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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下互联网经济的探索

时间:2022-03-18 1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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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下互联网经济的探索

一、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

所谓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由此可见,协调发展其实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其主要是对经济、社会与环境三者进行协调和平衡,不要为了一味地追求经济的发展和GDP的增长而以环境的污染破坏为代价。曾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一切以付出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协调发展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具有浓郁的利益衡量色彩,需要现代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好平衡、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共赢。“并重”简单而言是不能单纯地追究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对环境保护要给予同等的重视,重在保护环境;“协同”具体而言是注重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促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来就不是割裂的,二者互为一体;所谓“兼顾”是在上述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具有共性的前提下,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差异性,兼顾不是无原则的利益妥协。“调整”则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出现矛盾时,率先以保护为基础和核心,遵照保护优先的首要原则;“共赢”则是指实现双方的共同利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到保护环境,二者共同发展和治理。因此,协调发展的前提是做到二者并重,二者间的协同是实现协调发展的基础,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兼顾,即在强调共性的基础上,兼顾二者的差异性,最后,调整是协调发展原则的保障,最终目标是实现共赢。有序的发展在协调发展中产生,并将在协调中产生新的发展秩序。综上,协调发展原则不是发展与环境的简单结合,而是对不同的利益加以综合权衡并整合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发展原则是从“生态-经济-社会”系统整体出发来看待环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环境保护的地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生态良好全面协调发展的发展方式是协调发展原则所认定的正确的发展方式,人类的需求就是发展的核心,不仅可以使人们能够体会到发展带来的享受,还可以把发展过程中的负能量减到最低的限度。

二、协调发展原则确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

协调发展原则最终得以在我国《环保法》中予以确立经历了众多阶段,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下,协调发展原则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变化,最终确定的协调发展原则是经过检验的、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因此被写入立法。

(一)“协调发展”原则在立法确立所经历的主要阶段

1.我国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五条提到了对环境保护和改善要统筹安排。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系统的保护环境的法律便是该法。但在这部法律中,协调发展的思想仅仅是处于刚萌芽的状态,虽然该法中对协调发展原则有提及,但是在当时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环境下,该协调发展原则并没有真正地做到指引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2.1982年,国务院的《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纳入到综合平衡的内容中,将环保计划纳入经济计划当中。该决定提出的背景是实施改革开放以及大力倡导发展经济的政策后,各地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全面开花,但是环境质量日益恶化,党中央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因此通过国务院该决定,从“综合平衡”的角度认识和解决问题。该决定首次要求将环境保护计划加入到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中去,该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协调发展原则的最初模型,因此该提议也可以看作是我国在协调发展原则上迈出的第一步。尽管如此,该提议与本文所讨论的“协调发展”原则仍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同,其最初的偏重点仍是经济发展相对重要,对经济、环境与发展的总体性规划仍然缺少充分的认识。3.1983年12月党中央成功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上对“协调发展”的思想做出了准确的表述,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该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的“协调发展”原则在本质上是相一致的。4.1989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四条则明确提出协调发展原则。该条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最终形成。

(二)当下协调发展原则适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协调发展”原则再次受到了环境法学界的重视,环境法学界的各大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协调发展”原则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综合来看,目前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哪个更处于优先地位。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观点是发展优先,另一种观点是保护优先。首先,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放在对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将二者进行割裂看待的这种做法很容易使人们在二者的优先性之间产生争论,这种争论实质上是“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对立。要消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实现二者的统一,其本质是要实现“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统一。其次,在践行“协调发展”原则的进程中,人们对其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也出现了不同的解读。该解读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西南政法大学的陈泉生教授为代表,陈教授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替代协调发展原则;另一类观点是以人民大学的周珂教授和武汉大学的韩德培教授为代表,该类观点主要认为:协调发展原则等于可持续发展原则。《里约宣言》第四条表明:“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基于上述宣言,笔者个人认为,协调发展原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协调发展原则的协调。因此,无论是协调发展原则还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而言,协调是三者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立场,协调是实现三方共赢的渠道。

三、互联网经济下的原则适用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张赞曾说过:在中国,总体环境质量和工业化的发展是不协调的,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势必会造成总体环境质量的下降,在局部环境质量中,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呈递增现象,在此背景在下,互联网经济以其经济新型、环保、便捷等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进而发展迅速。以“蚂蚁森林”为例。“蚂蚁森林”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支付宝用户更是这款产品的亲身使用者。“蚂蚁森林”是“互联网+公益”模式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互联网+公益”的成功典范,其是由阿拉善SEE基金会与蚂蚁金服共同合作开发设计运营的产品。“蚂蚁森林”项目从2016年启动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蚂蚁森林低碳计划”的首次问世是由蚂蚁金服集团的总裁井贤栋先生在2016年的首届天津绿色金融论坛上提出,首先该计划给4.5亿的支付宝用户建立个人碳账户,其次对支付宝用户通过走路、地铁出行、在线缴纳水电煤、网络购票、网络挂号、骑用共享单车等方式节省的碳排放量进行计算,进而换算成虚拟的能量,最后虚拟能量积攒到一定数量便会成为一棵虚拟的树,虚拟树长成后,蚂蚁金服和公益合作伙伴就会在我国西北以及内蒙古等沙漠化严重的地区种下一棵真树。网络种树已成为一种新风尚,并受到人民日报的大力点赞。据蚂蚁官方统计,支付宝每天种树6万多棵,支付宝好友之间“互偷”能量已经成为休闲之余的一种乐趣,在做公益的同时,也调节了日常工作中的压力。蚂蚁金服的该种“互联网+公益”的模式也受到了联合国的高度评价,称其在“全球碳市场具有独一无二的实践意义”。该模式不仅吸引了更多的人使用支付宝,也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蚂蚁森林当中,在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环境保护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直至今日,蚂蚁森林依然是绿色金融的国际标杆。

(一)以此种方式来带动“支付宝经济”的发展

从蚂蚁金服方面提供的资料我们看到,从2016年8月上线到2017年1月,蚂蚁森林的用户已超过2亿余人,累计种树111万棵。不可否认,蚂蚁森林的骄人成绩支付宝平台功不可没,产品本身也融入了浓厚的支付宝风格。蚂蚁森林对用户群体不加限定,其认为提倡公益应该是所有人都进行参与,并且,期将该集团员工的公益活动时间算入其业绩考核的范围内,集团所有员工每年至少做足三个小时的公益活动才算业绩过关,将公益理念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进行传播和实践。

(二)对于恢复当地的生态具有重大的意义

蚂蚁森林的种植区之一阿拉善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面积27万平方公里,其面积为江浙沪三区之和还要多,但其常住人口少,且分布不均,多分布在经济不发达的小镇中。阿拉善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低,主要地形是沙漠和戈壁,最近几年,由于过度放牧和不当的灌溉方式,阿拉善盟内的腾格里沙漠、巴丹吉林沙漠、乌兰布和沙漠等有接壤的趋势。至此,通过分析阿拉善地区的生态环境,阿拉善SEE基金会决定在此地种植梭梭。梭梭作为灌木植被,具有发达的根系,耐旱耐寒,且种植成本低,易存活且不会因过度繁殖破坏阿拉善地区原有的生态系统,非常适合阿拉善地区生长。梭梭的种植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住几大沙漠扩散的趋势,对于防风固沙,减少沙尘暴的出现也大有裨益。

(三)为当地的农民提供新的工作机会,创新经济发展

改善阿拉善地区的生态环境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封山禁牧,恢复草场,该举措最大的障碍便是影响当地居民的对原有土地的利用和放牧,帮助当地居民重新找到工作是进行改革的当务之急。经过论证和实践,让当地居民参与梭梭的种植和养护成为公认的良策。不仅如此,有“沙漠人参”之称的肉苁蓉可以嫁接到梭梭的根部,肉苁蓉具有极高的要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即通过嫁接肉苁蓉发展药草种植,又公益植树保护了环境,再次体现双赢。

(四)社会效益

蚂蚁森林最大的效益在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首先,通过一克克能量的积攒,对人们的环保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互联网+荒漠化防治”被誉为具有东方智慧的绿色经验,这种模式不仅仅对我国产生影响,其要是对《巴黎协定》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补充和实践。截至2017年底,蚂蚁森林已成功植树1025万棵,种植总面积超过16万亩,蚂蚁森林用户近2.5亿,累计减排近130万吨。其次,以互联网为平台,社会和企业的能量被有效的集中起来,环保与公益不再是企业和社会小部分人来做的事,全民参与环保成为现实。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在实现环保目的的同时,也为企业塑造了良好的形象;个人参与环保,实则是为我们自身和后代创造更美好的生存空间、呼吸更新鲜的空气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四、互联网经济产生的负面作用及解决建议

(一)产生的负面作用

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有关行业发展迅速,例如快递行业、饿了么、美团等外卖送餐平台,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带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负担。有数据显示,以饿了么、美团等为代表的外卖送餐平台一年消耗一次性餐盒146亿个,美团每日的订单量达1200万份,根据三大外卖平台公开数据显示,其每天所需塑料包装袋的覆盖面积相当于59个足球场。另外,快递行业一年亦需要120亿个塑料包装袋,近250亿米封箱胶带。由此产生的塑料袋和一次性餐盒、筷子等外卖和快递垃圾数不胜数,白色污染愈加严重,外卖垃圾“围城”除了塑料制品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以外,垃圾的回收和处理不及时、不完善也是主要原因。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率先出击,将外卖订餐平台以经营模式存在缺陷,未对公众设置是否需要一次性餐具为由作为被告向北京市四中院提起了诉讼。外卖垃圾问题已经上升到了社会问题,该模式下的经济增长与我国《环保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相悖,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需要制定和出台有效的措施进行质量和解决。

(二)解决建议

1.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解决机制。第一,面对环境与发展的问题,政府应作为综合决策的主体。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首先应该依法决策,依法治理,即完善立法,对环境保护的程度和范围给予明确规定,在依法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做到环境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其次,确立明确的执法部门,制定详尽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对决策信息定期公布,重大问题的决策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办法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问责机制,对不依法执法的人员与单位进行追责。这也意味着政府作为综合决策的主体在拥有决策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决策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放权的同时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第二,确立环评优先,改变预防为主的传统保护理念。根据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来看,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还未涉及相关政策,换言之,真正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还未确立,因此,我国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将有关政策纳入到正当的法律程序当中,有关经验可以参照或借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2.灵活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立法控制。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第二,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有效的利益救济机制,通过司法对利益的个别调整矫正立法在整体利益选择中的偏差,宏观立法与微观司法相结合,在各合法利益之间做出合理平衡。协调发展原则究其本质是环境利益与社会以及经济利益的平衡,是以生态和经济理念为基础,对环境、社会和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予以调整。各有关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论证,确保上述三者之间可以协调发展。3.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对行政决策的法律控制。公益诉讼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催生了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即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对有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为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为监督和制约不当行政决策的有利武器。虽然公众参与下的公益诉讼在程序具有正当性,但为了防止公众参与下有关决定的有失偏颇,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有关规定,即,在维持原告诉讼资格“直接利害关系”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扩大公民提起环境诉讼事由的范围,赋予公众参与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才能真正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4.资金政策支持。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大力实施环保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可以对企业按其产业类型和企业规模大小设立不同的接碳减排、排水排气的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在税收上对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政策和环保宣传来提高企业参与环保的意识,提高参与环保的行动力,改变经济发展第一的传统思想,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正确的发展观,实现协调发展原则。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亦是当务之急,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是发展带给我们的一大挑战。面对挑战,协调发展原则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多赢的必由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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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有星,柯达.论政府竞争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J].浙江社会科学,2018(9)

[3]赵蕾,曹建峰.从“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为切入点[J].科技与法律,2018(5)

作者:刘贝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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