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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基本搭建起“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框架,然而“三支柱”间发展并不均衡。由政府发起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基金可持续性受到挑战;由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平缓,补充养老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个人负责的第三支柱刚刚建立,政策优势较为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国际经验表明,在第三支柱制度建立初期,安全性、保障性较高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银行储蓄等金融产品往往成为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投资选择。其间,无论基金型体系还是保险型体系,都是基于各国国情和公共政策导向,经过漫长的发展演进,逐渐形成各国特色化运作模式。本文首先探析中国第三支柱根植的经济社会背景,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透过上述背景式分析,进一步厘清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三支柱发展逻辑,为中国特色第三支柱发展指明道路。
中国第三支柱根植的经济社会背景
1.多方密集出台政策,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快速发展
2018年4月,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正式按下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启动键。随后,多部门密集出台政策,在产品层面相继开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特定养老储蓄、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等试点工作,不断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池。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探索与发展,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推出重磅级个人养老金制度,标志着中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步入完善发展新阶段。
2.税收体制有待健全,第三支柱税优激励需要加强
当前,中国尚未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度。现行政策下,国家对个人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进行征税,而对银行存款利息、基金与股票买卖价差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1月,《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指出,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三支柱对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收益实施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在中国尚未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度的背景之下,相较于银行存款利息、基金与股票买卖价差而言,该个人养老金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实现税优激励。相反,在税收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在其建立起资本利得税制度的背景下,因其第三支柱采用的延迟纳税优惠为居民节约了一大笔投资收益税款,由此激发起消费者购买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
3.资本市场有待完善,收益率正向预期缺失,第三支柱产品吸引力降低
决定居民将闲余资金存入第三支柱,而不是购买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重要前提为,第三支柱能够赋予居民资金较为可观的收益率。尽管美国股市在金融风险事件爆发时也会出现剧烈震荡,但长期来看其仍保持着波动率低、收益稳定的特点,促使以变额年金、共同基金为主的养老金投资产品取得巨大发展,为第三支柱养老金提供了可观的收益率保障。相较而言,国内的资本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股市波动较大,抵御外部风险冲击能力有待提升,未能为投资者提供稳定良好预期,收益率正向预期缺失,降低了第三支柱的吸引力。
4.国民欠缺养老投资储备理念,从根源上影响第三支柱参与积极性
居民是否愿意参加第三支柱,其根源在于个人主观上养老投资储备意识的强弱。受居民金融保险素养偏低、养老投资理财知识面较窄、对养老资金长期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因素影响,当前中国居民用于养老的资金往往体现为银行短期储蓄存款,而较少通过长期投资以实现养老资金的合理规划,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支柱参与积极性。
5.居民倾向于“高储蓄,低消费”,大规模储蓄
存款有望转化为第三支柱长期资金受东亚传统文化、经济社会不确定性较大等综合因素影响,中国居民往往秉持“高储蓄,低消费”的传统理念,更愿意为未来储蓄。几十年来,中国储蓄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截至2022年上半年,中国居民储蓄率高达36%,远远高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储蓄率常年居高不下,使得中国个人储蓄存款市场逐渐积累了大量资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住户总存款高达102.5万亿元。逾百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有望为第三支柱注入强大资金流。
中国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1.第三支柱刚刚建立,配套政策体系有待健全完善
2018年5月1日起,中国在三地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中国第三支柱正式落地。随后,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充实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相继开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特定养老储蓄、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等试点。2022年4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推出,并于同年11月在全国36地开始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与上述养老金融产品的试点不同,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行账户制,并为参加者提供上限为12000元的年度税前扣除优惠。当前,中国第三支柱刚刚形成制度雏形,相关配套政策,如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上限调整机制、第三支柱业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监管制度体系等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2.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尚未发展成熟,限制产品有效供给
当前,中国商业保险市场,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尚未成熟。2021年,中国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620亿元,占2021年总保费收入(4.49万亿元)的1.38%,占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2.77万亿元)的1.87%,更是不及GDP总量(114.4万亿元)的0.1%,远低于美国等成熟保险市场。此外,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行业缺乏以需求为导向的创新能力,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选择。以年金保险为例,不同公司的很多产品不仅名称看上去相似,而且投保年龄、缴费期间、养老金给付方式、保障范围等均相差不大,产品形态相对单一。从产品设计来看,多注重积累期设计,而对领取期的服务创新不足,多为分红型定额领取产品,无法有效抵御未来通货膨胀的影响。
中国特色第三支柱发展逻辑
1.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双促进、同发展”,迎历史机遇
当前,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产品体系、配套政策体系等有待完善;与此同时,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较小,产品同质化严重,尚不能为第三支柱提供成熟完备的产品支持。可见,当前中国正面临着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双短板”的现实状况。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在第三支柱相关国家政策引导下,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叠加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望迎来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更是为中国寿险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综合上述分析,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将迎来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双促进、同发展”的共赢格局。为实现第三支柱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双向突破,一方面,应加快创新发展符合相关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第三支柱提供有力的产品支撑;另一方面,应巧借第三支柱政策东风,趁势加快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步伐。
2.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健康发展需多重因素联动推进
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快速发展,不只是需要推出多样化养老金融产品以及搭建完备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更是要求多部门实施多维度、多制度、多体系的系统性联动变革,为第三支柱发展壮大提供适宜的“土壤环境”。为有效促进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与第三支柱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应在完善税收体制、健全资本市场、转变国民养老储备理念等多方面协同发力。第一,加快推进中国税收体制改革,适时推出资本利得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激励第三支柱发展壮大的关键作用;第二,加快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成熟,为第三支柱养老金保值增值提供广阔空间;第三,着力提升国民养老投资储备意识,鼓励个人由“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理念转变,为老年生活积极储备长期资金。
3.庞大的居民储蓄存款将为第三支柱资金壮大提供重要支持
在美国,第三支柱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第二支柱的资产转换,而个人直接缴费占比非常低。美国国税局(IRS)数据显示,2019年,IRAs(个人养老储蓄制度)账户中来自第二支柱的转存资产高达5540亿美元,占比87.94%。反观国内,当前中国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处于停滞阶段,受益群体范围较小,基金规模不足。因此,由第二支柱充实第三支柱的美国经验在中国可能行不通。相反,在“高储蓄,低消费”的传统观念带动下,中国当前已经积累居民储蓄存款超过100万亿元。庞大的储蓄存款主要用于居民未来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预期生活支出。假设居民储蓄中有10%用于个人养老,如果未来能够顺利实现资金转换,则便有高达10万亿元的长期资金注入第三支柱,为中国第三支柱发展壮大提供重要支持。长期来看,为合理引导居民储蓄存款向第三支柱转移,仍需多方发力、协同推进,在建立健全第三支柱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发展成熟的同时,应着力普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专业知识与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等,逐步提升国民对第三支柱的了解与信任度,让其真切地体悟到参与第三支柱的必要性与现实价值。
作者:周佳璇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