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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13 1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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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论文

篇1

Thisarticlediscusses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lawingeneralsenseandinspecialfields.Afterfindingoutsomemainresearchdifficultiesinthisrespect,thisarticlestrivestothinkabout,takingpolicelawasanexample,the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law.

【关键词】部门行政法;警察法学;建构;发展

specialadministrativelaw;policelaw;developement

一、引言

可以说,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行政法刚处于起步与形成阶段,就有不少行政法学教科书与部门行政法“第一次亲密接触”。比如,第一本教育部部颁高等院校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王珉灿主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就由绪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组成。由皮纯协教授主编的《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也专门设有“部门行政法综论”一编。司法部教材编辑部还曾于九十年代审定、组织编写过一个“中国部门行政法系列教材”,至1994年8月已有七册出版。这是建国40多年来首批成规模的行政法各论的著作。这种“跑马圈地”或许是受到我国台湾地区早期的行政法著作以及当时苏联行政法的影响(?——未经考证的猜测)。但是之后,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却逐渐式微,“以致现在一提到行政法学,大家自然想到的是行政法学总论部分的内容,部门行政法无论在教学还是在研究上都被严重地忽视了。”

上述“潮起潮落”的现象是很耐人寻味的。其中的原因,有学者分析,主要是“部门行政法不适当地将重点放在对具体行政制度的描述上,……部门行政管理规则受特定时期的行政任务、政策和具体情势的制约,不仅内容繁复而且多变,这就使得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成果很难确定下来,常常是成果发表不久就因具体规则的改变而过时,甚至成果尚未发表就已经过时了”。的确,从当时的部门行政法体例和内容看,这样的评论还算是比较中肯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看来,部门行政法不发达乃至中断的原因,更可能是因为在当时行政法总论部分的研究本身尚处于百废俱兴、荒芜待垦的状态,而我国行政法治又发展迅猛,有诸多的实践与立法“急场”亟待行政法理论研究“落子”。围绕着总则方面的立法活动(比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吸引了行政法学者相当大的注意力。另一方面,我们对部门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必然也会受到当时的历史局限,不够充分,特别是难以与部门行政管理学做有效的、有建设性的划分,在实际发展与演进过程中容易纠葛混淆、甚至“遁入部门行政管理学”。

只是到了近些年来,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兴趣才又被重新拾起。这种再次勃兴或许与我们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已经取得较为宏观、全面的成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行政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触及到部门行政法领域,惟有如此,行政法才有可能在更广阔的行政领域、在更深的层面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随着学术的积累和行政法总体板块逐一被学者较为深入地研究之后,学术拓荒者也必然会把研究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尚未开发的、充满学术诱惑的特定行政领域。可以预计,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肯定会成为今后行政法理论研究关注的热点和新的理论增长点。

尽管现在已经有不少的学者都认识到这一点,“破冰之旅”也已启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是隶属于特定行政领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学者(或者学者型领导)也变得异常活跃,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一本比较成熟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著述,以警察(行政)法学教科书为例,我们还没有出现一本为方方面面所公认和接受的成熟样本。面对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成熟的部门行政法著述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标准和条件?

另一方面,部门领域的行政实践却没有因为理论的滞后而驻足不前,相反,却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向前推进着,实践部门为解决具体问题而推出的各种改革举措,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姿态万千,部门行政法的立法活动也极其频繁,且成果丰硕。当然,缺少与理论相得益彰的实践,其中也必然会存在不少的问题。这种理论现状与实践预期的极度反差(落差),更加加剧了理论研究快速跟进的迫切性。

为了使本文的研究不会过于宽泛、抽象,让人感到不着边际,我将以警察(行政)法为研究的个案,尽管由此得出的研究结论或许会冒“过度概化”(overgeneralization)的危险,但是,我还是希望通过它建立起来一个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基本范式,用来作为观察和理解特定行政领域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模型和思考进路;并且我还相信,这对其他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也肯定会有启迪意义。首先,我将分析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通过以警察法学(policelaw)为实例分析,挑战当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形成的一种通说,也就是部门行政法是对普通行政法的细致化、具体化,是总论与分论的关系。然后,我会思考部门行政法为何不发达?到底在研究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极具鲜明个性的部门行政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品质?同样,为了解释清楚这些问题,我也会更多地借助对警察法学的分析进路与方法来尽力展现我的观点。

二、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部门行政法也称行政法各论、分论(则)或者特别行政法(particularadministrativelaw),这个概念似乎只存在于大陆法国家的行政法之中,这很可能跟德国的公法发展历程有着密切关系,(日本和我国的行政法都受到德国法的强烈影响)。普通法国家的行政法由于是以实用主义为基点,完全建立在法院的判例基础之上,用法院判例确定的规则(比如正当程序要求)来调整各个行政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所以在行政法的教科书中一般没有类似大陆法的部门行政法概念,但有集中研究某个特定行政领域法律问题的著作,比如环保法、警察法。

学者们对部门行政法的认识角度会有不同,所以在怎么划分部门行政法问题上也会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部门行政法本身的成立以及研究价值,反而说明了多层面、多视角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或许从这个意义上讲,给部门行政法下一个普适的定义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每个学者关注的行政领域以及对这些领域的划定很可能是不同的。可是,至少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而且,还要注意,部门行政法是以部门行政管理为依托的,而不是行政权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按照通说,行政法是研究各个行政领域(比如警察、工商管理、税务、海关等)的共性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应当能够适用于解决各个行政领域同类行政法问题。部门行政法是特定行政领域的法规范总和,是研究个性问题。这样的论断大体上不错,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显然不够细腻,不够精细,也不够准确。在我看来,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比如,以警察法学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为一个个案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单从历史分析的观点看,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决不是简单的细致化、专门化的单向作用问题,而是双向交流、彼此影响、相互激荡。而且,部门行政法(警察法学)在很多特殊领域、很多特定问题上都具有原创性,并且渐渐形成了自给自足的法规范体系。甚至,部门行政法还有可能由于在研究中需要多学科的融合与整合,进而发展成为一个边缘性的、崭新的学科。

(一)从单向到双向

从历史发展观看,行政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源自部门行政法,(尤其是警察法),是从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之中汲取了养分。由于国家职能最初主要限于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很自然地会对警察权的行使与控制予以特别的关注,警察法的发展也就比较早些,其中很多的原理、原则也就很可能先在警察法中萌发、生成,然后顺理成章地沿用到行政法当中。陈新民博士在研究德国公法的发展时也指出:“正如同任何法学学科发展的轨迹一样,行政法也是先由分散零落的个别行政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各论发展,尔后,才形成总论的体系,而竟其功。”由各论到总论,是行政法的一个粗略的历史发展进路,也是行政法研究方法的一个质变。正是由于理论结构的自我完结性进一步提高,以及研究范畴与方法的进一步明确,尽管与刑法、民法相比缺少了一部实在法意义上的法典,仍然催生了作为独立学科的行政法学。

但是,在随后的发展演进过程中,随着行政法自身理论的完善和自足,也对部分行政法施加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两者的关系逐渐变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一方面,发生在部门领域的行政实践,发展极其迅猛,很多推陈出新的改革举措都在这里起步与腾飞。部门行政法对实践的变化与需求感觉也最为敏锐,从行政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会为行政法学总论的存在方式进行检查、反思和重构提供难得的契机。另一方面,受部门利益驱动,以及微观视野的局限,部门行政法在发展之中或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偏差,需要行政法从宏观政策上的导引与制约。

必须解释的是,上述从单向到双向的发展脉络,是对学科历史发展的高度理论抽象与提炼,是从宏观角度对主流运动趋势的简约概括。我决不否认,在每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具体环节上,都可能会存在微观的双向交流式的互动、互进。但这并不影响上述认识的基本“真实性”与基本价值。

(二)微观层面的自成体系

但是,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决不是行政法原理和原则的简单翻版与再现,不仅仅是具体应用,更多的是创造性的工作。正如德国学者平特纳所指出的,“普通行政法如同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从行政法各个领域中抽象出的一般学说。特别行政法中某些领域与普通行政法联系甚微,而自成一体。”换句话说,就是在部门行政法的特殊领域、具体层面上,很可能会出现若干个颇具独立品格、自我完结的微观体系,与部门行政法之间又构成上下阶位、种属关系。

这在警察法研究中尤为显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技术防范法、信息安全法、消防法、出入境法、治安秩序法等等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结构,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完善的微观法规范子集合。已经紧紧地与它们各自的行政领域知识贴在一起,凝结为“血与肉”的关系。当然,它们关注的仍然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其他。

以安全技术防范法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在着手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本科教材规划之中,经过初步的论证,我们确定《安防政策与法律》教材的结构如下:

上述体例肯定不尽完善,但却相对成熟,大致能够反映公安机关技防工作改革的趋势与现状。当我们着手“丰满”、勾勒各个章节的内容的时候,就会霍然发觉,尽管有些问题的阐述必然会援用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更多的却是需要对技防执法的深切体认。安全技术防范法已经开始与行政法“轻轻地挥手”道别,迈向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

(三)学科的移动:多视角的融合与整合

我更想说的是,在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某种意想不到的、却又概然性很大的学科移动,我们还是以警察法为个案进行分析。

警察法,更多时候是等同于警察行政法(policeadministrativelaw),是后者的一种简称。比如,在德国,警察法就属特别行政法之范围,与地方法规(Kommunalrecht)同为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核心。再比如,日本学者田上穰治在《警察法》一书中也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视角与理论来研究警察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华君也认为,实质或广义的警察法,系指各种警察法规。警察法规乃行政法之一部分。不过,下这样的论断似乎还为时尚早。

其实,当我们深入到具体的警察法著述进行分析时,却会发现,在围绕警察权或者警察作用问题的具体展开过程中,都会出现研究向其他学科(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些微移动。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移动本身是很耐人寻味的。为了更好地、更直观地说明这个现象,我们将英国和日本的警察法著作的体例列示如下:

从上述两本书的体例上看,有几点是共同的:

第一,警察权或者警察作用无疑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尤其显著的是ButterworthPoliceLaw,可以说是对警察领域的主要警察职权的“总盘点”。这也是与行政法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思路一脉相承、互相契合的。

第二,特定领域的警察法问题,尤其是那些很重要的、经常适用的或者极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都是书中不容忽视的、必须泼以笔墨的地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警察法中的“各种警察取缔法规”。或许这是比较能够体现警察法特性的地方?

第三,对警察组织法都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发生了一定的、必要的移动与延展,出现了一种与其他学科的适当、有机的融合倾向。英国不存在行政法的总论与各论之说,在警察法的研究上很自然的是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围绕警察权进行总括的研究,而且,警察权多是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在效果上也就必然呈现我们所说的多学科的整合。既便在有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分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警察法的著述中也会出现上述移动,比如,在李震山教授的《警察法论》中专门论述了“警察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任务”,这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大陆地区刑事侦查学研究的范畴。

所以,由警察行政法向警察法的整合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实施的路径绝对不是说将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简单相加,我们的研究应该是针对警察法的实际问题(无论宏观或者微观),采取多维研究视角的自然整合。沿着这样的进路,很可能会发生,用警察法取代警察行政法,而成为一个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

尽管归纳式的推理很可能会犯过于泛化的臆断的错误,但是,我仍然觉得,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很可能会突破行政法研究的范畴,变成为对特殊行政法领域法律现象的多个法学学科视角的整合性、立体性研究。因此,部门行政法更进一步的发展,甚至很可能会出现一种多角度、多学科的融合,进而产生出一个独立的边缘性的学科。为什么呢?

首先,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更加贴近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要想对特定行政领域的一个法律现象或问题进行透彻、全面的研究,就必然会牵涉到多学科问题,比如,交通肇始问题,其中事故认定以及对机动车管理等涉及行政法问题,如果构成交通肇始罪,则变为刑法问题,而有关赔偿问题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所以,立体地、多学科、多视角地去研究、分析更加有助于问题的全方位解决。如果仍然从单一学科的角度去研究,可能会显得过分单薄、又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的实践发展或许内在地就需求多学科、多视角的整合性研究,当然,是与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着内在关联的学科之间的合作。

其次,因为特定行政领域的法现象已经非常微观、具体,进行整合性的研究,这在单一领域内、在具体问题上做起来也相对比较容易一些。

三、当前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容易出现的两个偏向

从现有警察法的著述文献分析,我们发现,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研究倾向与趣味:

一是对行政法的简单翻版。无论在研究体例与结构上,还是研究内容上基本上与行政法学雷同,只是将“行政机关”更改为“公安机关”,或者在很多普通制度之前增加“公安”两字,比如“公安行政诉讼”、“公安行政复议”。在局部领域增加了一些警察法特有的一些制度。但是,这样的研究实际上使部门行政法的价值大打折扣,使后者似乎可有可无。

二是与治安管理学趋于雷同,而多少有些混淆不清的感觉。德国学者Scholler和schloer曾写下一段很耐人寻味的文字:“警察法与警察学属特别行政法学,其在学术研究上,与地方法(Konmmunalrecht)同为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核心。”阅后很可能让人起疑的是:“警察学”能算是特别行政法学的研究范畴吗?在我看来,这恐怕不是笔误,也不是“信手拈来”的随手之笔,的的确确是因为部门行政法与部门管理学之间的关系实在太密切了。但是,我们仍然要努力区分两个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范畴与角度,进而在研究结构与内容上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在学科发展的初期,两者可能很难有比较清晰的划分,这种状况实际上也反映了两个学科同样的不成熟。

出现上述问题(尤其是在学科发展的起步阶段)其实不奇怪。部门行政法本来就是游离在部门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的东西,其中把握、拿捏的分寸,以及研究范畴和角度的选定实际上也反映了这门学科发展的成熟度。

四、部门行政法缘何难以研究?

可以说,迄今为止,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都是不够深入、不够成功的。如前所述,迄今我们还没有见到一本相对成熟、实而不空且较为别致的有关具体行政领域的部门行政法学著作。那么,何以造成这样的状况?

第一,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必须要有部门行政管理的背景知识,必须对部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实对策以及发展改革趋势,还有西方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有一个比较透彻的了解和把握。比如,要是不了解警务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就无法很好地理解和把握警察权、警察任务和目的;不了解安全技术防范的基本管理模式、技术进路、技术标准以及法制建设等,就不可能对安全技术防范法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因此,部门行政法研究之难,首先在于必须实现一种质的转变,由纯粹法学研究范畴向管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有机交融之中突出法律问题的处理路径的转变。而这对于只注重、或者过分关注行政法一般原理和问题、缺少特定行政领域管理知识的学者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在具体研究之中,可能会遇到部门行政法与部门行政管理学之间如何划定各自的研究范畴与角度的问题。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如何行政管理无疑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从现有的研究状况看,也的确存在着混淆不清、盘根错节的情况。这也是部门行政法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普遍存在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我们在探讨安全防范法教材建设的过程中,有的学者不无担忧,“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也都涉及到这些内容,以后这门课还怎么讲?”但是,在这方面,很有力的学科示范是行政法与行政管理学,两者无论在学科结构还是研究内容和方法上都非常不同,显现了不同学科研究与关注的范畴与问题的不同,以及学科之间的魅力。我们大体上可以这么说,行政管理学关注的是行政效率、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学关注的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问题。

第三,对结构体例的摸索,是颇具开创性的挑战的。很有意思的是,在普通法国家的文献之中,专门以警察法(policelaw)为书名的研究著作是很少的,我只检索到一本,即ButterworthPoliceLaw。德国和日本的文献中,有一些这方面的著作,但是,因为语言的问题,借鉴的程度非常有限。因此,直接借助国外研究资源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况且我们更加关注的是中国(大陆地区)警察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开拓性,必然意味着艰巨性。

第四,行政法的不稳定性根源于其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增繁多涉、变化万千,随着由共性问题向个性问题、抽象问题到具体问题的延展,这种现象也必然会越发明显。尤其是我们还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都在不断发展与变动之中,在很多行政领域、行政关系和行政方法上还没有基本定型,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部门行政法研究肯定具有很大的难度。

第五,由于目前行政资讯还不够公开、透明,研究者一般不太容易获得这些行政领域的有关案例、数据以及实践问题,甚至是关于改革措施和实施经验等材料,这也会制约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参与程度。尽管这种现象在整个行政法的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但是,在总则问题的研究上,研究者可以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采取多种途径去收集实证材料。而在特定行政领域的研究中,这种选择自由相对就极其狭窄。“巧妇尚且难为无米之炊”,缺乏材料的研究更是难以为继!

第六,如前所述,在部门行政法之下还可能形成若干个自我完结的小群体,与部门行政法之间又构成了类似于总论和分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么,怎么在体例结构、研究范畴和具体内容上处理这些关系呢?这就像“法律上的箭猪”(legalporcupine,借用deSmith的话),十分棘手。

五、努力体现特性的研究进路

部门行政法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结构体例与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强烈的特色,是否足以“自立门户”。当然,这可能只是形式判断标准,实质标准无疑应当是能够贴切地、能动地反映部门行政领域的发展,能够“与时俱进”。

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其特性的探索、挖掘与拓展的学术努力,是努力勾画、表现与张扬其个性的过程。唯有如此,部门行政法才能够尽力与普通行政法拉开距离,在若即若离之中实现自我的价值。

那么,警察法呢?经过多年的学术努力与冥思苦想,在我的脑海里逐渐形成了一个对警察法体例结构的初步设想:

上述体例尽管还很不完善、不很成熟,但似乎已经与普通行政法有了很大的距离,似乎也有了那么一点警察法所应有的韵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是“警察法化”了。这样的研究仍然是侧重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不同于英国警察法ButterworthPoliceLaw以警察权限以及日常处理的法律事务为主线的体例结构。但是,在特定领域的警察法问题、警察权等问题的研究上,肯定会出现一定的移动与延展。

我寄希望于特定领域的警察法问题的研究上,能够实现向多学科融合的真正意义上的警察法学过渡与飞跃。这是充满青春力量、生机勃勃的一跃,但同时也是充满艰辛、步履蹒跚的行进。我们怎么去处理内容纷繁、姿态万千的具体领域规范呢?应该用什么样的条理与线索来梳理这些庞杂的内容和问题呢?在研究中怎么去有机地融合而不使人们感到拼凑或生硬?一谈到具体的微观问题,就会让我们再一次感到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就好像“还是开春后河面上的薄水”(刘震云语)。

六、简短的结语

可以预计,在未来的若干年中,部门行政法势必会成为强烈吸引行政法学者的新的理论增长点。然而,其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内在亲和性,以及后者的高度技术性与专业性,还有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的资讯不够透明,又很可能会使得行政法学者多少有些“望而却步”。

我的上述研究不是想为那些与某些部委有着天然联系、因而似乎有着得天独厚的研究条件的学者谋求“独占”或者“自治领地”,而是意在提醒我们更加关注部门行政法研究中的特殊环境、因素与个性,是为了更好地打破“垄断”、跨越“沟壑”而吹响的进军号角。我们可以满怀希望地说,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肯定会“迎来又一个春天”。

【注释】

[①]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②]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③]一个例子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事故认定的立法变革是否妥当,能否就此摆脱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很值得怀疑的。其中的问题及其批判,参见余凌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评论与落实》,载《道路交通管理》2004年第6期。

[④]可以说,德国的公法(publiclaw)发展滥殇于警察法(policelaw)的研究。从十七世纪开始,德国出版了许多关于警察法的书籍,警察法的研究就代表了当时的公法学研究,警察法与公法成为同义词。只是在后来的警察权的进一步分解、行政学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的逐步形成过程中,才出现了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之间的学科划分,以及行政法学中的总论与分论之说。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以下。

[⑤]比如,在一些很权威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像AdministrativeLaw(byH.W.R.Wade&C.F.Forsyth,ClarendonPress,1994)、AdministrativeLaw(byP.P.Craig,Sweet&Maxwell,2003)、AnIntroductiontoAdministrativeLaw(byPeterCane,Oxford.ClarendonPress,1996)、AdministrativeLaw:LegalChallengestoOfficialAction(byCarlEmery,London.Sweet&Maxwell,1999),都没有出现类似的概念。韦德和福赛在《行政法》第二部分“行政机关与职能”(authoritiesandfunctions)中设一章谈了警察问题,但也是从组织机构意义上的介绍。Cf.H.W.R.Wade&C.F.Forsyth,op.Cit.,pp.148-160;斯特劳斯在《美国行政法导论》中是在行政法的范围上介绍了部门法律问题,包括经济规制(economicregulation)、健康与安全规制(healthandsafetyregulation)、土地(lands)、移民、驱逐(immigration,deportation)、税收(taxesandexcises)等。Cf.PeterL.Strauss,AnIntroductiontoAdministrativeJusticeintheUnitedStates,CarolinaAcademicPress,1989,pp.103-133.

[⑥]目前专门从宏观层面对部门行政法进行总体研究的著述主要有两部:一个是张正钊、李元起主编的《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另一个是杨解君、孟红主编的《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两本书对部门行政法如何划分在认识上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⑦]参见,孟鸿志对以行政法典为划分标准的批判。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在我看来,按照行政权的运行流程或者行政法教科书各个组成部分梳理出来的诸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等,不能算是部门行政法。行政法专题的研究不等于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教学课程的设置也不能成为部门行政法的划分依据。

[⑧]辛格(MahendraP.Singh)指出:“特别行政法已多少法典化了,而且是由那些与每个个别的行为相联的法律来调整。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这些法律没有特别的、相反的规定,那么普通行政法也同样能够适用于这些行为。”Cf.MahendraP.Singh,GermanAdministrativeLaw:inCommonLawPerspective,Springer-VerlagBerlinHeidelberg,1985,p.2.

[⑨]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⑩]宋华琳、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载《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11]【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我国台湾学者陈敏也认为:“通常各种特别行政法之领域,皆有为数颇多之成文法典作周密之规范。在法学讨论上,亦成为独立之学科。”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8页。但是,在我看来,后一种表述似乎过于粗糙,到底是指微观层面的,还是指一个部门行政法?似乎不很清晰。

[12]关于其中各章节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余凌云、靳秀凤、李明甫、李彤主编:《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2页。

[13]【德】HeinrichScholler:《西德警察与秩序法原理》,李震山译,登文书局1986年版,第125页以下

[14]邱华君:《警察法》,千华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页。

[15]这也是现在很多警察法著述容易犯的通病,也自然成为学者否定警察法为一门学科的诟病之所在。

篇2

笔者曾就读于大江南北三个高校,也已在西部两个高校工作过十年。据我所知,有三类学校的老师不要求发论文:一是如清华大学等,老师待遇很不错,研究环境很宽松,清华法学院虽然鼓励,但并不强制教师发表科研成果。二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类干部培训性质学校。三是教学型的地方高校。一些地方高校中80%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20%的学者完成的。有些高校科研要求较低,主要是因为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比较大,也有部分老师因为学校待遇偏低不得不在外面兼职,精力并未完全投入本职工作。

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篇3

一、中部城市发展的现状

中部城市是全国重要的交通要地、客货运输的集散地和中转中心,区位优势十分明显,有着承东启西、接南进北、吸引四面、辐射八方的作用,是东西部经济合作的桥梁与枢纽,在全国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部城市的平均生产总值是151亿元,城市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产业集群;城市人口一般都较为稠密;城市传统文化的积淀一般都比较深厚。

然而面对东部繁荣、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中部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趋缓势头。中部城市数目虽逐步增加,但发展速度不快,且整体规模偏小,城市化水平较低,直接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2002年中部拥有城市147个,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各1个,大城市34个、中等城市74个、中小城市33个、小城市4个,主要沿京广线和长江流域分布,构成“十”字型城市群架构。2003年,中部六省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的城市化率分别为42.9%、27.2%、33.5%、34.0%、38.8%、32.0%,平均为33.7%,比全国平均水平(40.5%)低了近7个百分点。

与东部相比,中部城市实力较弱,辐射和带动能力差,尤其缺乏高辐射和高集聚能级的核心龙头城市。目前全国有30多个城市的GDP超过千亿元,中部只有武汉和郑州两个城市GDP超过千亿元。

中部城市在区域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但与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明显。城市联合体已初具雏形,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圈还有很大差距。

中部城市在对外开放方面,从吸引外资到旅游等,均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

二、促进中部城市发展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

1.城市发展差距拉大是区域矛盾的关键所在

当前的中部城市发展滞后,关键在于缺乏带动经济增长的要素聚焦点。中部与东部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根本地在于城市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2.发展城市经济是协调诸多矛盾的结合点

过去很多年中,中部城市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其“区位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怎样发挥优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新的战略思路应当贯彻“重在点、兼顾线,带动面”的原则。其中的“点”就是指城市经济。城市经济是中部崛起过程中解决区域战略与国民经济整体战略之间、环境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及发展之间、短期调控任务与长远战略发展任务之间、工业化发展缓慢与加快人民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之间、结构调整与总量扩张之间、基础设施不足与战略性调整之间、“二元”分割的城乡经济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诸多矛盾的最优结合点。

3.发展城市经济还是积累工业化条件的必由之路

中部崛起应当首先造就自己的经济增长带头地区。在今后十五年或略长一些的时期中,不仅老的省会城市应当大力发展,而且要努力争取在每个省区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经济中心城市。让这些城市成为当地的“先发”地区。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中小城镇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进乡镇合并,在此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综合性多产业构成和协调发展的城市建设之路。

另外,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把重点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高级化上。改善中部城市的投资环境,当务之急是改善城市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中部崛起战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在各地区造就若干具有现代经济意义的城市。

三、促进中部城市发展的策略

1.积极促进老工业城市转型

中部地区有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老工业城市,其中有不少目前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业结构层次低,企业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机制体制落后,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企业办社会负担重,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主要矿区采掘历史长,资源濒临枯竭,缺乏后续替代产业,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城市或矿区基础设施落后。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全面推进中部老工业城市的振兴,首先要鼓励中部资源型城市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积极培育接续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加工增值程度,并带动能源、原材料工业升级,扶持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其次要加强中部老工业城市的科技创新功能,避免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扶持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最后,支持城市或矿区的基础建设,并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和体制,重点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引进外资等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

2.加快中部城市经济网络建设,构建一批现代城市群

要加强中部地区城市经济网络建设。城市经济网络是城市之间从事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空间分布与要素组合的框架结构。依托城市经济网络,可以充分利用城市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联系把区域内的资源、要素、企业、经济部门及地区组织变成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功能各异、分工合作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中部与东西部相比,中等城市相对较多,基本处于一种匀质状态,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江河湖泊众多,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密布,长江、淮河、黄河等几条大江大河均流经中部地区,陇海线、京九线等横贯东西南北的主要铁路干线均在中部地区交汇,具有点多、线长、辐射面广等比较优势。而且中部的基础产业实力较雄厚,特别是中部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等省,在制造业、建材业和能源工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一般都分布在沿江或沿线周围,非常便于众多的中小城市依托一些基础工业作为支撑,发挥水路、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密布的比较优势,沿江、沿线、环湖发展和壮大产业带并形成城市经济网络。同时,中部一些城市与东部许多城市平时就经济交往密切,接受辐射面较广。因此,中部城市的发展,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比较优势,按照以点串线、以线结网、以网撑面的运行轨迹,形成体现中部地区特色的城市经济网络,寻求区域内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加快中部地区城市产业一体化的发展

篇4

《论语.述而篇》说:“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其中“述”是阐述、叙述的意思,“作”是进行新的创作之意,“述而不作”是指只阐述、叙述前人的理论、学说,而自己并不进行新的创作、提出新的见解的意思。新的创作不仅只是局限于文字上的,也指制度等方面的。《汉书.儒林传》中说:“周道既衰,坏于幽厉,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陵夷二百余年而孔子兴,……究观古今之篇籍,……于是叙《书》则断《尧典》,称《乐》则法《韶舞》,论《诗》则首《周南》。……皆因近圣之事,以立先王之教,故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在这里,班固把“述而不作”理解为只是叙述而不进行自己的创作。这种理解,从班固开始,延续至今。虽然,也有其他诸多的理解与解释,但这一解释一直占据主流。例如,皇侃在《论语集解义疏》中说:“述者,传于旧章也;作者,新制作礼乐也”;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述,传旧而已。作,则创始也。故作非圣人不能,而述则贤者可及。……孔子删《诗》、《书》,定礼乐,赞《周易》,修《春秋》,皆传先王之旧,而未尝有所作也”;至现代杨伯峻《论语译注》将“述而不作”译作“阐述而不创作”。

“一句‘述而不作’,成为孔子一生治学特点的权威概括,也演化为某种扎实、不尚空言却也带有保守、无创新意向的学术风格”[1],后来却影响了中国文化几千年。根据孔子的记述,殷朝时代就已经有了一位“好述古事”的老彭,孔子为什么要“述而不作”呢?我们根据历史记载和《论语》中的相关言语,还是能有一个相当清晰的答案的。

先秦时期乃至后世,人们一向都不太重视立言,人们所关注的更多的是道德和事功,《左转·襄公二十四年》记载穆叔与范宣子的一段对话,穆叔对范宣子说:“豹闻之:‘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在“三不朽”中,“立言”只是没有办法的最后选择,人们首先选择的是要向古圣贤学习,以道德垂范后世。孔子也说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为什么要畏圣人之言呢?就是因为圣人们的道德之高和事功之大,让后代的人觉得他们的言语也是值得敬畏的。

孔子在不得志的时候广招门徒,史书记载孔门弟子有三千多人,身通六艺者就有七十二人之多,那么孔子以什么来教弟子呢?孔子自己编撰教材来传授弟子,他所编写的《诗》、《书》、《礼》、《乐》和《春秋》,都不是自己的独创,而是古已有之的,他只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而已。例如,《春秋》是他根据鲁国的史书编写的,《诗》本来有三千多首,经他删定后存了三百零五篇。“古诗者三千余篇,至及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三百五篇皆孔子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孔子作为一个博学多识的人,为什么自己不独创呢?因为在他看来,先王之道已经很完备了,只要把先王的言论传达出来就行了,只是当时世道混乱,“礼坏乐崩”,本来已有的先王之道被人们忘记了,因此他才会去重新整理先王的典籍来教授弟子,好传述先王之道。孔子和子贡曾经有过一段对话,“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孔子不想多说,只是为了教授弟子才去说那么多话。在孔子生前,他并没有自己的专著,《论语》只是在他死后,他的弟子为其编撰的。

孔子不注重言还与他的教学思想有关。孔子教授弟子,希望弟子学成后对社会有所贡献,他更多地是从修身即道德方面来教弟子。“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在他看来,只要道德修好了,学不学文都无关紧要,只是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才去学文。从他对学《诗》的态度就可以看出这一思想。“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近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学《诗》的目的是要为政治服务的,“兴、观、群、怨”也好,事君事父也好,都要比“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更重要。孔子还说过:“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更可以看出他“学以致用”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学那么多的诗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应用,学的再多,又有什么用呢!

孔子之后,相传子夏传经,曾子作《大学》,子思作《中庸》,都是来传述先王和孔子的思想。孟子也是在和孔子一样郁郁不得志的情况下,“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道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荀子在几次的政治沉浮之后,晚年也是在兰陵著书立说,他对为什么要学先王之言作了概述:“故书者政事之纪也;诗者中声之所止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诗、书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间者毕矣。……礼、乐法而不说,诗书故而不切,春秋约而不速。方其人之习君子之说,则尊以遍矣,周于世矣!”先王之言已经无所不包,只要学得先王之言,就可以通行于天下。可以说荀子的思想与孔子的“述而不作”是一脉相承的。

但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后世的情况与前代已经很不相同了,古先圣贤的言论似乎已经不能包罗一切了,怎么办呢?于是后世的人们不断地推出一部又一部的经典,从“十三经”的确立便可以看出古人的思路。孔子时代,并没有自封为圣人,《论语》成书后也没有很快成为经典,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候,才将《论语》连同《孝经》一起列为经典,才有“七经”说,唐代又发展为“九经”,宋代有“十二经”,将《孟子》列入经典后,便有了“十三经”之说。有了这些经典之后,历代的儒生们便有了“述而不作”的条件和依据。他们只要去注释经典即可,明明有自己的想法,一般也不敢任意去表达,只是在注释的时候才阐发出自己的思想。注释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先是前代人的注,可时间久了,前代人对经典的“注”后代人看不懂了,于是后代人便去再注释前代人的“注”,这便是“疏”,经历代人的努力,便有了“十三经注疏”。可以说,在几千年的时间中,“我注六经”一直成为中国人著书的一个传统,这也是由孔子的“述而不作”演变而来的。中国古代,经学的繁盛也与孔子的“述而不作”有关,既然儒家的祖师爷孔子都这么做了,后世的人还有谁敢不去照办呢?只有那些离经叛道的人才转向文学的创作,转向诗词歌赋和小说的写作,那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篇5

1.强化竞争意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形成经济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态势。这种竞争不分所有制、民族和地域,是一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西部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地区,竞争主体已不仅是国内组织或个人,而且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已进入西部市场展开角逐。所以,西部在开发之初就要有抢先竞争、争取市场主动权的意识,通过竞争振奋精神,以积极的心态融入大开发的主战场。

2.倡导协同意识。西部开发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单靠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力量是力不从心的。所以,西部开发既要有自力更生的精神,也要借助外力,将开发的视野放在国内外客商的广泛参与上,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坚持开放与合作的方针,以开放的市场和灵活的政策,大胆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与其他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协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实现“双赢”的目的。

3.注重特色意识。目前,西部地区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资金条件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差异明显,如果不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长处和短处,急于求成,采取均衡式发展战略,势必会增加机会成本,影响开发的进度。西部地区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农林牧资源、劳动力资源,以及建国以来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所积累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基础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存量。西部地区必须一方面采取若干投资倾斜和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资源开采加工、重化工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能源原材料工业、重型机械制造业、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科技产业;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展农、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纺、食品、建筑材料工业等。同时为解决西部地区“瓶颈”制约,还要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部门。[1]只有这样,西部地区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赢得发展的速度。

4.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源。市场经济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西部地区应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通过制度创新,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提供人们竞争、合作的框架和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风险,从而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通过市场创新,培育和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拓展新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市场的外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企业、居民和农户之间架起一道商品交换的桥梁。三是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出适合区内资源条件和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优势名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西部地区的知名度。

二、投资动力:西部开发的基础

区域经济增长的最初动力是资本投入的增长。资本稀缺是阻碍落后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西部地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匮乏、投入不足。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例,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东部地区14292.67亿元,中部地区5091.33亿元,西部地区2881.53亿元,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62.21%、22.16%、9.93%。说明西部地区投资能力明显偏低。显然,西部大开发必须克服资本投入“瓶颈”。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尤其是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更会不断减少。因而,西部开发单纯寄希望于国家进行巨量投资已不现实,即使国家从扶持的角度给西部多安排一些投资项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投资的短缺。对此,西部地区应采取多元化投资战略,内引外联,增加开发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西倾的投资政策。如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帮助西部地区更新企业技术设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设立专门的开发基金,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东部地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向西部流动,引导东部地区的一些传统企业向西部转移等,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

2.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其储蓄存款余额2001年末达到7.8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投资增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个体投资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6.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有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民间投资出现了回升势头。民间投资的增长,对于逐步摆脱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形成投资增长的良性循环,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西部地区应拓宽投资渠道,把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转化为区域开发建设资金。如通过允许组建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金进入西部亟待发展的产业;允许民间力量自主创办教育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促进西部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2]在放宽民间资金进入西部经济发展领域的同时,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3.不失时机地大量引进外资。随着我国加入WTO,来华投资的外商将会日益增加。过去,外商投资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如今我国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开发西部。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无疑会将外商的投资逐渐引向西部,加之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前景会被外商所看好。因此,西部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抢抓机遇,大力引进外资,切实改变投资环境,使外商在西部享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政策优惠;对于是否允许外商进入某些重要产业领域,政府应对东西部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加快西部开发的速度和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除了直接吸引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外,有条件的企业要大胆走向国际资本市场,通过直接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手段筹集国外资金,为开发奠定资金基础。

4.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西部地区是我国能源、原材料生产的重要基地,但由于价格偏低,致使大量价值流失,直接影响到本地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导致资金积累速度比较缓慢。因此,西部地区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减少能源、原材料的价值流失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资金积累能力,扩大资金投入,缓解西部开发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三、科技动力:西部开发的关键

科技进步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和推进是不可想象的。因而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一般都是通过科技创新,解决生产力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竞争力不强,关键是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能力比较低。所以,西部开发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机制。

1.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科技进步在人才,人才培育靠教育。西部开发必须振兴教育事业。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为西部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使西部地区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之上。

2.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根据我国国力和西部实际,推动西部科技进步,既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投资,也要激活其他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带动银行贷款,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项重大措施。但从长远看,必须形成技术进步的市场化投资机制。对企业来讲,应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筹集技术进步的资金。[3]这将会使科技投入多元化,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为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提供资金保障。

3.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5个工业行业的调查,关键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有的行业甚至落后20-30年。西部地区的企业在此方面更为落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迟缓,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高,亏损和破产的企业愈来愈多。因此,西部地区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及时对传统的、落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4.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从工业结构看,西部地区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比重高,高附加值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带有明显的资源型结构。按工业总产值计算,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占36.5%,比全国平均值高7.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10.8个百分点。但客观地分析,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仍具有不少有利条件:现有44个大中型城市,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西安是我国仅次于北京和上海的第三大科技教育中心,拥有高等院校47所,各类科研及技术创新机构4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40万人。重庆、成都、兰州等大城市的科技实力也较为雄厚。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城市的科技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积极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腾飞。

5.优化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西部进行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如利用税收优惠支持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投入;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和创新的“门槛”等。

四、改革动力:西部开发的路径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的各项实践证明,在全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竞争力也就越强,同时与其他区域进行经济交往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也就越少。因此,加快区域经济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本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当前,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的改革,还必须对地方政府本身的经济职能、行政职能乃至机构设置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1.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西部地区国有企业较多,但真正具有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却较少。为此,西部地区应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生机与活力,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股份制改革,使产权重组更加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企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改变西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过分依赖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心态,形成勇于开拓进取的经济活动主体;根据WTO规则,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境地;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生产自己独特的产品,开发独特的技术,逐步建立一批技术和市场领先的现代企业,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西部地区经济运行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很高。这种所有制格局,既占用和浪费了大量国有资本,又限制了各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西部大开发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必须对已经调整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加大调整的力度。一是国家最新出台的调整政策,如债转股、兼并破产、多元化公司制改组、股票上市、技改财政贴息、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等,应切实向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应把国有独资企业减少到最低限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到西部投资建厂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要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格局。

3.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方式不适应。西部开发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上未能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过多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对经济活动的非正常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形成了行政管理。为此,西部地区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朝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和行为规范的方向改革。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把生产经营的自真正交给企业。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结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抓紧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三要统一税费政策,对国内外各类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四要彻底清理计划经济特征鲜明的行政审批制度,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办事效率的提高,将会使西部开发迅速启动,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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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也好,支持也好,不同的利益期待或许注定会有不同的态度。但从法律视角进行审视还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是执法,前提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行为,法律规定了三种后果,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责令改正是一种强制纠正,是让不合法的经营状态转变或恢复到合法的经营状态,这与“首次不罚”的目的一致。因此可以说,“首次不罚”制度中所采用的执法方式,法律上的依据只能是“责令改正”。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这里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是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系列执法措施,除了罚款是“可以”,即这项处罚措施具有选择性外,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都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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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对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中存在的差错进行分析:经济利益的内部审计;离任内部审计;事后内部审计。然而经济利益内部审计与离任内部审计在审计当中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工作,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中,一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的处理,会导致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然而由于年底或是比较特殊的日子,因时间比较短暂任务量多,审计人员会因为太注重速度而忽略了质量,使审计出现了差错,从而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合格

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都各不相同,一些人员缺乏相应的洞察力以及判断力,对现代化的经济管理知识也比较缺乏,这与内部审计人员高素质的标准相违背。同时,内部审计人才相对缺乏,对变化的审计环境不能很好的适应,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矛盾不断的显现。

二、针对发电企业内部审计中的不足给予的措施

(一)增加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

不断对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增加专业知识进而操作技术的培训,从而完善电力企业的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从而在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中能够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

(二)加强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审计水平

要全面实施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在保证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同时,还要加强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制度,从而才能提高整体企业的经济水平,也能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脚步。

(三)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

电力企业要想完善与发展就必须要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以此对电力企业相关的计划目标、方案等实施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测,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划分,促使电力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因此,必须要强化对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其时效性也要不断的提高,确保整个内部审计过程的有效性。

(四)内部审计工作方法不断更新

(1)微观内部审计与宏观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也就是从宏观与管理的根本目的着手进行内部审计项目的制定,同时,在内部审计多个项目后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将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效的查出,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基础。(2)对于企业中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但要有侧重点,事前审计工作中对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行重点内部审计;事中内部审计中的项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审计;事后内部审计对项目的整体考核以及评价进行有效审计。

(五)不断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技术

现如今发电企业内部审计都是以企业领导者为方向的,同时要体现出利益的信息需要。提高我国的发电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好日常工作的顺序,从而使内部审计工作达到最佳的利益。发电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审计核算的精准性要求也是非常高的,要慎重选择财务的计算网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一些差错。

(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增强对发电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给予及时的处理,切实际的做到根据法律标准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法律标准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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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城市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网上活动的增加必然导致此类ICP的急剧增加,之后便是银行和物流业者的介入。如此,网上城市的形成条件便初步具备了。这里所讲的网上城市仅指在同一个城市里建立一个综合各门各类的商务平台,来进行各种日常活动,如购物,订机票,网上远程教育,炒股,娱乐,等等。

3.地球村-无国界的地球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它是网上城市在规模和数量上的大量增加。如此,各种商务活动,思想交流,学术活动,远程教育,国际访问均可在互连网上完成。

网上城市的建立与发展

要建立一个能进行正常运作的网上城市,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助和参与。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更需要全民族,全人类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从国内的电子商务的现状出发,如何才能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网上城市呢?在下的拙见是缺什么补什么,对症下药。

金融服务体系

国内为电子商务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信用业务的不完善,网上购物等活动都无法自由的展开。仅举中国银行为例,如要网上购物,你首先要持有长城卡,然后在电脑上安装电子钱包软件,再申请电子安全证书,接着你登陆到中行特约的网上商店进行选购,填写个人信息和送货地址,使用电子借记卡进行支付,最后等待送货上门。你说烦不烦?如果是我,早被吓走了,更别提买东西了。

购买力

网上城市的起步阶段一定要找好服务对象,因为即使你有最好的商务平台,也需要有人来“捧场”呀。这一群人必须能上网,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网上购物感兴趣,还有充足的上网时间。因此,要先找到他们,了解他们,并对他们提供优惠的高质量的服务。

支付方式

其中最关键的是电子货币的支付问题。国外的习惯做法是采用信用卡的支付方式,然而,这种方法在中国还不能圆满实现,有的只是名义上的“信用卡”-借记卡,同时还要辅以电子钱包和安全证书的使用。这不仅影响了网上交易的速度,也增加了难度。但相信随着互连网在中国的发展,这些问题都会解决。

物流体系

有了客户群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保障,便可以开展组建工作了。所附为是网上购物的基本物流图。物流业者不仅起着运输的作用,还起着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的作用。以快餐业较发达的常州为例,网上商店若联合快餐业的销售网络及其优质的售后服务,一定能够打动消费者的心。而网上商店若以次充好,或漫天要价,将受到严重警告,甚至失去网上销售的权利。这就需要有一个网上电子商务的仲裁部门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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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难设想,一堂让学生听而生厌、恹恹欲睡、照本宣科、索然寡味的语文课能产生多大教学效果。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只有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以巨大的情绪力量感染学生,激发创造的潜能;教师如只顾和尚念经似的传授,不根据课堂信息反馈灵活调整自己的教法,那就是盲目的教学,是教育智慧处于最原始状态的表现。教师要以渊博的学识、民主的理念、丰富的情感、形象的语言、思辨的哲理、灵动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有了,就有了学习进步的可能性。苏霍姆林斯基说:“所谓课上得有趣,这就是说:学生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学生在学习中意识和感觉到自己的智慧力量,体验到创造的欢乐,为人类的智慧和意志的伟大而感到骄傲。”课堂上,一些学生思维涣散,目光呆滞,无所事事,制造混乱,主要根源就是教师的课缺乏吸引力、感染力。苏霍姆林斯基讲:“用惊奇、赞叹可以治疗大脑两半球神经细胞的萎缩、惰性和虚弱,正像用体育锻炼可以治疗肌肉的萎缩一样。”有时候,一则笑话、一句广告词、一联诗句、一段歌曲、几句声情并茂、形象可感的话语、数帧促成思维飞跃的多媒体演示,都能产生惊奇、赞叹的效果。当然这些都是正在进行的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牵强作秀,摆花架子。教师要在大脑迅速处理视听反馈信息,把学生“从那童年的美妙的独木舟上引渡到全班学生乘坐的认识的快艇上来。”有的学生胆小,老师多年的“棍棒使他积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这时教师要激励学生大胆的说,不要怕讲错了,要敢于破胆儿,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自身的语文素养。苏霍姆林斯基讲:”教育和教学和技巧和艺术就在于,要使每一个儿童的力量和可能性发挥出来,使他享受到脑力劳动的成功的乐趣。“学生怕写作文,老师可引导他们去感受现实生活,看人家怎么写的,只要他一次作文写出来了,他就会有写不完的事,抒不尽的情,讲不完的理,他也最终会因对语文学习有兴趣而走向成功。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抓住语文学科人文性的特点,通过”文以载道“的形式,促成学生情感、态度、价值感的质变,从而改变整个学习的面貌。

第二步:学习知识

学习知识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理论知识。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都是按文体划分单元来编排的,每一单元都由教学要点、课文和单元知识与训练组成。单元知识与课文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单元知识有统驭课文、帮助学生正确阅读理解课文的作用。所以在教学课文之前,应指导学生学习单元知识短文,归纳知识要点,再运用单元理论知识去分析理解单元课文。如,教学高中语文古典小说时,因学生对古代小说的特点还较生疏,除了帮学生温习小说的三要素外,还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知识短文《中国古代小说的特点》,进而归纳出有关我国古代小说的知识要点:1、小说起源于劳动,古代神话传说可以说就是小说的渊源。2、古代小说的发展阶段:先秦两汉的萌芽状态--魏晋南北朝的笔记小说--唐传奇--宋“话本”--明“拟话--明清章回体小说。3、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A、注意人物言行和细节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形象。B、情节曲折,故事完整。C、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化。D、叙述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这样,通过学习知识短文,梳理知识要点,学生对我国古代小说的有关知识就有了明白、清晰的印象,这就为下一步古典小说的教学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教读示范+教读示范

教读示范+教读示范就是在教师带领下,依据教学目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讲读课文,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阅读的具体实践活动。教读示范,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师的示范教学,教给学生一把分析、钻研同类课文的钥匙,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教读示范必须做到三点:(1)要突出重点,体现单元教学目标。(2)要落实知识,用课文印证单元理论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性。(3)要侧重指导学习方法,“授之以渔”,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之具备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例如教读高中语文的两篇讲读课文《景泰蓝的制作》和《南州六月荔枝丹》时,我引导学生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①两文抓住了景泰蓝和荔枝果实哪些特征来说明的。②理清两文的说明顺序。③分析两文综合运用下定义、打比方、作比较、列数字、举例子等说明方法。④分析两文准确、简明的语言特色以及科学小品兼用文艺笔调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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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为了防止实施不必要的逮捕,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而侵害人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各国刑事诉讼法对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都根据宪法原则作了必要限制。除了严格逮捕条件之外,都对逮捕权的程序性分配作了合理规定。逮捕权的合理设置不仅影响着逮捕活动的目的合理性,而且还体现着整个逮捕过程的合理性,并在防止非法剥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权被滥用的最大威胁来自追诉机关。逮捕被追诉人不仅可以防止被追诉人阻碍、扰乱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被追诉人而获得许多其他侦察的便利。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不可避免地具有广泛采用逮捕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约束,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同时,对于一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而据官方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447472件,689025人,人民检察院批捕388788件,582120人,批捕率分别是86.89%和84.48%。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一: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制度客观上诱发了公安机关进一步逮捕的要求。其二: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厅审理形式的改革,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的力度,再加上大量自侦案件的自报自批以及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存在法定的相互配合的关系,往往将逮捕作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依据诉讼法里,批捕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证据或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后就审的机会,而把批捕权当成侦查手段“以捕代侦”恰恰是对批捕权制度的

法律功能的严重扭曲,也是野蛮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中有罪推定观念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一种假借法律名义滥用国家权力的变种,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严重背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权的规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严重失衡,不利于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追求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和谐统一的目的。首先,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机制。当法律赋予控方以批捕权时,就是将控方明显置于不平等的地位,给予不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为辩护方既没有法律赋予的控方实行强制的权力,也没有这种能力。这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是一种社会不正义,当事人平等是人们通过诉讼寻求社会正义,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律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条件的同等对待,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诉讼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基石。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无妨害性这一正当性标准。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对立中,法律理应为双方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各方通过对其诉讼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合理实现其预期目的。如果允许用妨害他方行为的方式赢得诉讼,就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和对另一方正当权益的损害,归根到底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这样的诉讼方式显然是非理性的、不正当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官滥用批捕权恶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是控辩失衡的极端表现。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滥用批捕权造成的严重弊端破坏了法律的

严肃性、宪法的权威性。具体表现在:其一,“以捕代侦”普遍存在,使批捕权成为一种服务于控诉职能的附属权利,远离了立法宗旨,危害甚大。其二,“该捕的不捕,不该捕的乱捕”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良莠不齐,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把握不准,导致批捕权的运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三,相互扯皮的案件增多。由于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时常就使用逮捕条件在认识上产生分歧,造成有些案件久报不批,不仅影响诉讼效率,且使一部分案件由于受诉讼期限等主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另作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四,易造成司法机关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由于检察机关随意批捕,一旦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就会引起国家赔偿,同时给我国法治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其五,批捕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开性和有效的救济程序,一旦检察机关做出错误批捕决定,公民人身自由就会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显然是与法治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目前,我国检察队伍素质偏低,享有批捕权极易侵犯人权。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队伍中受过严格、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甚小。特别是现任主要领导干部,多数来自社会的其他部门,自身法学知识不系统,业务能力跟不上工作需要。据有关人士考察,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检察官平均只占10%左右,基本掌握刑事法律的检察官人数比例尚达不到50%,掌握基本民事、经济法律知识的约占15%左右,而初步了解国外法律知识和国际惯例得不到3%,检察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素质偏低,如果享有批捕权,在我国现行诉讼机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滥用逮捕手段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将批捕权赋予具有中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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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光伏发电消纳新指标

光伏接入必然对配电网运行、监控带来影响,电能质量、可靠性等指标也将发生变化,为了保证电网安全可靠,需要通过测算其渗透率合理估计配电网消纳能力。传统的渗透率是一个静态量,指分布式发电并网容量与电网负荷的比值。分布式发电并网容量按照装机容量计算,对于光伏发电即为峰值功率;电网负荷则按照最大负荷计算。渗透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分布式发电与当地负荷的数量关系,对指导分布式发电规划起到了一定作用,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基本指标。但是在项目实际运行中,光伏等分布式发电的输出由于受不可控自然条件(如光照、风力)存在时变性,而负荷也随着类型不同体现了一定的时变周期规律,在某些特定时段将出现对电网最为不利情况。为了在时变周期内分析配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等电源的消纳能力,测算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可能承受的最大潮流。在配电网规划中,一般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规划期最大负荷)选择线路、变压器等设备容量(体现极限传输功率),对于已建成多年未实施设备升级改造的区域,配电设备老旧且容量裕度有限,当分布式电源发电功率大量盈余时将产生大量返送功率,此时电网设备可能出现反向倒送大量电力,甚至反向送电导致设备和线路过载。因此,“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指标反映了分布式光伏与当地负荷的动态消纳关系,表征了电网所可能承受的最为严苛的运行情况,这是传统的渗透率指标所无法反映出来的,更具有实际参考价值,对配电网可靠性评估和建设改造指导意义更大。

3典型建筑区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

要测算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某一供电区域,明确其供电方式、功率传输路径和容量,分别拟合光伏发电及负荷特性曲线,通过对比计算该值。光伏发电可以采用理想日发电特性曲线,同时考虑四季差异;负荷特性曲线根据负荷性质不同分别拟合,可以按照不同类典型负荷曲线近似,考虑冬夏高峰情况差异,如有实际负荷曲线则优先采用。对于规划中的项目,供电区域面积、建筑形式、负荷性质等要素确定后可以将发电与负荷折算为单位面积的密度值,对比时变特性曲线计算该值。具体步骤如下。

3.1典型功能区域发电功率密度测算

由于区域的功能类型不同,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楼顶面积不同,同样占地面积内光伏安装容量也不尽相同。测算典型功能区域内光伏最大安装容量,与区域总占地面积做比,得到“功能区域发电功率密度”。

3.2典型功能区域负荷密度测算

根据不同类型建筑负荷的典型负荷指标,计算各类功能区域的最大负荷,与区域总占地面积做比,得到“功能区域负荷密度”。

3.3光伏发电及负荷特性对比分析及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

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如表3所示,普通居民住宅最大盈余发用比最高,大量剩余电力返送;高层住宅其次,部分剩余电力返送;商业、办公建筑最大盈余发用比小于零,发电完全就地消纳。特别是当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1时,光伏发电功率部分时段大量送出,逆向潮流绝对值大于最大正向潮流。对已建成电网,如为单辐射供电模式,会出现设备过载,必须进行增容改造;如为双辐射供电模式,电网裕度略大,但仍需要进行局部改造,这种情况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实际配电网建设过程中,应提前考虑分布式光伏接入可能,估算发用比指标,增加配电网裕度,预留接入能力。

4影响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的因素

从前述算例可以看出,影响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指标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发电功率密度、负荷功率密度、负荷特性、极限传输功率。对于具有特定建筑形式的区域,光伏安装存在饱和情况,在某些因素影响下一般不会达到饱和,同时光伏发电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如存在偶然因素只会使发电减少,有利于发电消纳。负荷情况相对复杂。首先其功率密度测算精度不易保证,在负荷估算、同时率取值等环节中往往存在较大的变化空间。此外,时变特性分析较难,由于受经济、社会、突发事件等影响,不确定性很大。极限传输功率受设备及上级电网情况影响较大,随使用时间延长,设备老旧,往往达不到设计时的载流量;而当地配电网整体水平也影响发电功率外送,在电网条件较好地区,其极限运行情况下电能质量一般能够得到保证,否则易引起送端电压升高的不利情况,危害用户用电安全。因此,在光伏最大盈余发用比测算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建设运营时间较长的供电区,其测算值可以取的保守以充分暴露电网和设备承受的风险,对于外送能力较强(双回路供电、容量裕度较大等)区域,则可适当放宽。当测算值明显超过区域电网接纳能力时,应及时进行电网增容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