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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现“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这一伟大工程的过程中,法学专业作为一门重要的远程开放教育专业,其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分析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环节内涵基础上,论述了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 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
一、树立正确的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环节教学理念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中实践的意思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教学”则是“教师把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的过程”,总而言之,实践教学就是教师为使学生能够实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目的把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是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过程,是学生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专业学习过程中理论课程的延续和拓展。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1. 远程开放教育实践环节教学
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的教育形式下,其实践教学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实践教学,每个开放教育学员的专业背景、文化基础、自学能力以及年龄、职业、家务负担等方面情况不同,针对不同的学员必须因材施教,实现其实践环节教学,比如实习、实验和社会调查研究等等。
2.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以实习和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为实现远程开放教育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必要让学生不仅能够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形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眼光看待社会事务,在工作单位中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
二、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现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
用案例教学法,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以具体案例为出发点引导学生为主体,用法学理论讨论分析案情,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习形式,给学生提供职业训练的平台,提升其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熟悉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经过实践教学后,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逐渐将一些理论运用于实践,能够得到较好的锻炼,增强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推动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交流互动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法或叫做判例教学法,还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形式,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师生之间的问答,辩论,形成了师生之间的良性的交流互动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学模式,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积极讨论,激发了学生对学习探索发现的兴趣,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会运用思维能力面对法律问题,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增强,就更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加深交流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教师更新教学观念
通过实践教学,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师跳出传统讲授式教学,作为组织者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引导学生主动用法律思维思考,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有所关注,这样也提高了教师更新教学观念的意识,不再故步自封,以平等的对话和积极的互动充实实践教学。
十八大以后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长期仍将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应当积极研究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以克服当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摘要】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应用远程教育手段已经为我国培养了大量高等成人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我国的法制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教育现实和学员实际状况的改变,确实也出现了一些不太适应现阶段法学教育发展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我国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完善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开放教育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模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相比,无论是在教学手段还是教学技术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该种教学模式对于较为有效率培养大量能够达到一定目标的大众性专门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统一的课程设置。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选修课可由地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法学专业80%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基本不涉及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二)多种形式的教学,面授学时大大缩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所开课程,一般面授学时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学时的一半,其余学时由学员自学,以及网上导学和其他学习活动学时数构成。学员可以通过看电视录像,和教师在网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统一考试。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根据课程属性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命题权限。中央电大掌握统设课程的命题权限,省级电大掌握省开课程的命题权限。不管统设课成还是省开课程在每个学期期末都按照统一的时间和安排进行考试。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形势的变化
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当前,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一次就业签约率创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学专业之所以出现学生就业率屡创历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为招生黄牌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高校扩招。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并不算高。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许多原来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时间大量激增,而导致供给大于需求。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其他专业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核心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较高,将大多数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相对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对于成人法学毕业生也会产生示范性的冲击效应,会对成人法学学员的职业期待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对这种冲击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对,将直接影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一)面授到课率下滑。虽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强调学员可以灵活的根据自己实际,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但是还是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面授学时。面授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来面授学时就比较少,到课率还出现下滑,学员通过开放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层教学点,考虑到学员到课率下滑,干脆就更加减少面授学时,于是学员就更加不来,形成恶性循环,使得面授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作为最早开设的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之一,各类网络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学员本来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的,但是在实际中学员队这些网络资源的利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学员除对有关考试的资料比较关注外,其他资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试压力较大。由于面授到课率较低,网络资源利用也差强人意,即使学员自己自习比较努力,其学习效果还是不理想。这直接使得学员通过期末考试的难度增加。学员留考几个学期都没有通过考试的情形也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目标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扩招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来的缺口,而且产生较大的剩余。法学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白热化。法学毕业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众化的目标“留得住、用得上”与法学毕业生的精英化方向产生较大差距。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其就算认真学习,圆满达成各项目标,但是很难说他们毕业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毕业生抗衡。所以其目标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学习的目标对他激励作用逐渐降低。从而到课率,网上学习积极性均降低了。
(二)教学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学方法不适应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是教学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学员感觉学习不到东西导致对上课失去兴趣。较多的教学点因为面授课时较少,教师没有能够在面授学时内对课程作出有效的处理,使得学员能够得到该门课程所能给与的知识、技能上的满足,学员因而到课率有所降低。教学点因而顺势有砍掉相应的面授学时,使得学员就更学不到相应的知识技能,就更不来上课。这些教学点实际上放弃了对学员知识技能的满足,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五、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确定培养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教育形势,要求我们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思路上必须实现以量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思路的转变必然带动培养目标的改变。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对毕业生的职业要求有所满足。毕业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与学历提升的需求应该进一步结合起来。培养能够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较高法学素养和相应技能的法学高级人才。毕业生就应该: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及相关的资格考试。
(二)教学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学习为主,采用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支持服务。在学期开学前,辅导员必须把征订到的教科书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能按时拿到教材进行学习。在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学生搞好学习。对城市地区学生,主要采取网上师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学服务,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利用电子邮件辅导,周末面授辅导等形式解决学生学习难题。对边远地区学生,为他们提供教学辅导录像,疑难问题解答录音,期末复习资料等多种媒体的学习资料,使学生有充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在学习中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又通过电话,信函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大多数问题。剩余的少部份问题再由学生记下来,留在期末面授课中加以解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边远地区的学生也能较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2、加强对学员自主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和学生平时自主学习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有少数学生平时不主动学习,只等到期末面授再来学习,教科书一片空白无任何学习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学生的书上要有学习记录、每个学生必须写出简要的读书笔记等。每个学生必须编制学习进度表,并按制定的计划进行学习。除此之外,每位学生都必须按导学上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业,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师批改。学习记录和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形成性考核成绩紧密挂钩,直接影响课程学习的总成绩。此外,教师还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分别询问个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经常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
3、加强对学员移动学习、网上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和其利用媒介学习的质量息息相关。要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必须对网上学习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与引导。加强学员和老师的网上交流互动,使得其网上学习获得实效。比如说,一名网上导师长期辅导一个小组的网上学习模式,加大网上学习考核的力度等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摘要:网上教学是开放教育突破传统课堂式教学模式的一大特色,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案例教学更是适合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一种教学模式。笔者在《国家赔偿法》课程的网上教学活动中,探索运用案例式教学,以期为今后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相关课程的网上教学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案例式教学;网上教学
1 研究背景
2010年7月,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要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1];要“办好开放大学”[2]。2012年6月21日,教育部正式下发文件,批准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开放大学。同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和上海开放大学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
在开放大学成立后,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开放教育的教学管理内容,在充分发挥其原有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和构建适合开放大学发展方向的教学模式,拓展教学内容,是每一名远程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而且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的选择。当前,国家开放大学正在努力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模式,因此,开放教育的教学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加强教学内涵建设,以实现开放大学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2 关于案例教学法
19世纪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of institution)。1870年,兰德尔担任了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在当时法律教育到了亟待改革的历史关头: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教学法因袭守旧,未能反映法学领域的最新成就,还有就是关于法律的案例和文献急剧增多,而美国法律界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兰德尔指出,“法律条文的意义在几个世纪以来的案例中得以扩展。这种发展大体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追寻。” 在兰德尔的倡导下,哈佛大学法学院启动案例教学法以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需求。自那时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和不断发展。
3 网上案例教学模式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然选择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案例教学法逐渐引起我国教育界的重视,高校和基础教育领域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日益深入。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在2001年开始招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员,根据专业特点,不断探索研究 “开放、动态”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有目的地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网上教学活动。在法学专业多门课程中,特别是通过《国家赔偿法》的教学实践,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案例式教学模式进行了探索研究。
3.1 网络教学是开放教育的主要教学手段
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开放教育的网上教学突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更加注重教师面授辅导与学生个人自学的结合,以及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导学、助学和自学的结合。教师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并指导学生进行实时的案例讨论与辩论,也可进行通过保留案例讨论发言,进行非实时的交互,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可见,开放教育的实践教学应当突出特色,重点在网上教学方面开展活动。
3.2 案例实践教学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然要求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单纯地进行系统理论知识的讲授不能完全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部分来是来自与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岗位,比如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部门等;有的是准备毕业以后投身到法律工作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对法律感兴趣,想通过学习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基于专业特点和生源特点,就要求学生在修完全部课程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实践来看,在当代社会,“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法学教育的真谛不仅仅在于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信息和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动手能力,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3]。因此,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各种法律事务。因此,在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应当从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入手,通过对案例讨论、讲解和分析的教学环节,实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3.3 网上案例教学是开放教育与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契合点
自19世纪下半叶,哈佛大学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和不断发展。在开放教育中,为适应远程教学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得到进一步发展,我们开展了网上案例实践教学——这是一种既能够发挥开放教育网络教学的特色,又能够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教学模式。
网上案例实践教学是一种现代实践教学模式,而非传统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教学模式。传统实践教学是通常是由教师组织学生面对面的进行分组讨论或辩论,或者组织学生利用半天或更长的时间进行参观学习,这些方式对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学生来将更为适合,而对于开放教育的成人学生来讲,受到家庭、生活、工作等因素的影响,操作起来相对困难。而网上案例实践教学则是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教学活动。
4 网上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网上实践教学可以分为实时的与非实时的两种。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在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络平台上进行交互。而非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则是通过网络平台保留发言的功能,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以让其他学生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参与讨论,也可让参与过讨论的学生根据其他同学的发言而再次发言。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也可以延伸成为非实时的形式。对于完整的网上案例实践教学,它的教学流程可以通过下面。
4.1 网上案例教学的前期准备阶段
无论是单纯的网络教学还是面授辅导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情况,授课教师一般都要提前在网络平台或面授课堂上,给学生提出若干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学生进行网上案例讨论进行总动员。每次网上案例教学活动以1—2专题为宜,进行案例讨论。在每一个专题中,可以选取比较典型的2—3个案例,供学生讨论。提前一周时间,授课教师应当把即将讨论的案例上传到课程平台上,学生可以下载后,进行学习、查找相关资料,并提前准备回答的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课堂时间,又可以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自学和准备。
4.2 网上案例教学的实施阶段
每次网上教学活动参与的学生数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学生人数的多少,授课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组织案例教学。在学生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先让每一位学生进行发言,然后,归纳出几种不同的观点和问题焦点,供学生进行下一步的讨论。在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教师可以组织2—3名学生进行重点发言,发言以后,其他学生可以提出不同见解。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发言,对他们提出一些启发性的问题,进行由浅入深的引导。经过讨论阶段,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点评过程中,不宜直接给出标准答案,而是总结学生发言中的不同观点,指出其思维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做出综合评价,给他们一个参照点。
4.3 网上案例教学活动后的延续阶段
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结束后,课程平台仍然开放。对于已经参与网上教学活动的学生,可以就相关案例进行提问或者互相讨论,或者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例和同学们一起研究。而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实时教学活动的学生,他们也能够完整的看到整个教学活动的内容,以供他们参与和学习。
5 网上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几点
5.1 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准的师资队伍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关键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是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4]因此,对于授课教师而言,一方面应当具备案例的筛查、选取能力。目前,可以参考借鉴的案例很多,但是真正适合案例教学的案例还需要授课教师进一步加以判断。另一方面,在网上案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应当具有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掌握学术动态,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具有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及时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新问题,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科学准确的的评价和指引。还有,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师必须注意到开放教育的有些学生入学时底子薄,有些学生则实践经验丰富的特殊情况,结合开放教育学生的特点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启发性和针对性的案例和引导学生由浅入深的讨论和分析。因此,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师还有很多工作要在今后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挑战中完成。
5.2 学生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前提
学生是网上案例教学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学生参与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每次教学活动的效果。在网上案例教学活动前,应到做好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动员工作,并指导他们掌握案例讨论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准备案例讨论并参与到网上活动中,踊跃发言。
5.3 完善的配套改革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辅助环节
完整的教学环节应当以终结性考核为最后一个环节。课程的考核方式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近几年,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对《国家赔偿法》等部分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改变,由过去的闭卷考试改为开卷考试,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卷的比例逐渐加大,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旨在重点考核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这样的转变,学生不必像过去那样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平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己学习的系统性,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摘要】总结性评估结束后的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种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探求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摘 要】通过对互联网+背景的介绍,分析了其对教育领域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的影响,在分析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托互联网及多媒体技术进行课程实践设计、利用网络交流平台有针对性的安排实践内容、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整合相关网络资源为课程实践提供支持服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开放教育;环节设计;在线平台
“互联网+”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对于社会各个领域都影响巨大,它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调节方式,更是一种高效的媒介工具,是大数据时代下萌发的产物。而对于以远程教育为主业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而言,既受到了冲击,又给予了机遇,更是一种革新的动力。
1 “互联网+”对教育的影响
1.1 取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质的变革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不在单一。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便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只需轻点鼠标即可,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有条件的选择并储存起来。优质的教学资源不再封闭,并且向社会大众敞开了大门。如哈佛的公开课程、慕课、微课程等的出现,对于传统的知识获取方式而言,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使得知识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知识的专业化、便捷化特征凸显。
1.2 传统的教学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学方式主要依赖于课堂教学,学生获取知识的来源主要依赖于教师的讲授,学生出于被动地位,难以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难以真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互联网的出现,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犹如大海啸。互联网所采用的信息技术对于教育领域的影响十分巨大,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互联下的教学模式已不是以教师为主,而是以学生实际需要为主。授课的方式已不是依据教材按部就班,而是针对实际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
1.3 改变了远程教育的现有格局
广播电视大学成立时的初衷就是借鉴英国开放大学、美国凤凰城大学的成功经验,为成人提供获取知识的途径。当时,采用广播收听和电视观看等手段进行授课,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可见广播和电视是当初的远程教育手段。而互联网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开放教育的技术运用手段以及授课的方式受到了冲击,广播电视大学作为远程教育主体的地位受到了威胁。
2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分析
2.1 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缺乏实际操作性
目前,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的开展主要还是依托于课堂讨论、组织学生现场或是开展社会调查。学生为了完成课程实践任务,无论是在讨论中还是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过程中都是敷衍了事,一味应付,失去了课程实践的意义。笔究其原因还是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所致。
2.2 课程实践内容针对性不强,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互联网技术的提升带动了整个信息技术的革新,信息的交互更为透明、便捷。而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而言,课程实践设计内容过于陈旧,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课程实践的内容只注重共性而忽略个性。开放教育的学生来自于社会各个行业,对于专业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因为课程实践和学习关注的焦点也各不相同。仅仅通过班级论坛进行案例讨论,加之案例的内容过于陈旧,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导致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案例讨论的效果不佳。
2.3 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强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目前利用互联网方面主要表现为班级BBS论坛、在线答疑论坛、网上模拟法庭等手段。这个网络平台的设计相对简单,仅仅是文字和视频的交流,承载在线使用的人数有限。而相比较于国外的慕课而言,更是体现了技术上和设计上的不足。不仅如此,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不足,客户端的设计工作不尽人意,无法体现出对智能手机用户的便捷服务能力。
2.4 网络教学资源整合和课程实践教学的兼容性不够
传统的开放教育课程实践环节中,教师往往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组织,无论是手段和还是知识层次的设计及考核都过于落后,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对于教学水平而言也无法得到提升,通常是教师的辛苦得不到学生的认可。而对于网络上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学教学资源,教师的驾驭和整合能力十分重要,也是实践环节设计的基础。只有充分整合网络教学资源,结合学生和社会实际,开展专项实践,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网络教学资源服务于课程实践教学,通过课程实践教学来检验网络教学资源整合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课程实践的专业性和适用水平。
3 “互联网+”背景下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研究
3.1 依托互联网优势,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课程实践设计
“互联网+”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有效服务,教育领域也不例外。互联网的普及以及高效性已经让众多行业和领域开始了变革,而对于开放教育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而言,更需要依托互联网的优势,有针对性,有选择性的进行。通过设计实时在线模拟法庭、在线仲裁、在线调解等版块,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参与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以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点,还能彼此进行交流,更能提升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积极利用网络交流平台,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实践内容
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交流的工具有多种,在线交流成为了主要渠道。如微信、QQ等软件的出现,使得彼此之间的交流距离更为缩短了,并且其参与的群体日益庞大,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提升。可见,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实践,必能提高学生参与的数量。当然,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也要针对不同的受众,要分层次的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在线交流平台,都要因材施教,真正体现课程实践的意义,达到课程实践实际的目的。
3.3 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法学专业的课程理论知识较为枯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是偏理论、轻实践,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究其原因之一便是知识不直观,缺乏实践机会,因此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十分必要。通过开发实践游戏软件,让学生在游戏中模拟律师、法官、检查官、当事人,可以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3.4 及时整合相关网络资源,为课程实践提供支持服务
当前的时代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强调的是数据的共享,而对于网络优质教学资源的整合正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一个体现。网络教学资源的整理并非盲目的照单全收,而是需要比较、提炼和总结。例如,美国哈佛的公开赛介绍美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吸取其精髓,而并非是全部照搬,因为分属法系不同。若是一味照搬,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四不像,反而失去了借鉴的意义。而网络优质资源的整合还要着眼于课程实践设计,要一切从课程实践的设计和目的出发,保证知识点考核的全面性。
综上所述,以“互联网+”为背景,通过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四项解决措施,非就能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目的,一些教学实践上的深化改革,还有待深度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