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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2 11:57:5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离婚协议公证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离婚协议公证书

篇1

短信公证

琼崖公证处主任吴清武介绍,去年底,海口市一女士拿着丈夫的手机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公证员询问得知,该女士的丈夫在外面公开与别的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女士知道丈夫对自己不忠,欲与之离婚,但苦于没有证据。一天,她不经意间翻看了丈夫的手机,发现里面有几条没有及时删除的“”短信。

了解到该女士的情况后,公证员依法为她进行了公证。不久后,该女士提出离婚并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认为该女士的丈夫有过错才导致离婚,维护了该女士的合法权益。

据吴清武介绍,短信公证是海南省琼崖公证处近年来新开展的公证业务,该公证处2006年办理了10多宗这方面的公证。一般来说,申请短信公证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污辱、诽谤;二是因婚外恋。因为手机的短信储存量有限,为避免一些可能作为证据的短信丢失,一些受害者向公证处求助,申请短信公证。

保全网络证据公证

当人们享受着网络的迅捷和便利之时,网络侵权等各类网上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信息的不固定性使得固定保存即时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当发生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时,侵权方如果知道要吃官司,就会迅速删除网络上的有关资料。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日前到琼崖公证处,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某网站擅自使用。由于网上的内容随时可能被更改、删除,为避免日后证据丢失,特意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核了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版作品以及其提供的网站上下载的资料,并打开电脑登录相关网站网页下载取证,做好现场记录,随后为李某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不久,李某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凭借公证处出具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书,打赢了官司,迫使侵权网站予以赔偿,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业内人士提醒公众:网络信息转瞬即逝,有些证据看似无关,却有可能对其他证据起到印证作用,因此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一定要及时,但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针对性。

老外办公证顺利收养中国小孩

近两年,海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几十宗外国人到海南收养小孩的公证事项。

只有4岁的小福是海口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一个孤儿,由于右脚先天缺少一根筋,走起路来一瘸一拐,从小自卑,性格内向。美国一对学者夫妇应邀到海南大学讲学期间,经常到海口社会福利院做义工,并决定收养小福。回国后,这对学者夫妇申请美国政府许可,并取得中国收养中心的同意,最后经过海南省公证处公证,顺利为该小孩办理了收养手续。

公证书限制借款不还

去年初,海口市民何某和肖某到海南省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协议书公证。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何某借给肖某人民币18万元用作肖某经营的流动资金,期限为9个月,借款抵押为肖某自有的房屋。公证员为其起草借款协议时,着重明确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借款利率的合法性。二是抵押房产权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三是明确约定并告知协议双方,在办理协议公证后,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条款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成立。四是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借款人在不能偿还债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省公证处为他们两人的借款协议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去年底,何某到省公证处称,肖某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债务,而且态度极差,他多次催款未果。因此申请为其出具执行证书公证,以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公证处审查了何某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后,跟债务人肖某取得联系证实了此事。公证处为何某出具了执行证明书。何某持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被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强制拍卖了肖某所抵押的房屋,偿还了何某的债款。

公证助3000余职工顺利转岗分流

去年9月,海口某大型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该企业的3000多名职工根据海口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自愿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保证企业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3000多名职工和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到海南省公证处办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过公证,由企业依法给转岗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转岗补助金,职工原有的国有企业身份不再保留。最后,3000多名国有企业职工顺利转岗分流,事后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

“另类”公证遭尴尬

过去人们办理的公证,主要涉及财产、遗嘱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出现了“另类”公证。比如,为到海南购房的外省人设立的“房款提存”公证业务,防止购房者上当受骗,有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新增加的公证内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作用,可是也有一些过于“另类”的公证请求在具体实践中遭遇尴尬,被公证部门拒之门外。

吴清武说,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职业秘密,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篇2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甲方:**(个人详细信息) 乙方:**(个人详细信息)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财产有:……;

2、乙方的财产有:……;、

3、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xx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各自财产增值……。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协议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日期:xxxx年x月x日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

乙方拥有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附:房产公证协议书怎么写一般的房产公证协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

2、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该公共基金部分在离婚后,将认定为共同财产,由该基金支出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需要将固定资产扣去折旧折算成现金价值,来进行统一计算。

3、房产证权可以写共同,但其实际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5、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赔偿金融。

6、其他比如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房屋公证有时间限制吗

篇3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109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203- 01

1 公证告知的意义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了公证员的办证行为。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告知义务。②减少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公证员就可以切实履行肩负的法律职责并能保护自己。

2 公证告知的对象

公证告知的对象最主要的是公证当事人(或其人),因为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公证告知的内容

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①程序性的告知内容。所谓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在办理所有公证当中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的办证程序、普遍意义上的公证作用、后果和公证送达等。在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中,当事人的公证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的权利包括申请公证员回避、委托他人申办公证(法律规定必须亲自办理的除外)、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改的权利和撤回公证申请、要求公证处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等。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等,同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为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内容的告知一般可使用定式的书面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阅读。公证人员只需在当事人阅读后询问其是否明白这些内容即可,如果当事人有疑问的再予以解释、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②实体性的告知内容。公证中实体性的告知内容是因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不同而有差异的,主要是公证人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告知相应内容的。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在单方性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遗嘱、赠与中,主要是要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后的权利义务及需要履行的登记或变更手续。在双方或多方性的合同、协议公证中,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公证人员从法律人的角度,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解释,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后果、可能承担的风险等。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后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登记等手续才能确保合同协议的生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的生效。

4 公证告知的方式方法

公证告知主要分为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两种形式。

①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方式还包括应用要素式公证书和在公证书中注明公证书的特定用途、公证书的生效时间等。如在合同协议类公证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许多已经公证的事项依然需要经过履行特定的程序才能生效。有些合同、协议必须经过登记或批准后生效,如婚前所作的婚前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必须经过结婚或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等。②口头告知。口头告知主要是在咨询、申请与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在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中,都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交流,告知的基本方式也表现为与当事人的口头谈话。在申请与受理阶段,虽主要是采取让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让申请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面告知形式,但口头告知还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对上述内容的解释说明。

审查程序是公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真实情况、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确定是否公证及如何公证的阶段。《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真实情况的过程,也是公证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了解有关情况的同时必然有相应的告知内容。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是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也是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义务,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

篇4

一、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的登记发证

l、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契税收据

5、宅基地勘丈图

6、宅基地户地图(一式2份)

7、房屋分层平面图(一式2份)

8、墙界表

9、审核表

二、拆迁、翻建、拆建、加层、建围墙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市、区、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用地指示及附表一式2份(复印件)

2、村(居)民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明

三、宅基地房屋析产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镇土地管理所分户证明

2、房屋析产公证书

四、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继承证明文件及继承公证书

六、宅基地房屋赠与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赠与书及公证书

2、遗赠的提供遗赠证明及遗赠公证书

七、宅基地房屋其他转移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其他有关相应资料(复印件2份)(如:离婚发生变化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

2、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书

具体操作顺序:

由各村委组织人员勘丈、制图、计算、初审,村民填写申请表、墙界表,送镇土地管理所复核复审后(一式2份)一份送区财政申请契税减免及对房屋赠与、买卖,经估价所估价后,办理完税。另一份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权证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缮证后在领证窗费领证。

收费项目及标准:发证登记费100元,勘丈及资料费50元,印花税5元,合计155元。

工作时限:资料齐全经复核,以村为单位审批,分批报上级审批,以100户计算为2个月工作日。

集体单位房地产登记发证需资料

1、计委项目批文(复印件2份)

2、土地批文及附图与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

3、用地批准书(正本)和(复印件1份)

4、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建筑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

6、申请书

7、墙界表

8、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契税收据

11、建筑面积计算表

12、审核表

13、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编制的电子地籍图(2份)

14、竣工验收报告单(复印件)

15、单位总平面图

16、区房屋土地变更会办单(户名变更者要)(2份)

17、具结书(89年7月15日以前房屋建筑执照补办直办者)

18、情况说明(情况复杂需要说明的)

篇5

我与丈夫张某2000年婚后各自开办了一家小厂,在经营中我俩于2004年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中约定:“除共同办理的某厂12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自经营中各方所负之债为夫妻双方个人债务,如有其它债务务必经双方同意签字方可认为是双方共同债务。”2005年4月,我夫张某两次向其好友赵某借款6万元,同年5月,我们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赵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将我与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实际上我对此事毫不知情。而赵某却十分清楚我们的协议。请问,婚姻存续期间债务都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们认为,你的情形就属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你与张某于2005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这些约定对你与前夫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涉案债务是你前夫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赵某又知道你们的夫妻财产协议。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精神,该借款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本笔债务你没有清偿义务。

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监护人可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抚养。请问: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邓新清

邓新清朋友:

我国《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将未成年人送养,只有在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况下,监护人才可以将该未成年人送养。这是因为有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会打骂、折磨子女,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甚至惨遭不幸,所以,在符合这一条件时,允许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养。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小华的父母对小华可能有严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将小华送养,但是,如果小华的父母对小华不可能有严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将其送养。从来信可知,小华的祖父母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在此情况下,根据《收养法》第17条规定,小华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她可依结婚时所附条件

我友李某父亲年迈、母亲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学有困难。张某是某公司职员,收入稳定、比较宽裕,李某与张某恋爱、结婚时约定,婚后由张某每月出500元,资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学。但婚后张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约。请问就此,李某可否以他们成婚所附条件未履行为名,主张他们的婚姻无效?

燕来

燕来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个条件,在当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条件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民俗,一般为法律所认可。附条件的自愿结婚即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达成与婚姻有关的协议后而成婚。它与《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有附条件的情形,但它们是有所不同的。《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它把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附条件的自愿结婚所附条件不具有左右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效力,即不能因为满足了对方的条件而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更不能以此而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成立。双方结婚后,一方也不得因为对方没有成就婚前允诺的条件而主张婚姻无效。按《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友李某以结婚时约定的条件未成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两份遗嘱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邻居张风兰老人辞世了。可她没想到,因为她的两份遗嘱,她的子女们相互间打起了官司。

张风兰老人生前育有5个子女。几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儿赵晓风生活。2003年5月,儿子赵伟将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赵伟处写下一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共24万元全部由赵伟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老人的女儿赵晓风又将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儿家立下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这两份内容完全相悖的遗嘱在子女之间掀起了轩然大波,并为此闹上了法庭。请问依法该如何处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所提交的两份遗嘱均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均属有效遗嘱。赵伟所提供遗嘱即第一份遗嘱与被继承人所立第二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依据《继承法》关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原告赵伟所提供第一份遗嘱属于无效。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权威的依据。遗嘱是被继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现形式,除非出现法律特别列明的情形,遗嘱应当得到全面与无条件的执行。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及份额继承遗产,即法定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会随着时间、情势与心态的变化主动改变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处境被动地改变主意,因此内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遗嘱屡见不鲜。既然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的权利,是对将来才会发生的自己的后事预先作出的安排,在实际发生前被继承人当然有权随时改变主意。因此,我国《继承法》作出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而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有效。

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在公证遗嘱之后新立的遗嘱,如果未经公证,将不能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对其内容进行更改。

因公证机关的过失受到损害 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吗

我的继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机,篡改我的遗嘱,在我没有在场的情况下,托人对篡改后的遗嘱进行了公证。请问对这份公证遗嘱的内容有异议,不经申诉、复议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给我造成的损失我可否要求赔偿?

篇6

1、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2、卖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篇7

    解决方式: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人与被告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 

    总之,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处理离婚案件,应考虑: 

    1、 围绕委托人的权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是选择国内起诉,还是国外法院起诉。这要求对各国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确地掌握。 

篇8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资格(法定、指定)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篇9

公民如果死亡,继承人要想取得其遗产,登记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产、银行、证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是认可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公证,是不能进行更名过户的,因此,公证机构应把这项业务做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办理继承公证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其目的而设置许多陷阱,给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带来较大风险,如何防范办理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是每个公证人员面临解决的问题。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不可否认有些公证员水平比有经验的律师有过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识渊博,社会经验丰富,办证严谨。而有些公证员平时不爱学习,尤其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以至于业务底蕴不足,不能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办理公证所要注意的问题,执行程序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该调查的没调查,该取证的没取证,该核实的没核实,仅凭印象或经验办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确凿性不够重视,仅凭当事人口说,一味相信当事人,更有甚者,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故意造假,帮助当事人制作假证。

二是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落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通过到当事人的单位调查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走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单位,来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现在结婚、离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单位,所以单位很难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现况,至于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更难以核实,这就容易使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难以完全查清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所有继承人的详细情况。

三是当事人诚信观念缺失。这是造成继承公证风险的主要原因,办理继承公证不仅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同时还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程序相对繁琐,有的当事人感觉麻烦,出现做虚假证明的情况:有的被继承人还活着,当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继承人已经死亡或者行动不便,却找人冒名顶替;有的被继承人已婚,却出具其未婚证明;有的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证明材料却说只有一个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单位不了解具体情况,碍于情面,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述说而出具证明,有的直接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盖章。虚假证明可谓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此类公证一旦被曝光,违法失信当事人可以用种种理由进行辩解,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体舆论的箭头多指向公证机构、公证员,他们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

面对难度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的继承权公证,公证行业必须找出应对办法,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公证人员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对经常性和容易存在风险的公证业务进行分析和讲解,公证人员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勤勉进取,努力钻研,熟练掌握办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之间要多相互交流办证经验,探讨公证业务。另外公证人员要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诚信执业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公证人员。

篇10

1988年9月至2002年初,东阳市在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2002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城镇规划区外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至此,东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全面拉开序幕。登记机构利用东阳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已基本登记到位的有利条件,坚持先地后房的原则,制定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在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1)已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不违反规划;(3)无房地产转让行为;(4)已提供具结保证书的;(5)经公告无异议的。

二、打破成规,灵活运用,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在东阳,一个家庭中夫妻、家庭成员中,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比比皆是。于是,登记机构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出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因继承、分家析产、离婚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包括《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姻法》还允许夫妻采用财产约定制,约定的内容包含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既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如此看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夫妻中一方经审批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除双方有约定之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又可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于是,村民及其配偶(包括非农业户口)向房产管理部门初始申请登记夫妻共有财产时无需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对财产的协议处分应看成是一种对财产的处分约定;因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取得的财产,按已生效的法院文书进行登记。因此,因离婚而财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根据《继承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也可以按遗嘱继承和遗赠取得,其对继承人的性别、户别(农业或非农业)也未作特定的规定。因此不管男女、出嫁与否,还是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都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显然,继承人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之前,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东阳当地风俗习惯,家庭分家析产不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晚辈在取得财产的同时相应承担赡养长辈的义务。东阳市允许受约人按分家析产取得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登记机构将分家析产的登记类型也归纳到上述登记范畴。

三、加强公证力度,提升登记公信力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第一次全面、系统、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申请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我市适时对登记制度作了调整,加大了公证力度。以往,登记机构所采信的财产处分证件一般只是通过房屋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见证。但因村(居)委会把关不严、当事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等导致登记结果不实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规定:(1)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有委托权限明确、形式完备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或者由登记机构的经办人员见证。(2)证明涉港澳台、涉外申请人身份、家庭关系及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按“(89)司发公字第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文书效力的通知》规定办理。(3)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应当办理公证。(4)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港、澳、台申请人亲自到场签章的除外);如出卖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办理公证。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5)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分割协议、继承协议应当公证或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6)遗嘱、遗赠受益人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权公证书。(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继承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应当公证或由原权利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后,并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登记为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书面约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通过对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减轻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真伪的辨别压力。近几年来,诉讼案件越来越少,2005年后,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仅有1起。

四、坚持公告、询问、实地查看制度,进一步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利用当地村民对房屋归属比较了解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行公告制度。公告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机构能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提出产权异议,减少登记差错,以及可以因登记发生争议时作为某一事项当事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对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采取了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的措施。对其他房屋登记,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局网站等公开媒介上。如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需要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

为了方便申请人回答询问事项,同时也为了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我们根据询问制度制作了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并由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后连同登记申请材料一起归档保存。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登记机构难以举证。

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为了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因灭失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实地查看,并制作查看记录。

五、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

为了各地能更好地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各地登记机构应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继承法》、《婚姻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时调整好登记制度;同时还应做好登记人员的培训、登记前期的宣传、登记工作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下乡入村深入了解民俗风情,利用当地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召开村民动员大会、下村定点登记、主动上门挨家挨户服务、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制、每月一次登记人员登记工作研讨会、每年一度房屋登记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等方式开展工作,取得不错的效果。

2.公民的户籍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迁。不少人从农民到非农民、从本国公民到非本国公民,变化很大。如果非要对申请主体身份进行限制,可以从申请人的祖籍上去认定。

篇11

一、婚前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准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而婚前财产公证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作用,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二、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达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继承以及长期积累的财产等,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有争议的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双方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我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例如,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种公证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还要给当事人耐心讲解国家的有关公证原则。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近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无产权纠纷,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