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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工商银行认真执行信贷政策,不断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信贷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截至6月底,不良贷款余额4549.1亿元,比年初减少425.2亿元,不良贷款率1.30%,比年初下降0.2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186.0%。从不良贷款的结构看,损失类贷款余额649.1亿元,可疑类贷款余额2226.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1673.3亿元;从分机构类型看,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839.8亿元,比年初减少424.7亿元,不良贷款率1.30%,比年初下降0.29个百分比。充足的信贷投放有力地促进经济起暖回升。在外需萎缩、消费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信贷资金拉动投资迅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上升,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地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在新一轮大项目建设的带动下,企业的投资信心正在恢复,民间投资热情逐步激发。然而在信贷总量激增的背后,信贷资金结构尤其值得关注。在信贷投放中,有大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建设,而这些项目多为铁路、公路、机场等大型项目。大量信贷资金涌入政府融资平台,在保证各地经济恢复增长的同时,却也积累了一定的信贷风险。大企业、大项目资金多,但大量中小企业正是面临技术改造,生产线升级换代的关键期或是寻找新项目的建设期,却苦于没有资金。银行在内控与合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制度在操作上有缺陷,缺少上下沟通,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岗位环节不协调,导致岗位职责不清、责任模糊等问题,有些缺乏必要的、经常性的检查,使一些基本制约最终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员工纪律制度观念淡薄,业务操作中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流程操作,以习惯代替制度,“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屡禁不止,屡查屡犯,越权放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对严重违规问题视而不见或隐瞒不报,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肆无忌惮地违规违纪,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出现。
二、经过深入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层银行的授信权限上收
前几年,由于辖区银行金融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上级银行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体制,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大批基层行尤其是县级支行不再享有实质性的贷款审批权限,相对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投入。
(二)信贷准入标准不断提高,信贷投向定位趋向集中
近些年,银行对贷款客户的要求不断提高,贷款投向的客户评级大都在A级以上,对标准以下的客户逐步实行信贷退出机制,同时信贷投向由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信贷投向朝“大”倾斜,普遍实行“双大”(大行业、大企业)和“四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信贷投放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大企业。
(三)社会信用环境不尽理想,银行债权落实不到位
前些年,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有效落实银行的债权,极大地挫伤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改制后的企业自然难以得到信贷再支持,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恶意逃废、悬空银信机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信用环境的欠缺,使得银企之间失去了相互信任的基础,促使银行信贷投放更趋于谨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业务范围的拓展及业务品种的创新,加之诉讼执行难、受偿率低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四)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内控制度在部门与部门间缺少责任制约关系,各部门在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标准的掌握上不统一。各基层单位由于对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内控制度理解程度不同,执行程度和效果也相差较大;部分基层农村合作银行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的现象仍然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问题仍较突出,部分联社即使违规操作行为少些,也是处于一种“被动合规”的状态。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贷款行业结构
要严格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力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控制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确保做到三个“一律”:除国家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确定的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以外,其余国家级项目,一律不再投放信贷。对于多晶硅以外的五大产能过剩行业,除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新上项目外,其余新上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于续建项目,凡不符合规定标准和程序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要积极实施行业聚焦、客户细分和专业化经营战略,积极推出绿色金融业务,使企业贷款的行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要加大对交通、能源电力(特别是新能源)、钢铁、城市基础设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行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和省市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与科技型企业建设稳定的银企关系。要继续加大对园区经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农业和科技农业的发展,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
(二)进一步优化贷款利率结构
贷款利率是重要的政策工具,相对而言,存款利率处于从属的地位,它主要是根据贷款利率而调整,并不是货币政策向经济整体传导的必经之路。经过六次加息以及公开市场操作、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比较成功地降低了信贷的增长速度,资金从银行流向企业和投资的速度放缓。信贷对于投资、通胀等的影响已经减弱,并不是控制了信贷就能完全控制投资和通胀。以往流动性主要是通过银行系统和信贷产生,但现在企业和居民拥有大量存款,而且金融市场初步发展起来,流动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产生,即使信贷增长放缓,流动性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快速增长。即使得不到宽松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资也能在自筹资金的推动下快速增长;居民存款则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流入股市,推动股指上扬。
要使加息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需要改变货币政策的传导路径,不能只是控制住银行信贷,而要全面控制流动性的形势,对产生流动性的各个途径和各种方式都产生影响。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率结构,使得各项利率能够反映各自领域的流动性稀缺程度,而且相互之间具有良好的相关性和联动性,央行只需要抓住其中的基准利率,就能对所有的市场利率都产生影响,从而全面控制流动性形势。为此,央行采取了不对称加息的方式,存款利率的调整幅度要大于贷款利率。央行的不对称加息,将使利率结构更为合理。当然,合理利率结构的形成,最终还是要靠市场的力量,需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央行放宽对利率的管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大的自,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合理定价的能力。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利率期限结构,发挥利率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巩固宏观调控成果。要充分运用利率浮动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制度,根据货币政策取向和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要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发行长期负债工具增加长期资金来源,推动中长期贷款证券化试点,以改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状况,优化利率期限结构,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引导银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快推进金融企业改革,增强竞争力,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四)进一步优化贷款客户结构
要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优良客户和低风险贷款市场。
1.是要努力抓住黄金客户必须把拓展、培养和巩固优良客户作为信贷经营的基本原则,要在严格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选择一批优良客户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对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的前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加大贷款投入力度,主动渗透,争取办理“银团贷款”,使其成为绩优客户。
2.是要主攻重点地区为了保障信贷资源优化配置,要吸取以前超负荷经营的教训,以客户为标准配置信贷资源,对符合信贷条件、资金需求量大、信用环境好的地区,发挥系统调控优势,集中资金重点建立“高效安全信贷区”。
——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6日,结余46022.39万元,年净增11412.9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76.09%。逾期160.94万元,较年初下降60.6万元,逾期率0.35%;不良金额83.66万元,较年初下降59.81万元,不良率0.18%。
——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5日结余15860万元,年净增-4878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净增进度的-40.65%。逾期567.91万元,较年初减少600.63万元,逾期率3.58%,不良金额570.30万元,较年初减少707.68万元,不良率3.60%。
二、零售信贷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小额信贷业务:抓基础、搭平台,稳中求进发展小额贷款。
一是通过专合社、科协、畜牧局、新希望、通威、铁骑力士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目标客户资源,加强平台合作,将我行小额贷款新制度及时宣传到农户,本年共计召开推荐会9次;积极与铁骑力士对接,召开对接会,累计发放“公司+农户/商户”7笔,287.3万元。
二是持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老客户回访工作,利用新产品优势做好宣传营销,同时调研市场需求,提供针对性产品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银会、扶贫、创业贷款业务开办,行领导带队反复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2016年7月18日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订银会贷款合作协议;2016年10月底开立扶贫贷款保证金账户,2016年11月15日首批保证金30万元已到账,年内已实现扶贫贷款正式发放2笔5万元。同时力争2017年1月实现创业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注资。
(二)消费信贷业务:强服务、促营销,消费信贷成效初显。
一是狠抓消费贷款项目营销,通过辖内楼盘网点自主认领营销,支行加大营销激励,本年成功开发一手住房按揭贷款项目2个(碧桂园B地块、明康·华庭阳光),获批额度11000万元,为2016-2017年消费贷款的增长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综合消费贷款、信用消费贷款优势,对政务类、企事业单位客户进行短信、上门宣传营销,提升了产品的认知度,使额度类消费贷款增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是定期与辖内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开展联谊活动(如6月8日与万达合作联合召开大客户回馈活动、万达商铺酬宾活动、万达开盘点灯庆典等),深化合作关系,增强业务资源稳定,推进我行房屋贷款业务的同时,延展其他各项综合业务产品的服务领域。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明目标、优结构,稳步推进个人商务贷款。
一是稳健发展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市场,加快结构性调整,继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质客户,逐步退出“散小差”个人客户,逐步淘汰了一批经营效益差、信用度不高的客户;
二是大力宣传,提高贷款产品知名度,积极营销新客户。通过上门拜访、网点宣传海报、宣传折页、LED宣传我行贷款产品,积极营销新客户。
三、零售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小额信贷业务
一是本年小额贷款业务增量情况不佳,贷款投放明显乏力,未实现早投放早创收;二是后期客户资源仍显零散,未能反应出行业性、集中性开发态势,不足以支撑未来的业务增量;三是银会贷、再就业贷款迟迟未能启动,新业务的拓展有待加强;四是资产资量管控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逾期和不良的金额达176.35万元,逾期率和不良率均为6.03%。
(二)消费信贷业务
一是楼盘项目开况不理想,后期业务增长无充足的储备资源;二是与房产经销商、二手中介的合作仍有待加强,业务量的稳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三是额度类、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量增长情况与市场需求不成正比,对单位集团开发及汽车经销商的营销准入还需制定有效方案。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
业务营销有待加强,个人商务贷款发展缓慢,对大客户和优质客户的抢挖以及新产品市场拓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零售信贷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总的来说,我行个人零售信贷业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1.梳理并进一步维护老客户,结合业务发展和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综合时间契机,做好老客户挖潜及以老带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客户综合营销、综合开发工作。
2.大力宣传,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知名度,一是利用网点LED、DM单、X展架进,做好重点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我行知名度;二是利用员工微信圈,手机报等宣传工具做好重点产品的宣传工作。
3.做好资产质量管控。一是做好客户准入工作,二是做实做细贷后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随着业务部门及专职客户经理的改革,在日常管理中要以查代训、业务培训加考试等方式逐步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知识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能力。
5.做好支行业务进度跟踪,做好限时业务办理的监督,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具体到各个贷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微小企业贷款,又称微贷款,是指专们提供给中低收入阶层、贫困人口和以家庭或个人为中心的微小企业提供经营性可持续的小额贷款。按照世界银行给出的定义规则,微小型企业完全是两种不同等级的概念定义,微型企业的规模和雇佣人数的总合应少于十人,企业的固定总资产和每年的销售业绩都应该持续在一百万美元以下,而小型企业的雇用人数在十到十五人之间,总资产和全年的销售业绩在一百万到三百万美元之间。
一、国外微小企业贷款发展史与主要经营模式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一些慈善类的基金援助不具备可持续性发展的条件,不足以满足微小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需求,直到七十年代末开始,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博世开始逐步额认识到小额贷款的收益利率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于是,尤努斯博世开始常尝试性的多一些分困着提供一些小额的信誉贷款,自此以后,国际社会才重新的认识到小额贷款,于是,国际社会也正式的开始了小额贷款的发放,尤努斯博士不光在小额贷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格莱珉银行也随之建立,其后的几年,尤努斯博士更是被誉为“小额贷款之父”,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正式的颁发给了这位小额贷款之父。在八十年代初期,一些非政府组织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协助组织的金融机构也正式的发展起实施小额信贷项目的立案,一时间,多种不同的信誉贷款模式应运而生,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微小企业贷款把研究方向转为贷款项目在财务上的自立,开始强调逐步实现扩展业务规模。
微小企业贷款的模式
(1)非政府组织模式;
(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
(3)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的模式;
(4)合作银行模式和乡村银行模式;
(5)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
二、国内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过程
大企业富国,小企业富民。从八十年代开始,国内才开始展开小额贷款业务的尝试,但这种实验性的项目最终不了了之,直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中科院才开始模拟尤努斯博士的格莱珉银行模式进行了扶贫合作试验,2000年初开始至今,在政府的号召领导下,各银行相继的提出了信贷策略,各地的农村信用社也大力的发展小额信贷和小额的联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已经进入了超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监管部门更是鼓励民营和提倡海外集资的企业将脚步一同迈进到小额贷款的领域,于是一些为微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公司也迅速的发展起来,同时,以国家银行为代表开发出来的微小企业信贷业务模式,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各大银行展开的“蓝海战略”,其主要针对的就是微小型企业。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微小企业贷款的模式选择
微小企业贷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贷款模式,从银行的经营来看,只要开发成群客户,业务集中管理批量处理的模式来开展业务,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现在拥有的资源都难以支撑起全方面的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从目前国内的微小贷款现状来看,完全是依赖技术数据,以及金融工程来开展一些企业贷款的业务,还有一种是微小企业贷款,一家一审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光时间较长业务成本也太高。所以首先要改进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找到一套适合银行本身运营操作特点的微小企业贷款模式,如:蓝海战略。
要建立一套权限下放,简单短暂的业务流程。由于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是客户对象多,规模小、分布广,他们本身对融资需求额度小、期限短、需求少,并且大多数的用户普遍的存在缺少抵押物和完整的财务状况报表。因此,微小企业贷款当适当的下调审批手续这道门槛,给予贷款人更多的方便,同时,银行大可以赋予机构内的客户经理一定特殊权限,以及放款的决定权。
创立一套不杂乱且多样化的微小企业贷款产品体系,或是贷款产品套餐,根据客户的逐步成长空间,客户的信誉记录特征,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抵押物状况,了解这些以后,才能更好的设计出更多种适合微小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贷款产品。
开发一套适合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IT系统,只有有了专业的管理评估系统作支撑,才可以科学的提高经营利益。
积极培养和引进微小企业贷款业务人才。因为微小企业贷款在我国还算式一种全新的业务。最后,国内从事贷款业务的业务专员以及业务代表的短缺是造成微小企业贷款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四、结束语
从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来看,现阶段的国内银行主要的服务对象还是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很少会涉足到微小企业贷款的领域之内,部分银行开展了一定创新的业务流程,这是值得效仿的,比如:阿里巴巴与建和银行公堂联合推出的网络银行计划,它们将电子商务信用作为客户的评价重要依据,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多更直接的信贷业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稳定的发展,微小型贷款业务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及早的对传统业务进行及时的战略调整,将微小型企业贷款重新定位,全面的开启信贷业务的蓝海战略。
参考文献: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1]。从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设立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增加就业,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慢慢的走入了困境,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大多放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然而,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肯定,另外,国内很多大型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植政策,并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最终会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的新市场,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探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1.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成因
融资难是因为贷款风险高,首先,应该全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原因还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局限,中小企业规模小,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科学管理,信用评级差,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违约风险高;另外,政府、银行的一些行为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贷款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制度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显然,其在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明显存在不足。中小企业一般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同类企业分布相对集中,面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企业的竞争力不足,并且,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家比较容易满足,企业难以开拓广阔的市场。
此外,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财务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活动。不可否认,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家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科学的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调查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不设置账簿,有的即使设置了也是账目混乱,再好一点的也只是停留在对经济业务记录的水平。另外,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使其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缺乏真实性。无法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良贷款,逾期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信誉差也导致大多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这是行业信誉缺失造成的。
1.2银行行为加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审批,有特定的严格的程序,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明显较低、贷款数额也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是,银行依然按照大型企业的实力水平和审批程序来要求中小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大型企业的财务信息相对公开,相应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比较容易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相对不透明,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性有待考证,因而经营状况难以准确把握,要收集这些信息就要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花较多的成本贷款给经营状况不明朗的企业,大多银行是不愿意做的。银行应该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标准。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短、数额少、次数频繁、时效性强。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繁琐,从申请到放贷经历的时间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很可能拿到贷款的时候已经错过了商机,这无疑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导致了各个银行之间的竞争,面对有限的市场资源,有些商业银行人为地放宽准入条件,对于条件欠缺的客户也给予贷款;另外,对于一些抵押不足的贷款或者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贷款给予发放,这将导致银行的信贷资金失去保证,对银行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银行只追求一时的业务增长,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为银行的经营买下了隐患,也加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
1.3政府在中小企业管理中的缺失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中也有政府应该承担的一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明显不足。首先,没有建立健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管理服务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致使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难。
我国,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等。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贷款担保是一个难题,贷款缺乏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我国的担保程序复杂,历时长,成本高等原因也使众多企业望而生畏,这是由于我国的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是,银行不可能不考虑自身风险对本身经营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进行放贷,这时,政府应该出面,为中小企业作担保。我国的贷款担保体系噬待完善。还有,我国没有积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2.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
银行的贷款业务本身就存在风险,银行贷款给谁都会面临风险。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准确,银行过分顾忌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其实,这些风险大型企业也存在,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面临业绩差,偿债能力弱的情况,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是不准确的[2]。
贷款的风险按照产生的原因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其中前三者属于非系统风险,剩下的属于系统性风险。银行决定是否放贷主要考虑贷款业务的非系统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过分强调中小企业贷款的非系统风险中的信用风险,这是银行普遍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
信用风险又包括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把握。企业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来自自然、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导致了企业风险,这是任何企业都要遇到的。商业银行应该帮助企业科学经营,努力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不会是放弃这一市场。
3.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措施
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潜力巨大,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对企业、银行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何防范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从不同的主体入手,谈谈应该才去的措施:
3.1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
上述提到,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政府应该出面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给予科学的认定;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管理机构,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在贷款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没有足额担保而贷款困难的情况,建立由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简化担保程序,提高效率,这样能减轻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鼓励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规范,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地得到融资。国外很多由政府出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可以有针对性的汲取一些先进经验。
3.2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贷款的审批程序也是按照大型企业的标准制定的,这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不适用,对此,银行应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分析系统,专门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合理的评价,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降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成本,简化贷款担保程序,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系统指标,引进先进的分析工具和管理流程,提高效率的同时使评价结果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管。中小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管理机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的意识,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进行认真地筛选,应该加强同符合放贷标准的企业的合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出指导,当好企业的财务顾问,认真监督资金的用途,这样可以及时掌握贷出资金的运作情况,另外,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就有了保证。
另外,加强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方面的人力投入。目前,商业银行在中小银行贷款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对贷款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缺乏了解,中小企业贷款还存在次数频繁的特点,基于中小企业巨大的潜在信贷市场,商业银行应该培养一批经验丰富的、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善于进行风险管理的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在还款方式上可以加以创新,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设计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更好的满足中下企业的资金需求。
3.3中小企业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自身发展存在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自觉接受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重新建立企业诚信,财务人员要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和成本核算,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管理者根据有效地信息进行决策,使企业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管理者要主动接受先进的管理观念,以人为本。在信息时代,企业应注重对信息的把握,建立全面、准确、有效地信息搜集、分析系统,加强信息管理,及时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抓住商机,促进企业发展。员工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企业应重视人的力量,实行科学的奖惩制度,有效激励员工,使员工参与到企业的民主决策,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3]。
企业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由于企业机构设置还不太健全,企业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地把握,管理者的决策就存在盲目性,所以企业尤其应该健全财务制度,提供真实有效地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银行应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达到共赢的最终效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58-02
一、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状
中央银行公布的《2013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增速比上季末高0.9个百分点,显示房地产贷款依旧保持较为快速的增长。值得指出的是,房产和地产的开发贷款出现截然不同的变化趋势。其中,9月底房产开发贷款余额3.43万亿元,同比增长14.9%,比上季末回升3.9个百分点;但是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却比上季末回落4.1个百分点。同时,个人购房贷款余额9.47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1~9月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增6931亿元。在整个房地产贷款里,增速最快的依旧是保障性住房贷款。截至9月末,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6863亿元,同比增长31.3%,增速比上季末低6.2个百分点;1~9月增加1134亿元,占同期房产开发贷款增量的28.1%。央行初步统计,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0.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1~9月增加7.28万亿元,同比多增5570亿元。报告同时公布了企业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变化、趋势,从其间可窥得中国经济体的经营活跃度正在回升,感知实体经济回暖。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具有关联性、带动性强的特点,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和金融安全。
个人住房贷款被认为是银行最为安全的贷款品种之一,银行贷款有房产作为抵押,个人住房贷款作为一项中长期贷款品种,是各家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但其风险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社会性等一些特征。现在个人住房贷款已占到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量九成左右,但近年来我国银行实际运作情况表明,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安全不容乐观,贷款风险正在日益增加。众所周知,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至少存在着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四种法律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这其中每一方当事人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具体而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开发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项目报建手续不全,因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自身实力不足,资金不到位,或缺乏开发经验,不熟悉流程等等。或者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取得贷款后,可能将贷款挪为他用甚至携款逃走。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的首付限额,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假按揭”。
2.来源于购房者的风险。购房者的风险往往是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本文探讨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贷款等。
常见的是因经济利益而故意违约,这一点在投资型购房者身上表现尤为明显。目前市场上小户型购房者中投机淘金的占很大比例,特别是近年来,在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到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购房者往往将小户型房屋用以出租,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便大大增加。还有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违约,一些购房者因家庭变故,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导致拖欠;有的购房者因工作关系或其它原因到外地定居,原来所购的房屋实际已无人居住,往往会忽略向银行按期归还贷款。
3.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4.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发生严重失衡,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5.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是合规性问题。即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以及抵押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就很大了。
6.银行的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领导或客户经理都会更换,目前已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管理措施,实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
(一)强化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
1.加强开发商的贷款申请审查主要包括:(1)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公司的资金是否到位,公司以往的经营情况及商业信誉等;(2)开发项目的审查,如要求开发商提供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商品房预售业绩情况以及开发项目的进度等。
2.强化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在香港的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和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按揭合同当事人一般仅是购房者和银行,与开发商无关系。而在我国的商品房按揭中,除了购房者将房屋本身抵押给银行之外,开发商还要承担如代位偿付或回购等保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保证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越来越差,单独的房地产抵押已经不能适应银行对贷款安全性的需求。为减少贷款风险,在抵押的基础上再设立一种保险机制,以求达到双重保险已经是房地产抵押的趋势。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十分发达的美国,也出现了“押上加保”的方式,所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不仅符合房地产抵押贷款发展趋势,而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个人信用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加强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银行应建立一套全面评估贷款行为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分析,加强对银行内部的员工和档案管理,以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
1.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制度。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信誉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选择好项目;同时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2.做好商品房预售贷款合同的签订工作。对开发商的协议中应明确按揭贷款的房源、质量、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开发商应协助银行和购房者作好房地产抵押登记等事项。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按揭贷款的合同中,要明确利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同时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按期还款付息提供担保,直至回购。另外,还要明确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确保其自愿性和合法性,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还应强化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约定一旦购房者违约,银行即可告知贷款提前到期并加收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加大购房者违约成本,使其不愿轻易违约。
3.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大贷后工作力度。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最主要的应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即能证明、解释与查验自然人资信,并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应包括多个方面。
1.制定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标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评估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建立一套实用、客观、定性、定量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防范住房贷款中的信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2.营造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加强宏观调控力度,调控市场需求,优化市场结构,从而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并对那些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并在放贷时严格按条件执行。
3.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给予严厉惩罚,使个人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降低个人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对情节严重的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个人,应设置不同规模和方向的限制条件;对守约的借款人,根据其信用评定等级,给予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水平的优惠政策。
(四)推广全面实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制度
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专业保险公司。提高贷款行为的安全保障,选择高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房屋财产险,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增强贷款的信用度,保证资金安全贷放。
总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你去了解它,熟悉它,掌握它,那它还有什么可怕的呢?围绕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房贷业务的各类风险也是如此,只要你有信心,有决心,有智慧,早行动,从完善制度建设,严密内控监督,严格制度落实,加强奖罚措施力度,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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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力度,为确保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拟从银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层面,用案例探讨的形式,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因素分析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从银行内部控制角度对个人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内部控制环境
1.重制度建设,轻贯彻落实,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有章不循,违规、越权发放贷款”的现象在一些基层机构普遍存在,是形成操作风险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尽管按照银监会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仍有一些经办银行贯彻落实不到位。例如,A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在上级行批复的项目协议中尚不存在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范围的情况下,仍违规办理个人商用房贷款28笔,放贷金额逾千万元,实际操作中A银行客户经理将其办理成个人住房贷款,以规避上级行检查,其中部分抵押权属登记未落实、借款人资料严重不符;违反上级行批复规定,擅自提高贷款成数、延长贷款期限、超出合作协议的贷款总额,已形成不良贷款。
2.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有些基层机构只顾眼前利益,片面追求业务发展,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业务发展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忽视银行风险管理。例如,A银行在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时,为片面追求业务的发展,对一些不符合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准入条件的小企业,采用化整为零、改变贷款合同用途的方式,通过同时向多个关联企业员工发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而实际却是用于企业投资经营,或通过借新还旧情况规避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和上级行监督。
3.人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不同程度上制约了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在个人贷款业务产品体系中,主要的产品线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等)、个人投资经营类贷款(如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等)和循环贷款。其中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属于高风险品种,同时由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小企业报表规范度低、报表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对其判断的复杂程度加剧,要求个人贷款经办人员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相关分析能力(如信贷人员对宏观经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前景进行分析判断等),而部分个人贷款从业人员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等复杂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以银行操作风险为例,风险识别和评估未能根据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进行及时调整,未能涵盖到所有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等领域;操作风险评估模型的数据库信息还有待完善,IT系统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支撑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内部控制措施
先导入一则案例:B银行在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况:(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B银行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未审查贷款的真实性;未审查C汽车经销商的项目准入和担保资格;未对项目实地核查;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委托C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汽车抵押登记、车辆保险、合同公正等手续均交由C汽车经销商代办;使得C汽车经销商有可乘之机,利用大量虚假借款资料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骗取车贷,经查,借款人身份证、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等贷款要件均系伪造,还款由C汽车经销商集中偿还。(2)贷时审查把关不严,尽责审批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贷后管理不到位,未落实车辆抵押登记;未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收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监控;未对C汽车经销商的资金账户进行监控;无贷后跟踪和检查报告、无贷后催收记录或台账。(3)基层机构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越权审批和授权。(4)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定期和不定期对经办行个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价,未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使得C汽车经销商轻而易举突破B银行风险防范关口,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资产巨大损失。
由上述案例分析得出,个别基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相背离,未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等,基层机构负责人的个人权利未受制约,越权审批贷款,岗位职责不明确,岗位之间未能实现相互制约,监管不到位,导致银行损失巨大。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或沟通渠道单一传导过于缓慢,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等未有效传达到各层面员工,基层机构在业务开展、流程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也未及时反馈到上级行,使上级机构职能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调整发展战略、授信政策、内部控制措施等,导致各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颇,执行力大打折扣,严重阻碍业务的发展和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目前监督评价体系普遍存在对基层机构业务指导监督多检查少,发文多但对其执行落实情况的督导不到位,对基层机构缺乏垂直监控力度,缺乏有效的日常风险监控报告制度,缺乏有效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控体系,对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监控管理不力,致使各基层机构未及时发现、评价业务发展中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1.完善个人贷款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产品和风险的政策制度,个人贷款内控制度建设,如《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风险指引》、《个人贷款岗位合规手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操作风险指引》、《个人贷款责任认定》等,确保规章制度体现内控合规要求,并深入全面地贯彻执行。
2.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营造良好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1)合规培训方面,组织员工学习《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员工行为手册》、《个人贷款审批手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高风险岗位、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培训率应达到100%;(2)通过内控合规网站、征文比赛、合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3)与员工签定书面合规承诺书;(4)考核机制及能力建设,对机构和员工实施百分制的内控考核制度,如将发案率等列入基层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等,财务费用分配及资源配置不仅与业绩挂钩,还要与内控执行力考核结果挂钩,避免基层机构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而发生违规放贷,形成正向激励和引导内控机制;(5)健全个人贷款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问责。责任认定应涵盖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1.开展自我评估,识别个人贷款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开展对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风险的自我评估,建立以个人贷款各业务品种和业务流程为风险评估对象的常态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使用标准化工具及时识别和评估个人贷款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并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定期评估自身的风险状况和控制措施,及时调险应对策略,确保风险识别与评估能涵盖到所有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风险,避免大额不良贷款发生。
2.加强个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增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前瞻性。通过建立各类风险的预警监测分析机制,提升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一是推进个人贷款业务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建设;二是持续开展个人贷款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如个人贷款客户数据库、重大损失、事件数据收集等,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能力,加强风险分析、评估、检测;三是定期监控分析个人贷款资产质量,实施个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四是提升IT系统对业务流程的支持。
(三)内部控制具体措施
1.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之间相互制约。个人贷款授信环节包括个人贷款发起、信息核查、尽责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催收保全、档案管理,各环节分别按其职能承担相应责任。下发《个人贷款客户经理岗位合规手册》、《个人贷款尽责审查岗位合规手册》、《个人贷款催收保全岗位合规手册》等各岗位合规手册,让个人贷款各岗位经办人员不违规越权。确保尽责人员实施独立的尽责审查,个人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等。
2.业务流程再造,做到审贷分离。推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再造,在一级分行成立个贷中心,实现集中审批模式。可在个贷中心分设审批团队、尽责审查团队、放款团队、催收保全团队、档案管理团队。将目前基层机构的个人贷款授信决策权限(经办行经办主管分管行长)统一集中到个贷中心,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再造(经办行经办主管分管行长信息核查个人贷款中心尽责审查审批人员审批放款审核贷后管理),实现集中尽责、集中审批,集中放款、集中贷后管理的个人贷款模式,做到审贷分离。
3.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明确个人贷款审批权限。分别对个贷风险总监、专业审批人以及个贷评审小组,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严控风险。如授予个贷风险总监个人消费类贷款2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授予专业审批人个人消费类贷款100万元以内的审批权限;个人投资经营类贷款由于风险高,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个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等。
(四)拓宽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
建立各级行、各部门和员工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培训、讨论等方式,及时沟通和反馈政策咨询、业务发展、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及内控现状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助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公文、邮件、《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提示》、《个人贷款业务案例分析》、“内控合规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监控数据》、“个人贷款数据库”等渠道建立内控合规信息网络平台,做到经验交流、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共享度。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1.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业务发展,加强内部审计和个人贷款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开展放款环节、贷款真实性等专项检查。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式,监督、检查、评价个人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监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控管理;运用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如动态监控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要领域、关键业务环节的检查和监控;加强对问题的追踪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2.积极配合外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银监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审机构的内部控制现状审查,并根据外审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建议书》拟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整改内容,开展评估、监控、及时督导和后评价等工作,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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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6-0082-02
一、国内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业务的现状
1.国内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辐射多个行政区域。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区域性分行,业务范围辐射周边尚未设立其分行的其他中心城市,甚至周边省域,为分行开拓异地贷款业务提供了必要条件。许多商业银行分行在本行所在城市开办业务的同时,积极向未设立分行的省市拓展经营业务。
2.分行所在地融资供求不平衡促使向异地拓展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普遍较好,资金供给比较充裕,有些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产结构的空间很大。在本地竞争相对饱和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留存的富余资金开始流向异地优质客户。
3.客户私有化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色不明显,客户资源的私有化痕迹较为显著。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分行时,都把中心城市作为首选对象,以利用其独特的区域优势,吸引系统内其它地区的资源型人才加盟。在客户经理制的考核激励机制下,形成了一部分以客户经理来源地为中心的客户关系体系,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
4.商业银行总行的授信政策影响。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对各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能力的权衡,以及总行经营战略的调整,有时会把优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或信贷项目转贷或分拆给经营管理完善的异地分行,以提高信贷资产的管理能力,或辅助异地分行提高其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
5.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畸形发展的间接推动。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困难,中间业务及零售业务的盈利能力无法与外资银行抗衡,各行普遍将营销力量集中于信贷业务,想尽办法在贷款上做文章,异地优质客户自然就成为各行营销的重要对象之一。
二、异地贷款业务开展及实施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
各商业银行机构对异地贷款业务均制定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积极谨慎的贷后管理方式和手段,把异地客户作为贷后管理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异地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业务风险及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
1.总行授信与异地贷款业务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各种考虑扩大了部分分行异地贷款的规模,对所在地分行正常的营销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集团客户为例,目前对集团客户实行属地管理已成惯例,异地分行的过度介入将给属地行未来调控贷款规模带来困难;而对异地行来说,异地贷款客户的维护不便也将影响其业绩。异地投贷分行与属地分行业务交叉,利益相悖,总行对双方责、权、利等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2.异地贷款容易导致授信集中度风险。由于异地贷款在管理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客户声誉和所处行业成为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审查的首要因素(而目前还以还款能力和能否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物为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异地贷款多集中于优势和垄断行业,客户类型多集中于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风险集中度较高。
3.异地客户私有化对商业银行分行资产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使业务稳定性变差,异地贷款更是如此。实际情况表明,高管人员和客户经理在区域内及区域间各金融机构的流动给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和对外形象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4.信息不畅,使异地商业银行存在经营风险。一方面,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与客户建立的信用关系不稳定,往往难以有效了解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誉等状况,贷款投入的盲目性较大。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难以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另一方面,异地客户多为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这些客户普遍存在对外经营形象好、关联交易众多、财务状况复杂和融资链过长等问题,既容易使商业银行放松警惕,又使商业银行感到无力可施,最终导致“贷款三查”流于形式[1]。
5.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行信贷登记资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也规定: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异地融资作了许可性的规定,但对其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防范异地贷款业务风险、加强异地贷款监督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异地贷款的监测。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对《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完善和颁布实施。建议对异地贷款监测管理范围、方式和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贷款人或借款人进行异地融资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备案做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动态统计功能,明确反应异地融资的发生额和余额[2]。
2.健全企业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服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录入的企业重要信息还不完整,特别是企业异地融资信息和非银行融资信息缺失,不利于贷款商业银行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和信用状况。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贷信息,充分运用其实时监测功能。
3.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建议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评级授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牵头组织中介部门对企业统一评级授信。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异地贷款授信管理流程,健全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定期进行异地贷款风险提示,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4.建议银监会各级机构利用统计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属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异地贷款及异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客户贷款情况监测,对集中程度较高的客户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各地银监分支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如对各辖区内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对各分支行客户和客户经理的管理,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以科学的考核机制规范客户经理行为。通过改进异地客户资源营销模式,规避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总行统一授信审批的,要明确主办行和协办行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3]。对于分行授信权限以内的,分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6.建议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异地贷款的跟踪管理。成立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异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借贷双方共同保证异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2)贷中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应注意各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如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假脱钩”或“变相假脱钩”的,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7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21
2010年5月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市场对于“错杀”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反响强烈,现阶段叫停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弊大于利,建议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
一、收紧搭桥贷款业务的背景是监管层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全线严控
(一)放行搭桥贷款业务是“保增长”政策导向下的监管支持政策
2009年1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在十个方面调整了有关监管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为搭桥贷款业务最主要的融资主体
搭桥贷款投向限定为“非生产性”领域,表明它不能用于一般企业的生产性投资扩张,只能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该领域主导者多为地方政府。借款主体限定为“项目发起人或股东”,而非项目公司,恰恰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搭桥贷款放行一年多来的主要投向。
(三)叫停资本金搭桥贷款意在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后,国内项目投融资需求集中释放,但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后政策性的软贷款业务被禁止,项目资本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搭桥贷款方式解决资本金缺口、满足贷款条件成为常见作法,这变相提高了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杠杆率,削弱了资本金对投资者的风险约束,滋长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2010年5月末,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对2009年初出台的十项信贷监管政策进行修正,体现出严格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的政策意图。
(四)一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令市场颇感意外
《通知》对于禁止性搭桥贷款业务的口径并没有沿用当初十项信贷监管调整政策的标准,除禁止发放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外,还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也一并纳入严禁范畴,出乎市场各方预料。
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存在客观需求,潜在规模可观
(一)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搭桥贷款是国内银行业通行作法
发行人在两期债务融资工具之间为避免资金链骤然收紧普遍存在过渡性融资需求[1]。以北京地区为例,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初步统计,2010年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共发放搭桥贷款220.3亿元,其中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46亿元。同期北京地区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3396亿元,占同期全国发行量的53%。从账面上看,相对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规模,辖内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较小。
(二)银行潜在或变相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可观
银行承销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业务一般由总行投资银行部门统一负责相关工作,而搭桥贷款授信承诺一旦付诸实施则大多会落在发行人所在地分行,出于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考虑,此类授信承诺一般不会直接在募集说明书等发债文件中体现。之所以目前账面显示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整体状况良好。近年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整体充裕,短期融资券年均保持34%的增长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相对宽松,顺畅滚动发行保障了发行主体资金循环平稳,搭桥贷款需求相对较弱。二是中期票据搭桥贷款需求将集中在2011年以后陆续体现。中期票据自2008年4月推出以来累计已发行1.1万亿元,由于其融资期限为3-5年,因此上述债务工具最早也要到2011年4月到期,相关搭桥贷款需求目前并未显现。
三、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会对市场产生多方面影响
从积极方面看,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有利于在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以银行信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隐性担保,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受托支付”等信贷管理新规要求。但与此同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对于金融市场各主体以及金融市场本身发展产生的影响与制约也不容忽视。
(一)影响金融市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一是有悖于国际惯例。搭桥贷款或过桥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常见的金融工具,多用于拟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融资以及使用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的过渡性融资安排等,一般由具备混业经营能力的投资银行提供。国内券商等投资银行类机构没有搭桥贷款业务资质,无法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由银行承担了这一职能,成为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2]。二是可能降低市场活跃度和创新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额已达3.2万亿元,在活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缺乏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活跃度和创新力难免受到挫伤。三是将加大债券市场投资风险。突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给部分发行人到期兑付债券带来资金困扰,如果不能及时借助其他有效渠道缓解短期流动性紧张局面,部分发行人可能会陷入无法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的境地。四是将降低相关机构参与热情。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偿还到期债券,以强制性政策切断资金循环可能削弱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公平的认同感。
(二)对银行业务经营将产生多方面影响
一是限制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反映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属于常规性低风险信贷业务,具有单笔业务金额大、融资期限短、收益水平高的特点,叫停相关搭桥贷款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优质信贷业务发展,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维持客户关系的难度。二是制约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增长。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手续费收入是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据建设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1.9倍。
叫停搭桥贷款将增加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难度,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因成本增加而放弃滚动发行,从而减少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是影响银行负债业务发展。禁放搭桥贷款将使得企业自有资金大量用于偿付或备付到期债券、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流动性,限制了企业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发展。四是影响银行金融资产配置。禁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削弱企业发债积极性,进而致使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模受限,银行证券投资领域缩小。据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余额约占其证券投资总额的15%。
(三)对发行人影响更为突出
一是影响投融资计划。据银行反映,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后将促使发行人不得不调整发行或续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计划,部分有上市发行股票计划或股权并购计划的企业也因搭桥贷款业务暂停放缓了资产清理整合进度。二是增加财务成本。现金流并不充裕的发行人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较大的发行人,由于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发行人需要在兑付前提前做好资金安排,通过事先储备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来筹集本息兑付资金,相应缩减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期,由此将在一定程度增加发行人的财务成本,同时也对发行人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三是增大债券续发难度。由于发行人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同时也丧失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隐形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到期续发将会面临更多困难。
四、政策建议
一是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体系下,禁止银行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将致使该类业务完全丧失生存空间,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客观发展实际,并可能会导致部分银行绕过政策限制变相为发行人提供阶段性融资。同时,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更需要银行提供及时、稳妥、安全的过渡性融资安排,以推动创新性业务发展。因此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法应是对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的期限、投向、抵质押担保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而非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各市场主体功能定位,探索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流动性支持产品和支持机构,避免发行人对于银行等承销商的隐形担保依赖。规范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买方信用评级机制,探索双评级及再评级模式。三是应做好金融市场管理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沟通协调。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妥善安排重大监管政策出台时机、实施力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提高金融管理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4)新增信贷规模现结构化差异,粗放循环模式难以持久
传统零售银行业务拓展一直以存款至上为重心,业务结构单一。在零售业务发展新形势下,银行零售业务应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调整零售业务结构及相应资源投入,从而匹配客户结构及整体大环境的改变。零售银行应以发展潜力高、收益大的零售贷款新业务为切入点,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优化。
三、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1.产品策略: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
零售及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未来5年中国零售银行业收入的增长引擎之一,零售银行业务转型的产品策略即是做卓越的“高收益信贷银行”,以优秀的零售信贷产品拉动和绑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升贷款收益,弥补资金成本高涨带来的盈利压力。
(1)以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拓展消费金融版图及创新
当前信贷市场上,个人客户已成为主要客户群体,从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来看,消费金融更是进入“黄金发展期”,而信用卡分期业务丰富的消费信贷选择及便捷的多渠道办理和流程优化,使得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传统消费贷款业务正逐步被信用卡分期业务替代,未来信用卡分期业务将日渐成为占领消费金融的高地。消费金融业务应在有形优惠下寻找差异化路线,拓宽收入渠道,进而提升其业务的综合盈利能力。
(2)以专业技术创新微贷金融,由放贷向综合金融转变
2014年,各家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增幅约为10%-20%,增速与前两年的50%以上相比明显放缓。首先,2014年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导致有效信贷需求萎缩;其次,小微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最后,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小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银行分得“蛋糕”的份额相应变小。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都以小微企业业务为发展重点,小微企业受到空前关注的同时,市场份额被不断摊薄。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以往靠小微信贷业务以价格、规模覆盖风险的效益模式难以为继。
同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小微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员工管理和生产流程等也出现显著变化。商业银行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因此,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过程中,不仅需注重小微业务的“量”,更需挖掘小微业务的附加值,从单纯的“微信贷”向“微金融”发展,通过对小微客户的需求挖掘进行交叉销售,以专业信贷技术创新微贷金融,有效覆盖小微业务风险,达到小微客户价值最大化。
2.体制策略:体制创新,助力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发展
(1)构建特色专营体系,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零售贷款业务专业化运营机构模式,如设立小微金融中心、个人贷款中心、个贷审批中心、信用卡中心、消费信贷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等。通过设立业务专营体系,专业化地为零售信贷业务提供审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操作,提高审贷效率和风险控制;专职开展营销推动和业务运营。
(2)开辟绿色通道,搭建平台批量获客
积极探索外部合作模式,开展零售贷款业务。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达到批量获客的效果。第一,与银行集团内部子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子公司在居民消费和非金融投资相关领域合作;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营销体系,其一为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和大额商品商场等消费商户,其二为房地产、留学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三为政府、协会等各类信贷平台。
(3)增强业务定价能力,提升审批效率和风控水平
零售银行贷款业务向小微、消费金融、信用卡等领域倾斜,应提升贷款定价能力、改善盈利能力,还应提高风控水平、客户综合贡献度等。
小微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也应注重根据不同客户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有效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4)建立授信模型,强化垂直管理及信用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