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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

时间:2022-07-24 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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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问题研究

【摘要】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客户不断增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企业迅速壮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经营范围和保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剧增,随之而来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如何稳步推进转型发展,如何提升营销人员的队伍建设,如何防范加强风险管控等,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保险行业整体面临的诚信缺失问题,使得保险行业的对外形象收到了社会的质疑,同时也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也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正视并解决。

【关键词】保险业 信用缺失 诚信原则

保险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在法律条文与市场经济共同作用的原则下,体现出保险业的职业道德,能够使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的一种规范制度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客户不断增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企业迅速壮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经营范围和保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剧增,随之而来的竞争也愈演愈烈。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很多保险信用缺失问题日益凸显,以至于发生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从而使得保险行业的对外形象收到了社会的质疑,同时也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保险市场诚信危机频发,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在一个具有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国家当中,必然有一套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制约市场经济,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会从根本上保证那些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的经营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将会获得更多交易和盈利的机会,失信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治,付出失信代价。所以,如果信用体系不完备或者缺少,就会导致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没有制度去规范和制约经营行为。本应由政府通过立法、定规矩,加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导致我国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管机制大量缺乏。

另外,我国行业协会并不发达,与保险诚信缺失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业协会未能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作用。现阶段,我国信用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诚信主要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可能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产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风险。所以在我国,信用消费的观念和习惯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保险业仍将面临很大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有待规范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保险行业虽然也根据市场的发展从自身体制和机制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保险行业体质不健全、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内控不严格等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考虑公司长远利益比较少,忽视了信用的重要性,在公司经营时往往只能看到眼前利益。在面对上级公司或者监管部门的考核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对员工的管理上缺乏教育和培养,对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多收保费以获取更多奖金等欺诈和蒙骗客户的行为,公司监管不力,客户出险后,敷衍了事,推脱责任,导致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受损。

(三)忽视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培养

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在保险公司从业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上,各家保险公司急需可以用的人才来推广自己的保险业务,扩充保险量,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对国家规定没有严格执行,通过简单的支付佣金和激励营销来扩充自己的营销人员队伍,但是这些不具备保险从业资格又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流入保险公司后,由于他们缺乏保险基本知识,很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

二、应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保险业的思想教育与宣传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业也需要注入新鲜血液,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目前,很多经济类院校己经置保险专业或开设保险学课程,通过对在校学生的保险专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研究保险理论知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国际型保险人才。

通过广度与深度的宣传和教育学习,使保险业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提升民众保险消费的理性度的同时,也能让民众在文明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保险消费。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形成企业自律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要经营者,其内部的内控制度严格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通过制定和执行内控制度,可以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减少其随意性对于公司信用的影响。加强内部控制可以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制,从而预防企业信用缺失给保险消费者带来的危害。

(三)转换经营体制,构建保险诚信企业文化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己经成为保险服务业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应转换经营体制,进行体制改革,建立更适合保险市场发展的经营方向,改革绩效考核机制、改革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制度,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培养,严格规范展业行为规范,树立起诚信的公众形象,建立长远的经营理念。

在服务内容方面,也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全员服务意识,改进优化保险服务手续,提升办事效率,及时为客户提供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功能及服务项目。在理赔方面,简化办理手续,提升理赔速度,查找问题,改进服务,及时为客户兑现理赔承诺,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区块链对于解决保险业信用危机的作用

【摘要】近几年,我国保险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呈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保险的投诉率也在明显上升,信用危机成了保险业继续向上发展的瓶颈问题,其中一点就表现为保险人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近几年兴起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用、不可篡改、可编程等特点可以帮助传统保险业与新兴互联网保险突破原有发展瓶颈,促进保险业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本文通过阐述现阶段保险业信用危机现状、区块链技术特点以及保险业信用危机存在的各种的问题对应的区块链解决方案,为未来区块链更好的应用于保险业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区块链 保险业 信用危机

一、中国保险业信用危机现状

近几年,保险市场实现较快增长,结构调整成效显现,有效防范风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保险的投诉率却也是出于一个上升趋势。作为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的保险行业信用危机频发,关键是缺少一个稳定适用的信用机制。

(一)保险业整体发展情况

保险业务快速增长,2016年前三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超2015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32.18%;保险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保障民生能力增强;赔付支出平稳增长,2016年前三季度寿险业务给付金额超2015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31.64%;外资保险机构业务增速快于行业水平,市场份额同比略有增加;由于2016年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下降,经营效益有所下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截至2016年3季度末,保险公司职工人数109.27万人,较年初增加6.81万人,增长6.6%;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628.13万人,较年初增加156.83万人,增长33.3%。?q?

(二)2012~2016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

数据来源:2012~2016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如图1所示,2012~2016年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理财/给付月平均投诉量与退保纠纷月平均投诉量在201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如图2所示,在2012~2016年保险中介机构纠纷的投诉量变化中,违法违规数量明显下降,这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整治政策不无关系,而合同纠纷在近五年呈现比较缓慢的上升趋势。总体来看,随着保险体量的上升,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保险消费的投诉数量也在随之上升。不仅是个人,保险公司也常在再保险过程中出现信任问题。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承包方式由于是采用抽样体检与抽样生调,因此被保险人中频繁出现有逆选择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由此看来,信用危机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三)传统保险业信用危机具体问题表现

1.保险关系人中保险人不诚信。为完成其业务量与提高个人收益,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其某些产品的优越功能,对条款进行扭曲与遗漏解释,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充足的解释,致使被保险人在索赔时与保险人产生争议与冲突。此外,由于保险人缺少对投保人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投保人无法对是否投保做出最准确的判断,从而使得保险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声誉严重下滑。

2.保险关系人中投保人不诚信。一些投保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降低投保成本,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或在投保条件都不符合时,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保,使保险公司在是否承保的决策中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更有甚者,部分保险消费者为获取额外收益而进行保险欺诈,刻意伪造保险事故与相关的证明、数据、资料,故意夸大损失程度,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

3.保险人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及有关关系人不诚信。某些人为获得超出正常收益的~外收益,通过做伪造保单、私自挪用保费、更改保险合同等手段欺骗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还通过对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及时说明的义务,甚至对投保人进行错误的引导。更有甚者还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表述,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互联网保险信用危机具体表现

1.信息安全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公开性与共享性已经成为大趋势,但数据公开也伴随着许多争议,因为公开与分享数据会造成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等内容被泄露与非法利用,也为不发机构利用数据进行非法保险运作创造了条件。互联网保险可以以低成本获得大量的数据资料,同时保险管理成本也得以降低,但是因为技术缺陷导致客户的信息被窃取、利用以及其他非法操作也不在少数。同时,保险产品的理赔与销售两个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这就为保险欺诈提供可乘之机。如在图3的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风险因素调查中可以看出保险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占据较大比例。

数据来源:杨鑫《我国互联网保险运行及监管问题研究》。

2.市场监管问题。由于互联网保险是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无法满足保险市场发展与监管的需要。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对互联网保险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整治文件,但是没有成立明确的市场监管部分与机构,具体的问题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条文解释,这就使得保险市场的市场机制无法准确的发挥作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与限制,所以在近几年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中,市场监管的缺陷也被暴露无遗。

二、区块链技术特点

区块链技术最先由比特币创始人在比特币白皮书中以“工作量证明链”的形式提出,是一种将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以链条式组成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总账,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去中心化。区块链数据的验证、记账、存储、维护和传输等过程均是基于分布式系统结构,采用纯数学方法而非中心机构来建立分布式节点间的信任关系,这样就避免了过去传统的中心式管理系统,实现了去中心化分布系统。

2.时序数据。区块链采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从而为数据增加了时间维度,具有极强的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可以避免数据被篡改以及数据丢失。

3.可编程。区块链技术提供灵活的脚本代码系统,用户可以自行创建高级的智能合约、货币或其他去中心化应用。

4.加密与授权。区块链技术借助非对称密码学原理对数据进行加密,同时利用分布式系统各节点的工作量证明等共识算法形成的强大算力来抵御外部攻击、保证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三、区块链技术对于解决保险业信用危机的作用分析

(一)区块链应用于保险业原理分析

区块链不需要第三方的信任机制介入,而是点对点自组织网络的构建、不可篡改的加密账本和分布式共识机制,从而实现去中心化信任的全网记账和共同公证。不可篡改、可追溯等优越性,使得记录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网络交易各方可以享有一高度安全、深度信任的交易环境。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即自动执行,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实现自动划款赔付,消除了从中牟利的可能性。作为一种有效的量化管理工具,区块链可建立一整套自动化管理体系,推动保险业尤其是新兴互联网保险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区块链技术特点对于保险的具体应用

区块链技术会改变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的交互方式,进而为保险业带来极大转变。将部分数字化的书面交易完全转变为数字化交易,同时避免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给保险业带来的信用危机。

区块链可以实现无人工操作凭借保险条件自动激活相应过程,降低了管理成本与失误率。如在旅游保险中,旅程开始保单自动“激活”,旅程结束后保单自动“失效”,未按照提前设定的时间完成旅程则启动索赔算法程序;在家庭财产险中,当检测到异常事故时,自动触发索赔;在医疗保险中,若护士或医生助理将病人档案和检查结果呈递至一个包含该病人所有健康记录的受信账本中,索赔就将被触发,同时索赔信息将被立即存档。

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记账方案,区块链没可以单独记录账目的节点,去中心化的特点避免了发生造假账的可能性,也同时保证了账目数据的安全性。另外,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经过授权才可以访问,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和用户的隐私。时间序列特点可以有效避免信息被更改的问题,并且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数据,可以自动执行设定的规则和条款。

(三)区块链对于避免投保人风险的作用

在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问题的关键都在于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缺乏一个真实可信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手段。随着国家系统性工程的推进,如果能够将更多权威的数据引入并存储在区块链上,将成为伴随每一个人的数字身份,这上面的数据具备真实可信、无法篡改的特点,对于投保人的风险管理将带来莫大的益处。目前国内首个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网络互助平台同心互助,在传统互助平台基础上,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创新实现全面透明化运作。

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可以将不同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打通,相互借鉴,可以提高核保、核赔的准确性和效率。例如在医保中,如果能在区块链上查询到投保人所有的就诊记录,甚至直系亲属的就诊记录,对于投保人当前的身体状况、患病史、家族病史就有了一手的资料,有效地杜绝带病投保。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其所占的收入比重仍然偏低。本文将从主客观因素出发,在对信用社外部竞争环境和保险业务自身优势的研究基础上,最终得出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促进保险业务的有序、深入开展,可谓“正当其时,必利其行”的研究结论。

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负责管理。2004年10月,河北正式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具体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筹备,河北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于2005年6月29日正式成立。该机构将在省委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对全省的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职能。截止到2011年,河北农村信用社在全省11个区市设立了3个市级联社、8个办事机构、154个县级联社以及4919个村镇服务网点,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的行政区域。改组后的河北农村信用社取得了长足发展,营业收入与存贷款规模逐年提高与扩大。2011年,河北农村信用社实现营业总收入403亿元,贷款余额3620亿元,存款余额5678亿元,年增长率均超过了5%,信贷结构与盈利能力有了较大改观[1]。

自2006年起,河北农村信用社开始发展以保险为主的中间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截至2010年,河北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的收入总额超过8亿元,比2009年的6.8亿元增长了近20%。但需要看到的是,与信用社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的中间业务占信用社总收入的比重仍旧偏低,只有2.9%左右;较之与农行等同等机构来看,8亿元的收入更只是农业银行总收入的7.2%,这与存贷款规模居于全省第一的农村信用社地位极不相称[2][3]。

大力发展以保险业务为主的中间业务,努力提高收入在总收入的份额比重,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内外先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共识。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也将是未来实现自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必由之路。从主客观角度来看,主要因素如下:

1 客观因素分析——信用社的竞争环境研究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农村的金融竞争也日益激烈。2007年,外资银行巨头汇丰银行正式在湖南农村开办了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同年12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也开始实施了深度扩展农村市场的发展战略,大量增设其在农村的服务网点。基于以上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竞争威胁,面临着空前的竞争压力与挑战。本部分从客观因素出发,通过利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模型,来对农村信用社的竞争环境予以深入分析,来最终说明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

1.1 同行业的竞争者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重新回归国内的农村金融市场,并开始大量增设在农村地区的营业服务网点。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不甘落后,也迅速的开展了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圈地运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县域的营业网点达1.2万个,首次超过了城市的综合服务网点,占到了全行网点总数的54%左右;县域涉农贷款总额也突破1万亿元,增速连续四年超过了100%,[4]这些都无疑给严重依赖农村贷、存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带来了空前的竞争压力。同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河北省范围内也已建立了10个二级市级分行,151个县级支行,仅2012年一年的贷款数额累计即达到305亿元[5]。面对同行业的激烈竞争,河北农村信用社只有在不断巩固传统贷存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挖掘新的利润与业务增长点,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实现良性快速的可持续发展。

1.2 潜在竞争者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了WTO贸易合作组织,国内的金融市场也随之开放。根据WTO的相关协议,我国应逐渐取消外资银行的地域经营限制,并承诺在5年的金融保护期后,允许外资银行在内地独立开设金融服务机构,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市场经营权利,这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彻底的对外开放。

2007年,汇丰银行即在我国的湖北农村地区首次开办了村镇外资银行,并于2008年在张家口市尚义县的农村地区开设了小额信贷试验基金,为进一步进驻河北乃至全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打下了发展基础。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河北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外资银行已显然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竞争者。面对外资银行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金融服务、一流的技术水平,河北的农村信用社将会面临与承受空前的竞争压力[6]。

1.3 替代品的威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与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国有大型银行与金融机构纷纷进行了自上而下的业务重组与管理改革,逐步向市场中推出了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不同目标顾客的需求,金融衍生品与替代品变得层出不穷。当前,国内的资金需求者不光可以从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中获取资金支持,还可以从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甚至是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自身所需的资金,选择范围大大扩展,这对长期以来严重依赖存、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1.4 资金供应者的议价能力

2008年,河北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张北县成立。在随后的2010年,由中国建设银行牵头建设的另一家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也顺利成立。村镇银行的成立,无疑为农村资金所有者又提供了另一个选择平台。加之以前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河北农村地区开办了大量的营业网点,更使得农村资金供应者的选择范围大大拓展,议价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这就直接导致了当前农村信用社吸纳存款的能力逐步下降,揽存规模逐步缩小,竞争优势逐步消失。

1.5 目标客户的议价能力

在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之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长期占据着垄断地位,服务水平与经营能力与一直饱受目标客户的诟病。如在服务水平上,很多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水平仍不是很高,许多操作仍需纸质单据传送与审核,这就直接导致了信用社在办理存贷等手续时过于繁琐,降低了自身的服务效率与目标客户的满意度。在经营能力上,由于长期依赖传统的存、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在对保险、办理汇兑承兑等中间业务上一直持消极态度,始终把其作为 “次要业务”来实施开展。但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开始不断多样化,加之很多金融机构纷纷进驻农村金融市场,目标客户的议价能力有所提高。随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短板与目标顾客的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与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本部分基于迈克尔.波特的五力模型,从同行业的竞争、潜在竞争者、替代品威胁、资金供应者的议价能力、目标顾客的议价能力等5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的微宏观竞争形势。由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形势不容乐观,竞争优势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中逐步丧失,来自内外部的竞争压力也不断显现。在此种客观条件下,河北农村信用社只有认真分析当前的竞争环境,不断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努力发展以保险业务为主的中间业务,完善自身的产品服务体系,才能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取得跨越式发展。

2 主观因素分析——保险业务益处研究

除了受客观竞争环境影响之外,从主观角度来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具有的很多益处,具体表现在:

首先,保险业务具有风险小、成本低、派生性强、业务量大、附加值高、收益稳定等诸多优点,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不仅可以大大增加自身的营业收入,拓宽营业范围,降低营业风险,还能充分提高人员与网点的利用率,最大限度上回收了网点建设与人工培训成本,增强了自身的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河北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7]。

其次,产品与服务的本质在满足需求。农村信用社开发的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根本上仍是不断满足目标客户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因此,从服务客户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丰富自身的经营内容,延伸了金融产品的经营链条,有效的满足了目标顾客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与忠诚度,稳定并发展了农村信用社在目标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与竞争优势。

最后,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可以实现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良性合作,带来“1+1>2”的双赢效果,为目标客户带来“一站式”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信用社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通过以上的主客观因素分析,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不仅是稳住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份额,发挥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自身营业收入,赢取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必由之举,因此,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促进保险业务的有序、深入开展,可谓正当其时,必利其行。

指导老师:冯文丽,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结算期为150天、理赔率为90%、在1年内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疏忽,在发货时放松了对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控制,最后实际发货比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多出了近百万欧元。结果该客户突然宣布破产,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该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内的出口收汇给予90%的理赔,超额发货部分不予理赔。后来,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才对超额发货部分给予了不超过50%的理赔。由此可见,这种额度失控风险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申报延时风险

申报延时风险也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其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对境外客户发货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发货信息,提报发货发票、发货提单等单据;二是当境外客户出现收汇逾期时,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已经发生逾期收汇的信息。由于申报不及时,不能使保险公司迅速跟踪调查客户的信息,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四)风险控制机制失效风险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很容易放松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认为投保之后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只是规避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其发挥风险规避、促进出口作用的大小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企业自身的收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再辅之以出口信用保险,发生风险的几率就小,出口信用保险就越能起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反之,作用就越小。

(五)分散投保、效率低下风险

由于对关联公司的出口不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一些通过设立境外销售子公司来扩大海外销售的大公司,一般采用境外公司直接在当地投保信用保险的办法,但由于信用保险具有政策保障性,不同的境外国家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同,其保险费率与理赔程序也不同,由境外公司分散投保很容易导致投保成本高和理赔效率低等问题。

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外汇账款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出口信用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出口促进作用的重要保障。对出口企业来说,一套完善的内部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开发新客户前的综合调查、结算方式与结算账期的合理选择、投保额度的合理申请、发货后的动态跟踪调查等。只有将企业内部的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与出口促进作用。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综合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统一管理制度,如可以由财务部门的收汇岗位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多级审核制,即在发货时由发货人员、财务人员、部门经理等多级审核,通过多设审核闸口防止超限额发货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台账制度,逐笔登记限额内的出口发货情况。四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动态检查制度,每一笔发货之前都应仔细检查未收汇余额是否还在额度之内,对于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必须立即跳闸。五是建立出口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按周、按月编报分客户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分析报表。

(三)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企业一旦获得保险公司对出口客户的循环授信额度并正式开始发货,就必须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申报对授信客户的出口发货信息,提交发票、提单等出口单据;二是一旦发现出口客户出现收汇逾期的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的逾期信息;三是一旦客户的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四)对终端客户进行集中综合授信管理

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扩大出口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申请对终端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目前,国内已经有大型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投保模式,即通过国内母公司的总授信额度向境外销售公司的所有重要终端客户分别申请一个子额度,当终端客户发生收汇风险时,由国内保险公司统一理赔。这样操作不但可以降低综合投保成本,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五)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与账期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完全分散出口收汇风险,因此,企业在出口业务上,还必须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结算账期。投保前与投保后应采用一样严格的控制标准,而不能在投保后就放松控制标准。企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在投保时,才能尽量争取到高的理赔率。

(六)与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应该与保险公司实现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企业及时将了解到的客户资讯信息告知给保险公司,同时应向保险公司随时了解其掌握的客户最新的资讯信息。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可以将客户可能发生的收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实现共赢。

责编:险峰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探讨

信用保险,特别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我国出口全局作用越来越突出,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来管理本企业的信用风险,扩大业务的出口企业越来越多。但是许多企业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业务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存在困惑,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阶段

信用保险整个业务的环节比较复杂,我国信用保险业务阶段与国际上ECA成员业务处理过程大体相同,分为五个基本阶段。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目前我国信用保险投保阶段和国际通行过程基本一致,首先企业需就自身情况与拟投保买家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书,SINOSURE受理后与出口企业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该保险单相当于SINOURE与企业签订的保险业务关系形式上的总合同,表明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一般不表示实质意义的信用保险业务。

(2)买家资信调查阶段。投保阶段企业与SINOSURE建立保险业务关系后,企业需要就其打算投保的客户向SINOSURE申请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的目的是为SINOSURE了解企业买家客户情况,评估风险,满足企业投保需求提供信息保障。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投保企业就拟与其客户采用的交易支付方式,以及信用期限,一个付款周期最大后付款金额等情况提供给SINOSURE。通常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形式,付款的信用期限一般是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属于中长期信用保险,不在本文探讨之列)。SINOSURE根据买家信用记录、信用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等诸多因素,结合企业业务需求情况确定信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企业提出申请的限额情况SINOSURE都能满足,关键要视企业客户信用综合情况而定。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一笔货款收汇后,其占用的限额自动空缺出来,转为覆盖下一笔业务应收账款。信用限额即SINOSURE赔偿的最大额度。

(4)出运申报阶段。限额批复成功后,企业就SINOSURE批复的信用限额项下的出运在报关出境后向SINOSURE申报。SINOSURE受理录入业务系统后,申报项下的出运相关收汇风险由SINOSURE承担。

(5)追账与赔付阶段。如果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项下的货款未按时收回,不管是买家破产、拖欠、拒付以及政治风险等情况,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SINOSURE承担责任。同时SINOSURE还会接受企业委托追账。

信用保险各阶段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是管理信用风险、扩大业务、获得融资便利以及损失弥补,对企业来说获得这些“收益”就必须付出成本费用。除通常意义的保险费外,按照国际惯例,有些环节企业还必须另外付费,而在我国有些环节企业得到的是免费的服务。因此总的原则是如果企业有费用付出或收益流入都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这些费用与收益流入的额度计算确认比较容易,科目与明细科目设置相对较生疏。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相关会计处理。国际上ECA成员通常对出具保险单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与服务费,在我国SINOURE目前对此基本采取免费政策。如果获得的是免费的服务,企业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发生费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获得业务凭证后作会计处理,这些费用支付一般用人民币,借记“管理费用――信用保险申请费”,贷记“银行存款”。

(2)资信调查阶段的费用与会计处理。SINOSURE资信调查在全球范围内是委托ECA机构成员操作,在资信调查过程中国外受托方要花费人工费、信息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因此SINOSURE一般应向企业收取资信调查费(一般为人民币支付)。费用支付后,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资信调查费”,贷记“银行存款”。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费用与会计处理。信用限额是在对买家客户信用能力综合评定的额度,预示着我国企业在不高于限额载明支付方式风险基础上能与该买家客户交易的最大安全额度,虽然限额评估有时存在偏颇或不科学的瑕疵,但总体上限额提现为我国出口企业的资源。如果某一企业申请了限额,由于业务谈判破裂,或放弃投保不用,会导致限额闲置,但有可能我国其他企业需要利用信用保险对同一买家出口,却无法获得。这样会导致矛盾。因此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不用,ECA机构成员要收取信用限额闲置费。同时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也会收取申请费。我国企业如果要支付所提费用(一般为人民币支付),其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申请费”、“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空置费”,贷记“银行存款”。

(4)出运申报阶段保险费用与会计处理。企业限额项下的出运申报成功后。相应应收账款就纳入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企业会得到SINOSURE的保费付款通知书。企业可以用世界通行货币或本国货币付款,我国企业一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人民币或几大世界主要货币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有每一笔申报及时付款,预先支付或年度最低保险费等多种方式。不同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有一足区别。具体包括:一是企业按逐笔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会计处理。该方式下每一笔保险费可以直接归集到每一笔业务费用中,不存在摊销处理,较为简单,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二是企业以预交保费方式支付保费的会计处理。该方式下,业务过程分为预先缴费时和出运申报实际发生保费时两个过程。预缴保费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交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申报出运实际发生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预付账款――预交保险费”。有些企业认为实际产生保险费时贷方引入待摊费用科目来核算,笔者认为应以简明、清晰为准。如果预付保险费不足抵扣,企业追缴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结算时企业收到剩余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一预交保险费”。三是企业以年度最低保险费交纳方式支付保费的会计处理。此支付方式虽然和前一种情况一样都是企业在先把一定款项转移到对方户头。但是性质不一样,前面情况是预付性质,对企业是资产,对方则是负债。而最低保费缴纳方式对企业是不能退回的,是需要摊销的费用,而对方则是实现或将要实现的收益,不构成其负债。企业年初支付最低保费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最低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实际出运申报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最低保险费”。当最低保费额不足,企业需要补交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当企业最终申报产生保险费低于最低保险费,对方不退还,对企业是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5)追账与赔付阶段的会计处理。如果信用保险项下的款项出现未按期收回状况时,企业应按保险合同条款向SINOSURE书面通报可能损失情况,SINOSURE经过,调查后给予企业赔付。在赔付实际支付前,一般企业须将债权委托给SINOSURE代为追账。追账费用与追回款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权益比例分配。当企业与SINOSURE相关赔付处理完毕,收到赔付款通知书(一般以通行的外币计价和支付),表明SINOSUE已经确定赔付相应的金额给企业。这时SINOSURE构成对企业的应付款。企业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赔款”,贷记“外汇应收账款”。企业收到赔款通知书到实际收到赔款一般有一定间隔时间,所以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到赔款的银行水单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赔款”。当信用保险机构追账完结后,一般会发生追账费用和追账收入(即追回款),费用与金额的分配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与公式计算确认。对于发生的费用纳入营业外支出。追回款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更为妥当。追账费用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其他应付款”。追账收入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当实际支付费用与收到追回款时分录分别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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