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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户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21 07:53:2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农村分户申请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农村分户申请书

篇1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篇2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变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的生存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最终走上富裕道路为目的,采取上级扶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移民扶贫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安排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实行移民搬迁,共享社会平均资源,推进社会和谐建设。

二、目标任务

年全县完成1048人(其中异地搬迁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态移民50人)的移民扶贫搬迁任务(各有关乡镇任务见附表)。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

移民扶贫工作的地域范围主要是生产生活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的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区。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地方;

5、扶贫开发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地方;

6、生产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原则,实行整体搬迁。

(二)对象

移民扶贫工作的对象是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群众。具体对象为:

1、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有当地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

2、在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虽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事实上已经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农业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对象条件,其子女虽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不属超生的子女。

4、长期居住在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的,虽属非农业人口,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的企业下岗人员,残缺人员。

5、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原属农业户口,因上学、参军户口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军人和在校学生。

以下人员不能列为移民扶贫安置对象:

(1)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续,离开了搬迁范围的原居住地,虽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3)在职干部,职工和有固定退休养老金、生活补助金来源的离退休人员。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采取无土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

五、工作步骤

年的移民扶贫工作从年1月开始至年12月底结束,按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宣传发动。召开村组干部和搬迁户主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移民扶贫的有关政策、措施、办法,使移民扶贫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拟作整体搬迁的村和居住点基础设施状况,居住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初步确定移民对象;选择和确定拟作移民安置的地点、方式、人数等。

3、编制方案。有关乡镇根据县实施意见,制订本乡镇移民扶贫实施方案,对需要搬迁的农户进行分类排队,合理确定批次和对象。

4、确定移民安置对象。移民扶贫搬迁对象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1)农户申请——由自愿移民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2)村级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书》后对自愿移民的农户进行资格审查,核定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推荐到所在乡镇政府。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按照上级规定的移民扶贫范围、人数和对象条件对申请移民的农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拟作移民搬迁的农户,将名单在村一级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之后在《申请书》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县移民扶贫办公室。

(4)县级审批——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乡镇递交的农户《申请书》后,组织人员到乡镇、村进行核实,逐户审批。经再次在乡村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最后正式确定移民扶贫农户名单。

5、落实移民安置点。有关乡镇落实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搞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

(二)组织实施

1、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审批搬迁计划;乡镇发放《搬迁通知书》,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移民对象填写《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2、建设移民安置点。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组织搞好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程。筹集的配套资金,各成员单位争取的有关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按规划设计要求分户实施建房。

3、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发放建房补助款。集中安置的个人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按比例分三次发放。第一次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移民对象,开始建房并搞好地脚樑后发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户建好第一层房后,发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户搬迁入住,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发放30%。分散安置和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户搬迁入住并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凭有关房地产手续且资料齐全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

移民扶贫异地搬迁直接用于个人建房补助3000元/人,就近避灾搬迁的移民每户建房补助4000元,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检查验收

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乡镇的移民安置、搬迁户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整理归档各种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移民扶贫搬迁是省、市确定的民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今年要着重办好的实事之一。各有关乡镇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抽调专人负责,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移民户在年底前能搬迁入住新居。

(二)落实工作责任

移民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注重搬迁实效。

篇3

一、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的登记发证

l、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契税收据

5、宅基地勘丈图

6、宅基地户地图(一式2份)

7、房屋分层平面图(一式2份)

8、墙界表

9、审核表

二、拆迁、翻建、拆建、加层、建围墙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市、区、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用地指示及附表一式2份(复印件)

2、村(居)民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明

三、宅基地房屋析产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镇土地管理所分户证明

2、房屋析产公证书

四、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继承证明文件及继承公证书

六、宅基地房屋赠与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赠与书及公证书

2、遗赠的提供遗赠证明及遗赠公证书

七、宅基地房屋其他转移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其他有关相应资料(复印件2份)(如:离婚发生变化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

2、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书

具体操作顺序:

由各村委组织人员勘丈、制图、计算、初审,村民填写申请表、墙界表,送镇土地管理所复核复审后(一式2份)一份送区财政申请契税减免及对房屋赠与、买卖,经估价所估价后,办理完税。另一份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权证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缮证后在领证窗费领证。

收费项目及标准:发证登记费100元,勘丈及资料费50元,印花税5元,合计155元。

工作时限:资料齐全经复核,以村为单位审批,分批报上级审批,以100户计算为2个月工作日。

集体单位房地产登记发证需资料

1、计委项目批文(复印件2份)

2、土地批文及附图与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

3、用地批准书(正本)和(复印件1份)

4、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建筑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

6、申请书

7、墙界表

8、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契税收据

11、建筑面积计算表

12、审核表

13、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编制的电子地籍图(2份)

14、竣工验收报告单(复印件)

15、单位总平面图

16、区房屋土地变更会办单(户名变更者要)(2份)

17、具结书(89年7月15日以前房屋建筑执照补办直办者)

18、情况说明(情况复杂需要说明的)

篇4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县避灾搬迁移民的任务情况,2012年努力完成避灾搬迁移民共177户、693人,具体任务分布情况见附表。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搬迁。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移民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县配套1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不少于35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在县、乡国土部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关乡(镇)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一步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此项工作争取在5月中旬前完成,并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将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到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由有关乡(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避灾移民搬迁规划,方案和规划应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三)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有关乡(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积极地宣传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宣传工作要做到“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传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努力做好迁出地和接收地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和审批今年的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积极开展安置点征地、报批、规划设计,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报批和建设等。今年的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完成移民新建房屋的建设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组织移民户按“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要求新建房屋,有序搬迁,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五)检查验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按时完成避灾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自查和验收,进行相关工作的总结,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专门成立“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钟明晶任组长,县扶贫和移民办主任余才生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扶贫办、农开办、教体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文广局、公安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余才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避灾移民扶贫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避灾移民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和各乡(镇、场、街道)安置点的移民工作,负责全县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移民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有避灾移民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在县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安置移民、宣传发动、申报方案、规划选址、施工组织等各项工作,以确保我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密切配合。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避灾移民搬迁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资料数据,按住建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县城建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危房核查、新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县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管,确保扶持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县交通局要规划设计好安置点的到村公路,无偿提供规划设计;县水利局要为安置点饮用水工程进行规划和设计,优先安排资金解决移民生活用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优先为安置点架设输电线路和安排供电设施;有关乡(镇)要协助做好调查摸底、集中安置点选址和规划、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的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经国土部门认定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移民户户籍情况和家庭人口数以移民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之日为准,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首先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其次,由村委会和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召开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移民搬迁名单。然后,由乡(镇)政府审查并确定搬迁对象,报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批准。最后,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并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分户审批表》,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安置方式的选择。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模式:(1)集中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就地集中安置时,移民耕种原有的耕地,经营原有的山林、河流;异地集中安置时,可通过转让、出售、租借、联合承包等多种方式,流转原有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取得新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2)分散安置。选择县城、集镇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进行分散安置。通过选购新、旧房,建造新房的方法,确保安居乐业。(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灾害威胁。集中安置户均安排宅基地40—140平方米,人均拥有0.5亩以上耕地或户均转移1个以上的劳动力,以及适量的菜地。分散安置要尽量选择县城、乡(镇)和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要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移民新村均要在进村路口等明显地段因地制宜建立永久性标示牌,标示“省避灾移民搬迁新村”字样。

篇5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建设局转送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复下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转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及时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员会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的面积、地类、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九)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后,各乡(镇)土地管理员要及时会同村、组干部,实地对照检查,确保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的,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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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极度贫困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残疾户和其它贫困户。

二、改造程序。

一 个人申请。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五保供养、低保金领取、贫困残疾人、贫困户等证件和危房照片材料,并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申请表》。

二 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书及表,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 审查公示。各乡镇(管委会)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国土、民政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管委会)政务公开栏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拟改造房屋选址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资料和会议记录,乡镇(管委会)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协议。

三、改造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是坐北向南),对属D级危房的进行拆除重建(极度贫困户采取集中建设)。一是以自筹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村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二是以分散分户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庄进行改造,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无论是分散改造还是集中改造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有偏亲、厚有和冒名顶替的。三是以就地翻建为主,农户确需在异地重建的或集中连片兴建的,必须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擅自私盖滥建,更不能在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00米,国省道50米,县乡道20米范围内改造建房等。四是以一幢一户为主,坚决杜绝一幢房屋多户申请验收享受补,确需直系亲属(有3个宅基地证的享受2套,有2个宅基地证的享受1套)建在一幢上的必须屋顶瓦分开且下面有院落隔墙属单门独院。

改造标准。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一质量标准。基础部分的处理必须符合当地地质条件。结构上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极度贫困户的门1米,窗子大于1.8米的必须在每间隔墙打构造柱(构造柱和上下圈梁连接)。其它户的门1.5米,窗子大于2米的必须在每间隔墙打构造柱(构造柱和上下圈梁连接),砌筑砂浆的水泥标号必须满足质量要求,决不允许同一幢房屋出现不同质量的结构,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必须符合抗震、保暖、节能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改造后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以内,坚决杜绝室内外豪华装修,外墙体不得贴瓷砖、挂石材,否则不予验收。

二 面积标准。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农户根据自身需要确定住房面积,缺口资金和超出面积建设费用由农户自筹。

三 补助标准。自治区2017年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县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0.3万元;“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县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1.2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

五、改造要求。一是为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证、透明,请农民朋友们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方可享受补助资金,决不允许建房时不按标准建设,建成后验收不合格到处找关系、托人情,采取5户或10户联保,若出现1户不按标准建设的房屋其他几户均按不达标对待。二是坚决杜绝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若农民朋友按照规范标准建设的房屋,受到阻碍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就办事的以及以各种借口收取费用的,请急速向当事人追回资金并留有证据,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三是由于近几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仅靠国家的补助资金,致使农村居住在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老、弱、病残弱势人群无法改善居住环境,基层各级组织既要积极帮助农户自愿申请享受农村廉租房建设,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互建、援建和一对一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开展社会互助,动员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特困人群危房改造建设(请农民朋友在房屋侧面上圈梁处抹一块80*80喷绘标志牌位置,验收合格喷(挂)牌)。

农民朋友们,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推动社会经济、关系民生、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需要各位农民朋友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完成,请参与危房改造的农民朋友积极配合村委班子做好危房改造的前期选址、旧房照片采集等基本信息,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不受理不按规范标准建设的房屋,若出现不按规划随意建设、不节能省地、不抗震安全、先建后申请等一律不予认可,愿大家一起努力共建美丽的新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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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中央及省、市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各县,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80户),是一项关系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政治任务。此项工作将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具体考评细则另行通知)。县城及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将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体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确保重建和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先行安排利用农村空闲、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要按照优先帮助倒房受灾户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危房是指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一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3一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一1.1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审批确定。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由入户调查组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由农户写出书面申请和承诺,乡(镇、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集中改造为辅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困难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建房现象。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8∶2比例,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6∶4比例分担。县政府将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县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集中供养代建户,县财政局按要求将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场)财政所支付,县财政局要制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助资金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投票票决),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或票决)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场),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各乡(镇、场)要做好公示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并要组织做好与已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镇、场)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识“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乡(镇、场)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各乡(镇、场)要结合实际制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好具体分管领导、安排好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任务细化分解到村、组,并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各乡(镇、场)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在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2011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场)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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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电是怎么回事?

因为人体是导体,人体触及带电体时,有电流通过人体。这就是触电。电流对人体的危险性跟电流的大小,通电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有关。

2、人触电一定会死亡吗?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安全电压值是多少?,

①通过人体的电流大小决定于外加电压和人体的电阻;②安全电压:只有不高于36伏的电压才是安全的;③家庭电路的电压是220伏,动力电路的电压是380伏。④触电事故是由于过大的电流通过人体而引起的,且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通电的时间越长,越危险。

3、家庭电路中的触电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低压触电的两种形式)

家庭电路中的触电事故,都是人体直接或间接跟火线连通造成的。

①单相触电(:站在地上的人触到火线,则电流由火线进入人体到地,经地线形成回路,造成触电事故。双线触电:站在绝缘体上的人若同时触到两根电线时,电流将由火线进入人体到另一根线(零线)而形成回路,造成触电事故。

为了安全用电,绝对不要接触没有绝缘皮的火线以及跟火线连通的导体。

4、生活用电中要特别警惕什么?

①注意防止绝缘部分破损。②保持绝缘部分干燥,不用湿手扳开关,不在电线上晾衣服。③有人触电,要先切断电源,或者用干木棍等绝缘体拨开电线。④架设电视天线时,注意不要触及电线。

5、家用电器的安全用电

为了安全用电,有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外壳一定要接地,在高大建筑物上,室外天线一定要装避雷装置。

6、高压触电的两种形式

高压电弧触电:当人体靠近高压带电体到一定距离时,高压带电体和人体之间会发生放电现象。这时有电流通过人体,造成高压电弧触电。

跨步电压触电:高压输电线落在地面上,地面上与电线断头距离不同的各点存在着电压,当人走近断头时,两脚位于离断头远近不同的位置上,因而两脚之间有了电压(跨步电压)。这时电流通过人体,造成跨步电压触电。为了安全用电,不要靠近高压带电体。

7、高温季节用电安全注意什么?

高温季节,人出汗多,手经常是湿的,而汗是导电的,出汗的手与干净的手的电阻不一样,因此,在同样条件下,人出汗时触电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均超过一般。所以,在夏季要特别注意:

(1)不要用手去移动正在运转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如须搬动,应关上开关,并拔去插头。

(2)不要赤手赤脚去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如必须带电修理,应穿鞋并带手套。

(3)对夏季使用频繁的电器,如电热淋浴器、台扇、洗衣机等,要采取一些实用的措施,防止触电,如经常用电笔测试金属外壳是否带电,加装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等。

(4)夏季雨水多,使用水也多,如不慎家中浸水,首先应切断电源,即把家中的总开关或熔丝拉掉,以防止正在使用的家用电器因浸水,绝缘损坏而发生事故,其次在切断电源后,将可能浸水的家用电器,搬到不浸水的地方,防止绝缘浸水的受潮,影响今后使用。如果电器设备已浸水,绝缘受潮的可能性很大,在再次使用前,应对设备的绝缘用专用的摇表测试绝缘电阻,如达到规定要求,可以使用,否则要对绝缘进行干燥处理,直到绝缘良好为止。

二、怎样预防常见用电事故

1.不乱拉乱接电线。

2.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电器或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3.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家用电热器时,人不要离开。

4.房间内无人时,饮水机应关闭电源。

5.发现电器设备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6.电加热设备上不能烘烤衣物。

7.要爱护电力设施,不要在架空电线和配电变压器附近放风筝。

三、如何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松开上衣和裤带。

3.施行急救,及时拨打电话呼叫救护车,尽快送医院抢救。

四、家庭用电常识

1、入户电源线避免超负荷使用,破旧老化的电源线应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2、入户电源总保险与分户保险应配置合理,使之能起到对家用电器的保护作用。

3、按装临时电源要用合理的电源线。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电源线接头要用绝源胶布包好。

4、临时电源线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时,应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0.7米,35kv1米,110kv1.5米,220kv3米,500kv5米)

5、严禁私自从公用线路上接线。

6、线路接头应确保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7、房间,隐藏在墙内的电源线要放在专用阻燃护套内,电源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要求。

8、使用电动工具如电钻等,须戴绝缘手套。

9、遇到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救火。

10、家用电器接线必须确保正确,有疑问时应询问专业人员。

11、家庭用电应装设带有过电压保护的调试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以保证使用电器时的人身安全。

12、家用电器在使用时,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室内要设有公用地线。

13、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家用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家用电器,进行家用电器修理必须先停电。

14、家电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15、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件,必须远离易燃物品。用完后应切断电源,拨下插销以防意外。

16、发现家用电器损坏,应请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修理,自己不要拆卸,防止发生电击伤人。

17、严禁在高低电线下打井,竖电视天线和钓鱼。

18、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9、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0、电源插头、插座应布置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并经常给家中的老人和孩子讲解家庭安全用电常识,增强老人和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21、入户线如发现与树木、建筑物直接接触为防止电线被磨破,应及时剪伐树木,或在入户线上加套绝缘套管。

22、雷雨天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杆拉线,以防触电。

2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家用电器的带电部分,特别是黑白、彩色电视机的高压输出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24、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25、电话线与电源线不要为图方便使用相同的电线或电缆,敷设时离开一定距离。

26、在带电的家用电器上或破旧的电线周围,不能用钢卷尺和夹有金属丝的皮尺、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27、禁止在电杆的拉线上拴牲口、拴绳、凉东西,以免引起触电。

28、家用门铃,电推子禁止用220v电源电压,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29、家用电淋浴器在洗澡时一定要先断开电源,并有可靠的防止突然带电的措施。

30、要提倡文明守法用电,杜绝各种形式的违章、违法窃电中的触电。

31、万一遇到电气事故,应注意以下三点:

(1)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灭火。

(2)当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先视其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汇报。

(3)当发现有人触电,切勿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2、家用电器设备的漏电保护作用

当家用电器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时自动切断设备的供电电源。它是避免人身遭受电击伤亡的唯一可靠的保护措施,也是防止漏电引起电气火灾的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因此必须正确选择,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并且定期试验,以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完好性。为了切实起到漏电保护作用,家庭中宜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型的漏电保护器,其动作电流与动作时间的乘积不能超过30ma•s。

33、家庭安全用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首先,您的家庭用电进线刀闸内侧,应安装具有过电压跳闸,漏电跳闸双功能保护的“触电保安器”,它不但可以有效保护人、畜的安全,还可以保护家用电器不致因过电压而损坏。

(2)您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等,应按产品使用要求,装设合格的接地线。

(3)家庭中装用的刀闸.插座.开关.导线等,应完好无损,导电体不能有缺损.。

(4)进行电气设备维修时,应断开室内进线电源,禁止非电工人员带电作业。

(5)灯泡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防止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

(6)严禁站在潮湿的地面上,触动带电物体或用潮湿抹布擦拭有电的家用电器。

五、安全用电歌

农村建设步伐快,电线引进农家来;安全用电别大意,稍有疏忽出问题;

提醒大家多注意,要把安全歌来记。电力线旁莫栽树,树枝碰线有事故;

树线相触要放电,及时清理除隐患;树上不能绑电线,树摇线断有危险;

用电之前先申请,私拉乱接绝不行;带电线旁伐树木,安全距离要留足;

电杆旁边莫取土,田间耕作莫碰触;偷盗设备会闯祸,电力设施要保护;

落线小鸟莫要打,设施一损事故发;演戏放映和集会,远离电线变压器;

刮风下雨打雷闪,电杆树下有危险;禁止用电来捕鱼,造成事故悔不及;

车载高度不适当,碰线起火会遭殃;落地电线不要捡,八米以外才安全;

电杆拉线拴牲口,牲口一动线也走;行船遇见跨河线,放下桅杆心才安;

临时用线要高架,千万不能顺地爬;风筝随风漫天舞,莫要碰线出事故;

家长村民要严管,教育儿童懂安全;千万不能摇拉线,攀登变台更危险;

盖房起吊预制件,当心碰撞架空线;通讯广播电力线,同杆架设不安全;

天线远离电力线,距离最少三米半;私设电网危害大,触犯法律要处罚;

入室电线易破损,套管绝缘最安全;电线不穿门窗缝,磨损漏电不留情;

灯泡养鱼孵小鸡,又害人来又害己;灯口之上拉电线,线头就漏电;

破旧插座和电线,及时更换保安全;湿手不要摸电器,干燥绝缘应牢记;

晾晒铁丝和电线,保持距离莫搭连;线头须裹绝缘胶,医用胶布不可靠;

线与插头一起拔,只拽电线危险大;验电要用验电笔,其它工具均不宜;

保险勿用铜铝代,电流过大有危害;喇叭怪叫或冒烟,不要用手拔地线;

电器冒烟或起火,压沙不能用水泼;发现有人触了电,立即断开电源线;

强心针剂不能打,手掐人中不顶啥;体外心脏急按摩,人工呼吸莫停下;

安全用电话安全,男女老幼齐宣传;每天念念安全歌,电力为民阖家欢。

六、报装接电程序

1、客户以书面形式向供电所提交用电申请书。(用电申请书主要包括用电电压、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设备清单等内容)

2、供电所在深入客户用进行现场用电调查后,根据客户的用电要求和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初步供电方案,并在客户的用电申请书上填注意见。(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压、供电容量、、供电电源点、计量点设置、计量方式、表计规格等)

3、将用电申请书、初步供电方案报送县局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客户用电申请及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5、确定供电方案,客户交付有关费用,签订《供用电合同》。

6、生产部门施工单位进行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7、确定可以接线供电后,主管部门于接线供电前出据内部工作联系票。

8、计量人员收到联系票后,按照联系票上配备的表计等要求安装计量表计,并现场填写装表凭证。

9、计量凭证转回表库,经表库资产员审核无误后转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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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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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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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籍编号

宗地代码的编码是按照最新的规则,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分别是: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表示。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编码[2]。由于完整的地籍号有19位数字,若对每类需要入库的要素逐一设定完整的地籍号,初期工作会很繁琐,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效率,先将前14位编号一样的地区的宗地用五位及以下宗地号命名,外业调查成果均使用此方法命名地籍号。而在后期整理入库过程中必须将此类简易宗地号规范化,为此需要根据各类数据类型采用编写程序重命名、Excel批量处理等方式规范地籍号,为数据入库打好基础。

1.2空间数据

此部分主要是对CASS中的图形作进一步处理,以达到入库的需要,包括对dwg格式的数据进行检查整理,并对其格式进行转换。CASS数据编辑是数据建库的第一步。本文所讨论的基础数据是通过CASS软件处理后的dwg格式数据,进行数据转换前需要对dwg数据进行整理,内容如下:(1)房屋被界址线切割的修改。对于分户未分房,造成权属线把房屋切割开来,这样在入库时就会出现该房屋的户主不唯一的情况,为此要把此类房屋分割开来(房屋绘制顺序要为顺时针)。(2)清除废块,减少数据量。用“文件”——“清理图层”或“PURGE”命令对图层进行清理,不仅可以清除多余图块,加快处理速度,而且能通过编码正确性检查。(3)删除重复要素。用“检查入库”——“删除重复实体”来解决,保证同一个位置上只有一个实体[3]。(4)图形实体检查。利用“检查入库”——“图形实体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包括编码正确性检查、图层正确性检查、线自交检查、建筑物注记检查、复合线重复点检查(此处检查要确保JZD层是关闭的)。(5)检查未闭合的房屋线和权属线[3]。CASS中未闭合的多边形将无法导出成面,因此对于未闭合的房屋线和权属线要将其闭合。(6)过滤无属性实体。在CASS中很容易把实体的属性漏掉,这样会给后续的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因此要通过“检查入库”——“过滤无属性实体”的方法进行检查,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把无属性的实体赋以属性。本文主要针对CASS成图数据进行阐述,将其导入MapGIS6.7之前需进行对照表和文件转换[1]。(1)对照表。对系统库目录\slib下4个对照表文件进行编辑,可直接用Windows写字板或记事本方式打开。需要注意的是,对照表中CASS编码是在“数字测图”系统中查到的,并且要区分对照表的大小写[1]。符号对照表——“arc—map.pnt”。线型对照表——“arc—map.lin”。颜色对照表——“cad—map.clr”。层对照表——“cad—map.tab”。(2)文件转换。CASS成图数据即dwg格式的数据无法在MapGIS中打开,需要将dwg格式转换为AutoCAD的数据交换格式DXF[4],最好是2000或者R12的DXF格式。把各个图层通过“文件——图形改名存盘”命令保存成AutoCAD2000/LT2000DXF格式,选择“文件转换”模块,“输入——装入DXF”,将AutoCAD文件装入[5],并将所有DXF转换为点线文件,最后存点存线即可。在MapGIS6.7平台中,点击“图形处理”——“输入编辑”,添加文件即可对其进行属性编辑。

1.3非空间数据

非空间数据包括空间对象的补充属性数据,是以mdb表的形式存在的。对于其他的各种证件照片、大门照片、调查表、审批表等都是要按照标准形式命名的,命名格式为a1#a2$1.jpg,其中a1为土地证号,a2为地籍号,中间要用#和$隔开。2.4扫描文档这一部分主要是各种扫描的文件,如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决议、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指界人身份证明书等,命名格式同上。

2建库基本流程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结构、数据交换格式,该部分应严格按照要求,统一在MapGIS四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下完成。

2.1新建数据库

主库MPDBASTER主要是建立SQL2005与GDB之间的连接,打开MAPGISK9平台,通过“工具箱——GDB安装器”创建。当打开SQLSERVER,点击数据看到里面有个MPDBASTER,说明SQL和GDB连接成功。主库建好后,现在还需添加数据库,根据需要可以添加多个库。同样用创建主库的方法来创建数据库。

2.2配置MapGIS数据源

打开GDB企业管理器,设置连接数据库的数据源即可。

2.3初始化数据库

MapGIS四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开始”“程序”“MapGIS四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管理员配置工具”来实现的。如果测试成功,就会在数据库中创建多张表,以用于上传属性数据、图形数据和扫描材料,否则要重新配置。由于某些原因,系统还是会缺少上传扫描材料的两张表UPFILESLIST和CASEMATERIALLIST,就需要借助语句手动创建。初始化完成以后,把JHTB(接合图表)、CODE(数据字典)、DLTB(地类图斑)、FW(房屋)、FWZJ(房屋注记)、QSDW(权属地物)、QSDWZJ(权属地物注记)、DDXYS(点地形要素)、XDXYS(线地形要素)、ZJD(宅基地)、ZJDZJ(宅基地注记)、JZD(界址点)、GCDZJ(高程点注记)、GCZJD(高程注记点)等文件导入并去后缀即可。

2.4新建工程

打开MapGIS四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如果数据是通过xyz工程管理的点线区数据,工程升级即可;如果是零散的点线区文件,则通过“新建工程”导入。由于在MapGIS6.7中编辑的点线区文件只有少许基本的属性字段,需要对照标准库通过“建库工具箱——数据结构升级”,使其具备该图层应有的属性字段,在系统弹出数据结构升级详细设置对话框,点击升级按钮即可。升级完成后,如果还需添加字段,可通过点击图层右键进行添加。

2.5导入mdb表,挂接属性

在图形的拓扑检查完成的前提下,为了补充图层缺少的属性数据,其最有效快速的方法是把空间对象的补充属性数据mdb表导入到库里。对业务建库的数据库文件mdb字段分析即可得出各项属性数据所对应的字段,再利用Access的导出功能将数据库中各表分别导出,然后提取Excel属性汇总表中对应列的数据填充。全部填充完毕之后再使用Access软件的导入功能将数据导回业务建库数据库,然后再通过SQL语句挂接属性。通过AccessDataConvert文件夹中的工具AccessDataConvert.exe导入mdb表,选择Initialstddb.mdb表,点击“导入数据——下一步——转入业务表”即可。此时出现如图4中所示的消息时,点开消息,查看具体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根据指出的问题所在,逐个修改之后重新导入。如此循环,直至成功导入。需要补充的是在挂接属性时若以宗地号为链接对象,在MapGIS6.7中编辑时必须要有宗地号这一字段。挂接完以后,可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查询分析”功能查询宗地属性信息。对于有些属性,可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里工具箱下的图层内属性赋值和图层间属性赋值来完成。

2.6上传档案扫描件

为了方便工作人员查询、管理,实现高效的无纸化办公,需将档案扫描入库并与宗地图相挂接,因此档案扫描件的规模化管理也是调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扫描文件的类型一般有申请书、户口簿、宗地图、外业公示照片、大门照片、法人身份证明书等,如果还有其他文件,放到其他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先简易命名扫描档案文件并按宗地号存放,再利用后期自动化处理的方法,可以快速地将扫描档案归档并方便后期快速整理。整理好扫描文件后通过ImgUpLoadTool中的ImgUpLoadTool.exe来上传到库里。将档案扫描件按文件类型分门别类存放在不同的文件夹里,并根据行政归属划分多级目录存储。如图5中所示,选择形式6编辑完成以上工作,即可通过如图6中所示打印相关证书。

3建库时应注意的问题

(1)把CASS图转到MapGIS中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确保每一户的宗地号、户主等信息都在对应的权属线内;房屋注记要正确,包括房屋结构和房屋层数注记。(2)格式转化完成后,在MapGIS中打开,进行“检查——工作区属性检查”主要查看的内容有:对已造面的如房屋、宗地、土地类型等,查看面积是否有空的,再者就是不合理面域,要将其删除;对于宗地层,要查看宗地号、户主等是否有空的;对于房屋层,要看房屋结构和房屋层数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房屋层数和房屋结构是否要分开等。对以上检查出的有问题的要逐一修改,直至无误。(3)在进行结构升级时,为了把之前已加载的属性保留,要把多余字段追加、维护默认属性以及维护面积周长前打钩。(4)挂接属性要在图形关系正确的前提下完成,挂接完以后若要再改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