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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租赁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15 03:23:1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车库租赁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车库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xxx

乙方:(承租方)xxx

一、租赁起止时间:xxx-xxx

二、甲乙双方约定履行下列协议内容:

1、甲方在车库中向乙方提供一个指定车位。乙方不得损坏车库内的暖气等设施。

2、乙方不得改变库内设施,乙方在此车库内只能停放车辆,不得它用。

3、每月租金xxx元,一次付清一年租金,共计:xxxx元整。

4、乙方续约与否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甲方不准随意提高租金。

5、甲方保证存放的车辆安全。如果所保管车辆丢失,甲方则按乙方购车费用赔偿损失。汽车在库内存放期间,所保管的车辆如有损坏,甲方则按市价向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在车库管辖范围以外撞坏,不在此协议之中。

6、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按年租金总额的20%向对方赔付违约金。同时追究甲方或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

乙方签字: xxx

20xx 年 12 月 23 日

简单车库租赁合同范本二

本合同规范甲乙双方在xx市xx小区9号楼地暖车库(东数第五号)租赁事件的双方权利、责任等相关事宜。遇本合同无明确说明事项,则一切解释权及其他权利归车库实际所有者所有。

1、甲方(出租方)承担车库取暖费、物业费等定额费用。在车库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负责予以处理。遇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7年 月 日2018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篇2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下车库租赁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车库,车位号码是 号。乙方已经对车库进行现场查看及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认可车库现状,自愿承租该车库。

二、租期期限及车库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库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除承担管理费外,不再另行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三、双方只构成车库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有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库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库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对该车库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对车库的所有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库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租赁关系解除后,车库按现在状况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日后对车库使用权的行使。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车库现状。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3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0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篇4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0年 月 日__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5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0年 月 日__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6

甲方:

乙方:

一、 租赁地址:

1.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租给乙方使用。

二、 车库区域范围:

2.1 该地下车库区域范围以甲方产权证为准。

三、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为四年,自

四、 租金:

4.1 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

4.2 租金按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首月 日。

4.3 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则按租金的1%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除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 保证金:

5.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5.2 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将地下车库向甲方移交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三天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六、 其他费用:

6.1 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交纳。

6.2 租赁期内日常设备、设施的养护工作,照明灯管等易耗品的更换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甲方义务:

7.1 甲方须在合同约定日将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7.2 甲方提供的地下车库,因房屋结构、设施等部位的建造质量原因而造成损坏时,甲方有修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 乙方义务:

8.1 应在车库使用前检查甲方所交付房屋结构的完好以及所配备的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

8.2 租赁期内应按日常设备、设施养护要求对设备、设施定期保养。

8.3 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

九、 合同终止及解除:

9.1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协商签订续租合同。

9.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

9.3 在合同期内,如遇乙方不再担任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甲方同意后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则视其为违约,按本合同10.1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违约处理:

10.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大写: 元整),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10.2 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中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他:

11.1 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地下车位租赁合同格式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租人租赁 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期限

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车位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地下_________层,

该车位编号为_________,该车位长度不小于 ,宽度不小于 (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四条 租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该车位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为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租金。

第六条 逾期付款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出租人向本合同中承租人所留通讯地址寄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另行按照第四条所约定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有权将该车位另行出租。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交付条件

(一)出租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回执;

2、该车位位置已划线;

第八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承租人有权退车位。承租人退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1%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接手续

验收交接时,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第十条 使用承诺

承租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

承租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出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位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两份,承租人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车位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愿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呼和浩特市 路(街) 小 区 号、 号车位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车位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____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年付。甲方开具收条。

第四条 甲方于付款当日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车位。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车位设施(包括地面、停车挡管、停车锁等一切相关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或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车位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当日将车位归还甲方,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乙方逾期不返还的,甲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篇7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坐落于的 套 房 厅的套房屋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宿场所。

二、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押金______不计息,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缘故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甲方将上述套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开始计租之日起按月应付的租金按合同元宝的日期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计租之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__。

五、合同期间,乙方保证爱惜好套房内的一切屋子结构及其装修饰物,不任意破坏,造成破坏的愿意修复原状并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乙方承认在交付使用本套房时,本套房完好无损。租赁期满也必须完整无损交付给甲方。租赁结束时,乙方如需续租,须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时,乙方 应及时退出家具、用品等,如未及时退出,则由甲方任意处理,乙方无异议。

七、租赁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完全自负并遵守楼纪楼规,不得影响邻里休息或在本租房内进行从事违法违纪或危害社会公德之事。

八、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交由他人使用。

九、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擅自不租的,甲方有权没收其押金全部了,甲方示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擅自不租给乙方的,甲方除退还给乙方全部押金之外,另补偿乙方壹个月租金。

②乙方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则甲方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拖欠日起按日加收5,拖欠时间达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收乙方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③租赁期间,如一方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支付壹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偿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车库租赁合同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执行。

本合同共__页第__页 签订地点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____号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一九××年×月×日起将××××(地点)第××号汽车库(位)租给××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使用。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美元(或其他币,或外汇兑换券×××××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篇8

关键词:擅自转租;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擅自转租合同有效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擅自转租的房屋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的判决的分歧由来已久,笔者将通过介绍基于同一事实的两个诉讼引出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2002年4月21日,傅某将一间车库出租给骆某作营业房。骆某承租后,对车库进行了装潢,改变了车库的功能。2003年5月25日,骆某未经傅某同意,将该车库转租给了汪某开服装店。2004年2月29日,金某因经营所需,向汪某转租了该车库,双方订有《房屋转租协议》1份,约定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以被告与原房东所订协议为准。协议签订后,金某按约向汪某支付了转让费。2004年6月7日,房东傅某的委托人王意国口头通知金某出屋,同年7月8日,傅某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书面通知金某出屋。

案例一

一审:因双方协商未成,金某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汪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无效,判令汪某返还其支付的转让费29000元及押金1000元。越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原告金某与被告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无效;二、被告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的转让费36000元和押金1000元返还给原告金某。

二审: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金某与上诉人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无效;二、上诉人汪某返还被上诉人金某转让费36000元和押金1000元。

案例二

一审:2005年8月7日,汪某向越城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和《附加协议》无效,并判令骆某返还转让费23123元、押金1000元。判决: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骆某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和《附加协议》无效;二、被告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的转让费23123元、押金1000元返还给原告汪某。

二审:骆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在二审中又查明:案外人金某从被上诉人处转租之车库已于2005年5月30日归还所有权人傅某。绍兴中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5)越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在第二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后,汪某就第一个案件向绍兴中院申请再审,绍兴中院裁定第一个案件进行再审,主要理由是:一、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应由法院认定,而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范围,该案在调解书主文中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不当;二、该案与第二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不统一。绍兴中院经再审改判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一个车库经过两次转租牵涉到四个当事人,最后产生了两次和一次申请再审,这两个案例将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房屋转租合同效力的争议完全体现出来。

二、非法转租合同概述

(一)房屋转租的概念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的定义:“称转租者,乃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复出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而承租人(转租人)本身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之谓也。”将这一转租概念的外延加以限制,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的行为。

(二)房屋转租关系的当事人

房屋转租关系总共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他们三者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个合同也构成了房屋转租关系的基础;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后来签订了房屋转租合同,最终形成了转租的法律关系。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转租合同之间彼此独立,分别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由于转租合同的特殊性质,二者之间有一定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办法》的规定转租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原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除转租双方另有约定外,转租合同的到期日受原租赁合同到期日的限制。并且,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得超越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简而言之,三个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了房屋转租法律关系的五个基本要素。

(三)房屋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由于转租直接关系到出租人的利益,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根据承租人进行转租自主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由主义(或称放任主义)模式,认为转租乃承租人的权利,如无禁止性约定,承租人原则上可以转租。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即采用这种模式。一类是限制主义模式,即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即采此见解。还有一类是区分主义模式,区分主义立法模式的做法是根据租赁物的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转租制度。如租赁物为不动产,不论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均有权转租。如标的物为动产,则对转租加以限制,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采用此种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法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可见,我国立法明显系采限制主义模式。

(四),我国的非法转租

根据我国法律,转租按照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即擅自转租两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法转租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对次承租人毁损租赁物的行为负责。因此经过出租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此时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那么如果出租人表示不同意转租或者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由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将擅自转租的房屋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而其中涉及的法理观点,也不为多数法官认同,所以司法实践之中并没有完全严格依照此办法判案。

三、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学界对于擅自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的三种不同观点

1.合同无效说。有学者认为非法转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前文所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无效,并且转租人由于违反了相关的行政规定,甚至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将两者定为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终止,从合同自然随之终止。

2.效力待定说。认为擅自转租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认或者转租人获得了房屋的处分权,那么合同有效,反之合同则无效。因此,转租合同效力待定。

3.合同有效说。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是承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属于负担行为,自双方达成合意之时即成立生效。擅自转租订立的转租合同,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效力待定的情形。租赁合同的实质在于出租人通过合同向承租人让与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以供其使用收益,无关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内容并不涉及财产权的处分,因而擅自转租行为,并不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擅自转租合同也不因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

(二)认定非法转租合同有效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在认定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之时,应当采用合同有效说。

1.对于学者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认定擅自转租合同是无效合同的做法不予赞同。

我国《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擅自转租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即使是许多学者引用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也仅仅是规定了当发生擅自转租的情形之时,出租人享有解除权,但是这个解除权针对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不能涉及后成立的转租合同。当然也有人会说,如果原始的租赁合同被解除了,那么依附于原合同的转租合同当然随之无效。如前文所述,合同具有独立性,转租合同和租赁合同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即使租赁合同被出租人解除,转租合同依然因为独立成立的继续有效。还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之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擅自转租合同是无效的行为,其实不然。这个法条成立的基础在于将擅自转租合同和原始的租赁合同认定为主从合同的关系,这样的出发点就是和一般的法学常理相左的,立法者的初衷仅仅是想通过立法将审判的程序简化统一,却忽略了民事法律的原理。此外,该办法的性质实际上是一项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法规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笔者不予苟同。并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而非法转租的合同并不属于这五种情形之一,因为此也不能判定非法转租合同的无效。

2.关于转租行为的性质的界定仍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的学者的观点,租赁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因为租赁行为不涉及处分财产,所以租赁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王泽鉴先生曾提及“租赁行为系负担行为:买卖及租赁均属于所谓之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之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出租他人之物,其租赁契约之生效所以不因出租人无所有权而受影响,乃是因为租赁契约系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并不包括负担行为在内,与租赁契约系以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而非在于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要言之,出租他人之物,其契约之有效,均不以负担义务者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要件。何则?其理由无他,乃此等契约均属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债务行为)非属处分行为也。”主张非法转租合同有效说的学者,从物权行为主义学说出发,采用外国和台湾学者的观点,认为转租作为一种实质仍为租赁的行为,不是一种处分财产行为而是负担行为,因此不能形成无权处分。

主张效力待定说的学者,并不是从合同有效说学者的对立面出发,认为转租合同是一种物权行为,而是认为但是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主义的模式,也不承认有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我国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结合的,法律上无权处分中的“处分”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处分。各种能够导致财产权利的设定和转移的行为,无论是处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是非法出租和擅自转租以及在他人财产之上擅自设定质押等,都是对财产所做的一种处置,都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转租是一种广义上的处分行为,并且因为其涉及到擅自处分出租人对于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的权能,所以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3.结论

笔者认为,转租行为的性质界定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非法转租合同的性质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按照物权行为主义说,将转租行为界定为负担行为,那么转租合同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都在合同签订之时生效,非法转租合同亦是有效的,在此不予赘述。

如果根据效力待定说的学者的观点,认为转租合同是一种广义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所以要确认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这一法律条文的存在,一直以来都饱受质疑。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有人认为,根据反面解释规则,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没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应当无效。综合这两点得出了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结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权的完整不受破坏,但是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就会对这种保护造成破坏吗?笔者认为不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旨在强调在签订买卖合同之际,出卖人应当对于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但是也没有明确认定在出卖人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以补充,同时也重申了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将擅自转租行为列为无权处分行为,显然擅自转租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擅自转租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广泛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都应该认定擅自转租合同的有效性。

四、结语

非法转租的行为在我国租赁市场繁荣发展的今天,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擅自转租合同的性质,我国立法之上仍然是漏洞,学界三种观点各持己见,造成了司法实践之中的混乱,笔者通过此篇拙作论述了个人对于应当认定擅自转租合同有效的理由,并且认为认定此类合同的合法有效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首先,认定擅自转租合同的有效性是对处于最弱势地位的次承租人的一种保护。其次,承认擅自转租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王泽鉴先生认为,私法上有两个原则:自由和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转租作为配置市场资源的一种手段,应当加以鼓励和引导。因此,确定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篇9

出租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花园名称:_________,承租人租赁该花园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地下_________层,该车位编号为_________(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三条 租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该车位租金总额为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一次性的方式付款。

第五条 逾期付款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交付条件

(一)出租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回执;

2、该车位位置已划线;

第七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承租人有权退车位。承租人退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2%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手续

验收交接时,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第九条 使用承诺

承租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承租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物业管理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两份,承租人一份。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人(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一):该车位平面图 (略)

标准版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车位使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版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珠海市斗门区西江月花园地下停车位,车 位号码是 629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10

    委托人周兴嘉,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宋光辉,男,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房地产部副部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传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创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良,经理。

    委托人庞民京,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张颖,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城建公司)诉被告北京传风公司(以下简称传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城建公司之委托人周兴嘉,被告传风公司之委托人庞民京、张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城建公司诉称,本公司与传风公司于1995年1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本公司院内的7号办公楼及西配楼等约1万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传风公司使用,租期18年,抟风公司在合同签订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内,每年应支付费用65.万元,第四年支付682万元,第五年支付716万元。双方对费用的支付方式也作了相应的约定。1995年12月、1996年1月16日和30日,双方又签订三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分别对本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厅(又称歌舞厅或地下歌舞厅)的设备、器具,租赁房屋内外线电话及总机中继线以及食堂用具等物品,以32万元、352080元和1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传风公司,并约定均于同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转让费。在履行合同中,传风公司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租金350万元,水电费50万元,其他款项至今未付。传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由传风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2282万元及违约金5170976元;由传风公司支付水、暖、电费215336.31元,多功能厅及器具、食堂用具、电话的转让费792080及其违约金424238.05元。

    被告传风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后又支付房屋租金50万元和水电费50万元。本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所承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不能用于出租,且第二城建公司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办公楼、西配楼和停车场未按照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交付,致使本公司装修工程无法竣工和验收。更无法使用和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室内外装修。本公司不同意第二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无效;由第二城建公司返还定金及转让款等费用400万元,并赔偿本公司因装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110838.72元。

    第二城建公司对传风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虽对定金作了约定,但在履行中,传风公司未支付定金。本公司虽未按约定交付办公楼和西配楼,但迟延时间并不长,未影响传风公司的施工,所以,不同意传风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之请求。传风公司对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不应按竣工合格工程的造价来计算,同时还要考虑折旧等因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果传风公司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故不同意向传风公司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6日,第二城建公司与传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传风公司承租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西里7号楼所在院内的7号办公楼(含地下室)、西配楼(含地下室)、歌舞厅、食堂、车库(及院内停车场)浴室外、教室、值班室,建筑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租期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18年,传风公司应支付搬迁补偿费6550万元、管理服务费2340万元、租金6710万元,共计15600万元。合同对传风公司每年应承担的费用约定为:第一年度至第三年度,抟风公司每年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650万元;第四年度支付搬迁补偿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20万元;第五年度支付搬迁补偿费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5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传风公司自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于1996年3月1日前支付150万元搬迁补偿费,1996年7月1日前支付搬迁补偿费200万元;自第二年度起,传风公司每年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支付。第二城建公司的义务:对出租的房屋应拥有所有权;提供房屋使用证明;协助传风公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抟风公司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职能机关及周边居民的关系,协助办理工作人员的临时居住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搬空主楼办公楼,1996年1月31日前搬空西配楼,于1996年底前交付教室。抟公司的义务:如约支付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和租金;装修改造房屋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方案必须与第二城建公司协商、确认,并承担装修费用。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第二城建公司违约,除返还定金外支付违约金1的万元;如果传风公司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果传风公司拖欠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达3个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并按每日0.5%比例支付滞纳金。1995年12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将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厅的设备、器具以3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传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1996年1月16日,双方第二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352 080元的价款,将其出租房屋内的电话16部、总机中继线18条转让给抟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同月30日,双方第三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12万元的价款,将其食堂用具转让给传风公司。上述3份补充合同,均约定抟风公司于19%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转让费。在履行合同中,第二城建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交付办公楼,西配楼于1997年12月底交付,地下歌舞厅于1996年1月24日交付,食堂于1995年12月21日交付,浴室、教室于1997年底交付,上述交付工作,双方均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经有关电信部门批准,双方已按约定办理了电话的过户手续。双方对地下多功能厅设备和食堂用具的交付办理了移交手续,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1月24日交付。车库及停车场虽然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但抟风公司已实际使用,值班室至今未作交付。传风公司于1995年11月6日,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管理费3的万元,于1997年4月29日,支付房屋租金50万元,于1997年12月11日支付水电费50万元,其他款项至今未付。

    另查,1992年,第二城建公司经有关城市房屋建设的管理部门批准,在其院落内建设单宿楼,食堂及歌舞厅在该楼内,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房屋属于第二城建公司所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传风公司对所承租的办公楼及西配楼进行装修、改造。因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委托,北京永拓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传风公司所实施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为13665091元,已到货但未安装部分的材料费价值1212465元。根据传风公司的单方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国建质鉴(结)字(1999)第013A号和第013B号鉴定报告,认定主楼(又称办公楼)地下室和1一4层、西配楼1一4层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关规定,应进行加固处理。

    上述事实,有第二城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3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传风公司的付款凭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两份鉴定报告、传风公司致第二城建公司的两份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第二城建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传风公司使用,虽未办理房屋租赁的行政登记手续,但根据有关规定,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3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系有效合同,均应自觉履行。虽然食堂及歌舞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在房屋建设的管理部门批准后建设的,第二城建公司对其具有所有权。第二城建公司出租该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对传风公司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如传风公司迟延交付租金满3个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传风公司迟延交付租金已超过3个月,第二城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第二城建公司首先应按约定将出租的房屋腾空,及时交付给传风公司使用。抟风公司称第二城建公司迟延交付办公楼、西配楼、浴室和教室等,因第二城建公司亦承认迟延交付情形,双方又未办理书面的房屋交付手续,第二城建公司对交付时间无法举证,本院应根据传风公司陈述的交付时间来确定。双方对停车场及车库的交付未办理书面手续,但没有影响传公司的实际使用,应视为已交付,对传风公司认为未交付停车场及车库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值班室虽未交付,因该院落由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在传风公司开始营业之前,由第二城建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此办公,维持院内秩序,对抟风公司未造成损害,传风公司称已影响其履行合同,因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城建公司已实施了搬迁等行为,传风公司在接管房屋后,应按约定支付各项费用,而不应拖欠至今,其行为已给第二城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城建公司要求传风公司支付搬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二城建公司迟延交抟房屋,减少了传风公司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时间,抟风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也应相应减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第二城建公司对此项诉讼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虽然第二城建公司违约在先,但不能免除传风公司接受房屋后迟延支付相关费用的违约责任,传风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第二城建公司与抟风公司均存在违约情形,本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其违约责任。第二城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传风公司用水、用电及供暖的计费标准未作具体约定,现第二城建公司仅以其自行制作的水费、电费、供暖费一览表,要求传风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及供暖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传风公司在收到多功能厅设备、食堂用具,电话办理过户手续后,应按补充合同约定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转让费,第二城建公司要求其支付该项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3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第二城建公司要求传风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传风公司在承租期间,对办公楼、西配楼等进行装修改造,使原有房屋增值,因第二城建公司亦存在违约责任,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第二城建公司应对传风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有关审计部门虽对装修改造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但该项工程未作竣工验收,施工图纸不够齐备,同时亦需要适当折旧,所以,第二城建公司应向传风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本院对传风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酌情判定,对尚未安装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由抟风公司自行处理。双方虽约定定金,在履行时,传风公司未支付定金,现抟风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传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三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

    二、被告北京传风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西里七号院内的七号办公楼(含地下室)、西配楼(含地下室)、歌舞厅、食堂、浴室外、教室腾空,交付给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三、被告北京传风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的搬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一千零八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被告传风公司每日向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一万九千六百元,至房屋全部腾空时止。

    四、被告北京传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电话、多功能厅设备、食堂用具的转让费七十九万二千零八十元。

    五、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北京传风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一百万元。

    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十二万三千元,由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六万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传风公司负担六万一千五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十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八万六千一百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传风公司负担七万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八万五千五百五十元,由北京市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负担五万五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传风公司负担三万零五百五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有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斌

    审 判 员 闫 平

篇11

代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车位位于xx社区______阁楼下______号车位,地面质量为水泥砂浆地面。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费时间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__,车型______,颜色__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做好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监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检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

9、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租用车位挪作它用或转借。

11、乙方应遵守园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服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13、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4、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5、出租车位,以销售为先,可通过甲方适当调整车位。

16、另附《地下停车场出入注意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个人车位出租合同范本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10%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XX市XX小区 地下停车位,车位号码是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