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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6 05: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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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1

【中图分类号】S-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提出了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全面支撑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创新发展越来越快速地登上时代的舞台。总理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即“双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改革转型动力、释放分享经济红利。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持续、稳定地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把握时代命脉、适应时代趋势,主动与创新驱动挂钩,根据“双创”战略进行重新审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形式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有集中的供地和机械化的农业生产设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要求逐步得到满足。

专业大户,是在种植或养殖规模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而且拥有较高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专业农户。一般而言,专业大户的集约化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稳定性等方面都稍弱于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所组成,且由经营者进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资源整合与农业的产业化。

农业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以生产、加工、销售为链条,工农贸易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农业企业在带动农村经济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创业动力缺乏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存在的几大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总体不强。由于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存在较为深厚的小农经济烙印,对外界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为薄弱。在我国较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虽然戴着“新型”的帽子,但是在生产操作、加工、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仍然延续了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新型发展的要求。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差,对新技术仍然不敏感,无论是新型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还是营销技术等方面掌握远远不够,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对新技术产生了排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质化竞争严重。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模式上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同一区域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竞争意识薄弱,而同质化竞争尤为激烈,这不仅降低了发展效率,也加大了行业融合发展难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联网经营能力偏低,虽然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到各行各业,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的认识并不到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营销和信息的共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动力不足。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程度仍然不够。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农业龙头企业以外,我国有超过9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实行家族式或者类似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家长”经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关键。从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实际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劳动、资金等资源过多地局限在生产环节,而对营销等环节投入较少。

政策扶助、融资问题、专业人才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几大主要因素

政府缺乏支持。目前大多数的支农政策局限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支持上,真正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仍然较少。因为政府支持政策的不足,导致国内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难以申请到合理的贷款和政府的基金项目,从而限制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融资存在困难。目前,国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信贷门槛高的挑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融资难、农业保险难的问题,农民贷款虽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渠道获得资金,但是由于手续复杂、获得贷款的期限长,从而降低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

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农村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同时也缺乏优势资源来吸引专业人才。我国农民自身的知识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特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也较为欠缺。同时,农村地区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每年引进的专业人才较少,农村大学毕业生能投身农村的比例也较小。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

“双创”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建议

以“双创”战略为导向,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结合引出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提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对策建议。

健全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离不开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力度。通过政策保障、财政支持,改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交通道路等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合理引导农村的小农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转移。最后,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应增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扶持政策。

完善金融信贷扶持体系。资金,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多维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出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经济需求的信贷政策措施,支持条件满足的区域适当开展生产周转贷款、开发性项目贷款、生产设施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生活性贷款等多元贷款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贷款需求应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发展潜力好、信用高、经济辐射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并给予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完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专业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按照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不但要引进人才,还要积极培育懂技术和懂经营,同时有文化的现代化农民。引进外部人才到农村工作,就必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在人才薪资待遇、职称考评和相关福利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各项农业技术培训,培育多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多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安培华学院商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注:本文系2014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构建陕西省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C009)的研究成果】

篇2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篇3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篇4

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选择。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经历了不同演变和发展过程。一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虽然也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江苏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二是90年代开始的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三是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江苏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

据农经年报统计,到2012年底,江苏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户均3.9亩,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这些数据表明:江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1)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目前江苏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经营规模50~100亩),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在当前经营规模下,专业大户偏向比较收益较高的园艺和养殖业。(2)家庭农场,是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江苏家庭农场总数达3.4万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经营土地363万亩,平均收入达到36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家庭农场有望成为粮食规模生产主力军,全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5931家,数量是园艺业家庭农场的1.4倍,规模越大,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就越多。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比较适度,大、中、小规模呈橄榄型分布。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7亩,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又以100~300亩为主,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仅为6.8%。(3)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目前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55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1%。(4)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企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收购、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企业生产建立可靠原材料渠道。目前,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5447家,其中1285个龙头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占专业村农户数三分之二以上。

围绕地区农业产业特色和经营主体特点,各地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在生产组织形式、土地经营形式、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引导形成多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昆山种植大户及农地入股经营模式。全市成立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8.4万亩,占承包地面积90%,政府对流转入股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一般每亩每年400元左右。土地股份合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承包给大户种植,全市有农业种养大户2200多户,种粮大户经营规模平均为138亩。(2)太仓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农场100家,总经营面积18万亩,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1472人,扣除道路、沟渠、绿化等面积后,人均管理土地近100亩,按每亩管理费275元计算,人均2.7万元,以资金形式入社的一般给10%的保底分红,村级集体在农场的合作经营中增收6000多万元,村均增收60万元。(3)泗洪县石集土地规模流转整理经营模式。石集乡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平整,有组织地进行村庄整体搬迁复垦,整理6.6万亩耕地,将沟、渠、路、电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流转给8家农业公司耕种,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850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流转2万亩生产优质稻米。同时,各村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4)扬州市江都区宜陵整村流转经营模式。在试点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镇16个村土地流转全部到位,总流转面积25263亩,占耕地总面积84.2%。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最多的一家农机合作社租种1450亩。承租人基本是本镇大户、生产合作社,也有少数外省农民,90%的承租方仍从事粮食生产。农户土地流转价格按照每亩每年500斤稻子、50斤麦子标准与实物挂钩,外加政策性补贴,一般每亩收益近900元。(5)高邮市界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成立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推行“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模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管理、统一植保服务。经过8年运作,合作社会员已增加1400多名,“五统一”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4万亩,占全镇水稻种植面积的60%,累计节省高强度劳动日90多万个,节约水稻生产成本8000多万元,水稻增产400万公斤,同时也让8000多名外出农民安心进城务工。(6)睢宁农村土地托管模式。成立各类农田托管服务组织近千家,托管面积达到40万亩。以综合性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单一的农机、植保合作社为主体,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代表与合作组织就服务具体议定内容与价格,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合作组织就某一生产环节或全过程开展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托管模式。以水稻的全托管为例,合作社统一采购优良品种、集中商品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销售,使农户每亩水稻平均增产200斤,节支100元,增效400元以上。(7)农业园区平台经营模式。目前江苏已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93个,实现了农业县(市、区)全覆盖。有的是政府主导型,如昆山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企业运作型,如通州景瑞公司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农民合作型,如东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畜禽养殖公司主导经营模式。畜禽养殖方式向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转变,主要模式是规模养殖场独立经营;有的是规模养殖场合作经营;有的是“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如太仓温氏集团和常州立华公司;有的是全产业链经营,如中粮集团在东台等地设立公司。

江苏今后应大力培育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积极扶持各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快越好。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地形成统分结合的多种形式,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要培育职业农民。按照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原理,逐步让广大农民解放出来,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培育职业农民,引导普通农户扩大规模,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专业服务组织等,并鼓励职业农民创业,领办合作社和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创品牌,拓市场,拉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

针对当前江苏多数农村农业经营仍然是细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生产为主的现状,要把推进多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既要避免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农民规模过小对农协(会)的过度依赖,又要避免土地过度兼并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挤占。“适度”的基本要求,是要让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粮食为例,适度规模的下限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时的规模,上限是不突破专业农户最大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的规模,最优规模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当时的规模。据理论测算,以粮食生产为例,江苏家庭经营最佳规模为120亩。预计到2015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约为324万人,耕地面积约为6900万亩。按照这一模型测算,如果全省全部耕地实行规模经营,仅需要农村劳动力142万人(57万户),需要转移劳动力182万人左右;如果全省65%的耕地实行规模经营,需要92万人(37万户),其余35%的耕地仍维持小户经营,需要劳动力219万人,这样农业生产吸纳了超过300万人的农村劳动力。到2020年,如果80%的耕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15万人(46万户)劳动力从事规模经营,125万人劳动力继续小户经营余下的20%耕地,农业劳动力合计240万人左右。可见,农业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速度也不是越快越好。到2015年实现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比重达到65%,到2020年达到80%,比较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符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

要大力提倡三种适度规模经营形式。适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不同程度,主要是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鼓励形成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齐头并进的态势,允许各地探索各种新模式,衡量的标准就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比如要求经营规模越大越好、下指标搞行政命令推进土地集中、盲目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圈占农地等。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发展适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规模经营方式。要寻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行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形成“适度规模家庭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理组合。家庭经营必须要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转变,逐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涵义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供销和信用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当然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本身也是经营主体,社会化统一服务要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化程度。

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一方面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其具体形式随着地域特点、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而不同,在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样式。从当前江苏实践看,在苏南,各地城郊农村大都表现为土地全部流转,然后承包给大户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如昆山、太仓、宜陵。而在苏中、苏北广大的农村,大都是在土地并不流转或不全部流转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形式,如睢宁、界首,等等。

三、培育主体与创新模式的主要对策建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四化”经营体系的关键,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是农业经营现代化的必然。积极推动农民的职业化、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服务的社会化,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上,要切实培育好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在家庭经营为主的基础上,探索统分的最佳结合。充分发挥统一服务与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探索统分结合的不同样式。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目的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享受改革创新的发展成果。要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明确政府扶持导向;要完善经营主体协作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劳动力转移同步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要加大流转补助力度;要健全流转服务体系;要完善流转管理制度;要探索农地制度改革。

加强对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在财政补贴、融资借贷、税费减免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确保农业新增补贴向经营主体倾斜;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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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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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008-01

我县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

平邑县辖14个乡镇,695个行政村,近几年我县不断创新,在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以农村土地流转为载体,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为抓手,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水平。建立了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促进了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县流转农村土地9.2万亩。截止目前,全县优质农产品基地达到31.7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面积达到20.32万亩,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市级标准化生产基地10处,拥有“郑城金银花”、“天宝山山楂”、“天宝山黄梨”、“蒙山黑山羊”等4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品”认证总数达到88个,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小区80处,其中国家级1处,省级3处,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5家。

2.以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近年来,着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立足“生态、绿色、特色”优势,坚持走“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产业基地”发展之路,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已培育省级龙头企业 7 家,市级龙头企业 34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60个。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4个,直接带动农户 2 万户,带动面达到36%,农产品加工率达55%。

3.以科技推广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监管为手段,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2012年组织全县各镇(街道、开发区、长山)开展了以“六大行动”为重点的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落实农业科技示范点10多个,组织近百名农业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抓点示范,培训技术,指导生产。全县培训新型农民骨干5000多人,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次。

加大了县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力度,县里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乡镇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去年抽取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样品15个,农贸市场抽取蔬菜样品15个,抽检样品合格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数量少,规模小。平邑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但不是农业强县,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众多,像山楂、黄桃、金银花等,属于每家每户分散的种植,当前形成了有面积无规模的现状,如地方镇水果种植虽种植面积达5万亩,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30亩的都很少,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保持品质优势,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家庭农场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作业程度低、实力弱,难以形成产业规模。

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影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大部分是种养植、养殖的农户出身,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对科技引进,品牌意识认识不足,抗风险意识不强,家庭农户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抑制了家庭农场大发展。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深根蒂固,部分农户对机械化作业认知程度还不够,生产观念有待更新。

三是土地流转难,融资、用地、用工等要素制约大。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用地日趋紧张。加上农民固守土地,不愿意外租,土地流转困难,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土地集中连片更难,零碎不集中,影响农场主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生产积极性。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一是强化培训,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加快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针对当前大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的实际,克服当前培训中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培训条件较差,培训师资薄弱,培训经费不足的现状,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培训领导小组,明确培训目标。二是建设培训基地,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加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项,并逐年增长。三是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由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讲师团,并聘请科研院校的专家教授传授讲课,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致富带头人传授经验体会,以达到争相发展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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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业经营方式,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小农户分散经营仍占多数,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不足,高端、个性化、差异化农产品短缺,粮食库存量较大;粗放式发展方式普遍,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改善总体滞后等等。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提出,积极培养造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根本举措。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规模、集约化经营,不仅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产品,还能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的自我服务,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的不足,较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带领分散农户进入大市场,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农产品的集中销售,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工商企业,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要使其增值之后销售出去,因而它必须确保开发项目具有市场适应性和先进性,努力提高初级农产品的品质,从而为企业加工优质产品奠定基础。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科技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重视规模化集中经营,逐步实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化技术对接,与大生产对接,与市场流通对接,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的大生产和大流通。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发展农产品直供直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农产品。

金融为什么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资本最本质的特征就是逐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经营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信贷资金流入提供了先决条件。有选择性地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风险会相应降低,金融机构也赢得了与农业产业共同成长的机遇。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产地、加工设备、交通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积累的也不足,需要金融的信贷支持。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相对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旺盛,特别是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农机具等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需要大量流动性生产资金,用于扩建、收贮运销和加工。

第三,现代农业与农村金融相辅相成。一方面,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离不开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培育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巨大市场,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遇到很好的发展机遇。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条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定的前提。

地方政府加强形势研判,有效的规划与引导。政府部门要加强研判宏观形势、国际形势、农产品价格问题、政策导向问题,引导新型农业主体的行为。通过加大科技推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农业从业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

有关部门完善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委各项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出台,但相关工作在市、县两级落实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其难点在于政策分散、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条块扶持政策的整合力度不够。为此,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各项工作,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卫生、防疫、质检、土地、工商、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政策,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强做大。

新型经营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市场运作,通过优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要素组合方式和促进制度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中高端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竞争力。

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因素

新型经营主体承贷能力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瓶颈”和银行“贷款难”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实现对接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抵押权证不完备,抵押物不足值。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足值的不动产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还款来源,贷款的风险“敞口”很大,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难以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原因。二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对贷款后管理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债权没有保证,不符合贷款条件。新

型经营主体缺乏科学管理。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经营证件不齐等情况,不仅财务数据不真实,缺乏管理,也限制了金融支持。

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农业产业是弱质产业,这就决定了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是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难度较大。

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针对蓬勃发展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动力及机制安排严重不足,授信形式单一,与实际需求形式多样化存在矛盾,还需要创新贷款业务种类和服务方式,满足多层次信贷需求还需要加大力度。

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信用环境的制约作用还很突出,缺乏诚信基础上的合作,具体表现在银行体系中的特征就是有被悬空、逃废债务的现象,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够,贷款安全难有保障。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一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涉农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划。建议上级人民银行在不突破地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下级行的信贷规划指标在县域间、法人机构间进行调剂,解决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杠杆引导作用。要充分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优惠倾斜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加农业贷款投入,满足农户生产及投资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的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政策,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用利率杠杆作用调节农村资金的供求关系,增加信贷支农实力。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行制度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至少支持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办行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不仅局限于信贷服务,还应该包括支付结算、理财、征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主动了解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调整涉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政策。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适度提高合意贷款额度,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更大的放贷空间。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出台激励约束机制,细化涉农金融机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比例及增速等要求,并进行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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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体”是我国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与传统农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模、生产率、专业程度、人力动员等方面,十报告将其总结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个特点。另外,农业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仍然偏弱,因此,新主体的弱质性特征也将长期存在。

集约化首先表现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或者说集约化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的规模化,其次表现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所谓专业化是就深化分工协作而言。从国际经验来看,专业化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二是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如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以及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除此之外,专业化也表现为不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与分散化相对,新主体基于节约交易费用、增强未来价格发现能力、规避市场风险、拓展盈利空间等目的,从拓展内部合作到外部联盟,组织化程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社会化构成新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又体现为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参与和农业发展成果的社会共享。基于传统农业风险控制薄弱基因而产生的弱质性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我国新主体的特征之一,农业的弱质性主要指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在与其他制造业的竞争中,农业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新主体”的融资变化

伴随着上述经营特点,新主体的融资需求也正在发生着变化,对这些变化的关注和深入分析可能会为新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与过去不同的思路和途径。这些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融资意愿增强。随着多年来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实力也在逐年提高,传统农户的一般资金借贷问题基本在家庭和亲朋好友范围内得到解决,因此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意愿并不强烈。新主体由于规模大、生产周期长、投入高,有较强的贷款需求,并且较高的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也使还款能力较过去有更多保障。从现代农业的发展角度看,农业生产过程社会化特征会逐步增强,包括科研、技术推广、种植、加工、包装及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系列配套服务也都需要资金支持,由此推动新主体产生经常性、多样性的融资需求。

融资规模增大。新主体的生产规模、专业性都远超小规模的、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户,且有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因此产生大量的资产融资需求。2013年,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山东省齐河县、武城县的专题调研发现,经营1000亩土地需要的资金规模就在数百万元以上,用途包括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投入、购买化肥、大棚等农资。另外,新主体除传统生产需求外,基于加工、流通、商贸等综合性经营带来的融资需求数量和规模也在增加。

融资种类增多。与传统农户相对简单的融资需求不同,新主体的金融需求不断扩大和升级,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其对融资产品种类的需求也必然复杂化和多元化,呈现完整的链条式特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包括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债券等。特别是对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化解生产经营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目前一些地区已推出针对大田作物和部分养殖业的政策性农险产品,但针对特色产业的保险产品仍有待开发。

融资期限延长。一般而言,传统农户的融资需求以短期为主,新主体则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且季节性特点更加明显。因为新主体的集约化、机械化程度较高,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大棚和厂房建造、农资及产品仓储、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入要求增多,而这些资金的回收周期往往较久,资金占用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期限。

融资矛盾突出。融资矛盾主要表现为新主体融资需求扩大带来的风险增加与自身相对较低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一矛盾较以往更为突出。一方面,因为新主体的规模较大,对资金的需求额度较高,但弱质性的存在,导致其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新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较低,遇上较大损失自身根本无法承担,特别需要政府扶持与农业保险相关产品的支持。

总之,上述变化对金融机构而言意味着新的一类客户群体的出现和成长,与过去相比,这类客户具有贷款金额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对资金周转的灵活性、融资成本的敏感性、贷款风险的分散性要求都较高等特点,这些特点是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时必须考虑的要素。

目前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新主体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表现为融资渠道少、渠道窄,满足率低,贷款的额度小、利率高、期限不合理,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单一,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相应产品的开发力度跟不上时展。近几年来,涉农金融机构虽然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支持,推出了多种信贷产品,但这些产品多数仍是针对传统农户设计的,其额度一般设定在十万元以下,这一数额对于从事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主体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由于金融机构针对新主体的专门性融资产品开发力度不够,导致新主体的大多数融资需求在额度、用途、时限上都受到极大限制,很难得到满足。

二是融资担保面临制度瓶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又以物的抵押担保为主。对于新主体来说,可供抵押的权益只有流转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农机农具农资等财产所有权等,但这些物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撑,其抵押价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首先是土地收益抵押缺乏相应的评估、鉴定制度,其次是农机农具农资抵押缺乏相应的登记、交易市场,其流动性令人担忧,至于流转土地抵押受限则与我国的土地制度有关,我国虽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却没有赋予流转土地以抵押与担保的权能。

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外发达国家农业规模经营的特点是农业程度高、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农业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与此相比,我国对于新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是针对性方面,专门针对新主体的扶持资金较少,大多数的扶持资金仍是针对传统农业的经营特点,尽管多年来效果不佳,但受政策惯性影响,目前尚未有较大调整的迹象;其次是扶持数额偏小,面向传统农业的财政资金普遍具有小而散的特点。再次是资金扶持方式与新主体的需求不相符合。多数扶持资金是以补贴和贴息的方式下发的,这对于在生产之初就面临资金压力的新主体而言显然不够及时,特别是贴息的前提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实际上制约了许多财政资金的作用和效果。

融资问题及其金融对策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仅从过去农村金融供需双方的错配思路分析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新主体的融资变化入手,提供c其相一致的金融制度与金融产品。

金融支持对策

金融发展本质上是一个金融系统内外部要素的不断协调过程,包括金融需求与供给的协调,金融风险、效率与政府监管的协调,在这些协调过程中政府的适度干预意义重大。新主体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带来新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为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也须树立“协调”的观点,不仅要对新主体的融资特点分别予以量化考察,而且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有一个客观、辩证的综合性认识,既要看到新主体金融需求有向现代产业经营体接近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对农业弱质基因的继承,还要看到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更好理解新主体的金融需求。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的真正问题在于改革政策没有真正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只是简单的金融机构的调整,最终导致农村资金的进一步缺乏和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进一步恶化。由此,化解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与“三农”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这一矛盾,首要前提是对农村金融需求有一个全面、准确、深刻的认识。新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首先要加深对需求的认识,防止两种倾向发生。一种是突出新主体的弱质性,对其积极变化缺乏信心,导致资金供给不足,另一种是强调新主体金融需求的积极变化,对其弱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够重视,导致资金风险加大。

确立政府在新主体融资问题上的先导作用。新主体的成长关系着未来农业发展大计,但其弱质性决定了解决新主体融资问题不可能首先寄希望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大发慈悲”,充当这一先锋角色的只能是政府。只有政府才可以保证全国资源配置与再调节时对农业及新主体的扶持,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引导、带动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进入。政府对新主体融资问题的先导作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性金融方面,要开发专门针对新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农发行首先要推出信贷额度较大、贷款门槛较低、融资成本不高、贷款时限较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涉农融资结构,优先向信用度高、管理水平好、经营规模大的新主体发放专项贷款和倾斜贷款。

二是政策性担保方面,要形成专项性的担保和保险支持方式。为积极促进新主体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专项性和倾斜性的贷款资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新主体的贷款担保机制,完善物权、地权、土地收益等抵押和质押对象的评估、处置等专项管理制度,以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同时,要在拓展融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保险机制,为新主体创造合理规避风险的渠道,保证保险服务覆盖到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以降低专项融资的市场风险。

三是价格与补贴方面,要形成保护性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一是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不但要尽早消除工农产品“剪刀差”这一不合理现象,而且要学习发达国家做法,提高对基本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力度。二是加大对新主体的直接补贴力度。政府财政部门应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主体倾斜,提高对经营新主体的单笔扶持资金额度,以避免资金分散、扶持力度小的问题;对于那些经营业绩突出、在当地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新主体,也可以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鼓励其继续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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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头企业引领,形成产业集群。我县龙头企业引领特色农业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产业集群。果业方面,2012年全县新发展果业面积6万亩,其总面积累计达到34万亩,果品总产量5.6亿公斤,实现产值11亿元,先后被国家确认为无公害苹果生产基地、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级出口苹果及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畜牧业方面,2012年,全县生猪、大家畜、山绵羊、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59.01万头、26.03万头、34.91万只、481.49万只,同比分别增长21.3%、7.1%、6.6%和8.2%;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24006吨、14244吨、18071吨,同比分别增长12.6%、7.8%、15.8%。我县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如:二仙坡绿色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把149个绿色果业专业协会联合起来,培育绿色苹果生产基地30.8万亩,辐射带动三门峡市区115万亩果园,普及二仙坡绿色果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带领果农走上绿色品牌产业发展道路,亩产平均7300斤,商品率85%,比未入社农户每亩增值29%。

2.“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出口创汇为重点,实行“四统一”,统一技术生产标准、统一质量检测标准、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果品订单销售,走科技创新、品牌效应和规模化生产苹果商品出口道路,带动1万多农户,为农民创收1500万元,积极开发新的市场,解决果农苹果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出口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等十多个国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现代化大型农牧百强企业河南省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投资50万头生态猪养殖项目,采用放养和舍饲相结合的原生态、纯绿色饲养方式,总投资20亿元,占地20万亩,实现生态养猪50万头,建设散养舍1250组、50万头屠宰场一个、20万吨饲料厂两个、14个种猪繁育场,现存栏4万头,第一批生态猪肉已在郑州上市。

(二)合作示范带动,壮大特色产业。

1.“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陕县农乐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建园和经营管理,已发展会员352人,种植面积达到5300亩,建有采穗圃、育苗和示范基地,带动农户共同致富。陕县军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227户,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经营面积6200亩,种植中药材品种达到二十多个,实现产值2200万元,利润800万元,社员户均收入2.7万元,高于不入社农户收入17%。

2.“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陕县富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投资350万元,拥有3个食用菌栽培场、30座发菌大棚、20座高标准日光温室大棚、1个冷库,农业经营面积300多亩,年种植平菇、香菇150万袋,年产值1200万元,纯利润700万元,带动全镇1200多户3000多人从事食用菌生产。

(三)农场大户联动,产生规模效益。“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农场大户为有效载体,扩大了商品化育苗、商品化烘烤、机械化播种、剪叶、起垄、盖膜、施肥、移栽、防治病虫害等机械化作业,大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如:张茅乡西坡脑村庞振杰创建烟叶农场,通过土地流转,租地经营380亩,总产量76608公斤,总收入174万元,实现盈利6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不敢进行长期投资,进而影响了农业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大,从事初加工较多,而深加工、精加工企业较少,农业产业链较短,农业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行业龙头辐射示范带动能力不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限制,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全国知名品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和市场占有率不高。

(四)虽然上级财政和我县对农业经营组织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是,融资难,发展过程中缺少扶持资金,是制约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一)围绕规划,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围绕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一是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合同签证、土地收益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搭建起便捷高效、标准统一、信息通畅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须知、调解当事人须知等,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程序,使流转双方信息对称;通过严格实施“八表一档案”信息填报制度、调解工作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构建了和谐的土地流转经营环境。三是超前化解纠纷。通过制作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建立流转双方收益动态平衡机制、严格签证归档管理制度等,从根本上避免了因口头协议或协议内容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纠纷。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产业集约经营水平。

(二)依托优势,壮大经营主体,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壮大龙头企业。把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常抓不懈。要立足于我县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立足于将农业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紧紧围绕林、果、牧、烟、菜、菌特色农业六大支柱产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已经确定并有明确优势、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集中精力将其培育成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将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要扶持壮大优势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民合作社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经营、分散经营与统一服务的矛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要靠发展农民合作社。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辐射带动和服务能力。三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着眼于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新型农民队伍,着力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成功发展起一批农村生产经营和科技致富示范户,让他们租赁或转包其他农户的承包地,成为带动群众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引导农场和大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同时,要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联动,有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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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在该项会议中,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与各项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经营规模较大的、具备一定集约化与专业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有一定组织与管理经营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知识的职业性农民。该类主体与一般的农民有着本质区别,其的产生更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在新时期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能够更好地改善过去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此因素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受不同性质的因素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比较常见的就有发展水平不高方面的表现,其农户参与率比较低,很多农户都没有较好参与到这一环节中来,最终也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落实效果,推进过程中也就很可能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干扰和制约,其在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上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和影响,整体性和组织化水平难以满足于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需求;从资金方面来看,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资金不充足问题,其短缺现象较为明显,如此也就难以有效支撑各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推进,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具体人才结构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人才外流问题,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此同样也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水平,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和最新社会发展趋势接轨。

3 如何有效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

3.1 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的关系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并具有一定基础性的农民主体,在长期的未来发展中,其在我国农民总数量中所占据的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在此阶段中笔者建议要想有效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进行创新,则需要正确处理并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并保护传统农户的存在,传统农户将会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代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要积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管理,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外界因素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2 加大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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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邹平县为例,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14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以上13家,市级以上53家,县级以上105家,资产总额543亿元,固定资产185亿元,销售收入603亿元,出口创汇32773万美元,上缴税金17亿元,龙头企业初具规模,示范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增收显著。

1.立足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引导粮棉、畜禽、蔬菜三大主导产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初步形成了规模化、区域化发展格局。以韩店镇为中心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发展迅速,西王集团、三星集团年可加工玉米288万吨,年销售收入达315亿元,出口创汇13747万美元,上缴税金7.6亿元。西王集团食用葡萄糖、玉米油、无水葡萄糖、麦芽糊精生产规模为亚洲最大,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冠名为“中国糖都”和“中国玉米油城”。以众康食品为代表的省重点龙头企业4家,年屠宰加工能力达4070万只,实现销售收入14.3亿元。蔬菜加工龙头企业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年销售收入达6.6亿元,出口创汇5100万美元,带动了邹平县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食用菌产业迅速崛起,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省唯一一家“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鲜菇生产能力达12000吨,年产优质菌种菌袋8000万个。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生产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订单农业,积极探索推行“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减小市场风险,增加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2012年,福康、久久、众康、新雨等肉鸭养殖企业与农户签订“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喂养、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进出)养殖合同10580份,收购合同肉鸭4980万只,带动农户8100余户,回收率达100%。食用菌研发生产企业芳绿农业科技牵头成立食用菌发展协会,协助组建食用菌合作社5个,有力地带动了邹平县九户、孙镇、魏桥、西董、临池5镇(办)食用菌产业发展。目前,邹平县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

3.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品牌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产品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产品品牌化运营,邹平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三品一标”,打造知名品牌。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提高农产品知名度。目前,邹平县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龙头企业10家,其中无公害认证企业2家,认证无公害产品3个,基地面积5.2万亩;绿色食品认证企业8家,认证绿色食品27个,面积105.56万亩;有机食品认证企业2家,认证有机产品38个,面积1024亩。

二、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目前,邹平县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局备案的合作社27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个,省级示范社1个,市级示范社4个。按产业划分,种植业合作社138个,畜牧业104个,农机服务24个,林业3个,渔业5个,其他服务业3个,入社社员1.7万户,带动农户5万余户。生产经营内容多、环节多,涉及蔬菜、生猪、奶牛、家禽、农机、蚕业、林果、食用菌、花卉苗木、养蜂、渔业、水利等多个领域。“邹平县九户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邹平县魏桥兴灿农田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

1.鼓励合作社联合,打造一批大社强社。进一步加强合作社联合,聚集、整合农户劳动力、资金、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有效解决了分散采购原料、经营和出售商品经营效益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有效发挥了资源集聚和群体优势,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农民收入。邹平县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快速、规范,目前共有奶牛合作社32家,奶牛存栏10000余头,全部进入养殖小区,部分合作社建立了标准化养殖场,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收奶、统一调配饲料,与蒙牛、得益等大型牛奶生产企业签订鲜奶供货合同,保障了鲜奶销售。仅此一项,农民纯收入达3000万元。

2.创新管理模式,激发社员主人翁意识。鼓励农户以股东身份参与合作社内部管理,积极参与村集体各项事务,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如例,明集镇罗圈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由村两委成员带头、农民自发成立,前身是蔬菜专业协会,2007年12月正式注册为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7%,露天蔬菜种植面积78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60%,主要种植品种有香葱、甘蓝及胡萝卜。产品以订单销售为主,其中400亩香葱与本村蔬菜脱水厂签订销售合同,380亩甘蓝与胡萝卜与济南圣泉食品公司对接,社员每亩增收8000元左右。合作社发展不断壮大,公共资金不断积累,社员积极参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出资8万元铺设地下灌溉管道,1000亩耕地受益,出资4000元为村民购置音响设备一套,健身器材3套,满足了广大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了社群关系和谐发展。

3.延伸产业链条,实现提质增效。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经营主体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例如,台子镇无花果种植大户成立无花果种植合作社2家,种植面积500余亩,其中大棚面积60亩,观光采摘面积200亩,苗木储备达30万株,初加工生产车间500平方米,50吨无花果冷冻库一座,注册“滨圣”商标,产品主要有鲜果、冷冻果 、干果、茶叶及苗木,“合作社+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已初步形成。

三、积极培育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培训指导,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目前,邹平县已申报注册家庭农场19家;专业大户共1063户,其中种植大户297户(粮油生产大户143户,设施蔬菜大户137户)、养殖大户752户(养猪大户218户,养牛大户53户,养羊大户57户、家禽大户412户)、渔业大户14户;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个(众康、福康、西王、君晖、长丰、芳绿、台子高效农业、嘉业、南洋花卉、好生十里花卉)。

2011年,在沿黄高效生态示范园中,流转土地200亩,建立了泥鳅繁育基地,建成高标准生态泥鳅养殖池12个,年产泥鳅70吨,年产值40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截至今年6月底,邹平县已实现农村土地流转6.8万亩,其中,转包4.9万亩;出租1.6万亩;其他各种流转形式总计0.3万亩,涉及农户1.4万户,签订流转合同1.2万份。

2.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档案,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纠纷能力。2013年上半年,受理群众上访案件27起,及时处理好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25起,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