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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19 08:17: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营改增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篇1

篇2

今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随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市。

继上海、北京、安徽和江苏先后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之后,广东(含深圳市)、福建(含厦门市)于11月1日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其余省市将在12月1日开始试点工作。

小微企业受益大

今年,上海市先行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以来,减税效果明显,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截至6月底,上海有13.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比年初增加了2.1万户;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营改增”改革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

其中,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幅约40%,成为此次“营改增”改革最大受益者。

北京作为第二个实施试点的地区,已有10.04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7.49万户)。根据2011年静态数据测算,试点改革将总减税约165亿元,其中北京市地方减税72亿元。

另据《滨海时报》报道,天津“营改增”试点方案已敲定,“营改增”后试点行业纳税人预计减税11亿元。据报道,广东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预计减轻企业税负约100亿元,将普遍惠及各试点企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在第九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结构性减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未来几年,营改增推广至全国,年度减税规模不会低于3000亿元。

财政部10月22日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7410.08亿元,同比增长8.6%,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18.8个百分点。结构性减税政策力度较大,成为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重要原因。

扩容三大行业

国务院副总理在18日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这是高层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营改增试点将向新行业扩围,并明确划定三大行业范围。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王骏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营改增试点从1个直辖市扩围到9个省(直辖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地区试点累积的经验已经足够。明年应尽快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向全国推开,之后再选择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行业进行全国试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营业税中体量最大的两个税目,两个行业所缴纳的税额占到营业税总额的一半以上。若能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表明营改增试点的力度确实在进一步加大。

王骏表示,当初上海试点的时候建筑业也曾经是候选的大热门,但最终没有入选。其原因除了上海市的意愿之外,更重要的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存在三大难点。

首先,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但增值税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比如北京的建筑企业在上海有工程,营业税是在上海交,而增值税则要回到北京交。

其次,由于建筑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这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此外,沙石土料等很难拿到增值税抵扣发票,建筑业也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问题。

“这些难点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王骏说,根据财政部“营改增”的文件,留给建筑业的“营改增”的税率窗口是11%,而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仅为3%,因此很多建筑企业主担心改革之后会像交通运输业一样出现税负上升。

铁路运输之前由于无法划分试点省市而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试点,因此铁路运输业被纳入了扩容范围,必须以全国性试点的推开为前提。

铁道部公布的《2011年度汇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铁道部缴纳营业税214.3亿元,2010年为186.8亿元。杨志勇表示,上个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中将铁路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地方已经在为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前期准备。

王骏还认为,相比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复杂情况,邮电通信业由于涉及的企业数比较少,而且基本上都是央企,营改增试点的阻力会比较小。

理性看待减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之后,营业税的范围就会相对缩小,而营业税本是地方政府的第一大税种,并且也是地方政府惟一主体税种,当面临征税范围缩减甚至被增值税取代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将会减少,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

“其实,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谈儒勇告诉记者。今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调查显示,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篇3

上海经验

“营改增”意在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也是税制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统计表明,上海“营改增”自年初试行以来已初步显示减税成效。截至6月中旬,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减税9.14亿元,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上海市上半年营业税总收入也同比下降12.6%。

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占试点企业近七成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下滑,营业税改增值税能降低企业税负,尤其对中小企业十分有利。上海试点后,周围省份相关行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将企业注册地搬到上海,引起了其他省份尤其是上海周围省份对相关企业外流的担心,所以,各个省份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态度突然转变,造成了试点扩围提速的局面。因此,扩大试点地区,将有助于逐步改变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不同地区行业发展之间存在的差距造成税负不均的状况,从而减少“营改增”对行业地区间布局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积累更多更丰富的试点经验,以利于“营改增”将来的全面推行。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试点地区迅速扩大无疑对于当前稳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财政部专家所表示,当前的稳增长必须以调结构为基础,“营改增”则正是为调结构创造条件,有利于原本规模较小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帮助交通运输业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下游多个行业。“营改增”对增值税制也提出了新挑战。虽然各地情况不一,“营改增”试点仍宜采取全国统一的方案,以避免出现新的税收洼地。除新设11%和6%两档税率外,在实践中,“营改增”试点方案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补充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服务行业的属性。因此,可以预期,“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的减税效果肯定比仅在上海实施要明显得多。

“营改增”试点区域的迅速扩大,表明决策层在“稳增长”政策推进方面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后续将会有更多政策措施出台,目前经济下滑趋势有望得到有效遏制。而具体到行业看,由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锁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受益企业将随着试点地区的迅速扩大而增加。

新的挑战

“营改增”试点先期仅在上海市进行,相关增值税收入归属问题备受关注。此次试点范围扩大之后相关增值税收入归属问题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营改增”在上海试点的过程中,总体上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税负,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少数行业和企业面临税负可能上升的问题。试点企业税负是否增加,需解决税负测算难题。但要对企业税负是否加重一一加以甄别,工作量相当大。况且,其中还牵涉到非常难以确定的判断标准选择问题。试点不增加税负承诺要取信于纳税人,需要找到简易办法加以应对。

尽管企业税负是否增加的判断非常困难,但“营改增”试点方案应当走出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或其他补贴的旧思路。即使找到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或行业特点判断企业税负变化的办法,也必然会遇到税收征管工作量难题。对企业逐户进行审核,且最后给出判断,要令各方满意,则又几乎不太可能。试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行业间税负转嫁等等,都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此外,扩大进项抵扣范围,灵活选择按3%征收率纳税都是选择项。目前,试点方案也已开始微调,如允许动漫行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未来还可以结合增值税制改革,逐步下调增值税税率,从根本上解决税负可能偏高的问题。

篇4

然而,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看来,“由于持续增长的增值税率、受限的进项税抵扣、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成本,以及其他技术问题,增值税在中国可能并不是中性的可转嫁的税收。可以肯定增值税问题是企业可能面临的最大的税务风险之一,能够产生巨额的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

税负反增

“营改增”是税制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一步,意在解决重复征税、完善税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其改革带给企业税负的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据财税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左右的企业出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的情况,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这主要集中在人力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如物流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

“肯定有增有减”,梁因乐强调,“现状是,‘营改增’后,全部试点地区企业整体的税负还是有所降低的,这是‘营改增’一个很正面的效果。”

而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其中由不同的原因导致,梁因乐认为,其主要原因则在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抵扣链条的不完善以及行业自身的特点。“但目前可能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税制改革同时惠及到每家企业过于理想化。”

“这是时间差的问题”。据他介绍,这次改革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上升比较普遍。比如说,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时间刚好在“营改增”之后,那么企业可以有进项税额抵扣,但如果“很巧合”地在“营改增”实施之前进行投资,比如,“营改增”前购买的车辆,这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存量资产对于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来说,无法进行抵扣。

“目前交通运输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没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它的税负很容易上升。”梁因乐表示。

此外,能否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管控企业税负增加的关键。在梁因乐看来,“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一般来讲,企业从供应商拿到发票后,需要去认证,然后把认证过的进项税填写到申报表上。这期间企业人员要做大量的工作:第一,企业要跟供应商洽谈是否能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企业要确保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正确合规的;第三,企业拿到发票后要去认证;第四,企业将认证过的发票填写在申报表上进行抵扣。”

一家大型企业,一个月会产生上万张发票,“因为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把每一个认证过的发票信息填写在申报表上是很讲究流程的。”而且,梁因乐表示,在企业未能实现增值税自动化管理之前,企业员工必须手工处理成千上万张进项税发票,“工作量是相当惊人的”。

“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如此复杂,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效率。”梁因乐指出,“这会使很多企业,在面对‘营改增’的变化时,因为进项税额抵扣上没有做好准备(如缺乏标准化的有效流程),而容易犯下很多错误,从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

节税之道

企业应如何面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的潜在不利后果?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又应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对此,梁因乐提出了一些建议。

据他介绍,有些企业在市场上由于定位的原因不能进行加价,比如公共交通运输业。而有些企业则不敢随意加价,“一是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二是合同已在‘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没有一定的条款标明‘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涨价。因此,当适用税率调增后,企业收入肯定会减少,税负也就随之上升。”

“然而,当今市场环境赋予了企业经营灵活的空间,”梁因乐表示,“客户、企业和供应商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在对方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价格的调整是有谈判空间的,这种情况我们见过不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涨价不一定能达到税负减轻的目的,这要看企业的议价能力。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涨价并不是一个值得推荐的做法,企业更应从提高运营和财务管理水平方面入手。

在企业各自寻找应对之道的情况下,有的企业选择消极承受,有的企业会凭借较强的议价能力向下游企业转嫁成本,有的企业实行“分拆公司”的办法变成两个或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分拆公司”这种办法,梁因乐认为这可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多数相对灵活的中小企业会选择‘分拆公司’的办法,但企业会面对未来潜在的税率统一及法律上的很多问题,”他表示,“我建议选择这样做的企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做好自己的品牌上。”

梁因乐认为,税务部门同时也应该在税收管理上做相应改进。第一,提早让企业了解纳税时点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般企业为了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通常最短要3个月或6个月的准备时间,有些难度较高的行业,像电讯、金融、房地产、公共服务(比如教育医疗)等,通常会需要9个月左右的准备时间。“多数情况下,为适应‘营改增’,企业需要升级自己的会计系统,甚至需要从第三方购买一些新的软件和配套的信息应用系统。”

“企业购买会计系统后还需要第三方专业服务供应商帮助进行系统调整和配置。所以,时间问题是税务部门提前考虑的。企业只有在得到税务部门的提议后,才能从管理层得到预算,让政策顺利落地。第二,部分政策可以做得更明确。比如某些出口劳务本应是可以免税的,但相关免税细则还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感到困惑和为难。第三,政府在整体税率的设计方面可以考虑改进和简化。当前增值税的税率为:6%、11%、13%和17%。简易征收税率为3%。除了此前提到的税收征收模式过于复杂外,政府在整体税率的设计方面,也有简化和下调的空间。”

让企业“看得见”细则

“营改增”试点在8月1日后会扩展到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领域,“这是一件好事情,”梁因乐表示,电视节目需要器材,而电影也需要很多科技支持,购买这些器材都要缴纳增值税。然而,需要注意购买时间,“营改增”之前购买和之后购买的结果会相差很远,“时间性影响可能很大。”

此外,需要从筹划的角度去看企业是属于资本密集型还是创意密集型,“创意是思考后出来的产品,不能作为进项税,但是把思考的内容转变成为一个能看到的影像、图片、照片、网站等,则都需要器材支持,而这些器材也会需要电脑。”梁因乐表示,结合这种情况,未来税务如何发展,还是要从整个行业的结构进行分析。

目前业界普遍认为试点扩大实施后,该行业的税率可能会确定在6%。在梁因乐看来,“如果税率是6%会比较好,可以体现政府对该行业还是有一定的支持力度。如果税率是11%,那么可能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有所冲突。”

即使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足够大,也还要看具体执行的效果,“这一点可以从申请和审批的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化开始着手。”

篇5

【关键词】

“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政策

1 上海营改增试点解读

1.1上海营改增扩围的对象、税率和征收率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上海的一些试点行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原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国对其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在营改增开始试点时,政策对其新增设了11%和6%两档税率,把11%的税率用于交通运输业,而对诸如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实行6%的税率;对于试点领域的纳税人,以增值税免税和记征即退来代替了原先实行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而对于原先政策所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不做修改,可以在试点期间继续延续使用;在试点地区里取得的所有营业税收入,改证增值税之后也不做处理,仍然将其归属于试点地区。

1.2上海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分析

1.2.1上海通过营改增实现了税法制度的统一、消除了重复征税、调整了税收结构,改变了增长方式。

首先,营改增从制度上由工商业征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二元税制,向工商业和服务业统一征收增值税的一元税制转变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其次,通过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和产品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这两方面的弊端。再者,营改增不但能够服务业增值税负担,而且通过抵扣传导机制能减轻工商业增值税负担,并提高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从而起到降低流转税、提高所得税、调整税收结构的目的。最后,服务业营改增通过结构性减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解决了从我国长期存在的爆发式增长方式,使得税收由爆发式增长向稳健可持续增长转变。

1.2.2产业联动效应逐渐显现

从上海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促进了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了服务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与分离;促进了服务企业落户上海和开拓外地市场的竞争力。所以从整体上看,由于营改增而产生的产业之间相互牵动的效应明显出现,且效果甚优。

1.2.3服务业营改增之后,一方面企业税负的变动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了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企业行为变动也对产业和地区经济产生了影响。

首先,实行营改增之后,许多试点企业出现设备更新加快、服务外包增多、议价能力提升、竞争能力增强、境外业务扩展的现象,这些显然大大提高了试点企业的营业水平。其次,对于营改增的实施,经济结构也得到了很大的调整,推动了许多重点企业的发展,产业层次也出现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渐渐出现了很多的新兴产业,大大增强了区域的竞争优势。

2 营改增试点政策总体评价

2.1营改增政策的正面效应

从以上上海营改增试点效果开看,我国试点政策总体呈现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专业化分工步伐加快趋势。主要体现在:

2.1.1方案设计比较科学合理

政策试点对象和税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要求。一方面,试点对象选择较为恰当合理,把服务业纳为营改增的重点对象,可以使其一直作为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作用得到很好地发挥,其连接、传递和辐射效应非常明显。另一方面,营改增中的税率设置总体合理。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新设11%和6%两档更低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和免税,不仅可以发挥让试点企业得益的效果,而且还会使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大大受益,让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改带来的减税效果。

2.1.2明显的减税效应

首先,营改增可以产生很大的减税减负的效果,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实能够很好地受益。“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率由5%的价内营业税变为3%的价外增值税,这个减税政策实施后作用非常的明显。同时,继续加大“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力度的做法,也相应的为结构性减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体现出更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象,进一步的显现出其中的优势,也促使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

2.1.3加强了税收控制功能

多年以来,我国增值税的税控体系可以说是已经十分严密了,但是营业税防控方面却显示一直十分落后的局面,许多行业出现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但“营改增”之后,对于对增值税的严密税控体系的运用,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便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的总量。

2.1.4制度创新大显成效

税收制度一直被看做是加快形成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制度环境中的突破口,制度创新能激发经济的新活力。上海作为中国一大先导性城市,其拥有齐全的服务业门类,发挥的辐射作用尤为明显,营改增政策首先选择在上海先行试点,有利于其后为全国试行改革积累丰富的经验。

2.1.5政策引导作用突出

营改增政策可以对企业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方面进行有效的引导,进而起到大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同时政策的制定还促使企业扩展了自身的经营空间范围,增大了服务出口的数量,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而且,营改增政策还可以引导企业把固定资产更新速度不断提高,加快自身技术改造创新,可以使税负出现大幅度的下降。

2.2营改增政策存在的弊端

2.2.1营改增政策的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它会使得部分物流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而且,货物运输服务作为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其只有较少的实际可抵扣项目,这便会导致试点后,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另外,根据有关物流协会反映,从事单一运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也明显有所增加。又如,对以信息服务为主的企业来说,由于人力资源过于密集,成本多为工资支出,政策也会增加其一定的税负。

2.2.2营改增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不明确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其积极效应明显,使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且未来能带来更好的效益,甚至可以相应的扩大的税源。但短期来看,地方政府判断会带来税收的减少的效果。但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一直没有确切可靠的数据。

【参考文献】

[1]魏陆: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与完善 ,税务研究,2013年04期。

篇6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营业税的先天不足

(一)营业税先天具有重复征收的缺陷

营业税是流转税,所谓流转税就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商品作为征税对象通过若干个环节流通向消费者,在流经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商品每多流通一个环节,就要多纳一份营业税。对于工艺复杂,流程长的产品,营业税重复征收次数更是多。往往一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已经征收了许多次营业税。虽然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可是重复计税问题增加了商品成品,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弊端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平行征收原则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一般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划分并不明确,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优点,前提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广,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全链条。[1]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平行征收原则的“非此即彼”,导致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而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对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不能抵扣购进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就导致了服务业中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就提高了服务业的成本,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

可以说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分工。所以营改增的进行非常有必要性。

二、营改增的进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2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试点。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后,2013年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共减税432.17亿元。

三、营改增中的理性思考

(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但是营改增试行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反馈的结果却是税负不降反增。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有学者认为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的;有的是因为有些进项即使可以抵扣,但难以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再有很多企业在试点开始之前已经购买了长期固定资产,造成当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为例,《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这两类应税项目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率,这都高于两类服务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两类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比重较大的话,抵扣之后应当是可以达到减税效果的,但实际上运输途中的邮费、过路费、人工等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导致了两类服务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当然,许多试点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进项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抵扣的企业发放补助,用补助额代替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其实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还是营改增改革时间尚短,试点范围狭窄以及企业内部对营改增改革不适应造成的。今后随着营改增全面、持续进行,这一现象会得到改变。

(二)国、地税衔接不畅

我国自1994年开始平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了均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75%和地方25%的共享税,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种分税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但随着近年来市场化深入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日益显现出了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是必由之路。但是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工作的重新划分,这给营改增在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国税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风险控制。虽然开始试点之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就进行了沟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纳税人对增值税了解越来越深入,寻求各种方法钻空子,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行为出现。并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多样,使得国税部门难以甄别发票的真假。

(三)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失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有趣现象。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地税共享税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存在争税源的行为,使得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营改增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次壮举,它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和行业分工都有重要作用。营改增从开始试点至今才进行了一年多,过程中出现阻力与挑战都是正常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时间的持续,营改增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看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试点经验,并提出解决方案,让营改增事业虽曲折,但一直前进。

参考文献:

[1]汪蔚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研究――以上海试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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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15日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

二、为什么要“营改增”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

三、“营改增”对部分企业的影响

至2016年,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改增”,目前所有营业税目已经改征增值税。

(一)对建筑业来说:(1)层层分包模式难以为继。过去,一些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层层分包坐地分成。“营改增”会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2)企业税负下降。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

(二)对房地产业来说:(1)买二手房交税更少。“营改增”对于企业和购房者都是利好。以开发保障房为例,改增值税后,没有利润的企业就可以不交或少缴税,无疑将使更多开发商愿意投身保障房建设;(2)企业税负降低,利润率提高。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3)“营改增”后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对于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楼市而言也有积极影响;(4)对于房产证在5年以上的,则是一个利空消息,因为当初的价格很低,增值部分很大,如果按照11%来增收增值税,那么税负非常大,势必会导致房价的大跌。

(三)对金融服务业来说:(1)“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2)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适用;(3)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4)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5)市民在银行办理货币兑换、财务担保、基金管理等直接收费金融业务时,可向银行依法索要增值税发票,不仅各项收费明细一目了然,且有助于市民在遭遇自身权益侵犯后及时维权。

(四)对生活服务业来说:减税明显,尤其是餐饮、住宿、养老和娱乐行业。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从5%税率下降了40%,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5%提高到实际5.66%,但大量可抵扣项目及免税规定降低了税负。需注意的是,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教育机构、部分私立医疗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五)“营改增”离老百姓其实并不遥远,对老百姓来说:(1)“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不再开具地税的营业税发票,而是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监制章由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变为国家税务局,这可能是我们普通百姓眼中“营改增”最直接的变化了;(2)“营改增”后,服务企业承受的税负下降,这将引导更多的资金、人才流入服务行业,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我们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资金、人才的流入会引发服务行业更激烈的竞争,从而为我们普通百姓提供更质优价廉的服务;(3)“营改增”后,流转税的主体变得相对单一了,以后我们再有需要到税务局办业务时,就可以不用再为去地税还是国税办理而拿不准注意了,只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办理即可,这切切实实地为我们提供了便利。

四、“营改增”有什么深远影响

(一)为企业减负:“营改增”之所以能起到减税效应,关键在于“营改增”将因I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中断了的抵扣链条,重新连接起来,通过抵扣机制,实现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征税,消除了对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二)增加就业岗位:从试点来看,“营改增”对就业促进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了。比如,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程度达到40%,即相当于减了一半,那这个效应是非常明显的。从企业角度来说,成本大大降低,创业空间大了,有了创业就能直接带动就业。这对老百姓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利好。从这个角度来说,“营改增”和民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现在就业主要是靠中小微企业,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这样,所以从就业角度来说,对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大大有利于扩大就业,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就业,再有就是可以提升就业质量。就业稳定了,就业质量提升了,同时也有利于就业人员收入的稳定提高,这些与老百姓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营改增”以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

(四)推动社会创新:在营业税条件下,技术研发、软件等无形资产转让、咨询等行业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其他企业采购此类服务无法进行抵扣,会降低社会对创新、研究、开发服务的需求,导致创新的物质激励不足。“营改增”后,由于可抵税,对创新服务产业的需求提高,由于产业独立及竞争,创新产业的发展加速。

打通了服务业、货物销售之间的障碍,有利于货物、服务的融合与分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与合作。在营业税、增值税并行时,服务业采购货物无法抵扣,销售货物的产业接受服务时也无法抵扣,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销售货物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服务业的购买需求,或者企业采取“大而全”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架构,企业既提供服务,又生产货物,不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实行“营改增”后能够克服这一弊端。

五、结语

本文以“营改增”这一热点问题为中心,通过对比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异同,从而引出“营改增”的影响(包括对各行业的影响,以及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从而帮助人们简单地认识和了解“营改增”。

主要参考文献:

[1]左群峰.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时代教育,2015.8.

[2]刘尚希.“营改增”试点对就业促进作用非常明显[J].新华网,2013.4.18.

[3]陈卓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现代化,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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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在200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税改,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税负是否降低很难统一确定,因各单位自身情况而异,我们按纳税人的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来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5%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大致可分为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异就很大。

服务型企业最大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占比高,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其利润总额中,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占据重要比例,即除服务收入外,公司基本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该类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是好消息,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二、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而导致企业税负反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比如运输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长途运输,,燃油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者加油站可以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再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可能购置大量大额资产,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上海现行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在上海和北京的试点中,建筑行业争议颇大。在该行业中,“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反增,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沙、石等往往由农民和个体户提供,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如咨询业,过去是5%,现在是6%,稍有抵扣税负即可降低。但如交通运输业,原本营业税为3%,现在增值税变为11%,抵扣水平要达到8%,由于进项税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往往导致抵扣不足的现象。此外方案设计是按照新办企业进行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即可进行抵扣的因素,但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税负必然增加。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企业税负变化也会有所差异。资本有机构成低,意味着企业人力资本占比高,而诸如固定资产这样的不变生产资料占比比较低。而“营改增”的核心在于抵扣,人力资本不在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之中,抵扣项目少,则税务会不降反增。我们试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未必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税负必增无疑。

总之,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同时也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参考文献:

[1]陆丽萍.“营改增”政策试点的市场初步评估[J].科学发展,2012(5)

[2]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中国财经报,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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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从两税制向一税制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近年来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首先,过去我国一直是实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两税制,许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将两税制改为一税制,施行统一的征收标准进行一次性征收,从而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病,促进企业经济活力回升。

营改增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合理筹划来实现纳税成本有效降低的可能,让更多企业能够在生产经营状况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技术服务型企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推行开始于2012年的下半年,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推行,对企业的影响有好有坏,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是对企业及国家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就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发生,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在纳税数额方面的经济负担,同时在纳税人认定标准方面的提升也大大缓和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取得成效的同时,短期内也显现出了一些对企业不利的问题。首先由于营改增尚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内全面推行,因此虽然大部分企业在营改增的推行阶段能够实现获益,却也存在着少部分企业纳税数额不减反增的问题。

例如在实行营业税时,企业实现1000万元收入,技术服务型企业营业税税率5%,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条件下,要缴营业税50万元。而改增殖税后,技术服务型企业增殖税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提高了1%,而增殖税是实行抵扣制。同样实现1000万元收入,产生增殖税的销项税额为60万元,最终要缴多少税款取决与企业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企业如何筹划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关于营改增应对措施的思考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从长远来说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毕竟造成企业当前的纳税政策发生改变,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当前税务相关工作,同时营改增的过程中也给企业纳税统筹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应对工作。

1.加强定位分析。想要在营改增中获取实际收益首先就要了解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会受到哪些影响,要切实了解自身的纳税增减及具体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相关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更好的顺应税制改革的发展潮流。在确定自身纳税变化情况的时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所有纳税筹划工作的基础。

第一,要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直接进行抵扣进项税的数额,这样能够初步估算营改增推行之后实际纳税的大体增减情况,如果比重大,那么自然能够减税,如果比重不大或者很少,那么就需要采取其他合理避税的办法。

第二,要确定与本企业合作的供应商能够开具合法的抵扣凭证,因为只有合法凭证才能够顺利进行增值税抵扣相关操作。

第三,要认真审核当前合作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增减情况,因为如果合作商无法享受税费减扣,那么企业很可能还会因为要进行营改增相关避税操作而影响与现有合作商的良好合作关系,这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影响尤为明显,以内地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是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的。此外,不仅要关注现有合作企业的具体资质和情况,还要加强对未来合作商的资质审核,最大限度实现在营改增后的企业合法利益有效维护。

2.积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能够确保企业有效享受纳税抵扣的关键就在于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积极获取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但是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也要注意必须坚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销售价格不受到影响这一重要基础。因为如果一味追求增值税发票的获取而没有有效控制原料、物资的采购价格,那么就可能出现一方面大量抵扣,另一方面成本不断增加,最终的结果反而会让企业的总体成本不减反增,无法实现增加企业经济收益的目的,同时在确认合作企业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合作企业生产资质、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严格把关,否则如果用质量和服务换抵扣,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企业发生的物料消耗、购置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生的修理费用、运输费用、技术服务转包业务、购置的生产设备等。在进项税抵扣不足,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应加大技术投入。

3.积极寻求外包转嫁。外包手段是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实现有效合理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外包活动可以分为服务外包以及职能部门外包两种形式。服务外包是企业将过去一直承担的各种服务通过外包的形式交由社会上其他专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这样能够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同时也能够有效缓解技术服务型企业从事多种服务所可能造成的工作压力过大等问题。但是在服务外包过程中,也必须加强对外包承接企业资质的有效审查,要确保服务品质始终如一,如果只是一味寻求外包而不重视服务及产品质量等,很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在职能部门外包方面,企业可以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会计基本工作以及后勤保障等许多职能部门相关工作进行外包,同样可能在减少纳税数额的同时利用专业化管理团队的协作来提升管理质量,同时还可以节约企业本身的管理成本,可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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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国务院在过渡方案中将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以2014年的税收数额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这种补充措施保证了短期内地方财力不下滑,但并未匹配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仍未缓解目前中央与地方财事权错配的局面。考虑到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半数,不管事权与支出责任如何划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都会是焦点议题。

其次,营业税是营改增之前地方负责征收并独享的第一大税种,也是地方推进经济增长、招商引资的最大动力之一,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还是地方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如两免三减半。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地方虽然可以分享税收收入,但失去了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具,招商引资的手段大大减少。

从另一个角度看,营改增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税收洼地现象。2013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税收洼地”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需要清理整顿,随后也曾出台政策规范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争议的本质是地方政府究竟应该拥有多大的税收决定权。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只划分了收入,在税收决定权上地方并无太多话语权,这造成了地方行政事业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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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xx0元 (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