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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购式股权投资,一种普遍的做法是,大都以信托计划持股的方式,投资某个公司或项目,投资方按照约定在某段时间内持有股权并且取得相应的回报,到期后,则由融资方回购股权。
关键词:融资需求 股权回购 会计处理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新的融资需求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预计2010年底,全国年产量1亿吨以上、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分别达到6-8个和8-10个,全国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座以内,上述政策推动各省将整合大限设在2010年底。
黑龙江省将全省7个矿务局合而为一,河北到2010年底将原有349个煤矿减少到60个,形成南"冀中"北"开滦"两大集团。
山西省规划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数量已由2600多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企业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
内蒙古2009年煤炭产量最多,其煤矿总数已由10年前的2009处减少到现在的501处,到2010年,全区煤炭企业控制在200个以内,矿井控制在400处。
河南省1997年之前,共有各类煤矿6000多个,其中小煤矿5800多个,经过多轮重组兼并之后,目前小煤矿在600个左右。
预计陕西省2010年煤矿数量减少到700处以内,其中:榆林市将389处地方煤矿整合为200处。
煤炭资源整合的实质是对资源整合、对企业重组,因此,涉及到资源价款的缴纳以及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整合的不同阶段引发了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股权投资需求、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以及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一般而言,如央企或省企作为整合主体,其融资需求更多的是并购贷款,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地方实力型的民营作为整合主体,银行从风险角度考虑较多,其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较难获得支持,由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特别是回购式股权投资成为首选。
二、回购式股权投资性质及交易结构设计思路
上世纪70年代后,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追求在中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并通过上市或回购股权等渠道成功退出。
2006年以来,国内银行业通过借道信托开展银信合作,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陆续推出了多种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在经历2008年以来股市潮起潮落的系统性风险之后,股权类理财产品尤其是回购式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通账时代的有效应对工具。
回购式股权投作为一种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对融资方和增资方均具有吸引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退出机制灵活。
回购式股权投资涉及投资人、理财产品发起银行(委托人、账管人)、信托公司(受托人)、目标公司(投资对象)、投资顾问、回购担保人等角色。其交易结构设计思路及流程是:由投资顾问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分析;确定资信水平较高的回购担保主体,以及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缓释措施;利用银行信用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预先设定持有期限及回购溢价,到期由回购主体实施回购退出。
三、回购式股权投资的运作思路
回购式股权投资以其事先约定持有期限、固定股权回购溢价、用煤矿股权质押等设定自偿性组合担保以及低于民间融资成本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获得民营煤矿整合主体的青睐。
其具体运作思路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增资。对目标煤矿进行评估,以股权信托方式进行增资,并确定股权比例,到期由目标煤矿的原股东进行回购,此方式适合于目标煤矿数量极少的情形。二是间接增资。由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与股权信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名义对目标煤矿注入资金,可以约定以借款方式,也可以约定以增资方式进行。此方式更适合于同时对多个煤矿进行集合并购投资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设定回购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采矿权抵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企业对回购式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增资阶段的会计处理
1、在直接增资方式下,如目标煤矿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如为普通合伙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为规避风险,代表股权信托的信托公司将成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目标煤矿企业必须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原为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须变更合伙人协议,会计处理同上。
2、在间接增资方式下,注册成立壳公司时,须将先整合煤矿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出资到壳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以股权资金进行增资,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此处会计处理的难点是以股权方式出资发生增值,壳公司对整合煤矿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溢价”,同时,还受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比例限制,壳公司可以选择以借款或增资方式向目标煤矿投入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比照上述直接增资的情形处理。
3、目标煤矿按事先约定的用途使用股权资金,多数情况下,该笔资金将用于并购其他煤矿或收购小股东股权,即表现为对外投资或变更股权结构;如用于技改建矿,在符合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的前提下,则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可按税法规定,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企业未来技改投产后,通过计提折旧实现税前抵税,但此方式同时影响企业进一步取得银行借款的额度,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则可充实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利于按比例获取银行借款,但在股权投资退出前,须由整合煤矿落实资本金用于置换股权投资,否则,以回购式股权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易引起银行方面的质疑。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溢价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企业(原股东)将向信托公司支付分期股权回购溢价款,从本质上看,企业所支付的溢价是用原股东享有的现有的未分配利润及未来取得的净收益提前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区别不同情形做账处理,即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如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实质上是一种例外处理,此情形下,目标煤矿按支付利息处理,即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按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壳公司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根据目标煤矿是处于经营期还是建设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目标煤矿向壳公司分红及壳公司支付溢价时,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壳公司作账处理,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时,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壳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三)股权回购时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目标煤矿原股东可通过增资方式置换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即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其他应收款,同时,回购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其次,目标煤矿按会计准则规定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置换信托公司股权,即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同时,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再次,目标煤矿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减资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原股东可通过增资直接回购信托公司股权,比照前述方式处理。也可以先通过目标煤矿的减资处理,再进行壳公司股权置换,或者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后,也可以通过公司解散方式退回信托公司股权。
五、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回购式股权投资实质上类似于优先股,持有期间须由被投资企业支付回购溢价(视同优先股股息),到期平价回购。总体而言,其投资风险主要为目标煤矿的现金流支付风险,如目标煤矿处于建设期间,则投资风险包括了煤矿的建设风险、筹资风险、偿债风险,持有期间的溢价支付须由回购主体另行筹资解决,因此,对在建煤矿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期限过短,与煤矿建成投产期间不匹配,但整体风险较大。如目标煤矿在产则可产生持续的现金流,整体风险相对较小。为了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建议如下:
1、首先慎选项目、尽职考察和严格的可行性核查。对所投资的目标煤矿至少提出以下要求:
(1)股权结构明晰,设计产能达到120万吨以上。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信用记录良好,负债率较低。
(3)项目预期回报高,或企业拥有其他产生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合理,退出期限与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匹配。
(5)项目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或在未来可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
2、其次做好法律文本的尽职审查,落实煤矿股权质押、采矿权承诺抵押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合担保的保障措施。
3、健全监管制度,成立董事局,委派具备行业经验及管理经验的董事,在约定的关键事项行使审查权及否决权,帮助企业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企业制定成长路线图,委派董事承担监督管理层执行规划的职责,并且为管理层出谋划策。
4、引进先进的财务和运营方面的工具和控制系统与制度,健全目标煤矿的治理机制。
5、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投管人的咨询报告、银行账户的监管手段等管理人才和技术,给目标煤矿提供必要的工具和价值,促进其快速成长。
摘 要:新准则(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其会计处理较原准则或制度相比具有较大的变化。
关键词:新准则;长期股权;企业合并;影响
1 新准则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及处理方法、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转回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对企业合并业务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以及合并方式做出了全面的规范。1.1 会计业务分类的基本框架
1.2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关键是资产的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是以谁的资产为基础,产生的差额以及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等问题。按上述分类具体处理如下:
(1)非合并业务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③以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以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④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以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区别企业合并方式以及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个控制人分别处理。
①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发行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以合并成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①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首先应分别合并前的每一单项交易对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恢复至最初取得成本,合并成本为合并前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的总和。③合并时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同时,对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②新设合并。合并后使原投资者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同一控制下,按享有新设企业股份的账面权益作为持有新设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按享有新设企业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持有新设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③吸收合并。
通过吸收合并,原长期股权投资伴随被投资主体的消失而抵消。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直接按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辩认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直接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入账。
1.3 权益法与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的运用
新准则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处理的方法都有较大的变动。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份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和账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流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损益的调整确认。由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而投资企业经过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后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的,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益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2 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
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的业务处理上有较大的差额,具体如下。
2.1 与原投资准则的主要差异
(1)缩小了准则规范的范围。原投资准则规范的内容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仅包含了长期股权投资。
(2)调整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范围。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编制财务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3)规范了对初始成本的计量确认。原准则主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对初始投资成本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并在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账面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而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业务下还要区分合并前后控制人的变化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区别处理。权益法核算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做法,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属于商誉的部分,不需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改变了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原投资准则按持股比例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而新准则主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各项可辩认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后进行确认。
(5)改变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有些做法。原准则对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确认为损失,以后会计期间恢复时,可以转回。新准则则要求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资的减值,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2 与原《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主要差异
(1)细分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改变了商誉的会计处理。
(3)改变了合并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
3 新准则实施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新准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带来较大的影响,受到了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的普遍关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净资产、经营成果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影响。
3.1 对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
首先是对新老准则转换时的影响。权益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再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实施新准时,原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部结转,对以前年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公司净资产相应变动。其次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影响。由于公允价值的运用,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原有资产的增值得以体现,产生当期损益,往往会引起公司利润的增加和净资产的增加。再次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影响。由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和调整,以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等因素的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盈利时确认的收益相对原有准则来讲,投资收益会大大减少。还有,新准则对子公司平时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才运用权益法,在子公司盈利时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反应的投资收益相对较少,影响母公司的净利润。
3.2 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会计报表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利润结构、利润的分配以及会计报表也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来分析对利润结构产生的影响。新准则下企业原以投资收益体现的利润将以当期资产处置的损益和企业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予以体现,使企业的利润结构和利润体现的时点发生较大的变化。其次来看对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产生影响。由于对子公司核算方法的转变,如子公司实现利润未进行分配,那么子公司的业绩难于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上反映,这将会减少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即使子公司对实现的利润进行了分配,但由于股利支付率不可能达到100%,所以对母公司的可供利润分配数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整体状况也会有明显的影响。①由于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升值已以资产处置收益予以体现,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数额相对增加了。②在同一控制下由于要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可辩认资产、负债对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后再编制合并报表,一般也会使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数额增加。③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辩认净资产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再以合并价差反映,在新准则下其与购买日子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反映为商誉。
[摘要] 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合并前后各1年内)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它是在非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在会计处理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作价相对公平合理。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初始成本 后续计量 报表列示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在购买日按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
[例1]:甲钢铁企业以库存的钢材为对价自乙企业的控股股东手中购入乙企业70%的股权,作为合并对价的钢材账面价值为6000万,市场价格为7500万,发生评估费审计费共10万元,增值税率17%。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878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万
银行存款10万
同时做结转成本分录。
2.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当为原账面余额加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进行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到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2]甲公司于2007年1月投资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当年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在此期间乙公司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不考虑相关税费。次年4月,甲公司又以3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40%的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
对2007年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10万 (10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万
确认购买日进一步取得的股份,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
贷银行存款3000万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时,先确定记入“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当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账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确定的基本做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的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经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如果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的数额全额恢复,再确认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进行处理:
1.“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金额=(应收股利的累积数-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3]: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实现对乙公司的实质控制。乙公司于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金股利10万元,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40万元。
2008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母公司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6万 (6×1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万
若2009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08年现金股利30万
应收股利=30×60%=18万
应收股利累积数=6+18=24万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60%=24万
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6万恢复。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4-24)-6=-6万。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8万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万
贷投资收益24万
若乙公司2009年5月1日宣告分派08年现金股利45万
应收股利=45×60%=26万
应收股利累积数=6+26=32万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60%=24万
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8万(32万-24万),因已累积冲减成本6万,所以本期应冲减成本2万。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32-24)-6=2万,应冲减投资成本2万。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乙公司2万
投资收益24万
三、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列示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首先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编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分录为: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亏损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母公司按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抵销处理:
(1)若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并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数额以调整后的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为准),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当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与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不一致时,按其差额借记“商誉”项目,如为贷方差额,在合并当期应记入合并利润表,贷记“营业外收入”项目,在合并以后期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2)若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当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与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不一致时,其差额与全资子公司处理办法一致。
现行准则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避免了在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与相关的国际准则相吻合,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调整,使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实质情况,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参考和决策。
摘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资产评估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和会计处理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并且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存着一定差异,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和会计处理具有较高的处理难度。笔者结合新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谈一谈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虚拟资本的体现,是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而言通常是一项金融资产,而对于被投资方而言则是一项权益。
一、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当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低于五分之一且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以投资支付现金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另一种情况是当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时,按公允价值计量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前者的计量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后者计人所有者权益。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核算内容与原会计准则规定有一定不同。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小于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发生损益和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应当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为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调整。当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具有控制权,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当终止确认所有长期股权投资,均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转为当期损益,并且将账面价值与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在了解完这些基本情况以后,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影响。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成本法5权益法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不同的投资目的,会计上的处理方法不同,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很多,购买、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等,采用成本法核算,入账价值的核算比较简单,购买长期股权实际花费了多少成本就按照多少入账。新准则对旧准则的规定予以沿用。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原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即清算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更进一步简化了会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所谓权益法核算指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进一步的控制,而且以后关注的是对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包括净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变化。初始投资的时候,付出的投资成本比得到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多,按照付出的成本入账;付出的投资成本少,分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多、差额部分相当于是对方无偿赠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
(1)投资成本≥所占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差额部分)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和处置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衙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对于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以及更加完善会计处理,这一重要举措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本文仅就长期股权投资下新旧准则的比较等问题做了相关的探讨。对于新准则下的其他投资相关问题并未涉及,在此本文仍有很多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