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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 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 30 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 个学分,24 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 和模拟审判2 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 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 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 个学分,16 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 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 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 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 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 寒假(5 周)+ 春季学期(20 周)+ 暑假(7 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 秋季学期(18 周)+ 寒假(约5 周)+ 春季学期(18 周)+ 暑假(约7 周),总教学周数为40 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谈。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 个学分,16 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 学分、16 课时相对应,形成2 个学分、32 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 周19 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 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 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225-03
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高等教育应为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已毋庸置疑。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法律专业化程度迅度提高,社会需要大批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职业队伍。这一社会需要直接触动并引发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在如何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如何改革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及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究等方面,不仅有众多学者的详尽研究与著述,更有一些高校已着手试点,将改革成果实际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以探索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新型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毕业设计虽有别于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但其仍为本科教育教学之环节之一。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设计如何改革。如何通过毕业设计过程,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问题以及如何将毕业设计改革与高等教育的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还少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以导学模式规范毕业设计环节,才能克服毕业设计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一、法学专业毕业设计现状与弊端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体制的影响,中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形式一直是单一的论文形式。从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式来看,首先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其次在论文的完成过程方面,学生自拟论文草稿后,教师在格式、文字表达、逻辑、观点指导修改,最后定稿上交。论文成绩仅根据论文写作水平,参考论文答辩情况得出。对学生通过毕业设计在法律思维及应用能力等方面得到多少提高没有评价,对教师指导的过程与效果没有评价。
上述毕业论文的完成现状带有普遍性,造成如下弊端: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主动性、积极性差,多数是为了毕业而完成。毕业论文完成要么闭门造车,要么抄袭他人作品,要么论文制作粗糙,质量低劣,既不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又不具有理论创新,毕业设计这一重要的教育环节严重贬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毕业设计理念滞后是根本原因。那种认为毕业设计只是对四年高等教育的总结。是决定学生能否达到毕业水平的因素的观念,与现行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不符,与教育改革手段相脱节,导致毕业设计一直不能摆脱走过场、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缺乏完善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是造成毕业设计质量低劣的直接原因。各高等院校现有的保障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仅为制定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要求及向学生讲授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在毕业设计选题确定、指导教师选任及责任、毕业设计完成过程监督等方面均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毕业设计现状造成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校教育与社会对法学人才培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加大;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弱,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的要求,更不能成为衡量学生各种能力的客观尺度。为此,旨在提高毕业设计的有效性的改革势在必行。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毕业设计改革却犹抱琵琶。司法实践需要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能够运用法律知识防患未然,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问题的法律人。而毕业设计不但是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模式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因此,改革毕业设计现状、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完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不断拓展毕业设计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学专业如何实现实践教育、创新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价值。
二、导学理论对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的启示
在分析毕业设计特点,寻找能够克服以往毕业设计不足,提高毕业设计有效性的方法过程中,现代导学理论为法学毕业设计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毕业设计是由学生完全独立完成,是在所有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最强的一个环节。而以往毕业设计,在选题方面,教师指定的论文题目或者不属于学生兴趣范围,或不属于学生熟悉或有一定探究能力的范围;在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因不十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研究能力,往往不能进行针对性强的指导,导致大多数学生对完成毕业设计没有热情,在完成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差,最终导致毕业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现代导学理论对于克服上述不足具有可借鉴之处。
纵观古今中外教学模式与理论,可观导学理论之精髓。战国时期的著名教学论著《学记》中提出的启发诱导的思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也就是说,优秀的教师总是善于用诱导的方法,引导学生而不是牵着他们走,严格要求他们而不是施加压力,开个端倪而不把道理和盘托出。教师的导应做到“及时而导”、“有序而导”、“循序施导”。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产婆术”教学法,运用了诘问、定义、助产这样的策略,教师先从学生已有的知识或学生所熟知的具体事物和现象,逐步引向预定的结论,最终依靠学生自己找到最正确的答案。产婆术教学法十分重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通过这种问答式的产婆术,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教育理论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学习论、布卢姆掌握学习教学理论中,都蕴涵着导学思想。如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建构内在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取建构新知识的过程。学生要主动建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表征,但这种建构不是外界刺激的直接反应,而是通过已有的认知结构包括原有知识经验和认知策略)对新信息进行主动加工而建构的。无独有偶。在罗杰斯看来,促进学习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让学生直接体验到面临实际问题、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哲学问题、个人问题和研究问题等。他认为,当学生自己选择学习方向,参与发现自己的学习资源,阐述自己的问题。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时,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从事意义学习。而布鲁姆的掌握学习理论,其所展示的学习过程为,掌握什么一尝试掌握一帮助掌握一督促掌握,也与导学式教学从明确目标、出示问题,到自学尝试解决问题、讲解提升这一教学
过程相一致。
在任何一种教育教学模式下,学生都是完成毕业设计的当然主体,这是毕业设计与其他教学过程的最大区别。在毕业设计中,学生处于完全的主动地位,以毕业论文形式的毕业设计为例,从选题、收集资料、分析论证到完成写作。从格式到内容,都由学生自主完成、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帮助、辅助作用。由于毕业设计这一特点与导学理论相契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导学模式从课堂教学向毕业设计延伸。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自觉、充分、合理地运用导学模式,才能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三、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环节的应用
教学方法改革应以教育目标改革为指引。在分析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取向,改革目标应为“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人手,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侧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学的博雅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使学生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的职业人才,从而形成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队伍。”毕业设计的完成过程不仅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展现过程,更是训练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创造性地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的重要过程。以往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虽从表面上看似学生主动学习、教师侧面指导,与导学模式相似,但究其实质,与导学模式的作用与效果完全不同。
毕业设计成果如同企业的最终产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即是对生产产品的过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与制度,从而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可见,提高毕业设计成果的质量主要在于毕业设计完成过程质量的提高。导学模式是以导学理论为基础,体现为对具体教学过程的规范要求。在毕业设计环节适用导学模式,就是将毕业设计划分诸多精细环节,如研究方向、涉及领域的确定、开题、分析研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确定、解决问题或研究角度的确定、论文的撰写与修改过程等,对各环节中的导与学双方应当完成的工作进行体系规范,确定评价指标,从而使毕业设计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实现可控制。
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由导、学、研、修四个结构组成。在确定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环节,导师应进行三种分析,第一种是分析学生,通过分析导师解决如下问题:(1)有哪些类型和层次的学生;(2)学生的学习程度如何;(3)学生的需要和起点能力如何。第二种是分析环境,通过分析导师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社会发展环境,从而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现实环境与最佳环境;第三种是分析资源,通过分析导师应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可利用的总体资源。而学生应在分析的基础上,向导师说明自身学习情况、兴趣、拟确定的研究方向或领域、研究环境与资源。然后是师生共同分析。反复修正,共同确定适合学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在研究方向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与学生今后生活、工作相关,这样有利于保持学生的持续学习动力,这也与全社会提倡的终身学习相适应,使教育真正成为一种需要。在开题环节,学生自行撰写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后,导师在与学生共同进行研究后,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正。在进入正式研究阶段,学生依选题分期向导师汇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导师依据学生情况分期给予由浅及深的恰当指导,并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应共同研究、分析、论证,反复修证理解与观点,直至最后达成共识。在论文的撰写与修改阶段,学生自学论文写作格式要求并自行撰写论文草稿,导师从格式、内容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与学生共同研究修改办法。在前述各个环节上,导、学过程都应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将导、学过程的原始记录与评价指标进行对照,由导师、学生自评,结合毕业答辩小组对论文与答辩的评价,最终给出毕业论文成绩。导学模式应用于法学毕业设计,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目标与教学模式相一致、相配套,进而实现提升法学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4-0048-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 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 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 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 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 到 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 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 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 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 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 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 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 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 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 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 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 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 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 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 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 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 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 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 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 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 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 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 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 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 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 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 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 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 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 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 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 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 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 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 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 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 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 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 个 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 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 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 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 ,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 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 助中 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 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 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 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 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 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 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 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 步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 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 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 制度 ,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 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 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 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 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 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 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学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体系涵盖了实践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管理、保障及评价等环节。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受前苏联影响,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实践中出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的现象,所培养的学生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对此,教育部、高教司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实践教学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7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校通过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赋于大学生更多的学习自。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实践教学的探索和改革,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如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2.1 实践教学的内在价值尚未得到足够的认识
在传统教育理念支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长期以来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学时数明显高于实践教学。目前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十六门法学主干课程的理论教学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未能得到真正重视,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定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适应实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即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2.2 实践教学目标不清晰,课程设置缺乏规范性
首先,实践教学目标不清晰。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前提和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系统、完整的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影响了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构建和有序运作。其次,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模式运行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各种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何具体运作,以及实践教学的考核等都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国家教育部门对法学专业实践环节的要求也仅有极其简单的方式列举,对于各种方式如何开展则缺乏刚性规定,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标本模式供各院校参考。由于实践教学缺乏系统和规范,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2.3 实践教学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截至2010年4月,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已达62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校的实践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成为影响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首先,缺乏必备的师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一方面要有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要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实践中,我国法学院校“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其次,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大多数高校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着资金缺乏的问题。此外,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基地数量不足,另一方面,已经建立的实习基地,由于双方交流合作的领域和深度仍非常有限,实效性还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2.4 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评价模式
完善的评估监督体系是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规范开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指标体系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评估指标需要进一步合理化和细化。现阶段,实践教学在教学成果的评价模式上,一般比较注重对学生最终学习成绩的考核,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的评价。在对专业教师的评价体系中,由于“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以科研成果作为衡量标准的职称评定等制度,导致教师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这样的评价模式不利于学生整体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3 重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
3.1 明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
确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是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逻辑起点。该目标应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3.1.1 总体目标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目标应该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而确立。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应该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3.1.2 具体目标
设定具体目标是科学地为实践教学定性、定位、定量,促进实践教学目标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在实践教学中,应结合不同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设定具体目标,实践教学具体目标可分为:基础技能的培养;专业技能培训;创新技能培养。
3.2 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科学构建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学课程体系,根据实践教学内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基础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创新技能模块。
3.2.1 基础技能模块
基础技能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培养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础技能,具体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社会调查能力训练、写作技能训练、案例评析能力训练等课程来完成。(1)语言表达能力训练。职业属性决定了培养的人才需要具备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本课程在本科较低年级开设为宜。(2)社会调查能力训练。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认识社会,养成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和思考社会现象。本课程可安排在低年级的寒暑假为宜。(3)写作技能训练。该课程可采取学年论文和专业习题论文的方式进行。(4)案例评析能力训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的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课程可以课堂教学和专题讨论为载体。
3.2.2 专业技能模块
专业技能课程设置旨在深化基础技能的平台上检验和提升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处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该课程模块一般应包括庭审观摩、模拟庭审、法律咨询和专业见习等。(1)庭审观摩。通过该课程使学生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过程,了解诉讼参与人的角色特点和功能作用。该课程安排在低年级为宜。(2)模拟庭审。该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模拟具体法律案件的处理,检验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扎实程度,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能力。(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专业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社会大众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帮助的实践教学形式。此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三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4)专业见习。该课程通过安排学生跟随法律工作者进行具体案件的处理,使其熟悉规范流程,掌握实用技能。该课程安排在大三的假期为宜。
3.2.3 创新技能模块
创新技能模块是在上述两个模块基础上,对学生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进一步提高。通常运用的方式包括该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
(1)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以具体的真实案例为对象,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理解法律原理,提高职业技能。该课程一般在大三开设为宜。(2)法律援助。该课程的实施要求在专业教师参与下,学生以义务法律援助者的身份为家境贫困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一般可安排在大三、大四学期进行。(3)毕业实习。该课程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对处理法律事务的流程的熟悉程度,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在大四第二学期进行,时间为2至3个月为宜。(4)毕业论文。该课程主要任务是全面提升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论文的写作能力。
3.3 加强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建设
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包括:实践教学的制度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双师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等。本文主要就师资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谈几点建议。
3.3.1 加强实践型师资队伍建设
改进的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专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职业互换制度。通过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可以使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学院系担任一些实务性较强的课程。同时,专业教师通过从事一定时期的法律实务工作,提高其自身的实践能力。(2)建立专业教师定期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专业教师在完成学校核定的教学工作量后,可以申请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升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3)加强国际合作。通过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为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和进修的机会,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同时,积极引进海外的优质教学资源,充实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3.3.2 建构专业实习基地“双赢”模式
当前实践教学基地运行不顺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学实践基地建立在单向性基础之上,实务部门对实践基地的运行积极性不高。在“双赢”模式下,普通高校为实务部门获取有关专业信息、进行职业培训和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高校法律人才的资源优势,实务部门则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的平台。双方可以在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与资源优势方面等展开全面合作,从而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目的。
3.4 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评价原则;评价依据和标准;成绩评价等。
3.4.1 实践教学的评价原则
实践教学的评价原则主要包括统筹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1)统筹性原则。首先,坚持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相结合。实践教学中的教学内容分别采取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其次,坚持对学生的考核与对教师的评价相结合。(2)差异性原则。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的多样化,因此实践教学评价必须考虑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人才定位等因素,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考核方式也可灵活多样,根据实践教学活动形式、内容不同,丰富多样,可采用活动记录、总结报告、论文等书面方等综合考核方式。
3.4.2 评价依据和标准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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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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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转贴于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