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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08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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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

篇1

我单位东四道口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工作需要,需办理暂住证.请予以办理。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社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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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系我单位员工,前来你处办理暂住证事宜。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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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系我单位员工,前来你处办理暂住证事宜。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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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东四道口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工作需要,需办理暂住证.请予以办理。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社区民警:

拓展阅读:如何办理暂住证

一、分户、立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3)房产证明

(4)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收养子女、国外出生婴儿及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落户。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村(居)委会或单位的出生申报单

(5)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三、死亡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篇2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单位(公章)

暂住证介绍信【二】

我单位东四道口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工作需要,需办理暂住证.请予以办理。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社区民警:

【什么是暂住证】

折叠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由谁办理】

折叠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需要随身携带吗】

折叠《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对暂住证如何管理】

折叠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篇3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办理时限: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2、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3、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4、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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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达2.45亿,超过总人口的1/6. 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大量的暂住证办理工作。“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是一个为外来人口提供各项服务的凭证。多数的外来人员,他们或多是来工作,从而就产生了居住的问题,因此大量外来人员需要办理暂住证。爱普生LQ-790K专业证卡打印机,凭借其高效省时,稳定耐用与超强介质处理能力的性能,使打印暂住证不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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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冲动,政府得到巨大的经济激励,从而采取强制方式办理暂住证,办证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强制性,办证率就会直线下降。而目前这种以自愿为主的办证方式,可视作深圳摒弃暂住证制度下强制办证的传统做法,而是把申领居住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劳动就业;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开设固定电话户头、移动电话、市话通户头、银行账户以及燃气账户。这样,就可以使申领居住证在不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下变为自愿而自然的行为。这可能是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精彩之处。

深圳模式

综观各地已实施或拟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进人才,准入门槛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广东于2003年先后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如北京居住证主要适用于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海归派、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艺术人士和在京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的投资者,以及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因见义勇为致伤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者、劳动者。上海居住证实施了两年多后又进行重大调整,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该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浙江从消除城乡差别出发,去年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与北京上海等地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低,其对象不分学历高低,彰显出其特有的特区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准入标准,就只能办理暂住证。二是覆盖全部人口。适用于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几乎还是针对外来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从立法层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似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享受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一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只是名称变化,暂住证的功能实质上又被转移到居住证之中,没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问有三

从北京、上海等地的暂住证改革,到深圳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称,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异,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证明。由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不禁会问:

我们需要什么证?居住在同一个国度,生活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多元的社会,民主、法治已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暂住证还是居住证?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法》,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难道还需要其他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吗?有身份证可以走遍全国,相信谁都不会否认。但有居住证呢?如你在一个城市生活,按要求办理了居住证,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个城市,你拿出居住证有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个城市办了居住证,到另一城市工作,还得办理。有了居住证,身份证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说城市管理者的逻辑出发点还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记身份证以及现住址已经足矣,办理居住证就属多此一举。

篇7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篇8

2008年 12月,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在庭审答辩中,某某小学提出,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某某小学的食堂在三人到来之前,已经承包给了某餐饮有限公司。学校拿出承包合同书作为证据,而宋某等三人则出具了暂住证、照片、电话录音记录、工资表复印件来支持自己的申诉请求。2009年 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宋某等三人的证据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宋某等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直到开庭时,宋某等三人才知道还有一个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问题。他们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7年 10月,宋某、于某、赵某来到北京市某某小学的食堂找工作,学校方面派出了一位自称是食堂经理的王某和他们商谈,双方很快就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问题达成了口头的一致意见。王某带着宋某等三人办理了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后,就正式安排他们上岗。

入职后,宋某等三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六点就要到食堂,晚上七点才能下班,除去中午休息的两个小时,三个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11个小时。除此之外,每逢周日的下午 3点到 5点,食堂的工作人员还要到学校,提前为下周一的伙食做好准备。虽然宋某等三人在学校食堂工作,但是校方一直没有和他们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在每月 10日,食堂经理王某会委托厨师长将上月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并且让员工在写有员工名称、发放工资月份、出勤天数和工资数额的一张表格上签名。2008年 3月,王某带领宋某等三人去派出所办理了北京市暂住证。在给宋某等三人办理的暂住证上,“现服务处所”为“某某小学”,“暂住地址”为某某小学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

2008年 10月初,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宋某等三人得知根据 2008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存在着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

宋某等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宋某等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他们和某某小学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正方反方】

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正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宋某等三人并不知晓某某小学与某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入职工作了一年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宋某等三人是劳动法上适格的劳动者,某某小学也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另外宋某等三人的作息时间和工作制度都是根据食堂的安排和规定,一直也在遵守食堂里明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只有具有“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的单位,才可以从事学生营养餐的制作。本案中宋某等三人从事学生营养餐的制作,另外某某小学也申请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并且将其悬挂在食堂的显著部位。所以可以认定宋某等三人是为具有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即某某小学工作的。

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北京市有关公示的信息显示,某餐饮有限公司并不在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企业的目录中,故其不可能依法成为某某小学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单位,宋某等三人不可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反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保障部在 2005年过一个《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符合第 (一 )项,而第 (二 )项和第(三 )项从表面上判断无法得出某某小学就是“用人单位”,而且劳动者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严格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认定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等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他们和某某小学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正方:证据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宋某等三人提交了如下的几项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暂住证。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宋某等三人的暂住证上,“现服务处所”一栏明确填写了“某某小学”,“暂住地址”一栏填写了某某小学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因此,暂住证可以证明某某小学作为用人单位,为宋某等三人办理了暂住证。

2.照片。食堂内的公告栏上公布了“某某小学营养餐员工”图表,将食堂全体员工的照片、职位公示。

这证明三个申诉人是在某某小学的食堂工作,是“某某小学营养餐员工”。因此,照片可以证明宋某等三人与某某小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电话录音的视听资料。离职前,宋某曾代表他们三人与校长李某和食堂经理王某通电话协商赔偿事宜,并对电话进行了录音。其中在与李某的谈话中,李某有“你们是我校食堂员工”的意思表示;在与王某的谈话中,王某认可了宋某等三人在学校食堂工作的事实。因此,可以证明某某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认可宋某等三人在学校食堂从事劳动的事实。

几项证据配合在一起,足以构成证据链条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反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6条的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本案中宋某等三人提供的照片未经公证且未得到某某小学的确认,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而根据第115条的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方认可的除外。本案中宋某等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本身证据的证明力就非常低,又不能得到某某小学的认可。

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 )考勤记录;(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暂住证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证据,而且暂住证主要证明的只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住所地,因此证明力非常小。另外,工资表没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名称等信息,基本上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宋某等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标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篇9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在异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从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遵循合理流动、繁荣经济、规范管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暂住人口管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应当在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暂住登记包括暂住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暂住理由及有效期限等事项。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暂住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暂住证是公民在异地暂住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登记机关申领暂住证: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及户主携带户口簿办理;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本人及房屋出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宿舍、生产经营场地或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四)成建制从事建筑施工、装卸运输、矿山开采等劳务活动的,由用人单位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

(三)务工经商人员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分别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暂住证。暂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条暂住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招用的,应当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清退。

工商行政、建设、卫生、劳动、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对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应当责成其办理并出示暂住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宣传并自觉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督促、带领暂住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暂住证,掌握、报告暂住人的变动情况。发现暂住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暂住人应当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验,离开暂住地时主动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或者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房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含经营与居住混用)的,租赁双方应当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由公安派出所在租赁合同上签注,再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对没有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证》。

暂住人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要求同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并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登记:

(一)承租人不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的;

(二)出租人住所与出租房屋分离,又没有委托代管人的;

(三)不符合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实施违法犯罪及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九条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并经变更登记外,房屋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

租赁合同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华侨来本市暂住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10

1、办暂住证需要10---15天左右。

2、申请人要携带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3、若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好了,关于办理暂住证需要多久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网友们。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1

“没事,没事,就是查户口,烦人。就在你这住三天,三天后就走人。”李杨一边熟练地把笔记本电脑打开,一边找网线的插口,嘴里漫不经心地说,手里却一刻不停。老刘也不问了,找根烟点上,站一边看他忙活。

一出空城计

来到北京两年了,李杨在中关村的几家公司晃来荡去。在这个地段,有五六十万像李杨这样来寻找成功机会的年青人。李杨这段时间刚在一家公司安营扎寨,正在猛表现。没事的时候他就常到朋友老刘家里去侃大山,老刘也习惯了李杨的突然袭击。

上了网,李杨点开网页,招呼老刘,“来,看看。”“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须立即退房,房主须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昨日消息,自今日至21日,北京警方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确保国庆安全。”

老刘念了一遍,恍然大悟。他嘿嘿笑着说,“原来是成难民了,那也不至于跑到我这儿来占山为王吧。”

李杨转过身子来说,“这家伙怎么一点同情心没有呢,我是昨天被招呼过了,让我这两天就去报到领证。”

此前一天,正在自己房子里闷头玩游戏的李杨被一阵敲门声给闹得心烦意乱,他不耐烦地拉开门时,看到的却是两名警察。在很客气地询问了半天后,警察提醒他,“要办暂住证,没有暂住证,要立即退房。”李杨差点脱口就问“为什么?”但想了想,他还是说了句“谢谢警察叔叔提醒”。

送走警察,李杨继续自己的魔兽世界攻略。在午夜的时候,他终于完成了最后一场战役。在下网的时候,他习惯性地看了看新浪的新闻,“暂住证”三个字让他忽然想起了下午警察的提醒。

第二天上上班的时候,李杨在小区门门看见了居委会的老太太正在贴什么通知,他粗粗的一扫,“暂住证”三个字又刺到眼睛里了。看见老太太回过头来。李杨马上端正姿势,目不斜视地向前走去。

中午在公司吃饭的时候,不知谁又提起了这事。有人说,地球都是暂时的,要办就办一个地球暂住证,一伙人哄堂大笑。李杨这时候后悔自己租这房子时没有考虑周全,当时只想到价格便宜,没想到那个小区里人员太杂,成了警察盯防的重点地区。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李杨想了半天,下班回家第一件事,就是收拾几件必要的东西,带上手提电脑,直奔老刘家。

北京绿卡

“挂了,北京暂住证。”李杨的MSN上的消息引来一片慰问声,一个云南的朋友说,快搬到昆明来住吧,这串2010年就没农民了,进城农民发的都是城市户口。公司的会计武卫对李杨说,长痛不如短痛,干脆办一个“北京绿卡”得了。

李杨以前也听过“北京绿卡”,但是一直不清楚是个什么东西,他问会计,“是跟美国绿卡一样吗,可以东西南北随便乱逛。”

“注意你的素质。”武会计用一句经典台词来讽刺李杨,他说怪不得现存说大学生应该回炉重新学习学习,看来教育部说的是对的,大学生的文化素质需要重新提高。李杨只好不耻下问,重新向武会会计学习讨教。

“买房买车都省钱,又能办保险,有孩子的话上学还不用交借读费。”武会计一口气说了“绿卡”的一大堆好处,他说,上网查查,现在办“绿卡”的人多了。李杨说:“那咱就去办一个就得了。”

在干活的时候,李杨抽空搜索了一下北京“绿卡”,一百就抽了口冷气。他回头找着武会计说:“你看我像不像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武会计一时摸不着头脑说:“没事吧你,就你这样能做出什么贡献呢?”李杨说:“那你让我办什么‘绿卡’呢?”

他问武会计:“这公司什么时候能给我评个中级职称,或者证明我是北京紧缺的人才啊?有这些条件才让办绿卡。”

公司的年青小伙子们都起哄说,“你评中级,我们就是高极了。”“你紧缺就成稀有动物下,只能送熊猫馆去”。

“你们猜猜,这几年办了多少绿卡?”李杨说,猜中了请客。众人说了一堆数字,从100到10万都有,但都没有猜中。

“现在有300万外来打工的,符合条件的有百分之一,能拿到证的再打一个折口,你们自己算吧。”李杨卖了个关子,得到一片嘘声,

武会计没有笑,他说:“我不是让你去办,我是让你去买一个,现在网上都有人卖,3万块钱就能买一个。现在有的是公司办这种业务,你我一个合适的办吧。”

“3万?我一年不用吃喝玩乐了。”李杨说,“现在公司还欠我两个月薪水呢,我连两千块钱都没有。”

玩笑归玩笑,李杨还真动了心思。在老刘家打两天游击可以,但是要长呆可不是办法。况且,他就快要和女朋友结婚了,还真得考虑办一个“绿卡,省得将来麻烦。他托一个朋友打听了一下,看能不能办一个“绿卡”。不到十小时,回过来的口信是,像他这种条件,还得再等等看。辛杨又改口间,能不能买一个?朋友愣了半天说,你还真想弄一个啊?

回到老刘家,李杨又跟老刘说了一会“绿卡”的事。老刘说,弄啊,赶紧啊,有机会早弄,迟了不划算。李杨又趴电脑上一通猛聊,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朋友来电了,说找着一个公司,但是一口价“不是3万,而是6万,3万是前几年的行情了”。

李杨差点晕倒。

又被吓了一回

周五一群朋友聚会,李杨叫了女朋友一块去。

席间李杨人吐苦水,引来诸多应和声,他的朋友情况大多跟他相似。大家互相交流下一下这两天的“藏身术”,有的采取了闭门不出的办法,有的像李杨一样脚底抹池一走了之,还有人居然办一介绍信,证明自己是出差正北京。

“为啥不办一个暂住证呢?”李杨的女友突然问了一句。酒桌上忽然静了下来,然后又是笑声,“去年都说取消暂住证了,都上人代会了,后来电没人吭声了。”马上有人反驳说,“一个证10元钱,也是3000多万收入呢,怎么能说停就停了呢?”

“根本不是因为钱的问题,现在关键是怕出乱子,报上部说了,要为首都安全着想。特别是要办奥运会了,还得注意国际形象,不能让你把咱北京给污染了。听说现在都在劝农民工返乡了,十十么时候把咱们也劝回去了。”一个朋友说。

喝得迷迷糊糊的李杨最后是被女友送回到租住的房子里的。

第二天李杨被一阵敲门声弄醒,他睡眼惺忪地开门的时候,突然想到了暂住证的事情。“坏了”,他几乎要自己打自己一巴掌了,心想这下躲过初一没躲过十五。

门开了,却是另外两个穿绿衣服的人,看样子不像是警察。

“你是房丰吗?”这句问话让李杨愣了半天,他想这难道是便衣警察?他不置可否地用“啊,嗯”支吾着。过了半天,才弄明白说的是要登记选票的事,他这才清醒过来,结结巴巴地说:“我不是房主,我没有北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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