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经济思想论文

经济思想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20 01:21:1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经济思想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经济思想论文

篇1

陈亮(1143-1194年)字同甫,世称龙川先生,是浙东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崛兴于永康,无所承接,然其为学,俱以读书经济为事,嗤嗤空疏、随人牙后谈性命者以为灰埃。”经济思想是陈亮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陈亮的经济思想较为丰富,包括商业、农业、财富、土地、财政、税收等等方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思想,其中,农业思想是其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陈亮受南宋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浙东地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核心重农思想、农本思想和富民强国思想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丰富、发展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

陈亮认为保护农民,稳定封建经济,关键在于发展农业。为此,他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包括土地政策、赋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的措施,概括地看,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以农为邦本思想为指导,提倡积极的赋税、土地等政策,保护农民,发展农业经济。陈亮认为,重农才能立国,富民才能强国。因此,他积极倡导发展农业经济,“裕民力而俾之安于耕”,对汉文帝的“不求富国而求富民,故为治之先,勤于耕农是劝,今年以开藉田先农,明年减半租勉农,又明年以除租税赐农,野不加辟有诏,亲率农耕有诏”的重农政策极其推崇。他把发展农业,保护农民,上升到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看待。他指出,“古者农自耕其田,其力与相若,其食与其口数相称。上之人劝之有其诚,董之有其官,赈之有其政。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教以农为先,堕农有罚。……天下无浮食之民。故民力常裕。”

发展农业,不仅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还有赖于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南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陈亮提出了实行积极的赋税政策,免除各种苛敛之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思路。自北宋中期以至南宋,政府财政日趋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官俸开支巨大,军费开支空前浩繁,再加上统治者的恣意挥霍,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成倍增长。为弥补巨额的财政亏空,南宋政府便采取各种名目,横征暴敛,各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以至达到“不可以偏举,亦不能遍知”的程度,甚至连传统的夏、秋二项正税,也巧立名目,增加了各种附加税,增加了剥削。最有力的举证就是南宋小朝廷疆域远不如北宋,但其赋税收入却超过北宋。如北宋赋税最多的熙丰年间,年赋税收入约6000余万贯,而南宋淳熙时年均赋税收入达到6570万贯。对此,陈亮强烈要求南宋王朝的统治者放弃现行的苛敛政策,效法古代圣君的做法,“用民,岁不过三日,什一而税。不立意罔民利,不喜察以导民争。上下有制,未作为察,兵不吾蠹。使之各力其力,以业其业,休戚相同,有无相通”。“裕用于上下交窘之时,布信于法禁之所不及”,则“民是用宁,礼义是用兴”。唯此,才能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稳固国家。

在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问题是封建王朝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如何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经营的绩效,才是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和提高封建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关键。陈亮从南宋时期土地兼并的现实出发,着眼谋求国家富强的目的看待农业发展问题,有区别地看待和妥善处理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土地兼并问题。一方面,倡导保护小农经济,稳定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利益,这是封建国家维护统治的根本。陈亮生活的乾、淳时期正是南宋土地兼并最盛时期,许多官僚地主占据大批良田,形成“阡陌绳联,弥望千里”,相反广大农民无地可耕,沦落为佃农,生活困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朝廷真正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广大农民仍然难免破产流亡,成为流民。这不仅对封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宁。因此,除积极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外,还应限制官僚地主的土地占有和制止不择手段、巧取豪夺的土地侵占。同时,作为事功学派代表的陈亮又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他看到在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官僚地主的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还是有才能的人用合法手段的土地经营,其结果都将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困苦。因此,陈亮立足现实,为稳定农民生活设计方案。他认为,导致农民生活困苦的直接原因是地主剥削的沉重和农民生活来源的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陈亮反对笼统的、不分具体情况的“抑制兼并”和“打击豪强”,主张要区别看待和妥善解决日趋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他认为,那些靠自身才能,以合法手段获得土地、诚实经营的地主土地,应给予保护和支持。他倡导保护富民,反对一切“折困天下之富巨室”的行为,反对封建朝廷恣意向豪强增加赋税的做法,“时朝廷令两浙、江东人户田一万亩者,籴米三千石,抑配度牒,关子之属。公(指章服)以为:事类科敛,无体民经国之意。”在他看来,因经营有方而致田产巨大的豪强不仅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引导人们走向富裕的榜样,起着榜样示范作用。

发展农业,要重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搞好农田水利建设。陈亮认为,发展农业,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是关键。陈亮指出,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管理的不善、信息的不了解,经常导致所建水利工程不能发挥出预期效果,有些农田水利建设甚至于既劳民伤财,也无避免灾害之利,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他指出要科学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就必须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为此,他希望年轻人去从事农业,潜心农田水利之法的研究,造福百姓,“使实利及民而惠足以政”。

发展农业,就要重视发展商业,强调“农商一事”,“农商相籍”,这是是陈亮农业思想最为突出和最闪光的地方。历代众多思想家大都主张“重农轻商”、“重农抑商”,认为重视农业生产,必须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实现“利出一孔”,使农业生产成为人民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推行“驱民归农”措施,传统农本思想将农业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孤立系统来看待,发展农业和繁荣工商业两者被对立起来,这种农本思想使整个社会经济严格地限制在自然经济的范围内,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法宝,但并不能真正实现和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对此,作为浙东事功学派核心人物、永康学派代表人的陈亮,对传统农本思想的狭隘性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开放的“赖商而行”的新农本思想。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农桑相籍”。国家要以农为本,教化要以农为先,天下无浮食之民,则民力常裕,国家富强。但发展农业,并不是以抑制商业的发展来实现的。相反,农业只有与商业协调发展,才能“展布四体,通其有无,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行而乐其生”。他从当时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实际状况出发,主张朝廷不应守旧,一昧死抱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不放,而要农商一事,农商互利,以此为目标调整改变政策,使农商相互为用,协调发展,所谓“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农商协调则为两利,相互损害,则为两病,“农与商不复相资以为用,求以自利,而不恤其相病”,则“郡县困匮,而其弊日又甚矣”。陈亮认为,农业和商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两大支柱,是联结其它经济要素的核心纽带,两者并无高低轻重之分。他强调:“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有无相通过,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农商之间有行业分工,更有紧密联系,两者不仅是非对立、排斥的,相反是互利、促进的。农业的发展是商业繁荣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而商业的繁荣又能反过来成为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重视农业发展,就必须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只有发展商业,才能畅通农产品物流贸易,促进农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只有协调发展,社会才能走向全面繁荣,进而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任何歧视、压制、打击商业发展的举措,不仅不利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它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由于农业受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生产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商业的发展,既可在丰年避免谷贱伤农局面,又可在灾年互通有无,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陈亮虽然公开批判与否定了千百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重本抑商观念,倡导重视商业,发展商品经济,但并没有走向贱农极端,对于重本思想,不仅没有否定,反而一再给予强调,把重农劝农作为治国之道的一项基本内容。综观陈亮的有关论述,不难发现,他反对的是斥商为末的贱商观念,对于以农为本的思想则是持完全赞同的态度。在他看来,从根本上讲,只有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出现商业的持久繁荣,并进而发挥其职能。他强调“治具之綦大者,不过数端已:制度也,时令也,养老而乞言也,崇儒而重道也,厚本而劝农也”。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农商并重的思想,但有学者指出,“只是为了纠正传统的重农轻商偏见,才较多地强调了商业的重要性。”“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的核心是农。对商业的重视,一方面表现为一种逻辑关系,是农业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商业之所以要重视,关键还在于其服务农业的功能,能为封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实现富民强国。从这一角度讲,只能说是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商人阶层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而主张农商并重”。这表明,陈亮在体察社会经济内部结构和农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农本思想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农本狭隘思想的束缚,是对传统农本思想的深化和完善,并将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农本主义思想,一种开放的农本思想,是传统农本思想发展的顶峰。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推动商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实为明代思想家公开倡导“农商皆本”思想铺平了思路、开了先河。有学者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陈亮的见解对后来明代思想家正式提出‘农商皆本’的思想有着直接的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占优势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立国之本。农业的经济地位反映到思想意识领域,就形成了牢固的农本主义思想,并导致封建政府在经济发展政策上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其实,从本质上讲,农本思想则是重农思想的一种极端体现形式,重农思想本身不仅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是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封建社会中,在重农思想、农本思想指导下,推行了各种重农政策,使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传统农业经济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在今天,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它是我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轻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料来源。农业发展可极大地提升农村购买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广阔的产品市场,还能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提供大量劳动力资源等。无论是历史时期,还是在现实中国,农业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国家自立的基础。加强农业,全面振兴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陈亮丰富的经济思想,蕴含了许多重要的价值,就其农业思想而言,也不例外。如果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的话,陈亮农业经济思想的价值和现代意义就显露无遗了。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立足实际,放眼世界,认清和研究各种新形势、新实际和新变化,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也要注重挖掘历史,努力从传统农业发展思想中提取、吸收有益的东西,并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

[参考文献]

[1]《宋元学案》卷五十六《龙川学案》

篇2

奇普曼在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有国际贸易理论史、国际资本流动进入或退出一国对其贸易条件的影响、关税与汇率的关系、补贴和配额的效应等方面,在对要素价格均等定理和“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的研究上获得极高的声誉。在方法论上,他引进最小偏倚和最小均方误差估算和最优近似值归并理论应用于国际贸易的经济计量模型,并以德国、瑞典和美国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

1965-1966年,奇普曼在《经济计量学》杂志发表了题为《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三篇系列论文。这是他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详尽评述的力作。他不仅阐析了二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叶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状况,而且对一些具有重要理论价值而又被忽略的早期文献作了现代的解释。奇普曼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历史发展的评述分为古典、新古典和现论三部分,所涉及问题有资本流动、贸易条件、汇率、贸易与经济增长、贸易收益与商业政策以及经济计量研究的方法论等方面。他认为,虽然“古典”的方法(以托伦斯、李嘉图、穆勒为代表)在生产方上过于简单化,但是具有将国际专业化特征鲜明地展示出来的优点;“新古典”(以马歇尔、埃奇沃思、哈伯勒、瓦伊纳、勒纳、里昂惕夫、米德为代表)以机会成本及社会无差异概念表示的方法,部分地依赖于对生产方与消费方的简单化;而始于赫克歇尔、俄林,成于勒纳、萨缪尔森等的“现代”方法,则赋予要素禀赋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方法代表着经济思想的发展至今最复杂与给人印象最深刻的理论结构。奇普曼的这些研究成果极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理论的综合。所以,这三篇论著在学术界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据统计,1966-1980年间,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引用过这三篇论著的就超过100处。

由哈伯勒、勒纳、俄林、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和雷布任斯基所发展起来的理论模型,通常被称为“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按照奇普曼看法,鲍德温(Baldwin,1981)提出的“哈伯勒一勒纳一萨缪尔森模型”名称更为确切。因为,应用该模型的时候通常采用这样简化性假设:生产要素的供给是无弹性的,在选择用途时是无差别的,这使人们可以明确定义一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而俄林(1933)除了其解释性的附录I之外,其他论述中都拒绝了这一假设。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名称是最被广泛接受的。

“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着重强调要素禀赋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该模型提出以后,西方经济学家围绕着它作了补充与发展。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与“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被看作是“赫克歇尔一俄林定理”的两个重要推论。前者是说自由贸易将带来国际间同质生产要素相对和绝对价格的均等;后者指出一种商品相对价格的提高(如对其征加关税)会增加生产该商品所密集使用的要素的报酬。经济学界对这些定理扩展到一般的多种商品、多要素、多个国家的情形的努力,产生了数量巨大的文献。奇普曼在这方面所作的探索性工作是,他不仅综述了已有的成果,而且提出富有创建性的见解。从要素价格均等定理看,关键是要素价格向量w仅仅依存商品价格向量po在2×2的模型中,“唯一依存性”被认为是依赖于部门之间要素密集度差异,也依赖于没有要素密集度逆转。萨缪尔森指出这并非是唯一的问题。“唯一存在性”的问题仅与技术的性质有关。因为如果要素禀赋差异很大,两国都生产两种商品将不太可能,要素价格均等也就不能成立。对这一问题,奇普曼用被称为“多维锥体”(ConeofDiversification)的方法给出了更精确和清晰的分析。对任何要素价格向量w来说,在两种商品生产时都有相对确定的技术比率。只有当某国要素的禀赋向量被包括在由这些技术度量的锥体内,两种要素才能被充分地运用。所以,要素价格均等定理是一个刃锋似的结论。如果两国的技术条件稍有差异,在没有明显的国际要素市场的情况下,任何要素价格均等的假说都会消失。对于“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奇普曼认为,除非作出更强的假设条件或得出比较弱的结论,否则,该定理对更高维的情况并不普遍适用。因为,当一国使其生产分散化,即它生产所有n种消费品,只要它不处于专业化的边界,那么它的要素禀赋向量将在一个分散锥的里面——凸锥极射线穿过在给定要素收入下使成本最小的n个产业的要素投入向量。当要素禀赋赋有量在这锥内变化时,要素收入是不变的。即对于在这锥内的禀赋1,要素报酬函数w(p,1)独立于禀赋1。现在,如果生产所有n种商品,那么,成本不能超过价格,而竞争均衡则要求价格不超过成本。这意味着世界价格向量p不能任意地变化,除非n商品等于m种要素。

在国际贸易中,同一产业部门具有相似的要素投入和消费替代性的产品通过外部或内部市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双向流动被称为“产业内贸易”。因这种国际贸易流量在总贸易流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兴趣。其中,格鲁伯(H.G.Grubel)和劳埃德(P.J.Lloyd)构造了一种测量产业内贸易密集度的指标。奇普曼也建立了一个要素比例模型,用来评估观察到的产业内贸易。在他看来,所有产业内贸易都可以非常容易地用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加以解释。奇普曼将格鲁伯和劳埃德分别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1、2、3、4和7位数计算的澳大利亚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产业内贸易的百分数制成曲线。他发现,假如这些曲线也适用于商品组别的进一步划分,那么,从这些曲线可以推断,对所有的贸易国家或贸易群,当STTC划分到9位数时,产业内贸易不再存在。这一结论也适用于其他观察到的产业内贸易。

“转移问题”是国际经济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早在斯密《国富论》中就有论及,而作为专门术语出现于1924年查尔斯.道斯(C.Dawes)的一份赔偿报告。1929年,凯恩斯对转移中所遇到的汇率、贸易条件等结构性变化作了较系统的阐述,认为一个必须向另一国转移某一确定购买力的国家将遭受一种次生的损失,因为,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将使其购买力进一步下降。之后,庇古建立了一个包括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国际贸易模型,用需求弹性来表示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庇古的理论得到萨缪尔森(1952)、芒德尔(Mundell,1960)的推广,并试图用十分简洁的贸易需求函数来解释。奇普曼(1981)利用贸易需求函数建立了计量模型,证明在国际收支约束下可以得到转移问题的一般解。奇普曼认为,在生产是固定的、只有纯交换发生的假设下,转移就不会影响贸易条件,他称之为“中性时尚假设”。进一步说,假设有A、B两国用同一货币交换a、b两种商品,国家A对国家B实施货币转移,那么,不生产商品b的国家A,如果得到货币转移后,这就会对可进口品的消费产生与可支配国民收人等价增长一样的影响。但是,对于生产且出口商品b的国家B中,若它从国家A得到货币转移,则不仅会对可出口商品的需求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因资源向非贸易商品部门的转移以及对可出口商品生产下降进行补偿的需要而对可出口商品的需求产生间接的影响。奇普曼指出,资源的移动要沿生产可能性曲面上的曲线进行,必须是两个国家生产函数或偏好是不同的。除非曲率变化不大,并因而价格变化也不大。若是这样,贸易条件就取决于对产业间要素密集度的排列。如果模型将商品扩展为多种,对贸易条件的分析将是相当复杂的,对此,奇普曼作了深入的研究。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有在某一时段上用今天的产品来交换未来的产品,这种形式的贸易被称为跨时贸易(Intertemporaltrade)。在跨时贸易下,生产可能性曲线表述的不再是一个经济在两种现期产品之间的交替,而是在现期与未来消费品生产上的交替。所以,因现期与未来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跨时贸易被认为会导致贸易的不平衡。为了探讨这一问题,奇普曼建立了两阶段的国际贸易与支付模型,并举例子说明。在例子中,每一国都有资本与劳动这两种要素,以及生产资本品与消费品这两种商品。资本品不用于贸易而是用来增加下一期的资本存量。如果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对现在商品与将来商品之间的偏好是相同的或位似的(homothetic),又假如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生产函数也是相同的;并且生产函数具有消费品工业比资本品工业需要更高的资本—劳动比率的特性,则最初相对于劳动要素来说,具备较高资本要素的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现在商品,并“进口”未来商品。他认为,这类模型并没有考虑债务的重新安排。但它也告诉我们,贸易平衡是不能期望达到的。而事实上,贸易平衡也远不是最优状态。

二、福利经济理论

福利经济学的目标是评价各种经济状态的社会合意性。从广义看,一个社会的福利取决于其所有消费者的满足水平。这样,消费者偏好、消费者的满足状态的测度等成为福利经济学的最基本理论。对于这些问题,奇普曼提出了许多独立的见解。他与J.C.莫尔共同研究了偏好归并条件,发展了传统福利经济指标正确衡量经济行为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

依照序数效用理论,人们对商品的满足程度可以由偏好来描述。奇普曼认为,如果偏好是“位似的”,收入分配的比例保持不变下的总需求可由总的偏好关系导出,经济整体行为似乎是最大化一个界定清晰的相似效用函数;如果偏好是相等且位似的,则不管收入如何分配,该偏好可以加总。无论哪种情况,这样的效用函数只能看成是其潜在福利的指示器(即效用上升意味着所得者可以补偿所失者)。

如何测度消费者福利变动在福利经济理论中十分重要。马歇尔提出消费者剩余并认为可由已知价格变化所形成的需求曲线上的不规则四边形来度量。希克斯引进了补偿变差(compensatingvariation)等概念,提出不同的度量方法。那么,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积分是否可作为测度福利变化的尺度呢?奇普曼和莫尔认为,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没有约束,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的偏好条件。这点既适用于马歇尔消费者剩余,也适用于广义补偿变差和希克斯消费者剩余。但是,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有m1=m2的约束条件,并且偏好是相似的;或者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有p1=p2的约束条件,并且仅当对商品区相关领域上的商品1的偏好是位似的,那么,马歇尔消费者剩余积分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至于希克斯的福利变化测度办法的充要条件,奇普曼认为同马歇尔的测度一样。他们指出,当收入是恒定的,并且价格可以随意变化,则偏好位似是补偿变差作为可接受的福利变化测度的充要条件。当商品1价格恒定(或收入或所有价格按此价格比例计算)而其他价格和收入可以自由任意变化时,(与商品1)偏好相似是把补偿变差作为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测度的一个必要条件。可见,消费者剩余或补偿变差的福利指标,必须以它是否正确地反应了消费者间接偏好的准则来判断。如果福利指标是消费者间接偏好(可能在一个约束预算领域上)变化的序数指标,它使间接效用函数增加(至少被限制在这个领域内),它即为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

“外在性”的存在将导致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无法实现,对于如何弥补“外在性”等就成为福利经济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马歇尔最早把“外在性”引入经济学分析之中,但他所探讨的只是厂商的规模经济问题。奇普曼在接受马歇尔思想的基础上,引入并发展了参量外部规模经济的概念。他认为,这个概念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不需要引入像庇古所认为的每个公司的扩展由行业中其他公司完全相等的抵触行动所抵消,或瓦伊纳(J.Viner)认为的行业的扩张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发生等等假设。可以看到,奇普曼分析的仅属于规模、完全可逆转的经济类型。奇普曼的基本观点是,假设每个企业家相信他的公司按规模报酬不变经营,任何背离该假定的产出-要素关系是通过本企业的单位-齐次生产函数的扰动产生的,即使这种背离部分是由企业产出水平的变化导致的。反过来,这些变化被假设是由行业的产出水平控制的。如果生产函数在每个行业中具有相同的次,这个均衡也是帕累托最优。如果n个行业中的次不同,自由放任的竞争均衡将不再是帕累托最优,根据次是大于还是小于加

n

权平均ρ''''=∑θjρi,“理想化”的产出比自由放

j=1

任的产出更大或更小,权重与专用于各商品的消费者预算成比例。如果一些行业在规模报酬递增而一些在规模报酬递减下经营,那么存在一个满足所得总收入等于所付总补贴条件的税收-津贴计划,正如在每个报酬递减行业,税收收入超过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而在每个报酬递增的行业,消费者剩余的收益超过补贴支付;如果ρ=1,那么最优税收-津贴计划满足该属性,但如果p≠1就无需满足该属性。在一个动态调整过程的假设下,无论有否税收-津贴计划,完全就业均衡都是稳定的。

三、经济计量学理论

在经济计量学中,当模型不能满足古典基本假设时,就会出现多元重线性、自相关、异方差等情形,导致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法失效。这样,模型参数估计必须采取相应的修正补救措施或新的方法。奇普曼考察了数据中包含多重共线性的情形,发展并应用了新的经济计量方法,促进处理国际贸易数据的最优分类系统的发展,并研究了自相关扰动、比最小方差误差更小的均方差的有偏估计以及通常统计学中矩阵法的最小二乘估计法的效率。

当两个或多个自变量(或变量的组合)之间高度(但不是完全)相关时,模型就出现了多重共线性,它导致模型参数的方差随着多重共线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使t检验失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奇普曼分析了出现多重共线性时最小二乘法的最优化问题,并对最小二乘法在矩阵回归分析中的正确性进行了检验,提出了最佳线性最小有偏估计的概念。他指出,如果补足的约束对于观测矩阵是正交的(通过这种度量,正交性被定义为依赖于“有偏”定义),那么,它等价于受补足的(不可估计的)线性约束的最佳线性条件无偏估计。最小有偏估计值具有一种属性,即偏差的轻微增加会减少方差。所以,他建议用最小均方误差进行估计,当回归系数具有无限先验方差或最小二乘估计值具有小的抽样方差时,这种方法等价于最小二乘法。他认为,所有这些结果极大地依赖于广义逆矩阵的使用,并在线性空间二元性的基础上,新证实了广义逆矩阵的存在及其惟一性,并证明了具有条件无偏估计值的相关矩阵确实是观测矩阵的广义逆矩阵。

同时,奇普曼还对出现自相关扰动情况下最小二乘估计法的效率进行分析。在包含自相关误差的线性回归中,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值的效率主要依赖于自变量观测矩阵的结构。如果这个矩阵允许随意变动,最小二乘法相对于高斯-马尔可夫估计值(具有已知的自相关系数)的效率可以任意地接近于零。如果自变量k观测列线性依赖于k的误差方差矩阵的特征向量集,且独立于自相关系数,则最小二乘估计值恒等于高斯-马尔可夫估计值,效率为1。由此可推测,如果自变量k列观测向量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k的误差方差矩阵向量的特征向量的线性转换,那么对于大多自相关系数值(不太接近1),最小二乘估计值的效率接近1,对于所有自相关系数在0和1之间的值,界超过0。奇普曼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证实这个推测,即选取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t=α+βt+εt(t=1,2,…,n),误差项形成第一阶段稳定的马尔可夫过程后,均值为零且自相关系数p满足-1<ρ<1,或者形成具有相同方差和协方差的过程。他指出,p的最小二乘估计值在0≤ρ<1区间的效率的下界是0.753763,近似于n,ρ=1-3.09485/n。而用科克伦-奥克特(Cochrane-Orcutt)过程渐进估计的p值的相对效率的下界为0.535898,仅是普通最小二乘法效率的71%。

四、结束语

奇普曼治学严谨、著述丰硕,迄今120多篇,在经济学理论界赢得广泛的赞誉。他对国际贸易理论史的研究成果是无与伦比的,对福利经济学理论、经济计量理论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他对凯恩斯乘数理论的应用、有价证券理论等问题也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更令人称道的是,奇普曼从未裹足不前,而是不断地进行分析方法、理论观点的创新。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总是不情愿写不含一些新结果和新观点的研究报告。对我来说,综合和独创性思想总是不可分割的要素,当它们互相分离的时候都要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①JohnS.Chipman,“Asurveyofthetheoryofinternationaltrade”,Econometrica,July,Oct.1965;Jan.1966.

②-,“Internationaltrade”,InJ.Eatwell,M.Milgate,andP.Newman(eds.),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MacmillanPress,1987),Vol.2.

③-,“FactorpricesequalizationandtheStolper-Samuelsontheorem”,InternationalEconomicReview,Oct.1969.

④-,“Onleastsquareswithinsufficientobsen,ations”,JournaloftheAmericanStatisticalAssociation,Dec.1964.

⑤-,“Efficiencyofleast-squaresestimationoflineartrendwhenresidualsarecorrelated”,Econometrica,Jan.1979.

⑥-,“Thetreatmentoflinearrestrictionsinregressionanalysis”,Econometrica,Jan,1964.

⑦-,“Externaleconomiesofscaleandcompetitiveequilibriu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Aug.1970.

篇3

诚如美国的休谟研究者巴里·斯特德所指出,“休谟是一个人性哲学家”。(1)他的第一部著作就是『人性论。其副标题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论方式的一个尝试”。按照休谟的含义,“精神”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精神科学或精神哲学是论述人类存在方式与其他的“自然物体”的存在方式相区别的那些方面的。它的主题是:人类所独具特征的一切事情。

在休谟看来,“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或多或少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基础”。(3)因此,他认为哲学作为一门精神科学,要达到目的,就要直接切入人性。他说:“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老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儿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儿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一旦被掌握了人性以后,我们在其他个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了”。(4)他看来,最主要的是四个学科:逻辑、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它们“几乎包括尽了一切需要我们研究的种种事情,或者说一切可以促进或装饰人类心灵的种种重要事情”。这些学科都是人性科学。“逻辑的唯一目的是在于说明人类推理能力的原理和作用,以及人类观念的性质;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鉴别力和情绪;政治学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赖的人类”。(5)

在休谟那个时代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政治哲学的一个组成部份。即使在亚当·斯密那里,最初在『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军备的演讲中关于经济理论的讨论,也是广义道德哲学中政治学部份的内容。休谟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讨论,也就包含在他对“结合在社会里并相互依赖的人类”的分析之中,而这种分析又是从人性出发的。

人性论当然不是休谟的创造。但是,休谟的人性论确有自己的特点。他在『人性论一书的「引论中说,他要使对人性原理的说明,成为“一个建立在几乎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即“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6)这也就是他所说的,“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式”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反对先验的立论方法;另一方面要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普遍的人性理论。他说:“我发现由古人留给我们的精神哲学有和他们的自然哲学中所发现的同样的不适宜之处,即完全是假设的,依靠发明甚于依靠经验。”(7)他自认为,自己是培根所开创的,包括洛克、沙夫茨伯利、曼德维尔、哈奇逊、巴特勒在内的实验哲学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他象牛顿一样宣称“我不制造假设”,并自比为一个解剖学家。这就使得休谟的人性论,不同于从先验的假设出发进行推论的人性学说。他注重的是观察和经验。“我们必须借审慎的观察人生现象去搜集这门科学的种种实验材料,而在世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着人类的交际、事物和娱乐去取得实验材料”。并通过对材料的搜集和比较,去建立一门人性科学。(8)这是休谟人性论的方法论的特征。

此外,休谟人性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否定了“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传统的观念,也否定了笛卡尔的主张。他认为,古今的精神哲学都建立在这样的思想方法之上:“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每一个理性动物都必须根据理性来调整他的行为”,并征服其他的动机。其实这是一种“谬误”。(9)他强调“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在不能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0)认为“单是理性既然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所以我就推断说,这个官能〔理性〕同样不能制止意志作用,或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优先权”。(11)。因此,考察人性、考察人类行为及其真实动机,就要考察人们的实在的情感。尤其需要注意那种易于被误认为是理性的“平静的欲望”。这种欲望,主要有两种,一是“我们天性中原来赋有的某些本能”;一种是“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福利的一般欲望和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祸害的一般厌恶”。(12)

上述两个特征,虽然是方法论上的,然而,正是这些特征使休谟对人类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给予更多的关注,作出了独到的分析。

以往对社会问题和人性的分析,在休谟看来,大都建立在某种先验的假设之上。一种是“诗人虚构的黄金时代的幻想”,一种是“自然状态”的假设。前一种假设描述了一个最为美好、最为安宁的环境;后一种假设描述了人人相互争斗和充满暴力的状态。前者以美好的诗意去描述人类的高尚的德性;后者则是人类的自私和野蛮的本性未受约束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建立政府以“维护正义和法律”。这两种想象其实是一回事。这种人性状态是否存在、能否延续,“是完全值得怀疑的”。(13)

休谟着重批评了霍布士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及其社会契约论。指出,这种观点把人类社会的出现和国家或政府的出现相混淆,以为“人类离开了政府就完全不能组织社会”。(14)这就忽视了“社会”本身,尤其是忽视了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人类如何获取生活资料。

在休谟看来,社会的形成,是由人类与动物在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带来的。人类个体与动物相比,有三个不利的条件:“(1)他的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完成任何重大的工作;(2)他的劳动因为用于满足他的各种不同的需要,所以任何特殊技艺方面不不可能达到出色的成就;(3)由于他的力量和成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相等的,所以不论哪一方面遭到挫折,都不可避免地要招来毁灭和苦难。”(15)换言之,“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16)“社会给这三种不利情况提供了补救。借着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17)

休谟在这里是从人类的经济生活,即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来考察社会及其起源问题的。所以明确地把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并且把劳动、分工、协作、互助等经济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给予经济问题以更多的重视,从而把自己与霍布士等人区别开来。在伦理问题上,休谟不是从抽象的道德和对人性的先验的定义出发来讨论社会问题,而是从社会和经济生活入手去讨论人性和伦理问题,这就摆脱了从抽象的道德原则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道德化的批评的传统,(如基督教对利息的否定),为经济和道德的统一,为经济伦理的研究开拓了道路。

(二)

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在社会的起源和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展开的。在休谟看来,人类社会的形成,既是同劳动、分工、协作结合在一起的,更是同社会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上所述,在休谟看来由于大自然给我们提供的物品比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所以人类要组成社会,进行分工和协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就出现了一个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由于物品的稀少,产生了一个划分财产的必要。“只要自然赐予的某种福惠无限丰富,我们人类总是全体分享,而不是斤斤细分什么权利和产权。水和空气虽是所有实物中最为人们所必需的东西,但并没有人要求把他们分作个人财产。”历史上,只有在某些土地甚广,而水源稀少的国家,才可能对水建立产权;在人口甚少,土地肥沃辽阔的国度对土地的浪费就比较宽容,就是例证。(18)他问到:“在每个人已经有了足够数量的物品时,还有什么必要对财物进行划分呢?在不可能产生伤害行为的地方,为什么还有产生所有权呢?当只要伸出我的手便可以获得具有同样价值的东西时,我为什么要把别人占有的东西称为我的呢?”(19)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不利于人们社会生活的自私情感,人们为满足自己或亲友的需要或欲望,而随意侵犯别人的财物或利益,不时引起“纠纷和争执”。所以,就需要达成协议,建立社会正义,来保障财产权的稳定。

总之,“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0)

在休谟那里,正义主要表现为三个自然原则:“财产稳定地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

首先是“财产的稳定的占有的法则”。因为财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情况的存在,是“社会上的主要的乱源”。(21)“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是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22)所以,“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23)那么依据什么原则来稳定财产的占有呢?休谟认为要确定财产权的最初来源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他没有接受洛克的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观点。认为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是,以“现实的占有”为出发点,“让各人继续占有他现时占有的东西”。(24)具体地说,是以“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25)为依据。

其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因为对财物的固定占有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发生矛盾”。如果“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自己是适合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合适的办法是,在所有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财物给予另外一个人”;如果未征得同意,那么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26)

第三条法则是“许诺”(promises),其作用就是维护和协调各种互利性的“交换关系”。休谟认为在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必然存在各种交换关系,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这类交换象相互之间的换工一样“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27)但是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对别人具有的‘真正的好意’。不能把交往,寄托于人们的公益心。唯一的办法,是给予人们的自然的情感,以新的方向。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对他人的真正的好意,也为别人服务,因为我可以预料到,他会报答我的服务,一起同样达到另一次服务。这就是“许诺”。

“许诺”之必要性,是由于第一个法则使人们可以彼此相安,第二个法则开始使人们互相受益,但仍不足以使他们相互服务。凡涉及一般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

这三个正义法则,提出了一个经济正义的问题。它既是经济活动中,立法的依据,又是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休谟通过对经济正义的论述,对经济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回答。

首先是,人类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活动中除了利益的盘算之外,道德是否起作用,如何起作用。

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的特点,休谟认为,经济活动是人类通过劳动,协作和交换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原初动机是自私,而不是为了公益。他说,“不论道德家们或政治家们如何为了公益而干预我们,或是企图改变我们行为的经常的途径,那也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他们计划的成功依靠于他们改正人类的自私和忘恩负义方面的成功,那么除非有全能的上帝加以协助,他们将不能前进一步”。(28)这一观点类似于霍布士对人类本性的假设。但是,休谟更注重在物资匮乏的条件下,自私产生的客观原因。指出,“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激起自私:为了限制这种自私,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把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29)可见这里讲的“自私”,不完全是在霍布士意义上的那种贪得无厌的利己心,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维护自己的财产权,谋取自身利益、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休谟的这一论点,事实上提出了稀缺和需要的满足这一经济生活的基本问题。为日后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的“经济人”假说,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虽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原初的动机是“自私”,但是,他并没有无条件地把“自私”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原则。相反,他把对自私的限制,作为经济伦理的基本问题和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在他看来,承认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自私动机是一回事,经济活动中人们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私,遵循正义原则又是一回事。

在休谟那里,正义原则既是一种人们行为的规则,又是一种道德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正义原则主要是由于公共利益产生的。由于人们如果自然地追求私利,就会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其结果就使每一个人的私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就要订立协议,以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正义的协议的设计确实是有益于社会和各人幸福的,是体现了全体的利益的。“正义就是借一种协议或合同而确立起来,也就是借那个假设为全体所共有的利益感觉而确立起来;在这种感觉的支配之下,人们在作出每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就都期待其他人也会照样行事”。(30)“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能使正义成为有利或给予我以遵守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31)

所以,“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奉行的全部行为体系对于全体和个人都有无限的利益:于是不久就有正义和财产权发生了。”(32)“社会上每一成员都感觉到这种利益:每个人都向其他的人表示出这种感觉,并且表示决心,愿以这种感觉来调整他的行为,假使其他人也照样行事的话。”(538)休谟把正义的这种出于利益的约束力称为“自然的约束力”。但是这里所谓“自然的”只是意味着它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并不意味着正义规则是自然发生的。相反它是人为的,是由人类的法律所改变的。这种规则的特点是普遍性、一般性与人们通常的自然的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人性的普通原则是适应具体情况的,没有明确不变的活动方式的。”(573)人们如果按这种通常的发式行事,就会遵循适应情况的特殊判断,就会考虑到各人的品格和条件,贪心和偏私,而“不受某种一般的、不变的原则所约束”,那么“就立刻会使世界混乱起来”。(573)鉴于这种弊害,所以“才确立了这些原则,并同意以一般规则来约束自己,因为一般的规则是不会被敌意和偏爱,不会被公私利益的特殊看法所改变”。(573)

此外正义还有另一种约束力,这就是“道德的约束力,即是非之感”。它虽然是由利益转化而来,但是它毕竟不同于作为“自然的约束力”的利益本身。它源出于“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即“同情”。(661)具体地说,当非义的行为使人受到侵犯时,尽管这种行为丝毫也未影响我们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我们同情遭到侵犯的人,仍然使我们感到不快。“我们通过同情感到他们所感到的不快;而且在一般的观察之下,人类行为中令人不快的每样事情都被称为恶,而凡产生快乐的任何事情同样也被称为德;所以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540)道德感还为政治家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等人为的措施所加强,一经形成,就具有一种利益所不具有的独自的约束力。他指出:“当一个人考虑到,不但他对人的品格,而且他内心的安宁和快乐,都完全依靠于社会道德的严格遵守;当他考虑到,一个人如果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有所缺陷,则心灵在返观内照时便要感到内疚:当一个人考虑到这几点时,谁还能认为、财富的利益足以补偿其对社会道德的些小破坏呢?”(664)

总之,在休谟那里,经济正义是规则和道德的统一。它有“两个不同的基础,即道德和利益;利益所以成为这个基础,是因为人们看到,如果不以某些规则约束自己,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生活;道德所以成为这个基础,则是因为当人们一旦看出这种利益以后,他们一看到有助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感到快乐,一看到有害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会感到不快”。(574)所以正义作为一种人为的体系,不但规定了经济生活中人们需要遵循的普遍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个体系还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关于德的幸福的正确概念和关于德的尊严的正确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天性中的每个原则都乐于怀抱那个高贵的品格”。(664)同时正义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也有赖于道德。

休谟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明确地肯定了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生活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经济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据。从而把自己的学说同曼德维尔的主张明确地区别开来,克服了那种以为在经济生活中,只能讲利益的盘算,不用也不能讲道德的非道德主义倾向。同时,休谟还力图把规则和道德统一起来,一方面主张用普遍的、一般的规则来限制个人的偏私和贪欲,以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反对只讲规则和法律、不讲道德的主张,力图证明道德在维系经济正义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他的情感论的伦理学说就是用以证明这一思想的。他强调,理性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498)“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德又是一回事”。(505)“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510)就是要说明,理性的认识虽然可以使人判明自己的利益,并遵循既代表了社会利益、又符合于自己的利益的正义规则,但是不能以利益的盘算来取代道德感,更不能否定道德在维系正义原则中的作用。他说:“诚然,由利益发生的情绪和由道德发生的情绪,容易互相混淆并自然地互相融合。”。“不过这并不妨碍这些情绪本身仍然是彼此个别的”。(512)总之,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感的作用正是休谟经济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休谟比一般的合理利己主义高明之处。

这一种观点还表现在他对当时争论激烈的如何看待“享受”的问题上体现出来。一方面他认为,不应该把享受看作绝对的过错。“享受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日益精致,是人心所向极为正当的趋势”(『经济论文集18)但是也不能被看作绝对的无害。“只要享受不再是无害的,那末它也就不会是有利的”。(同上26)判断享受的善与恶时,应当将他对个人的影响同社会的影响统一起来。有一种“堕落的享受”不仅对个人是有害的,对社会也是不会有利的。针对曼德维尔的“私恶即公益”的论点,休谟强调罪恶就是罪恶,“善.....总是要比毒药好”(同上27)(三)

关于经济伦理的具体内容,休谟提出了如下的主张:一是把财产权的稳定及其合法的转移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二是把信任和“许诺”,作为重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

如上所述,休谟提出的正义的三条法则中,第一和第二条法则都是有关财产权的。那么“什么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呢?所谓人的财产权就是指可供使用的、合法的、归他独自所有的任何东西“。(文选184)在休谟看来,财产权是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稳定财产权,可以使人们“彼此相安”,保障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通过同意来转移财产权,既可以使财产权稳定,又可以使人们“相互受益”。它是社会的法治的一个基础。但是,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同时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说,财产权固然“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567)这就是说,财产权不仅是在法律上对财产所有权的某种规定,也不仅是事实上对某种物品的占有,同时也是人们对财产的一种态度。即“它给予我们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568)所以它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即对他人的财产的态度问题。财产权作为一种德,意味着承担起“戒取”并非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义务。而作为正义法则的财产权的确立是有赖于这种道德观念的。“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568)换言之,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都有赖于那个“戒取”非自身所有的物品道德法则的确立和相应的道德感的形成。

“许诺”作为一体正义法则,在休谟那里也是人类协议的产物,是人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560)这条规则的发明主要是为了使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能达到“互相服务”和“互利”的目的。大自然赐予的物品的有限,使人类必须互相服务,互相协作和交往。这种互相的服务和交换是社会的利益所在,也是每个个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由于人类的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所以单靠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产生为他人的利益的服务是比较困难的,也是难以得到保障的。虽然在“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中,慷慨和互助是存在的。但是在“计较利害”的交往中则难以实现。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是“计较利害”的交往。“许诺”则是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用以束缚自己去实践某种行为。“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就使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562)许诺一旦作出,“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在得到别人的信托”。(562)休谟认为,只要有简短的社会经验就可以使人发现“许诺”之利害相关。“所以,利益是许诺学最初的约束力”。(563)但是“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563)它同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起构成了经济正义的基础。可见在休谟那里,许诺不仅是一种出于利害的盘算的行为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原则。

“诚信之德”本来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就是一个被人重视的德性。近代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信用”问题(尤其是金融往来中的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突现,守信、遵守契约,也被视为重要的德性。比如霍布士就把“守信”作为自然法的一个原则。但是只有到了休谟,才明确地把“许诺”作为经济伦理的问题,作为“计较利害”的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提出来。休谟认为包括这两个道德原则在内的正义法则,是经济生活中最为有用和有益的规则。依靠它们,“人们就不会过分自私贪婪,或者过分恣意狂热”。(文选,182)

这里所谓“过分自私贪婪”是指那种象曼德维尔那样的非道德主义的观点,它们过分地夸大人的自私的本性,一方面离开了大自然赐予的不足这一自私产生的客观条件,把人类在稀缺的条件下,在经济生活中维系自己的财产权、谋取生活资料的“自私”夸大天性固有的贪婪心,另一方面把贪欲、欺骗、背信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否定正义法则的作用,否定对自私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否定道德的作用。其结果只能使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是指造成社会的混乱。

这里所谓“过分恣意狂热”指那种以自然给予人们无限丰富的福惠为假设,不顾大自然的有限的赐予,勉强地想实行财产平均,或者“以人人都是圣人”为假设,想以广博的善心,来取代财产的正义的主张。休谟认为,英国内战时期的“宗教狂热者”的这些假设实际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就第一种假设来说,首先,“如果实行平均财产,人们的技能、照管和勤勉不同,必定迅即打破这种平等。若是你们压制这些人的长处你们将使社会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不仅不能使少数人免于贫乏和乞讨,反而使整个社会无法避免贫困。(文选181)其次,为了维系平均,必须对不平均的迹象作最严格的调查和审理,以便加以惩罚和纠正。“然而,这么大的权柄必然很快会变为暴虐,执行时必然会带有很大的偏见,难以公正。”(文选181)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掌握此种权力?”,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篇4

一、引言

福利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增进社会福利的西方经济学分支,主要研究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以实现公平以及如何进行集体选择以增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一个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设计完美无缺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把握住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在公平和效益的博弈中最大程度地改善穷人福利的问题。在福利经济学的历史演进中,我们要汲取思想营养,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价值规范。

二、福利经济学历史演进中的主要思想

传统经济学对福利经济学的思想都追溯到边沁的功利主义上,而真正意义上将福利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并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是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二战结束后,一大批福利经济学家的出现和大量的福利经济学文献的出版,极大地拓宽了福利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与内容。因此,经济学界一般将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分为新旧两派。旧派以英国庇古为代表,新派导源于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为英国的卡尔多、希克斯与美国的勒纳、萨缪尔森等所倡导。

1.庇古及其边际效用价值论

庇古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马歇尔的基数效用论和局部均衡论为理论基础,以完全竞争为前提,系统地论述了福利概念及其政策应用。庇古认为个人的福利可以用他所享受的物的效用来表示,整个社会的福利应该是所有个人效用的简单加总。在此基础上,庇古论述了社会福利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越大。进而针对如何衡量和增进社会经济福利问题得出“收入均等化”的观点,针对如何才能实现生产资源最优配置的问题得出了政府应当干预经济的结论。社会福利之所以会因收入分配均等化而增大,其依据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他认为,同一英磅的收入对穷人和富人的效用是不相同的,穷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大于富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因此,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会使社会总效用增大。

2.帕累托及其最优理论

新福利经济学采用序数效用论和无差异曲线作为分析工具,否认个人间效用的可比性,排除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理论,消费者追求的并非最大满足的总量或最大效用的总量,而是最高的满足水平,即最高的无差异曲线。对于资源配置的评价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个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

3.补偿原理

西方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帕累托标准太苛刻,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应予以改进与修补。卡尔多首先提出虚拟补偿原理,为在一项社会变革中,如果受益者在补偿受损者后仍有剩余则这种变革应该肯定,应认为其提高了社会福利。希克斯对卡尔多的评判标准又进行了补充和发挥,提出了假定补偿原理,认为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应该从长期来观察,只要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从长期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所有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西托夫斯基对上述两种补偿原理的标准均不满意,认为这两种标准只进行了顺向检验,不能作出社会福利是否改善的结论,而要同时进行逆向检验。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变革能增加福利,而再回到变革前不能增加福利或较少增加福利时,此项变革才可取。

4.社会福利函数理论

伯格森认为补偿原理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萨缪尔森等人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形成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萨缪尔森等人认为应从个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应该把福利最大化放在最适度条件的选择上,应将所有分配方面及其他支配福利的因素一并列入,编制一种“社会福利函数”,当这个函数取最大值时,社会福利就达到了最大。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收入分配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于个人对各种不同配给的选择,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决定个人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条件,而社会福利又总是随着个人福利的上升而上升。

5.阿马蒂亚·森与福利经济学的新发展

阿马蒂亚·森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过分强调经济的一面,认为财富的增长可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贫困、不公平等问题。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增长本身,而是因为增长过程中所带来的相关利益。因此,经济学不应只研究总产出、总收入,而应关注人的权利和能力的提高。阿马蒂亚·森的能力福利理论试图把贫困与能力结合到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中来,认为创造福利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它所带来的那些机会和活动,而这些机会和活动是建立在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要形成达到最低可接受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可能需要有不同的最低充足收入来适应。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福利经济学解释

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新旧福利经济学的差别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分析工具的不同,旧福利经济学即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分析工具,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是以序数效用论作为分析工具,两派一直都是以追求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围绕着公平和效率两大主题展开论战。福利经济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基本精神,如社会中的贫困者需要救助、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该有所保障、社会的潜在危险应该排除、由于非自我原因的损坏应该得到补偿等,不仅为人们普遍认可,也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及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可操作的建议,并且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以人为本”价值规范。

1.旧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采用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一国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从总体上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所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因此,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助者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和惩罚。此外,庇古还对穷人享受富人转移的福利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他认为,不论是直接转移收入还是间接转移收入措施,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以便做到投资于福利事业的收益大于投资于机器的收益。庇古反对对穷人实行无条件的补贴,认为最好的补贴是那种“能够激励工作和储蓄”的补贴,在实行补贴时应有以下条件,即先确定受补者自己挣得生活费用的能力,再给予补贴。否则,那就会使某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完全依靠救济。这些原则也是各国在设计社会救助制度和对传统社会救济措施进行改革时所追求的目标,为了防止养懒汉,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和实物,采用“需经家庭经济调查”的资格审查手段,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低于贫困线,使真正有需要的公民得到政府的救助,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而不被滥用。

2.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以效率为目标,从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研究社会救助问题,进一步揭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经济意义。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及资源的稀缺性,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及社会转型变革时期产生了收入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贫穷等社会现象,并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强调物资资源的配置,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配置,社会救助作为一种补救模式与手段是对帕累托无优状态的一种改进,可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机制,对摆脱贫穷进行帮助,同时社会救助对提高经济效率起独特的作用,“是从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保障对经济发展必要的要素投入,是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1〕。因此,社会救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

另外,新福利经济学同样支持社会救助制度的设立应防止“养懒汉”和国家应当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思想。根据序数效用论,救助对象是否愿意退出社会救助,取决于救助对象对退出社会救助前后所能得到福利的比较,如果救助对象参加就业后并不能增加其福利或只能增加很少的福利,就会大大挫伤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应能防止受助者形成长期福利依赖的思想,鼓励受助者自立。补偿原理认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出现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现象,因而国家应通过赋税政策来予以调节,从受益者那里取走一部分补偿受损者。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也认为,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应当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进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因此,补偿原理和社会福利函数理论均为国家通过经济干预措施来获得社会救助的资金提供了理论依据。

3.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思想与社会救助

根据阿马蒂亚·森对新福利经济学发展,我们不仅可以分析出传统社会救助的缺陷,且能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原则。森认为传统的贫困指数(以一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份额作为衡量指标)仅仅反映了多数人生活状态的平均数,忽视了贫穷群体内部的不同贫困程度和福利分配的状态,难以科学地反映许多人仍然一贫如洗的事实。根据森的见解,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使一定的资源就象经过漏斗一样进行分配”的制度〔2〕,既没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没有遵循福利最大化的分配原则。因为,这种制度针对的是所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最贫穷的穷人却无法从中收益。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福利扩散了,而对最悲惨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却远远不足,因而,应该实行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的救助政策,对贫困进行更为直接的打击。由于消除贫困是社会救助的根本目标,而贫困的显著表现是收入的缺乏,因此以往消除贫困的社会救助政策也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现金收入再分配,这种做法仅仅保障了救助对象的生存。现实中,贫困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们还可能面临“许多其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决策自由,丧失了其他人可以享受的一些机会,包括经济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由于长期脱离工作造成技术生疏和信心低下;体弱多病甚至死亡;丧失积极性;人际关系及家庭生活损失;社会价值与责任感下降;等等”〔3〕。而社会参与能力的下降实际构成了社会排斥,并有可能陷入长久的恶性循环。现金收入再分配只能维持现状,而不能打破贫穷的循环。因而十分有必要区别收入贫困与能力贫困的差异,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救助与发展相结合,提升救助对象的社会参与能力,协助他们自立、自强,最终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

四、结论与启示

根据以上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应界定为兼顾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要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救助责任上,政府应该充分承担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同时,鼓励富人和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在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在救助理念上应强调责任和权利的基本对等,对受助对象增加工作要求,即“无责任便无权利”,防止福利依赖;在救助方式上不仅要转变社会救助就是一次性或几次性现金帮困的陈旧观念,更应体现对受助对象“能力”和“机会”扩展的帮助,“机会”扩展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劳动力数量过多而造成的贫困,“能力”扩展可以解决劳动力质量低下而造成的贫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可用于救助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救助对象资格的确定上应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在制度的输送渠道上要防止救助资源分散甚至流失,以至于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

能够给予一个制度灵魂的东西,是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4〕。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历程,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其实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及如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改革的推进过程也是对福利经济学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研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是,对这一制度思想来源的研究却很不够。面对现阶段依然严峻的贫困及贫富差距问题和社会救助制度自身尚存在的缺陷,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尤其要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新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及补偿原理、森的以“能力”为核心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中汲取营养,为我国建立新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使它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精神基础。

[参考文献]

〔1〕曾昭宁.公平与效率〔M〕.东营: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28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344.

〔3〕李秉勤,JohnG·Pinel.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基础能力、贫困、社会排斥及福利〔R〕.中国社会学网.

〔4〕尚晓援,张秀兰,周武光,李海燕.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研究报告〔R〕.中国民政部网站.

〔5〕李玉山,田艳琴.从福利经济学的演进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7).

〔6〕井润生.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演变〔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1,(12).

〔7〕姚明霞.西方福利经济学的沉浮〔J〕.当代经济研究,2000,(7).

〔8〕任保平.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的演变及其评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2).

篇5

大陆法系在法律、法学的历史发展上的贡献是巨大的,功不可没。现在看来,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不少的法理精华。原有的法律、法学部门包括新兴的经济法都仍然应该研究它、运用它。但也必须看到,主要发源于欧洲大陆,成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大陆法系,其不少理论观点和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需要。它应该也必须有所改革,有所前进。这在全世界范围来说都应如此。在我国更不可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为评断我们法学理论是非和法制工作成败的标准。

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一、把法律、法学与经济直接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传统法学理论多半在原则上和抽象意义上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也只在微观上渗入到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面、整体的结合,使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界限。经济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和东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过程中产生的,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纯粹”的公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社会经济法。”

三、正确解决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在西方突破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和管理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管理,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任务是要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市场无法自转的体制问题。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法早期的“国家干预说”,不能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国家之手的法”。其实,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协调中产生的,都是两只手的产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的。只有“市场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国家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双手说”,解决了现代经济法两家产生、形成的共同规律问题,也为现代社会正确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四、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主张。经济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经济领域,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交错;也由于法律、法学自身的变化,因此,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整。此种见解主要是就经济、民事关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对一“调整模式,所调整的关系在实质上不应混淆,但其调整方法却可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规定和运用。

五、突破了国家身份的“一重说”(行政管理者)和“二重说”(行政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提出国家身份“三重说”(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说”(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三次权利分离说”(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将经济管理关系从行政管理关系剥离出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石。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相同处和相通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上下层次性),有时也运用行政方法,但两者有着基本区别。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进行管理的关系,必须承认被管理的相对方(经济组织等),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仍然可以发号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须对相对方的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和责任;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领导和管理,但也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主……这些都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

六、突破了“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外部关系)”的观点,提出“法也调整那些有着共性的和重要意义的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理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内部条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财务、会计规则,都是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公司的“后院”,进行必要的、直接的管理和监督。这表明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功能的加强。当然,对此应严格限定,不可把企业管死,企业大量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其内部章程调整。

七、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给纵、横、内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各种组织以一个统一的主体资格。若能运用于立法、将可能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许多模糊、疏漏之处,也有助于司法审判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转机条例》都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的企业应属何种法律主体,上述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很显然,叫行政法主体不行,叫法人更不可,因为企业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发生关系;叫企业也不可取,因为“企业”不是法律主体概念。再如,《经济合同法》等几个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又属何种法律主

体,很显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诸如此类问题甚多,我们的立法不应再这样“模糊”下去!经济法主体涵盖了“内部组织”,这也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一个突破。传统理论是根本不承认内部组织有任何主体资格的,但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内部经济理论中已经必然引伸出内部组织主体的概念。现行立法实践中将继续会出现这类问题。如两个银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应属内部组织,法规将会给予它们以统一、明确的规定。只称之为“分支机构”,由银行内部章程调整是不够的,无法满足其地位和活动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观点。持此狭隘观点的人可能已不多,但我们的法学教育中许多方面仍然突出着这种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帐”的,法律也是要为打官司服务的。但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可能有所缩小。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其系统调整的思想,将法律调整功能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事件发生之前即发挥作用。通过管理、监督、引导、指导,确立法律关系,保障依法运行,使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这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对有关方面都是有利的。经济法当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着重“防于未然”。其实,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其重点也不是依法追究责任,而主要是指导、引导经济关系的依法确立,依法运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单纯的产品责任追究法,而是将其包括在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加强质量管理,将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其产生之前,这正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较之西方的产品责任法更为先进的地方。

篇6

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道德失范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场经济的思想,又不违背我国的传统文化。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

道德是一股无形的力量约束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它使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幸福、正义、公平等因素。因此,伦理道德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通过市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组织方式,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实现方式。构成市场经济的要素有:第一,有自由、平等且目标一致的经济主体;第二,有作为市场客体的用于交换的商品化社会资源,有明确界定资源的主体条件和文化条件;第三,必须有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四,必须有对自然资源认知的科技条件,有对资源进行大规模利用加工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有超地域大规模交换的技术条件;第五,有保障产权、保障主体平等地位和进行自由交换、维护法治并受法治限制的政府。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每一个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在通常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会尽力去追求个人自利行为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目的。但由于每个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最终必然演化成这样一种经济局面:为了竞争中占得优势,实现其经济价值目的,他们都各自必须也必定会努力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扩大自己劳动产品的市场化潜力,而这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最终必定带来整个社会或市场的经济效率的增长。这样,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经济就达到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效果。这也是经济学的基本目标。

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可回避这样的问题,即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使用是否有某种既合乎经济理性又合乎道德伦理原则的价值尺度。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二)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

首先,市场经济活动应当坚持这样的价值原则,即功利主义所提出的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主张,在你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的时候,你不仅应该考虑快乐的量,而且也应该考虑快乐的质;不仅应当考虑经验的可感受的幸福,也要考虑到心灵的、精神的快乐和幸福。功利主义相信,如果每个人都以这种方式看待幸福和快乐,那么个人的算计理性就可能转化为社会的集体合理性。

其次,努力提高经济效率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美德。效率首先是人类目的性价值的直接体现。对于“效率”概念,伦理学上的理解认为,效率即是某种行为目的的价值实现。效率不仅意味着财富,而且也意味着社会美德。“美德”这个词在古希腊文中有“成就”、“杰出”、或“优秀”等意思,而这些品质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效率。

最后,市场经济在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分配原则。市场经济不论人的出身、门第、登记、亲缘关系等,它只按照每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有效贡献来分配效用价值。市场以它的市场效率为第一分配原则。哪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付出的成本较低,同时具有价格优势,那么他可能获得的利润或效益就相对多。

二、墨学中的“兼爱”、“交利”思想的主要内容

“兼爱”、“交利”思想是墨家文化的核心,且“兼爱”学说是现代人类公德得以成立的基本价值,也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了道德依据。它的论证方式是“实践理性”的方法,而现代市场经济的文化正是依靠普遍的社会道德经验事实的理性分析或推理来寻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是契合的。

1.“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自己学说的宗旨,并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实现这一宗旨的基本原则。所谓“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还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会各等级、各成员之间的“和调”;“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篡夺,即“交相贼”。墨子把“交相贼”的原因归结为“不相爱”、“别相恶”。为了“兴利除害”,他主张用“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墨子认为,社会成员虽然贫富有别、贵贱有等,但作为道德主体却是平等的。为天下兴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目的,也是道德价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贵”,在于“义可以利人”。反之,“亏人自利”则“不义”。

2.志功为辨

墨子从强调功利出发,在中国伦理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这对范畴,认为对行为道德的评价,应“合其志功而观焉”。有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的思想因素。动机与效果是一对有关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在道德评价中,应该如何处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墨子认为“今天下之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人们做事的动机是好是坏,要看事情的效果如何。要根据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价其善恶与否同时,也不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动机不闻不问,要“合其志功而观焉”。

3.兼以易别,以兼易偏

墨子在寻找社会弊端的病根时,指责了“不相爱”的道德现状。之后墨子又提出要以“兼相爱”来代替“不相爱”:“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无易之,譬之犹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也,其说将必无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别。”墨子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用兼爱代替偏爱”的命题。他主张的“兼爱”之普遍平等的爱,及不分血缘的亲疏和等级的贵贱而给予无差别的爱。

三、“兼相爱,交相利”作为中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某些方面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常常出现道德失范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除了法律,我们还应该寻求一种人文精神,从思想上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这种精神正是当今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所需要的。因为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存在着许多一致之处。

(一)兴利除害与功利主义

在墨家的“兼爱”学说中,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这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原则——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

墨子认为“交相贼”的原因是“不相爱”、“别相恶”,而事实上“别相恶”是由于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产生了利益冲突而造成的。所以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他认为应该“兴天下之利”,因为只有当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时候,真正的个人利益才能够实现。这与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是十分一致的,两者都主张义与利的兼容,认为人的个体行为必须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取向,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功利主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如果整个市场是“交相贼”的状况,个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只有“天下之利”得以实现,才能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

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兴天下之利”的道德思想是需要提倡的。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领域出现了种种令人瞩目的不道德行为:交易中的诚信缺失、为追求商业利润而对环境的污染、传销行为的日益泛滥……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正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让市场的行为主体明白,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并不能真正的实现个人利益,即使实现了,那也决不是长远的、永久的利益,只有在保证“兴天下之利”的情况下,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全面、持续地发展。

可以说,经济学提倡的重视效率,是相对于社会总体效率而言的。因此,评价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效率应看其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财富的增加,应把他的动机与效果相结合。首先,一定要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实际后果,要根据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价善恶与否。同时,绝不能采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机不闻不问的实用主义态度。即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还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来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把动机与效果用以起来,做到“合其志功而观焉”。

(二)兼以易别与公平分配

墨子所提倡的“兼以易别”传达着平等、博爱、民主的理念,这与市场经济的公平分配原则极为类似。

墨子“兼爱天下”的道德理想从根本上反对了“爱有等差”的思想,认为应该以平等的、无贵贱之分的爱来代替偏爱,表达了墨子对民主社会的向往,体现了他对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理想。这种保证社会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不管人是怎样的出身或等级,都按照每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做出的有效贡献来分配效用价值,它反对不劳而获、无功得利。两者同时看到了社会财产的公平分配对整个社会的重大意义,

公平的分配原则对当今的中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最优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努力寻求可行的“公正”配置机制,来解决社会收入合理分配问题,从而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局面,以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理想的和谐社会。

四、结论

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原则是可能的,它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又与市场经济的许多道德原则相一致。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兼相爱,交相利”更多地关注,它有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能力本位观的确立;有助于系统的建构和确立基于平民精神、平民的生存哲学或公共哲学;有助于确立个体本位与重视社群相统一的新价值观,兼爱理论的阐扬可以作为当代人文精神的传统生长点和创造性基础。

[参考文献]

[1]〔清〕孙治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2月版。

篇7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竞争不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干部队伍树立竞争意识,能够促进整体队伍素质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整性,市场经济也包含着一定的盲目性、自发性,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小的利益集团,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另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容易出现一些损公肥私的现象,这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都会促使人们投机取巧,而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公平公正,以集体利益为方向,市场经济的不完整性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市场经济对人们的价值观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就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演变而来。所谓平等性,就是要求人们消除等级观念,树立平等的思想,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治政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平等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是早期市场交换的等价交换,而我党一直提倡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等价交换原则对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私奉献的价值观念存在某种冲突。一旦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等价交换原则深入到党的思想价值观念中,必然会导致党的价值观发生扭曲,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困难。党内一切民治政治,就会产生讨价还价的现象,以报酬为唯一目标,这将直接导致党的无私奉献精神面临挑战。我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如果一切以平等性为原则,那么在为人民服务的时候也必将讨价还价,使得我党的性质发生扭曲,这无疑会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和困难。

(三)市场经济对人们的远大理想和信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一切终点都是以盈利性为主要原则。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每个理性经济人在市场经济下的选择,这种一切以利益为中心的市场经济观念,必然会产生拜金主义,为了金钱可以损人利己,不择手段。我党奉行大公无私的精神理念,这种以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必然会对我党的大公无私产生冲击,造成党员同志思想的错位,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困难。

二、新时期市场经济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应对

(一)要找准自己的位置

思想政治工作从来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的。当前,形势发展如火如荼,这正是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发挥作用和大有可为的时候。只有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正确的认识自己,找准自己的方向和位置,才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之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就要求抛弃姓“社”、姓“资”的传统思想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八荣八耻”的思想观,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中国梦,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要树立实事求是的价值理念,树立开拓创新进取的创新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自觉抵制不正当的金钱、美色、权势诱惑,找准自己位置和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挑战下,秉承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动摇。

(二)要结合本单位实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文化、思想功能,尤其是经济功能将大大增强,政工干部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据本单位实际开展活动,把共性赋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在教育的内容上,要在总的目标的引导下,切实地立足本单位和职工的实际,真正为单位分忧,为职工解愁。因为市场经济可称为谋略经济,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要善于智取,以个性和特色去击败竞争对手,把调动职工积极性并转化为单位经济效益和精神文明需要作为目的。要首先“做单位人,吃单位饭;说单位话,做单位事”,成为单位的“自家人”,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作为一个思想政治工作者,如何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真抓实干,见到效果,那将是一项长抓不懈的艰巨任务。

篇8

(一)生源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职学生生源呈现出新特点。尤其2008年,随着第一批“90后”走进了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校校园,给高校校园增添了活力,但同时,由于全国高校的扩招及适龄学生数的不断下降,使得高职院校生源素质更加不容乐观。一是成绩基础薄弱。这也导致不少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后上课听不懂,大部分学生没有较好的学习习惯。二是依赖性较大。大部分高职学生长期生活在父母身边,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独立自理能力较弱,甚至部分高职学生进校后十几天不洗澡、不洗衣服等情况并不鲜见。三是生源成分的复杂化。为数不少的高职院校为确保生源数量,既招收普通高中高考生,又招收中专校、职业中学和技校生源,再加上大量成人教育和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校园良好学风、校风和校园治安环境,给高职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大了难度。

(二)个性特点

正值青春年少的高职学生个性鲜明。其积极的个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高职学生普遍热情奔放,活泼开朗,性格直率;二是高职学生基本上积极关注时政、关心国家大事,经常看新闻,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精神;三是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追求时尚,乐于接受新事物。同时,高职学生又具有有待进一步修身改善的特点:一是为数不少的高职学生自控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上网、聊天、打游戏,甚至打牌、赌博、酗酒、抽烟等。二是以自我为中心,公众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乏。不少高职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尤其打游戏等过程中,只考虑自己,很少考虑别人感受,公众意识淡薄。三是不少高职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动力不足,缺乏上进心。

(三)心理特点

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是复杂多变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够自信。由成绩落后带来的心理自卑、自信心不足,为数不少的学生长期带有程度不同的心理阴影。二是畏难情绪。相对于“70后”、“80后”而言,“90后”心理成熟度不够,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是迎难而上,而是退避三舍,甚或干脆不干了。三是谋求快速成功。“90后”高职生网络依赖性强,对“马云式”成功充满崇拜,想尝试、想成功、想快速富有,但无从下手,没有头绪,又怕吃苦,结果永远是漂浮在空中的空想。四是心理问题突出。据有关高职院校新生入学初心理测试显示,心理或多或少有问题的高职学生正在逐年增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辩证关系

高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直接关系到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也带来了冲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当代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给传统的教育模式注入了新鲜血液。首先,市场经济自身的自主性强化了高职学生的自主意识,使其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激烈,自我成长的迫切性;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重视个体的价值存在,敢于充分表现自己,表达自我的情感与追求,有明确的目标感,并为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市场经济让高职学生公平意识显著增强,认识到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努力提升自己,为将来走上社会参与竞争打好基础。再次,社会的商业化也让高职学生有了效益的概念,这对于高职学生将来的就业以及为人处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冲击

矛盾统一是事物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给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造成了冲击。比如,市场经济过分地强调个体意识,使部分学生只顾追求个人利益,为了达到目标不择手段,而膨胀的私欲支配了主导意识,便会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义,过度自信、自负,导致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集体意识、公众意识便会被忽视。又比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容易让高职学生片面注重个体主动性,从而淡化了团体协作意识,没有集体荣誉感,责任感缺失,这对其在将来的社会竞争中是不利的;再比如,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很容易误导高职学生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为自己制定高规格的人生规划,享受高标准的物质生活,而忽略了精神世界的提高和探寻,精神价值无法实现。从微观上来看,现代网络科技的发达促进了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也影响了高职学生的学习、生活,甚至人生观和价值观,而高职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阅历不足,无法分辨出网络信息的真伪善恶,从而很容易误入歧途,沉溺其中,荒废了学业,自毁前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下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下,要提高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对策。

(一)创新和改革教育体制科教兴国

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的重要战略,为保证此战略的落实,必须有高素质的专业知识队伍,包括高职院校学生在内的当代大学生既是后备军,又是主力军,对于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关键在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强调其自觉性。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在坚持优良传统的前提下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创新,以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传统观念里的载体主要包括文化载体、网络载体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教育体制的改革首先应当探索新载体、新途径、新方法,全方位加强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教论坛/2014.29教学方法要改革,要避免生搬硬套和本本主义,引导学生走出传统的教学模式,走出课堂,从身边的细节和大小事件里发掘隐藏的大道理,能够感同身受,将晦涩的思想政治理论具体到身边的一草一木,这样学生学习便随时随地无处不在了,学生也能安心坐在课堂里,耐心听完老师的一堂课,并且能够理解并记住所学知识。老师也可以旁征博引,用真实的事例来论述思想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活动,用实际行动来参与并亲身感受思想政治教育,以此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改变教育观念

市场经济的价值观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不管在何种类型的矛盾和斗争中,利益始终是其围绕的核心,而在各种形式的利益斗争中,经济利益总是首当其冲,许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和利益冲突有着紧密联系。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以他们的物质利益为立足点,因为这是矛盾的所在,也是解决方法的关键所在,切勿一贯以“假大空”的方式来单纯灌输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这种空洞的说教形式并不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精髓,也无法领会其中的要领,即便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也不能把理论和实际情况联系起来,更加不能按图索骥,要依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原则,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经济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除了健康的信念支持,先进的教育方法、优秀的逻辑思维和强大的心理素质等都是提高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必备条件。现代社会的各种诱惑和社会问题,对高职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旦高职学生心理素质比较脆弱,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对未来和社会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制度和指导方针产生疑惑,这样的负面情绪不仅危害高职学生本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对周围人群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要担负起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虽然无法以专业的心理辅导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但可以通过思想政治理论中的有关方法,诸如团体式心理辅导,让学生能够学会在集体生活中与人相处,树立起集体责任感。

(三)提升教育主体的素质

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高职学生学习实效性的重点是教师生动而高质量地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因此,思政课教师要重视科研和推陈出新,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实际讲授课程,不能只看书本,照本宣科。“要充分发挥教学主渠道、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把党的创新理论贯穿于教学始终,渗透到政治理论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打牢学生的政治理论根基。”[2]结合高职学生上课实际及有关数据显示,接近半数的高职学生都比较喜欢知识面广的老师,思想政治教育课本身比较枯燥难懂,理论性强,教师仅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他领域的知识有所涉猎,尽量熟知古今中外,精通天文地理,这样才能在讲课的过程中引经据典,博采众长,把抽象的政治理论放置于教学活动。另外,教师要吃透教材,认真研读文献资料,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地运用所学知识,不唯书,使学生明白“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四)贯彻主体性教育理念

主体性教育理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时代要求的新理念,在当前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其实现的途径主要包括制度的建设和养成教育的强化。在制度建设上,高职院校教师要本着民主的原则,尊重学生,使其能够完全行使已有权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只有建立在学生真实意愿基础上的制度落实,才能真正为学生带来利益。学风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我国古代著名的故事“孟母三迁”就说明了成长环境的重要性。高职学生虽然仍身在校园,但大学的生活环境已渐趋社会化,学生主体也受到了社会风气的影响,价值观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如没有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约束,很容易迷失自我。学校可以举办一些赛事、活动,通过交流和竞争来严肃校纪校规,督促并培养优良学风,让学生在优良的风气中完善自我。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上的体现,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事事都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不断提高教师的引领度,从而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另外,任何思想政治工作都应当依托于高质量的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学生着想,才能明白学生真正的需要。高职院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应该注重对本校学生身心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包括心理上的辅导和生活中的帮助等等,才能让学生得到全方位的发展。要让学生有主体意识,认识到“我很重要”,其作用显而易见。首先,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中,大多教师和学生没有平等、民主可言,教师一直处于严肃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学生则处在较低的地位,这样明显的心理位置的差异会导致学生有恐惧学习、恐惧老师的想法,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要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经常举办师生交流活动,弘扬校园文化,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组织师生进行角色互换,让师生彼此了解,树立正确的师生观、学习观;其次,过去的授课方式一般比较枯燥单调,误导了学生,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便等同于冗长的报告和严肃的专题会议,新的教育方式要求教师有针对性地把学生放在与教师平等的位置,把会议、报告等方式转变为拓展训练、讨论交流等活泼的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提升自我的动力;再次,要不断拓展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必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配合与认同,在这一层面上,可以说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生的认同和参与程度。

(五)优化育人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校园文化是高职学生成长环境中的重要部分,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能够促进高职学生以阳光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活,同时,又可以提高学生对自身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对生活充满希望的主动性,以及在思考人生相关问题时的创造性,这对于促进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高职学生将来尽快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都有着重要而深刻的意义。校园环境的建设不仅包括学风建设、师生关系的和谐,也包括学生之间的良好的人际交往。高职学生是来自不同地域的群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不同地域之间、不同经济水平、不同民俗文化等等都会给学生之间的交往带来屏障,正确引导高职学生之间的人际交往,杜绝民族歧视、贫富攀比、优差生分化,只有良好的交际环境,才能促进校园整体环境的优良发展。同时,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媒体的新渠道。一方面要注重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培养,倡导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使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络上具有说服力。

(六)参加社会实践,理论结合实际

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受社会的影响,而在学校内部的学多是以课堂教授的理论为主,两者相脱节;另一方面又由于高职教育虽然强调加强技能训练和动手操作,但总体来讲学生接触的还是理论型的学术知识较多,理论和实际相脱节。以至于学生虽然真正接触过的实际操作较少,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已经绝对能够胜任,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会将出错缘由归结于客观对象本身,而非自身。要从根源上缓解这一弊病,就要鼓励高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检验所学知识是否实用,并进一步加深平时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使课堂所学理论知识更加的丰富化、生动化,最终实现对高职学生进行思想政教育的目的。

篇9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

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篇10

一、经济法传统思维方式的缺陷

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法都有归其调整的独特的具有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独特性及同类性的界定,总是基于一定的对社会关系的独特分类标准之上。可是经济法因受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影响,加之经济法学者所受法学思维,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思维方式的影响,至今经济法仍延用民法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分类标准,而没形成自己独立的标准,亦正因为教条地套用民法及行政法的社会关系分类标准,导致经济法研究陷入困境。

可见,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来说,要摆脱困境,重要的不在于创新,而在于打破传统,为此必须对传统分类缺陷作一剖析说明。

从民法及行政法的有关定义看,传统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按两个标准进行分类的:其一,是以社会关系的内容为标准,把社会关系分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其二,是以关系主体在关系中的地位为标准,把社会关系分为平等与隶属式不平等两种。

以上两个分类标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分类标准体系,成为传统部门法构筑其调整对象的两大因素,界定了不同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如果说这种分类标准适应在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中有其科学性的话,用之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显得漏洞百出、缺陷重重,其主要表现如下:其一,这种分类,只注意到社会关系的表面性,因而不能揭示一些表面相同,而深层意义极其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和特性。如以交易关系而言,因交易时期维持的长短不同,交易标的物特性不同,意志自由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事实上很不相同,对此在后文中有详细论证。其二,传统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着重于对直接关系的调整,而忽视至少可以说不重视对隐含在表面行为后的间接关系进行调整。其实有些关系的实质并不在于表面,隐含在表面之后的间接关系更具有实质性重要意义,经济法事实上就是侧重对间接关系的调整。其三,对社会关系理解过分简单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把社会关系结构,看作是二元一维结构,即所有社会关系都简约为两个主体(二元)间的相互(一维)关系。经验表明,现代社会关系是以共同体-组织为基点的三元二维关系。三元指依赖于同一组织的关系双方(二元)加组织(一元);二维指要素所有者与组织的直接关系(一维)及要素诸者间的间接关系(另一维),即两种关系。

(2)在方法论上强调个体主义,因而把关系各方的利益关系看成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即人与人发生关系仅是一种分割馅饼。在这种关系中支配人行动的是“零和”原则。〔3〕(p54)其实,在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社会里,人与人的利益虽不否认仍存在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但人们的利益更多的是相互依赖、互补互利共同增进的,即在人们的关系中,支配人行动的是“增量和”原则。〔3〕(p54)其四,在对待关系主体地位的认识上,把主体地位简单地分为平等或不平等,由此决定,主体间的关系亦只有横向的平等关系与纵向的不平等关系-非此即彼两种。

正是这种非纵即横的对主体关系的思维方式,使经济法学者虽感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非纵亦非横,但仍陷入“纵横怪圈”之中。只就社会经济关系来讲,经济学关于“外部性”、〔4〕(p411)“公共产品理论”〔5〕(p411)的研究成果向我们昭示,纵横关系只是现代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种。各种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表明构成组织的各主体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显出其重要性。正因如此,国外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相互依赖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观点,〔6〕(p34)这种说法抓住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关系特性。

为走出传统思维误区,以下从社会关系维持时期长短和组织两个维度,对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界定,从中寻找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质及同类性。

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分类

(一)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针对善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7〕(p70)这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人性的缺陷(或人性恶),致使社会的实然关系总会有违于理想的应然关系,于是,就需要法律,遏制人性缺陷,以实现理想的社会关系,即实现应然关系。可见,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所谓调整,就是以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力,使社会中有违社会理想的实然关系得以改变,使社会理想的关系-应然关系得以实现。这就是说,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不是全部的社会关系,而是部分实然状态下的关系-由人性缺陷与自然法则必然产生的一种有违社会理想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从事的社会活动的内容不同,特别重要的是,人们相互关系维系的时间长短不同,人性的缺陷表现形式就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作为克服人性缺陷、实现理想关系的工具的法,应分成不同部门对某一特定种类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为此,下面以人们相互关系维系的时间长短为切入点,认识不同社会关系的特征。

(二)社会关系的时间维度划分与人性缺陷的表现

人类的全部活动,从经济学角度讲都是交易活动,正如当代美国社会学家乔治·霍曼斯所说:全部社会关系均为交换关系,市场中的交换其实不过是社会交换中的一种典型。〔8〕(p2)

就交易来说,因交易的特性不同(特质交易、非特质交易),交易双方对标的的信息拥有量的差异以及交易者自身受其知识所限(产生交易的不确定性),致使交易发生频度和持续时间长短亦各不同。为研究需要,仅从交易持续长短看,所

有交易关系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

一次易通常是买卖活动,一般说来关系明了,市场规则在其中起作用。几次性买卖,一般可以短期契约对关系进行双边规定。而只有经常性的长期交易,市场规则失去了作用,契约规定常常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专门约定在各个阶段出现的意外事件和相应对策,即使可能,代价也极其昂贵;另一方面,如果契约在这些方面不完备,假如初始的讨价还价一旦达成,缔约各方就被固定于双边交换中,这时缔约双方利益分歧可能导致各自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造成共同损失。为此,双方可能联合产生持续的长期关系作为保证。然而,在这种联合中,对联合收益的任何增加,就可能有一方提出契约适应(变更),为此,另一方作为对策,讨价还价必然发生。虽然双方在实现联合利益最大化方面利益有共同性,但各方都希望在每一次适应性契约修改中能把共同收益尽可能多的部分收归自己囊中。于是,共同收益在讨价还价中消失殆尽。显然,要减少机会主义影响或提高信任度,必须以一定规制或制度作为保证。〔9〕(p32)随着生产高度社会化,进一步加深了专业化分工,这使交易变得更具有特质性,因此,作为对减少讨价还价费用(交易费用)、获得规模经济之利益、保证“供应可靠性”以减少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回应,各种纵向一体化、混合联合及其它更高级的组织(如政府)得以产生。可见,一体化组织的优势,不只在于可利用非一体化无法得到的技术(流水线)经济、规模效应,且一体化组织能协调利益(常用命令解决分歧)和运用有效的(适应连续性的)决策程序。更一般而言,一体化能减少契约的不完备性难题,使供应有可靠性。〔10〕(p9)

与交易关系的长短相对应,在这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动因亦不同,由此决定人性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亦不同。经济理论对人们行为假设的差别就可说是对此的说明。

正统经济学(从亚当斯密到现代)一直以完全理性人作为对人行为的最基本假定,以此分析短期关系,虽不能说完全适应,但可说基本适应。既然如此,作为规制短期交易关系的法-民法,必然以完全理性作为对人们行为的基本假定,为此要实现交易剩余最大化,必须以意思自治、平等原则作保证。

在复杂的长期交易中,完全理性假设显然经不起经验实证,为此,交易费用经济学对人类行为采纳了两个重要假定:第一是有限理性。西蒙认为,由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存在,由于行为者仅仅具备有关备选方案的不完全信息,加之外在约束环境的复杂性,致使活动者无能力计算最佳方案,因此,虽意欲合理,但只能有限的做到。〔11〕第二是人的动因天然是机会主义。这里机会主义指追求自身利益,且将单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扩展到用诡计来实现自身利益。现实中并不一定所有的行为主体都表现为明显的机会主义,但很难肯定哪些人不具机会主义倾向,〔9〕(p55)正因人性中存在这两大缺陷,使包揽无遗的缔约活动几乎不可能,即使可能亦因费用高昂而失去经济可行性。同时,作为许诺的契约无外在强制力也很少履行。为维护复杂的长期交易,以组织这种交易模式代替契约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正因此,作为规制长期交易关系的经济法,就必须对组织形式进行规制,并要求组织中个人理性服从组织理性,以实现长期交易的交换者剩余最大化。为此,必定要求以(组织安排)帕累托最优、交叉公平原则〔12〕作为保证。

(三)社会关系的组织维度划分与各种组织关系的特征

上述分析说明人类社会发展之所以会出现组织,是因为靠组织这种协调机制,以单个个体所不能有的手段,可以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同时亦实现个体目标。交易费用经济学告诉我们,组织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对“有界理性”的人来说,最有效-即最节约交易费用的协调两部分之间交易的协调机制,不仅如此,组织还可以保障在争议中的交易免受机会主义之害。经济组织自不待说,行政组织亦莫不如此。〔13〕

组织,从构成看,可分为有机组织和机械组织两种。

有机组织是指构成组织的各成员具有不同的要素特质,且他们所拥有的要素具有互补性。这意味着在社会活动中,成员间存在相互依赖性,为了使各自要素得以发挥作用,在创造共同利益中获得自身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就叫有机组织,如企业、公司、经济联盟等。与此相反,机械组织则指因各个体拥有相同或相似的要素,使其在社会活动中处于相同或相似境地,亦使他们在社会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为了与社会上别的利益集团在利益纷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或保护自身利益而组成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行政组织等。

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各自不同的运作方式和不同的特性,即按机械系统运作还是按有机系统运作。

机械系统有以下几个主要特性:a.管理分成不同的层级,各层级之间相互协调和明确分工。b.控制、权威和交流方式上的层级特性。c.交流与沟通以垂直方式,即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为主。d.组织运作以上级所的指令为依据的倾向。e.强调对上级的忠诚与服从。〔14〕有机系统有以下特性:a.各个体功能和任务的现实性与明确性。b.通过各部分相互作用机制,每个个体任务都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c.形成控制、沟通上的网络结构,而不仅仅是上下级的联系。d.横向联系加强,上下级之间关系也由命令式变为咨询式。e.交流方式主要是提供信息与建议,而非纯粹的命令与决定。〔14〕

从它们的运作特性看,两者主要有三个显著差异。首先,组织中虽都有层次,但领导者或权威在机械组织中是级别最高者,而在有机组织中未必就是级别最高者,而是最能干者和拥有最多信息者。其次,就成员对组织的责任和投入程度来说,有机组织远高于机械组织。最后,机械体系中的层级命令体制保证了合作,也导致个体活动缺乏重要意义。〔14〕

上述组织理论及组织变迁的现实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出于各种目的创建的社会组织正在取代社会赖以发展的各种原始社会组织(非正式组织)。在经济领域中,公司企业的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发展,政府干预的强化(包括组织市场)等各种正式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80年代以来,合资、亚交易(subcontructing)、特许(licensing)等新型的组织雏形的出现,它们对(自由)市场这种(非正式)组织作用的替代就是很好的经验证明。这意味着,交易关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正式组织为协调机制,以特质性要素为主要标的的长期交易相对于以市场协调,以商品为主要标的的短期交易,在整个交易中所占比例及其重要性的上升。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从这一变化中亦可看出经济法为什么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具有重要性。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及具体分析

(一)调整对象的涵义及要素构成

通过以上从时期和组织两个维度对社会关系的分析,结合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关系背景,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因长期交易之需而产生的有机经济组织中,不同角色(个体)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不同角色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从这一界定中可以看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有机性经济组织与依附于其的角色之间的协调关系、组织内

各角色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有机性经济组织和角色四个要素构成。下面分两步说明。

1.有机性经济组织与依附于其角色之间的关系

有机性经济组织,就是不同经济要素所有者,在分工基础上,为了共同经济利益,在一定目标指引下,形成的协同使用各自要素的经济法团。

在这种法团组织中,组织与其构成角色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机体与细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角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各角色并非一个自由和自决的存在,而是一个具有依附性并且只是因为社会性的互利互助才能够生存的生命体。这意味着,这种组织并非由自由和自我支配的各角色组成的一个整体,而是一种基于意识到自身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缺陷的人,而自愿受组织规则强制,即具有一种强制性的和不可分割的个体所相互构成的关系体系。

这种关系从表象看,存在一种角色与组织之间的服从与管理的关系,似乎是一种不平等的纵向关系,其实,这里的服从是一种对自身设定的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对社会设定的权力的服从。角色之所以服从组织,是因为他认为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组织的理性高于自我的理性,于是,这种服从可以说是本我对超我的服从。因此,这种关系实质上并不是建立在等级不同,基于对权力服从基础上的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组织与角色间的协调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各角色像机体细胞一样,据自己所处之位,按机体设定的轨迹运行,否则,任何越轨运行,都可能造成机体病变,最终导致细胞死亡。

2.组织内各角色之间的关系这里用的角色是指“占据某一给定之社会位置的人与占据其他位置的人进行交往时所应坚持的行为模式”,〔15〕(p37)角色定义本身意味着:(1)各个体的差异。从经济学角度讲,主要有质和量的差异。质的差异主要指各角色拥有的赖以合作的生产要素不同,如有的拥有物质资本,有的则拥有人力资本或土地。量的差异则指同种资本数量的差别,如物质资本量的多寡;(2)在组织内,各个体有某一与之相适应的最能发挥其要素作用的位置,即担当不同角色,这就使之拥有了不同“身份”。

以上情况决定了在各不同角色之间的联系中,虽亦有直接关系,但还有许多是间接地通过他们共同的工作在劳动协作中彼此联系的,亦即,各角色以组织为媒介而间接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各角色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即没有隶属关系,只有共同遵守组织规则这种长期契约关系,不仅如此,在此关系中他们之间虽有矛盾利益冲突,但更主要的是合作协作而共同实现利益。但因各方差异造成的“身份”不同,与之相应各角色从组织中获得的权利亦不同,正如狄骥在其《宪法学》一书中所言“这些权利来源于每一个人在每一个社会所确立的分工中承担的那一部分工作。……‘处在特定地位的某些个人的权力,在此地位上,他们可以自由承担依此特殊情况而赋予他们的使命’。”〔16〕(p212—213)

这说明,要正确认识经济组织中不同角色的关系及其变迁,就必须考虑各角色所拥有的要素对组织的重要性及承担的风险性,与之对应各角色在组织中的权利及义务就有所不同。这就是为什么在工业社会-以资本为主要要素时代,因财产(资本)因素对组织的重要性及财产所有者承担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资本雇佣劳动。〔17〕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现在,财产价值低了,而人的价值提高了”,〔18〕(p213)因此,劳动雇佣资本成为一种趋势。〔19〕(p36—41)这说明,在现代组织关系中,各角色的行为和影响力取决于其拥有的要素所导致的其在组织中的“身份”。“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意志组织起来,法律愈来愈倾向于以各种利害关系和义务为基础,而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及权利为基础”。〔18〕(p213)

以上两个方面在触及到四要素时,着重对经济法调整的两种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从中不难看出这两种关系存在着密切关联性。首先,它们的调整完成于同一调整过程中,即是通过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要求本我(角色)对超我(组织)的服从,达到角色与组织关系和谐的同时,亦达到了各角色之间关系的协调。其中角色(个体)与组织(整体)的协调是直接目的或手段,而组织内各角色之间的协调才是终极目的。它们是同一调整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或所得到的两种结果,而不是两次不同的调整。有学者虽看到了这种调整的两面性与曲折性,但却错误地认为经济法是“二次调整”。〔20〕其次,在这两种关系中,经济法更注重对组织内不同角色关系的调整。其之所以要调整组织与角色的关系,是基于只要调整好了角色与组织的关系,就可以自然达到角色关系协调之假定。由此决定,经济法的调整有这样一个特性:即以组织为一方主体,直接通过各角色与组织关系的调整,间接达到各角色关系之调整,或以组织为媒介使各角色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即以间接调整为要旨。正是这一特性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范围给予了界定。德国学者基尔得·斯密特指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而关于这种经济组织化的法,即是经济法。”〔21〕(p1)此观点抓住了经济法的特征,但它易使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企业法。为消除这一错误观念,下面通过组织的层级,对经济法调整对象予以实证。

(二)调整对象的层次性

前述对组织的研究说明,从交易角度讲,组织只不过是交易协调机制之一种,虽按不同标准,组织的形式可分为多种,但从协调机制区分和界定资源配置中的组织形式,其可分为企业(企业、公司)、市场(有组织的市场-与自由市场对应)和国家三种。据此,组织关系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层。

微观组织,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主要包括企业、公司等。因而,作为调整此种组织关系的《企业法》、《公司法》当然应属经济法的内容。各国企业法、公司法虽有差异,但作为其主要内容的-治理结构的规制却小异大同,原因就在于都是对企业、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业已被证明有效的交易范式给以法律的规定。

中观经济组织,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指有组织的市场。这是针对自由市场这种自然组织而言的,它是生产社会化、交易复杂化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组织中,角色虽千差万别,但无非卖者和买者两类。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加之受有界理性所限,致使他们不仅搜寻信息成本不同,且对交易标的拥有的信息(指产品质量、性能)亦不对称,在此情况下,强者(多指卖方或垄断者)很可能以“信息偏在为基础把交易主体的另一方置于不确定环境中。”〔22〕(p13)弱者为了交易利益将可能中止交易或搜寻新的交易信息,这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且影响到未来交易的继续进行。正因此,国家对市场予以组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通过对强者乱用支配力的限制,实施对弱者的保护,以协调买卖双方关系,保证正常的永久交易。

宏观组织,从一国内经济讲指政府。政府虽有与其它经济组织不同的功能特性,但政府是参与经济活动中众多经济组织的一种。〔23〕(p45)作为复杂的经济组织,其构成角色是不同的科层组织(农、工、商等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因各科层组织拥有要素的异质性,使它们之间存在着广义的交易,为了协调好各种交易,政府组织建立了各种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计划部门、中央银行等)。以税率、税种、法定准备金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计划制度等保证各行业、各部门协调发展,为此制订了《计划法》、《财政法》、《税法》、《中央银行法》、《产业结构调整法》等以保障以上各种制度和政策的运作和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作为经济组织与政府扮演行政组织时的功能不同,在各角色与政府经济组织的直接协调关系中,它们不论与哪一级别的经济机关发生关系,从根本上说,这一经济机关都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利而不是代表某一科层组织行使权利(如哪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可另行设立税率、税种,哪一级银行不能任意设定利率、变更法定准备金率等),这与在行政事务中,各级行政机关代表一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或政府)就产生了本质区别。〔24〕

四、结论

总结以上论证思路,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以下观点:

篇11

所谓家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利益为目标,同一家族成员掌握全部或大部对企业的所有权和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现阶段,我国的家族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我国民营企业的一种主流企业形式,家族企业无论在发展生产力、扩大劳动就业方面,还是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族企业发展比较迅速。然而,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比较低,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了困扰着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家族企业有意或无意间忽略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因此,要实现我国家族企业的繁荣发展和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对当前我国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和思考。

一、当前我国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资源。当前,家族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一种主流企业形式。无论是何种方式的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其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把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源吸引到本企业来,将他们保留在本企业之内,并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开发他们的潜在能力,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身于企业的发展壮大。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家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对手日益强大和多样化,竞争变得更为激烈,我国大部分家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普遍出现了如下的情况:

1.家长式、集权式的管理方式。家长式管理,也可称为集权式管理。家族企业中的家长式管理,主要是指采取集权式的组织模式、恩威并用的管理方法以及“家长”的示范效应等方式,来完成企业的人事管理。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主要为业主及其家族所掌握和控制,重要管理岗位主要为家族成员担任,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也大多由家族所占据。即使有些家族企业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家族仍然以多数股份牢牢地控制上市公司。尤其在家族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方面,一般都是老板一人说了算,在下属提供的充分资料的基础上老板自己作决策,同时要求下属绝对服从。这种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在家族企业创业初期是高效率的,能够形成强大的领导核心与执行能力,能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并做出迅速的反应,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家族企业的权利往往过于集中在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家长手里,家族企业的命运维系于一身,特别是当家族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素质不全面时,不仅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而且为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危机”。

2.注重亲属、关系的管理模式。大多数家族企业在用人方面侧重于近亲使用,任人惟亲,而不能对社会优秀人才进行“择优录用”。在家族企业中,具有血缘、亲缘等关系的家族成员被当作自己人,而没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则被当作外人。这种注重关系的企业治理方式,能够借助亲情增强家族内部的凝聚力,使家族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不辞辛苦、不计报酬地勤奋工作。在我国家族企业,自己人与外人概念的存在,已是一种客观事实。《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表明,20.9%的私营企业主愿意自己的配偶参与企业管理,而绝大多数私企老板都为子女“预留”了接班位置。据调查,在家族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有66%来自策事长或总经理亲属,其他重要部门(如采购、则务等)的人员多来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亲属和朋友。家族企业试图用血缘、亲属关系来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来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转。总而言之,家族企业主要是靠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和亲属关系进行管理的。所以,注重关系式治理,是当前我国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盛行的做法。

3.重使用轻开发的用人制度。人力资源在知识经济中之所以被看成是最重要的资源,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创造知识、传播知识和运用知识,而人力资源开发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教育培训。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对智力资本的经营是企业经营的最高层次。但是,目前大多家族企业还没有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家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重使用轻开发”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对员上培训出现“内外有别”的情况。对于家族内部成员,尤其是子女的教育和商业技能培养极为重视,甚至不计投入;非家族员则重使用轻培训,不愿承担人才培养的投资成本,担心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得不到回报,缺乏充分开发培养的积极性。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宁可花费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投入,也不愿意增加人才培养的投入。在我们对某地区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调研中发现,51%的受调查企业未制定培训计划,49%的受调查企业虽然制定了培训计划,但是其中71%的企业执行不力或没有执行。93.8%的企业培训投入在5%以下。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将企业人力资源的能力局限在现有水平上,一旦企业发展壮大,则缺乏相应的人才支撑,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

二、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企业以其快速的发展逐渐成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了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依然是家族企业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人力资本产权不明晰。企业人力资本产权,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自身的人力资本通过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博弈而得到的相关权利,这个权利最终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控制权。它由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体力等构成。家族成员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属关系,不但物质资本产权不甚明确,人力资本的产权更加模糊。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家族成员,因为产权不明晰,许多成员并不能从家族企业中得到体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收益。主要表现为:某些家族成员为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因为在家族中的地位不高,得到的收益并不多。家族外的人才因在家族企业中,处于“圈外人”的角色,也可能得不到体现其人力资本的收益。这种产权模糊的状况,不仅影响家族企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家族成员内讧,最终导致家族企业分崩离析。

2.聘用人员排他性现象突出。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源模式,不利于吸收更有价值的社会人力资本。由于招聘范比较狭窄,家族企业需要人时,首先想的是用家族内部人员或者是亲朋好友介绍的人员来补充。但家族内部人员和介绍来的人员,并不一定掌握本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相应的管理能力。另外,家族企业招聘人员的方法也比较简单,一般只是按照个人简历情况作概括性地了解而没有进行全面测评即被聘用,这样就出现人与事不匹配,最终导致所招聘到的人员不尽人意。而在任用人的时候,则往往只从浅层的信任和利益的角度考虑,使外聘人员不能很好地融于企业,不能将自己的能力充分地发挥出来。

3.激励机制不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潜能。但在家族企业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基本上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主对激励的理解十分简单,认为激励就是“奖励和惩罚”。从理论上分析,当员工的货币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以后,物质刺激并不总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同时,家族化管理的企业,由于内部特殊的人际关系格局,使得“圈内人”与“圈外人”划分明显,两者之间缺乏亲密感和信任感,圈外人对于企业缺少安全感、归属感。特别是一些家族企业仍然怀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想法,认为他们未必靠得住。这种观念不仅会破坏企业的团结,而且还会影响非家族员工的积极性,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因此,家族企业员工较高层次的受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也难以在工作中实现,致使他们缺乏一定的精神激励。

4.人力资源管理观念淡薄。许多家族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家族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不够,使家族企业的发展缺乏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我国家族企业的资本和股份主要控制在一个家族手中,企业领导层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员出任,企业运营主要通过血缘或友情纽带维系,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增强成员间的协作意识,降低管理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付出的监督成本。但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脆弱、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短缺,这是目前我国许多家族企业不能实现持续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等方面,家族企业不愿意自己投资培养,不愿承担人才投资成本与人力资源投资风险,总想坐享其成,挖其他企业的人才墙脚;或者等到人员空缺影响正常运作时才急急忙忙向外界招聘,由于时问仓促,很难保证录用人员的质量。

5.人力资源制度建设不规范。家族企业人力资源制度建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家族领导者的决策随意性较大,且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不强。在市场经济中,家族企业或泛家族企业自主性和灵活性比较大,对市场信号反映灵敏、决策快,可以加快调整经营和生产方向。但是,在人力资源制度建设和执行中,却表现出很多不规范之处。例如,一些家族企业对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以及辞退等方面,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在处理和解决这些事情的时候,往往带有众多的情感色彩,具有随意性大的特点。尤其是在企业的一些重要岗位和部门中,都安排着自己的家族成员,而对非家族成员要求苛刻,一旦违规处罚过重,这样不仅挫伤了非家族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很难把高素质人员招至麾下,加速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流失。

三、加强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途径

如何加强积极有效的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家族企业员工投身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是家族企业面临并着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要求家族企业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不断地开拓适合员工思想实际以及适合他们特点的用工新途径,促进我国家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现代企业制度,是加强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适应国营企业,同样也适应家族企业。家族企业要想规范、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就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不仅要求企业各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产权清晰,还要求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产权清晰明了。对家族企业来说,只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力资本产权不明晰的弊端,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制度可以遵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决策科学,以推进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