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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的重点
全区纠风工作会议部署的23项纠风专项治理,重点是今年新部署的9项工作。《关于印发<区2013年纠风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考评的形式
(一)自评。由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组织。
1、主要内容:(1)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惰况,包括实施方案落实的措施、进度、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工作经验。(2)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履行职责、统筹协调、落实纠风工作领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专项纠风工作情况。(3)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2、自评分为价段自评和年终自评两个部分。
(1)阶段自评。时间安排:8月底前。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根据自评内容,对5-8月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评。9月2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纠风办。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的专项治理工作,不论该阶段工作是否结束,都要按时间要求进行自评。
(2)年终自评。时间安排:12月中旬前。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要对全年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评,重点是9-12月的工作情况。在2013年12月19日前将年终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纠风办。
3、自评的方法是: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王作进行自评;成员单位对参与该项工作的情况作出自评,交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汇总,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写出自评情况报送区政府纠风办。
(二)点评。由市纠风办和区纠风办不定期组织开展,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若干点评组对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点评。点评分抽查、评估、反馈三步进行。被抽查单位及具体的抽查时间另行通知。点评组抽查、评估结束后向区政府纠风办书面报告,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点评情况,提出改进的意兄和建议。市纠风办将不定期对我区纠风工诈进行综合点评。
(三)总评。由市纠风办和区纠风办组织。主要根据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的阶段自评、年终自评材料和点评组的点评材料,对照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提出书面报告。由区纠风办汇总后上报市纠风办。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涉药企事业单位)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评估。由各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缺项,但需加以说明。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全市药品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质量公告等情况,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表及计算方法,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查问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撰写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涉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其自行制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并督促全市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撰写自查自评报告;抽查涉药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全面综合汇总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评估方式与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检查评估为辅。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4.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及加减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五、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撰写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迎接省联合检查评估组对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含评分表)和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全面准备。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使用财政性资金,并且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支出项目(含该专项资金中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单位)、部门预算中非基本支出性质的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二类。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财政部门
1.负责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统一规划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按程序批复项目预算。
3.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4.汇总和分析年度内本级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后报市人大和市政府。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
2.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
3.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4.根据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5.汇总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在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写出本部门总体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项目单位
1.对于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2.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项目单位自评结束后,应在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项目单位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四、具体指标与标准的设置
(一)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二)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见附件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五、工作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前期准备
1.确定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评价范围、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3.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实施评价
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指标,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绩效评价方法为: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较法、专家评分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三)撰写报告
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见附件2)。
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单位逾期或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三)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
(四)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项目单位报送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可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拨付的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五)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财政支出业绩和效果的优劣。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支出的实际绩效。
(三)公正、客观原则。将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始终贯穿绩效评价的全过程,以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制,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工作思路,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项目—部门(单位)—综合”三个层次的评价类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基本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
(一)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结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最低成本法。在某项财政支出难以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四)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所有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五)历史动态比较法。将一定时期的财政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判断某项财政支出的绩效。
(六)横向比较法。通过比较相同或近似的财政支出项目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执行情况,分析判断财政支出的绩效。
(七)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八)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制订的其它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三、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本指标,一类是个性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基本财务指标、国家(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普遍应用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
个性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目标而设置(选定)的特定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绩效指标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为十大类,包括:(一)支持经济发展支出指标;(二)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支出指标;(三)财政支农支出指标;(四)财政教育支出指标;(五)财政科技支出指标;(六)财政文化体育支出指标;(七)财政卫生支出指标;(八)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指标;(九)政府采购支出指标;(十)政府运转支出指标。每类设立支出类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为满足评价工作的要求,还可以结合具体需要临时设置一些补充指标。
四、实施范围
(一)重大支出项目。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支出项目试行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对支出绩效进行自评,上报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
(二)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使用进度和阶段效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给市财政局备案。对所跨年度较长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
(三)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
(四)行政经费类支出及小额请款。暂不实行支出绩效评价,待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建立后,再结合部门绩效预算编制和单位综合评价一并实施。
五、绩效目标申报
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东财〔*〕308号)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方案,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步骤、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以及相关经济、社会、政治效益等。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有科学的论证和专家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交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和主管业务科室。
六、分类实施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型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部门(单位)自我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统一实行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制度。
(1)项目完成后评价。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完成后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备案。
(2)项目中期评价。对跨年度项目支出实行项目中期绩效自我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结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都要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制度,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3)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应包括:与申报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具体格式和规范文本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4)抽样复核。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抽查面逐步达到每个预算年度支出项目的3%以上。
2、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重点项目评价。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择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经济、社会、政治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
(2)项目中期评价。对影响较大或者所跨年度较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3)支出预算中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评价。
财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七、组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主体,负责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设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库,测算、收集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标准,设计评价工作的计算机软件,制定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二是对各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帮助其他评价主体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评价工作队伍;三是审核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四是研究、拓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以及具体的应用方法和应用模型,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本部门、本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二是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三是收集、审核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绩效评价报告;四是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改善预算管理工作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八、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
(一)对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抽查。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二)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可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重点支出项目经过综合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和事后审计,加强对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
(四)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用于判断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以准确把握财政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财政风险。
(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判断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
一、对职能部处的要求
1、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领导要重视汇报材料,主动积极地准备材料,配合学校做好评估工作。
2、各部门认真学习学校自评报告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部分,领会精神,以自评报告为蓝本,汇报材料中的有关数字、特色等不但不能与学校自评报告相矛盾,而且要自觉地将具有佐证作用的材料充实到汇报材料中。各项数据要与学校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一致,特色要围绕自评报告中的三个特色展开。
3、各部处自评报告要贯彻“继承和发扬哈工大优良传统”的基本指导思想。
4、本次评估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评估专家主要关心与本科教学工作水平有关的内容,因此,各部处的汇报材料要紧紧围绕“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展开,给专家展示本部门为教学服务的理念、措施、成效,忌将汇报材料变成工作总结。
5、汇报材料的PPT应精心制作,尽量采用图表代替数字和文字,字号大小适度,布局均衡,色彩和谐,重点突出,便于专家形成良好而深刻的印象。
6、对于达不到评估要求的指标,要以有力的证据说服专家,而不要置之不理。如图书册数不够,就要强调馆际互借,电子文档,免费原文传递等;设施不达标就要给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措施和由此取得的成效。
7、掌握汇报时间,通过字斟句酌,精选材料,将汇报控制在10分钟之内;注意措辞与语气,避免过谦和夜郎自大,避免贬低外校来提高我校,尽量不要使用贬义词。
8、各单位PPT电子稿和自评报告的文字稿于11月18日交评估办。
二、对院系的要求
1、院长(主任)汇报材料(PPT)要突出继承和发扬哈工大“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传统,以翔实的材料证明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突出本单位教学中心地位的落实情况;要突出本单位在本科教学工作的特色与亮点。
2、汇报材料(PPT)要图文并茂,用大量的图片资料给人以深刻印象。
3、汇报材料(PPT)要进一步纲化、挖掘更多更新的材料。
4、各院(系)佐证材料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质量。
5、实验室参观点存在实物不足,重点不突出,卫生不整洁等问题,要求各单位对参观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摆出实物、突出重点、整洁卫生、设备仪器处于运行状态。
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周密组织实施,重在抓好落实。
坚持管理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全市工贸行业3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企业全部达到通用安全生产标准。
2013年底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民用爆破、军工、旅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生产、燃气、供电、供水等领域全面开展。
(二)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制度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进而达到“零隐患”管理目标。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督促、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渡口、码头、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监控,推进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燃气、供水、供热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4.各级经信部门、人防办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流通、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协同推进相关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5.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商贸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7.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及涉旅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8.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9.各级共青团组织、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
10.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牵头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标准化建设制度、进度、难度
方面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央、省在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标准化建设考核机制,凡组织不力、协调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班子,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之中,与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创建标准化进程,科学确定检查和指导频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督促,全力加快创建进程。
(四)严格考评考核。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内容之一,将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必备条件,同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任务没完成年初计划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准备宣传阶段(1-5月份)
企业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与评审机构签订协议,5月底将方案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必要时请咨询服务机构提前介入咨询,为企业创建标准化提供技术服务。安监部门要对所监管的企业加强指导,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创建培训,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评阶段(6-7月份)
冶金工贸等企业都要成立自评小组,按照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自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自评达到标准化等级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到市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申请评审阶段(8-12月份)
一、考核内容
根据长治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长治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长粮安考核字〔20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结合我市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2019年度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为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45项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同时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9年12月20日前,承担考核任务的各牵头部门要按照《2019年度*****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1)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并按照《自评材料上报要求》(附件2)上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部门要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抽查。2018年1月1日前,领导小组根据各牵头部门的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三)综合评价。2018年1月1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自查评分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向各部门及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县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工作要求
【正文】
2020年民生工程绩效自评工作汇报
按照《六安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20]15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文件下发后,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将市民生办文件转交到民生工程各牵头实施部门,要求各部门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
二、积极谋划
12月4日,县民生办组织召开牵头实施部门联络员会议,专题布置绩效自评工作。同时,各牵头实施部门也明确承办股室和专人,将绩效自评工作做实做好。
三、认真实施
一是及时转发。县民生办于12月初将已有的省级各项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转发给部门,新增项目的评价办法也在收到后的第一时间转到部门,为开展自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上门会商。县民生办对历年没有被省市评价的项目认真梳理后,到相关部门开展上门会商工作,针对评价办法的各项指标,与部门逐项核对准备情况。
三是规范自评。各部门严格对照各项绩效评价办法中的考核指标,逐项打分,并形成自评报告。
四是补差补缺。各部门开展自评后,就评分中的缺项和不足部分,认真开展补差补缺,包括相关软件资料和民生工程标识标牌。
五是公开公示。按照市民生办要求,各部门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后,将自评情况以及自评打分表在部门网站或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迎接评价
一、组织实施
测评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纠风室负责民主测评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测评对象
省公安厅(含交警)、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整改提高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将由专业机构制定问卷调查表。
四、测评方式
1.自查自评。由各部门在本系统内通过宣传发动、查找问题、整改提高等步骤,开展自查自评活动并提交工作报告。活动效果在测评总分值中占比为10%。
2.电话问卷采访测评。委托中国电信分公司通过“ICD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电话问卷采访测评。测评样本为10000份。测评结果在测评总分会值中占比为了30%。
3.专业机构问卷测评。委托统计局根据测评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开展调查测评。测评样本为10000份。测评结果在测评总分值中占比为30%。
4.大众媒体问卷测评。通过春城晚报、生活新报、信息报等媒体刊登测评问卷开展调查测评。测评结果在测评总分值中占比为10%。
5.网络问卷调查测评。依托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纪检监察网开展问题调查测评。测评结果在测评总分值中占为10%。
6.市县纠风办问卷测评。市、县两级纠风办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0份进行调查测评。测评结果在测评总分值班中占比为10%。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7月
5-6月,调查研究,修改完善测评工作方案;拟定问卷调查表;向16个州市和11个部门发出测评通知。
7月,11个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自查自评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机短信开展宣传造势。
(二)实施阶段:8-9月
8月1日—9月30日,各种测评方式同步展开,分别实施。8月30日前,部门自查自评和媒体测评完成,11个部门提交自查自评报告;9月10日前,问卷调查测评完成,各州市纪风办上交本州市(含县级)测评结果或测评问卷;9月20日前,电话问卷完成;9月30日前,网络调查完成。
(三)汇总阶段:10月
10月20日前,对各评议方式结果进行汇总;对各单位(部门)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完成测评工作报告。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评;组织对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评估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附件2)。
(二)药品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资料的真实性、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
四、检查评估的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研发、检验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各类型单位均不少于2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社会公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各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每类别不少于1家。分值100分,权重0.1。
以上4项中,第1项由区检查评估组参照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2、3、4项直接采纳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根据各参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上旬,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二)上旬,组织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辖区内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于前提交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旬,迎接市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四)下旬,迎接省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消防大排查、大整治考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考评方法
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查自评合格后,将自查自评情况9月29日前书面向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大队申报验收;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消防大队对所有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2、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评合格后,9月29日前书面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大队申报验收,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消防大队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同时由公安消防大队将自查自评情况和验收记录表(复印件)报地区消防支队,并申请验收。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为100分,考评内容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详细自查自评及验收标准见附件1。
(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10分)
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实施(9分)。根据《关于印发县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察的要求,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安委会和公安消防大队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由公安消防大队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由公安消防大队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消防大队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根据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赋分。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公安消防大队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每月按照要求248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地级主流媒体播出公益广告情况。中央主流媒体统计范围: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公安报(正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仅统计6点至23点时段新闻、专题。省级主流媒体统计范围:省级党报、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
(五)逐级自评验收工作(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