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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一)普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加强“三个建设”即: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寻求“三个突破”即:在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上寻求突破;在普法工作的管理方法上寻求突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寻求突破,形成“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具体做法:1、加强和完善普法骨干队伍建设,区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乡镇办事处建立普法小分队,村街建普法小组,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部门单位普法员要达到干部职工总数的10%,村街普法人员达到5—10名。2、农村普法工作强化农村夜校的普法主阵地作用,同时组织律师、讲师团定期巡回讲演宣传普及法律。法律宣传内容有针对性,坚持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同村务政务管理相结合,同送法进户相结合,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相结合,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二)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区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建立一个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一个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一套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开辟一块法制园地;每季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咨询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一个安置帮教工作站,落实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各总结一个依法治理典型,以点带面,将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铺开。
二、加强网络建设,健全制度,探讨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
(一)健全基层民调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楼院长四级民调网络。每个城市社区调委会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农村调委会人少于5人,每年对基层民调人员培训2次,提高基层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处纠纷的能力。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1、加强硬件建设,使所辖8个司法所全部成为规范化司法所;2、人员充实落实待遇,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3、加强司法助理员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三)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坚持“四个一”工作,并进一步探索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保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落实民调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居)、乡镇办事处、区三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把民间纠纷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努力形成安置帮教工作良性运行机制。1、建立健全衔接制度,包括重点对象接回制、回归人员登记核实制、信息反馈制,做好衔接措施的落实。2、多方联动,帮助、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出路问题。3、加强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4、加大帮教力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
三、树立大服务思想,不断开拓法律服务领域
(一)公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证源、提高业务收入。继续严把质量关,杜绝错证、伪证。
(二)司法鉴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医鉴定程序,加强对法医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杜绝错鉴、误鉴。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对法律工作者学习培训不少于1次。完善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制度,包括受案程序、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对落实情况每年检查2次。
(四)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办案质量。
四、提高队伍素质,推进行风建设 1 与2011年司法局工作计划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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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干警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人有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二)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首问责任人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机关风范教育,文明办公,推进行风建设。
以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部门及各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的要求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提高本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局决定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四、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3、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工作。
6、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7、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9、管理和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
11、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1、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我市“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市场经营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建设者的普法教育。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市里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
按照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律师管理工作
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分配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严格依法规范律师行为,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3、公证管理工作
继续深化改革,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拓展业务、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修订,搞活激励机制。抓好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的建立。加强公证质量的监督、指导,建立自查、互查等一系列制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加强公证形象教育,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检查办案质量。围绕“巩固一类所,强化二类所,撤并三类所”的要求,吸取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等级工作。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5、法律援助(行政审批)工作
要建立健全我市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社团法律援助工作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初审,律师执业初审工作,严把律师、律师所年检、注册关。认真做好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申请执业初审工作,并做好公证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执照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登记初审工作。
6、镇(街道)司法所的管理工作
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台帐资料的整理和司法文书的制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基层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7、人民调解管理工作
要继续搞好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抓好社区、集贸市场、企业及周边地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整合基层调解资源,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统一。继续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调控能力。
8、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综治协调,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各方协调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非监禁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9、司法鉴定工作
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活动,保证机构和人员职业资格及服务质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严肃查处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10、队伍建设工作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队伍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抓好队伍建设,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
1、根据本局部署,制定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
2、负责行政监察方面的监督和违纪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党员纪律的查处工作。
3、负责本局组织人事、老干部、工青妇工作,具体承办有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作。
4、协助局党组做好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管理工作。
5、协助本系统的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事宜。
6、掌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督办工作,为局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7、协调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处、所执行上级和局领导的决定、指示、决议。
8、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10、负责草拟本局的重要文件。
11、负责本局法治创建、综合治理、档案、保密、保卫和工作。
12、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1、管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承办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制订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教育材料。
4、指导全市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承办本局机关的普法工作。
5、抓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基层工作管理科
1、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2、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3、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4、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好农村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6、负责制订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
7、指导各镇(街道)抓好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教工作,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
8、承担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
1、监督、指导全市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
2、制定和完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科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指导镇(街)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考察。
4、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指导实施奖惩。
(六)公证处
1、监督、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2、制定和完善公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公证员办案质量督查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
1、负责制订全市“148”和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规划。
2、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政策。
3、指导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调处、疏导投诉的突发性、易激化的各类民间纠纷和。
4、受理、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六、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局长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负总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认真抓好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各职能科室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上对分管局长负责,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人;科室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追究过错,责任到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行政监察、纪检的,由办公室报请局党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财务科)办理。
(五)认真考核,强化监督。对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其中: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满分30分,每项6分;未达标准的酌情扣分,每项扣完为止:①科室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有本科室具体的实施意见;②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法责任,全面承担本科室的执法责任;③本科室将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⑤科室领导重视推行政务公开,有具体实施意见;科室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
根据《区直部门单位工作“一月一点评”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有关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紧盯“创先创优,争先进位”年度总目标,通过每月5日前对上月工作情况的双向点评(各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单位点评、各科室单位对局整体工作点评),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上月度工作的差距和不足,吸取教训,推动下月度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月月都有新进度、新亮点,积小胜为大胜,直至年底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点评范围及时间安排
实行“一月一点评”的范围为司法局各科室、各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挥中心,重要工作时段可吸收点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点评时间安排在每月5日之前。
三、点评内容及形式
(一)点评内容。主要点评落实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他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点评形式
1、对内设科室及下属单位内部点评。各科室处所、中心次月5日前,做好上月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总结,先由科室内部进行点评,再由局分管负责人进行点评。
2、单位集体点评。全局每月召开专题工作点评会,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处所、中心负责人参加,并适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代表参加,视情况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由各参会人员对局班子整体工作进行点评。
四、方法步骤
1、司法局各科室处所、中心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总结及当月工作要点(总结要点要言简意赅,突出工作实事和主要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至法律政策研究室,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在全局印发。
2、开展点评时,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分别汇报工作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工作进行现场点评,同时按照分工简要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
3、局主要负责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或内设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工作进行点评,重点查找问题,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参会人员对局整体工作进行点评,填写工作测评票。会议召开情况将以书面形式报区考核办。
5、法律政策研究室汇总班子测评情况,以便整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点评意见和工作要求,针对存在的差距和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月点评会议工作汇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1、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共3人,其中大专1人,并专人专职。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订了《司法所的职责及规章制度》;2、司法调解中心成员15人,其中大专15人。今年上半年以来,调解纠纷4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成功率达98%,减少了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3、安置帮教工作。2003年和2004年刑满释放人员9人,我们对他们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档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据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棣司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泊发[2006]22号文件“关于××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泊发[2006]21号文件“关于成立××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本着九个标准,对全镇52个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标准的,向领导汇报后,民政所、司法所联合一一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觉得符合标准的,写成汇报材料,上报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镇今年上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我镇稳定,着力打造“平安泊头”。回顾全年来的工作,特总结如下。
一、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1、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共3人,其中大专1人,并专人专职。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订了《司法所的职责及规章制度》;2、司法调解中心成员15人,其中大专15人。今年上半年以来,调解纠纷4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成功率达98%,减少了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3、安置帮教工作。2003年和2004年刑满释放人员9人,我们对他们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档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据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棣司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泊发[2006]22号文件“关于××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泊发[2006]21号文件“关于成立××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本着九个标准,对全镇52个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标准的,向领导汇报后,民政所、司法所联合一一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觉得符合标准的,写成汇报材料,上报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1、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共3人,其中大专1人,并专人专职。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订了《司法所的职责及规章制度》;2、司法调解中心成员15人,其中大专15人。今年上半年以来,调解纠纷4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成功率达98%,减少了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3、安置帮教工作。XX年和XX年刑满释放人员9人,我们对他们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档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据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棣司发[XX]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泊发[XX]22号文件“关于**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泊发[XX]21号文件“关于成立**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本着九个标准,对全镇52个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标准的,向领导汇报后,民政所、司法所联合一一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觉得符合标准的,写成汇报材料,上报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我们将严格按上级要求干好一切工作,不断树立好自己的形象。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紧紧围绕“四保”和“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这一主题,通过更换宣传栏、免费发放《市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体育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迎接全运会,开展了“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并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办好第十一届全运会、促进全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大大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
2、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为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完善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今年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统一制作“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公务员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学法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围得以形成。半年来,多次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市场进行了调研,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法制教育新动向、新问题,以指导、总结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月份,与市普法办公室的领导一起就区“法律进单位”活动举行了座谈会,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的突破口和亮点,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活动实施方案,力争将这一亮点做好、做大、做强。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将筹集投资3万余元,为我区120个行政村免费发放农村普法系列光盘。
二、围绕社会稳定,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1、健全组织、深入排查,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健全组织。继续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标准,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村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市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二是注重培训。上半年针对全运会前热点、难点问题众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对全区人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调解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控制,工作效能明显增强。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小清河综合治理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的稳定工作,深入基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切实将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全区稳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调处各类纠纷479起,成功462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2、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帮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动员基层各方面力量,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重点推广分类帮教的措施。据统计,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覆盖率达100%,未发现一名重新犯罪人员。
3、健全机制,探索方法,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依照制定的《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意见》,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树立“小社区、大社会”的工作理念,积极争取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聘请13名同志为区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和检察工作。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培训,今年年初,举办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各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4月份,组织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济宁地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观学习,社区矫正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截止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矫正83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围绕经济建设,突出抓好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1、规范管理、延伸服务,律师工作再上新水平。积极争取扩大律师队伍,目前,全区共有律师所9家,律师105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截至目前,组织献爱心活动2次,法律咨询达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在律师所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检查考评活动,引导律师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规范行为,强化服务,公证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围绕棚户拆迁、小清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服务,今年上半年,共办证2486件,其中民间2348件、经济138件,接待来访人员260余人,减免公证费约计1万余元。二是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促进公证质量提升。通过加强审批力度、公证档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大大促进了公证质量的提升。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全区法律服务所16家,注册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来,坚持以创建“诚信法律服务所”、“规范法律服务所”为宗旨,进一步强化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职业教育,严格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多次组织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上街宣传、免费咨询,切实提高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围绕民生问题,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法律援助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为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我们不断总结完善了规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项、职责1项、行为规范1项,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秩序;为落实责任,我们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规定每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每年必须办理1件援助案件,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向专业化发展。
2、完善网络,整合资源,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目前,全区共有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触角进一步延伸;充分调动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壮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出台便民措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来访咨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办结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办结15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政工科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研究、协调推进网站管理和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局机关办公室,责任到人,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股(室)主要职责是:各股(室)、中心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需信息的提供;局办公室负责网站支持。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信息的梳理和日常工作的处理,确保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XX县司法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实施方案》、《XX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XX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地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对外公布。明确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形式和公开、受理、回复的反馈机制。
二、信息公开方式和公开情况
(一)XX县XX县司法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将办事流程公布,使群众知道办什么事该找什么部门、找谁办理。
(二)公开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和法律服务管理等相关文件,及时公开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工作规划、业务调研、工作承诺。
(三)公开了法律援助事项,公证工作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信息和收费规定。
(四)重点公开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不护短、不隐瞒,及时公开被问责人员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减免情况。
四、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2009年度,我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问题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在有关规定、规划、计划、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把握不准。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行业管理科2018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共法律三级平台建设情况
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已经区常委会研究通过,并于X年X月X日区两办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规范》,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坚持以平台建设为龙头,配套制度跟进,设施装备提升,流程机制规范,组织人员保障的套路推进,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阵地。
(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依据工作的统一安排,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XX号办公,各种标识已悬挂,中心所需软硬件设施已安装到位,部分工作人员已上岗,其余进驻人员也正在协调和完善中,目前中心已经运行。
(二)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及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情况
我区共XX个街道,XXX个社区。依据《关于XX年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我区的工作任务是在XX年共建立XX个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经研究决定,我区XX个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共需建立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XX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一社区(村 )一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情况
为落实《 “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工作要求,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情况如下:
我区共有XX个街道,合计XX个社区(村),全区专职律师XX人。 按照我区实际情况,每名律师需担任X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工作。
截止目前XX个社区(村)与律师签订工作协议,基本实现我区“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各社区(村)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按规定填写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社区(村)一卷。工作台账由社区(村)法律顾问、社区(村)组织代表分别签字确认,由乡镇街道核查并汇总。
三、律师工作
共有X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XX人,XX年截止目前共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事XX件,其他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次,法律文书XX份.
(一)律师进驻法院、进驻派出所工作
为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区人民法院组织全区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开展了律师进驻法院的活动,按照各单位律师人数的比例,制定每月的律师值班表,要求每日一名律师在岗,按照工作时间坐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组织全部律师参加了全市举办的律师进驻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培训班,能够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进驻派出所的律师由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担任,到就近的辖区派出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二)完成我区律师XX年的年检工作和XX年的注册、调转、合伙等工作。
(三)完成全省律师平台更新工作。
(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成立律师扫黑除恶工作小组,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关于扫黑除恶的各项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各律师事务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定印发《XX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订《XX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承诺书》,要求全体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必须全程按照扫黑除恶各项制度要求认真执行。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律师认真学习《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
(五)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尽快解决律师违规会见、违反执业道德、截留当事人执行款等问题,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组织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写出自查整改方案,制定区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六)安排律师协助街道开展好法律宣传工作
四、法律援助和公证、司法鉴定工作
(一)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律师X人,共受理案件XX件,办结XX件。法律援助工作站XX个,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二)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X人,鉴定XX件。做好各项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三)公证:XX年共受理公证XX件
1、国内公证XX件
2、涉外公证XX件。
为严格公证执业规定,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公证处继续、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内容。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
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会商同意,制定并《XX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间结点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初审工作,并配合法院做好面试工作。经过抽选、报名、组织推荐的XX名人民陪审员已通过人大任命,正式履职上岗。
六、法律工作者工作
全区共有XX个法律服务所,XX名法律工作者,XX年截至目前案件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人次,法律文书XX余份.
(一) 完成2017年度法律工作者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