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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投资行为理论分析
金融投资行为理论悄然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方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实际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金融投资行为理论以期望理论、行为组合理论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为其理论基础,并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认为,人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两种错误范式:其1是选择性偏差,即投资者过分重视近期数据的变化模式,而对产生这些数据的总体特征重视不够,这种偏差导致股价对收益变化的反映不足。另1种是保守性偏差,投资者不能及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正自己的预测模型,导致股价过度反应。
其次,DHS模型。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存在判断偏差,有信息的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自己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有偏的自我归因则使他们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开信号。随着公共信息最终战胜行为偏差,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反应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反转。
再次,统1理论模型。统1理论模型区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它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作用机制上,而不是作用者的认知偏差方面。该模型把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观察消息者根据获得的关于未来价值的信息进行预测,其局限是完全不依赖于当前或过去的价格;“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
最后,羊群效应模型。该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在序列型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决策信息,这类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非序列型则论证无论仿效倾向强或弱,都不会得到现代金融理论中关于股票的零点对称、单1模态的厚尾特征。
2、对金融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分析
1.多为投机心理,短期行为严重
我国很多证券投资者入市并不是看重上市公司真实的投资价值,而是企图从中获取超额回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入市的主要原因是为通过股票的买卖价差而获利,这类人群多是为赚钱买卖差价进行短线操作;只有少数投资者进入股市是为了获得公司分红收益;38%的投资者因有闲置资金而,把股市看成是1个长期投资场所。高比例的企图赚取短期收益群体的存在是1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博取短线利润群体的过大是我国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幅度.惊人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1。从投资者入市动机上分析,就已经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
我国个人投资者更多的是短线投资、投机,而没有把股票作为长期的投资。另1方面,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诱发了1部分人的赌博心理,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由于证券投资者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使这种市场短期行为具有很强的蔓延性,从而极大地加重了投资者孤注1掷的心理,1旦认为找到了机会,就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顾,冒险参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我国投资者的短期行为特征表现为比较明显的冒险心理和投机短期行为。
2.投资承受能力差
调查显示,我国个人投资者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工资收入,参与证券市场的时间普遍较短,证券投资意识很强,但投资经验相对缺乏,股市投入占家庭金融资产比例较大,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很弱,投资者对投资股市的“情感依托”强烈。
3.对股票专业知识了解不足
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获得;在做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大多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过于看重自己知道的或容易得到的信息,而忽视对其他信息的关注和深度挖掘。大多数投资者在评价投资失误时,往往将失误归咎于外界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造假,以及庄家操纵股价等,而只有少数个人投资者认为是自己的投资经验或投资知识不足;大部分投资者对新出现的金融品种如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有限。
3、结语
总体来说,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过多,政策因素、大户操作因素,这说明中国股市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对于市场是有效的基本假设;同时,投资者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中,投资者对于风险总是厌恶的基本假定:在收益时,股民表现出对已有收益的贪婪,以及赌博心理,而在被“套牢”时,又宁愿苦苦等待,以待反弹机会.这些特点都说明中国股民的投资心理符合金融投资行为理论的期望理论。
参考文献:
一、金融投资行为理论分析
金融投资行为理论悄然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方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实际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金融投资行为理论以期望理论、行为组合理论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为其理论基础,并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认为,人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两种错误范式:其一是选择性偏差,即投资者过分重视近期数据的变化模式,而对产生这些数据的总体特征重视不够,这种偏差导致股价对收益变化的反映不足。另一种是保守性偏差,投资者不能及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正自己的预测模型,导致股价过度反应。
其次,DHS模型。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存在判断偏差,有信息的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自己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有偏的自我归因则使他们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开信号。随着公共信息最终战胜行为偏差,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反应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反转。
再次,统一理论模型。统一理论模型区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它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作用机制上,而不是作用者的认知偏差方面。该模型把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观察消息者根据获得的关于未来价值的信息进行预测,其局限是完全不依赖于当前或过去的价格;“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
最后,羊群效应模型。该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在序列型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决策信息,这类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非序列型则论证无论仿效倾向强或弱,都不会得到现代金融理论中关于股票的零点对称、单一模态的厚尾特征。
二、对金融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分析
1.多为投机心理,短期行为严重
我国很多证券投资者入市并不是看重上市公司真实的投资价值,而是企图从中获取超额回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入市的主要原因是为通过股票的买卖价差而获利,这类人群多是为赚钱买卖差价进行短线操作;只有少数投资者进入股市是为了获得公司分红收益;38%的投资者因有闲置资金而,把股市看成是一个长期投资场所。高比例的企图赚取短期收益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博取短线利润群体的过大是我国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幅度.惊人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投资者入市动机上分析,就已经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
我国个人投资者更多的是短线投资、投机,而没有把股票作为长期的投资。另一方面,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诱发了一部分人的赌博心理,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由于证券投资者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使这种市场短期行为具有很强的蔓延性,从而极大地加重了投资者孤注一掷的心理,一旦认为找到了机会,就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顾,冒险参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我国投资者的短期行为特征表现为比较明显的冒险心理和投机短期行为。
2.投资承受能力差
调查显示,我国个人投资者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工资收入,参与证券市场的时间普遍较短,证券投资意识很强,但投资经验相对缺乏,股市投入占家庭金融资产比例较大,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很弱,投资者对投资股市的“情感依托”强烈。
3.对股票专业知识了解不足
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获得;在做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大多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过于看重自己知道的或容易得到的信息,而忽视对其他信息的关注和深度挖掘。大多数投资者在评价投资失误时,往往将失误归咎于外界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造假,以及庄家操纵股价等,而只有少数个人投资者认为是自己的投资经验或投资知识不足;大部分投资者对新出现的金融品种如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有限。
三、结语
总体来说,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过多,政策因素、大户操作因素,这说明中国股市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对于市场是有效的基本假设;同时,投资者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中,投资者对于风险总是厌恶的基本假定:在收益时,股民表现出对已有收益的贪婪,以及赌博心理,而在被“套牢”时,又宁愿苦苦等待,以待反弹机会.这些特点都说明中国股民的投资心理符合金融投资行为理论的期望理论。
参考文献: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2.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宏观政策层面调整较多,对保险业的影响也较大。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1997年底以前,我国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利差已不小,平均亏损在4.22%—5.22%之间。而从1997年底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已从7.8%下降到2.25%,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随之从8%—9%下降到现在的2.5%,现新单利差收益倒挂0.25%。如果没有相对高一点的保单利率,又无法吸引顾客投保。1998年底,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最高为9甲o,最低为4.5%,加权为7.8%,各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不到3甲e,显然存在严重的利差损问题。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新的投资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能性。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年到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项目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4.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当保险资金无合适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源也在于无合适的投资渠道。
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运用比例的简要评析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的背景差异,各国保险资金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特点。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美国保险业一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相对而言政府公债和企事业债券比重较大,股票投资比重较小,但目前仍可达到保险业资产规模的10%左右。抵押贷款是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传统业务,一度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维持在总资产的30%以上。只是在8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资金转移投向各类证券以达兼顾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目的,这样抵押贷款的比例直线下降,目前还不足10%。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地产商或工商企业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或购物中心等,资金需求急剧上升,美国保险业充分估计到该市场的投资价值,斥巨资进行不动产投资,其规模曾占总资产的6.7%。近年来,由于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这方面的投资规模相对较低,一般维持在2—3甲o.在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内的其他资金运用方面,一般所占比例极小,现金和存款是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保证保险金的偿还,所以,美国保险业对现金和存款的管理主要是以预计的现金流量为主要指标,防止流动性不足,同时避免资金闲置。
2.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英国保险业长期资金的运用与美国有显著的差异。由于英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宽松的态度,致使英国保险资金运用在不动产和公司股票等产权投资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接近60%,同时,政府债券持有比例也要大些,而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相对少得多。此外,英国保险业常常斥人短期资金平衡资产组合的流动性要求,斥人资金一般投于短期资产作为现金准备。
3.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由于经济传统不同,日本保险业资金运用偏向于商业贷款,贷款在各项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以前维持在50%以上,近十几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30%左右。日本保险资金的证券化程度相对低于美国和英国,但近些年来呈上升趋势,到现在已达60%以上,财产保险业资产的证券化程度则较高。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程度较高,尤其在英、美两国,财产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也达80%以上。资产证券化程度高的第一个优点是资产的流动性强,能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同时,资产的收益性也得以兼顾,尤其是股票,收益一般要高于贷款和不动产投资,债券则更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第二个优点是资金闲置率维持在最低水平,这些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其现金和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仅为0.5—2%,其目的是支付日常支出和费用等。第三个优点是投资方式多样化,范围广范,这样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
三、我国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适宜性分析
由上可知,西方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资产政券化程度高,资金闲置少。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应借鉴其成熟的经验。由于寿险业务经营时间长,使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和规模差,再加上寿险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给付的可预见性,使得以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组成的寿险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成为可能。基础设施的投资特点与来自于传统固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的资金特点也正好吻合。
1.从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来看。保险公司由于网点等条件的限制,不适于开展保单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零售金融业务,而应开展单笔资金运用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银行业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正好符合保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的要求。
2.从项目的还本付息周期来看。寿险业务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在正常情况下,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前的缴费期可以长30年以上,寿险给付期一般也长达10年以上。所以寿险公司有大量的长期资金可用于投资。在不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在保持一定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应该尽可能地提高长期投资在其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还款周期普遍较长,一般在十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5年。这样长的投资期限让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但恰恰适合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3.基础设施建设的稳定收益符合寿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建设的期限一般为4至8年,产业寿命较长,运行维修费用相对较低,累积的利息较高。因此,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例,尽管我国在20世纪末突破了1万公里,但该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国家对公路建设的重视,使这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4.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既没有获得纂利的可能,也没有血本无归的担心,偿还本息一般只是时间问题。这一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的投资领域适合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必须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金融机构参与。同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值增值功能有利于寿险公司控制通货膨胀风险。为保证未来的偿付能力,寿险公司一般要将一部分资金以存款和债券的形式存起来,但这两类投资都无法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风险。2001年,寿险公司资产中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仍高达76.8%,这说明我国寿险资金运用十分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得寿险资金“保值有余,增值不足”,与发达国家的寿险资金的运用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串却能有效地弥补承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因此,寿险公司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将在总体上保证寿险资金风险分布的合理化。
利率降低对基础设施项目十分有利。由于投资额度大、期限长,基础设施项目的盈利能力对利率非常敏感。在1997年之前,国内资金紧张,贷款利率较高,高额的资金成本使得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盈利。一些项目不得不使用利率相对较低的外资,被迫承担汇率风险。在连续七次降息之后,基础设施投资的成本大幅降低,盈利能力大幅提高。这是各银行信贷明显转向基础设施投资的原因之一。
5.允许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助于在加入WTO后提升中资寿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寿险公司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功后,一方面增强了其资金实力,树立了可信赖的公众形象,也有利于寿险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环节众多,寿险公司可以建立更加广范和更有利的客户网络,为拓展市场创造条件。这一点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如何应对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局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为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中国2001年初的“十五”计划订出未来五年(2001—2005)的投资率为35%,按照现有的数字计算,中国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大约为6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国家财政的压力确实很大。因此,除了国家财政和国有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外,还要鼓励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外的养老基金和其他福利基金偏好追求安全性高的投资,非常看好中国能源、交通、通讯等基建项目。这些公共基金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能够提供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据有关专家的研究,20世纪如年代前期,这些机构在通过资本市场为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融资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些项目的成功表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机构贷款者拥有的巨额资金,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参见《1995年亚洲经济和基础设施》)。既然国外的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被证实是可行的,那么我国的寿险资金也理所当然应该在这方面有所贡献、有所作为。
四、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连接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托计划
寿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投资形式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寿险公司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直接投资方式,即是指寿险公司直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直接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将直接获取利润和承担风险责任,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从现有的市场和寿险公司的技术和人才条件来看,采取这种直接投资的方式风险较大,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还不具备相关的能力。以目前各寿险公司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还无法承担和应付由于直接投资所引发的一系列风险。法律限定上突破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债券模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允许寿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平等参与购买。这种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但其实施取决于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更何况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市场规模还很小,新债券发行更是处于停滞状态。所以,操作的难度也比较大。
=Σ(×)
资金成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个别资金成本
例1:设长城公司拟投资建设C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各500万元。股东期望的投资报酬率为40%,借款利率为10%。项目建设期为0,生产经营期为10年。每年现金净流量为285万元。试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决策。
加权平均500500
=×10%+×40%=25%
资金成本10001000
净现值(C)=285×(P/A,25%,10)-1000
=285×3.571-1000=17.74(万元)
根据285×(P/A,r,10)=1000,(P/Ar,10)=3.509,求得项目的内含报酬率r=25.68%。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C项目的净现值大于0,内含报酬率大于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故该投资项目可行。
笔者分析研究后发现,以上决策过程和结论是错误的,举例分析如下:
[例2]设上例长城公司的C项目系由A、B两个配套项目构成,A项目投资额为500万元,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每年现金净流量为80万元;B项目投资额为500万元,以自有资金投资,每年现金净流量为205万元。试分别对A、B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决策判断。
净现值(A)=80×(P/A,10%,10)-500
=80×6.145-500
=-8.4(万元)
净现值(B)=205×(P/A,40%,10)-500
=205×2.414-500
=-5.13(万元)
500
根据(P/A,r,10)==6.250,求得A项目的内含报酬率r=9.62%;
80
500
根据(P/A,r,10)==2.439,求得B项目的内含报酬率r=39.59%。
205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可知,A、B两个项目的净现值都小于0,内含报酬率都小于其资金成本,故A、B两个投资项目都不可行。这与例1的结论正好相反。
表1投资项目决策分析表单位:万元
项目A项目B项目C项目
投资总额5005001000
建设期(年)000
生产经营期(年)101010
资金成本10%40%25%
每年现金净流量80205285
净现值-8.4-5.1317.74
内含报酬率9.62%39.59%25.68%
可行性决策不可行不可行可行
为什么就同一个投资项目会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呢?笔者认为,问题出在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资金成本是按年计算的每期用资费用(不考虑筹资费用)与所筹资金总额之间的比率。在筹资决策中,通常假设用资费用按期支付,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所以,按照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的各期现金流出量与按照各种资金来源的个别资金成本计算的各期现金流出量完全相同。
[例3]假设上例中长城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现向长城公司提供两个贷款方案,甲方案为向长城公司按10%和40%的利率分别提供2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共计贷款1000万元;乙方案为向长城公司按25%的利率提供贷款1000万元。问长城公司应作何种选择。
(1)如果利息按年支付,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则两个筹资方案的还本付息现金流出量分别为:
甲方案每年支付利息=500×10%+500×40%=250(万元)
乙方案每年支付利息=1000×25%=250(万元)
两个方案每年支付的用资费用都是250万元,加权平均资金成本都是为25%,从筹资的角度看,两个方案完全一样。
(2)如果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两个筹资方案的还本付息现金流出量分别为:
甲方案每年500500
=+=288.5(万元)
还本付息额(P/A,10%,10)(P/A,40%,10)
乙方案每年1000
==280.03(万元)
还本付息额(P/A,25%,10)
甲方案每年还本付息额为288.5万元,乙方案每年还本付息额为280.03万元,乙方案每年还本付息额比甲方案少8.47万元,从筹资角度看,长城公司应选择乙方案。
(3)如果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两个筹资方案的还本付息现金流出量分别为:
甲方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500×(1+10%)10+500×(1+40%)10
=500×2.5937+500×28.926
=15759.85(万元)
乙方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1000×(1+25%)10
=1000×9.31323
=9313.23(万元)
甲方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为15759.85万元,乙方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为9313.23万元,乙方案比甲方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少6446.65万元,从筹资角度看,长城公司应选择乙方案。
可见,在等额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条件下,按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的年现金流出量并不等于(一般要小于)按个别资金成本加权计算得到的年现金流出量。
表2筹资方案还本付息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年限
方案12……910
按期付息
到期还本甲方案250250……2501250
乙方案250250……2501250
等额分期
还本付息甲方案288.5288.5……288.5288.5
乙方案280.03280.03……280.03280.03
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甲方案//……/15759.85
乙方案//……/9313.23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只适用于按期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的筹资方案决策,而不适用于投资方案的决策。因为投资决策需要考虑时间因素,按资金成本将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换算成同一时点的价值(通常为现值)。根据前面的举例可知,同一现金流量按照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得到的现值要大于分别按个别资金成本计算得到的现值累加,按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得到的终值要小于分别按个别资金成本计算得到的终值累加。所以,不能用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来判断投资项目经济上的可行性。
一个项目投产后,回收的现金首先要用于偿还负债的本息,然后才是回收的投资成本,向股东支付投资收益。当企业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多种渠道时,决策者应站在股东立场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一个投资项目的优劣以股东净现值(或股东净现值指数)的大小或股东内含报酬率高低来判断,而不是按投资总额计算的净现值(或净现值指数)大小或内含报酬率高低来判断。即应采用股东净现值(或股东净现值指数)和股东内含报酬率指标来进行投资决策。
设Z1为负债投资额,Z2为权益投资额,I1为负债资金成本,I2为权益资金成本,X为每年全额现金净流量,X1为负债的还本付息现金净流量,r为股东内含报酬率,则:
Z1
负债还本付息现金净流量(X1)=
(P/A,I1,n)
股东净现值=(X-X1)×(P/A,I2,n)-Z2
Z2
根据(P/A,r,n)=计算股东内含报酬率r。
X-X1
如上例C项目的股东净现值和股东内含报酬率分别为:
负债还本付息500500
===81.37(万元)
现金净流量(P/A,10%,10)6.145
股东净现值(C)=(285-81.37)×(P/A,40%,10)-500
=203.63×2.414-500
=-8.44(万元)
500
根据(P/A,r,10)==2.4554,可计算得股东内含报酬率r=39.30%。
施工项目是施工企业的前沿阵地,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源泉项目成本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好坏,现结合目前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就工程投标、项目评估、施工生产、考核奖惩等环节谈点自己的看法。
1目前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投标环节
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制约,投标环节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投标报价风险加剧。投标单位为提高中标率,在报价时恶性竞争,相互压低报价,使造价降低幅度达到预算成本难以接受的程度,严重地制约了项目的效益水平。2)投标费用难以控制。由于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到处存在拉关系、找门路的情况,在财物投入上难以控制,投标费用占企业管理费的比例偏大,且有逐年上升之势。
1.2项目评估环节
为了建立统一的项目考核标准,企业应对中标项目进行评估,目的是通过评估编制该项目的目标责任成本预算,测算项效益指标,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明确利润指标及其他经济指标。在实践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1)项目评估依据不统一。许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成本定额,在项目评估时依据有关部颁定额进行,常常造成取费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2)项目评估思路与方法随意性强。有的采取成本倒挤的方法进行评估,即留足项目管理费后再进行成本分解。此法优点是简单易行,但有违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结果准确率不高,说服力不强,不便于评估结果的考核落实。有的参照同类项目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与项目现场实际结合不够紧密,仍有走马观花的现象。3)为了提高项目评估效益指标,有意压低应上交费用,变相降低项目应承担的劳动保险费等政策性费用,有违国家政策,侵害国家和职的长远利益。
1.3施工生产环节
目前,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王方面问题。
1.3.1项目成本核算基础工作薄弱
许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过于简单,人为地简化了成本核算环节,或是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不配比,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对应,不能满足成本分析和考核的需要。
1.3.2成本管理流于形式,制度约束不到位
1)不能严格按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任意变更设计规范要求,计价时反而得不偿失。2)分阶段的成本分析工作过于肤浅,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3)合同管理有待完善,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不够规范严谨,隐性问题较多,有的采取先施工后算账的做法,结果出了问题互相扯皮,甚至告上法庭。
1.3.3全员成本意识差
领导对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轻视成本降低的重要性,成本决策随意性强,不惜以提高成本为代价争创名优工程;员工由于责任成本分解不到位,奖罚不明确,在工作中不注重精打细算,损失浪费现象较为普遍。
1.4考核奖惩环节
项目竣工后由于种种原因决算工作较为滞后,有的一拖就是一年半载,应结缴的各项费用无法清算,账目不清,责任不明,遗留问题较多,给绩效考核带来困难。由于绩效考核不及时,项目完工后的费用控制常常被忽视,费用支出时有发生,对项目效益影响较大。此外,项目绩效考核存在奖罚不对等的现象,国有企业重奖轻罚、只奖不罚的现象较为普遍。项目盈利了皆大欢喜,奖金不少发,亏损了就找客观原因,千方百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种奖罚不对等,实质是企业缺乏科学公正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必然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
2项目成本管理的对策
2.1投标环节应做好“三个建立”
建立工程信息筛选跟踪机制。对建筑市场上的招投标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分清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证件的真伪,判断是否具有跟踪价值,去伪存真。切忌听到信息就追,四面出击,做无效花费。建立投标报价压价预警机制。以本企业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报价中标资料为依据,结合项目类别、投资主体、地区差异等因素分别制定造价最大降低幅度。造价最大降低幅度不应侵蚀直接成本和经严密测算的管理费指标,否则应考虑投标风险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投标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结合企业历史资料和当年工作目标编制投标费用年度预算,对其实行可控管理,并专设科目实行明细核算,便于对比分析,考核节余或超支;对投标费用实行与项目总价相关联的总额控制,纳入投标工作考核目标;对投标人员的奖罚要与投标结果和中标项目的利润水平相挂钩,中标项目的利润水平依照项目评估结果确定。
2.2按科学合理、平均先进的原则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企业要以国家预算定额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管理水平,按科学合理、平均先进的原则编制本企业的施工成本定额,作为本企业成本管理的指导文件,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项目评估。项目目标利润是项目应确保完成的效益指标。由于项目评估结果仅仅是对项目效益的合理预期,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项目类型、投资性质等因素,在目标利润之外酌情确定项目可争取的效益指标,并加大激励措施,以督促施工人员挖潜降耗,提高效益。在确定项目目标利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工程、材料供应及价格涨跌、水电供应等因素对施工成本的影响,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带来的效益提升,使评估结果真正体现公平合理、平均先进的原则。
2.3施工生产环节应抓好“五个必须”
必须根据项目施工生产组织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按可控性原则合理划分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以此作为成本费用归集、考核的对象。成本中心、费用中心的划分必须涵盖所有的工作内容与程序,避免出现控制真空。超级秘书网
必须对项目目标责任成本预算按可控性原则二次分解到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作为对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考核和奖惩的标准。上级成本中心、费用中心与下级成本中心、费用中心以经二次分解后的责任成本为依据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实施考核、奖惩。必须定期对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执行责任成本的情况进行分析、考核与奖惩。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必须完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资产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为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地施工和完成项目评估指标做好制度上的保证。
Polak等人认为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促使企业将注意力从盈利水平转移到企业现金储备和流动性上,公司债券在企业融资方式中的地位显著提高,发行债券成为维持公司流动性、控制公司风险的战略选择。Dick-Nielsen等人以不同信用评级债券为例,指出金融危机期间公司债券对企业融资具有重要作用,认为信用评级较高的公司的债券流动性更好,AAA评级债券需求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借贷规模缩减所造成的系统流动性不足。此外,Dick-Nielsen等人进一步对比了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发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明显缺乏流动性。在金融危机期间,企业面临融资约束,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作为缓解融资约束的另外一种替代选择,其重要性日益体现。Garcia-Appendini和Montoriol-Garriga在银行信贷紧缩和非金融机构的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的背景下,实证检验了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期间为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性。将企业按外部融资的依赖水平进行分组,发现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在金融危机期间有所上升,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为面临融资约束的企业提供流动性。融资约束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贸易融资上升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其在银行借款方面的不足,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应该采取政策规范贸易融资。与前者的研究相类似,Coulibaly等人在外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下降的背景下,研究了贸易融资对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利用亚洲六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台湾、泰国)的宏观数据探求企业销售额下降的原因,发现拥有较多贸易融资的企业销售额下降较少,贸易融资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愈加明显。进一步地,Coulibaly等人将企业分成国内市场导向和出口导向两类,发现出口导向型企业贸易融资较少,其销售收入下滑幅度相应也较大。
(二)金融危机与企业投资在金融危机期间,出于谨慎性动机,银行会选择降低贷款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企业相对较难从银行取得贷款。在此背景下,企业投资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下降趋势,现金储备、债务融资和信用额度等因素与其投资的关系受到国外学者的重视。Campello等人采用调查问卷法证实,近90%受到融资约束企业的首席财务官(CFO)声称企业的投资计划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超过半数的企业强制取消了既定投资项目。Duchin等人则通过实证检验的方法,将企业按照融资约束进行细分,讨论金融危机期间企业现金储备与投资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金融危机主要是从供给端影响非金融机构从外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能力,控制行业和时间变量后,公司投资在金融危机开始时的下降幅度达到了6.4%。值得注意的是,拥有较少现金储备和高额净短期负债的企业投资下降幅度最大。在进一步研究中,Duchin等人又将样本研究区间扩展到2009年3月31日,发现随着金融危机对企业需求端的影响开始显现,公司投资依然保持下降的趋势,但此时现金储备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不再显著,说明随着投资需求的下降,融资约束的存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开始下降。Almeida等人利用金融危机提供的自然实验的机会,研究信贷紧缩背景下企业经营行为的变化,按照债务的期限结构将企业分为在金融危机期间需要进行再融资和没有再融资两组,发现相较于在金融危机期间没有再融资的企业来说,需要在金融危机期间再融资企业的投资多下降了2.5%,而债务期限结构以短期借款为主的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投资下降的幅度更大。
Anand等人解释了流动性管理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指出金融危机造成了市场流动性不足,这种流动性紧缩局面延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由于买方投资者承担了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机构投资者倾向于在金融危机期间撤销大部分风险投资,这一经营策略延续到了金融危机后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机构投资者通过交易控制长期市场秩序失衡的能力较难迅速恢复。Campello等人则将关注焦点放到了金融危机期间企业如何管理流动性这一问题上,通过将公司内部流动性、外部资金和公司决策三者相结合,发现金融危机期间,对没有出现现金流短缺的企业来说,较高的信贷额度往往意味着更大规模的资本支出,而面临融资约束的企业则会谨慎权衡储蓄和投资行为,信贷额度的存在有利于弱化金融危机对公司投资的影响。与前述研究类似,Campello等人又以欧洲地区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金融危机期间公司信贷额度并没有枯竭,银行信贷可以为面临融资约束的公司提供流动性,进而对其投资行为进行支持。值得注意的是,Chen等人分析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变化,发现在整个样本期间内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有下滑的趋势,尤其是在近几年,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几乎消失,这一现象在金融危机期间依然存在,而研发费用和现金储备的变化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因此,他们指出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并不是度量融资约束的合理变量,未来研究中对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消失这一现象的解释将有利于深化对公司投资行为的认识。除了企业的现金储备、债务融资、信用额度等因素与企业投资规模的变化相关以外,企业的会计稳健性也会对企业投资规模产生影响,会计稳健性越高,则企业就更有潜力提升自身债务融资能力,提高投资水平。Watts和Zuo实证检验了美国2983家非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认为金融危机期间会计稳健性主要通过改善企业借贷能力和制约投资机会两个渠道来提升公司价值,企业的会计稳健性越高,金融危机对公司股票收益率的消极影响就越小,企业越有可能取得更多银行贷款以扩大投资。
二、中国情境下金融危机与公司财务未来研究展望
国外有关金融危机微观经济后果的讨论为中国开展金融危机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但是考虑到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将金融危机微观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相结合,有可能取得不同于国外的研究结论。中国在金融危机期间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国转轨经济的特殊发展阶段和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和“国进民退”等现象,都为我们研究中国制度背景下金融危机对公司财务行为的影响提供了崭新的视角,这不仅有利于扩展国内公司财务领域的相关研究,更是对国外金融危机微观经济后果研究的重要补充。基于此,我们提出了中国情境下金融危机与公司财务领域的相关研究建议。
(一)基于中国的制度背景,研究金融危机期间企业的公司治理行为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阶段,法律和制度环境尚不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公司治理水平存在较大改善空间。尤其是受到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的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更多地依靠管理者的个人权威,这一方面会造成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较差,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对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督不足。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因此,研究特殊事件冲击对企业公司治理行为的影响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在未来的研究中建议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盈余管理。金融危机导致大部分企业陷入亏损困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业管理层是否会借金融危机的机会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在金融危机期间影响企业盈余管理的因素是什么,这有可能成为研究中国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治理行为的重要方面。(2)管理层激励。企业“问题”一直是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点,金融危机期间,企业是否会通过管理层激励来摆脱经营困境,对企业管理层激励的方式和效果的研究应该成为探讨金融危机微观经济后果的重要研究话题。
(二)基于金融危机的冲击,观察企业理财行为的变化在金融危机期间,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的理财行为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企业的产权性质存在国有和民营的差别,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经营目标、财务决策等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此为基础,对金融危机期间企业理财行为的研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方向。在未来的研究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结构。在金融危机期间由于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是否会选择其他的替代融资方式来满足资金要求,实证检验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资本结构的变化,能为观察特殊事件对企业理财行为的影响提供经验借鉴。(2)投资效率。金融危机期间,中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复苏,以此为背景,讨论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的投资效率是衡量政府经济刺激政策效果的关键指标。(3)多元化与并购。金融危机期间,企业海外并购成为公司理财行为的一个热点,中国企业相对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充沛的现金储备,为企业实现跨国经营战略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机遇,企业并购与经营多元化将会成为金融危机微观经济后果研究的重要领域。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00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金融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网络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影响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目前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历史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问题。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科学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社会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方法,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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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对于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
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金融风险是金融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金融风险的评估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依据,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使得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了解将要面临的一些不利于金融投资的外界因素,并做出控制和应对的准备。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还能增加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的决策依据。由于风险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那么对于风险评估也要随着风险的不断变化而进行不断的更新。只有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动做出最新的判断和评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对自身投资的金融商品的不利影响。如果完全根据金融投资风险评估去规划投资方案和制定风险反应机制,这样会造成很大的偏差。因此投资者还要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在了解所要投资的金融商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金融投资组合,以期将投资风险将至最低,并且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且,为了增加获利的可能性,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不但能根据所做出的风险收益的组合评估自身投资的金融商品,而且可以通过评估自身投资商品的同时检验所做出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是否合理科学,并为进一步的投资规划和资源配置打下基础。这样一来,即使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遭遇了风险,他们也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对其进行应对,不仅可以将自身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还能增加投资经验。
2对于金融投资过程的风险进行分类的控制
由于金融市场上在种类和性质方面有着很大差异,因而每个商品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这些风险的种类多种多样,即使面对同一种风险,这些差别很大的商品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反应。因此,如果想要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将要面对的金融投资风险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必须进行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类。评估预测金融投资的商品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投资风险做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即对于不同的金融商品所将要面临的投资风险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这就是一般的金融投资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分类的控制。事实上,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投资者的不谨慎,很多投资者在没有深入研究投资将要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的基础上就对某个单一的金融商品进行大量投资。这种错误的行为在增加投资者所投资商品投资风险的同时,还增加了投资者受损的几率。选择多种不同的金融商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之后再进行投资,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此外必须综合考虑投资过程中的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评估和预测投资组合中的每种金融商品所要面对的风险,对金融商品做出一个合理的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投资风险应对策略和规划,最后再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计划。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金融投资风险的降低,确保得到可观的投资收益。
在美、英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养老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股东积极行动(Activism)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使得养老基金成为金融学和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而在我国,养老基金于2003年开始投资股票市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养老基金投资偏好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因此,本文主要从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谨慎性、流动性和交易成本、公司业绩、投资风格以及公司治理六个角度,系统回顾和评述养老基金投资偏好的研究成果,加深对养老基金投资动机的认识,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养老基金投资股票市场问题提供分析的基础。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安全性
1.总风险
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经理为了避免单个股票可能出现较大的损失,会选择投资总风险较低的股票。他们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个股出现较大的亏损影响到投资组合的整体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受到委托人或相关人员向法院其投资错误而要求赔偿(Badrinath,Gay和Kale,1989)。DelGuercio(1996)、Falkenstein(1996)[2]的经验证据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总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影响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重要因素。根据现资理论,β系数越高的股票其期望收益率越高,由此可以推测,持股比例与β系数存在正相关的关系。Badrinath、Gay和Kale(1989)、Bathala,Ma和Rao(2005)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β系数高度正相关,说明机构投资者偏好投资于高β系数的公司股票。另一方面,Badrinath,Gay和Kale(1989)认为机构投资者持有较高β值的股票也会产生负面作用,即在存在法律成本的情况下,如果机构投资者不能战胜市场,他们要负担比业绩优于市场时更多的成本,使报酬面临较大的损失。因此,机构投资者也可能持有较低β值的股票。但是,他们的经验证据没有支持该假说。
3.财务杠杠
财务杠杠与总风险、市场风险之间都是正相关的关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票的总风险是负相关的,但是与市场风险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正相关的,也可能是负相关的,因此其与财务杠杠之间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如果持股比例与股票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的,则其与财务杠杠之间也是呈负相关的关系。Badrinath,Kale和Ryan(1996)的实证结果表明,非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财务杠杠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4.公司规模
研究公司规模对养老基金持股比例影响的论文比较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结论:Arbel,Carvell和Strebel(1983)解释了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偏好大公司股票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投资于小公司股票,其即使投资数额很少也易达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5%公告要求。第二,小公司风险往往比较大。第三,机构投资者可能期望公司多支付股利,而小公司通常很少发放股利。Gompers和Metrick(2001)发现1980~1996年期间大机构投资者增加了对大公司股票的需求,减少了对小公司股票的需求。Hessel和Norman(1992)、Fama和French(1993)、Bennett,Sias和Starks(2003)的研究也认为机构投资者倾向于投资大公司的股票。Cummins,Percival,Westerfield和Ramage(1980)、Cummins和Westerfield(1981)也提供了类似的经验证据。
然而,Jensen,Johnson和Mercer(1997)、Bathala,Ma和Rao(2005)的研究结论却与上述结论相反。Jensen,Johnson和Mercer(1997)发现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期间,机构投资者显著地偏好持有小公司股票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受国家宏观政策、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Bathala,Ma和Rao(2005)发现1994—1998年期间机构投资者转向偏好小公司股票,原因可能是在此期间股票市场比较稳定、安全性投资要求有所降低。
5.上市年龄
养老基金偏好持有上市时间较长的股票,因为股票的上市时间越长,就说明公司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这样的股票才是好的股票。Badrinath,Gay和Kale(1989)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上市年龄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Falkenstein(1996)、DelGuercio(1996)以及Bennett,Sias和Starks(2003)也均得到了与其相同的研究结论。
(二)谨慎性
按照普通法规定的“谨慎人”原则(PrudentManRule),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其客户承担着重要的受托责任,因此其非常关注所投资股票的谨慎性和安全性。投资经理在决策时会从保护自身利益角度进行投资。尤其是在投资业绩黯淡时期,如果投资经理能够证明其投资是谨慎的,则他们的投资也会被委托人和其他相关人士认为是安全的,而不会被认为是错误的。因此,Badrinath,Gay和Kale(1989)提出了“安全保证说”(Safety-NetHypothesis),认为机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除应考虑通常为人们所接受的因素,还须注重投资决策本身的正确性、决策是否被外界认为合理的、信息充分的,且当其经营管理行为受到诉讼时,能够保证他们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外部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其投资谨慎性的参考依据。Badrinath,Gay和Kale(1989)选用标准普尔的外部评级作为衡量的指标。其实证结果支持他们提出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是股票谨慎性增函数”的假设。Gompers和Metrick(2001)的研究也验证了该假设。
Badrinath,Kale和Ryan(1996)则认为由于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目标、风险容忍度、监管约束和流动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Badrinath,Gay和Kale(1989)的研究结果不一定准确地描述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因此,他们利用1986和1988两年的数据,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保险公司和非保险公司。研究结果表明“安全保证说”不能解释保险公司持股比例的高低,但能够解释保险公司是否购买某股票,并且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比非保险公司更加谨慎。DelGuercio(1996)利用美国1968至1989年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统计数据,检验了谨慎性原则对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全部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全样本的实证结果也支持Badrinath,Gay和Kale(1989)的研究结论。
Bathala,Ma和Rao(2005)使用Valuelane投资调查库的财务能力评级作为股票谨慎性的替代变量,研究发现,股票评级等级越高,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也越高。
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通过,其评估投资组合整体的谨慎性,不需要每一部分投资单独地都被认为是谨慎的。另外,ERISA要求除说明基金的参与权与赋予权外,亦对养老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报道与资讯披露作出明文规范,而投资计划中的基金用途与受托人责任亦明文规定其中。因此,一些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视角,研究了ERISA对不同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尤其对养老基金的影响。
Cummins,Percival,Westerfield和Ramage(1980)调查了ERISA通过后对私人养老金计划投资行为的影响。作者问卷调查了87位投资经理和723位私人养老金计划经理。研究发现,养老金计划经理在ERISA通过后倾向采用书面的格式规范本身的投资方针,更加重视投资绩效评估,并会购买受托人责任保险。而且,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亦会减少。Cummins和Westerfield(1981)分析了ERISA对私人养老金计划投资组合分散程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ERISA实施后养老金计划投资组合的集中度降低了,养老基金经理采用更为分散的投资方式。相比之下,银行信托和共同基金投资的集中度却没有下降。
(三)流动性和交易成本
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往往比较大,因此其通常投资于市值大的股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远远大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在其买卖股票时,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冲击。如果公司股票没有足够的流动性,其必然导致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很高。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投资于那些具有高流动性、对交易成本影响较小的公司股票。
Badrinath,Gay和Kale(1989)研究发现股票的流动性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正相关的关系。Badrinath,Kale和Ryan(1996)采用与Badrinath,Gay和Kale(1989)相同的衡量流动性的指标——换手率,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票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其分别用1986年和1988年的数据均得到了与Badrinath,Gay和Kale(1989)一致的结论。
Falkenstein(1996)分析1991、1992两年开放式与封闭式共同基金经理人持股的横截面数据,发现股票的流动性(用换手率指标衡量)、波动性、价格、上市年龄以及公司规模都对基金经理人持股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即多数的基金经理人偏好流动性强、风险与交易成本较低的股票。Gompers和Metrick(2001)采用公司规模、每股价格和股票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变量。实证结果显示,在1980年至1996年期间机构投资者偏爱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DelGuercio(1996)和Bathala,Ma和Rao(2005)认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具有高流动性,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更偏好投资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从而验证流动性是机构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Keim和Madhavan(1997)抽选了一些机构投资者,研究交易成本的大小及其决定因素。这些机构投资者掌握了纽约证券交易所1991—1993年间2l所机构的股票交易全部资料。他们采用Perold’s(1988)的方法计算交易成本,发现总交易成本是重要的经济因素,而且与交易难度(TradeDifficulty)和市场流动性有明显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制订和评估投资策略时,了解交易成本是相当重要的。Gompers和Metrick(1998)也论述了交易成本对机构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性。他们假设机构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时,着眼点是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该文利用公司规模、标准普尔指数成份股、股票价格及股票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指标,检验交易成本会是否影响机构投资者投资选择。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偏重流动性,并会选择投资于大公司;交易成本虽然是重要的决定因素,但不及流动性和公司规模重要。
(四)公司业绩
法院在判决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某项投资是否谨慎时,可能会参考公司以往的业绩状况。如果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公司过去的业绩良好,则法院往往会判决该项投资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反之,则投资损失容易被认为是机构投资者投资不慎所致的。因此,投资组合经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以防受到诉讼时被法院判决为投资不谨慎,在选择投资组合时会选择以往业绩骄人的、公司管理水平优秀的公司为投资对象。
Badrinath,Gay和Kale(1989)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美国证券交易所截至1985年12月31日为止的上市公司名单中抽选了2250家作为调查对象,分析机构投资组合经理在履行运用客户资金的受托责任时所作出的投资行为。他们采用过去60个月的超额回报率作为业绩的替代变量,发现该指标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过去业绩较优秀的公司,机构投资者对其的持股比例亦较高。
Hendry,Woodward,Cook以及Gaved(1999)访问了68位英国基金经理、经纪业分析师、企业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总监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公司和投资者分别看重公司哪些业绩资料呢?”这四组人员回答的意见相当一致,均认为最重要的依次是:财务业绩、企业策略、管理质量及人力资源管理。
Chan,Chen和Lakonishok(2002)关注的是美国共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其也发现共同基金倾向于购买过去业绩较好的股票。他们分别用过去三年的收益和过去一年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均得到上述结论。
(五)投资风格
Nicholson(1960)和Basu(1977)最先研究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的特征。他们认为价值型股票具有低市盈率或市净率的特征,成长型股票具有高市盈率或市净率的特征,并且价值型股票优于成长型股票。Reinganum(1982)、Basu(1983)、Cook和Rozeff(1984)以及Tseng(1988)研究发现,控制了股票的其他特征例如规模、价格和股息收益率之后,市盈率效应一直稳定存在。
Fama和French(1992)提出与成长型股票相比,价值型股票的市净率和市盈率较低、股息收益率较高。如果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喜欢投资价值型股票,则其持股比例与市净率和市盈率是负相关的、而与股息收益率是正相关的。Bathala,Ma和Rao(2005)从ValueLine投资调查库收集1990~1998年的数据,研究发现持股比例与股票市盈率、市盈率的成长性以及股息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与市净率、总资产收益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能得出机构投资者偏好价值型还是成长型股票的结论。
Shefrin和Statman(1995)和Lakonishok,Shleifer和Vishny(1994)假设投资者的投资倾向与“规模效应”和“市净率效应”有关。DelGuercio(1996)研究发现银行经理在1968至1989期间,从选择标准普尔评级高的股票转向直接购买规模大、市净率高的股票。这验证了Lakonishok,Shleifer和Vishny(1994)、Shefrin和Statman(1995)提出的假说。
Black(1976)认为投资于没有股利的股票是不明智的做法。有些机构投资者禁止投资于不发放股利的股票。Badrinath,Gay和Kale(1989)以1985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上市的全部股票为研究样本,考察了股息收益率、换手率、公司规模、贝他系数等市场特征指标和公司特征指标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但实证结果发现股息收益率与持股比例之间的系数是负数,而且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Badrinath,Kale和Ryan(1996)采用与Badrihath,Gay和Kale(1989)相同的特征指标,但不同之处,一是其选用1986和1988两年的数据,二是其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保险公司和非保险公司两组。研究结果表明,非保险公司两年的数据都显著地得出股息收益率与其持股比例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这说明非保险公司青睐投资于成长型的股票。保险公司两年的数据也显示,股息收益率与其持股比例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但是没有通过统计检验。
Gompers和Metrick(2001)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对股票特征的需求及其对股价和收益的影响。他们发现机构投资者从1980年到1996年持有股票的数量几乎增加了一倍,然后分别从法律环境、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过去收益状况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究增加的原因。结果显示,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股息收益率、市净率都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因此,无法确切地说明总体上机构投资者在这17年偏好投资于成长型还是价值型股票。
(六)公司治理
Useem,Bowman,Myatt和Irvine(1993)以美国最大的40个养老基金、40个投资经理和20个慈善基金会为样本,调查了他们对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的偏好。研究发现,他们一致认为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并且提出了影响董事会有效运作的诸多因素,例如董事的独立性、多元性、技能和经验以及是否喜欢提问和深入思考等。其中,40%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司治理成功最重要的因素是独立的董事,20%的被调查者认为董事会的质量和多元性是其次重要的。有些投资经理喜欢董事具有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技能和经验,甚至是某领域的专家。另外,他们还认为公司内部管理者不应该参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薪酬制定和审计委员会;独立的董事不能是公司现在或以前的员工,也不能来自与公司有固定业务的其他公司的人员;董事会主席和CEO应该分开,董事会主席应由外部董事担任。
RussellReynoldsAssociates(1998)详细调查了1997年美国机构投资者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得到了与Useem,Bowman,Myatt和Irvine(1993)相同的结论:“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关注董事会的构成和质量”。同时,也得到了其他的一些重要结论:(1)机构投资者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评估,尤其是缺乏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信息,例如背景、商业交易记录和对董事会的具体贡献等。(2)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认为董事会应由外界中立、公正的权威人士进行评估。(3)机构投资者反对对CEQ薪酬设置最高限额。(4)机构投资者支持董事持股及将股票作为奖励计划。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养老基金投资偏好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学者重点关注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特征(杨德群、蔡明超和施东晖,2004;肖星和王琨,2005;高雷、何少华和殷树喜,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