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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供给与需求本来应该一致,有需求才有供给,有供给才能需求。然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供给和需求常常处于不平衡状态。供给绝不只是适应需求,它对于需求有很强的能动性。宏观经济政策绝不能只侧重于需求推进,还应该注重加大有效供给,这不仅可以消除那些无效供给,而且可以在需求创新方面拉动需求。这样的话,怎么才能加大有效供给呢?
二、有效供给的含义
文章的开始,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有效供给。
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有效供给要求物品具有使用的价值,这种物品通常是常见的、受到认可的产品。像那些缺乏满足购买者需要的品质和性能的劣质商品,不能够满足购买者日常生活的需要,不符合有效供给的特点。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形成有效供给的使用价值,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价值,而是社会的使用价值。社会的使用价值是指产品不只可以满足社会需求,而且能反过来创造和推动社会需求。只有这样的产品的买与卖才可以构成有效供给。
三、有效供给不足的表现
谈及有效供给不足,我们应该明白它是指在一定的消费品市场空间内,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也许待以出售的产品很多,但符合广大消费者购买力水平的、能被大多数消费者认可与接受的商品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的最直接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给理念未完全改变
传统的厂商一直追求产品的产量及数量,而不以服务市场为主,因此在供给观念上有所落后。
(二)重复建设严重,粗制滥造现象频频发生
在过去,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经济市场的竞争压力较小,人们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导致工厂内部大多数的设备陈旧,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十分的单调,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普遍,影响了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很多工厂和企业的领班人缺乏工作经验和改革意识,粗制滥造,高投低效,不积极为企业探索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方向,导致商品的质量欠缺,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三)量少价高
大多数的工厂生产的产品种类单调,劣质简单,技术含量不高,和购买者的实际需要不符,导致了很多消费者产生了不愿购买的情绪。另外,还有一些产品定价过高,与大部分购买者的消费水平脱节,因此产生了产品过剩的问题。
四、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现在,导致有效供给不足、无效供给过剩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例如中国经济市场体制陈旧、买卖双方的观念落后、产品生产环节创新力度不够等等,接下来就让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体制陈旧是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
受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体制改革仍然处于不完全的状态,而这种情况也严重制约了有效供给的增加。按照传统的思维,资源按照市场需要向需求方向移动形成约束,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市场需要不相符合.从而使有效供给不足。商品在政府直接管理下生产销售成本极高,消费者无力承受较高的价格,反过来导致了产品的销售难问题。随着产品不断的积压,其制造和储蓄成本更是持续上升,价格进一步增加,这样的循环最终导致了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
换一个角度思考,和那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创新意识略显薄弱,企业的制度创新也一直不见起色。另外,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较慢,企业持有者缺乏创新和改革意识,企业约束和管理机制也未完善建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等等问题大量存在。
(二)买卖双方的观念落后是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
市场是由供给和需求两个部分组成的,因此在看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自然而然的要将视线分到两个角度,一是生产者,另一个就是消费者。对于产品供给方――生产者而言,他们大多缺乏正确的营销观念。现在活跃在中国市场的企业和消费者普遍没有树立起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从而导致了真正符合大众需求的产品在数量上严重不足,这便加剧了有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之间的矛盾。
第二就是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落后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影响,再加上较低的收入水平,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与市场经济所推崇的观念间产生矛盾,严重导致了有效供给的不足。
(三)企业技术水平落后和人力资本含量低是有效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中国目前的企业大多数技术落后并且有着创新力薄弱的缺点,这直接导致了有效供给的基础不牢。与此同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资本含量低,中国的劳动力整体水平较差,并且高素质人才不足,缺乏领导者和企业家,造成有效供给的增加在人力资本方面缺乏坚实的基础,宛如空中楼阁。
五、增加有效供给的方法和策略
(一)针对体制陈旧问题进行创新和改革
针对几千年来的大家习以为常的体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有效性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要深化改革,优化体制,强化市场的调节能力。真正适应时展的市场体系,不仅仅是发达而健全的,更重要的是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和改革,使其能够与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从而使得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另外,我们需要积极应对我国供给结构的缺陷,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加快体制转型、建立新的市场制度等等。
(二)致力于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文化水平,改变陈旧观念
为了改变市场风气和人力资本基础,我们应全力改革教育制度,提高生产者、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素质,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我们需要将书本上的知识投入实践,学以致用,积极探索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创新道路,响应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真正提高现代劳动者的素质,从而为经济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三)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过剩产品
在中国,供给大于需求的问题屡见不鲜,生产能力过剩对经济增长的反压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我们必须要提高产品质量,对一些劣质的、不符合消费者实际要求的产品进行减产和停产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的有效供给,也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对于一些性质相似的企业,政府可以有计划的进行整合,鼓励企业间进行联合生产;而对于一些“垃圾工厂”,可以进行改制和兼并,优胜劣汰。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又被译为创业投资。根据美国全面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具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投资行为;联合国经济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我国《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简单的说,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1]。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2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截至2007年底,全国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已超过400家。在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85亿元,在风险投资方面,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达398.04亿元以上,风险投资项目数也高达741个项目,平均每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额达到8.492亿元。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仅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现有规模的风险资本还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大量的问题,阻滞了其在我国更快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风险投资资本总量不足,缺乏合格的风险投资主体
从整体上看,现有规模的风险投资资本还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风险投资资本的融资渠道狭窄。并且我国目前的发展模式为“政府主导型”,以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为主体的风险资本规模小,同时政府为主要出资方,造成投资主体单一,影响投资效益。加之,风险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政府的财政资金不适合风险投资市场本性[2]。从已经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看,除外资投资基金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出资的,私人、民间资本几乎没有,融资渠道狭窄,风险投资资本总量严重不足。
2.2风险资本退出缺乏有效渠道
风险投资的活力就是资金的循环流动,其核心机制就是退出机制。没有便捷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就无法达到资本增值和良性循环,也无法吸引风险投资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或退出机制尚未解决,没有发达的风险投资制度,就不能在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搭建出通道[3]。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一般有5种:企业上市、收购兼并、股份回购、股份转卖、亏损清算。在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中,缺乏合理的投资回收渠道,虽然我国创业板已于2009年10月30日隆重登场,但是对于规范创业板的操作尚在逐步完善中。
2.3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扶持高科技企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税收优惠、人才优惠、信贷优惠等等,但是对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却很少,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如《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一直未出台[4]。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对风险投资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2.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滞后
目前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所需的特殊中介服务机构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还比较缺乏,投资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成为中介机构发展的巨大障碍。某些中介机构缺乏职业约束机制及职业道德规范,存在为金钱驱动而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现象,使某些中介机构的可信度、可利用度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家往往要做很多自己专业以外的事,降低了风险投资的效率。而且,中介机构发展的停滞不前,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资本和项目双方信息交流方面的不充分,这种信息不对称形成许多错误的隐藏,导致风险投资企业战略性的市场决策错误,严重地妨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2.5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
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人才,不仅需要掌握金融领域内的相关知识、而且还应当熟悉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评估和操作,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多数还停留在学术论坛和理论研究层次上,在实际操作上真正懂得风险投资的人才还不多,大部分投资人才都来自于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部门,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多数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局限性较大。
3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策略
针对我国在进行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发展策略:
3.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应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应逐渐淡出投资人的角色,鼓励更多的民营和个人资本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5]。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资本的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把民间资本引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通过资本与技术的结合,让资本最大增值[6]。还有从国际经验来看,外国风险资本的介入也是发展本国风险投资的重要依托。我国应减少对风险投资限制、制定健全有关风险投资政策,并提高它们的透明度,促进外国风险资本关注,吸引外国风险投资资本,使其更加支持中国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也是我国风险投资拓宽资金来源发展的重要渠道。
3.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即将其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促进风险资本的顺利循环以及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就必须考虑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最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为企业购并,其他几种较为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依次为创业板交易、风险企业回购和买壳上市[7]。我国处于创业板市场运行的初步阶段,创业板的作用就是为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链条的中间环节,所以既要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规范和完善创业板,也要积极发展和利用风险资本的其他退出途径。
3.3优化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令法规
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与之相适应我们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诸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给风险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创新权等以特定的保护,采取税收优惠计划,降低风险资本的获得成本,提高风险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水平。
3.4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另外,还需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和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并努力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投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以提高整个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的运作效率,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规范有效的中介服务,使风险投资公司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更快的发展。
3.5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O引言
现有的网络数据包过滤技术主要有软件防火墙、应用网关、服务器等。这些网络过滤管理系统基本都是基于网关,或者主机模式下网站和关键字技术,通常根据数据包的端口、IP地址和协议、以及对数据包内容的关键字匹配来阻止或者允许信息包的传输,保证网络通信的安全性。以上几种过滤技术主要应用于网关服务器或者路由器上。显然,这种模式下的过滤方法最适用于过滤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对整个网段进行阻隔的信息。然而,有时我们只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对特定的计算机的数据包进行过滤,这时以上几种模式会因为要频繁更改设置而显得有些不足。而基于旁路的阻隔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可以用一台与客户机处于同等地位的阻隔机来实现特定的时间段内对网段定客户机的控制;并且这种模式还有性能高,不影响正常的网络结构等优点。
1旁路阻隔技术
旁路阻隔技术,是指在局域网中,用一台专用的阻隔机(建议双网卡,如图1)捕获所有经过交换机的数据报,对报文的协议进行分析,用干扰或伪造报文技术将不允许发送的报文进行阻隔。目前常用的阻隔方法一般有基于ICMP的阻隔、基于打乱TCP报文SEQ(“序号标识”,Sequence numbers)的阻隔、基于TCP Reset报文的阻隔、基于应用层协议伪造的阻隔4种。
1.1基于ICMP的阻隔
基于ICMP的阻隔的基本原理是利用ICMP报文(“主机不可达”差错报文)的Host Unreachable回应来干扰应用程序。基本过程如下:当路由器收到一份IP数据报但又不能转发时,就要发送一份ICMP报文给主机,如果伪造这样一个ICMP报文,并且伪造路由器的IP地址,这样主机收到这个ICMP报文后,就误认为目标不可达,从而达到了阻隔的目的。
1.2基于打乱TCP报文SEQ的阻隔
这种过滤技术是目前最成熟,适用面最广的一种技术。它利用打乱TCP报文的SEQ,ACK序列号来达到阻隔的目的。TCP协议提供可靠的传输服务,所以,当一个数据包由一个网络发送到另外―个网络时,TCP协议采用三次握手原则,当三次握手成功时才开始传输信息。它采用了两类条件来确认每条已经建立连接的TCP通道。第一类是基础连接确认,即TCP连接中的四大必备条件:源IP、源TCP端口、目标IP、目标TCP端口。第二类条件是成对出现的SEQ,分为SEQ序号字段和ACK SEQ确认-序号字段,序号字段标示本报文中传送的数据在发送主机所要传送的整个数据流中的顺序号,而确认序号字段标示发送本报文的主机希望接收的对方主机中下-+八位组的顺序号。这对序号是可以预测的,因为TCP必须遵从以下守则:一台主机即将发出的报文中的SEQ值应等于它刚收到报文中的ACK SEQ值,而它所要发送报文中的ACK SEQ值应为它所收到报文中的SEQ值加上该报文中所发送的TCP数据的长度,即“本次发送的SEQ=上次收到的ACK SEQ;本次发送的ACK sEQ=-上次收到的SEQ+本次发送的TCP数据长度”。知道这个规律后,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阻隔,原理和ICMP阻隔差不多,都是采用伪造报文的方式:用旁路的方式获取源主机与目的主机通讯的SEQ,ACK序列号后,则可以根据这个序列号和报文的长度计算源主机需求的下一个报文的序列号,然后伪造这个序列号。这种方式的适用面非常广,所有基于TCP的协议都可以阻隔。目前的过滤系统,IDS系统均基于这个原理。
1.3基于TCP Reset报文的阻隔
利用发送TCP Reset报文来实现阻隔的原理同上,只不过发送的不是伪造的ACK报文,而是伪造的Reset报文。利用这种伪造报文进行阻隔的效果在响应速度上比打乱TCP报文SEQ的方法更好。
1.4基于应用层协议伪造的阻隔
以上基于伪造TCP的SEQ、ACK序列号的方法和发送Reset报文的办法仅适用于TCP协议,而不适合UDP协议。UDP是提供简单的无连接的服务,采用这种传输协议无需建立可靠的连接即可以传输信息,并且UDP协议的阻隔没有通用的办法,只有针对具体的应用程序协议来进行伪造阻隔报文,因此对于采用UDP协议结构的情况,除了判断报文中的IP地址与端口,还要根据数据包在应用层的协议内容伪造阻隔报文。对于uDP协议的阻隔较为复杂,必须事先逐个对现有的应用软件的报文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在应用层协议中的固定格式,并将其规律存储在固定文件中,以便在加载程序时,放入内存列表中。
2旁路阻隔技术的设计
如图1所示的情况下,对客户机器阻隔的数量受到限制,一般不超过30台。可以使用“网络节点”中的“劫持该用户数据”将用户的数据劫持到本地,原理是利用ARP(Address Resolution Protoe01)伪造,同时欺骗网关和客户机。
比如客户机A的IP地址是10.10.0.200,网关是10.10.0.254,阻隔机的IP是10.10.0.221,网关也是10.10.0.254,阻隔机实现阻隔客户机A的步骤如下:
(1)阻隔程序不停地利用ARP伪造告诉网关,IP地址是10.10_0.200的MAC地址就是阻隔机的MAC地址。
(2)阻隔程序不停地利用ARP伪造告诉客户机A,网关10.10.0.254的MAC地址就是阻隔机的MAC地址。
(3)一段时间(一般10-30秒左右)后,客户机A和网关均确认了阻隔机的报文,阻隔机充当了中介角色,由于阻隔机中有正确的路由表,它能将收到的报文重新转发到客户机A或者网关,这样阻隔机就实现了在客户机A和网关之间转发数据。
(4)判断是否满足阻隔条件,若满足,发送伪造的阻隔报文给客户机A,让A处于报文不可达,或者连接超时等状态。
(5)为了保证客户机A与网关ARP缓存中保持被欺骗的状态,每隔lO-30秒发送一次ARP伪造报文。
(6)若要恢复到正常状态,一定时间不发送错误伪造报文,或者发送一个正确的伪造报文,将客户机A与网关ARP缓存恢复到正常状态。
显然,这种阻隔方法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网络结构、网关或防火墙设置的基础上,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的计算机进行阻隔。
3旁路阻隔技术实现的主要算法
根据上述阻隔原理,旁路阻隔实现以WinPcap作为底层驱动,其中主程序算法如下:
启动抓包线程:
启动ARP监听线程:
启动ARP发送线程:
If(开始充当阻隔机)
{发送ARP Reply伪报文,使阻隔机充当网关;
将所有的客户端发送给网关的包进行截获;
Switch包的类别
(Case TCP协议的报文
lf(满足阻隔要求),,(包括,IP,端口等)
根据TCP协议三次握手的规律,发送伪造TCP协议报
文,并将TCP报文的标志住(Flag)置为Reset(Ox04):
Else
转发截获的报文;
Case UDP协议的报文
If(满足阻隔要求)f,/(包括,IP,端口等)
If(Search(应用层协议满足内存列表中具体的应用软件
的协议的类别))伪造报文不可达,或连接超时的应用层
报文内容:
}
Else
转发截获的报文;
Default
转发截获的报文;
}
}
一、问题提出背景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地区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加,长、珠江三角洲,已经成为经济最强的经济区域;西咸(西安咸阳)一体化、郑汴(郑州开封)一体化,宗旨是加强整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潜力。区域间的合作,要求共同提供公共产品,也就产生了区域性公共物品。区域性公共物品是“以实现区域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为目标,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安全和秩序,并为区域内广大群众所消费的,在整个区域中的起着影响作用的公共品”,它具有明显的空间性,“只要区域公共品被提供出来,其受益面一般局限在当前的区域范围内,其他区域一般受益不大。也有一些更大区域的公共品,对于其中的各小区域而言也是公共品,各小区域均会受益,但对同等地位的其他大区域而言,受益面仍然很小。”
二、区域性公共物品提供的问题――不足与过剩的现象
由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各方政府都从经济理性人角度来考虑自身区域的利益,从而决定公共物品的提供很少考虑其他区域的需要,造成区域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而公共物品外部正效应会抑制供给积极性,造成供给不足。
三、区域性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与过剩的原因分析
1.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造成提供的不足
区域性公共物品被整个区域共用,使该物品具有外部正效应,其他区域对于该物品的使用价格基本上为零或者很低(在建设方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形成了搭便车现象,就会抑制供方的积极性,造成供给不足。
2.政府间合作的障碍造成区域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
由于区域内的所有政府都参与到了一项公共物品的提供中来,造成各政府之间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的各种博弈行为。假设一个经济合作区域由A、B两个政府组成,某区域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总共需要100单位的投入,假设每个地区有两种选择:合作提供(每个地区支付一半成本即50单位成本,但合作可以双方各受益80单位效用)和不合作提供(提供方单独承担100单位成本,获得80单位效用,由于外部性,非合作方获得50单位效用),双方合作提供能达到双方效用最大化,由于选择单方不合作能取得自身更大效用,其结果也就是双方均不合作的“囚徒困境”。
3.政府单方面追求本地区利益和自身政绩造成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过剩
目前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手段是考核政府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因而形成一种“追求政绩――扩大不必要的支出――挤占必要建设资金――造成经济落后――-继续追求政绩”的恶性循环,造成资源浪费;另一些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大力建设一些非配套性公共物品,忽视了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也会造成区域性公共物品提供过量。
4.中央政府过度涉足区域公共物品规划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与过剩
如果一个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区域了解往往缺乏足够认识,不了解各子地域的公共物品需求,也就会导致对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公共物品供给产生过剩与不足,造成经济合作区域内公共物品的分配苦乐不均。
四、解决的对策
1.对于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通过加强区域内政府间协作,共担成本;也可以由建设方对区域内其他使用方收取费用的办法,补偿外部性,将外部性内部化。
2.对于政府间的合作障碍问题,应当在政府间树立良好的科学发展观,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使其认识到区域公共物品对于整个区域的重要性,认识到区域发展“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一体化,使区域内政府达成共识,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
3.对于政府追求政绩的短视效应,应当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方面应当探索更加科学的政考核制度,以避免对政府追逐不正常利益行为的刺激;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允许公众参与到公共物品生产的决策中,如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加强对不合理决策的惩处力度,尽量使政府区域公共提供依照整个区域的正常合理需求科学提供。
4.对于中央政府过度涉足区域公共物品规划,应当避免中央政府过多地介入地方事务,给与地方足够的决定权,以便能使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更切合实际的分配资源、提供区域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龙游宇:论区域公共品的适度提供[D].湘潭大学.2002.5月:4
关键词中国足球竞技水平问题对策
自1992年以来,我国竞技足球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使得我国竞技足球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相对于世界足球快速发展和亚非足球的迅速崛起,我国男足水平至今还没有质的提高,女足也在世界足坛领先优势逐渐的弱化,与此同时,日本、韩国和西亚足球竞技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改变了亚洲人踢不好足球的传统观念,亚洲人踢不好足球的宿命论已难以立足。在此背景下,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和逻辑分析法,着重探讨制约我国足球竞技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以期为我国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足球竞技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违背竞技训练规律
为了追求竞赛成绩,增加个人经济收入,我国很多基层青少年教练违背竞技训练的基本规律,他们几乎都是以比赛成绩为目的进行训练和比赛,培养了集体式的成年化训练而忽略了个人以后发展的潜力,也让青少年在正式训练中丧失对足球的兴趣,过早的给正处于敏感期的队员进行大量的力量素质训练,力量训练的增加后柔韧素质的训练必然减少,致使多数青少年队员到成年后出现了柔韧水平差而造成的技术幅度小、体能消耗大、疲劳恢复慢等情况。
此外在训练中过早的强调了团队作战意识,也使得队员的个人意识被限制和束缚。当到了足球运动的高级阶段时一个球队的整体战术实施水平高低需要依靠个人技术水平来完成时,在这方面我们的队员都在成年后表现出了明显的缺陷,这其实也说明了我国青少年足球成绩要好于成年人一个重要的原因。而且很多不负责任的言行举止,枯燥无味,单调的训练方式及一些为比赛成绩而训练的手段将会对少年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说违背竞技训练规律只能取得会短期的效果,最终造成了我国足球竞技水平提高后劲不足。
(二)教练员队伍整体状况堪忧
我国足球教练知识结构比较单一,整体素质不高。每个球队成绩的好坏不但与球员个人有关,而且与该球队教练组、科研力度有间接联系。我国足球的教练员缺乏有天赋的教练,不论从青少年还是到成年队的教练几乎都是自己从队伍退下来直接转换为教练,虽然有了一定的足球技术基础,但是如何训练学生、用什么样的方法训练,都没有科学性,所谓的训练方法也都是自己之前的教练训练的方法带入,自身的理论知识、技战术和训练方法都与足球发达国家的足球教练有着较大的差距。同时教练员队伍应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主教练、助教、守门员教练、体能训练教练、足球医生、理疗师、按摩师等(业余队可根据条件设定)。2000年亚洲杯期间,有些球员曾埋怨没有体能训练教练,这也是队员在场上体能不足、只打半场好球使足球竞技水平无法提高重要原因之一。
有调查表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足球教练员,本科毕业仅占42.6%,大专毕业生占35%,高中与高中以下毕业生占22.4%。经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可想而知。近几年来,虽然许多教练员为了适应岗位要求,努力参加了各种在职进修,有所提高,但总体学历层次还是不高。因此,青少年足球教练员队伍存在人员缺乏、整体水平偏低的问题。特别是中、小学专职足球教练少之又少。这和国外青少年足球训练有一定比例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教练员相比差距甚远。另外,教练员待遇低下,也使有志者望而却步。
(三)球员思想教育弱化
近几年来关于球员打架、泡吧、抽烟、喝酒、深夜不归、休息不好及饮食无度等各种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球员在比赛中出工不出力,甚至不顾集体、国家利益,对对方队员或裁判大打出手被红牌罚下场外等违纪事情屡见不鲜。若队员没有坚强的意志、超人的积极性,强烈的奉献和民族精神,而让他们担任国家队主力,我国足球岂能不败。
我国足球元老级人物年维泗说:“我国足球运动员的素质问题,实际是一个管理松懈,甚至是一个‘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问题。”运动员没成绩、没出名、没成为体育明星的时候,运动员听教练的,教练听领队的,领队听领导的。而一旦运动员成了名,成了明星,事情就颠了过来,领导听领队的,领队听教练的,而教练听运动员的。哄着、捧着、惯着、宠着。事实上,这样的事例在我国足球界并不罕见,这样的人一路吃香,就会传染,成为一些年轻选手效法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榜样”。
(四)后备人才匮乏
首先,“人们常说我国十三亿人口,为什么就找不出十一个人来踢好足球。”我国足球人口相对缺乏,使得我国足球后备力量不足,限制了高质量完成足球技战术所需的具有某些方面的特点,从而影响球队的成绩;据有关刊物报道,足球强国德国是从1000名参加训练的青少年中挑选1名职业球员,而我国则是从30名中挑选1名职业球员,之间的差距可想而知。
其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家庭对于子女的培养有着更高的要求,也许不像从前那样,家里有很多孩子,而现在家里的唯一的孩子成为了父母乃至整个家族延续的命脉,其发展和培养就必然受到了更多人的关心,父母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过高,往往地压制了有足球天赋孩子在足球事业上的发展。希望孩子去通过高考取得人生的成功,这也无可厚非,确实值得理解,然而,长期以来错误的人才观念确实也束缚了孩子的发展,实际上能否成为人格健全、身心协调发展、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社会个体才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
最后,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同我国一些足球学校的收费过高有关,如八一足球学校,每个学生每年要交费2.2万元,并需一次建校费2万元,安徽足球学校在起初创办时,学费也高达1.5万元每年,这让许多工薪家庭不堪重负,敬而远之。而为了扩大市场和争夺生源,一些足球学校采取了只要报名就可入学的办法,招生缺乏统一标准,为今后培养后备人才埋下了质量隐患。
二、研究对策
(一)科学的选材和合理的培养目标
1.科学的选材
科学选材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重视和深入足球选材的科学理论研究,制定出一套具有实用价值的选材方法和模式,二是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在基层从事足球训练工作的教练员们,从思想观念上重视选材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科学选材的基本能力。只有实现科学选材理论对训练实际的指导作用,实现科学选材理论与训练实际紧密结合的过程,我国少年选材工作才能在培养和造就优秀足球运动员的系统工程中充分显示它的重要意义。
在选材的标准上,国外和国内的教练存在明显差别,国外是以球员是否具有足球意识场上观察能力,速度快、暴发力强、反应时快、肌肉协调力强的队员。而我过的教练则主要以球员的身材高大与否,对抗能力,奔跑能力强等对比赛起主要作用的体能因素为目标选材。科学选材就是为了挖掘有才能的苗子,进行科学的训练和培养,但“才能”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选材中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教练员只能抓住选材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才能达到实效,不能盲目选材。所以,教练员对优秀足球运动员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
2.合理的培养目标
从青少年培养孩子对足球的兴趣,他们对足球运动所表现出来的热爱,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孩子好玩的天性,起初并没有很高的追求,因此,教练员在和它们接触时,要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来启发其兴趣,在教学与训练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教能力和水平,善于采用适合少年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引导他们投身足球运动中去,激发它们对足球运动的强烈的事业心。
(二)对教练进行再培训,搞好教练组建设
米卢执教期间提出:“对全体教练、球员进行统一的基本功再培训,有了基本功,天赋才能得以发挥,球技才能迅猛提高。对那些经过培训,基本功还不能提高的教练和球员全部下岗!为新人的成长清出位置,为其后的发展铺平道路。”
完善教练员知识结构和层次,提高教练员科学文化素质,是提高我国足球水平的有力保证。鼓励教练员进行业务进修和学术交流、资格认证,考取国家和国际教练员水平等级证书。如将等级证书与工资收入挂钩更好,这是保证教练员队伍稳定的有效手段。统一制定教练员上岗和执教等级标准,对教练员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建立教练员引进机制和教练员竞争机制,是促进教练员水平提高的有力措施。举办专门针对基层足球教练员的培训项目,有倾向性的扩大基层教练员队伍,使我国足球运动更加普及。
教练组应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主教练、助教、守门员教练、身体训练教练、足球医生、理疗师、按摩师等。
(三)对球员思想教育,提高文化素质
欧洲职业运动员的素质普遍高于我国,是因为他们经常树立一些“反面典型”。有了这些“典型”在眼前,其他人就会自律。这是一条很好的经验。所以在进行足球教学、训练以外,必须从思想作风上建队,教练组必须对运动员加强思想政治、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的教育,应把培养人放在首位;培养队员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树立群体意识,增强球队凝聚力、向心力;培养队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合作、顽强拼搏等思想品德和良好的体育作风;加强意志品质培养,使其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同事需要良好的生活规律和多踢比赛。
球员的文化程度低下也是影响我国足球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乒乓球项目上,参加全国比赛前,必须经过文化课考试,只有经过考试才能参加全国比赛,这就是让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得以保证。足球是否也能设置文化课考试,让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尽快提高起来。
(四)增强足球后备力量
雄厚的群众基础与强大的后备力量是提高足球技术与竞技水平的关键之一。首先要对青少年足球的培养重视起来,保障足球后备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培养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兴趣,还要强调其素质教育,利用社会、学校、家庭、俱乐部的大力合作加大培养力度。最后青少年时期不宜过早进行封闭训练,应该让他们拥有正常人的生活,同时应该包括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要从体育和文化两个方面进行培养。
三、结论
违背训练规律、教练员业务能力薄弱、教练组人员结构欠合理、忽视运动员思想教育、后备人才匮乏是制约中国竞技足球运动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为此,应提高运动员选材的科学性,制定合理的训练目标,加强教练员的再培训和教练组建设,重视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文化学习,增强后备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发展历程
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一些个人和社会机构自发实施的零星的教育公益行为在民间始终存在。但作为有组织、有资源投入的社会化的教育公益实践,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中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发起的“春蕾计划”等,把中国教育的不平等状况呈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多个国际发展组织和基金会在扶贫、社区发展和儿童保护等方面涉足基础教育支持,也有个别的专门做教育支持。2000年左右,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网络上的支教和助学平台逐渐形成,最早的网络支教平台在2001年左右出现,例如希望之光、灯塔计划等。2003年以后,一批相对成形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出现,在度过了早期艰难生存的阶段之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基本现状
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做的统计,目前我国以公民结社形式组成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组织、已注册的非营利机构、未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等)共约150家左右。它们大多成立于2000年后,分布在城市的高达91%,分布在县城或乡镇的仅占9%。
在这些教育类公益组织中,注册为社会团体/协会的占20.9%,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占9.3%,按工商注册的占25.6%,未注册的占34.9%。后两者绝大部分是本土教育公益组织,是在社会组织注册难的背景下,不得已的做法。
教育类公益组织规模普遍不大。专职工作人员为5人及以下的组织占40.9%,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即全部是志愿者和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占25%,两者共计占调查样本的65.9%。工作人员为6~15人的占22.7%,工作人员16~21人的占4.5%。三分之二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处于相当弱小的状态,它们主要是草根型的教育类公益组织。
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基金会、个人和企业(见表1)。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9个机构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同教育类公益组织的运作经费数额高度分化。年运作经费(含项目资金和机构运行资金)在300万以上的组织为11个,100万~300万的组织为5个,10万~50万的组织为12个,10万以下的组织为9个。
关于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工作领域,其中有61.4%的被调查组织最为关注义务教育教学和课外教育(支教、教师培训等)。其他主要关注:公益组织建设、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村综合发展等。
绝大部分教育类公益组织认为本机构的强项之一是共同的使命感,超过60%的组织认为自己拥有专业人才的优势,近50%的组织表达了对资金稳定性的迫切需要,约25%的组织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将获得政府支持视为强项。
教育类公益组织非常广泛,介入的角度很多,呈现出很庞杂的局面。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的调查统计,教育类公益组织大致分成六大类(见表2)。当然,这种分类只是依据工作内容进行的简单划分,对于遍布全国的爱心志愿者群体以及庞大的从事特殊教育的公益组织均没有包括进来。
三、发展困境
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成熟,加之社会处于转轨时期,因此,教育类公益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身份”尴尬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制度,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并且按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由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它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依法并根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这一规定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登记限制比较严格,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在实践中,各个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它们对提交申请的非政府组织大多采取推脱的态度,使得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可能通过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这样一来,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的待遇,也难以接受相应的捐赠。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只有向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少数几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能够正常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仅占30%,绝大多数都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尴尬而难以界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困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与良性发展的基本问题。
2.资金不足
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基金会、个人和企业,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而其他的教育类公益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多教育类公益组织国内资金筹措和资源动员主要依赖于精英人物的人格化的影响,直接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自愿捐赠。所以,资金不足是困扰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3.专业性不强
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已有的也不成熟不系统,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的发展。资金短缺也不足以吸引优秀人才。因此,目前大多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还很低,没有形成良性的工作机制和科学化的工作模式,尚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的时期。另外,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不足又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因此,其权威性深受质疑。
四、对策
教育类公益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在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资源短缺、资金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教育类公益组织如同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尽管在一开始需要借助外力的扶持,摇摇摆摆、跌跌撞撞,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教育类公益组织充满朝气和潜力。
1.“曲线”解决身份问题
众多教育类公益组织既然不能注册成为一个民办的非企业单位,那么就进行商业注册;既然不能在市级单位注册,那就在区县级单位注册。这种折中的“曲线”策略既是对环境的无奈,又是一种灵活的变通。这种变通一方面使其获得了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也以商业注册的形式获得了宽松的商业环境(与民间组织的管理环境相比)。虽然这种做法会衍生出“名不副实”的问题,但这种“名不副实”的生存方式并不会影响社会对其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认可,只要其具备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2.争取与政府开展有效合作
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支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策略就是其与政府互动的策略,成功的“接触”、“公关”和“联系”往往能够疏解它们面对的困境。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专业方面花心思、想办法,力争将自己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进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只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做出成绩、产生影响力,为政府思考和解决专业问题提供思路和建议,政府没有理由限制公益组织的发展。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帮助政府解决专业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所以,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一种建设的态度帮助政府出谋划策。
3.加强自身建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推动我国农村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应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看成是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农村合作发展的认识不足,合作意识较弱
当前我国部分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认识还不够,认为农村经济合作和家庭经营是对立;当前还有很多农民任务合作组织就是过去的,正因为存在这样错误的认识,使得农民提起合作组织还心存疑虑;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当前我国很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还主要是农民。农民小农意识强而合作意识差,是存在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思想,对于市场的机遇和风险认识都不全面。
除此之外,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很多优秀人才都愿意在农村发展。这样就造成了农村缺乏懂经营、懂市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带头人。这样就是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有待提升
针对当前我国农民的思想和素质,大大限制了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此外,当前我国政府也没有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设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当前地方政府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注册审批效率还远远不够。也没有建立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税收信贷优惠政策。更缺乏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支持。这样的情况就是大大提升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运行的市场风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也就是使得农村在建立农村合作组织方面,不敢进行全力投入,最终降低了农村农产品的利润空间,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市场风险。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层次较低,发展能力较弱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下,数量少,组织人员少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制度,运行不规范等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体制,造成合作组织决策缺乏科学性。二是农村合作组织章程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完善的组织章程。三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建立强有力和吸引农民的合租组织以及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分配模式。四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组织成员利益关系不紧密,出现了很多提供信息、技术等中介或科技服务作为发展方面的合作组织。没有建立和组织成员利益联结,辐射和带动的组织。五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市场开发的力度还不够,造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低层次,影响到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全面了解市场的形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了解市场信息,这样一来,组织中的农户就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模式的调整。而当前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只有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通过扩大信息的渠道,更全面的了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信息等。农户能够结合网络最新的农副产品品种和价格,进行农产品的及时调整。
(二)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全面的发展,制定合作组织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内部组织各项话动章程,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的规范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保护组织利益。其次就是建立农村经济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组织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实现相互独立和制衡。
(三)完善农村经济带动型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在农户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这样使得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充当枢纽的作用,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型运行机制,能够维护农户的利益。
通过完善科学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做好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服务意识的落实工作,提升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帮助合作组织的农户正确进入市场。农村合作组织应主动地为合作组织中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农资供应、开拓市场等经营的系列化服务,大大的弥补了农户能力方面的缺陷。
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防范机制,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农户组织解决,自然灾害和市场动荡等问题带来严重的经济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补救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另外就是能够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中按比例抽出部分作为风险金,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好预防工作。
三、结束语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只有我们不断的强化合作组织,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理论指导,才能够很好地解决合作组织发展中的矛盾。能够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建立符合农民利益发展的模式。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代民族政策”是以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戎等民族学界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提出来的民族政策思路。此理论一经提出,便得到了民族学界的广泛反响,还获得了中央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受到了来自民族学界(不乏大家)和少数民族的质疑。因此,“第二代民族政策”引发了学术界两种对立的观点,本文试图以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作为切入点,并利用国际关系领域秦亚青教授构建“文化理论”的方法,结合我国民族文化状况的实际分析了构建民族共享文化的文化理论的三个概念,文化结构、文化力和文化单位,对“构建民族共享文化”作了初步思考。笔者认为当前中国56个民族还没有系统的共享文化,这制约了各民族对国家的最高认同,若以某个民族的文化取代其他民族的文化是不可取的“政策”或“策略”。只有“构建中华民族共享文化”才是实现“第二代民族政策”目的的路径,才可能实现“国家”、“民族”的最终目标。
一、由“第二代民族政策”所引发的思考
“第二代民族政策”倡导推行淡化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和国家认同的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倡议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加强国家认同,即:一是政治上推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平等的向每个民族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是经济上促进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推进各族公民混居杂居;三是文化上坚决坚持用社会主义思想对每个民族进行文化改造,大力推广普通话,防止宗教极端主义。促使人人争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国民,以工作为天职,培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
《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发表引发了学术界的两种对立观点,它受到了中央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例如中央统战常务副部长朱维群以其“在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第二代民族政策”;环球日报陆续出版了一些文章来响应“第二代民族政策”。而纳日碧力戈教授则认为“第二代民族政策”是继承了旧日的同化思想,从学理上犯了“语言和文化的边界要和国家的边界一致(熔炉论)”、“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文化中心论)”和“对美苏国情误读”三个错误。郝时远教授认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是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市场形成、城镇化人口流动、社会权益均等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自然结果,而不是通过“第二代民族政策”设计的一系列这个“不允许”、那个“不容许”来强制实现的。
笔者认为,“第二代民族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民族交流交融一体,以减少民族矛盾,达到民族团结。其主观愿望是好的,甚至也是我们民族学界一直致力的方向。但是因为“第二代民族政策”超前判断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符合民族实际,所以对解决民族问题起不到实质作用,有可能还会造成有些少数民族的反感和学界的批评。
二、促进民族融合的重要途径―构建民族共享文化
既然“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融合的措施显得过于超前,笔者认为,文化是民族的核心,为实现“民族融合”,各民族具有共享文化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的文化目前呈多维复合体状态,各民族文化有共性也有差异,也各自强调自己文化的重要性,少有吸收其他族文化之优点、弃不足、共建共享文化的思想,所以因文化差异导致的矛盾难以铲除。就当前中国民族研究界的成果来看,强调民族融合的多,而对构建共享文化的思考却少之又少。
构建共享文化是民族团结之根本,民族团结是民族融合之前提。众所周知汉族由若干民族逐步融合而成,其所谓的融合就是众多的民族共同构建了一个文化――汉文化。在这个构建过程中不同民族与中原文化不断的交流、碰撞、兼收并蓄,中原文化也利用自身文化的精深博大与厚重向其他民族渗透,这是形成今天世界第一大民族――汉族的历史过程。鉴于这一历史事实,为了化解中国的民族矛盾,构建各民族都乐于接受并以此为荣的共享文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那共享文化是什么呢?
在今天,文化交融是文化演进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渠道,文化生命力的强弱也在于此。在交融过程中不同文化之间会在各方面发生碰撞,形成许多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的东西就是新文化的产物,是参加碰撞的各方文化所共同认可并为其民族成员共同享受的。这种共同的文化成分就是民族团结的根本―民族共享文化。
三、建设民族共享文化的方法探讨―使用国际关系领域构建文化理论的方法构建民族文化理论
构建民族共享文化是一个浩大并复杂的工程,其范围之广涉及到文化的方方面面,例如语言文字、、行为方式等方面;促使共享文化形成的因素也多种多样。要构建民族共享文化是需要文化理论的,为便于分析,本文借鉴了秦亚青教授构建世界政治的文化理论来构建民族文化理论,以期达到构建共享文化。那么,为什么可以使用国际关系领域的文化构建理论方法来构建民族文化理论呢?笔者认为:
第一,国际关系学领域追求和平,致力于各国共同发展与民族学界寻求解决民族问题,致力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并且两者研究领域中的行为体国家和民族也有相似之处。
第二,本文只借鉴了秦亚青教授构建的文化理论的三个概念(文化结构、文化单位和文化力)和结构,且并非按照其模式生搬套用,而是充分结合了我国民族文化目前的状况。
所构建的文化理论结构大致如下:
在各族文化交流过程中,行动者在相互实践活动之前独自持有的观念,即私有文化就会形成行动者均认可的共享文化。
这其中包含三个概念, 即:文化结构、文化单位和文化力。文化的形成势必包含文化结构和文化单位这两个因素, 文化单位之间的互动通过文化力的推进形成文化结构和改变文化结构, 文化结构通过文化力的作用影响文化环境中的文化单位。
(一)文化结构。
虽然不存在系统的共享文化结构, 但民族单位文化结构是存在的。如果我国各个民族作为文化交流的行为体, 其身份多为自身文化结构建构的,这主要是作为历史上中国朝贡国以及间接管理(使用土司制度)或直接管理的对象以及在经济贸易和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所导致的。而如今全国经济高速发展,尤其在西部大开发政策下,民族间的交流空前频繁,决定某个民族对身份的认同不仅仅是本民族文化结构,还有各民族交往和构建的共享文化。如果共享文化结构和单位文化结构都会发生作用, 那么什么时候前者发生作用以及什么时候后者发生作用就成为需要梳理清楚的问题。
提出设想:如果民族体系两种文化结构是共同存在的,那么共享文化结构与单位文化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单位文化结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也许共享文化结构和单位文化结构之间可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关系, 整体的存在不是个体的消亡, 个体是整体的部分和缩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体系主导文化结构绝对不是某个民族单位的私有文化,否则那样会沦为“文化中心主义”例如,在我国,大体上汉族的经济文化是走在各民族的前端的,但不表示主导文化就一定是汉族的私有观念。
(二)文化单位。
本文认为民族是构建共享文化的基本单位,但民族单位绝对不是单纯地呈现某种文化特征,因为民族单位存在三个方向的拉力,一个方向是力求保持并固化本民族的文化结构,例如,少数民族中的精英、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如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以及民族院校从事民族研究的老师。另一个相反方向则是在国家内部因为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的出现空前的民族交往交流过程中出现的融入全国民族交往的熔炉中的群体,例如,通常为生计奔波的某些少数民族老百姓。还有一个方向无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文化单位,这里暂不探讨第三个拉力。
(三)文化力。
私有观念是否能够上升到共有观念, 主要取决于文化力。
那么什么构成了文化力? 笔者认为是权力。权力又有软硬之分: 硬权力是强制性权力, 它可以帮助推进文化观念, 例如国家对文化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奈[ 约瑟夫・奈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以最早提出“软权力”(Soft Power)概念而闻名。]提出了软权力,即为同化性权力。软权力是靠对其他行为体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产生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推进文化的传播。例如,某些民族单位心甘情愿地去做认可和接受其他民族单位的文化,彝族的毕摩主要通过念经来替人驱鬼、保佑丰收,而贵州某地区的彝族因为受到外来传教人士的影响而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的三位一体与毕摩文化显然有冲突,但是该地区的彝族选择信仰基督教肯定是有这方面的信仰需求。
在我国,硬权力体现之处很多,例如法律所赋予的“所有公民不论(民族)成分,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迁徙、生活、工作的权利(包括加强官员的异地交流任职,加强学生的异地就业等)”,这能强化中华民族意识,淡化分属在汉族和各少数族(族群)身份的族群(民族)意识,淡化了本身的族群身份和族群认识,无疑会加强对法制文化的认同。硬权力有国家这个强大的推动者,而软权力的推动者则是各民族交往时影响力较强的一方,即一方行为体受到另一方行为体的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使软权力产生作用。
四、对私有文化过渡到共享文化的理论探讨
构建文化理论的三要素的分析大致阐述到这里。另外,民族单位私有文化通过文化力以何种路径过渡到民族体系共享文化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存在多种路径的情况下, 是什么力量使私有观念通过某种特定的路径而没有通过另外的路径, 是什么力量使私有文化成为体系层面的某一种共识而没有成为另外一种共识。又如, 文化力虽然不是政府的垄断物,那现在存在由我国一些非政府力量或由个人提出和倡导的,并且在其提出和倡导之时,无硬权力强行推进最后又修成正果从而成为民族体系层面的共享文化吗?那么民族单位中的个体在民族体系共有文化中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什么?
五、结语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做一个总结:
2.地方高校国际化办学进程中遇到的阻碍
2.1国际化办学思路不清晰
这一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地方高校在国际化办学中没有清晰的办学定位,前瞻性不够,在办学体制保障与政策制定中比较落后,在办学形式与内容的制定上不够系统与完善,并且缺乏战略性,在行动力方面相当匮乏。
2.2国际化办学的内涵不丰富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的地方高校在国际化办学中,主要注重于对人才的培养,办学内涵单一,在其余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并不丰富,甚至是缺乏或者只是做了一些表面工作。尤其是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培养来讲,对其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的培养尤为重要,地方高校的国际化办学中使得该功能弱化,而在国际科技和教育市场中毫无竞争力可言。
2.3办学特色不明显
我国的地方高校在国际化办学中没有注重地方特色,也没有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发挥。须知我国的地方高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专业优势,因此,在国际化办学中,必须要使这些优势充分发挥,做到扬长避短。高校在发展战略中做到发挥特色,才能够促进地方高校的国际化发展,不能所有高校一概而论,应该注重差异化发展。
3.促进地方高校国际化办学发展的策略
3.1不断丰富国际化办学内涵
在国际化办学中,不仅包含对教育资源的引进与输出,还包含了对教育市场的开放与拓展。但是,我国地方高校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注重对教育资源的引进和对教育市场的开放,在办学项目中局限于对人才的培养,忽略了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功能。长此以往,国际化办学并不会得到实质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地方高校的国际化办学内涵进行丰富。首先,地方高校在对教育资源进行引进和对教育市场进行开放的同时,必须注重对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输出,并加强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教育与科技市场的拓展力度;其次,在对国际化人才进行培养时,必须注重现代教育对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功能的要求,推出地方特色,以影响世界,从而推动教育的全球化发展。
3.2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比较优势
地方高校历经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在学科专业与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中,具有鲜明的特色,不仅在国内独一无二,甚至在国际上也能处于领先地位,虽然这些地方高校的整体实力不强,但是竞争力极强。因此地方高校有必要对当前教育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进行分析,做到国际化办学中战略布局的科学性,不仅重视发达国家的教育资源与市场,也要充分发掘发展中国家的潜力,积极拓展发展空间。
3.3不断提升办学实力,打好国际化办学基础
对于地方高校来讲,应该只注重眼前利益,要意识到国际化办学的长远利益。首先,在国际化办学的体制制定中,要充分丰富与健全,注重教育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做到在国际化办学中的自主性与主动性;其次,地方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对具备国际化服务能力的教师与科研队伍的培养,推进双语教育的发展,提高网络与现代计算机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第三,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中,要从国际教育的需求出发,在对地方特色学科的设置中,充分遵守国际先进标准,同时发挥地方高校的优势;第四,地方高校还要注重增加国际化办学项目,不仅注重人才培养,还要注重对科研与社会服务功能的平台搭建,促进师生共同参与,注重实践能力,不断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组屋;政策比较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11002
1两国住房制度的比较
1.1新加坡的住房制度
新加坡土地面积小,人口却相对较多,住房建设成本高,一般家庭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因而新加坡政府进行大规模的住房建设。新加坡政府为解决住房问题成立了两个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和中央公积金局。建屋发展局所需的建设资金是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但主要是依赖向政府的借款。同时,政府在土地、劳动力和建筑材料方面要为建屋发展局提供必要的便利。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的公积金计划是一项强制住储蓄计划,以用于养老和失业救济的需要。它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其缴交水平依经济发展而定。推行这种制度预筹了大量资金,构成建屋发展局的重要资金来源。
1.2中国的住房制度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实行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实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2住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比
2.1申购条件的设置
2.1.1新加坡组屋的申购条件
新加坡的组屋分配制度公开严格透明,主要规定如下:
(1) 有资格购买组屋者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2) 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家庭或35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与父母同住者可优先配房。
(3) 按轮候制等候配售。所有符合分配条件的同一区域申请者,按其轮候顺序从可分配的组屋名录中依次选择其满意的组屋。
(4) 同一户人家不允许购买第二套组屋。
(5) 按收入决定购买类型。
2.1.2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2建设资金来源
建屋发展局是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的法定机构,是该国最大的住房发展商和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建屋发展局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政府建房贷款;二是购房资金贷款;三是政府津贴。
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社会捐赠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部分资金。当前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但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而言,这两种融资方式均呈现出供给不足、极不稳定的特点,这与房地产开发及租金补贴所需的大额、连续的资金需求是相悖的。
2.3价格管理
为了使组屋尽可能覆盖大范围并为大多家庭所接受,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用可支付指标来衡量屋价,即90%第一次申请者可负担三房式的价格,70%第一次申请者可负担四房式价格。总体上,组屋售价约相当于市场价的1/2。
我国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并在此基础上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形成最终的售价。
2.4监督措施
我国相关法律对经济适用房交易双方的不诚实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小,对违规售房者,多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价差;对骗购者,通常也只是追回或由购买人按市价补足购房款。另外,对经济适用房的审核还停留在查书面资料和网上公示阶段。这种粗放的审核方式给一些人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与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偏重“能”的要求,放大学历和资格考试的重要性,公务员面试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而且后期廉政考核工作动力不足。
3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3.1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界定不明晰,对于购买类型缺乏严格的参照标准
与新加坡组屋公正严明的分配制度相比,我国相关法规中对购买对象的界定则相对模糊。根据规定,具体收入标准由地方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由于没有权威部门提供判定家庭收入的精确标准,有些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把销售对象定位在收入偏高的群体,这明显违背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和财政补贴的支付原则,不仅没有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反而产生“劫贫济富”的负效应。
3.2建设资金相对匮乏
新加坡的组屋建设有庞大的中央公积金库作为其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确保组屋建设顺利平稳地进行。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则相对不稳定。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不太发达、财政实力较弱的城市甚至无法提供足够资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其增值收益很少且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大都不足以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涉及的保障项目较多,针对的人群广泛,因此可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资金也十分有限。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息息相关,其运用也受到极大限制。
3.3定价标准欠合理,透明度较低
新加坡组屋以可支付指标来衡量屋价,以社会大众的支付能力为组屋定价的主要出发点,落实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宗旨。
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定价主要从建设成本出发,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尽管政策一再规定房地产商的利润不能超过3%,但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是由房地产商自己计算的,行业隐私的不公开就难以掌握真正的利润空间有多大,从而降低了经济适用房定价的透明度。
3.4容易滋生寻租腐败行为
新加坡政府凭借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严密的公务员制度,确保了组屋建设及销售全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在我国,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把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比一般商品房低,但在一系列优惠政策下,仍有很大的利润可图。而房地产商必然会为谋求这一获利机会而对相关官员实施贿赂等行为,从而滋生了寻租腐败行为。
4政策建议及未来发展展望
4.1明晰收入标准,按客观条件和时间需要设计经济适用房
首先,调查实际情况,确定低收入标准。各地区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工资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地方政府应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低收入标准。包括户平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
其次,根据低收入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并依据申请者的具体收入状况决定其购买类型。经济适用房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其分配也要依各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而定,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
4.2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新加坡组屋的发展经验看,政府公共住房建设中逐渐引入民企参与是普遍趋势。因而我国可以尝试实行优惠政策以吸引民间资金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同时还可将经营城市的思路与BOT模式相结合,并将之应用于经济适用房实物补助的资金筹集。
4.3进一步规范定价机制,提高定价透明度
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所涉及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切实审核,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深入调查当前实际情况,掌握建设各类型经济适用房所需的单位平均成本数据,并以此数据为基础,对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进行衡量,制定成本浮动的上下限,以规避开发商的违法行为。经济适用房出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根据楼层、朝向的不同进行差价出售。
4.4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措施,建立诚信档案
由于惩罚措施缺位,资格审核不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往往是有权有势的投机者。为此应加大造假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如加大宣传,对造假者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同时尽快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制度,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4.5完善公务员选拔制度,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腐败现象的根源是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完善公务员选拔制度,筛选正真廉能的公务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为此可以学习新加坡公开、公平、公正的官员选任制度。品德不端者和染有不良嗜好者不得进入公务员系列。公务员被录用后,还要经受品德跟踪考核以及工作能力与潜力评估的考验,能通过这两关的公务员方可晋升。同时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官员的某一任职不能超过10年,以利于年轻人晋升。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廉租房的融资特征及其发展路径研究(上)[J].中国房地产,2006,(9).
一、我国对股东分红权的相关立法
虽然我国2005年重新制定和颁布的《公司法》中对股东分红权作出了诸多规定(参见新《公司法》第25条,第38条,第75条,第167条),但现实中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仍存在很多问题。盈余分配方案常常成为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工具,而不是根据公司的收益情况做合理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的,也与新《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不够重视,保护措施不完善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分红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分解,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其规定的不足之处,以便将来的立法者进行参考,也使司法实践者能对股东分红权有更清醒的认识。
二、我国现行法中对于股东分红权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对权利性质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性质,导致现实中有许多人没有对股东分红权有充分的认识。
首先,混淆了股东分红权与股东权的界限。股东权是投资者在认购或购买股份获得股权拥有股东身份后在公司中所享有的一种社员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股东分红权则是一种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以使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取得股利的权利,是股东投资受益权。这种权利并不是财产权,股东不可以直接支配,不能单独地剥离这种权利。二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绝不能混为一谈,将股东权和股东分红权当成同一种权利去行使,那样必然会带来管理和诉讼上的混乱。
其次,将抽象的股东分红权等同于或混淆于具体的股东分红权。在立法中因为没有明确地对于股东分红权的类别进行划分,导致人们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分红权的差别认识不清。在实践中,很多人将抽象的股东分红权等同于具体的股东分红权提起诉讼,而法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驳回或受理起诉。这就导致了司法制度上的混乱和不统一,这种状态使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使股东关于分红权的诉讼常常流于形式,或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
(二)对分配程序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分红权的实现过程,在实现股东分红权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规定的是比较笼统和模糊的,只是对于有权决定进行分红的机构做出了规定。但具体来说,利润如何计算,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议结果时,股东大会的结果是否有效,没有进行细化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容易出现歧义理解。并且,对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规定过于笼统,如采用何种分配方式,出现不分配、过度分配、不合理分配情形时如何处理等,无法使法官对于不同情形视情况区别对待。
(三)对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当出现了违法分配情形时,每种可能情形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全面的规定。使得当股东分红权确实遭到侵害时,无法迅速找到有效的主体来承担责任,从而使损失可能会不断扩大。也使得法官在断案时常常出现争议,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或其判决难以服众,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四)对于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规定不明确
1.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对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具体的股东分红权的权利主体如何确认,抽象的股东分红权能否起诉;法院是否有权对股东分红权的确定及实现进行判决,如何判决等等方面,均是模糊而难以确定的。
一般来说,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有合理限度,也就是说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在盈余分配中的应用,体现在股东分红权纠纷上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应在分配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一般不宜替代公司直接做出是否分配或分配多少的决定;二是法官对分配决议的审查,重点应在于决议是否违反利润分配程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2.没有确定股东强制分配股利的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股东强制分配股利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股东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并没有直接的保护机制。使股东在具有一定合法资金的年度仍可能处于不能分配股利的境地。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200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虽然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在立法上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股东分红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使立法者认识到,应该在今后的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这些内容进行深化,以及在其他相关法律之中也应设立配套制度,使得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股东分红权的立法建议
根据前文所述,由于我国股东分红权的不完善规定导致股东想要实现股东分红权面临着重重困难,因此股东分红权的实现,应该严格设定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构成。
(一)明确实现股东分红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股东分红权的实体要件在于确定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盈余资金,以及对盈余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
第二,股东分红权的实现,应该严格遵守程序要件的要求。股东诉讼应是为原公司内部监督体制失灵设计的补充救济,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即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损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者注定落空,救济已失败或者注定失败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权利性质及分类
通过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权利性质及分类,从而明确诉权,明确股东分红权被侵害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
因此,需要从立法上确认股东分红权的性质,明确股东分红权的社员性和债权性,只有从根本上明确了股东分红权的性质,才能更好地适用相关的配套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而且,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股东分红权,明确抽象的股东分红权和具体的股东分红权的区别,二者从保护理由、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上都应该区别对待。
(三)限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及公司股利的分配方式
建议公司法确定股东分红的实现应以现金分红方式为主,对于其他非现金分红方式,要严格规定其适用的情形或基础。对于以配股代替分红的行为要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可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中,并且赋予中小股东相应的救济途径。
(四)扩大股利分配权的确认主体
单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公司股利分配都容易因缺乏制约而走向极端,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决定是否通过,双方相互制约,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权,限制董事会滥权。但是笔者建议也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为使分红可以有效率地进行,也应当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宣告盈余分配的权利。《公司法》分配公司利润的决定权完全归属于股东会的做法应当予以适当改变,以反映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需要。
(五)确认可分配利润的数额的计算方法
按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余额。但由于该条过于简单,容易产生歧义,可操作性不强,实际上,是很难满足不同股东的实际需求的。例如,所谓税后利润是指什么税,利润又应该如何计算,公司的罚款应如何处理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公司可以用来分配的利润如何计算的问题。
(六)允许股东提起强制分红之诉
强制分红之诉是指当公司过分提列任意公积金而拒绝对股东分派股利或只分派很少股利时,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向其分配一定数额股利的诉讼。强制分红之诉在美国适用的是较为广泛的。只有当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具有分红条件而不分红或不合理分红时,才可提起强制分红之诉,法院才能强制判令公司强制分红。在强制分红之诉中,原告是股东,被告应为公司,在原告胜诉后,法院应从判决公司分红的金额中按比例扣除一定金额补偿原告的诉讼费用。设立这样的诉讼制度,将会更有利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权力损害投资者利益。
而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首先,如果公司未对是否分配股利作出决议,甚至未依法或依章程召开股东会的话,这种情形虽然属于抽象的股东分红权受损,但为了维护和实现股东的具体分红权人民法院也应受理,但在受理后应注意该事项属于公司的自益权,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决定是否应当分配红利,而只能裁判股东会应当依法就是否分配股利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