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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对企业的创业效应研究

时间:2022-11-30 18: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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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对企业的创业效应研究

小微企业,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不仅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还是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重要‘生力军’”[1],对激发我国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乃至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普惠金融,是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正规金融服务行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关键点在于负责任、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这与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具有天然的适配性。李建军、李俊成(2020)[2]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创业具备显著的增进效应。李乐(2020)[3]认为,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服务覆盖范围变广、提高融资效率、减少创业者的信贷和信息约束、提升创业者的社会信任水平对创业者产生积极影响。虽然数字普惠金融对创业的积极影响已为学术界广泛接受,但学术界在其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创业效应的具体作用机制方面仍然较少涉及。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及该创业效应的具体作用机制,既能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秉持了“普惠”这一初心,又能探索如何配置资源,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数字普惠金融的创业效应。创业环境是创业活动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的社会系统。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或将通过对创业环境的影响而实现。本文基于GEM的研究框架,在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创业效应的基础上,再对其创业效应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

1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邓晓娜等(2019)[4]基于普惠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认为普惠金融促进居民创业存在直接和间接两种作用机制。本文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作用机制。

1.1直接作用机制:数字普惠金融与小微企业

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共享,有效降低了潜在创业者的交易成本和使用金融服务的门槛,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约束、提升了信用水平,从而促进了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假设1: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具有创业效应。

1.2间接作用机制:数字普惠金融、创业环境与小微企业

GEM构建的创业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府政策、政府项目、金融支持、商务环境与有形基础设施、研发转移、准入壁垒、文化与社会规范、教育培训与创业能力九个一级指标。本文基于GEM的研究框架,借鉴邢蕊等(2015)[5]和张秀艳、孟宪春(2016)[6]建立的指标体系,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创业效应的间接作用机制:(1)政府项目。各级政府通过建设创业融资服务平台、颁布创业融资政策、提高自身融资能力等,构建创业融资服务体系(李姗晏、阎沭杉,2018)[7],从而促进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假设2: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增加区域政府创业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2)研发转移。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升区域创新水平(任碧云、刘佳鑫,2021)[8],促进产生新的商业机会,为新创的小微企业所用,从而促进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据此,本文提出假设3:假设3: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加速区域研发转移,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3)教育培训。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等在融资政策方面的宣传引导,改变居民融资和创业观念,从而促进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据此,本文提出假设4:假设4: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加强区域创业培训,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4)创业能力。数字普惠金融侧重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对潜在创业者发现创业机会或有积极影响,从而促进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据此,本文提出假设5:假设5: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加强区域人口创业能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

2实证设计

2.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企查查的省级小微企业数据、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北京大学数据金融研究中心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和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等。本文使用2011—2019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2.2变量定义

2.2.1被解释变量

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entre)。本文使用“小微企业的注册数量”度量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即企查查统计的2011—201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小微企业数据。

2.2.2解释变量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量化为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index)和覆盖广度(index_coverage)。本文选择北京大学数据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中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2019年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

2.2.3中介变量

本文参考邢蕊等(2015)和张秀艳、孟宪春(2016)建立的指标体系,选择指标对变量进行度量。(1)政府项目(project)。本文使用“当年众创空间数量”作为政府项目的替代变量。众创空间是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2)研发转移(R&D_transfer)。本文使用“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作为研发转移的替代变量。技术合同登记是我国特有的科技管理方式,其成交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技术转移的情况。(3)教育培训(ET)。本文使用“当年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的场次”作为教育培训的替代变量。(4)创业能力(ability)。本文使用“中国创业活动指数”(ChineseProfessionalsandEntrepreneursAssociation,CPEA)作为创业能力的替代变量。CPEA是指三年内累计增加的民营企业数量/每万人口,体现了区域人口对创业机会的感知能力。

2.2.4控制变量

(1)收入水平(income)。选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收入水平的替代变量。(2)市场规模(market)。选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常住人口”作为市场规模的替代变量。(3)科技水平(technology)。选择“专利申请受理量”作为科技水平的替代变量。(4)公共服务(public)。选择“地方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常住人口”作为公共服务的替代变量。(5)金融深化水平(finance)。为了排除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对研究结论的干扰,本文参考李建军、李俊成(2020)的做法,选择“贷款余额/GDP”作为金融深化水平的替代变量。

2.3实证模型

第一,本文参考邓晓娜等(2019)和李建军、李俊成(2020)的做法,设定如下实证模型,以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lnlnlnitititentreµ=+αindex+βcontrols+ε(1)其中,entrei,t代表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变量;indexi,t代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变量;controlsi,t代表控制变量。第二,引入政府项目(projecti,t)、商业环境(BEi,t)、研发转移(B&D_transferi,t)、教育培训(ETi,t)、创业能力(abilityi,t)为中介变量,并以政府项目(projecti,t)为例,设定如下实证模型,以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创业效应的间接作用机制:其中,projecti,t代表政府项目这一中介变量;entrei,t代表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变量;indexi,t代表数字普惠金融变量,controlsi,t为控制变量。本文使用逐步回归法检验中介效应:第一步,对模型(1)进行回归,检验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为正,如果不显著为正,就停止检验。第二步,对模型(2)进行回归,检验中介变量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为正,如果系数显著为正,就说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支持该中介变量。第三步,对模型(3)进行回归,检验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对数字普惠金融、中介变量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为正,如果两者均显著为正,就说明中介效应存在。

3实证结果

3.1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省级小微企业数量、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差距较大,说明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存在省际差异。

3.2实证检验分析

3.2.1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

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回归结果(1)、(2)表示,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对小微企业创业实践的边际影响为0.4972,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对小微企业具有创业效应。

3.2.2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创业的中介效应

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对众创空间数量、“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对数值、教育培训、创业能力的效应均显著为正(见表3各中介变量下的检验模型(2)),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各中介变量对小微企业创业实践的效应亦显著为正(见表3各中介变量下的检验模型(3)),说明政府项目、研发转移、教育培训、创业能力的中介效应均存在。

4稳健性检验

4.1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

为了避免反向因果问题,本文借鉴邓晓娜等(2019)的做法,将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和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

4.2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创业的中介效应

本文使用Sobel检验法对中介效应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政府项目、研发转移、教育培训和创业能力仍然表现出显著的中介效应,而商业环境的中介效应则不显著。

5结语

本文基于理论分析,使用省级面板数据,就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效应及作用机制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具有创业效应,且能通过增加政府项目、加速研发转移、提高教育培训与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因此,有关部门可以从建设数字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为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提供支持。

5.1建设融资服务平台,颁布创业融资政策

政府找准定位,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化、数字化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其他扶持体系;加大激励性政策供给,强化制度性保障力度,优化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将普惠金融纳入公司战略。

5.2提升区域创新水平,提供小微创业机会

立足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数字普惠金融政策,提高金融体系与当地产业经济的适配度,提升区域沿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水平,为创新驱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5.3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改善居民创业观念

加强普惠金融政策的宣传,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场景,培训居民数字普惠金融能力,改善居民“融资难”的创业观念,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实践。

作者:王琦馨 单位:江苏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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