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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02 04:30:0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更改姓名申请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更改姓名申请书

篇1

10岁女孩欲改名为“耶律柔伊”

律法官的妻子闵玉伟对记者说,他们的女儿今年10岁,有一个很特殊的名字-“律诗”。由于丈夫经常要与律师打交道,女儿叫“律诗”,就给丈夫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甚至引起了个别律师的不满;也经常有人和丈夫开玩笑:“律法官要比律师大一辈儿”。另外,他们家邻居有一个男孩也叫律师,有时会造成误会;女儿自己也不喜欢这个名字。

闵玉伟就与丈夫商量,一定要给孩子改个名字。律法官是个历史迷,对家族史有一定研究。他认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给女儿用“耶律”这个姓。夫妻俩商量要把女儿的名字改成“耶律柔伊”。小女孩听了也很喜欢,说:“我是耶律家温柔的她”。

派出所拒绝为其更名

律法官没想到,在给女儿办理户口更名时却遇到了麻烦。

9月下旬,他到当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去办理给女儿改名的事儿-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请书,并到有关部门办妥了手续。10月19日,把手续递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内听通知。可没出几天,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你为孩子的改名申请没获得批准。因为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为啥不让改名”-较真儿的律法官找到负责审批更改姓名事宜的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同样是否定。一怒之下的律法官称:“如果不给办理,我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民的姓名权。”11月24日,其起诉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不作为。12月6日,在苏家屯区法院开庭时,区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安分局:对改姓名,局里有规定

12月9日的整个下午,当事几方都就该事件接受了记者采访,并讲出自己的道理。

律法官称,《婚姻法》只是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可以随母姓,而没有规定子女必须随父姓或必须随母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女儿的基本民事权利。

湖西派出所户口专勤孔广慧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的规定来执行。至于这个小女孩能不能改叫耶律姓,他称:“局里说不能。”

苏家屯公安分局户籍管理科一位姓党的工作人员则说: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4]84号文件《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改姓名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律法官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属于可变更的内容。因此说,公安机关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当然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对于“84号文件”,记者了解到,在姓名不可以变更的情形中,只有一项可能与律法官改名有关,即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而可以提出变更的内容中,第一项就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变更姓名。对于律法官更名到底不符合哪条规定,姓党同志说,该文件今年11月10日才发下来,他还要研究一下,所以不好回答。

篇2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04-02

姓名的自我决定权是指在姓名的设定和变更方面,姓名权人具有自由决定权,任何第三者都不得非法干预。这其中包括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维持自己的姓名权力和自由更改姓名的权力。

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姓名权的纠纷方面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赵c案:赵志荣的儿子自从出生就使用赵c一名,2006年8月份,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因公安部规定名字中不能有c而被拒绝,同时要改名字。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名字。赵c认为其名字简单好用,使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的话牵涉太多。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其出生的时候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办了,那为什么现在又要求其修改名字。

这个案件的主要的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那么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呢?国家没有规定哪些数字符号是标准的,每个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都有自己的看法。反观台湾地区,民国98年7月8日颁布的姓名条例的第2条规定: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如果大陆地区对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有详尽的规定,争论将会消失。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私法是否应该让位于公法。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诉人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其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规定,也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行为。英文字母作为一种外文字母,并没有依法取得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反对这一观点,赵c已经使用名字达二十余年,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公安机关的管理造成扰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赵c重新录入系统对管理系统造成妨碍,那其应该罗列出有哪些具体妨碍,而不能用描述性陈述“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危言耸听。

另一起值得深思的案例发生在安徽的潜山县2010年2月22日,孙义应向潜山县公安局天柱山分局递交姓名变更申请书,申请将其现用名“孙义应”更改为“孙旭”,其理由现用名“孙义应”为儿时一算命先生所取,该姓名生僻怪异不雅。天柱山分局受理其申请后,为其填写《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接处民警就此向孙义应所在村的文书吴永三、村民组长曹全应作调查,了解到孙义应自小即使用此姓名,未曾使用过其它姓名,遂于2010年2月24日签注“变更依据不充分,不予变更”的意见。天柱山分局同日签注“请提供原始依据后再予变更”的意见,将申请审批表退回孙义应。2010年2月25日孙义应持表送交潜山县公安局审批,潜山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更正”的意见。孙义应认为潜山县公安局拒绝为其变更姓名,属于不依法履行户政管理职责,遂具状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潜山县公安局依法为其变更姓名。

潜山县公安局辩称:2010年2月22日,孙义应向本局提交姓名变更申请,要求将现用名“孙义应”更改为“孙旭”,理由是现用名字冷僻、怪异、用词确属不雅。受此申请,本局即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孙义应的姓名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不得变更姓名。孙义应申请改名既无正当理由也无特殊情况,对此本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了其本人。答辩人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公民改变姓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安机关根据户政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公民更改姓名时提出正当理由,而孙义应更改姓名的理由显然不当,本局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可见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的基本程序,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的权能。公民尤其是成年人的姓名与其身份及其所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涉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更改姓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安徽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对辖区内的公民姓名变更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契合本省户口管理和社会形势的发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精神并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孙义应提出更名申请的理由是“名字冷僻、怪异、不雅;为儿时一算命先生所取”,表明自己现在不喜欢此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故潜山县公安局认定孙义应申请更名的理由不当,作出不批准孙义应更名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孙义应要求潜山县公安局为其变更姓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义应负担。

孙义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要求变更姓名依据充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变更姓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据规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利,程序合法。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属适用法律错误。1.该文件是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所发的通知,并非法律、法规,与《民法通则》等基本法相比,效力低下,当其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抵触时,当然无效,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作为判决依据。2.该通知与《民法通则》及《户口登记条例》相矛盾和抵触在于“姓名变更,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变更和决定,是不需要所谓正当理由的。同时上诉人认为姓名冷僻、怪异,不易记,即是姓名变更的正当理由。3.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上述《通知》“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其实,此是登记信息有错误,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而不是公民行使姓名权。该《通知》实质就是剥夺了公民的姓名权。综上上诉人认为自己更改姓名的要求,合理合法,依据充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更名。

篇3

收集人事档案材料,充实人事档案内容,是贯穿于人事档案工作始终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鉴别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人事档案质量的优劣。对能否正确贯彻人事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人事档案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1.人事档案的收集

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它不仅是人事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形成人事档案材料部门的任务,必须各方面密切合作才能做好。

1.1人事档案的归档

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收集工作,首先应明确收集什么。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调配、任免、考察考核材料,录用材料,办理出国、出境材料,各种代表会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学历和评定岗位技能材料,职称材料,加入党团组织材料,政审、考核材料,奖励与处分材料,履历、自传、鉴定材料,科研材料, 残疾材料,其他材料。

1.2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渠道

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不仅仅局限于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凡是与人事管理活动有关的部门都有可能产生人事档案材料。应摸清人事档案材料的来源,做到"有的放矢"。当前,人事档案材料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通过组织、人事、劳动及其他人员管理部门,收集各种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自传、鉴定、考核、考绩、任免、招聘、录用、招工、"以工代干"转干的材料;评聘、晋升、套改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评定工人岗位技能的材料;授予学位、学衔、军衔的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出国、出境、办理工资、调整级别待遇、离休、退休的材料。通过员工所在党、团组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收集员工人党、入团,民主评议党员、退党、退团、除名及参加派的有关材料;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事迹和奖励材料;有关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和本人的申诉、检查交待材料;更改姓名、年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申请书和组织审批材料。

1.3建立和健全收集制度

人事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移交制度,明确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凡是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均应移交人事档案部门。人事档案部门不能完全坐等有关单位主动送材料上门,应经常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对于迟迟未交者,应及时貧函、打电话或登门索要。检查核对制度人事档案部门对所管人事档案数量的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不属人事档案范围的材料,予以剔除或退回原单位处理。

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材料的缺少情况,统一布置填写履历表、登记表、鉴定表、自传等,使人事档案及时得到补充。

2.人事档案的鉴别

人事档案鉴别工作,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对收集起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査,甄别其真伪,判定有无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它是人事档案材料归档以前的最后一次检查。鉴别是系统整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人事档案材料完整、精炼、真实的重要手段。鉴别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人事档案质量的优劣。对能否正确贯彻人事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人事档案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2.1鉴别工作的原则

鉴别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必须遵循"取之有据,舍之有理"的原则。取之有据,是指归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要有依据,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舍之有理,是指决定剔除的材料,要有足够的理由,尤其是准备销毁的材料,更须十分谨慎,不能武断或草率。人事档案是培养、选拔干部的依据,有时一份材料会影响一个人的使用。因此,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慎之又慎地决定材料的取舍。为正确贯彻鉴别工作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2.2鉴别的内容和方法

判断材料是否属于人事档案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材料,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属于人事档案,有些属于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业务考绩档案、诉讼档案等,有的材料应该归档,有的应由本人收存,有的需转递有关部门。鉴别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把不属于人事档案归档范围的材料剔除出去。

从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来的处分决定、结论、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査交待材料,属于人事档案范围。本人申诉材料、旁证、检举揭发材料,属于案件档案范围,由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从专业技术单位和学校收集来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表、审批表、考绩材料、发明、创造、革新成果登记和论著目录、受奖材料、学位学衔材料、毕业登记表、学历证明、考试成绩单等,属于人事档案范围。从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收集来的干部职务任免、员工录用、聘用、招用、职级待遇调整、更改姓名、参加工作时间等的登记表和审批材料等,属于人事档案范围。

判断是否本人的档案材料人事档案是以员工姓名为特征整理保存的,确定档案材料是否归档,首先应弄清楚是谁的档案,不能因同名同姓、同姓异名、异姓同名而张冠李戴,因一人多名而将材料分散。为防止张冠李戴,应仔细核对档案材料上的籍贯、年龄、性别、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工作单位、加人党团组织、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工资级别等基本情况是否相同。

判断材料是否处理完毕和手续是否完备只有处理完毕和手续完备的材料,才能归入人事档案。凡是悬而未决需要继续办理的"敞口"材料,不得归入人事档案。查对材料是否重复人事档案要保持精炼,拣出重份和内容重复的材料。鉴别工作中,还应同时检査档案材料有无破损、霉烂变质、字迹模糊、伪造或涂改等现象,有问题时及时处理。

2.3剔除材料的处理

转出经过鉴别,认定不属员工本人的材料,或者是不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转给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转出时,要写好转递材料通知单。退回近期形成的档案材料,手续不够完全,或内容尚需査对核实,应提出具体意见,退回有关单位,待修改补充后再交回来。凡应退还本人的材料,经领导批准后退还本人,退还时应进行登记,接收人清点无误,签名盖章。留存不属于人事档案范围,又有保存价值的参考材料,整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业务资料保存。销毁无保存价值、重份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时要认真审查,逐份登记,并说明销毁的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