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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年X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男方与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儿子,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上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探望的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3)车辆: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车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双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车辆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车辆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给男方。鉴于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该如何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鑫认为这离婚协议应该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中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其是经过法庭认可的。
男方与男方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名XXX。因XXXXXXXXXX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XXXXX上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探望的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XXX元,双方各分一半,为X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X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XX年X_月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XXX元给男方。
(3)车辆: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车牌XXXXXX,价值人民币XXX,双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车辆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年X_月XX日前一次性补偿车辆差价XXX元给男方。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XX元给男方。鉴于男方XXXXXXXXX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XXXXX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XXXX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XXX人民法院。
男方: 男方:
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一方反悔,女方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
周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和张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周女士、张先生、张先生的母亲王大妈共同共有”。后来,周女士和张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周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张先生、王大妈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周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周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周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周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周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张先生、王大妈所有;张先生、王大妈应给付周女士40万元。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关系在民政局人员要求下写出的,实际双方财产并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完毕,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7月做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起诉变更。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来源:文章屋网 )
因此,妻子是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下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