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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时间:2022-11-29 15: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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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是稳市场、保就业的主力军,但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传统信贷模式下,中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资金支持,一方面企业规模较小,缺乏足值担保抵押物,且信息财报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信用水平较低;另一方面,缺少足够的财政扶持政策与风险分担机制,在严格的考核制度下,商业银行难以承担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巨大风险。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面对近年来的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动产融资为中小微企业拓宽了一条融资渠道。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改革,为动产融资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我国动产融资发展迅速,呈现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市场主体快速增加、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快的发展态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对2016年全国动产融资市场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企业以动产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的比例为32.1%,与国际上这一指标为60%以上差距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王娟认为,根据我国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现状,参照国际经验,要推进我国动产物权担保制度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推动我国动产融资业务发展[1]。祁永忠指出,动产担保融资具有较高的权属认定风险、标的损失风险和处置风险,动产担保风险分担措施不到位,导致动产融资业务整体发展不快,通过防止重复担保行为、实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发展[2]。世界银行在《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指出,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在各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获得信贷”指标。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动产融资和登记公示便利化,借鉴国际上统一登记模式的最佳实践经验,国务院2020年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对动产融资业务开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3]。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运行平稳、市场反映良好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出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优化登记和查询流程,将更好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登记和查询业务,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田地认为,实施统一登记,可有效解决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信息分散、不透明、易产生冲突等问题,有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和权利获得融资[4]。姚进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小微企业更好盘活动产资源获得融资支持,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发展动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5]。基于此,笔者以黄冈市动产融资统一登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践为例,阐述该市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黄冈市动产融资发展现状

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全面承担该市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大力推广统一登记系统,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帮助企业盘活闲置的动产资源,有力纾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日报推介的“绿车贷”案例——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指导下,依托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确权登记后,成功为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发放全国首笔100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效果明显

根据黄冈市动产融资相关调查统计,从登记笔数看,黄冈市中小微企业占企业动产融资笔数比例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84.5%、81.1%;从融资余额看,黄冈市中小微企业占企业动产贷款比例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65.6%、65%;从业务增量看,2021年黄冈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笔数占比为70%、融资金额占比为62%,统一登记系统助推中小微企业融资作用持续发挥(见表1)。

(二)登记类型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主

统一登记系统纳入的7大类、11小类担保类型中,2021年黄冈市已实现5大类动产融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两类非典型担保融资没有取得突破;11小类动产融资中,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占企业动产融资比重为83.6%,其他小类占比均没有超过10%(见表2)。

(三)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不平衡

黄冈市15家金融机构中,2020年企业动产融资平均余额14.5亿元,企业动产融资余额超过10亿元的6家,企业动产融资余额1亿元以下的7家,未开展动产融资的3家;2021年企业动产融资平均余额17.1亿元,企业动产融资余额超过10亿元的6家,余额1亿元以下的5家,未开展动产融资的1家。全市企业动产融资余额增长17.9%,说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工作有力促进了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但呈现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动产融资业务开展较好,其他类型商业银行成效不明显的特征(见表3)。

(四)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利用率不高

黄冈市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建筑建材、机械电子等五大支柱产业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产业企业拥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资源。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黄冈市企业动产融资增速低于全市企业贷款增速,企业动产融资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只有20.2%,企业动产融资增量占企业贷款增量也只有20%左右,表明企业获得贷款仍以不动产抵押方式为主,企业动产资源盘活度仍不充分(见表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定》实施以来,黄冈市企业动产融资市场实现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参与动产融资业务的主动性和覆盖面得到提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动产融资余额在企业贷款余额、增量贷款金额占比均不高,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热情不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待完善

我国《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奠定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工作的制度基础,但存在相关细则不完善问题,如动产担保物范围及权利仍采用精细分类、逐一列举方式确定,导致担保物权的拓展受限,不利于建立现代意义上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随着交易形态和融资手段的多样化,林木等特殊物会在动产与不动产之间转换,动产担保融资标的物可能是不动产,且可能与不动产担保融资的最终标的物相同,存在多种担保权利冲突的风险,不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没有对可登记的动产和权利再作更细化的规定,为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动产和权利作进一步的类型阐述[6]。

(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待优化

登记要求对担保物信息进行概括性描述,达到可识别担保物的程度,但并未规定具体登记要素标准,因登记采取当事人自主登记方式,有些用户不规范登记导致难以快速判断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情形,影响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核实的效率。同时当前法院业务系统尚未与统一登记系统联通,动产司法查封信息由统一登记系统工作人员依据各地法院邮寄的申请材料录入,司法查封信息公示同步较慢,存在滞后性和覆盖不全问题,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难以及时掌握动产查封信息。此外,统一登记系统仅提供登记查询服务,以及变更、展期、注销、异议登记,缺乏风险提示预警功能,无法了解担保物的状态、损耗、处置等情况,对发生担保物重复抵质押或被变卖、担保人变更担保物状态等道德风险时,不能及时告知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

(三)动产担保融资配套服务机制待健全

相比不动产,各类动产不同程度上存在监管、估值、处置等难题。动产融资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一般未实现担保物的交付,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是通过定期实地核查、远程监控等方式管理动产担保物,存在监管真空的情况,而《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此背景下,担保人变卖担保物,善意第三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无法实现担保权,可能出现担保物被变卖的道德风险。同时抵质押期间的动产,如农产品可能出现损毁、变质、价格波动等风险,部分机器设备行业专用属性较强,缺乏公开统一的交易市场,在开展动产担保物评估时不易确定其价值;评估费用一般与担保物评估价值挂钩,容易造成担保物估值虚高,这对从事动产融资评估服务机构有较高要求,但目前市场上的机构水平良莠不齐,缺乏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此外,一方面动产类型丰富、产品标准不一,如机器设备等担保物专业性强,易出现交易无匹配情况,部分农产品具有季节性、鲜活性要求,变现能力较弱,大部分动产未建立统一的担保物交易市场,导致动产处置变现难,金融机构以动产和权利作为抵质押物的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担保人出现贷款违约,金融机构采用司法拍卖形式拍卖担保物,存在司法处置周期较长、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较大等问题。

(四)动产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待加强

当前金融机构的信贷担保方式仍以不动产为主,对动产担保融资的认识不充分,少数金融机构参与动产融资的积极性不足,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开展滞后。同时受传统信贷思维限制,动产担保类型多局限常规的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且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以“不动产+动产”组合方式抵押。此外,在乡村振兴、供应链金融和绿色(碳)金融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农产品是涉农市场主体重要的动产资源,因其特性及保鲜、贮存要求,以农产品作为抵押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供给不多,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大多以线下模式进行,类似中征“政采贷”产品、核心企业系统对接等线上产品和服务较少,在助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下,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排放权、碳汇、环境权益等质押贷款探索,但能大范围推广应用的动产类绿色(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亟须创新。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借鉴国际上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成熟经验,应在动产登记范围和权利优先顺位规则统一上,出台更明确的实施细则。改变对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动产定义采取精细分类的正面列举法,以我国《物权法》为基础,对用于抵质押的动产作宽泛定义,扩大动产抵质押物范围。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产和权利的优先顺位,《民法典》只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类法定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融资项下的保理人权利优先顺位作了规定,而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不属于担保物权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为构建更为完善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议将《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规定合而为一,即规定完成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均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权利顺位。

(二)完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功能

规范登记要素标准,将担保物名称、编码等强甄别性信息作为必填项,实现担保物登记的唯一性,帮助查询对象准确快速识别担保物,便于判断是否有重复抵质押情况。《决定》未将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七类动产纳入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不利于市场主体统一查询,应加快扩大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试点范围,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登记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与统一登记系统互通,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现对上述动产担保信息统一查询。为法院开设查封专用用户开展登记,提高动产司法查封信息登记公示的时效性。增加动产担保风险提示预警功能,若出现重复担保登记、司法查封和对不属于可办理动产类型等情形,统一登记系统自动进行风险提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接口程序,实现其内部业务系统与统一登记系统互联互通,增加标准化结构化的电子模板上传下载功能,实现登记材料精简化数据化和便捷导出查询结果,提高登记效率,便于筛选是否有重复抵质押问题。推广企业登记系统对接模式,引导登记业务量大的融资租赁企业系统直连统一登记系统,设计规范的登记模板实现业务批量导入导出,满足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的高频登记需求[7]。

(三)完善动产担保融资配套服务体系

做好动产融资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工作,关键是应健全围绕动产融资全链条的配套服务机制,完善动产融资业务全流程的评估、监管和交易等中介服务,解决动产融资的估值、监管和处置难题。相关部门应制定动产价值评估管理指引,细化行业准入、资质认定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借鉴美国经验,引入专业机构制订标准化的动产评估标准、规程及数据,加快建立规范专业的动产评估体系,提升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公信力,推动动产评估行业有序发展。建立动产担保物监管的公共平台(仓储中心),出台动产融资与担保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针对不同担保物的权属认定、价格评估、流转监测、变现处置等操作流程和细则,明确业务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为金融机构提供核查登记、管控流动风险、实现处置回款等服务;对动产担保物无法委托公共监管平台的情况,要利用区块链、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动产唯一性标识或信息化追溯系统,便于金融机构识别追溯抵质押的动产产权,实现对担保物贷后动态管理。与不动产相比,动产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脱离特定行业、企业,其价值可能大打折扣,导致部分动产“有价无市”处置难,建议相关部门搭建统一的动产担保物交易平台(市场),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交易配套措施,引导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协会通过平台参与动产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现担保物保值变现,有效保证第二还款来源,提升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动产融资发展激励机制

对比不动产成熟的融资模式,应进一步健全支持动产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金融监管部门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对动产融资开展较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或利率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动产融资支持力度;在普惠金融考核中增加动产融资专项,指导金融机构落地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动产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聚焦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数字供应链金融和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等重难点领域,加快推进以农产品作为抵押物的涉农金融产品开发应用,探索开展在线供应链企业仓单、存货等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推出碳资产、环境权益为质押的绿色(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设立支持动产融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资金池,以贴息或财政补贴方式缓释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对地方特色优势动产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要着力构建政府、银行、保险和担保等多方参与的动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等配套服务供给,引导保险机构为动产融资企业提供动产意外险、价格险等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把政策性担保资源更多投向中小微企业,为中小微市场主体动产融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娟.我国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及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J].征信,2019(7):36-39.

[2]祁永忠.小微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模式、困境及政策建议[J].宁夏大学学报,2019(6):135-138.

[3]周洲.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实践与思考:以扬州市为例[J].北方金融,2022(2):83-86.

[4]田地.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EB/OL].(2021-01-25)[2022-08-2].

[5]姚进.动产“动”起来,小微融资快[N].经济日报,2022-01-17(A08).

[6]李磊,于明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兼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比[J].征信,2021(3):88-92.

[7]陈宝贵,陈翔.动产融资业务创新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J].征信,2020(12):52-55.

作者:陈玉桥 钟学文 吴继伟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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