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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零售业协调发展研究

时间:2023-04-12 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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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零售业协调发展研究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既表达了对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视程度,从政策层面指明了发展数字经济的迫切性,又强调数字经济应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对我国流动领域包括零售业提出新的发展要求,鼓励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和手段,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零售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协调发展顺应时代要求。有了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和引导,实践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5-2020年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6万亿元增长至39.2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增长至38.60%,已然成为当前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在数字经济驱动下,零售业率先开启数字化转型升级,自“新零售”概念提出以来,“线上+线下”运营模式成为两者结合的有效典范,2019年我国零售数字化额度超10万亿人民币,占整体零售业三成以上,在2020年获得11.76万亿元的网上零售额,相较于2010年的0.51万亿元增长了近22倍,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转型已成为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数字经济和零售业的发展之间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刘宇[1]认为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得零售模式的结构变革和转型升级正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零售模式的转型有积极影响。郭金勇[2]通过梳理数字经济、物流运输对零售业发展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耦合模型测算三者耦合协调度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对零售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吴继英[3]等基于2013-2019年各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和SDM模型多维度分析数字经济对我国零售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及空间溢出效应,得出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助于零售业结构优化。通过厘清数字经济和零售业的发展协调程度,既有利于零售业探索转型升级之路,突破固有发展模式,还有利于数字经济从基础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发现不足,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零售业高质量发展。

二、研究设计

(一)熵权法模型

熵权法是用来确定系统内部各项指标客观权重的一项重要方法,主要依据数据自身离散程度来赋权,随着维度的变化数据离散度越高,赋予的权重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指标的标准化处理。由于各项指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量级不同,考虑横向可比性以及计算结果的科学精准,根据正向指标越大越好、负向指标越小越好的原则处理数据,得到标准化的数据ZMni。其中Lmni表示省市n在m年第i项指标的原始值,max(L11i-,...,Labi)表示第i项指标的最大值,min(L11i-,...,Labi)是第i项指标的最小值(m=1,2,3,…,a;n=1,2,3,…,b;i=1,2,3,…,d.)2.计算省市n的第i项指标在m年所占比例,以及第i项指标的熵值:其中,k=1/lna×b>0,ei>0,指标内部数据离散度越高,熵值越小,指标越重要。3.计算第i项指标的权重并计算省市n在第m年的综合发展水平

(二)耦合协调度模型

本文选择耦合模型探究数字经济与零售业发展的耦合机理,主要对两者的协调关系进行分析。具体模型设定如下:其中,根据上述模型可得出省市n在m年的零售业发展水平Umn(x)和数字经济发展水平Umn(y),由此计算出两者的耦合度Cmn。同时,为了避免两个系统发展水平都较低但耦合度较高的情况,特引入耦合协调度模型,Dmn为耦合协调度指数,Tmn表示零售业和数字经济的综合评价指数,系数α、β表示两个系统在模型中的重要程度,根据文献参考和实际意义,α、β均取值0.5。

(三)指标体系的构建

为了综合、客观、正确地测量全国各省市数字经济和零售业的发展水平,本文在充分参考国内学者已采用的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基于数字经济、零售业的内涵和相互联系,并遵循全面、科学、便利、简明的原则选取指标。指标数据来源于2013-2019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个别缺失数据使用线性插值法补足。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测度,蔡跃州[4]主要通过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度三个层次来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贡献度,但数字技术相关数据的测算存在难度和争议。程广斌[5]等基于技术-经济范式结构从数字技术体系、核心产业体系、社会应用体系三个维度构建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指标体系,徐军委[6]等通过参考中国(苏州)数字经济指数从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创新能力、数字覆盖广度、数字产业发展和政府支持力度五个方面构建的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都是通过指数法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测量。本文参照吴继英的方法,根据数字经济内涵,构建以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业务规模、数字应用程度为一级指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并通过熵权法来确定权重测度我国各省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详细指标见表1。目前,关于零售业发展水平的测度,张予[7]等做了如下归纳,一是从数量上出发以零售总额的增长为衡量指标,以绝对值的变化状况来反映零售业发展水平,如邱静[8]选取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指标;二是考虑发展质量因素,将商品流通效率纳入考量范围,梁佳[9]通过构建零售业经营效率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来实现;三是从结构优化的角度评价零售业的发展水平,杨守德[10]用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衡量零售业结构高级化水平。本文充分考量三种角度对零售业发展水平的描述,将零售业系统分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末法人企业数、社会消费品总额、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流动资产周转率、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营业利润率、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6个指标,并通过熵权法赋予权重。

三、我国数字经济与零售业协调发展实证分析

(一)数字经济和零售业发展水平分析

利用公式(1)对各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并采用熵值法分别赋予各项指标权重。根据公式(2)(3)(4)可以计算出零售业综合评价指数和物流业综合评价指数,如下图。将我国各省份按区域地理划分为七大地区,图1显示了2013年到2019年区域零售业发展水平,全国各区域零售业发展水平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其中华东、华中、华南地区零售业发展水平较高且提高幅度大,西北、东北地区零售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变化平缓,提升幅度较低甚至出现回落。图2描述了2013年到2019年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从图中明显看出以上区域呈现出两档发展水平,其中华东、华北、华南处于同一档,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其他四个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上升幅度较零售业发展水平相比相对平缓,提升幅度不大,但总体上仍趋于上升。

(二)耦合协调度分析

利用公式(3)(4)(5)计算出零售业和物流业系统的耦合度指数和耦合协调度指数,由2013-2019年我国各省市的零售业与数字经济协调发展水平及两者协调状态变化情况可以得出。1.我国各省市的零售业与数字经济协调发展水平在2013-2019年都是持续上升的,从时间维度上来看,2013年各省份中有25(83%)的零售业与数字经济协调发展水平都处于失调状态,全国平均耦合协调度0.367,有13个省份的耦合协调度在平均水平之下,其中耦合度最高的为北京的0.742,最低的为新疆的0.171,差值为0.571。然而到了2019年,有17(68%)个省份的协调度都提升到了协调状态,有12个省份的耦合协调度在平均水平之下,全国平均耦合协调度也提升到了0.453,其中最高的为上海的0.948,最低的为青海的0.289,差值为0.659,从绝对值上来看最低值和最高值都有了显著提升。2.从空间维度上来看,区域发展不平衡状况还较为明显,且耦合协调度差值由2013年的0.571扩大到了2019年的0.659,不平衡状况更为严重。并且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的耦合协调度较欠发达省份高,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东北、西北地区的协调发展程度也明显低于其他各省份,从2013年到2019年仅上升了一个水平。结合零售业和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两者发展水平越低,耦合协调度也相应较低。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结论

数字经济和零售业的发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本文通过构建耦合协调系统,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程度和关系,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数字经济和零售业指数呈上升趋势,但区域间发展差异较大。2013-2019年,全国范围内数字经济和零售业双系统综合指数均保持正向增长,但零售业系统总体上比数字经济系统增速较快且综合指数较高,这表明数字经济的发展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助力零售业的进步,两者还有很大的渗透结合空间,且总体上来看东部地区两系统发展水平和协调水平高于西部地区、南方地区高于北方地区,区域发展差异较大。其次,两系统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系统之间的耦合协调度的提高。综合评价指数和耦合协调度来看,两者存在明显的正向关系,两系统综合发展水平越高耦合协调度也相应较高,这表明两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同步性,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零售业转型升级,零售业进步为数字经济规模的扩大贡献力量,数字经济和零售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协调关系。

(二)对策建议

第一,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推广“新零售”模式,推动数字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继续挖掘零售发展潜力,拓宽零售渠道和规模,进一步推动零售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提高零售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要素生产力,促进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边远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移动基站的数量,延长光缆线路的铺设,降低上网成本,促使数字经济效应不断渗透到经济相对落后区域,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动零售业、数字经济平衡发展。第三,政府要加大对零售业的帮扶力度,一方面要对零售企业减税降费,缓解零售企业因疫情冲击导致的负担加重,提升零售企业的供给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要持续挖掘消费潜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个税改革步伐,深化教育、医疗、住房改革,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扩大零售业需求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宇.共享经济趋势下商贸流通企业终端零售模式优化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21(4):122-124.

[2]郭金勇.数字经济、物流运输与零售业发展耦合关系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22(14):42-45.

[3]吴继英,薛瑶.数字经济对零售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及空间溢出效应研究[J].金融经济,2022(6):12-26.

[4]蔡跃洲.数字经济的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与方法框架[J].求是学刊,2018,45(5):65-71.

[5]程广斌,李莹.基于技术-经济范式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测度与区域差异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22,41(6):35-43.

[6]徐军委,刘志华.我国省域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测度及协同互动效应研究[J].生态经济,2022(7):1-14.

[7]张予,郭馨梅,王震.数字化背景下我国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20(4):21-23.

[8]梁佳,严锋,杨宜苗.数字技术推动了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吗?———基于面板门限模型的检验[J].经济与管理,2022,36(6):15-24.

[9]邱静,冯树辉.数字经济对我国区域、城乡零售业发展的异质性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22(15):5-9.

[10]杨守德,杨慧瀛.中国零售业业态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动因、原则及操作标准[J].商业研究,2018(2):155-160.

作者:尹龙 万磊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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