他必须计划和设法完成他的工作,以便实现他答应提供的结果,即缔约人或执行人有完成其工作的自由,受雇用人或委托人的控制和约束较小,此外,劳动者和他们的区别并不是存在或不存在固定时间点的工资给付,因为工资发放形式可以是多样的。

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赖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涉及的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纪律等,尤其是其关于休息休假和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约束者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持续性,这是劳动者区别与劳务提供者的最大区别,后者不是劳务需求者的职工或雇员,不具有人身的依赖性,提供劳务是相对自由的,它向劳务需求者提供的是最终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论文: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 打造优秀雇主品牌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其改革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深化国企改革、发扬国企优良传统、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优秀雇主品牌是国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因此,要着力探寻国企雇主品牌建设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雇主品牌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壮大,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国企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157家中央企业的改革步伐比较快,效果比较好,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和谐企业,而建立和谐企业的关键,又在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文拟就深化国企改革、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优秀雇主品牌,提升国企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2005年2月20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就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了,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

劳动人口一般约占总人口的60%左右,在我国约为7.8亿人。这些人在各自所在的单位从事不同的劳动,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它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它构成了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因此,要社会和谐,首先必须劳动关系和谐。一个单位如果劳动关系和谐,上下、左右之间就能同心同德、团结一致,为实现组织的共同愿景而自觉奋斗。否则,该组织上下、左右之间就会离心离德、勾心斗角,组织就会瘫痪。每个社会组织和谐了,整个社会也才会和谐。因此,和谐劳动关系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石。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繁荣稳定的支柱企业,在和谐劳关系的建设上更应带头垂范,并成为所有企业学习的楷模。

二、国企改革的现状与历史使命

近几年来,我国国企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成效十分显著。据国资委的有关调查数据,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户数共计11.9万户,比2003年减少3.1万户,年均减少8%。但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6.2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50.9%,年均增长14.7%;实现利润1.2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147.3%,年均增长35.2%;上缴税金1.4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72%,年均增长19.8%;企业资产总额29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45.7%,年均增长13.4%;户均资产2.4亿元,比2003年增长84.6%,年均增长22.7%。国资委成立后,在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的3年里,资产总额平均每年增加1.3万亿元,销售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2万亿元,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1500亿元,上缴税金平均每年增加1000亿元。初步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7%。目前已有13家中央企业进入2006年公布的世界500强,比2003年增加7家。[2]这是令国人骄傲,也是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事实证明,企业的产权性质,并不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根本因素。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明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产权制度、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实施明确有效的选人用人育人留人的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这三个关键应是我们今后继续深化国企改革的根本方略和举措。国企改革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大的历史责任,是只能前进不容后退的历史使命。我们已经走上了国企改革的正确道路,只要坚持不懈地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巩固改革成果,我们就一定能将国企激活,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并做强做大。

三、雇主品牌建设是国企赢得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

国企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活力,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关键之一在于提升自己的形象竞争力。而雇主品牌建设就是提升企业形象竞争力,赢得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

雇主品牌,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Ambler和Barrow于1996年提出。他们给雇主品牌定义如下:“雇主品牌是由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功能的、经济的和心理的利益的集合,这种集合使雇主体现差异化。”[3]雇主品牌这个概念包括一个广阔的范畴,它包括公司潜在的雇员和现有的雇员与公司品牌之间的交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使雇主成为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雇主品牌建设,在国外一般被称为雇主品牌化(Employer Branding)。其目标是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与其他雇主不同的并具有强烈吸引力的美好形象。根据Backhaus and Tikoo的说法,雇主品牌化实质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公司为现有和潜在的员工提供一个特殊的价值观念,这个价值主张提供的核心信息由雇主品牌来承载和传播。十分重要的是,这个价值主张体现为对公司成为最佳工作场所进行彻底的审查。价值主张一旦被确定,雇主品牌化的第二步就是向外部营销这种价值主张以吸引目标求职人群。雇主品牌化的第三步是将品牌“承诺”融入公司管理,并使其成为组织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说,这最后一步就是将雇主品牌进行内部营销。[4]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它的辉煌历史,是当时人们求职的理想场所。那里除工资待遇高外,最重要是职工在组织内部和社会上的地位高、有较完善和优厚的社会保险等条件。人们为能在国有企业工作而感到自豪,因此能进入国企工作,也相当不容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企原有的体制和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亏损不断增大,原有的品牌和形象已威风扫地、风光不再,导致人心思走。国企的人才纷纷跳往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认为即使到私营企业就业,也比在国企强。大学毕业生一般也是往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出国深造。总之,国企成为官僚、腐败、低效率的代名词,形象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随之而来的就是国企向何处去,国企应如何改革才能走出困境?

为此,中央下定决心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尤其在十六大之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各级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推动改革,如前所述,改革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改革还是初步的。国有企业要能参与国际竞争,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尤其是要在提升国企的软实力和形象上下功夫,在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上下功夫。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企业无不致力于企业形象力的提升,随之而来各种战略和举措不断出现,并形成热点。如企业品牌战略、企业公关战略、CIS战略(即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企业识别系统战略,也有的转意为企业形象战略Corporate Image Strategy)、CS战略(即Customer Satisfaction顾客满意战略)[5]、SA8000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等等。目的都是追求企业形象的提升。

当今新的热点话题是雇主品牌战略。所谓雇主品牌虽然在学术界理解和诠释的角度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基本观点还是相似的。为此我们试图给出一个相对简洁、明晰的定义。雇主品牌是指用人单位,即各种社会组织主要是企业,在较长时期内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各种良好的环境、条件、待遇和机会,始终忠于组织承诺,形成一种与众不同的和谐劳动关系,员工以在该组织工作为荣,并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良好口碑,成为社会人才向往的求职场所的人力资源效应。雇主品牌与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共同构成组织品牌或企业品牌,是组织或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雇主品牌,说到底是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问题,是一个组织高度重视和科学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所产生的效果和效应。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紧紧抓住雇主品牌建设,将组织的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将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作为谋求组织发展的第一战略来贯彻和落实[6]。

四、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的基本路径

根据国企的传统和特点,结合市场经济的新要求,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必须从以下途径进行:

1.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

国企要改造成为现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在领导层和管理层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现代人力资源理念。即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是任何组织谋求发展的第一战略的理念。

我们平时所说的“资源”主要包括:物质资源、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也有的管理学家将这四种进入流动领域的资源分别称为“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人力资源是以自然人为载体,以人的素质和能力为表现形态的特殊资源。他是诸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是第一可宝贵的要素,离开了人,一切自然资源都不能被有效开发和利用,更不能转化成物质财富,造福人类。如果离开了人,货币只是一个符号而已,或是一捆捆废纸,因为货币的价值是以物质财富为基础的。如果离开了人,也不可能产生信息,当然信息也就不可能作为资源而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归根到底,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曾指出:“企业或事业唯一真正资源是人,管理就是开发人力资源以做好工作。”

一个组织要谋求发展,采用的发展战略也可能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战略是人力资源战略。因此,人力资源战略是任何组织谋求发展的第一战略。我国自古以来,在治国和管理中就十分重视人才战略,认为“为政之道,唯在得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说过,“为政在人”(引自《礼记•中庸》);《诗经》中也讲“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礼贤下士、唯才是举的事例举不胜举。古有尧、舜、禹的“让贤”;汉高祖刘邦重用张良、萧何、韩信三位“人杰”,而赢得“楚汉之争”,建立了汉王朝;三国时的刘备“三顾茅庐,三请诸葛亮”,而成鼎足之势,三分天下;唐朝李世民设立诸科目,考录人才,为国家所用,以求“野无遗贤”,从而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贞观之治”;等等,不一而足。发达国家教育的高投入(即人力资源开发的高投入),大学生占居民的高比率(即人力资源的高质量),与其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直接、高度相关,这是一个共同的事实,也是必然的结果。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战略作为第一战略的意义和作用,可能更易于为人们所理解。所谓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而人是一切知识的创造者和应用者,是知识的主要载体。离开了人力资源战略,知识经济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任何一个组织,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微型企业,要谋求组织的发展,首要的、也是第一的战略,就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因此,国企的雇主品牌建设首先必须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

2.将雇主品牌建设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世界500强企业的实践充分证明,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和生命,只有用先进企业文化武装起来的企业,才能具有强大竞争力和旺盛生命力。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逐步形成的价值取向、经营理念、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以及规章制度的总和。它为企业的绝大数员工所认同和自觉遵守,是企业凝聚人心的粘合剂。任何一个优秀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优秀文化。

在国企企业文化建设中,要自觉把雇主品牌的理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使企业文化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战略的要求,使内容与时俱进。鉴于国企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要求国企必须自觉地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政策要求;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回报社会。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来推动和落实雇主品牌的建设。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享受着法律和社会给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当今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成为雇主品牌建设的重要途径。人类已跨入21世纪,作为企业伦理核心内容的社会责任,已逐步被各国和企业视为一种综合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必须讲道德、讲诚实、讲透明,不能损人利己;(2)企业必须承担对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供应者、所有者、员工,以及对政府和社区承担的责任;(3)企业必须对环境负责任;(4)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

无疑,这些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都是适用的,并已经被经合组织确认为国际标准。[7]现在欧美国家,包括联合国都在广泛开展“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教育和推广工作。并且制定了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以促进企业以崭新的文化和道德标准来规范企业的活动和行为,妥善解决企业当今所面临的新挑战,也为企业提升形象、打造雇主品牌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评价标准。

2006年3月4日,欧盟发起:“欧洲:做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2006年11月6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2006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英国移动电话运营商沃达丰、英国石油公司、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名列前3名。2006年也是我国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一年,该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3月10日,中央国企国家电网公司对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12月12日,《2006年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正式公布,成为中国整体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个行业。

3.以雇主品牌理念重整企业人力资源制度

雇主品牌效应其核心是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所产生的效能和效应。

因此,国企要加强雇主品牌建设,就必须重整企业的人力资源制度。这里包括企业内部系统、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公开、公正的招聘和选才制度,科学、公平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竞争的薪酬福利制度,普遍、优厚的社会和企业保障制等等。[6]这里每一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一篇大文章,都要按照雇主品牌建设的要求来进行,鉴于篇幅就不再一一阐述了。重整的目的就是营造企业以人为本的尊重人、爱护人、使用人、培养人的浓厚氛围,从而使绝大多数员工心情舒畅、团结和谐、工作满意、干劲倍增、学习刻苦、创新不断。员工的切身体验和良好口碑才能逐步形成,雇主品牌效应也才能逐步产生。

4.以员工为本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以员工为本打造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国企雇主品牌建设的必由之路。国企应发扬优良传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创造精神,提供各种条件和平台让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这不但能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国企的决策和管理水平,而且能调动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员工的人生价值。此外,国企要为员工提供培训、晋升、展才的公平机会,使他们心平气顺、不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才能和谐。一个和谐的企业,才是企业雇主品牌的本质体现。

5.将雇主品牌的内容导入CIS设计框架

CIS设计是塑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最常见方法,打造雇主品牌同样也离不开CIS的帮助。CIS设计包括三个分系统:即理念识别系统(Mind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MIS),行为识别系统(Behavior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BIS),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VIS)[5]。在具体操作上,就是把雇主品牌的理念、行为、视觉识别设计的内容有机地融入企业CIS设计的框架和内容中,而不是另搞一套。

如MIS的设计主要突出企业“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等。BIS设计则主要突出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的创新,如宽带薪酬制度,使人人都能通过素质、能力、绩效的提升,而经不同通道获得晋升,或者薪等不变,而薪级能不断提升。又如实行自选式福利制度、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等。此外,对员工独特的行为规范、企业的处事方式等内容,如允许员工上班上网做自己喜欢的事,但不能影响工作。又如早晨上班时经理和高管在公司门口迎接员工等等。VIS设计有其特殊性,不可能另搞一个视觉识别标志,而只能在原有基础搞一个辅助识别标志,作为补充或形成一种母子关系,以便在特定场所、媒介上使用,如人力资源市场、宣传材料、企业网站等。如联邦快递公司将管理培训生的发展计划,称为“金子计划”(即GOLD计划)。其几个字母分别代表成长(Growth)、机会(Opportunity)、领导力(Leadership)和发展(Development)。这一金子计划给企业员工提供更多机会,使其能加入管理层施展才华,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6.善用公关理论和方法传播推广雇主品牌

雇主品牌建设,还有赖于运用现代公共关系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传播和推广。现代公共关系自20世纪初诞生以来就致力于组织形象的塑造和管理工作,20世界80年代初传入我国以后,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的欢迎和应用。公共关系的核心功能是“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以传播、沟通作为主要手段,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来谋求内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以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塑造组织的良好形象。

雇主品牌就是一个组织的口碑和形象,尤其是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口碑和形象。国企需要学会运用公关的理论和方法来处理和协调与内部公众如员工、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和协调与外部公众如供应商、经销商、顾客、媒介、政府、社区等公众之间的关系。使国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内和外顺”,为赢得竞争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内外环境。如通过公关广告、记者招待会、慈善公益捐赠、各种专题活动,包括因特网在内的大众媒介宣传等公关方法,加强雇主品牌的传播和推广,将会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雇主品牌建设是国企深化改革、凝聚员工、吸引优秀人才的战略性选择,是国企发扬优良雇主传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打造新雇主形象的必由之路。国企只有重塑企业形象、打造自己的雇主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逐步跻身于世界优秀企业之林。展望未来,我们对我国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充满希望。

劳动关系论文: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摘 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铺就社会和谐的基石;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改善企业管理、提升劳资互利共赢的重要环节,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根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现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重要基础。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首先应表现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因此,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造福社会、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铺就社会和谐的基石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必然产生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的从业关系、劳动的组合关系、劳动的分配关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近期表示,将在未来5年内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劳资和谐。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借鉴西方国家劳资集体谈判的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中创造的一项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出台大量劳动关系法律,并开始出现劳动监察,国家逐渐开始全面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实行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半个世纪前也通过了集体谈判的国际公约,由于我们过去没有涉及集体谈判工资理论和工资分享理论,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劳资关系在一定程度是处于失衡状态。

2000年,我国开始推行三方参加的协调机制,主要从法律、工会、企业、政府等角度,提出完善该机制的途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11月8日施行。但是,这一制度实施进度相对缓慢,导致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对工资福利等实体性劳权产生必要的影响力。目前,我国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增长缓慢。2003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12.57%,而美国是47.9%。2005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这一指标反而下降为10.9%,明显低于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而合理比例则应是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1.6倍。无疑,上述现象将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必须保证劳动者就业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劳动条件。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关系的基本做法。

社会和谐的一个标准是分配正义。通过劳动关系实现分配正义,使广大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合理增长,使其通过体面劳动为自己和家庭创造体面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则是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的关键。

二、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改善企业管理,提升劳资互利共赢的重要环节,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根基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雇主个体和雇员个体之间的关系、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参与调节下的雇主及其组织与雇员及其组织之间的关系。三大发展阶段中,融入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人文主义思想内容,形成的劳资集体谈判关系模式,既改变了第一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血汗工厂”、“反人性、不人道”的劳资关系状况,改变了随心所欲、独断专行和非系统化的人事劳动管理方式,又促进了劳资关系向第三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过渡。

劳资集体谈判在西方已经存续了200年的历史。它似乎改变了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动条件的格局,工资及就业条件问题的决定权不再是雇主一方的绝对权限。其实这种制度能够延续的意义就在于:它通过有效刺激和鼓励管理,形成了融洽的组织关系氛围,提高雇员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劳资互利。

1.劳动力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形成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在18世纪的古典经济学著作中,认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是有好处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的完成,资本在生产中对劳动的替代,劳动力市场的许多缺陷暴露了出来。一些企业占有垄断的力量,借以盘剥消费者和工人。在自由市场上工人缺少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由于变动工作要付出代价等原因,工人面对的现实是严酷的。与经济垄断相联系的收入低工资和消费高价格,必然导致不合理的收入与花费,工人在有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可能接受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而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资方人员在企业内部极易形成对人事、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的随心所欲,非系统化的独断专行。这样的状况对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环境都是不利的。比如:经济停滞和严重失业,经济周期加剧振荡。

我国劳动力市场为我国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完善的收入决定机制而导致了劳动力价格扭曲,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收入分配的“金字塔”结构进一步强化,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和消费不足,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体工人的谈判力量与雇主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只要存在非自愿失业者,雇主就可以支付和提供低于竞争水平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第二,管理者在各行业实行独裁主义。主仆形态的劳资关系造成企业内部相关权益处理的不平等。第三,工人的经济地位无保障。只要劳动力被当成商品来对待,那么,工人的命运就必然和劳动力市场上难以预测的变化、雇主的好恶以及疾病和工伤事故出现的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

所以,在没有集体(工会)制度的个别谈判中,许多工人将为谈判力量的不对等而付出代价。20世纪20年代的人事管理学派认为:劳资的矛盾关系、劳工问题是一个管理问题,产生对立是管理和组织工作没做好。劳动者通过集体谈判参与决策过程,对劳资双方都有积极意义。劳动者一方在越来越多的劳动问题上合法地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参与了决策过程。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参加集体谈判的途径,投身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浪费和增加生产的日常活动之中,不仅行动上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提高企业生产率前提下提高工人自己的工资收入。

2.集体谈判制度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不仅要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更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西方经济学里,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分享企业发展的好处,已成为基本共识。劳资集体谈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机制,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初步探讨与试验。

现代管理发展的八大趋势中,提出了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强调从集权式的家长管理向民主的集体决策转变,工人参与管理在各国被广泛重视。随着人的创造性、个性才能的作用在生产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管理部门日益重视人的因素,强调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力,通过激励人、关心人,以感情联络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已经不限于确定工资、改善劳动条件,更重要的是作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形式,谈判内容也发展到包括投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为什么产生这样的效果呢?

第一,企业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在制度学派看来,一个组织要想成功,光注意个人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研究人与组织、组织与环境的关系。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劳动的组织关系重要内容。

分工使相同职业的人每天在同一组织(企业)中一起工作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职业的责任、义务使得同一组织(企业)的职业者――雇主和雇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共同工作使同一职业者产生合作和共享的价值观,职业群体内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统一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企业和谐发展基础。企业是现代社会中的职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的生命细胞。

第二,企业利润的源泉在于善待雇员。人事管理学派认为:一个企业能否盈利的最重要因素是看它如何对待自己的雇员。管理者要用进步的、向前看的眼光善待雇员。这对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和公司业绩很关键。管理者善待雇员是为了赢得他们的忠诚和支持。工人在管理者眼里,不是商品,也不是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不能简单地命令工人干这干那,而是要与工人建立起一种沟通、理解、互动、合作关系,要有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要掌握如何激发工作热情的知识。只要领导得法、环境合适,公司雇员将会变成一支心满意足、努力工作的团队

第三,企业的组织目标只有得到工人的认可,才能完全达到。在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的一般性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经历告诉我们,单纯地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永远置企业于一种充斥冲突和不信任的环境中。因为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劳动力的角色也只不过是一种生产成本而已,雇员的利益要永远服从股东的利益。其实,企业的目标只有当工人认可时,才谈得上能够实现。成功的企业要求管理者同时追求多重目标,要将组织的利益与雇员的利益结合起来。虽然雇员与雇主都想从工作中获取同样的东西――最大的满足和金钱回报,看上去是相互对立的。但是,有了多重目标,就能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来满足工人的目标要求。尽管这一战略有可能在短期内可能减少了利润,而从长期来看,将会增加利润。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能生成一种合作的理念,造就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和艰苦奋斗的环境。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劳动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单一劳动关系向多元劳动关系转变,劳动关系由过去的行政主导向市场调节转变。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工会要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面掌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并分析矛盾产生的背景和根源。一方面要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能正确理解和认同在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另一方面要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信访机制,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理顺他们的情绪,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要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多方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劳资合作、劳资两利”,只有劳动关系的改善与企业效率、社会发展形成互动关系,才能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中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这就需要寻找有效的途径建立双方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此,工会应着力推进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职代会、民主对话等多种形式的民主政治建设模式,使多元劳动关系的双方有畅通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和谐效果。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要始终把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自己的生命线,创新新时期的工会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冷静理性、有序依法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竭诚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事,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劳动关系论文:构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生效。之前,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热烈讨论中,存在两种主要的质疑,一是认为劳动关系属于民间契约关系,国家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干预,《劳动合同法》是对企业用人权的非法干预。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经济活力从而影响到经济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就业。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力这样一种特殊商品,属于一种特殊契约,本质上属于公法和私法以外的社会法的范畴,国家利用《劳动合同法》干预劳动合同关系,如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表现在劳动者的收入偏低,我国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例与大多国家相比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当然这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企业创利水平有关。其次,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相当多的企业随意裁员、不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一些地方出现的血汗工厂,包括去年媒体热炒的黑砖窑事件,与法律的缺位不无关系,其结果是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与劳动争议有关事件的比例持续上升,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没有稳定何来发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一个月,就必须签书面合同,以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80%的不签合同的不正常现象。另外,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80%的劳动合同属于短期合同的不合理现象。可以看出,通过强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硬性规定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具体条件。《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动关系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预,彰显出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对稳定当前改革开放大局是必要和及时的。这是对我国以往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修正,是发展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措施。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必然会改变企业一方的利益,而从近来发生的不少企业劝辞员工、紧急裁员等事件,也可以看出企业在面对挑战时的策略调整和反应。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肯定会增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短期内对部分企业的经营效益也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北京中关村的不少电脑企业因种种原因而倒闭,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因为依赖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可能持续的赢利模式而忽视了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建设,结果在市场法制逐步健全的过程中被淘汰。任何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战略思维,与劳工建立稳定的关系是重要的一环。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与社会联系更加密切。这些都有赖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另外,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都有了越来越强的社会成本意识,其中环境治理、降低能耗等已经开始列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收入占GDP的比例逐步提升和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的比例提升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非如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难以持续,企业的永续存在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和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规则,共赢是企业永续经营的规则。《劳动合同法》将推动一种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这对国家和劳动者是利好,对立志于永续经营的企业来说,也应该看成是一种长期利好。

劳动关系论文: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萧山区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切实保持全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取得了“劳动权益有维护、工资待遇有增长、事业成长有空间、职工生活有改善、民主权利有保障”的显著成效,得到了中央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去年下半年以来,多位国家领导同志到萧山实地指导工作,中央调研组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来萧山进行专题调研: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制作播出了传化集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题报道,对传化经验作了充分肯定。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去年8月副主席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萧山提出要以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为抓手,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建设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萧山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成效

全区各级各部门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不断创出工作新亮点。

劳动权益有维护。坚持以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首要工作。全面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率先破除务工人员身份门槛,全面实行“职工身份、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四个一体化,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不断强化稳固。根据抽样调查,全区大部分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100人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6%以上:签订集体合同2845份,涉及职工52.7万人,覆盖企业4468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呈现“三个负增长”态势。

工资待遇有增长。健全工资指导制度、最低工作标准制度、支付保障机制、防范处置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资平等协商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和收入逐年增加。从1994年萧山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今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310元/月,比上次增长了19%。去年全区职工工资水平达到37653元,同比增长10.79%,有2840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议,覆盖职工达50多万人。

事业成长有空间。以共同的事业为目标,引导企业积极拓宽职工个人提升和事业发展空间,深入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有效地激发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近年来,每年为企业输送各类技能人才1.3万人以上,培训高技能人才1600人以上。截止2010年底,持证技术工人达126585人,其中高级工以上6584人;全区有77家百强工业企业的1404名非萧山籍职工成为企业的中层干部,有304名成为企业高管。

职工生活有改善。着力加强民生建设,切实解决职工子女就学、居住等生活难题。2010学年,全区公办中小学共接纳非萧山籍职工子女19085人,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学校共招学生22258人,免除了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非萧山籍职工子女的学杂费、课本费等费用1280.2万元,并向4127名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发放每人每年500元的教育资助券共206.35万元,今年的资助标准还将大幅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职工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党山镇群益村、衙前镇凤凰村等地和企业的职工集中居住中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困难职工帮扶机制进一步健全,“春风行动”共募集各类捐款9807.6万元,累计救助困难职工家庭12.66万户、8750.16万元。

民主权利有保障。加强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建设,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工会建设扎实推进,全区已建立工会基层组织4085家。覆盖企业18025家,会员59.4万人:职代会制度广泛建立,截止2010年底,全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建制率达100%,2772家单建工会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建制率达93%;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开展。“十一五”期间,全区有25家企业获得省市级“厂务公开工作先进”,2家企业获得了全国“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

萧山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举措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据中央、省委的要求和萧山实际。今后一个时期萧山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富民强区、社会和谐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前提,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共同的事业为目标,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双赢发展:以系统的制度为保障,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以合理的福利待遇为基础,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职工生活:以先进的文化为载体,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广大劳动者工作更体面、生活有尊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新萧山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目标是:推动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创新发展,努力实现由对职工单纯的物质关怀向物质精神双关怀转变。由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向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转变,由阶段性创建向长期性制度化转变。由企业创建向区域创建转变,力争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达到全省示范、全国领先。

具体工作中,萧山将围绕“让广大职工工作更体面、生活有尊严,让广大企业市场竞争力更强、发展更健康”这一根本,以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为抓手,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推进劳动合同全覆盖,进一步巩固劳动关系基础。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专项行动计划。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平等的集体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力争到2012年全区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推进工资保障全覆盖,进一步

促进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工资福利是职工关注的焦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收入合理增长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完善职工收入保障机制为重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大力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职工福利待遇与经济发展、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要完善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坚持防范处置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大力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两金一卡”制度,确保广大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推进人文关爱全覆盖。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通过更新设备、改进管理和推行清洁生产等途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大力推广传化集团为职工发展提供“双通道”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为职工提供发展舞台、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学习成才。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园区”和“春风行动”等活动,为广大职工实现自我价值、追求幸福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推进公共服务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职工民生。完善的公共服务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支柱。要着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要着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要着力加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健全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重视解决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入学问题,保障非萧山籍职工子女享受均等的教育权利:要着力改善企业职工居住条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职工居住中心建设。着力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推进社会责任全覆盖,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是主体。广大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快转变发展观念,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要素的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强化职工主体意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劳动关系摆在与资本、土地、管理同等地位,在追求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善待职工、关爱职工,努力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型企业,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推进和谐文化全覆盖。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先进的企业文化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动力源泉。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和谐文化建设,推进学习型企业建设,深入组织开展“金燕子送文化种文化‘百千万’”活动,通过举办企业文化建设主题沙龙,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的学习、交流、互动平台,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要加强企业诚信文化、人本文化、创新文化和责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深入实施“管理强企”战略和企业精细化管理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不断提炼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勤奋向上、和谐关爱的企业文化。要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推进维权机制全覆盖,进一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会和经发、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协调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劳资纠纷排查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继续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派出庭建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两书一会”制度,健全职工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四结合”的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检查。

推进企业党建全覆盖,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强的企业党建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保证。要以健全组织和发挥作用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非公企业党建的工作新路子,扩大非公企业八项党建经验成果的推广运用,不断扩大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确保非公企业党的建设全国领先。要进一步深化“发展领先、党建领先”企业创先争优活动,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实际成果检验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推进“党群共建”,以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组织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要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关心服务职工和调处劳动争议等方面的职能。

推进创建活动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和谐劳动关系水平。推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今后一个时期,萧山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特色工作、创新工作,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充分肯定。经过前期近两个月的研究,现已制定了由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文化建设、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和企业党建八个方面组成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试点版),并开始在全区百强企业中试行,计划将在6月25日前全面完成百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工作。之后再根据试行的情况,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尽早在全区企业中推广认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工作还将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区百强企业、优势成长型企业、苗子型企业、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及享受扶持政策、实施政府采购等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同时还将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镇街、工业园区创建,力争创建活动全覆盖。

推进宣传教育全覆盖,进一步优化和谐发展环境。要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职工进一步学法、守法、用法,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各企业、各镇街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大力宣传企业与职工同命运、共成长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心企业”的良好氛围。

劳动关系论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企业和社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各个企业都结合实际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因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了企业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也成了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之所在。本文就“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关系是企业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最基本关系,它是企业内部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关系、不同岗位员工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员工劳动与休息、员工安全保障与劳动保护、员工培训与教育、员工职业生涯、员工福利等,这一切都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因劳动关系派生出来的,劳动关系是这些关系的基础,没有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将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草。

在企业中,劳动关系是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约束双方行为的最基本关系,是构成企业其他关系的基础,直接影响或决定着企业一切经济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要建设和谐企业,就必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企业的发展需要人力、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决定企业发展诸要素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没有了人,一切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进步都是不可能的;没有人,再先进的设备也无法操作,再尖端的产品也无法生产,再优质的服务也无从体现。人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要发展必须依靠员工。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表明,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为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它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换句话说,企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就是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就是要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企业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构建了和谐企业的基础。

三、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础,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企业具体实践应用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着重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思想。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对企业而言,发展同样要依靠员工。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企业研发需要员工,产品生产需要员工,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同样需要员工,没有员工,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无法实施。因此,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思想,在企业经营重要统筹兼顾员工权益和企业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真诚合作,谋求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签订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和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对企业而言,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同样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约束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准绳,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准则,它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一个企业要构建和谐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就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和员工签订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和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劳动合同,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工会、人力资源、员工代表等方面人员广泛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企业中,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及时调解劳资纠纷,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关系,是劳资矛盾的疏通协调者。

工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能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求得双赢。企业工会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是企业工人队伍自己的组织,起着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沟通协调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劳资纠纷等方面可起到行政起不了的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员工代表广泛参与的劳动仲裁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能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劳资矛盾激化,缓和劳动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4、加强对员工教育,提高员工自身素质。

构建和谐企业还应加强员工教育,要教育员工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企业共荣辱。要努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一行。同时还要教育员工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过激的维权行为引起矛盾激化。

总之,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也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基础,要构建和谐企业,必须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论文: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利益协调新思路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协调的,但“平静的水面下暗流涌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如何有效协调劳动双方利益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一、劳动双方利益关系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党和国家面对紧张的劳资关系,确立了“劳资两利”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有限度的弹性政策,承认其在生产经营中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从而使私营企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工人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已成为领导阶级,必须保障工人正当的经济政治权利,满足他们合理的劳动、就业与生活需要,保证他们参加工会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由于这一时期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生产剥削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劳动关系总体上处于缓和状态。

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劳动就业方面,我国基本建立了集中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国家包揽所有城镇劳动力就业,统一计划、招收和配置;实行固定工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录用职工,禁止擅自计划外用工;劳动者一旦被录用,就终身保持职工身份,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国家和企业包揽各项劳动保险和企业集体福利,对职工进行全面社会保障。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也是国家的职工,全体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翁”,劳动双方与国家的利益取向都是一致的;虽然企业和劳动者存在着追求利益方式的差异,但他们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职工的关系,是职工对国家的一种依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双向选择机制逐渐形成。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在保持制度性合作前提下基本完成了市场化,劳动双方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劳动双方的利益差别、利益分化不断扩大和加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或经营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权力越来越大,在劳动用工、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管理和奖惩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职工对企业的客观依附性则日益明显,他们又缺乏信息渠道和话语权,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关系、社会力量的支持少,越来越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加上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特有的现实困境和利益逻辑――包括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缺乏而劳动力过剩;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更多关注经济增长和财政利益,重视企业发展而忽视劳工权益保护,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与资方结成非正式联合体,共同对付支离破碎和缺乏防备能力的劳动者;等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与劳动者力量强弱严重失衡的基本格局。一些企业依靠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用工行为、经营管理等很不规范,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各种劳动矛盾和冲突。

二、全面认识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利益矛盾

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矛盾,首先表现为双方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施行,至今已近4年,但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仍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格式也很不规范,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劳动者的责任和权利明显不对等,部分必备条款缺失,甚至有的条款与法规相悖;有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随意辞退、解雇员工;一些企业拒不执行8小时工作制,随意加班加点,特别是在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星期天和法定假日也不能休息;有的企业以计件工资为名,降低工资标准,使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加班来维持正常收入,无形中延长了劳动时间;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降低当初承诺的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工资,故意克扣工人正常报酬;有的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车间厂房消防设备差甚至没有,安全隐患严重,致使恶性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等等。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经济利益矛盾,人们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利益矛盾背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还存在大量非经济利益矛盾。可以说,经济冲突就像“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比较明显和直观,对企业发展有直接影响;而非经济利益矛盾则像“冰山隐藏在水中的部分”,数量更多,内容更复杂,且往往不易观察和发现,尚未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

非经济利益矛盾是企业与劳动者在行为方式、意识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相互对立和排斥,包括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企业与劳动者在生产管理中具体行为的矛盾,对双方角色认知理解的矛盾,以及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等方面的矛盾。企业与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行为方式、人际关系冲突,是最直接、最容易观察和感受的非经济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职工对企业管理满腹怨言,不认可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忍气吞声;而一些企业则认为劳动者缺乏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不能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难于管理。企业与劳动者对角色、权利、义务等认知理解的冲突,是非经济利益矛盾的重要方面,包括职工缺乏劳动自主性,认为企业工作安排不合理,对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重视等;企业对工会的作用认识不足,不支持员工组建和参加工会,很少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和提供职业培训,甚至不管不问等。企业与劳动者在文化观念、个性人格、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冲突,是非经济利益矛盾最深层的部分,如职工在企业没有地位,受到歧视,劳动权利和尊严得不到到尊重和保障;对个人未来发展缺乏信心,不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等。

非经济利益矛盾往往并不激烈,或者只是潜在的、无形的思想观念冲突,不会直接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非经济利益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断积累、恶化,带来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其结果是职工劳动积极性降低,出现违反规章制度、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等现象,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由于企业生产的有效组织受到员工参与和合作程度的内在制约,没有员工的主动配合,企业组织调整和工作协调不仅速度缓慢,而且成本很高。另外,非经济利益矛盾还可能导致一个极端后果――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结,员工退出合作。员工流动率高,难以形成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必然削弱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在现实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往往与经济利益冲突交叉、纠结在一起,相互叠加和转化,由此引发工人被逼下跪、强迫搜身、暴力冲突、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甚至导致罢工、静坐、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突发性群体事件,严重威胁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方面,深圳富士康“十二连跳”、吉林“通钢事件”等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三、劳动关系中利益协调要有新思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我国不断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适时修订了《工会法》,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力促进了劳动双方经济利益协调。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首先应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不断完善劳动政策法规,对重要的法律关系专项立法。必须坚持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对人员组成、操作原则、运作的程序和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基层小企业比较集中、企业方代表组织缺位的问题,由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确定人员,定期搜集各类企业经营者的意见,提交三方协商会议等。不断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范围,劳动部门及时制定和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为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组织之间开展集体谈判提供客观依据;通过工资支付担保、建立不良信誉企业档案等,保证集体合同的实施和履行。全面推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刚性,赋予调解协议约束力;建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调停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形成集体争议的处理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实行弹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方式、基数和比率可以根据实际灵活选择,并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等等。

当然,经济利益协调只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审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在经济利益协调的同时,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双方的非经济利益矛盾与冲突。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劳动者的社会心理需求,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但要拒绝“血汗工厂”,还要反对见物不见人的“铁血工厂”,从而主动调适企业行为,积极寻求双方的平衡融合点,规避和减少潜在非经济利益冲突。要注重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的心理健康,设立职工心理辅导机构,加强其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和自信。加强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将情感体贴、人性关怀体现在工作的全过程,营造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积极向上的生产氛围,使企业职工有尊严地工作,实现体面劳动。

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减少非经济利益矛盾的重要环节。通过思想教育、知识竞赛、工作实践等,强化职工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提高通过民主管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重视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再教育,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加他们参与管理的行为能力,自觉地在民主管理制度框架下,按照规定程序,理性、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基础上,丰富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如完善企业管理决策机构的职工代表制,对一些企业开展的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价值认同。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比较隐蔽的非经济利益矛盾,由企业内部调解、协调更为有效。企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对劳动冲突的根源、形式、内容等比较了解,化解劳动矛盾具有明显优势。当前,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农民工入会,创新建会模式,如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乡村工会、社区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楼宇工会等;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行政督促、新闻监督,将组织工会列为工商年审条件,税务部门征收未建筹备金等方式,增加企业建立工会的压力和动力;培养工会积极分子,增进职工对工会的认同,提高职工加入工会的意愿;增强企业工会主席的独立能力,其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上级工会通过专项资金负担,使其“经济命脉”与企业脱离;推动基层工会财务走向独立,建立工会自己管理的资金账户,使工会自主使用经费开展工作。

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企业党组织的地位特殊,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释疑解惑,防患于未然,促进职工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意愿表达。当前,需要不断扩大企业党组织的覆盖面,按照“就近管理、方便活动、理顺关系、不留空白”的原则,采取独立、联合、派入、挂靠等模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建立党组织。健全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职工、党员培训、谈心交心等党内生活制度,推行“双培制度”,即企业党组织把党员培养成业务技术骨干、把业务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外聘、内选、选派等方式,把优秀人才选配到企业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岗位上。

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把党组织建设和工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整合党组织和工会的工作资源,根据职工队伍的实际,灵活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条件,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把企业争创“五好党组织”与开展“关爱员工的优秀企业家”评选相结合,把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创建先进“职工之家”相结合,把建立“党员示范岗”和工会开展职工技能比赛相结合,把党员的发展与创建“四有”职工队伍相结合,实现“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哲学社会学教研部

(责编/张立新)

劳动关系论文: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省工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以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党政主导、齐抓共建,合力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省委省政府将创建工作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多数市县区由党政联合发文,将创建工作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严格考核、强力推进,并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同时,各地工会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吸纳更多部门联动推进创建活动,并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工作分工,及时化解企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构建党政主导推进、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工会主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深化创建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明确创建标准,强化制度建设,高起点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会同相关部门,以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标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障职工权益和职工自觉履行职责、积极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等提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创建标准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推动企业将标准转化为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机制,一是加强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搭建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平台;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四是加强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机制建设,推动工资协商制度化,使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中享有合法权益。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坚持精神鼓励为主,把创建活动与弘扬劳模精神、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企业自觉参与创建:严格评审程序。特别是注重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创建工作必须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测评,职工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方可逐级申报,并向社会公示,真正把和谐企业打造成为职工认可、社会公认的金字招牌。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高度关注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状况,突出重点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把解决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一方面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组织职工积极投身重点工程竞赛、科技创新竞赛、节约增效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立足岗位勇创一流,为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多作贡献。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解决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是抓住收入分配这一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大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其列入评选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一票否决条件,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使创建活动真正体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达到共建共享的目的。

注重动态创建、持续改善,循序渐进推进创建活动。一是突出主题,逐年深入。2006年、2007年,以共建共享为主题,突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08年,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突出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今年以来,以共迎挑战、共度难关、共谋发展为主题,突出加强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建设。通过这些活动维护了职工权益,有效改善了劳资双方关系。二是梯级联创、分层培育。从乡镇(街道)、县(市、区)、市直至省一级,通过分类指导、分层培育、分级评比,使处在不同起点的企业都能最大限度地参与。三是开展评估改进行动。2008年初,我省率先部署开展创建工作“评估改进行动”,定期组织职工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逐步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问题,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巩固创建活动成果。

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推进创建工作。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全省工会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总体目标,一是广泛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引导职工主动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实践,全力以赴保增长,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共同约定行动”,督促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减薪,稳定工作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利用开工不足间歇加强职工培训。同时,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主动献计出力。与企业和衷共济、共同应对危机。三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岗位的稳定性:生产经营相对正常的企业,争取职工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争取稳定职工工资待遇;生产经营困难较多的企业,争取保职工就业岗位、保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确因企业困难需要裁员、放长假、解除或中止部分职工劳动合同的,其实施方案和对职工利益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等,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为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努力。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开展4年来,全省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已达18.9万家,占全省建会企业数29.8万家的63%,呈现出企业广泛参与、职工广为受益、社会广受认同的良好势头,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建活动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抓手,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保障。创建活动开展以来,以人为本的理念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依法经营、民主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劳动、善待职工,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不少企业尽管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仍向职工承诺不裁员不减薪,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进一步增强,以主人翁姿态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增强了企业活力和抗风险能力。

创建活动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职工权益保障更加有力。通过几年来的创建活动,全省各地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工资收入明显提高,2005年以来,全省工资协商建制企业每年都以两万家左右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底达到18.9万家,覆盖职1932.3万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652元,比上年增长15.63%。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大幅提高,据统计,2008年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13%,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57%。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现象有了较大程度改善,与2007年末相比,签订合同期限在1―3年的占49.09%,增加了12.89%:合同期限1年及1年以下的减少了14.42%。

创建活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劳动争议发生率稳步下降。创建活动中,许多企业切实解决职工关心的突出问题。使创建的过程成为解决职工实际问题、共建共享和谐企业的过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大为减少。同时,创建活动有力促进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2008年底全省建立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数稳定在17万家以上,畅通了职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职工与企业的分歧和矛盾大都通过协商谈判得到妥善解决: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85.7%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08年企业劳调组织调处劳动争议18938件,促进了企业和谐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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