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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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随时汇总相关登记信息,将所掌握的市场主体登记存量、注销、年检等方面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使市场主体知悉哪些属于增量行业,哪些属于饱和行业,指导市场主体选择合适的设立模式,避免盲目进入,减少准入风险。并通过分析国家经济发展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的投资意愿予以及时的政策指导,指导市场主体的资金投入、确定投资方向,尽可能地避免盲目性,增加经营成功的机率,既使其取得投资机会,又使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得以实现。
二、运用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工商机关应立足扶持发展职能,积极对当地商标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引导企业积极主动申报商标注册。采取深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宣传品牌的重要性和作用、介绍外地创牌的经验和作法、发放《行政帮扶书》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品牌经营意识”,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标注册,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利用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运用行政指导,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对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部门发挥行政提示功能,开设“绿色通道”,专人专件办理,主动服务,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一时不齐全的,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对返乡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而且只需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的有关证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农资市场进行流程式、规范化监管。深入田间地头宣传涉农利农政策和合同知识,提供现场指导与帮助,督促企业践诺守信,打击坑农骗农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着力培育和帮扶涉农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确定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重点“订单户”,使涉农企业成为带动当地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为“订单农业”普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运用行政指导,促进和谐监管
他们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为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指导当事人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协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营者能够主动整改,情节较轻能够自行纠正的行为,注重通过“一联络、二提示、三帮扶、四告诫”的柔性措施,达到既确保监管成效,又减少监管冲突的效果,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有序经营。通过行政指导,树立“规范与引导并重”的理念,初步实现由“被动执法”向“主动服务”的转变,真正实现工商执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宗旨。
五、是把握尺度,灵活监管
(一)把握科学监管的尺度,确保工商执法畅通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问题是当前影响监管执法水平的最直接因素,工商部门必须把握好监管执法的尺度,理清市场监管思路,主动转换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保障工商执法畅通无阻。一是处理好监管执法与发展的关系。监管执法是工作的手段,促进发展是工作的根本目的。要实现监管执法与发展的和谐统一,不能孤立强调监管,脱离了发展;也不能监管手软,滞后于发展;更不能为处罚而监管,从而危害了发展。必须把握好监管执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与时俱进地抓监管执法。二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是工商工作的核心要求,热情服务是工商工作的本质体现。热情服务要以严格执法为原则,严格执法要由热情服务来促进。坚决纠正严格执法、淡化服务和热情服务、放松监管两种倾向,在热情服务中做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凸显人性化服务,使法律的严肃性与服务行为的亲民性和谐统一于执法行为之中。
(二)把握履职能力的尺度,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新形势下工商工作的根本。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综合性很强,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目前的一线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干部的知识层次、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深入的掌握,就有些办案能手与新时期市场监管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整体上不愿不敢开拓执法办案新领域,满足于一般性的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还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我们基层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为单纯追求办案罚款指标,乱罚款,乱拉赞助,方法粗暴,态度蛮横,招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相对人的不满和抵触,形成上访、告状,影响工商人员执法形象,损害工商部门信用。在这方面,用履职能力的尺度量一量,关键还是人员素质和工作方法问题,放松了执法人员的管理。因此,必须抓教育,全方位地提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纪律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提高业务素质。解决专业水平不高和办案能力差的问题,着力提高全员依法监管、依法办案和现代化监管的能力,树立执法权威。三是提高作风素质。要增强执法责任,改进执法作风,切实树立起亲民型的执法形象,杜绝“摧残性”的执法方式。四是加强队伍教育整顿。通过重点查纠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敢于亮“黄牌”,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使不作为、乱作为有一个有效的处置。
(三)把握监管到位的尺度,强化考评奖惩机制
监管执法的到位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管理,评判“干的怎么样”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难点。在此过程中,工商部门主要是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考评奖惩机制松紧不一,有的发现问题后不敢真落实,甚至找各种客观理由推脱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形不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实现职能到位,必须把执法责任、目标贯穿于工作始终,推行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和平时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网上考评系统,加大对干部的评议考核力度;必须全方位构筑责任追究的有效平台,规范执法责任机制,严格奖优罚劣的保障机制,以铁的手腕奖优罚劣。从而全面地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有效地促使监管执法“要”到“我要干”的根本转变,让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岗不办其事的执法人员“下课”,坚决扭转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四)把握发挥效能的尺度,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工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随时汇总相关登记信息,将所掌握的市场主体登记存量、注销、年检等方面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使市场主体知悉哪些属于增量行业,哪些属于饱和行业,指导市场主体选择合适的设立模式,避免盲目进入,减少准入风险。并通过分析国家经济发展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的投资意愿予以及时的政策指导,指导市场主体的资金投入、确定投资方向,尽可能地避免盲目性,增加经营成功的机率,既使其取得投资机会,又使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得以实现。
二、运用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工商机关应立足扶持发展职能,积极对当地商标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引导企业积极主动申报商标注册。采取深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宣传品牌的重要性和作用、介绍外地创牌的经验和作法、发放《行政帮扶书》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品牌经营意识”,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标注册,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利用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运用行政指导,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对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部门发挥行政提示功能,开设“绿色通道”,专人专件办理,主动服务,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一时不齐全的,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对返乡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而且只需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的有关证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农资市场进行流程式、规范化监管。深入田间地头宣传涉农利农政策和合同知识,提供现场指导与帮助,督促企业践诺守信,打击坑农骗农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着力培育和帮扶涉农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确定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重点“订单户”,使涉农企业成为带动当地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为“订单农业”普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运用行政指导,促进和谐监管
他们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为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指导当事人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协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营者能够主动整改,情节较轻能够自行纠正的行为,注重通过“一联络、二提示、三帮扶、四告诫”的柔性措施,达到既确保监管成效,又减少监管冲突的效果,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有序经营。通过行政指导,树立“规范与引导并重”的理念,初步实现由“被动执法”向“主动服务”的转变,真正实现工商执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宗旨。
五、是把握尺度,灵活监管
(一)把握科学监管的尺度,确保工商执法畅通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问题是当前影响监管执法水平的最直接因素,工商部门必须把握好监管执法的尺度,理清市场监管思路,主动转换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保障工商执法畅通无阻。一是处理好监管执法与发展的关系。监管执法是工作的手段,促进发展是工作的根本目的。要实现监管执法与发展的和谐统一,不能孤立强调监管,脱离了发展;也不能监管手软,滞后于发展;更不能为处罚而监管,从而危害了发展。必须把握好监管执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与时俱进地抓监管执法。二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是工商工作的核心要求,热情服务是工商工作的本质体现。热情服务要以严格执法为原则,严格执法要由热情服务来促进。坚决纠正严格执法、淡化服务和热情服务、放松监管两种倾向,在热情服务中做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凸显人性化服务,使法律的严肃性与服务行为的亲民性和谐统一于执法行为之中。
(二)把握履职能力的尺度,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新形势下工商工作的根本。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综合性很强,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目前的一线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干部的知识层次、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深入的掌握,就有些办案能手与新时期市场监管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整体上不愿不敢开拓执法办案新领域,满足于一般性的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还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我们基层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为单纯追求办案罚款指标,乱罚款,乱拉赞助,方法粗暴,态度蛮横,招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相对人的不满和抵触,形成上访、告状,影响工商人员执法形象,损害工商部门信用。在这方面,用履职能力的尺度量一量,关键还是人员素质和工作方法问题,放松了执法人员的管理。因此,必须抓教育,全方位地提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纪律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提高业务素质。解决专业水平不高和办案能力差的问题,着力提高全员依法监管、依法办案和现代化监管的能力,树立执法权威。三是提高作风素质。要增强执法责任,改进执法作风,切实树立起亲民型的执法形象,杜绝“摧残性”的执法方式。四是加强队伍教育整顿。通过重点查纠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敢于亮“黄牌”,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使不作为、乱作为有一个有效的处置。
(三)把握监管到位的尺度,强化考评奖惩机制
监管执法的到位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管理,评判“干的怎么样”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难点。在此过程中,工商部门主要是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考评奖惩机制松紧不一,有的发现问题后不敢真落实,甚至找各种客观理由推脱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形不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实现职能到位,必须把执法责任、目标贯穿于工作始终,推行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和平时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网上考评系统,加大对干部的评议考核力度;必须全方位构筑责任追究的有效平台,规范执法责任机制,严格奖优罚劣的保障机制,以铁的手腕奖优罚劣。从而全面地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有效地促使监管执法“要”到“我要干”的根本转变,让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岗不办其事的执法人员“下课”,坚决扭转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四)把握发挥效能的尺度,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作为现代化城市标志之一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已大量投入使用。根据调查,截止至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13000余幢,其中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近70幢。现在各大城市的高层建筑与日俱增近几年,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飞速发展,高层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火栓给水系统:
1、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偏小、合用水池无消防专用的技术措施、较大容量水池无分格措施。
2、消防水泵:流量偏小或扬程偏大,一组消防水泵只有一根吸水管或只有一根出水管,出水管上无压力表、无试验放水阀、无泄压阀,引水装置设置不正确,吸水管的管径偏小,普通水泵与消防水泵的偷梁换柱。
3、增压设施:增压泵的流量偏大。
4、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距离大于40m、数量偏少、未分区设置。
5、减压装置:消火栓口动压大于0.5Mpa的未设减压装置、减压孔板孔径偏小。
6、消防水箱:屋顶合用水箱无直通消防管网水管、无消防水专用措施、出水管上未设单向阀。
7、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有渗水现象;冬季地上室外消火栓冻裂;室外地上消火栓开启时剧裂震动;室内消火栓口处的静水压力超过80mH2,没有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口方向与墙平行(另外,目前新上市的消火栓口可旋转的消防栓质量有一部分不过关,用过一段时间消火栓口锈使,影响使用);屋顶未设检查用的试验消火栓。
8、消火栓按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部分消火栓箱内未设置直接启泵按钮,功能不齐。(常见错误有4种类型:消火栓按钮不能直接启泵,只能通过联动控制器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按钮启动后无确认信号;消火栓按钮不能报警,显示所在部位;消火栓按钮通过220V强电启泵。)
9、消火栓管道:直径小;采用镀锌管,有的安装单位违章进行焊接(致使防腐层破坏,管道易锈蚀烂穿,造成漏水)。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器:选型与场所不符;安装不牢固、松动;安装位置、间距、倾角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探测器的确认灯未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报警功能不正常。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不正常;报警按钮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不牢固、松动、倾斜。
3、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柜内配线不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与接地形式及隔离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控制器13种基本功能(供电、火灾报警、二次报警、故障报警、消音复位、火灾优先、自检、显示与记录、面板检查、报警延时时间、电源自动切换、备用电源充电、电源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功能)不能全部实现,主、备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4、火灾显示盘:未选用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源与接地形式不符合要求,火灾显示盘的8种基本功能(报警、二次报警、消音复位、故障报警、面板检查、电源转换、延时时间、记时功能)不完全符合要求,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5、系统工作和保护接地不符合要求。
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13种基本控制功能(为其相连的设备或部件供电、接收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输出和显示相应控制信号、完成相关功能、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故障报警、本机自检及面板检查、总线隔离器设置、手动复位不应改变原状态信息、电源转换、显示和记录、编程时不应引起程序意外执行)不能完全符合要求,电源容量、电性能试验不符合要求。
7、布线不符合要求。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可参见消火栓系统)另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处设置的止回阀与水箱底的垂直距离太小(通常不足1m),放水试验时,水流指示器不能报警。
2、稳压系统:稳压泵的流量偏大,稳压泵的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高位水箱处设置稳压泵,就近接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立管顶部)。
3、减压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4、湿式报警阀:设置的地点不适宜,供水控制阀未设置。
5、水流指示器前未安装信号阀或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小于300mm。
6、末端试验装置(试验阀、压力表、排水管),试验管径小于25mm。
7、系统联动试验时,末端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小于0.049Mpa。
8、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与大功率发热灯具和通风管风口距离近。
9、泄压阀: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未装设泄压阀。
10、有的安装中未按规定对管网进行冲洗、试压、保压试验,有的管道接头有渗漏水现象,有的管道内有杂物,容易堵塞喷头。
11、套管与所穿管道间隙未用相关材料进行填充。
12、压力开关、水力警铃误报警。
(四)气体灭火系统:
1、围构物件的抗压强度不足。
2、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不能做到关闭开口、停止风机等功能。
3、火灾时,气体灭火场所排烟联动控制不能关闭排烟设施。
4、喷嘴的安装位置及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五)防火分隔系统: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4、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5、防火卷帘控制装置未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6、防火卷帘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7、单片式卷帘未加水幕保护。
8、防火门联动控制时,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且不能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反馈动作信号。
9、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六)防排烟、空调通风系统:
1、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偏小,机械防烟系统的正压送风量偏小。
2、高层建筑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未设机械防烟设施。
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50%的送风系统。
5、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排风口不能联动切换。
6、排烟口、送风阀打开不能联动风机启动。
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未设防火阀。
8、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未采取防火回流的措施,未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9、防排烟风机远程不能停止,并未设手动直接控制,原有的大部分工程防排烟风机远程控制均能启动,但远程停止不能实现。
10、同一楼层的几个送风阀(排烟口)的反馈信号并接而未串接。
11、排烟风机入口处和在排烟支管上未设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与排烟风机联锁,平时不能自动关闭。
12、送风口设置位置偏高,排烟口设置位置偏低。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下室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4、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5、正压送风系统的新风入口设置位置不当。
16、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宜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17、防排烟间前室的正压送风系统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止回阀或与风机开启连锁的电动阀,中庭的机械排烟系统也应在排烟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止回阀或设置常闭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联动时打开)
18、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共用同一加压送风系统,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未设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9、防排烟风机设计位置不当。
2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吸入口未设置止回阀或与风机联锁的电动阀。
2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穿过防火墙、变形缝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未采用非燃材料。
22、控制室不能显示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的工作状态,且不能关闭联动的防火阀。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消防通讯、火灾事故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1、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数量小、照度不足、安装位置不当。
2、消防外线电话、专用电话、消防电话插孔和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时不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应急广播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不能监控用于火灾事故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且不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使扬声器播音的功能。
(八)消防电梯:
1、井道未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有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合用井道,相互之间无有效防火分隔)。
2、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井底未设排水设施或排水井容量小于2.0m3或排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升/秒。
4、首层未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有的电梯迫降后,不能继续投入运行。
(九)消防供电:
1、在一级负荷的供电系统中,二路独立供电的高压单元回路,任一回路故障,其高压侧母联开关只靠手动不能联锁投入。
2、当一路高压供电而另一路为自备发电机供电的一级负荷系统,当市电高压故障,而自备发电机往往只能靠手动投入到低压侧母线供电。
3、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但多数发电机未设电压监视装置,故只能靠手动启动。
4、有些控制箱未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启动的引出端子及相应设备。
5、消防控制室无法监视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电源。
6、有的重要消防供电回路开关不具备选择性。当启动消防泵时,因启动电流大,控制箱自动开关未跳闸,反而越级跳到电源侧或配电室低压母线侧。
7、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其供电线路未选用耐火型电缆。
8、楼梯间集中供电的疏散照明灯,在火灾时不能自动点亮。
9、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如配电室、水泵房等)应急照明时间不够,且照度低。
10、有的系统不能满足二路供电的要求,有的虽配备了发电机,但容量偏小,不能满足负荷要求。
11、配线安装不符合要求。
验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有:一是一些设计单位领导对消防设计重视不够,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有的虽有制度,但流于形式;有的设计人员对相关规范不熟悉,凭印象、经验设计。二是由于公安消防机构从事建筑防火审核的人员少,但工程项目多,有些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审核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三是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有的没有固定的施工安装队伍,接到工程随意转包;有的单位甚至出卖资质,随意让人挂靠。四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关系接到工程后,临时招兵买马,找个单位一挂,就开始施工安装,到了验收时一问三不知,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在检测验收时根本无法检查,给建筑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三、严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关及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竣工验收是在建筑物模拟火灾状态下对消防设施功能的一次全面检阅。抓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是防止给建筑遗留隐患的前提。消防监督部门应要求消防设施在验收前必须首先经检测合格。在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消防设施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仔细地检验和评定,对任何存在问题,必须责令找出原因并彻底改正。如果一次验收通不过,一定要坚持原则,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通过为止,而不能丧失立场卖人情、图私利,“睁只眼、闭只眼”,充耳不闻,糊涂把关。
(一)消火栓给水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管道通水冲洗记录、管道打压试验记录、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试运转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系统安装情况的一般性检查:主要检查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外消火栓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安装与图纸是否相符,使用是否方便,有无正确的明显标志,有无外观损坏及明显缺陷;系统中各常开或常闭闸阀的启闭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在气候较冷的地区,验收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地上消火栓在安装时管线是否在防冻层以下;消火栓周围是否保证有足够的泄水区,以防止系统意外冻坏。
3、系统综合试验:根据原设计的不同要求,对消防水泵分别进行自动、手动、远程和泵房内就地启泵的试验;消防水泵组的主泵与副泵互为备用功能的相互切换试验;系统压力试验和供水试验;对系统最不利点和系统重点保护部位的消火栓使用水带、水枪进行出水试验。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主要设备及线路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报警系统检测报告等。
2、一般性检查:实地查看或用相应工具(钢卷尺、千分尺、测距仪、电子倾斜仪、试验器等)测量系统的布线、系统的接地、系统每个回路导线的绝缘电阻值、管路的保护材料,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间距及确认灯、手报的安装位置、间距、数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柜内布线、电源与接地形式,火灾显示盘安装位置、柜内布线、电源与接地形式,联动控制设备的安装、配线。
3、系统综合试验:火灾探测器模拟报警试验及核实编码,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显示盘的自检等其他功能、电源转换、消音、复位操作、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隔离器设置检验,联动控制设备的故障报警、自检、控制、火灾信号接收功能和电源容量、电性能检,核实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编码。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管道通水冲洗、打压试验记录、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试运转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系统安装情况的一般性检查:检查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安装与图纸是否相符,使用是否方便,有无正确的明显标志,有无外观损坏及明显缺陷。现场查看、测量喷头类型、布置间距、数量,管网的管材及管径、管网连接形式和质量、管道安装的位置及配水管设置的喷头数量,末端试水装置,管道减压措施,系统排水装置等。
3、系统综合试验:根据原设计的不同要求,对消防水泵分别进行自动、手动、远程和泵房内就地启动的试验;消防水泵组的主泵与副泵互为备用功能的相互切换试验;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对报警控制装置功能进行检验(如:湿式、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是否由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直接连锁控制并自动启动供水泵。消防控制室(盘)能否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并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和电源等是否处于状态的反馈信号);报警阀功能试验(打开报警阀,查看测量报警动作状态,输出信号情况和消防水泵启动、联动、控制盘显示情况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打开放水试验阀,测量水的流量和压力应符合检验要求);
系统联动试验(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
(四)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灭火剂贮存容器、集流管、选择阀、灭火剂输送管道、喷嘴的型号规格等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试验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系统安装情况的一般性检查:现场查看、测量贮存容器的外观和压力表、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集流管、驱动装置的安装,选择阀、喷嘴、灭火剂输送管道外观与安装,安全要求(是否设置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机械排风装置等),系统控制与操作装置。
3、系统综合试验:紧急切断和模拟启动、自动喷气、手动喷气试验。
(五)防火分隔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防火卷帘、防火卷门机或普通卷门机、防火卷帘控制装置、防火玻璃、防火门及安装在门上的锁、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一般性检查:现场查看、测量防火卷帘板嵌入导轨深度、卷门机性能、防火门安装要求。
3、系统综合试验:控制装置试验(现场操作按键盒的上升、停止、下降操作指令,控制装置能否接收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报警及实现逻辑动作功能试验),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控制及反馈试验。
(六)防排烟、空调通风系统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机械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防火阀等主要设备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一般性检查:现场查看、测试机械加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风机安装、运转及电源切换,加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管道安装,通风、空调系统设置,排烟防火阀和防火阀的设置及性能。
3、系统综合试验:机械防烟、排烟和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联动控制功能试验。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消防通讯、火灾事故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扬声器、备用扩音机、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一般性检查:现场查看、测试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功能及照度,外线、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话插孔的设置,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备用扩音机的设置及性能。
3、系统综合试验:火灾广播控制功能试验。
(八)消防电梯验收应把握的重点:
1、图纸、资料的审查: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一般性检查:现场查看、测试消防电梯数量、位置、性能要求及防水措施,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功能及照度,外线、专用电话、电话插孔的设置,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备用扩音机、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及性能。
3、系统综合试验:消防电梯的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室、联动控制)试验。
(九)消防供电:消防供电验收应把握的重点:查看技术资料,现场查看、测试消防电源负荷级别、切换方式、自备发电的启动方式、消防配电线路。
四、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中城市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基本上落实了维护保养,与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签定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厂双方职责。目前,在部分城市建立了火灾报警监控网络系统,在消防监控和灭火救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天津,凡全市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都与消防中介组织(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实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签定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了职责,整体提高了消防设施的维护水平。
(二)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消防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一个城市内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电子产品种类也很多,技术支持要求高。一个消防维护公司维护几十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常有的现象,对维护公司的人员素质和内部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期限受到制约。现在普遍签定的合同都是一年期限,造成维护公司对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不愿过多地去了解,对消防设施存在的技术问题不愿下功夫认真解决,采取应付拖时间的策略,对出现的问题治标不治本,造成维护保养合同年年签,维护公司年年换,消防设施越维护问题越多的现象。
(四)维护技术无定事,维护报表不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是从技术上的维护和责任上的落实,如何反映出来,维护报表及报告是核心。现在维护报表及报告通常用“一切正常”的语言来反映,无一些技术参数来说明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
(五)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也纳入了招投标的范围。往往出现投标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相差悬殊,造成招标单位无法按程序进行。少数投标单位以价格战恶意竞争,给正常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带来不利因素。
(六)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维护的监督力不从心,表现在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和监督检查的手段上。建筑消防设施涉及到自动化系统、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结构和暖通空调系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要融会贯通非一朝一夕之功夫,消防监督人员的个人素质是根本。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中,往往采取眼观手摸的简单手段,判断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与否,降低了消防部门的权威性。
(七)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有:一是个别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故障。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探测器失效、防排烟系统某个送风口打不开或风量不足、报警系统主机故障、消防水泵不能启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二是设施停用。一种是故意停用的,如火灾报警系统因经常误报而被业主嫌烦关掉的;娱乐场所为降底照明度而关闭出口灯、指示灯,为使用方便而常开防火门、常闭排烟窗的。另一种则是无意停用的,如消防水泵出水口阀门关闭,气体灭火系统、风机、水泵被停电的。三是设施缺少。一种是历史遗留的大问题,如缺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因此整改难度相当大;另一种是被拆除的表层设施,如防火门、应急灯等。四是消防设施质量不过硬。一种是隐蔽工程类,如某高层建筑装修改造时发现,吊顶内自动喷水系统支管通过横梁时,需绕梁弯曲,施工人员为安装方便,把支管断开,横梁两边支管相互不通,导致每层有一半区域的喷水头无水。第二种是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如应急灯的照明时间、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与实际不符。
五、如何对现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管理,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培育和规范维护保养消防中介的行为。
1、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对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抽查、测试、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2、随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招投标机制的不断完善,维护保养收费定额标准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市场指导价格,增加维护保养市场透明度,以防恶意竞争,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成本公平合理。
3、统一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状况。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以技术参数为核心定量定性地反映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和维护保养的情况,整体提高维护保养的水平。
(二)消防设施单位制度要健全、管理要跟上,做到软件不软。
l、内部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来管消防设施。一是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人。单位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管理使用者是直接责任人。二是签订责任状。主管部门同所属单位签订,法人代表与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与具体责任人签订,一级管一级,一层抓一层,级级负责、层层落实。三是赋予责和利,每个管理者既要承担责任又要有相应权利,尤其要明确奖惩措施,做到奖优罚劣,赏罚分明。
2、建立一档二薄三查制。一档,即是防火档案,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做法,建立消防设施防火档案。二薄,即设立日查登记薄、月查登记薄,每个单位每日都应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登记,也作为值班记录。月查登记薄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备查,一份送本单位领导审查。三查,即实行日查、周查、月查。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消防设施,由单位消防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日查、周查、月查的内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的力度和监督手段。
切实有效的消防监督也是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常久好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消防监督部门的一个监督重点,消防部门必须花较大精力监督各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设施实施有效监督,必须注重提高业务、宣传指导、依法处理三个环节。
1、提高业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拥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就必须首先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消防监督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不能想象,面对蕴含消防技术的消防设施,一个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人是如何去监督指导的。事实上,当前消防部门还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整体监督水平欠高的不足,因此,尤其有必要强调提高业务技术,提高监督能力,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打下扎实的基础。
2、宣传指导。不懂消防设施的先进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差的一个主要方面。为此,消防监督部门在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相应的管理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指导,通过培训班、消防技术讲座等形式来建立一支懂管理、会操作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队伍,实现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3、依法监督。在监督单位自查自改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也应加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每次消防设施监督检查要尽可能全面,特别是联动、启动风机,水力警铃和双电源切换等单位消防员日常不敢自查的设施,更应认真检查。严格落实专业检测制度,每年按期上交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有重大缺陷的单位,应建立专档,跟踪督查,做到不消除隐患不销档。对那些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惩办。
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建筑消防设施本身的技术水平也必将越来越高,在预防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方面必将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只要在运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能,可以预料,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必将担负起建筑防灾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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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45-95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2003年版)
[6]《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7]杜红编著《防排烟工程》(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中班新教师计划1做为一名幼儿园老师,深深的懂得一个合格优秀的教师是要有爱心、勇于立异和思考的智能型教师,这样的人也是新时代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我在日常平常的工作中经由过程实践,不竭总结经验,严格按照一名优秀幼儿园老师的尺度来要求自已,用爱心去爱他们,用细心照顾他们,用真心拥有他们,用诚心打动他们,让可爱的孩子们拥有更多美好的童年记忆!在20--年的新学期中,我会专心关注每一位幼儿的成长,还会开展一些有我园特色的教育教学课程。为了更好的开展新学期的工作,本人拟定以下20--年个人工作计划:
一、教育教学工作
1、培养幼儿讲礼貌的习惯,与人谈时说普通话。
2、每周按时完成教学内容,激发幼儿乐趣,使幼儿积极地介入,从学习中体会快乐。
3、开展有趣的主题,让幼儿多动脑,发挥想象力,发现有用经验,培养幼儿爱动脑、爱动手的良好习惯。
4、多开展一些有意的活动,营造一个幼儿大胆表达、展示自己的空间。
依据《纲要》的精神,本学期开展主题和学科相连系的活动,同利用本园的场地优势,开展好体育活动和户外组织.抓晨间磨炼,充实调动幼儿按时来园的积极性,对经常迟到的幼儿,与家长取得联系,获得家长的配合与撑持.
5、培养幼儿做好小小值日生工作,自己收拾餐后桌面,培养孩子的自力性和自觉性.
6、认真剖析本班幼儿的个人差异,因材施教,力争使每位幼儿在原有的水平上获得较好的提高.
7、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开展安全教育的活动,让幼儿受到教育.
二、幼儿卫生保健工作
1、在进餐、上厕所、做操时,让幼儿有秩序地进行,不打不闹;
搞好班级卫生工作,做到不时通风,日日消毒,为幼儿创设一个卫生,整洁的环境。
2、在穿、脱衣服午睡时,能自己的工作自己做,提高自理能力;
3、不带危险物品入园,与其他小朋友能和和睦善相处;
4、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体育活动,让幼儿磨炼身体、健康成长。
教育幼儿爱洁净,勤洗手,做好风行病的预防,提醒幼儿少到人多的场所.配合保健医给幼儿测查身高,体重和护齿的工作.保证进餐午睡质量,日常平常多注重提醒幼儿喝水.
四、积极和家长沟通因为是个新的班级,新的幼儿,新的家长。
所以家长工作由为重要,只有做好家长工作,才能促进班级的管理,我会积极和家长取得沟通,和家长共同探讨制定适合每个幼儿的教育方法,使家,园结成教育伙伴,充分发挥教育的潜能.认真听从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满足家长的合理要求,缩短家长和老师之间的距离。以上是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争取更大的进步!也希望各位同事及领导加以督导和指正。谢谢!
中班新教师计划2一、班级情况分析:
大部分孩子已经在幼儿园生活和学习两年多了,他们的自理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都能自我服务,学习上有了自觉性,主动性,探索性,生活行为习惯好,文明有理,尊重长辈,尊重老师,团结同伴,能和睦相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继续加强幼儿午睡的自觉性,继续加强幼儿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幼儿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学工作计划。
1、老师之间互相学习,互相探讨教学,取长补短,提高各自教学水平,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开发和培养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2、有目标地制作各科的教学具,及充分地利用本园的有利条件,通过剪、撕、折,来培养幼儿的动手操作能力,手腕灵活性,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和想象能力。
3、加强体育锻炼,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通过体育游戏等形式,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增加幼儿体质。举行亲子运动会。
4、每周一张贴好一周教学计划,预先备好课,课前做好教学工具准备。
5、开展培养幼儿动手能力的科研课题及数学教研活动。
6、五大领域:
〈1〉健康----身体运动智能,随儿歌指令移动身置促进身体反应敏捷性;运用不同的动作表现音乐旋律,增进动作的协调性:学习运用工具玩球尝试投篮,并获得投篮的经验与乐趣;学习穿衣,养成自己事情自己做的习惯;根据指示做动作,发展幼儿身体的平衡感。
〈2〉社会----人际关系智能;人能主动与人打招呼;知道朋友的重要性,探讨成为别人好朋友的原因;知道自己进步的地方;交流成长的经验,增进对运动安全与游戏的认识,培养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欣赏中华文化中的刺绣和编织艺术;知道京剧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戏剧。自我认识智能,知道各种庆祝生日的方式,体验过生日的乐趣;学习照顾植物,培养对植物的爱,体会玩叶子的乐趣;养成自己事情自己做的习惯;体验形体扮演的乐趣。
〈3〉语言----语言智能,理解有情节的儿歌内容,感受中国儿歌连锁调的形式特点;学习阅读;按照情节发生顺序,讲述图片故事;要集体面前讲述自己改编的故事,提高创造运用语言的能力。
〈4〉艺术---音乐智能;培养使用乐器的能力,能用乐器制造不同的乐音来表现自己的心情;培养对律动的感受力,学习创编新词,演唱新歌曲;体会音节的节奏,做不同的动作;在音乐游戏中,培养对乐曲结构的敏感性。参加幼儿园举办的律动比赛。
〈5〉数理逻辑智能。观察辨别空间线索,培养初步的推理能力;初步获得年和月的概念;尝试用不同的工具和方式进行测量;培养比较和配对,推测的能力;增进数数能力,学习简易统计方法并对讨论结果进行归类;比较各种不同特征的线,培养敏锐的观察力。
三、安全工作:
1、利用各种形式引导幼儿用电、交通、游泳、放火、防震、放毒等各项安全教育。
如教育好幼儿上落楼梯向右走,不准在教室追逐,大少便与喝茶要排队,教室张贴安全标志,教育幼儿不准乱摸电插座,教育幼儿当遇上危险时请打110向警察叔叔求助,或大声向外叫救命。
2、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常规安全大检查及卫生检查,并每周五向幼儿进行卫生,常规,安全的教育。
3、利用音乐组织幼儿,调动幼儿的自觉性。
四、卫生保健工作:
1、做好幼儿冷热工作,能够及时为幼儿增减衣服,午睡注意幼儿的睡意,发现异常立即做好应变办法。
2、每天早上做好晨检,做好病号登记,特别要吃药的幼儿名单。
3、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组织幼儿锻炼,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注意幼儿的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
4、每周检查幼儿的手指,要求幼儿不准留长指甲,隔天就要洗头,每天要更衣。
5、教育幼儿要多喝水,多吃蔬菜,不要挑吃,均匀饮食,有助身体发育。
五、家长工作:
1、坚持家园联系制度,以面谈、电谈与网络的形式与家长沟通,让家长更加了解幼儿一日在园的生活,学习等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家长反应幼儿在园学习情况,生活等情况。
如每天早上用亲切的微笑迎接家长与幼儿,了解幼儿在家的情况,在下午放学就把幼儿的一天生活学习反应给家长知。并坚持两月发放一次家园联系册,以取得家长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一致。
2、本学期结合教学开展一次亲子秋游活动及亲子运动会,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文明建设活动,使幼儿园,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有机结合。
3、利用家园天地向家长宣传育儿经验。
4、利用网络与家长进行联系。
中班新教师计划3一、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首先,在理论学习中成长:
1、通过多种途径:幼教刊物、多媒体技术、观摩、听讲座等,吸取教育学科的新知识、新技能。
2、进一步学习课题研究方法,积极参与课题的研究。
其次,在实践中成长:
1、积极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教研活动。
2、尊重孩子、走进孩子,用一百中语言去诠释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的想法和做法。
3、探索适合中班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
4、学习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反思自己的教学,每周记录教育教学中的困难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反思。
5、在活动中学习观察幼儿的一言一行,及对事物的反应、行为态度、学习状况,并进行一些记录,提高教师的观察、记录技能。
6、认真做好教养和阅读笔记,积累自己一些学习或工作上的经验。
二、多学习。
人类积累的文化财富浩如烟海,教科书中的知识信息不过是沧海一粟。21世纪,知识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和淘汰、人类社会现有的知识,只代表过去的认识水平,可能陈旧,可能将由于新的发现而更新。因此作为教师应不断的学习。
1、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准确定位自己,用先进的理论充实自己、武装自己、提高自己。
2、学习身边老师的宝贵经验,提高执教学水平,使自己的课堂真正成为生动、高效的课堂,教学上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在教育科研、创新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所建树。
3、学习专业知识,用渊博的知识、个性的教学风格吸引幼儿,用真诚的态度吸引家长。
无论是一个优秀的教师还是管理者,都必须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今后地工作生涯中,我将利用教学实践、业务进修、校本培训等不同的学习机会,让学习成为自己的习惯,使自己发展成为具有多种业务知识、多种职业情感、多种教学技能的复合型教师。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给学生一杯水,我不仅有一桶水,而且有长流水。
4、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辛勤的蜜蜂永没有时间悲哀。”(布莱克)勤于学习,充实自我是成为一名优秀教师的基础。教师跟其它专家不一样,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一个知识面不广的教师,很难给幼儿人格上的感召。孩子年龄越小,他们对教师的期望越高,他们越把教师当作百科全书。在他们眼里,教师是无所不知的,而如果教师是一问三不知,他们就非常失望。所以,教师最重要的任务是学习,是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5、写好周计划,备好每一堂课,上好每一堂课。
三、多反思
自我反思是提高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幼儿的活动方式、教学目标的制定、教学内容的选择……及时进行反思、总结、改进,从而做“经验型”的教师。
1、不断进行师德自查,反省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身正为师,学高为范。
2、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时刻做到三个反思:教学前反思,从培养幼儿实践能力着手,拓展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
教学中反思,及时自动地在行动中反思,培养反思和自我监控地习惯;教学后反思,随时审视,随时修正,形成自己的教学个性。
四、多实践
1、努力探索、大胆实践,用新的教学艺术充实课堂教学。
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中,努力营造尊重、赞赏、宽容的师生关系,加强师生的对话交流,力争完成从教学的“主角”转向“平等中的首席”、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向现代学生发展的促进者的转变。
2、积薄发、开拓创新,做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积极参加各类的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断的磨练自己,在挫折中不断的成长完善。
3、不断挑战自我。
一位理想的教师,应善于认识自己、发现自己、评价自己,从而树立自信。自信使人自强。只有自信,才能使一个人的潜能、才华发挥至极致,也只有自信才能使人得到“高峰体验”。教师要不断地挑战自我,不断地追求成功、设计成功,甚至要撞击。
以上是我的个人发展近期规划,希望在园领导的培养下、在自己的努力下,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中班新教师计划4一.本学期,在思想工作上,我仍将以一名优秀的学习教师去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幼儿园,自觉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关爱每一位幼儿,坦诚面对每一位家长,积极认真研读幼儿教育的相关书籍,认真准备、组织每一次教育活动,按新《纲要》的理念创设适合幼儿发展的心理、物质环境……多反思,多听,多做,勤于实践,促进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与发展。
二.这回带的是中班了,责任越来越大了。在能力发展上,我一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争取从以下几方面获得提高:教学方面,我将认真准备幼儿活动所需材料;写好每一次教育活动计划;多学习,把先进的幼儿教育经验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多反思,结合自己班幼儿情况实施收效好的教育方法;在平常一有机会就多到平行班级走走、看看、听听、取长补短,促进幼儿发展;多和有经验的教师交流,争取获得她们的指导、帮助。课题实践中,细心记录专家们的教育理念,认真揣摩,多提问,使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疑惑得到有效指导并付诸实践。生活中,热情待人,友爱助人,谦虚为人,团结向上,争取和同事们成为朋友。特色教学中,细心分析幼儿情况,认真准备音乐磁盘、道具,提前编排好幼儿舞蹈、律动,根据幼儿掌握情况实施作出调整。班务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地做好班长工作。正好这回开展了‘教师一帮一’的学习活动,作为还在一个在路上奔跑的我,更要努力.虚心.认真的去学习每一点,从而使我得到更大的进步。师傅,我来啦!
三.有了目标,工作才不会迷失方向,才具有提高与发展的意义。所以,本学期我的努力方向,首先就是踏实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努力的去计划上好每一节课,人后做好记录,慢慢学习积累,争取做一个优秀的幼教老师!
四、在出勤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保证工作时间,做到一学期不请假,不无故迟到,不矿工;用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
要学的,要说的太多太多,光说是不够的,那么就看看我的努力吧!我一定努力去完成,也希望各位同事及领导加以督导和指正。谢谢!
中班新教师计划5本学期,我们中二班将认真贯彻好园的工作,把保育工作做得更科学、更具体,使每个都有进步;在教学上,认真抓好每各项,向要质量,让在“动中学”,提高的学习兴趣;并进一步加强班级的常规管理,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一、班级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将和黄晶老师、周芳老师两位优秀的老师以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使孩子们不但能较快适应中二班的学习生活,还要让他们特别喜欢上幼儿园!本班共有21名幼儿,其中,男孩14名,女孩9名。从这三天以来与班里小朋友的接触,我基本上了解了本班孩子的习惯,孩子们都能听懂普通话,对老师提出的常规要求在不断提醒下基本能完成;喜欢游戏,且玩得非常投入。有部分宝宝自理能力较差。本学期需进一步的做好家长的各项工作,让家长对本班工作有着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并制定出班级服务承诺“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用心关爱每一颗心灵。”
二、保育方面:
1、重点抓好养成习惯
从开学一直以来,我们把的养成习惯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好,让养成好的习惯,如:我们抓的喝水习惯、饭后用小毛巾洗脸的习惯,每天不用老师再提醒,都能够主动完成好;我们继续把说话轻轻、拿放椅子轻轻,饭前便后要洗手的习惯,及礼貌习惯,看书、玩玩具等习惯认真抓好。
2、把的能力培养作为重点。
能力培养是促进的大脑的发展,在本学期中,培养自己叠放好衣服、擦屁股作为重点来抓,教会叠衣服的方法;学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3、培养的品德教育
爱祖国、爱国旗,升旗时,知道不讲话;知道祖国的传统节日。知道为集体争光,不做有损害班级的事情。
4、生活卫生常识
(1)知道保护视力,看书、绘画要保持正确姿势。不在光线太强、太弱和阳光下看书、绘画。
(2)知道保护牙齿的一般卫生常识,用正确的方法刷牙。
(3)知道一些预防蛔虫和肠道疾病的一般常识,不吃不洁净的食物。
(4)知道天气变化和运动前后及时增减衣服,饭前饭后不做剧烈。
5、安全常识
(1)不玩危险游戏,不去危险地方。
(2)懂得交通安全。
(3)会处理可能遇到的简单危险。
(4)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6、生活卫生习惯及生活能力
(1)正确、迅速地洗手、洗脸。
当笔者在探讨公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行政主体或社会公众对公物(直接服务于特定公共利益的财产)享有何种权利。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经过进一步研究,竟然发现它与理论上鲜有研究的行政地役权或公共地役权是如此相似,那么行政地役权理论对于我们剖析公物上的财产权结构将有什么帮助呢?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一、行政地役权概念的构建
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从总体上是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权利,包括人役权(servitutes personarum)和地役权(servitutes rerum)。地役权是一类以不动产为对象的、有限度的享益物权,他们一般表现为一块土地(需役地)的所有主在有限的范围内利用邻居土地(供役地)满足自己的利益的权利。[1] “地役权是为一块被称为需役地的土地而设立的,它几乎被视为该需役地的附属品和它的一种品格。这种权利当然归需役地和所有主所有,权利随需役地所有主的更迭而更迭。”[2]地役权最初产生于罗马农业经济生活的需要,集中体现为通行权和用水权等乡村地役权。后来,为了维护需役地所有主或建筑物所有主的一般生活需求,保障或改善其生活环境,出现了排水役权、加高或限制加高役权、禁止妨碍采光或观望役权、搭梁役权等城市地役权。
在传统民法中,当两个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动产相邻,一方为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必须使用对方土地时,有相邻权制度和地役权制度可供利用。“然在相邻关系,为法律上当然发生之利用调节,可认为所有权本身之范围,而在地役权,则系超过此法律所规定最小限度之调节,依当事人之意思,为较大之调节,而有由外部从属于所有权之特权性质。”[3]这就是说,相邻权制度乃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运用范围有限,所能包容的仅限于传统地役权,基本上可以用法定地役权称之,有学者主张用“邻地权”概念来取代[4]。但是当需要超出相邻权的范围利用他人土地(相互之间的土地并不相邻)时,则应通过合意方式设立地役权以解决利用他人土地的特别需要,这种地役权可称为协定地役权。“地役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权利内容也不确定,为当事人灵活协议、更好地进行土地资源利用提供了空间。”[5],弥补了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适应了社会进步的需要。因此,许多国家都陆续将地役权予以法定化,如《美国财产法重述(1944)》第450条就规定:
“地役权是对于他人占有的土地的一种权益,它(a)使得该权益的所有人有权对该权益所在的土地进行有限的使用;(b)使他有权获得保护,免受第三人对此使用的干涉;(c)不受土地占有人意志的限制;(d)是这种权益的所有人占有土地的一般附随特征;(e)可以通过转让行为设立。”[6]
行政地役权概念取自传统地役权概念,又称为公共地役权[7],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的需要,使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权人(下称“供役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 从而使国家或公众(下称“受役人”)取得一种要求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利。[8]美国的保护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或保存地役权(Preservation easement)制度就是成功设立行政地役权的典型。以保护地役权为例,所谓“保护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诸如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美丽风光或农地保护等特定的保护目标,而在土地所有者和地役权持有者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土地所有者因地役权而负担义务,而地役权持有者则有权限制土地的开发用途。”[9]作为协议的这种保护地役权目前已经成为西方国家设立行政地役权的重要方式。在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中,地役权持有者一般为各州政府,受益人为全州公民,例如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律就明确规定:
“……
(2)立法机关认识到多年以来公众对于与公共高速公路和州休闲区域相邻的土地的经常和不间断的使用,并进一步认识到这种使用已经通过贡献、时效取得、授权或其他方式取得了公众对土地的地役权,将这些公共地役权作为俄勒冈州休闲资源的永久部分予以保护,符合公众利益。
(3)因此,立法机关在此宣布,本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这些土地的公众权利和地役权完全属于俄勒冈州,并应该相ORS 390.720中规定的土地那样持有和管理……”[10]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地役权仅仅指为了公产的利益而对毗连的不动产规定一些特别义务的权利;广义的行政地役权则是为了包括公产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目的而对不动产所有者规定义务,因而包括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地役权以及为公产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地役权等。[11] 行政地役权制度作为保护私有不动产免于商业开发的工具,被广泛运用于保护农地、文化遗产、自然资源与环境等领域。
行政地役权起源于传统地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扩张,且两者都是为满足长期的需要而设立并对他人财产权施加限制的权利。然而,两者毕竟是相互独立的、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规范并保护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性质不同。传统地役权属于民事权利,而行政地役权则属于公权力或公权利。关于行政地役权的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权力说和公权利说两种理论。持公权力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地役权是个抽象的权力,是由政府作为公众代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公权力的形式限制供役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12] 例如,1978年美国佩恩中心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中,纽约市政府将原告所拥有的火车站大楼列为“纪念建筑物”而不能改建,限制了该私有建筑物所有人对财产权的处分而不需要支付补偿,[13]充分体现了行政地役权“公权力”的性质。持公权利说(public right)的学者认为,行政地役权是全体公民为确保拥有良好的生态或生存环境等而利用他人财产的共享权利,美国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14]就是很好的例证,因为只有权利才能有偿转让。
2.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所规范的财产范围不同。传统地役权制度源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规范的财产仅限于土地等不动产。而行政地役权制度则源于人们对于防范工业化所带来的生态危机的需要,所规范的财产范围要广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15]且超出了传统地役权对相邻性的要求。一方面,行政地役权的对象不限于不动产,还包括某些动产,例如私人所有的宋代花瓶一旦被国家确定为文化遗产,就可以成为行政地役权的对象。另一方面,行政地役权还超出了相邻性的要求,因为许多行政地役权的设立并不当然以存在需役地为要件,例如将城市的某幢建筑列为城市的地标而禁止改建,或者根据城市规划将电力供应线路架设于私人不动产之上,都意味着在该不动产上设立了一个行政地役权,但这里并不存在需役地,因而不需要以所谓相邻性要求作为成立要件。
3.受役人的范围不同。传统地役权的受役人往往是特定的人,且名义上的(或法律上的)受役人与实质上的受役人为同一主体。而行政地役权的受役人则区分为名义上的受役人与实质上的受役人。名义上的受役人为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全体人民委托,为维护财产的公益用途而行使行政地役权。实质意义上的受役人则为全体人民,既包括当今世代的人和组织,也包括未来世代的人,纯享受利益而不负管理之责,但在行政主体滥用权力、或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或损害受托人利益、或不能公平地对待受益人时,参照保护地役权的第三方执行制度,[16]则任何公民可主张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受托人义务。
4.两者的目的与可转让性不同。与传统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土地利用的方便、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因而允许转让不同,行政地役权具有公益目的性和不可随意转让性。也就是说,行政地役权存在和行使的目的只能是为了维护特定的公益用途,如野生动植物保护、清洁水和空气的保护、风景美保护、公共娱乐用途的维护和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由于行政地役权的设立系为满足公共利益以及供公众使用的需要, 因而与根据私权而设定的地役权不同,行政机关对之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它也不能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5.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民法地役权的取得方式除了法定地役权由法律规定外,还包括依合同有偿取得、依时效或习惯无偿取得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39 条规定:“地役权的产生, 或由于现场的自然情况, 或由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或由于所有人之间的契约。”而行政地役权取得的方式则以无偿取得为主、以有偿取得为例外,且一般不能依时效和习惯取得。例如,台湾学者就认为不得以民法上的地役权时效取得为理由解释对私人土地的公共通行权。由于公共通行权不是私法关系, 而是公法关系,因而在使用法律时不应以民法的规则为准据法。[17]不过,美国俄勒冈州的法院和立法机关却认为公众可以通过时效取得对私人土地的地役权,在俄勒冈州v.海的案件中,法院还通过习惯理论支持了公众将俄勒冈州海岸的干沙区用作休闲目的的权利[18],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过因习惯使用而取得私人道路上的公共地役权的判例。[19]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地役权具有警察权力(如许可、处罚等)保护[20],行政地役权在受到政府违法发放许可证或不作为等侵犯后,还可以通过第三方(与行政地役权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团体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不能获得警察权力保护,且只能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二、行政地役权的设立模式
行政地役权的设立指的是通过买卖、赠与、添附、取得时效、征收(或征用)、管制等方式,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直接或间接供公众使用的使命并因而限制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管制模式
管制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为了公益目的依职权对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登记、公告并对私人土地施加强制性的禁止或限制。在20世纪中期,大部分国家在行政地役权设置上使用了管制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管制模式在保护生态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尽管目前一些国家在立法上仍然采用管制模式,但很少有国家在单独使用管制这一方式来保护地役权。我国目前设立行政地役权所采用的最主要方式就是管制,例如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自然保护区内集体土地的用途。
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因为有公权力作为后盾,政府在操作上易于行事,因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这种模式是以对社会个体利益的剥夺为前提的,往往与财产权人的意愿相违背,因而注定缺乏广泛存在和长期推行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感,易引发不服从甚至冲突,尤其是容易引发强加行政地役权的管制是否构成征收而必须补偿的争议[21]。
(二)行政合同模式
行政合同模式指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乃由政府在其辖区内具有保护意义的私有或集体不动产上设立保护地役权,并加以购买,不动产权人在出售保护地役权后,无权对其不动产进行与保护目的相违背的开发活动。购买的对价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地易地,即政府与不动产权人协商,用邻近之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进行交换。二是现金购买,即政府按照设立行政地役权后不动产贬值的多少给予现金补偿,以购买不动产权人对其不动产的开发用途。
在生态问题产生之初,人们为保护文化遗产、农地以及公园、湖泊、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与环境免遭破坏,更为推崇公法手段的运用,但公法手段作为一种典型的外部控制手段,往往机械地、直接地扼杀了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带来了高昂的运行成本。因此,在美国等国,以协商代替命令、以奖励代替强制而设立行政地役权的合同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管制模式。这一模式由于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协议精神,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不动产权人的抵触行为,因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捐赠奖励模式
捐赠奖励模式,又称联邦慈善捐赠税收减让(Federal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Deduction),是指政府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如果私人申请向政府捐赠行政地役权,政府在批准后将对地役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价作为税减的基础值,对捐赠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给予税收优惠,将捐赠土地者的应缴财产税(主要是所得税和遗产税)按比例逐年抵扣,从而以税收补偿的方式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踊跃捐赠其财产上的保护或保存地役权。例如,1976年的美国联邦税法允许符合标准的地役权捐献者获得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的抵减,此后许多州还相继立法确认了捐赠地役权者应享受的税收优惠。[22]
由上可见,不管在私人财产上通过何种模式设立行政地役权,私人财产上都出现了由受役人行使的行政地役权和供役人保留的“剩余财产权利”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这就为我们认识公物所有权的性质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公物上行政地役权与私法财产权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
按照法国的公产(或公物)理论,行政主体拥有一种对公产的信用上的所有权,但关于这种所有权的性质是民法所有权还是行政法上的公所有权却一直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民法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这种公产所有权仍然是民法(或私法)所有权,由于供公共使用的缘故而承担了一种公共役权,并受到行政法的很多限制,因而具有不同于民法所有权的特点。[23]
二是公所有权说。该说认为把公产的公共使用的使命看成一种存在于所有权以外的役权是不正确的,因为从行政主体的公务用公产来看,行政主体不能既是所有者,又是役权人,在行政主体执行各种公务时,公产的所有权和公共使用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24]另外,公产的公共使用的设定和废除,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是根据所有权而采取的,不受私法的支配,因此公产所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所有权。
三是混合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公产所有权实际上具有民法所有权和行政所有权的混合性质。该说认为,“将事物的用途设定为公用对所有权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些被设定用途的财产只不过是处于使用部门的监管中。对公产用途的设定并没有改变公产不可转让的性质。总之,只存在一个行政所有权主体,却有两大块财产,即被设定为公用的财产和未被设定的财产。”[25]
事实上,要真正解决有关公物所有权性质的争论,必须深入到这种所有权的结构之中,弄清行政主体与作为公物的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各自享有的权利范围和相互关系。笔者认为,行政地役权理论完全可以成为开启公物所有权结构的钥匙,因为行政主体和社会公众对公物的权利与行政地役权在特点上根本没有区别,例如行政主体将私有财产(如私有古宅)命名[26]为公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私有财产上设立行政地役权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古宅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限制,他只在不损害公物保护或保存目的的范围内保留私法财产权,即只能行使“剩余财产权利”。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对命名为文化遗产的古宅的权利,只在供公众使用的范围内才存在,例如行政主体可以要求古宅的原始所有者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颜色和形状,不得改建,且有义务对其加以维修,而“公产成立以前的权利只在不妨碍公共使用目的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对于不能存在的部分,可由行政主体给予补偿”,[27]对于可以继续存在的部分,例如居住的权利,则依然由古宅的所有者行使。这就表明,私有公物包含了行政地役权和私法财产权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前者由政府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后者则由私人行使。
同理,即使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物,也存在类似的结构:一是对公物的行政地役权,即为维护公物的公共用途而对使用者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力,可授权一个专门的公物管理机构行使;二是在不损害公物本来目的的前提下依然保留给原始所有者的“剩余财产权利”[28],原始所有者可以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公物进行商业开发或为私人设立私法上的物权。这样的二元产权结构,事实上已得到了英美国家的公共信托理论(public trust doctrine)[29]的确证。根据这一理论,公共信托资源中的权利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公众有权使用和享有土地和水域——信托物——进行诸如商业、航行、捕捞、游泳等活动,这叫所谓的公共权利。另一方面,既然美国1/3以上的公共信托财产是由私人控制而非公众控制,那么私人财产权利也可以存在于这样的土地和水域,这叫所谓的私权利。[30]这就是说,在公园、河流、湖泊、湿地等公共信托资源上可以存在公共权利(即行政地役权)和私权利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由于行政地役权的设立本来就是用来排挤私法所有权的,因此行政主体对公物的行政地役权理当优先于私法所有权,并排挤私法所有权。英国学者L·M·海勒在1787年专门撰文指出,保护和维持公众的捕捞及航行地役权是国王的特定义务,国王对作为私有权的海岸予以转让时,应当服从公共权利(jus publicum),且只能在国王的潮间域范围内实行转让。[31]这一理论后来被称为公共权利理论,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属于国王所有的公物必须服从于公共权利,因而不能象一般人那样在转让公物时妨害共通的利用。二是国王虽然可以自由转让作为公物的财产,然而由于该财产烙上了供公众使用的使命,因此,受让人的私权利(jus privatum)应当服从于公共权利(即行政地役权)。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为了保护项目早期建设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一个“意外草床”("emergent weedbed"),州行政机关作出了拒绝授予当事人为完成湖边码头最后工程而申请填土许可的决定,这一决定后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公共信托理论要求州拥有受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留给土地所有者使用和进入草床的河岸权利,且这一权利还必须让位于公众的优先权利(superior rights)。[32]
四、结语
根据行政地役权的有关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我们应当以非强制性的行政合同或捐赠奖励模式取代原来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管制模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通过获得相对人的服从和配合,降低行政地役权的保护成本,减少抵触行动,避免政府的管制措施是否构成征收而需要补偿的争议。
二是为了维护特定的公共利益,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关注公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我们应当关注的是财产本身的用途是否服务于社会公众。公有财产可以私用,私有财产可以公用,已经为无数的事实所证明。因此,即使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利用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我们也没有必要一概通过征收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强制转移给国家而增加国家的补偿支出和管理上的负担,有时我们有必要通过设立行政地役权的方式,仅将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所有,财产权人依然保留其剩余的财产权利。
三是基于公物上存在行政地役权和私法所有权(即“剩余财产权”)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从分权制约的角度来看,行政主体对于国有公物不能同时行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般应由供役人和受役人分别行使,且供役人对剩余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行政地役权的限制。另外,在公用目的被废除之前,作为集体公物或私有公物的财产无论辗转到谁之手,都要受到行政地役权的限制。
四是应根据国有财产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将国有财产区分为国有私物、国有公物和国有混合物。国有私物,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以追求国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主要受私法调整;国有公物,如河流、湖泊、公园、公路等,直接服务于社会公众,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主要受公法调整,政府只能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为维护其公共用途而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于其他用途难以明确的国有财产,则视为国有混合物,可以同时追求国库利益和公共利益目的,且可以通过设立行政地役权的方式,解决两类利益之间的冲突。
注释:
[1]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2]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3]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4] 王利民:《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兼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之不足》, 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第75-76页。
[5] 李益民、刘涛、梁娟娟:《论地役权对物权法定原则之补充》,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第84页。
[6] 约翰.E.克里贝特、科温.W.约翰逊、罗杰.W.芬德利、欧内斯特.E.史密斯:《财产法:案例与材料》,齐东祥、陈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页。
[7] 参见John L. Hollingshead, Conservation Easements: A Flexible Tool for Land Preservation, 3 ENVTL. LAW 319(1997),pp. 330-311.
[8] 参见Jeffrey M. Tapick, Threats to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Conservation Easements, 27 Colum. J. Envtl. L. 257(2002),pp. 285–86.
[9] Nancy A. McLaughlin:Increasing the Tax Incentives for Conservation Easement Donations--A Responsible Approach,31 Ecology L.Q. 1(2004),p.4.
[10] 约翰.E.克里贝特、科温.W.约翰逊、罗杰.W.芬德利、欧内斯特.E.史密斯:《财产法:案例与材料》,第492页。
[1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331页。
[12] Andrew Dana and Michael Ramsey, Conservation Easements and the Common Law, 8 Stan. Envtl. L.J. 2(1989), p.22.
[13] Penn Cent. Transp. Co. v. New York City, 438 U.S.104(1978),pp.136-138.
[14] 美国农业保护地权购买计划的特点是,采用定量的分级系统对申请参加农地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的农地进行选择,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州政府,其次是财产税收和联邦基金,该计划运行时间较长,是目前保护私人农地免遭城市化蚕食的最受欢迎的方法,有时成为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的补充。参见张迪、颜国强:《美国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概述及对我国的借鉴》,《国土资源情报》2004年第8期,第9页。
[15] Andrew Dana and Michael Ramsey, Conservation Easements and the Common Law, 8 Stan. Envtl. L.J. 2(1989), p.22.
[16] 根据美国的法律,不仅供役人、受役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修改、终止保护地权役协议,而且有第三方执行权利的人(如政府检察总长或者公民)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也有这一权利。见Jessica E. Jay,Third-Party Enforcement of Conservation Easements,29 Vt. L. Rev. 757(2005),p.760.
[17] 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14页。
[18] 约翰.E.克里贝特、科温.W.约翰逊、罗杰.W.芬德利、欧内斯特.E.史密斯:《财产法:案例与材料》,第494-495页。
[19] 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3页。
[20]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21] 一般而言,确定政府强加行政地役权的管制是否构成征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政府行为对财产权人的经济影响大小、政府行为的性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联系、社会的一般观念等因素。
[22] 沈海虹:《美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地役权制度》,载《中外建筑》2006年第2期,第53页。
[2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
[24]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316页。
[26] 公物命名指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开始公物公用的意思表示行为,又称公物公共使用目的的设定。
[27]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28] 如果这里的原始所有者属于国家,则“剩余财产权利”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
[29] Zachary C.Kleinsasser,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Regulatory and Phisical Takings and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32 B.C. Envtl. Aff. L. Rev.421(2005),pp.421-427.
(一)坚持政治建警强警,不断提升民警整体素质
1、强化政治学习。根据年初大队制定的政治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大学讨论”及“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两整顿两规范”为主题,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从根本上转变民警的执勤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为枞阳经济建设服务。
2、落实开门接访。对来信来访,大队安排专人热情接待,针对群众反映的交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讨论,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回应群众的新期盼。建立了值日警官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每一起群众上访案件,组织民警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做好息访工作,积极争取了群众的理解与信任,进一步和谐了警民关系。
3、拓宽纳谏渠道,广泛听取诤言良策。通过大队领导带队到机关、企业、学校开展调研,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及政协委员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就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执勤执法、路面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及时召开支委会、班子会,进行整理、回复,争取社会对交管工作的了解、支持和帮助。
全年,全队共开展政治业务学习20次,组织专题业务培训 9 期,选送民警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80余人次。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努力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1、夺取了“防雪阻,保畅通”全面胜利。元月12日以来,为排除雪阻,保障道路畅通,确保全县30多万民工春节前平安归来,面对50年不遇的暴雪袭击,大队民警和协警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舍小家保大家,夜以继日地奋战在抗灾一线,确保了全县主干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为夺取全县抗雪救灾的全面胜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期间,共出动警力1960人次,警车460台次,疏导交通堵塞42起,排除车辆险情27起,护送20多万台车辆安全过境,仅亡人事故发生2起,同比下降66.6%。大队被评为全市公安机关抗雪救灾先进集体,民警尹吉阳同志被评为“全省公安系统抗雪救灾先进个人”。
2、认真做好春运工作。一是落实春运道路交通隐患摸排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元月7日、8日,在县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下,大队会同公路局、农机局、县乡公路管理所对境内的铜安路、桐枞路及全县主要县道上的危桥险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元月18日前在14处危桥险段设置了28块警告标志牌,在禁止客车夜间通行的山区公路设置了6块警告标志牌。 二是开展春运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临检。从元月14日至18日,共举办客运驾驶员教育学习班10期,有578名客运驾驶员参加了学习,并领取了《春运教育合格证》,完成了对全县从事春运的9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出租车的《春运证》核发工作,共审核车辆264辆,驾驶人545人,签发《春运证》264张。三是强化春运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路面管控勤务上,全县境内设置春运固定执勤点5处,对合铜路实行24小时管控,对铜安路、桐枞路实行12小时管控,以确保路面管控到位。春运期间,全县道路没有发生因勤务不落实造成交通堵塞事件,全县道路畅通;仅亡
人事故发生7起死亡7人,与去年同期比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下降22.2%,有效地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全县道路没有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集中整治县城道路交通秩序行动。为迎接全市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考评工作,打造我县县城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大队自4月7日起至4月12日止,集中整治县城道路机动车辆闯红灯、乱停乱放、“马自达”违反单双号行驶规定、客运车辆城区漫游揽客、无证驾驶、驾乘二摩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共纠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60余起,依法暂扣车辆162辆,确保了迎评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重点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给广大城乡群众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引发的亡人伤人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为此,大队多次集中警力开展城乡联勤整治行动,在掌握摩托车出行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弹性勤务机制,强力整治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1860余起,摩托车事故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遵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大队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联系,联手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出行特点和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单独台帐,规范校车及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学生上下学高峰、周末接送高峰等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大力整治校车超员、超速以及报废车、非载人交通工具、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四是积极开展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精心组织 “平安迎奥运、有序交通我参与” 主题宣传活动,组织民警进客运场站、单位、学校、社区及省县道沿线村庄,通过播放电视游走字幕、展览典型事故图片、上交通安全课、悬挂宣传横幅、开放警营等形式,大张旗鼓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奥运期间,大队全警动员,全力以赴,依托横埠服务站和官桥服务站,采取定点执勤与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对过往7座以上营运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及驾驶员进行逐车、逐证检查、比对、登记,重点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等集中整治行动,创造了良好的奥运道路交通环境。奥运期间,我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起,比上年同期减少5起,下降71.43%;死亡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人,下降100%;受伤4人,比上年同期减少1人,下降20%;直接财产损失20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300元,下降94.29%。五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胜利。9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大队从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客运企业监管、路面管控抓起,组织警力对全县客运企业客车进行了一次临检,应检客车262辆,实检客车262辆,检验率达100%,从而进一步夯实了源头,有效地扼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截止目前,全县公路营运客车没有发生一起亡人的交通事故,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三)全面完成“三基”工程建设
1、全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大队以“一所一队一岗位”示范单位建设为标准,按照警力向一线倾斜、经费向一线投入的要求,以创建等级化车管所、公巡中队正规化和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基”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三中队原危房全部拆除,新建的综合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全部启用,统一了大队、中队、车管所外观标识,安装了指示标牌、灯箱等设施。新建了会宫交通治安卡点,其林和横埠两处卡点正在拟建中。为各执勤中队增配了录音笔、电脑等警用装备,配齐了单警装备。全力开展等级化创建工作,确保二、三、五、城关中队达标,并力争先进等级。车管所建设上,根据划定的县级车管所业务范围,统一岗位设置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推行车驾管业务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统一机动车登记、入户、过户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程序,杜绝违规办理机动车年检、挂牌和驾驶证,保证数据录入质量,差错率控制在0.2‰以内。围绕车管所等级评定标准,精心安排,补缺补差,确保顺利通过等级化评定。按照支队关于车驾管业务向基层执勤中队延伸的要求,大队在二、三、五中建成了规范的车管业务厅和考试场所,配齐了相关设备,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相关业务。事故处理岗位建设上,以事故处理工作双“零过错”为目标,认真贯彻《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民警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和执法依据、权限、责任,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2、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深入推进信息化工程建设,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在原有11处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又增设交通信号灯3处,投资20余万元的合铜公路横埠、周潭、陈瑶湖和铜安路谋道等5个路口的视频监控系统已投入使用。4月份,大队还新建了交警视频会议系统。重新漆划城区主干道交通标志标线,增划人行横道线,保证了行人的交通安全,对金山西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进行了规划设计,规范设置了指路标牌、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太阳能警示灯,全程漆划了热熔反光标线,同时改建了物资大厦路通信号灯,在金山西路与铜安路交叉路口增设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将金山西路打造成为城区“亮点路”。七月份为配合县政府十件实事民生工程湖滨广场建设,投资30万元在新百大厦路口改建交通信号灯和路通渠化工程。9月,枞桐公路会宫中学路口的警示灯安装工作圆满完工,彻底解决了该中学出口处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交通违法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罚率日益提高,今年1-10月份共对2800 多起超速、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非现场处罚,有效地拓展了管理空间。
3、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规范建立起民警个人和单位执法
档案,落实民警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个案评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部门法制员严把执法案卷审核关,谁签字谁负责,有效地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大队经常性地组织专兼职法制员开展执法案卷的检查考评工作,对事故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的案卷进行互查互评。今年的全市交警系统季度执法质量考评中,大队的名次一直靠前。4、苦练基本功活动深入开展。大队从内务管理制度、素质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抓起起,以“三懂五会”为主要内容,以公安机关“四考”为契机,与县局联合建立了“以战促训,轮值轮训”民警战训基地,保证了民警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日;开展了“岗位练兵、岗位标兵、执法能手”活动,建立了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激发了民警学习和练兵热情。积极安排民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县局及大队组织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参考民警及格率达到百分之百,不断提高各岗位民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5、建立和完善 “三基”工程建设迎检台帐,充分展示了三年来“三基”工程建设成果。大队组织专人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标准,从工作方案、经费保障、营房建设、车辆标识、教育培训等五个方面整理和归纳了三年来“三基”工程建设台帐资料,完成了迎评“四个一”工程,即一套台帐资料、一套展板、一本画册、一个演示文稿。“一所一队一岗位”也按照一套台帐、一本画册、一套展板准备了“三基”迎检台帐。
(四)围绕交通管理工作中心,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开展“五进”宣传。(1)在全县农村、学校、社区、车辆单位、客运企业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大队交宣股和路面中队不断完善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台帐,对全县确定的农村、学校、社区、单位、家庭等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逐一量化到全队每一个民警,并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全年开展活动100多次,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群众、学生达20万人次;(2)继续深化交通安全村、学校、社区的试点创建工作,对确定的试点,立足软硬件建设,努力达标;(3)开展“迎奥运,文明出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大队于5月1日在《安庆日报·枞阳新闻周刊》刊登了竞赛试题,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赛,社会效果十分明显,提高了群众安全出行意识。(4)精心组织了奥运攻坚战主题宣传日和“百日行动”统一宣传日活动。(4)全年共制做交通安全宣传展板90块,散发宣传材料 25000余份,在全县开展巡逻宣传的同时,还开展赠送宣传画、光盘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密切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系。
2、拓宽社会面宣传。全年大队民警在市以上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90多篇,其中省级30篇,市级45余篇。
(五)抓源头管理,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
驾驶人管理上,继续通过严格审核申领驾驶证人员申领资格和严把考试关确保驾驶员的业务素质。机动车管理上,通过严格检验和加强相关查询比对工作,确保机动车登记手续合法规范。同时,为进一步做到路面执法与源头管理相结合,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大队充分发挥“流动车管所”作用,每月下乡达16次,将车辆管理业务最大限度向乡镇延伸,全年,“流动车管所”累计下乡达160次,为偏远乡区老百姓办证1300本,有效地提高了机动车上牌率。今年来,车管所共受理申领县管驾驶证6700人,审验驾驶员7656人,办理县管机动车注册登记9975辆,检验机动28392辆;20__年11月1日正式启动非机动车登记工作以来,已办理非机动车登记2600余辆;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理论考试一律实行微机无纸化考核,场地考试由三名民警同时担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试。
(六)抓机制建设,全力提高交通事故预防水平
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判机制。由分管大队长及事故处理中队、路面执勤中队负责同志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分析小组,坚持每月例会制度,重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研判,以找准事故下降点,提出对策措施,为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加强路面管理勤务的针对性、实效性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周边地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机制。为切实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周边地区公安交管部门之间的关联互动, 9月18日,大队召开了周边地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会,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形成了会议纪要,建立了协作机制。安庆交警支队、铜陵市交警支队、庐江县交管大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预案机制。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预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预案》等工作预案,有效地提升了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今年抗雪灾期间,我大队及时启动恶劣天气下工作预案,主动与公路管理部门联系,组织民警、路政等人员上路,采取了撒盐融冰、人工扫雪和疏导交通等应急措施,确保雪灾期间全县主干道路安全畅通。
4、积极推行派出所协管交通工作。在县公安局高度重视下,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大队各执勤中队积极联合辖区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种开展联勤整治,深入县、乡道和“村村通”公路沿线严厉查处农村地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纠力度。截止目前,全县各派出所共查扣无牌无证车辆250台,为预防农村公路交通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安交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竣。今年1至10月份,共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862起,全县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575起,死亡29人,受伤321人,直接财产损失45.924万元,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下降 9.2%,死亡人数下降30%,受伤人数下降 19.6%,财产损失下降 28%,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大幅下降,预防交通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竣,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1、我县境内主干道路交通事故依然频发。县内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线村庄、叉道密布、安全冲突点多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路面管控难度,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始终面临着巨大压力。2、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态势,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随着“村村通公路”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摩托车及低速载货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农村地区摩托车事故高发,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事故攀升,我们的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3、非客运车辆载客营运现象突出。因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等方面原因,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载客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时时存在。中小学生的出行安全也因此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校车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二)公安交管科技设施应用效率亟待提高。近年来,大队加大投入,不断加强科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的配置,可是其应用情况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具体表现在: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典型战果不多;公路卡口、数码像机、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科技装备应用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此外,民警信息化应用能力较低、信息分析能力不强、技术人才匮乏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 警力不足和经费短缺的困难日益突出。面对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严格要求,公安交管工作将日趋繁重,大队警力不足,警龄老化,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线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长期处于疲惫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体工作成效。与此同时,因“三基”工程建设需要,大队经费不足的困难今年尤显突出,捉襟见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交管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四)少数民警群众意识宗旨意识还不够强。不规范执勤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作风漂浮,群众投诉仍有发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巩固“三基”工程建设的成果。认真总结“三基”工程三年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严格队伍管理;进一步依托科技设施,立足工作实效,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范围,提升公安交管科学化水平。
新枪未启 新弹先行
其实早在SR-2M研制之前,该枪配用的新弹就已经由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开发完成。最早该院接到的任务是改进传统的9×18毫米马卡洛夫手枪弹,使之在保证通用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侵彻力。但到1990年代早期,俄国人发现马卡洛夫手枪弹的威力已经挖掘到了极限,同时俄国新型军用手枪选型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终采用何种弹药,军方一度举棋不定,但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未来的新弹可以做到手枪、冲锋枪通用,而且弹头在穿透西方二级防护标准(俄国对应的标准为GOSTR50744-95)的防弹衣后,还能保持足够的杀伤力,并且对有生目标的停止作用不低于9毫米巴拉贝鲁姆手枪弹和,45柯尔特手枪弹。上述要求对于手枪弹来说,不可谓不高,最矛盾之处就是在保证有较高的侵彻力同时还能有足够的停止作用。在经过~套科学严谨的计算后,科研人员最终确定了新手枪弹的技术指标:枪口初速400~450米/秒、弹头重6~7克。正是基于这一指标,该院最终推出了9×21毫米新弹的设计方案。1991年秋,代号为RG052的9×21毫米大威力手枪弹样弹问世。它以特殊的弹头结构满足了设计要求,这种船尾形前收口钢芯弹头无论是侵彻力还是停止作用都非常优秀。针对身穿二级防弹衣的有生目标,该弹由冲锋枪发射时有效杀伤距离为200米,由手枪发射时有效杀伤距离为100米,威力大大高于用同样枪管长度的枪械发射的现有任何一种普通手枪弹。
新弹的诞生也为后续研制新型手枪和冲锋枪铺平了道路。经过一系列研制工作,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推出了代号为RG055的新型自动手枪。新枪具有结构紧凑轻便、弹匣容量大、射击精度好等优点。1993年,俄联邦安全部队对RG055自动手枪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新型手枪和新弹在有效射程、侵彻力和停止作用等方面均明显优于现役手枪和弹药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显然对此相当满意,此后又与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签订一份研制合同,要求在RG055手枪的基础上研制SR-1“维克托”(Vector)自动手枪和SR-2“维列斯克”(Veresk)微型冲锋枪(SR为俄语“特别设计”的缩写)。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在研制两种新枪的同时,还对枪弹进行了改进。实验结果表明,弹头初速需要略微降低一些,改进的弹头钢芯采用了不同的钢材。新弹内部代号为RG054,于1996年开始列装,俄军的公开代号为SP-10(SP为俄语“特种弹”的缩写)。与RG052原型相比,SP-10的散布减小了一半,大大提高了射击的有效性。为了拓展新型枪械的用途和提高战术效能,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还在SP-10手枪弹的基础上相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枪弹,采用不同种类的弹头以满足不同需要,并且它们的弹道特性基本一致,可以保证通用性。主要包括:配用全被甲铅芯普通弹头的SP-11,能有效防止碰撞硬目标时发生跳弹,非常适合室内近距离作战;配用半被甲空尖弹头的SP-12软尖弹,为保持弹头外形在弹尖部设置了一个白色塑料帽,该弹专为警察部门开发,碰撞目标后会迅速膨胀变形,能有效地提高停止作用并防止过分穿透目标,适用机机舱这类对穿透力有限制要求的特殊场合;SP-13穿甲曳光弹,该弹外形与SP-10外观一致,只是钢芯略短一些,弹头底部装有曳光剂,属于多用途弹头,除了具有穿甲性能外,还能指示弹道。1996年,SR-1自动手枪在通过了全面试验后,开始装备俄联邦安全部队,1997年又进行了进一步改进,定名为9毫米“谢尔久科夫”自动手枪(俄文缩写为“cnc”,英文为“SPS”),并经国防部批准后列装部队。同时弹药代号也进行了更新,SP-10钢芯弹改为7N29,SP-11全被甲铅芯弹改为7N28,sP-13钢芯曳光弹改为7BT3。
9×21毫米系列手枪弹的最大优点是体型适中,可以在手枪和冲锋枪上通用。不过,这一尺寸的弹药并不是首次出现,此前以色列IMI公司就研制过一种9×21毫米民用弹,试图为民间射手和军队提供一种比普通9毫米巴拉贝鲁姆手枪弹威力大,但尺寸增加不明显的新型弹药。IMI的新弹弹壳略有加长,增加了装药量,由于仍采用传统结构弹头的缘故,该弹的实际性能并不出众,使用面也不够广泛,最后与该公司的41AE手枪弹一样,成为民用市场上昙花一现的匆匆过客。
至于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是否参考过前者,那就不得而知了,不过两者的弹壳尺寸的确非常近似。俄国人的新弹最大优势是采用了一种全新结构的弹头,由此带来了出色的综合性能,最终使之成为一个新的成功弹种。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弹头结构最早也不是出现在7N29上的,而是更早研制成功的9×19毫米7N21手枪弹。后者是为了提高普通9毫米巴拉贝鲁姆弹的威力而设计的,发射药量较大,因此膛压偏高,达到美国“+P+”弹的水平。7N29钢芯弹延用了7N21的弹头设计,但将弹壳长度改为21毫米,在保持较高威力的同时降低了膛压。7N29的弹壳和弹头被甲均用双面覆铜钢板冲压加工而成,配用无凸缘直筒形弹壳和伯尔丹底火。该弹使用的弧形平顶弹头是全弹最大的亮点,其结构也属于三件式设计,由被甲、聚乙烯衬套和钢芯组成,由于不含铅,算得上是一种环保弹头。与一般的后收口钢芯弹弹头不同,这种弹头采用前收口设计,钢芯的尖部暴露在被甲前端。其钢芯为弧形平底平顶的圆柱形,但所用材料不是普通钢芯弹使用的软钢,而是经过热处理的硬钢芯,以便在贯穿硬目标时减小钢芯的变形,提高侵彻力。包裹在钢芯与被甲之间的聚乙烯衬套相当于一般三件式弹头中铅套的作用,可以使钢芯和被甲结合紧密,并能缓冲弹头挤进膛线时的压力,减缓对膛线的磨损。钢芯露在被甲外面的部分涂有黑色密封漆,防止生锈并阻隔水分等杂质进入钢芯和被甲的间隙内。
这种钢芯外露的前收口弹头,由于钢芯最先碰撞目标,因此减小了普通三件式弹头的钢芯在穿透被甲和铅套时的能量消耗,可以增加侵彻能力,同时钢芯的平顶设计能防止小着角时产生跳弹。这种弹头在侵彻软目标时钢芯不会变形,但前收口被甲的边缘会因为受到阻力而翻卷开来,弹头直径在贯穿过程中会逐渐增大,因此大大提高了弹头对软目标的停止作用。该弹可以在70米以内保证对4毫米厚合金钢板实现100%穿透,这种威力一般手枪弹望尘莫及,在近距离内的停止作用也是比利时5.7×28毫米弹和德国4.6×30毫米弹所无法相比的。
从SR-2到SR-2M
由于有了性能优异的新弹,因此俄国人心目中的新型单兵自卫武器(当然名称上仍叫“冲锋枪”)的研制工作相对来说可谓是一帆风顺。新枪的主要技术指标由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提出,要求体积重量尽可能小,同时火力要猛烈、精度要高。由于9×21毫米新弹威力较大;新枪如果采用传统的自由枪机原理,必须增加枪机的重量,不仅很难控制整枪的体积和重量,同时加重枪机来回运动时造成的震动,使得射击精度无法保证。所以从一开始,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就放弃了这种结构,一并舍弃的还有俄国一向很少采用的半自由枪机原理。
俄国人选择了最省时省力的方案――新枪的动作原理和基本结构直接套用了中央精密机械科学院此前研制的VSS微声狙击步枪。VSS是一支采用导气式自动原理、枪机回转闭锁的半自动枪械,其机匣设计得格外小巧,因此套用其结构模式设计出一支可选择发射方式的微型冲锋枪是完全可行的。最早的设计草图是在VSS的基础上直接改进的,取消了原有的消音器,缩短了枪管、机匣和枪机,以便发射较短的9x21毫米枪弹,同时重新设计了护木,将固定枪托改为金属冲压折叠枪托,此外还采用了一种向后倾斜的双排双进的盒式直弹匣。但这一设计并未转化为样枪,主要原因是该方案缺少亮点,只是一支换用了新弹的缩小版的VSS而已,整个布局和普通冲锋枪没有多大区别,特别是其弹匣位于握把前方,不适合单手射击。
新一轮设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将小握把与弹匣座合为一体,扳机移到弹匣前部,同时更改了护木形状,便于双手持枪,枪托改为类似美国M3冲锋枪的钢丝折弯伸缩枪托,缩回后刚好位于机匣尾部。这种类似于乌兹和MP169将弹匣和小握把合为一体的冲锋枪设计布局,优点是大大缩短了全枪长度,方便更换弹匣,比较适合单手射击,SR-2冲锋枪的整体布局模式由此敲定。
最早的SR-2样枪结构安排大体与VSS微声狙击步枪相同,但增加了快慢机,以实现单、连发射击,枪管护木为木质的上、下两瓣的式样,小握把设计成与扳机护圈一体的结构,由工程塑料制成;发射机构位于下机匣小握把的后部,机匣左侧有快慢机选择扳手,右侧有保险扳手,后者类似于AK的式样,向上推到保险位置时能将拉机柄槽盖住,起到防尘盖的作用;拉机柄和抛壳口均位于机匣的右侧;使用机械瞄准具,照门安装在机匣盖尾部,有护翼保护。
该型样枪在多次试验后,又作了一定的修改,推出了第二种样枪,主要改动之处包括:一是改用类似于标准型UZI冲锋枪的两段式钢板冲压折叠枪托,折叠后枪托刚好位于机匣尾部的下方;二是拉机柄改为可以活动的,使用时将其向下扳至水平位置,携带时可以向上折叠成竖直状态,这种设计的好处是能减小枪械宽度,隐蔽携行时避免突出的拉机柄扯挂衣物;三是简化了后瞄准具设计,在上机匣盖上焊接了瞄准具导轨,使之能安装各种瞄准具。
经过这些改进后,新枪已初步成型,不过俄联邦安全部队试用后,觉得样枪的枪托设计稍嫌复杂,折叠、展开动作不够迅速,整枪的外观还带有试验品的色彩,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改进。新一代的样枪又改回最早设计的钢板冲压上折式枪托,枪托折叠后平躺在枪身上方,同时重新设计了前护木的外形,改由与握把相同的工程塑料一次整体注塑成型,大大提高了枪械外观一致性。同时护木两侧还预留了数个螺钉孔,可以安装附加导轨,方便在护木两侧安装各种特种作战用附件。该设计还增加了一个较短的枪口装置,能够起到防跳和消焰的作用。此外,更改了快慢机扳手和保险扳手的外形,使之更方便操作。这时的样枪已经与后来定型装备部队的SR-2冲锋枪基本一致了。2000年SR-2冲锋枪正式定型时,又在前护木下方做了个小小的更改,为防止托着前护木的手指滑到枪口处造成意外,在原本为直线形的护木前端下方增加了一个带防滑纹的圆柱形突起,借以提高使用时的安全性。
该枪的研制与SR-1手枪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由于其间先后经过四代样枪的变化,所以最终定型时间要略晚一些。该枪最早于1999年对外界公开,次年定型后开始批量生产,大量装备俄国各支特种部队和强力部门。目前最新的改进型号是SR-2M,其最大的变化是在前护木下增加了可以折叠的小握把,同时改变了枪口装置的形状,在装置下方增加了一个突起,目的也是用来保护握持前握把的手不致受伤。而且新的枪口装置可以直接安装大型消音器,便于在特种作战场合使用。另外一处变化就是护木两侧直接安装附件导轨,在机匣盖导轨上则安装了专门设计的KP-SR.2型红点瞄准具,大大提高了射击的准确度。
近观SR-2M六大组成部分
SR-2冲锋枪的几种型号内部构造完全一样,只是外形和局部细节上略有区别。因此本文以最新的SR-2M为例,来详细介绍这支枪的结构原理和设计特点。
SR-2M属于采用导气式活塞长行程自动原理,枪机回转闭锁、平移击锤式发射机构的微型冲锋枪,可以用单发和点射火力有效杀伤200米以内拥有二级防护的有生目标。全枪可分为机匣组件、枪机组件、前护木、活塞筒,红点瞄准具和弹匣六大部分。
机匣 这是全枪最为复杂的一个组件,起到连接全枪所有零部件的作用,可细分为枪托组件、机匣本体组件、小握把组件、机匣盖组件和前护木组件。枪托可分为枪托支杆、枪托底板、枪托底板转轴和枪托底板簧,结构虽然简单,但却不乏巧妙之处。
其中枪托支杆由整块钢板冲压折弯而成,断面呈“Ⅱ”形,刚度较好,支杆底面开有大型方孔,既能减轻自重,还能在枪托折叠到机匣上方时为机匣上方的瞄准具导轨让位。为了在枪托折叠后不至于遮挡照门,枪托上还压有方形凹槽。枪托支杆前部左、右各有一个连接突起,分别通过转轴与机匣后端相连,支杆可以自由转动,转轴两端铆成半球形、不能拆卸,其中枪托左侧的转轴外侧还单独铆接了一个钢板冲压成的后背带环,为了方便背带穿过,背带环一侧特意向机匣外侧翘起。枪托支杆左、右两侧有向内冲压的弧形凹陷,凹陷端面在枪托打开到位后刚好抵在机匣后端,是承受后坐力的受力点,而支杆的前部底端面上开有一个半圆形孔,用于和枪托卡笋头部配合,起到锁定枪托的作用。枪托底板也为钢板冲压成型,截面同样为“Ⅱ”形,但左、右两侧有短翻边,底板下部被设计成一个斜面,整个底板开口面向后用于抵肩,而底平面与枪托支杆相对,用于承受支杆传递来的后坐力,二者通过转轴相连,转轴上还装有扭簧,能使枪托底板在枪托打开后始终保持竖直位置。这种设计的缺点在于,枪托上的定位面和锁定面均为钢板截面,厚度不足,使用日久难免会有磨损,而枪托和卡笋的设计不能自动补偿磨损,故在长期使用后枪托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松动。
机匣内部安装有发射机构,同时连接枪托、小握把、枪管节套和上机匣盖等各个组件。机匣本体由钢板冲压成型,断面为简单的矩形。后端面焊接有一个立板,起到加强后端面、承受枪机后座力的作用,立板上部开有与复进簧导杆底部突起相配合的圆孔,用于锁定上机匣盖。机匣上部两侧有向内的折边,兼作枪机和平移击锤运动的导轨。机匣中后部装有发射机构,由于采用平移击锤,所以发射机构高度很低,零件也较少,这对控制下机匣的高度很有利,尽可能地减小枪管轴线与枪托受力线之间的距离,有助于减小枪口跳动、提高连发射击精度。
发射机构靠两个轴固定:前面一个为快慢机轴,左侧与机匣左边的快慢机扳手相连,右侧同时也是控制扳机的转轴,二者中间分开,旋转时不会互相干涉。前置的扳机通过连杆与转轴右侧上部的带动突起相连。快慢机轴在左侧贴近机匣内壁位置上还同轴安装有不钢板冲压成型的不到位保险,该保险前部有扭簧托住使其始终上抬,后部有个向右的折弯,刚好挡住击锤左侧突起。当枪机复进到位后,会压下该保险的前部,进而使其后部抬起,此时折弯部分就会对准击锤左侧的让位槽,这样击锤就不会受到阻挡,不到位保险随即解除。后一为保险轴,与机匣右侧的保险扳手相连,保险轴上装有2个阻铁,左侧为单发阻铁,右侧为连发阻铁,两个阻铁后部由安装在保险轴上的双臂扭簧托住,使之后端始终上抬。左侧的连发阻铁扣合面要比单发阻铁扣合面略靠后一点,这样可以防止两个阻铁与击锤之间发生干涉,提高发射机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左侧的单发阻铁前部较长,伸到快慢机轴前下部,其左侧有一个向右的折弯突起,刚好压在扳机后轴的前部,可被扳机后轴上的突起控制,同时也能被左侧的快慢机轴控制。扳机后轴略靠后方有个突起,位于连发阻铁前部的下方,当扣动扳机时,扳机后轴顺时针(从枪右侧看)旋转,所以轴后侧的突起抬高,使连发阻铁逆时针旋转,进而后部与击锤的扣合部下降,释放击锤。两侧的扳手由钢板冲压而成,形状与AK步枪类似,左侧的快慢机扳手向上推到位为连发位置,对应标记为3个呈“品”字形排列的白点,向下推到位为单发位置,对应标记为一个白点。右侧保险扳手向上推到位为保险状态,此时快慢机将拉机柄槽完全盖住,起到防尘盖的作用,对应位置标记为“Ⅱ”,向下推动到位为射击状态,对应标记为“o”。
值得一提的是,该保险扳手的设计较为特别,采用了两段式结构,这是因为该枪的拉机柄槽较长,而保险转轴又比较靠前,同时下机匣高度低,保险扳手转动角度不大,若设计成整体式样,那么扳手的后部不能完全离开拉机柄槽,进而会干涉到向后运动的拉机柄。而SR-2M将保险扳手前部设计得较短,保证保险扳手扳到下方时,扳手的最高点低于拉机柄槽,而在保险扳手中部用连接轴连接一个可以活动的挡片,这样在扳手推动到保险位置时,挡片会被带动挡住拉机柄槽。而当扳手推动到下方时,连接轴也会把挡片拉到下方,即使后部仍旧没有完全脱离拉机柄槽,但是前段已低于拉机柄槽,当拉机柄向后运动时也会将挡片压下,通过这一设计巧妙地解决了拉机柄槽的遮盖与打开问题。
机匣最前部装有节套,其形状比较复杂,为整体铣削成形,然后通过两侧的4颗铆钉铆接在机匣前部。节套后部加工有闭锁槽,与机头上的闭锁凸笋配合完成闭锁动作。闭锁槽上方还加工有供活塞筒通过的通孔,最顶部为铣削加工成的固定式矩形照门,与前部准星配合,构成简单的机械瞄准系统。照门下部有个轴孔,安装有机匣盖连接轴,通过此轴将机匣盖组件固定在节套上,使机匣盖只能旋转打开而不能分离,这点设计与AK74U短突击步枪相同。其目的是保证机匣盖与节套连接的定位精度,间接保证了固定在机匣盖上导轨上的瞄准具位置不至于出现很大偏差。枪管通过静压配合压入节套后,再通过前后两根销子从节套上方加以固定。节套下方安装有扳机和扳机拉杆,扳机通过扳机销固定在节套下方的机匣上。枪管上还装有导气箍、准星座组件和枪口装置。导气箍装在枪管的中部,导气箍端面为“8”字形,自下向上钻有竖直的导气孔,上部为容纳活塞筒的盲孔,朝向枪口一端是封闭的,下部有一与枪管配合的通孔,导气箍与枪管静压配合后也同样用两根销子固定在枪管上。为了简化结构,SR-2没有气体调节装置。
准星座组件由准星座、准星滑座、准星、前握把组件、定位销和定位销簧等组成。准星座为一整体结构,由整块金属铣削加工而成。准星安装在准星座顶部的两侧护翼中心,护翼为典型的俄国式样,准星拧在准星滑座内,准星下部开口有一定的弹性,拧在准星滑座内不会松动,用专用工具可以调整准星高低和左右位置。准星座左侧还加工有固
定的前背带环孔,由于体积限制,外形比较小。准星座中心有与枪管配合的通孔,准星座压在枪管口部,然后由一个销子从下方固定在枪管上。
准星座下方有个略向后的突起,用于安装前握把组件,前握把组件由握把本体、定位销、定位销簧、解脱扳手和解脱扳手轴组成。握把本体是一个由工程塑料整体注塑成型的空心管状体,表面有多道较粗的防滑纹,上部左、右两侧卡住准星座下方的突起,通过一个转轴连接到准星座下方,为了提高前握把连接轴部分的强度,该部位注塑时镶嵌有金属件。握把底面前部安装有一个解脱扳手,由一个空心销固定在小握把上。该扳手可以控制握把内部的定位销,使小握把在展开和折叠时能解脱定位销进而使握把旋转。在枪管前端加工有螺纹,连接有一个简单的枪口装置,其外表面没有开槽或孔,只有一个起到消焰作用的膨胀腔。为防止手指意外移动到枪口前造成意外,枪口装置下方加工了一个弧形的突起,此外还加工有减轻重量的槽孔。枪口装置下靠后方有一个定位槽,当旋转到位时,准星座前下部的定位销刚好伸入此槽固定住枪口装置,若要分解枪口装置,则必须要先压回此定位销。
小握把组件虽然固定在机匣上,但属于单独的一个部件,最后才安装到机匣上的,其本体由工程塑料注塑而成,表面没有加工防滑纹路,而是做成类似喷砂处理过的效果,这种设计有利于简化模具和方便零件脱模,但是对握持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在有污泥的湿滑环境下。握把上部靠近弹匣供弹口的位置内设有钢板冲压成的加强支架,与握把注塑成一体,除可以增加供弹口部分的强度外,还能提高塑料握把与金属机匣的连接强度。整个握把通过握把后部的一个突起伸入机匣内部,再由扳机护圈内的前后两个铆钉固定连接到机匣下方。
握把上安装的唯一组件就是弹匣卡笋组件。对于其他的弹匣设在握把内的冲锋枪,像乌兹或MP169,都存在弹匣卡笋不能兼顾左右手使用,也不能单手快速释放弹匣的缺点,而sR-2M的弹匣卡笋通过优化设计,却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点要求。SR-2M将弹匣卡笋设置在扳机护圈的后部,向前旋转即为释放弹匣,弹匣卡笋较宽,握把两侧均有突出部分,用持的拇指或食指就能操作。特别是单手释放弹匣这一功能对PDW来说尤为重要,紧要关头能迅速更换弹匣、保持持续火力往往是致胜的关键。但sR-2M在此方面却有一个小遗憾,那就因为体积和结构的限制,没有在握把或机匣内设置空仓挂机机构,无法有效提示射手弹匣已经打空。不过这也是俄国武器的一贯设计风格,不是十分必要的机构一概省略,把省下来的精力用来提高枪械的可靠性才是最主要的。
枪机组件
枪机组件由枪机框组件、枪机芯、击锤、复进簧组件和击锤簧组件5个部分组成。枪机框组件包括枪机框、拉机柄和拉机柄轴,枪机框由整块钢铣削加工而成,截面成梯台形,机框顶部装有与枪机框固定为一体的活塞,活塞与枪机框顶后部的通孔配合后再用一销钉固定。活塞为空心圆柱形,头部略粗,与导气箍气室配合,活塞头部端面为锥面,整个活塞表面全部镀铬,以增强耐烧蚀能力,同时便于擦拭。这种分体式结构有助于简化枪机框加工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金属利用率。枪机框中部有枪机芯安装孔,孔内加工有开闭锁导槽。枪机框右前侧有安装拉机柄的两个突起,突起内加工有销钉孔,拉机柄本身为圆柱形,装于两个突起中间,用一个销钉固定在枪机框上,可以上下旋转。枪机框底部加工有较窄的压弹突起,最后面有两个短导轨,使枪机运行时不会脱出机匣导轨。
枪机芯为圆柱形,外形比较复杂,头部闭锁部分在外圆上分布有4个大小、外形均不相同的闭锁凸笋,最下部的凸笋较大,兼起到推弹凸笋的作用。枪机芯弹底窝较深,右下方铣有抛壳挺让位缺口,左上方安装有外露的大型拉壳钩。其中左、右闭锁凸笋上各加工有相反的预转斜面,与节套内的预转斜面配合,使枪机实现预转。该枪开闭锁凸笋不像AK步枪那样加工在闭锁凸笋的外圆上,而是加工在枪机芯后部较细的外圆面上,类似于比利时FNC步枪和中国95式步枪的设计。不同之处在于SR-2M的枪机开闭锁凸笋是对称的两对,外形为螺旋状的突起,在略靠后的位置上还铣有一个直槽,将凸笋分为前后两部分。这种对称式布局使得枪机旋转时受力均匀,可靠性更好,而每个铣出来的直槽正好形成闭锁凸笋的带动平面,使枪机在复进时不会产生楔紧现象,而预转斜面可以保证枪机快复进到位时解脱左、右闭锁凸笋上的带动平面,使枪机芯顺利旋转而实现闭锁。同时,这种设计大大降低了枪机的高度,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小了活塞轴线与枪机旋转轴线的间距,使得活塞在受力带动枪机后座时产生的翻转力矩减小,对于减小枪口跳动、提高射击精度有很大好处。缺点是枪机芯和枪机框加工较复杂,尤其是开闭锁凸笋和枪机框内部的开闭锁导槽加工难度较大。另外,SR-M2的枪机芯与VSS微声狙击步枪的枪机芯设计也有区别,前者有独立的安装在枪机芯上的击针,而后者的击针是直接加工在平移击锤的头部。另一个不同是SR-2M由于枪机芯直径限制的缘故,放弃弹性抛壳挺而改用刚性抛壳挺,抛壳挺固定在机匣内壁左侧,而VSS枪机芯使用的是类似于M16枪机的弹性抛壳挺,直接安装在拉壳钩对面的枪机芯内。
SR-M2的击锤为圆柱状,尾部有与机匣配合的短导轨,底部有一平面,用于和阻铁配台形成待击状态。为了简化加工和节约金属材料,圆柱形的击锤体和击锤尾部的导轨是分成两个部分单独加工的,加工好后再压接成一个整体。为防止出现因击锤孔内积存污物、导致击锤无法打击到位造成哑火的情况,击锤头部外圆特意铣削出几个平面,用来容纳污垢,以提高击发的可靠性。
复进簧组件采用类似AK步枪的两段伸缩套管式的模块化设计,由复进簧套管、前导杆、端帽和复进簧组成,平时这个组件不用分解。其复进簧套管的尾部较粗,有~突起的圆柱形凸台,与击锤簧座顶部的复进簧座孔配合,可将机匣盖锁定。
击锤簧组件也是类似于复进簧的两段伸缩套管式结构,不同的是击锤簧要细一些,击锤簧套管与击锤簧座固定在一起,在击锤簧座前部还装有由聚氯酯材料制成的缓冲垫,用于减缓枪机后座到位时对机匣的撞击。
前护木
由工程塑料整体注塑而成,下部完全敞开,用来容纳折叠后的前握把。护木前上部突起卡在准星座后部,后部两侧被机匣盖导轨上的半圆形突起卡住,当机匣盖盖住机匣时,半圆形突起刚好压住前护木,当机匣盖打开至竖直状态时,半圆形突起解脱对护木的限制,此时将护木后部向斜后上方抬起,即可将护木分解下来。
活塞筒 是一个整体加工而成的筒状件,形状非常简单,主要起到封闭从导气孔导出的火药燃气的作用。与一般的导气式武器不同的是,SR-2M的活塞筒上没有开设泄气孔,活塞头部也没加
工有助于减缓火药气体后泄的环槽,只是对应部分加工精度较高,直接与导气箍内的活塞孔配合。活塞筒本身前后加工有2个方形突起,前部的可以将活塞筒锁定在节套上,后部的则用来定位。
瞄准具 KP-SR.2红点式瞄准具是专为SR-2M设计的一种外红点式瞄准具,安装在机匣盖上部的导轨上。该瞄准具全重只有300克,体积为140×32×50毫米,既小巧又坚固耐用。安装红点瞄准具后可进行更为精确的瞄准,同时在光线欠佳的环境中,瞄准效果要大大优于机械瞄准具。
弹匣 SR-2M使用20发、30发两种容量的双排双进弹匣,两者结构相同,只是容弹量不同而已。20发弹匣主要供隐蔽携行时使用,方便把整个枪械隐藏在衣物里面。弹匣由弹匣体、托弹板、托弹簧和弹匣底板组成。弹匣体为钢板冲压焊接结构,下部左、右两侧各冲压有2个定位突起,弹匣体前上方加工有弹匣卡笋缺口。弹匣底板通过托弹簧最底下一圈的突出部分与底板上的缺口配合固定,省去了托弹簧底板这个零件。SR-2M还设计有一个专用的弹匣连接器,可将两个弹匣底部相互连接成“L”形,可以进一步节约更换弹匣的时间。
SR-2M动作原理剖析
SR-2M微型冲锋枪的使用十分简单,首先插入一个实弹匣,然后展开枪托并打开保险,接着选择需要的射击模式(单发或连发),拉动拉机柄向后到位并松开,将枪弹上膛,接下来扣动扳机即可开始射击。假设保险已经打开,快慢机扳手位于单发位置上,枪弹已经上膛,整枪处于待发状态,此时从枪身的右侧观察,该枪实现单发、连发和保险的动作过程具体如下:
单发过程 此时扣动扳机,扳机发生顺时针旋转,带动上部的扳机连杆向前运动,而扳机连杆带动扳机后轴顺时针旋转,使扳机后轴后部的突起上抬,连发阻铁发生逆时针旋转,后部逐渐脱离与击锤的扣合,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向前运动,打击击针并击发枪弹。当弹头经过导气孔时,一部分火药气体进入导气箍,推动活塞向后运动。活塞带动枪机框向后运动,枪机框向后运动同时压缩复进簧并带动击锤压缩击锤簧,当走完自由行程后,枪机框内的两个开闭锁导槽与枪机芯上的开闭锁螺旋突起相互作用,使枪机旋转开锁。拉壳钩抽出膛内空弹壳,当经过机匣左侧的抛壳挺时,抛壳挺撞击弹壳的左下侧,使其以拉壳钩为转轴向右侧抛出。枪机框继续后座,并带动击锤压缩复进簧和击锤簧,直至枪机框与击锤撞击到击锤簧座后部的缓冲垫,方才停止运动。随后在复进簧的作用下,枪机框又带动枪机芯向前运动,击锤也在击锤簧的作用下向前复进。枪机芯在经过弹匣时会将弹匣口部的一发弹推入弹膛,而枪机芯头部进入节套后,两侧闭锁凸笋上的预转斜面会与节套内部的预转斜面相互作用,使枪机芯后部开闭锁螺旋面上的带动突起避过枪机框上的带动面,进入枪机框内部的开闭锁螺旋面,进而迫使枪机芯旋转闭锁,枪机框一直要碰到节套后才会停止运动。当枪机框运动到位后,会压下机匣内部左侧的不到位保险,击锤继续前进,直至被单发阻铁挂住。
由于扣动扳机带动扳机后轴顺时针旋转后,扳机后轴前部的突起就会下降,不再限制单发阻铁前部,因此在单发阻铁簧的作用下,单发阻铁后部上抬、前部下降。这个动作是在扣扳机解脱连发阻铁时同时进行的,这也是单发阻铁为什么将位置设计得略微靠后的原因,这样当解脱挂在连发阻铁上的击锤上时,由于击锤位置相对靠前,即使单发阻铁抬起,也不会与击锤扣合,不会干涉射击过程。至此,如果不松开扳机,则枪械完成了一个单发射击循环。若松开扳机,则扳机后轴会作逆时针旋转,扳机后轴左前部突起逐渐上抬,顶起单发阻铁的前部,使其后端下降,同时扳机后轴右后侧突起下降后连发阻铁后部会上抬,这样一旦松开扳机,单发阻铁会释放击锤,但连发阻铁已经抬起,击锤前进一小段距离后又会被连发阻铁挂住。此时再次扣动扳机,就会重复前面的循环,完成下一发弹的发射。
连发过程 当快慢机扳手位于上方连发位置时,快慢机轴会将单发阻铁前部顶起,使其后端保持下降状态,不会挂住击锤。
扣动扳机后,扳机顺时针旋转,带动扳机连杆向前运动,同时扳机后轴发生顺时针旋转,扳机后轴后部突起上抬,又带动连发阻铁逆时针旋转,后部逐渐脱离与击锤的扣合,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向前运动,打击击针并击发枪弹,重复前述的自动循环。当枪机框带动击锤后座到位后,枪机框和枪机芯逐步向前运动,而击锤则在经过不到位保险时会被其挂住,枪机框继续推弹入膛完成闭锁后,逐步压下机匣内左侧的不到位保险前部,使其后部上抬,然后其后部突起解脱对击锤的扣合,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再次向前打击击针、击发枪弹,由于扳机一直扣住不放,所以连发阻铁不会上抬,而单发阻铁又被快慢机轴限制住不会挂住击锤,因此枪机会一直按前述动作前后运动,直至将弹匣内枪弹打完后停在前方。若中途松开扳机,则连发阻铁后端会向上抬起,当枪机框复进到位后,虽然解脱了不到位保险,但由于连发阻铁的限制,击锤会被挂住,停在待发位置上,直至再次扣动扳机,才能继续发射过程。
保险原理 SR-2M保险由手动保险和不到位保险组成。手动保险由机匣右侧的保险扳手控制,当扳手推动到保险位置时,会封闭拉机柄槽,同时挡住枪机使之不能后退,同时内部保险轴上的圆柱面会挡住前面扳机后轴上突出部,以此限制住扳机后轴的旋转,此时扳机无法扣动,形成保险状态。这种保险只锁定了扳机,阻铁还是自由的,虽说连发阻铁较轻、阻铁簧力较大,可以保证一般情况下的安全,但还是存在阻铁因强大冲击产生惯性力而解脱击锤的可能。
不到位保险由不到位保险、击锤和枪机框共同完成。当枪机框运动到位时,会压下机匣左侧的不到位保险前部,使后部上抬对准击锤左部的通槽,击锤能够自由通过不到位保险,当枪机框未复进到位时,枪机框不能完全压下不到位保险的前部,不到位保险的后部上抬不完全,不能对准击锤左侧的通槽,击锤就会被不到位保险挂住,由于不到位保险要比连发阻铁靠后些,所以无论此时是否扣动扳机,都不能释放击锤,借此形成不到位保险状态。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法谚大体意思是说正义应当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实现。相反,“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1],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2].然而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所谓隐形程序大量存在,这些隐形程序虽对弥补诉讼立法不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效应却大得多。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隐形程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就隐形程序问题作详细剖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隐形程序:程序正义的背离
(一)、隐形程序的含义
所谓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隐形”,是因为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程序”,是因为其在诉讼中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诉讼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成为办案人员办案的首选规则。这些“隐形程序”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工作报告、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
(二)、隐形程序的基本特征
隐形程序除了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单方性
公正的程序应当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程序多方参与性原则,一般认为,它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3]根据这一原则,裁判者的裁判活动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辩论等方式来展开,而禁止裁判者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的接触。然而在隐形程序中,“单方面接触问题”比较严重,如在庭审前,承办案件的法官为防“不测”同检察官查阅案卷讨论案情;承办法官对于庭上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单方行为:“三同现象”[4]等等。
2、多样性
由于隐形程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都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1)隐形程序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局外人和机关;(2)隐形程序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存在;(3)隐形程序既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内出现,也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外产生;(4)隐形程序的出现极可能基于司法机关的原因,如办案人员为转移错案风险大肆进行案件请示汇报等,也可能基于诉讼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缘故,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有利判决而恣意进行“AMP交易”[5];(5)隐形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如通气会、搞协调、打招呼、批条子、走关系、定调子等。
3、随意性
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而程序是主体参与决策活动的过程、顺序、方式和方法等方面的总和。[6]这表明规范性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它要求诉讼的进行应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具有规范性的程序与恣意相对立,它能保证司法机关有条不紊地、合乎理性地定纷止争。而在隐形程序中,由于具有多样性、非法性的特点,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常常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外,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至于是否启动、如何启动该程序完全取决于实施者,因而隐形程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4、非理性
诉讼程序应当具有理性,因为合乎理性的程序往往会产生合理、正确的判决结果。即使这种程序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也“能使程序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得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从而更能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同时,理性的程序能够对判决结果作出充分的合理性证明,使程序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7].为保证程序符合理性原则,程序应当按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说理性、亲历性等特征进行设计。而在隐形程序中,“暗箱操作”现象不仅直接违反程序的公开性,使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丧失了解、影响程序的进程的机会,从而导致公开争辩、公开求证难以形成,而且使裁判结论根本无法从程序过程中产生,而是来源于程序之外的没有亲历整个诉讼过程的某种权威力量。因此,从本质上讲,隐形程序是一种非理性的活动。
由此看来,隐形程序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因为只有具备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自治性、理性的程序才是正当性法律程序。故说隐形程序是对程序正义的恣意践踏实在不为过。
(三)隐形程序的负面效应
隐形程序与正当程序结伴而行、相伴而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它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程序所展现出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我们认为,隐形程序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形程序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8]而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更是如此。由于隐形程序是一种“地下活动”,因此使司法活动未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诉讼参加人的监督与制约,这给好利恶害的机会主义者可趁之机,不惜动用各种资源如金钱、权力、人情、美色等对司法人员进行狂轰滥炸,有血有肉甚至半推半就的司法人员哪能抵挡得了这种诱惑!在这种情况下,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怎能消除!
2、隐形程序是诱发司法不公的源泉
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而罪魁祸首就是隐形程序,它犹如一座加工厂,源源不断地制造不公正的司法。首先,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还能保证司法公正。俗话说“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司法人员怎能“忘恩负义”而不“礼尚往来”?其次,隐形程序剥夺了或弱化了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和权利,从而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他们的权益受到忽视,他们的人格遭到贬损。[9]
3、隐形程序是贬损司法权威的表征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具有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公开、公正的司法。然而,隐形程序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司法权力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无法亲眼目睹实现正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一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遮羞布”。
4、隐形程序是降低司法效率的诱因
在现代诉讼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一个都不能少。为使司法具有高效率,必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但是隐形程序的出现却大大增加资源消耗,从而降低司法的效率。首先,司法不公产生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因为司法不公可能使锲而不舍为权利而斗争的人卷土重来,这势必增加一次或多次司法予以救济,而每增加一次司法就意味着司法资源的增长;其次,当地下“AMP竞赛”出于势均力敌时,诉讼的一方为了抢得“先机”可能会加大投入力度;最后,司法活动中不必要的请示、汇报、协调、审批等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
二、隐形程序:司法的一大病灶
近年来,针对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我国进行了司法改革,然而普遍认为收效不大,甚至有人申称作为司法改革突破口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上宣告失败。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笔者以为,司法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恐怕在于其未击中“靶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的泛滥无疑是其中“靶心”之一,举其荦荦大端者有:
(1)、“三长会议”[10]、“协调定案”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一个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然而,在一些地方,往往以“事关大局”为由,由政法委牵头,动辄召开所谓“三长会议”,实行“联合办公”,对所谓“本地区有影响、有振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协调定案”。
(2)、联合侦查。一是滥用“两指”、“两规”。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在党纪检查文件中,“两指”变成为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即“两规”。于是,在实践中,为“避免师出无名”[11],精明的侦查人员(反贪的侦查人员居多)常常利用上述模糊性规定,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党纪检察部门,对所谓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长期实行“两规”、“两指”,以这种长期“变相拘禁”方式去赢取时间,以便获取“口供”。一旦获取所谓“口供”即犯罪证据,马上就对其予以立案,直到这时,“两规”才宣告结束,侦查活动才开始由“地下”转为“公开”。[12]二是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为了所谓“证据把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同侦查人员一道“并肩作战”。
(3)、庭前或庭外活动中心化、实质化。一是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上级为了给下级把关搞所谓“批示”、“指示”;下级为了避免错案搞所谓“疑案报请”。二是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情况下形成所谓案件审批制度,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之前或之后就如何判决问题向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后者进行审批之后才能定案。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合议庭形式化、庭审形式化、庭前活动中心化、实质化。
(4)、监督异化、领导异化、外界干预。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人大掌握法院人事权,政府掌握法院财权,而各级党委掌握法院领导权。在这种背景下,常常产生监督异化、领导异化。监督异化是指人大对法院的抽象监督异化为具体的监督、个案监督,领导异化是指党委对法院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异化为事务性领导。因此,法院审判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实践中所谓“批示”定案、“条子”定案、“指示”定案、“招呼”定案、“电话”定案等现象比较普遍。
(5)、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现象普遍。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13],可以确定我国二审审理是以直接审理方式为原则,以庭外调查讯问方式、书面审理为例外。由于公开审理原则是我国审判的基本原则,它应贯彻于整个审判程序,因此二审的审理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但遗憾的是,我国有相当多的法院以所谓的“诉讼效益”为借口,将二审的审理方式演变为“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再审的审理情况也与此相似。其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规定了书面审核的方式,因此,审判公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根本无法贯彻落实。
(6)检察官、法官相互串通。一是检察官“咨询起诉”。或许是由于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的缘故,在许多检察官的心目中,“以法律为准绳”已经被“以法院为准绳”所替代。于是有的检察官对于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常常携卷前往法院向承办法官“请教”,或者进行“电话讨论”,在“谈妥”之后,检察官才以承办法官的“意思”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法官“提前介入”,打探案情。即“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询问证据情况,甚至直接前往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与警官、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讨论某一问题”[14].
三、改革路径:从隐形走向公开
(一)、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由,隐形程序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现象也不例外。唯有找到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求得司法改革的出路。我们认为,隐形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为隐形程序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首先,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得不允许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官造法以填补法律漏洞。不可否认,法官造法、自由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官要保持公平、公正与理性。如果法官屈服于权贵或私利,那么造法、自由裁量必将成为某些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此时隐形程序的产生不可避免。其次,相对稳定的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同瞬息万变的社会相比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正因如此,案件的处理本身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诉讼当事人串通甚至收买法官以便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提供契机与动力,其结果必然是法官以隐形程序来完成他们之间的“幕后交易”。最后,由于我国程序立法上的不完善,尤其是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加人敢于规避程序法的规定而大量采用隐形程序。
2、司法共同体[15]远未真正建立起来,程序难以自治[16],司法外因素常常成为主角,使裁判结果往往形成于程序之外。这主要是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1)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一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2)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变数,“朝令夕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沦为某些人玩弄的游戏,使得“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无从体现,正义无处得到伸张,司法权威的丧失使许多“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不得不乞求于某些司法外因素成为必要的动机选择。
3、世俗社会的影响。西方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与世俗社会尤其是与所在社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如著名的学者兼法官波斯纳认为,“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17]所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就应该适当割断法官与世俗社会之间过多的联系,以营造相对独立的“隔音空间”,而“隔音空间”的营造将会大大压缩隐形程序的生存环境。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看到的却是另一幅景象。首先,中国无诉、和谐性法律文化向来主张“法与情谐”、“情法同在”,在司法上强调“执法原情”、“准情定谳”[18],这为隐形程序在我国人情味甚浓的关系社会中的施展提供了极为广阔的舞台。其次,中国的法院和法官背负的社会承载过于沉重:一方面,他们要定纷止争,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带头送法下乡、扶贫支教、摧粮讨债、抗洪抢险,以便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这种满足与被满足之间使法律或司法权威灭失,隐形程序使得法律或程序虚无主义生成。
4、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为主、商业经济不发达的中国使社会中间层消失,使得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民众,“官本位”、“百姓崇尚权威、服从心理”由此而生,于是大众民主观念、参与意识淡薄,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诉讼”是国家官员的事情与己无关,国家如何进行诉讼只能服从而无需异议,而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非司法化、非程序化的处理方式成为官方“愚弄百姓”的良好的剂。特别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诸多因素尚存在极大变数,使得“在许多场合,社会变动的实践迫使严格的诉讼程序要求撤退,转而采用较有弹性的方式来处理纠纷。”[19]上述非司法化、弹性的处理方式无疑会对隐形程序的滋生和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5、中国法官的素质状况是隐形程序的诱发因素。如果说立法上有缺陷还能靠高素质的法官予以弥补的话,那么,司法一旦由素质低劣的法官或者比法官还外行的监督者所操纵则会步入“膏肓”。因为低素质的法官不仅无法满足司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理性的需要,而且会反过来侵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中国恰恰是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据统计,截止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20]低素质的法官对引发隐形程序的作用十分明显。首先,法官的业务不精会迫使他们转移错案风险,不厌其烦地将案件向上汇报、请示。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差会大大降低他们的抗腐蚀能力。最后,低素质的法官往往在观念上更容易固守程序工具论、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上总是企图摆脱正当程序的束缚而求救于隐形程序。
(二)、隐形程序的改革路径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隐形程序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为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找到渠道通畅的路径。笔者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除了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改善大环境以外,还应当明确从隐形程序走向公开的改革思路,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行政权、司法权之内在关系,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重塑程序自治性,以便“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21].
2、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诉讼法与订立证据法。主要包括:(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证据开示制度;(2)、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扩大律师阅卷范围、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疏通渠道;(3)、严格限制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方式的适用,扩大审判公开范围;(4)、建立保障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明确规定“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联合侦查、疑案报请、审批制度等隐形程序非法,并规定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或者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22].
3、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通信地址: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研楼507室邮编:200042
电子邮件:achaowang@sohu.com电话:021-6207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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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超(1973―),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3]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5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4]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5] A代表Affection,人情;M代表Money,金钱;P代表Power,权力。
[6]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8] [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正当性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从不同的角度维护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就是对他们的尊严的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10]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11]实践中,侦查人员根据一些线索,往往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但又不符合立案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显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讯问。于是,侦查人员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并以后者名义开始进行“变相”侦查,因为后者对涉嫌人员实施“两规”往往是不需要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