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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26 09:39:2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还款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还款合同

篇1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篇2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偿还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借款合同的贷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丙方同意继续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各项:

一、甲方根据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__________(币种)资金贷款(大写)___________整,其中(大写)____________整应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到期。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述贷款的余额为(大写)___________整,现约定延期到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偿还。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年 月 日

二、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上条所列延期还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延期后的贷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该贷款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______‰执行。

四、延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 ______年___ __字第_____号合同和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号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从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篇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XX]196号),山东、江苏、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新疆(部分区县试点)、内蒙古(部分区县试点)、宁夏、青海、海南、贵州、云南、四川、浙江、福建、江西、安徽、广西、山西、河北、辽宁、上海等24个省(市、区)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于各省市要求不一样,各地开办情况不同,因此凡需要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到当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属于教育局)咨询有关生源地贷款的具体事宜。

2、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新生入学贷款还款合同范文

______大学______学院______专业______级学生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大学借贷新生入学贷款(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为及时收回贷款,保证下一级新生的顺利入学,特商签该合同如下:

1、合同还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月止。贷款学生在此期间内可随时来人或通过邮局、银行汇款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2、根据“有贷有还”的原则,对未履行该合同,拖延还款期限者,学校将收取所欠贷款每年______%的滞纳金。

3、对获得此项贷款后又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学校将用所获国家助学贷款抵还该项贷款。

篇4

在当今的社会上,无论是买房还是买车,大多数人都是选择通过贷款的形式进行购买的,只要交了首付后,之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了,可以缓解用户的经济负担。不过,车贷最多可以延期几天还款呢?下面一起去看看。

车贷逾期利率

根据规定,目前车贷能否延迟几天还款,主要取决于用户与银行在贷款合同上是否具体约定了还款宽限期。车贷没有还款宽限期,也就是说车贷不可以逾期还款,若是过了还款日就变成了逾期还款,逾期是会上个人征信报告的,对今后申请金融业务会受到影响。

当然,如果车主无力还款的话,可以提前和贷款银行申请延期,因为在贷款银行允许延期的情况下,车贷申请者才能办理延期业务,并且延期的时间根据银行的标准进行即可。今天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所以大家申请车贷之前,一定要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乙方因信用卡还款,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

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本次借款手续费为:

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甲方。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天加收利率0.5% .

权利义务

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6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种类:循环借款。

第二条 最高额: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最高额循环借款有效限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该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

5.1 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和循环借款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外营业场所取得贷款,并由支付行直接介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金鹿卡主帐户内。若借款人持有的金鹿卡发生卡号变化,贷款人可将贷款介入新的金鹿卡内。

5.2 借款人临柜凭金鹿卡、身份证、输入贷款金额和卡密码,取得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进行确认。

5.3 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及金鹿卡内数据为准。

5.4 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期限和最高额内,借款人可分次循环取得贷款,无须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

第七条 贷款利率及计息还息方法

7.1 月利率:__________‰ .

7.2 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7.3 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7.4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 借款人使用金鹿卡内的贷款时,不但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应遵守贷款人制定的金鹿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还款

9.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

9.2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并制服利息,不得逾期,但可以随时提前归还。提前归还本息,合同利率不变。

9.3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10.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管理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0.2 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给贷款人提供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10.3 借款人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十一条 债权担保

本合同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保字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抵字_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_____(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 )年高质字_______号].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

12.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

(5)借款人发生第10.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12.2 有违约事件发生或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条款,贷款人有权按12.2条采取措施。

13.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拆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在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15.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等宽机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按指印)后生效。

15.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15.6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符号的条款,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篇7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篇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

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

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14.3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 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01)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

│外射指数(Iγ)│ ≤1.0  │

─────────┴───────────────────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限量 │

│ ├─────────┬─────────┤

│ │ A类 │ B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射指数(Iγ)│ ≤1.3  │ ≤1.9  │

─────────┴─────────┴─────────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

│ 类别 │限量(mg/m3) │

├────┼────────────────────────┤

│ E1│ ≤ 0.12  │

────┴────────────────────────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

│类别限量│ (mg/100g, 干材料) │

├────┼────────────────────────┤

│ E1│ ≤9.0│

────┴────────────────────────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验收检测须知

1.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检测。

2.应当在商品房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

3.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

4.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

5.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

6.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

7.验收费用参考价格:_________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_________市区内,以验收机构报价为准。)

合同范本说明:

1.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

2.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

篇10

氟比洛芬酯注射液商品名凯芬,是一种新型以微脂球为药物载体的非甾体类抗炎药。本研究旨在比较凯芬复合芬太尼和单纯芬太尼术后静脉镇痛的效果和不良反应。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ASAⅠ-Ⅲ级全髋关节置换或半关节置换术患者 64例,男31例,女33例,年龄35~89岁,体质量47~71kg。随机分为两组,每组32例。A组采用凯芬100 mg加芬太尼1.0 mg,B组采用芬太尼1.5 mg,两组均加入君凯3 mg,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200 ml。术前皆无非甾体类抗炎药过敏史,溃疡病史及凝血障碍病史。两组的性别、年龄及体质量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麻醉方法 均采用腰-硬膜外麻醉。患者取左或右侧卧位,于L2~3或L3~4穿刺,硬膜外穿刺成功后即行腰麻穿刺术,见有透明液返流即注射0.5%布比卡因 1.5~2 ml。

1.3 静脉镇痛方法 A组采用凯芬100 mg加芬太尼1.0 mg,B组采用芬太尼1.5 mg,两组均加入君凯3 mg,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200 ml。手术后每个患者1 mg芬太尼缓慢静滴作为负荷量,5 ml/h静脉持续镇痛。

1.4 观察指标 手术结束后1、2、4、8、24、48 h 各时段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AS)及舒适评分(BCS),评估两组镇痛效果及不良反应。疼痛评估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isual analoguescale,VAS):完全无痛为 0 分;4 分或 BCS ≥1 级,则视为镇痛不全。对于这类患者,采用肌内注射哌替啶缓解疼痛,并记录追加次数、药物剂量。必要时,该患者退出本实验,采用其他镇痛治疗。记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1.5 统计学方法 数据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 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 P

2 结果

两组镇痛效果比较:A组中1例患者退出本实验,1例患者肌内注射哌替啶50 mg 可缓解疼痛,1例患者肌内注射两次哌替啶各50 mg可缓解疼痛; B组无一例患者肌内注射哌替啶。A组VAS、BCS与B组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见表2。

3 讨论

以往术后镇痛多采用单一药物模式,在术后镇痛过程中可产生许多不良反应,导致术后镇痛效果差强人意。近年来,术后镇痛的发展趋势是多途径均衡镇痛和超前镇痛。复合用药可使单药的镇痛作用相加,但不良反应不重叠、不相加,或因拮抗作用而减少,而且多重机制可使对伤害性传导的阻滞更完善[1]。

凯芬是一种经脂微球包裹的药物。脂微球对其包裹的药物的药效主要有3方面的影响:①靶向性,使包裹药物在炎症部位聚集,从而增强药效; ②控制包裹药物的释放,使药效持续时间更长; ③易于跨越细胞膜,促进包裹药物的吸收,进一步缩短起效时间。凯芬中的氟比洛芬酯从脂微球中释放出来,在羧基酯酶作用下迅速水解生成具有强效消炎镇痛作用[2],且没有依赖性、抗原性的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物。氟比洛芬的镇痛机制主要是通过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减少炎性介质的产生,减轻炎性反应,使炎性反应所致的疼痛症状得到改善。另外,在术中和术后受损组织会释放出疼痛介质和前列腺素,非甾体类抗炎药可降低局部组织、脊髓和中枢对疼痛介质的敏感性从而减少痛觉冲动,增强镇痛效果[3]。但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镇痛作用具有“封顶效应”[5],单独使用往往不能充分缓解大手术后的疼痛,如与阿片类药物联合应用可减少不良反应和每种药物的使用剂量[4]。

大剂量芬太尼用于术后静脉镇痛易引起恶心呕吐、嗜睡、呼吸抑制等严重并发症,这也是限制其单独用于术后静脉镇痛的主要原因。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则没有这些不良反应,且有研究显示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在手术后有止吐作用[5]。本研究采用凯芬复合芬太尼,从多途径多机制抑制伤害性刺激的传导,增强术后镇痛的效果,且不良反应明显减少,增加了患者的舒适度,使治疗更加人性化。

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患者的镇痛效果相当,但 A组的芬太尼剂量比B组减少50%,且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B 组,提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与芬太尼剂量有关。因此,凯芬复合芬太尼的术后静脉镇痛效果良好,可减少芬太尼的用量,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 李之明,刘超,张东亚.罗哌卡因和布比卡因分别复合芬太尼应用于术后硬膜外镇痛的比较研究.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5,11 3:222-223.

2 Adams SS,McCullough KF,Nicholson JS.Some bidigical properties of flubiprofen,an anti inflammatory,analgesic agent.Arzneimittelforsch,2000,25:1786-1791.

篇11

【Abstract】 Objective:To evaluate the treatment efficacy of total hip joint arthroplasty(THA) on hip joint disease,and to observ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unilateral arthroplasty and bilateral arthroplasty.Method:Two hundred and forty patients with hip joint disease underwent THA in our hospital from July 2007 to October 2013 were selected as research subjects,they were divided into the unilateral arthroplasty group for 180 cases and the bilateral arthroplasty group for 60 cas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arthroplasty schemes.Two groups were followed up for a period of 2 years.The Harris hip joint score and visual analogue scale of leg pain between two groups before surgery and 6 months,12 months and 24 months after surgery were compared,and the last follow-up treatment efficacy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Result:There were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Harris hip joint score and visual analogue scale of leg pain between the two groups at the same period(P>0.05).But compared with before surgery,the Harris hip joint score of the two groups 6 months,12 months and 24 months after surgery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the visual analogue scale of leg pain in the two groups 6 months,12 months and 24 months after surgery were significantly reduced,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5).Conclusion:Cementless total hip joint arthroplasty applied on patients with hip joint disease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functions of hip joints of patients,and improve the life quality of patients.The treatment efficacy of unilateral arthroplasty and bilateral arthroplasty on hip joint diseases are good,and there wa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Key words】 Hip joint; Arthroplasty; Unilateral arthroplasty and bilateral arthroplasty; Treatment effec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venth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Gongren Hospital of Wuzhou,Wuzhou 543001,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02.016

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增多,股骨头缺血坏死与股骨颈骨折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患者需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全髋关节置换假体包括骨水泥型与非骨水泥型两种,但骨水泥型THA的治疗效果不理想,且术后5~8年失败率较高,约为28%~48%,失败后进行翻修的难度较大,而且骨水泥具有毒性作用[1-2]。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不但避免了骨水泥的毒性作用,以及假体翻修所带来的麻烦,而且具有手术时间短、创伤小、假体固定牢固等优点,因此,受到了医生的肯定[3]。但经过临床实践发现,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患者出现大腿痛的几率增加。如何才能有效改善大腿痛成为困扰临床研究者的一大难题。本次研究以240例髋关节疾病需行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探讨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治疗效果与大腿疼痛情况,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7年7月-2013年10月于本院行髋关节置换术治疗的240例髋关节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置换方案的不同分为单侧置换组180例与双侧置换组60例。单侧置换组中,男86例,女94例;年龄43~76岁,平均(62.7±6.9)岁;疾病类型:股骨头坏死82例,股骨颈骨折58例,骨关节炎18例,髋关节发育不良14例,类风湿关节炎8例。双侧置换组中,男

24例,女36例;年龄32~75岁,平均(63.6±7.1)岁;疾病类型:股骨头坏死42例,骨关节炎8例,髋关节发育不良6例,类风湿关节炎4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纳入与排除标准

1.2.1 纳入标准 入院前经临床体格检查与X射线片等辅助检查确诊为髋关节疾病,需采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者[4];年龄30~76岁;对此次研究知情,自愿参加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者。

1.2.2 排除标准 伴有凝血功能障碍者;合并严重骨质疏松者;患有骨性肿瘤者;全身感染性疾病者;术后随访时间小于1年者[5]。

1.3 方法

1.3.1 假体材料 股骨假体选用近端有羟基磷灰石(HA)涂层,远端为锥形,远端1/3抛光处理的近端固定型、无领、解剖型非骨水泥型假体。力求假体能与股骨髓腔的生理结构完全匹配、吻合,假体承受的作用力分布均匀,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择合理尺寸的假体[6]。假体的锥体设计不但可以避免假体发生扭转,还可以保证骨长入。

1.3.2 手术方法 麻醉方式选择全身麻醉或者硬膜外麻醉,待麻醉起效后,取后外侧切口,股骨颈截骨,选择在正常旋转中心处对髋臼进行挫磨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育不良者应尽量使用小臼原位重建),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合理加盖植骨。将股骨近端打开后,再进行远端扩髓处理,并测量、确定远端尺寸大小,而近端尺寸大小则通过X射线片检查结果来确定。使用小一号的扩髓锉对近端髓腔进行扩髓处理,然后依次进行试模头颈安装、复位、检测试模松紧,待确定双肢等长后,再安装假体,再次复位。粗隆钻孔,使用高分子编织线重建关节囊与外旋肌群,放置引流管,最后将切口关闭。

1.3.3 随访方法 (1)临床随访:随访内容包括疼痛部位、疼痛特点、疼痛持续时间等。(2)影像学随访:分别于术后1周、6周、3个月、6个月、1年,然后是每年1次进行影像学检查。所有患者均进行骨盆正位与髋关节正侧位X射线片检查[7-8]。

1.4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手术前与手术后6、12、24个月的髋关节Harris评分,评价内容主要有疼痛、关节功能与活动度、畸形情况,总分为100分,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差:0~70分。优良率=(优例数+良例数)/总例数×100%。末次随访时髋关节功能恢复情况;采用目测类比评

分[9],分别于手术前、手术后6、12、24个月对患者大腿疼痛情况进行评价。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或确切概率法,等级分类资料行Ridit检验,按α=0.05的检验水准,以P

2 结果

2.1 两组手术前、后髋关节Harris评分比较 两组间同一时期的髋关节Harris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与手术前相比,两组手术后6、12、24个月的髋关节Harris评分均明显提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末次随访时髋关节治疗效果比较 单侧置换组末次随访时髋关节治疗优良率为94.44%;双侧置换组优良率为90.00%,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u=0.29,P=0.3824),见表2。

2.3 两组手术前、后大腿疼痛评分比较 两组间同一时期大腿疼痛目测类比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与手术前相比,两组手术后6、12、24个月的大腿疼痛目测类比评分均明显降低,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全髋关节置换术是将病变组织的髋关节疾病利用人工股骨头和髋臼进行置换,达到恢复关节功能的一种手术方法[10-11]。以往临床治疗髋关节疾病的主要方法为骨水泥型全髋关节置换术,但由于骨水泥具有毒性作用,同时,骨水泥与骨金属表面有磨损颗粒,这极易引发骨溶解,导致假体置入后出现无菌松动现象[12-13]。有研究发现,采用骨水泥型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髋关节疾病,术后假体松动的发生率高达28%~48%,对手术治疗效果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置换失败后的翻修工作成为一大难题[14]。因此,人们对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引起了重视。

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具有手术时间短、手术创伤小、安全性高的特点,其假体固定为生物学固定,因此稳定性较强,假体能够与骨组织产生紧密的吻合效果,可使骨沿着微孔生长,有利于置换后局部骨组织的解剖结构保持温度性,有助于患肢功能的恢复[15-16]。在本次研究中,单侧置换组与双侧置换组术后6、12、24个月的髋关节Harris评分均较术前有明显提高(P0.05),这说明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对髋关节功能的恢复有很大的帮助,且单侧、双侧髋关节置换的治疗效果无明显差异。与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相比,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避免了骨水泥注入过程中对患者骨组织产生的毒性作用以及术后假体翻修需取出骨水泥的麻烦,减少了对骨质的破坏,这使得临床医生更愿意选择非骨水泥假体[17-18]。但随着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应用增多,人们发现置换术后患者会出现大腿疼痛的情况。在此次研究中,单侧置换组与双侧置换组在同一时期大腿疼痛目测类比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与手术前相比,两组手术后6、12、24个月的大腿疼痛目测类比评分均明显降低(P

综上所述,非骨水泥全髋关节置换术可有效恢复髋关节疾病患者的髋关节功能,且单侧置换与双侧置换的治疗效果均较理想,无明显差异,但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术后大腿疼痛,其是否与非骨水泥假体的大小、形状、合金类型、表面处理、术后康复等有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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