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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1 2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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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国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19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篇2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 )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 )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三】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

部队司令部

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央国家机关驻赣单位和省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下达。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并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三)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制订下达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队、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签订退休士官移交协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篇4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篇5

(一)抚恤、定补、优待工作。2012年上半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认真与各镇(场)、街道核实人数、款数,及时将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户。2012年我县共有重点优抚对象4331人,发放资金1135万元。

(二)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已全部打卡发放,共发放补助资金122万元。目前,我县正对今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申报、核查。

(三)烈士陵园。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慰烈工程要求,经普查,县现有烈士陵园6处,烈士纪念塔、碑、亭、馆10处,零散烈士坟墓62处,烈士坟墓734座。安葬烈士815人,其中有名烈士132人,无名烈士683人。按照全省慰烈工程要求,在五年内完成烈士墓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零散烈士墓抢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预拨了130万元作为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启动经费,目前,正在启动之中。

(四)光荣院。光荣院是全县十佳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新建的光荣二院环境优美,为使优抚对象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大家庭温暖,我局经研究并报告市民政局领导同意,让优抚对象到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二、安置工作

2012年度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619人,其中符合安置条件的223人(142人已经市审批,22人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59人已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回农村的396人。为使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3月份,我局分管领导和优抚安置股人员与诚杰职业技术学校、乐行驾校进行联系并实地进行考察,举办了免费岗前技能培训,共参加培训人员160人,为使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抢占先机,自主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待省、市文件下达后,我县将及时研究制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三、军休工作

自1983年我县陆续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以来,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他们和民政局离休干部成立老干部党支部,让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同职干部一样的政治待遇。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请军休人员参加,为他们订阅了报刊杂志。凡中央和省下拨的各项经费,都及时如数发放。凡生病住院者,民政局领导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带着营养品到病床前慰问,使军休人员及家人都十分满意。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认真做好给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2、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的实施和相关的启动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力争在两年在完成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任务。

篇6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20xx年11月国务院、xx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4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于20xx年分别对20xx年、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以后,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xx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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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可享老年生活补助.

篇7

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一)双拥工作

1、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合我州实际,全州共成立慰问小组10个,走访慰问驻军部队22个站点,走访慰问部分重点优抚对象112人,共支出慰问经费43万元。在“八一”期间,全州组织了军民联欢文艺晚会6场次。各县精心组织开展了各种军地“联谊、联欢”活动,召开多层次,多形式的双拥座谈会,倾听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心声,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战备训练,基础设施,物资供应,生产生活等等实际困难。一年来,为支援部队基础设施建设,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等安排资金512.8万元,解决子女入学入托、安排随军家属44人,有力地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为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优抚工作

1、全州共有优抚对象1909人,为确保全州优抚对象及时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做到不挤占、不挪用,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各种定期生活补助和抚恤金,使全州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和定补面达到100%,年共下拨各县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优抚抚恤经费万元。通过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实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全年共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户,为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给予了救济,全年共支出经费达万元。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年共审核上报伤残新评残2人,调整伤残等级1人,退役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人。

3、为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烈士褒扬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时完成普查工作,全州共有散葬烈士墓85座,烈士纪念碑6个,四个县级公墓(州没有烈士陵园)。

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核查登记,按时完成了核查登记工作。经各级民政、财政会审认定,全州农村籍老退役士兵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634人,其中:当年满60周岁的有556人,次年满60周岁的有78人。

5、加强工作,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处理及时,年内共接待优抚对象上访4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了圆满的答复,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年无上访赴省进京现象。

4、为切实解决我州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积极探索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方法和门诊补助两种新型优抚医疗服务模式,目前,已实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其他三个县已基本完成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前期工作。

(三)安置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年全州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42人。通过“双考”在城镇安置就业60人,自谋职业1人,安置回农村81人。

2、军休干部安置。根据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下达年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有关政策、程序规定,于年10底接收了二名军休干部,按时完成了年度军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

3、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确保军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政策,及时兑现军队休干部新增的各种津贴补贴,及时、足额下拨各项经费,年共下达各县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经费340万元;二是积极组织军休人员参加滇西八州市门球邀请赛等各种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军休干部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篇9

(20__年12月19日)

同志们:[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刚才,XXX同志传达了全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XXX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XX同志宣读了今年的安置计划;XX军分区副司令员XXX同志也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安置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使一大批退役士兵得以妥善安置,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置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奋战在退役士兵安置战线上的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党和政府长期的政治任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周期拉长,跨年度安置,致使退役士兵未安置任务逐年堆积,遗留问题增多。二是少数单位存在拒收问题,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致使这些人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退役士兵分配后上岗难,上岗率低,隐性失业严重,给退役士兵生活造成了困难。四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开展不平衡。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首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必须依靠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目前我国周边地区政治军事环境相当复杂,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__势力顽固坚持分裂祖国的立场,已成为影响祖国和平统一与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以及日益增长的国防需求,具备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才能解除广大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才能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应征入伍,提高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

其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XX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率先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退役士兵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安置得好,他们很快就能成为经济建设的好手,成为发展地方经济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反,如果安置不好,不能够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从近几年的安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能够理解和体谅地方的难处,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分工。但是由于少数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分配的退役士兵长期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有的甚至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退役士兵感情。近几年来,因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而引发的上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了中、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他们尽快融入XX改革发展的全局之中,成为建设XX、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年轻上进、朝气蓬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特别是经过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培养和锻炼,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工作作风实,具有较强的战斗力,有不少同志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事实上,许多退役士兵回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成为带头创业、带头致富的先进典型。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退役士兵数量多、分布广,妥善予以安置,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政策,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役士兵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今年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不折不扣地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的接收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安置计划。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大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新建扩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要优先选用退役士兵。行业管理部门在新录用人员时,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接收退役士兵。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来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无论何种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对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的退役士兵,要想方设法落实工作岗位,不得拖延推诿。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比例。近年来,大部分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政府制定了《XX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直和XX区、XX、县已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已达XX人。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

各县区都要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努力开拓安置工作新途径。已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继续做好自谋职业人数的预测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之路。没有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要积极研究,尽快拿出操作性强的办法和配套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在今年安置工作中有一定比例。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自主择业和就业的竞争力。三是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兵役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已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让其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退役士兵基本生活。已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退役士兵入股。对退役士兵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力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安置工作能不能落实,领导是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到位。对可能存在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妥善化解。

二是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及时办理安置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安置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安置改革的深入开展。

篇10

2021年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标准,需要参照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因为战争、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军人的家属加发十二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一至四级因公致残的士兵因病死亡的,遗属军人也会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护理费。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1

我的朋友是一名军人。去年年底从部队退伍后回到家乡。现在,他在家中等待政府安置就业,但一直不清楚这段时间是否算工龄。前不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有这方面的规定,能介绍一下吗?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通知》规定,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信息有变重新确认

读者:

近几年,我的工作单位和住址都发生了变化。最近听朋友说。今后信息变化可以重新确认,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与此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通知》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缴费年限可顺延

读者: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但他工作至今,只缴纳了5年的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能否继续缴费?

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流动人员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