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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诗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16 18:23:3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长征诗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长征诗歌

篇1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缺失时期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最早的证券市场是以场外市场的形式开始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证券市场监管呈现出松散及以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预政策,各国关于证券监管的法规很不健全,缺乏统一、专门的证券立法。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前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英国、1994年以前的德:国均处于这个时期。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法律授权并逐步强化的时期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资者数量的增多,政府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自律监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各国通过立法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授权其进行证券监管并不断强化其监管权,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监管不仅需要与自律监管分工协作,还涉及到与其他不同政府部门的配合。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作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美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SEC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自律性组织负责,而SEC主要对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直接监管的权力。SEC不但扮演监督证券自律机构的角色,更扮演与自律组织合作的角色。SEC除了与自律组织分工外,还涉及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保险业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英国和德国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1986年,英国议会颁行了《金融服务法》,授权新设立的证券投资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对从事证券与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自此,英国建立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但SIB之下设立了3个自律机构,因此,英国仍然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为管理证券市场的联邦政府机关,自此,德国建立起了对证券市场的联邦、州、自律机构的三层监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国又进行了多项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金融市场实施进一步改革,市场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监管模式转变。

(三)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之扩权与监督并重的时期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下金融统一监管的需要,各国逐渐放弃了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立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为提高监管效率,逐渐增加该机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克服监管权力过大带来的弊端,通过明确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种机制,强化对其监督,为合法权益受损者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篇2

失歌症“由来已久”

音乐作为一种古老而普遍的艺术形式,涉及人类的感知、情感、学习、记忆和认知等多个心理过程,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但约有4%的人音乐感知能力不足,即五音不全。以往人们使用各种不同的术语来描述这种情况,如音符盲、音调盲、曲调盲和失调症等等,现在大家都称之为失歌症。

失歌症早在1878年就有人报道,近日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的汤普森教授对之进行的一项研究再次证实唱歌找不着调也是一种病,即“失歌症”。有人认为,失歌症属于失语症的一种,是由于大脑优势半球相关的功能区发育差异或继发于其他病变而导致。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五音不全,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些人都有“失歌症”。有些人可能是从小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缺乏把握音调的能力,只要经过专业练习是可以拥有美妙歌喉的。但还有些人,在先天或后天的脑部生理影响下,很难对音调、音阶等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些人就可能是患有“失歌症”。和一般的“五音不全”的人不同,失歌症者最大的问题并不是跑调,而是在于根本不知道自己跑调。他们听力正常,发音亦无异常,言语交流也没有问题,但就是对音乐一窍不通,听不懂也唱不来,但还要在不同场合“吼”几嗓子。

“后天失歌症” 更可怕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失歌症呢?有人认为是由于不能识别音调的原故,而且这种识别障碍在现实音乐情景下会被放大,进而出现音乐相关记忆障碍。失歌症者有些是先天的、遗传性的,称为先天性失歌症;另外有一些后天的,指一些疾病导致的失歌症,如脑部出现炎症、出血、外伤、梗塞、肿瘤等,导致语言中枢受损,或者在发育期训练不当、缺乏音乐刺激等,也会出现唱歌走调的现象,称为获得性失歌症。后一种失歌症更可怕,一定要早诊断、早医治。还有一种“假性”失歌症,可能是由于临时的原因导致了五音不全,如太紧张、嗓子发炎等原因所致。

失歌症:很难学习唱歌

失歌症者表现为即使是已经听过上千次的旋律,在他们听来还是陌生,他们也听不出不和谐的曲调,所以他们很难学习唱歌。而婴儿对音阶和节拍有一种天生的敏感性,大约9个月的婴儿就表现出对连续音阶的喜好。这似乎与后天训练无关,是人脑的一项特殊的能力,而患了失歌症的人却对连续的音阶无明确偏好。

失歌症患者还可能存在沟通障碍。我们都知道,语调有时是可以决定语意的。世界上超过一半的语言可以通过语调来改变语意,特别是汉语是以“语调”出名的语言。比如“去唱歌。”和“去唱歌?”只是结尾语调上的细微差异,但表达的意思则完全不同。那失歌症者能不能区分日常生活用语中这些语调变化带来的语意改变呢?早期研究认为,失歌症者无法区分相邻1~2个半音的音高,但跟音乐中细腻的音高变化相比,语言中语调的差别要粗糙一些,通常比1~2个半音的音高大许多,所以失歌者是能区分出不同的语气的。不过,最近修定了这个结论,目前科学家们认为约有30%的失歌症者同时伴有语调的识别障碍,特别是面对结尾语调的升、降时。有些失歌症患者要在音高相差达10个半音时才能分辨出不同,就算是应对日常生活也显得有些不足。

失歌症者有以下一些特点,你可以自我对照看看有没有下述的表现:

1、这些人拥有正常的听力、智力和记忆力,却完全无法感知音乐。对他们来说大多数曲调听起来都差不多,对于不和谐的和弦他们不觉得难听。

2、失歌症者常常不能准确的唱出一首歌,每首歌都会一点点,但他自已往往意识不到,以为唱得还不错,越唱越有劲。

3、大约50%失歌症者在韵律认识方面可能有问题,但大部分失歌症者喜欢音乐,他们很想享受那种韵律感。

4、对大多数人来说,失歌症者的歌声就像躁音一样让人感到不舒服。

5、失歌症者可能还存在沟通障碍,他们经常不能听出对方表达不满的“弦外之音”。

发现自己“失歌”怎么办?

严格来讲失歌症并不是一种疾病,并没有人因为单纯唱歌能力差而去就医。即使发现自己有失歌症的表现,也不要过于紧张和自卑。就像“有人擅长记忆图形、有人擅长记忆数字”一样,对音乐的感悟能力也是有个体差异的,这些都只是大脑本身发育的差别而已,无需过多担心。

当今社会压力巨大,收入不理想、房子贵、上学难等等,用歌声来排解内心的诸多压力,不失为一种健康、有效的方法。如果长期压抑,没有合适的发泄途径,抑郁、焦虑等疾病的发病率会大大增加。从一定角度讲,失歌症者想唱就唱,也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开心、悲伤、愤怒都可以在歌声里情不自禁、自然而然的表达出来,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即使五音不全、歌词记错也无所谓。但是,失歌症者“想唱就唱”的同时,请考虑一下他人的感受,如果表现欲望过强,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想法,认识不到自己的完全跑调的歌声对别人来说是一种折磨,那就需要注意了。由于失歌症者对音符的辨别能力有缺陷,他们意识不到自己唱歌跑调,还陶醉其中,亲朋好友可以把失歌症者的歌声录下来,让他听听自己的歌声有多难听,以抑制其过强的表现欲,另外可以通过一些发音练习使其唱歌跑调得到一定的纠正。

失歌症是否可以避免?

篇3

跑步也是行禅

从2011年10月首次白沟集训,到今年5月三亚的最终选拔,税新在半年多的训练过程中感慨良多:“对我来说,跑步,是与自己心灵对话的过程。报名之初,我跑得并不快,身体素质也一般,但是,经过半年的自我训练和5轮选拔,我成为队中成绩最好的成员。我想,这是因为我的坚持。”

这半年里,税新几乎每天都会在海边跑上一小时,出差时,行李中也会带一双运动鞋。长江的所有队员都是平时自己训练,每天跑的时候,税新也自问:究竟为什么放下工作、放下跟家人在一起的时间,一个人孤独地跑步?

跑着跑着,税新渐渐觉得跑步是一种行禅的过程,“我会感到自己的呼吸、心跳,感到自己跟大自然在一起,感到一种专注而安宁的力量。我们成年人,平时都用大脑分析问题,很少用身体感悟和学习。玄奘精神的核心就是理想、行动和坚持。通过跑步,我似乎体会到了玄奘那种宁可向西半步死、绝不向东一步生的信念,也体会到了玄奘西天取得真经后精神上的巨大收获。”

和团队一起赢

在税新印象里,与其他商学院科学系统的训练相比,长江“戈七”A队实在是一支“菜鸟队”。“从队员体型上看,我们的队员明显不够专业,还有一些队员,在比赛前10天才刚刚连续跑过30公里。在别的队伍战略战术已经成型的时候,我们还在紧张地讨论。”但就是这样一支“菜鸟队”,却在高手林立的比赛中勇夺亚军。税新认为,这份来之不易的成绩与队员们强烈的团队意识密不可分。

走过戈壁的人都知道,人走在茫茫戈壁的深处,最珍贵的就是水。每个参赛队员,都要自己背着几公斤的水袋跑步,艰难可想而知。比赛第2天。长江A队队员宋明选的水袋突然坏了,这儿他急得不行。这时,其他队员就把自己的水贡献出来,还为他降温。

篇4

邮政改革的市场化要求

市场化改革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要求。推进邮政市场化改革,就必须用市场化的标准和要求改造现在的老邮政,再造一个新邮政。

1.重塑市场主体。传统体制条件下,邮政实行政企合一,既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又是业务经营单位。具体以什么身份作为,完全视工作需要而定;具体怎么作为,完全以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定;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对下级组织还要做“教练员”。这种“三位一体”的身份,与市场经济原则是相违背的。推进邮政市场化改革,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重新设计邮政体制,将邮政从传统的政企合一体制中解放出来,将邮政的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交由两个不同的组织主体分别行使。承担企业经营职能的组织,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就法律地位而言,它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大小强弱之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2.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准入是在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形成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只有放宽市场准入,形成竞争局面,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率的动力机制。对邮政行业而言,放宽市场准入,一方面就是要尽可能缩小专营范围,除满足国家通信安全要求确实需要实行专营的业务以外,其他业务要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他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另一方面,对于邮政生产环节当中不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环节(如投递环节和营业环节),要放开经营,允许竞争。同时垄断环节要实行强制性开放,为竞争环节的所有经营者提供公平接入服务,保证邮政网络运行畅通。

3.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监管与放宽准入是相辅相成的。要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改革监管体制,建立监管机构。将改革后承担邮政行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建设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行业监管机构。新设立的邮政监管机构的核心品质是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遵守监管中立原则,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在开放市场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市场监管,保证市场有序竞争、规范运作,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多就乱的管理怪圈。

4.明确市场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市场规范、有序运作的必要基础。当务之急是要配合邮政改革,加快修订《邮政法》。通过法律,巩固改革成果,明确竞争规则,协调各方关系。要改革立法思路,把《邮政法》修订成为一个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不是成为罗列新的公共邮政经营者(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权利义务的企业法。在《邮政法》修订完成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市场建设需要,制定若干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邮政法律法规体系。

探路邮政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讲,邮政改革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邮政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进展与成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邮政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借国家实行邮政改革的机遇积极推进企业的市场化转型。

1.明确企业定位。企业定位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改革后邮政企业要在分析自身资源条件、产业市场环境、企业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回答三个基础性问题,即企业的产业属性问题(即是什么)、企业的生存使命问题(即为什么)和企业的经营定位问题(即干什么)。笔者认为,改革后邮政企业应该是一个本着“促进交流、方便民生”使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的综合性的网络经营商。这个定位有别于邮政传统的通信服务商的定位,有利于充分利用邮政资源优势,拓展邮政经营空间,有效发挥邮政核心能力,为邮政生存发展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

篇5

看剧情 照镜子

《绝望的主妇》

最正常人代表:Bree

最正常特征:追求完美,头发永远不乱,家里每一件东西都干干净净、整整齐齐,对人彬彬有礼,永远保持淑女仪态。

她的不正常:Bree实际上有轻度的强迫症,强迫自己的一切都要井然有序,要完美无缺。家人、朋友、甚至是陌生人的一点稍微的混乱都会让她抓狂。而她的严重洁癖是强迫症这一特质的最大体现。她太在意自己的淑女风度和中产阶级所谓的生活标准,而忽视了内心真正的感受。她固执地以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与丈夫、孩子的关系,严肃苛刻,毫无乐趣。在外人面前为了面子而粉饰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

现实剧 作对比

最正常人代表:李妮

最正常特征:如果给李妮画像的话,她一定属于那种最正常的人,举止、行为都很适宜,从来不会给人添麻烦。受了委屈、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都是一笑而过。从来不会跟人争吵,吃醋,嫉妒等。可以说,她是一个年轻而阳光的人。

她的不正常:这个世界上总是会有一些人,她们不吃醋、不嫉妒,不喜欢给人添麻烦,当吃亏是福。但是这样的人有多少呢?很多了不起的人也是在经历了很多之后才能达到这种境界吧。一味压抑自己的真实感受,把自己扮得跟圣人一样,除了得到别人偶尔一次的好评价外,还会收获自己满满的内伤。

心理专家有话说:

生活中我们会发现那些喜欢吵吵嚷嚷、抱怨老天不公、生活不容易的人往往没有什么心理问题。倒是那些看上去最正常的人,会爆出惊人的心理疾病,尤其是那些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对自己有很高的要求,追求完美的人。因为他们太理性,太知道某件事该做某件事不该做了,所以不能接受自己的软弱、自己的失态。但是,这些理智的做法与她们内心的真实欲望很多是相抵触的,很容易产生明显的内心冲突。而一贯的完美形象又让他们耻于向别人表达自己的这种内心冲突,也不屑求助心理医生,渐渐的就很容易形成抑郁、焦虑、强迫的心理问题。

篇6

行政垄断大致可以分为行业性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两大类,其中,行业性行政垄断在我国铁路运输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而言,我国铁路运输业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我国铁路运输业至今仍维系着政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铁道部作为国务院全国铁路工作的单一主管部门,采取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对国铁运输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运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国铁已经习惯了铁路主管部门对其产、供、销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的经营模式,形成了“国家本位”的依附观念;另一方面,铁路主管部门为了攫取数额巨大的租金收益,继续沿用着过去对铁路运输业进行完全控制的管理方式。于是,铁路主管部门和国铁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逐步结成了一个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铁路主管部门为维护其与国铁的共同既得利益,相继出台了许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人为设置了许多制度性进入壁垒,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对竞争的限制和排斥程度都很高,形成了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铁路运输业的巨大障碍,严重限制了非国铁的发展,从而使得国铁在我国铁路运输业内的垄断地位得以长期维持。

(二)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

我国行政垄断行业的垄断势力主要是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资源配置控制权转化而来,并非激烈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垄断的市场结构是行业性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这里我们将通过分析转轨期中国铁路运输业的H指数来考察其垄断市场结构,以反映其行政垄断问题的严重性。

1.H指数。市场集中度是用于说明特定行业中卖者或买者具有怎样的相对规模结构的指标,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较多,其中,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简称H指数)是用于测度市场集中度的一种相对指标,它包含了行业中所有企业的规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的规模差距大小,因而具有其它同类指标所不具备的优点。中国铁路运输业主要由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三部分构成,选用H指数测度其市场集中度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中国铁路运输业的市场结构情况。

2.中国铁路运输业的H指数。根据有关铁路运输业年末营业里程的数据资料,我们分别计算了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的营业里程市场占有率,并进而根据H指数计算公式得出了中国铁路运输业1992—2007年的H指数(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1992—2007年中国铁路运输业H指数值虽然略有下降,但仍然维持在0.69以上。在美国的政策实践当中,一般都首先将H指数值乘以10000,然后再根据计算值的大小判断市场的集中程度,其具体衡量标准为“计算值小于1000,表明市场集中度较低;计算值大于等于1000且小于等于1800,表明市场集中度适中;计算值大于1800,则表明市场集中度较高。”[1]根据上述标准判断,在经济转轨期,中国铁路运输业各年的市场集中度都非常高,其市场属于高度垄断的市场类型。

(三)谋求垄断利益的企业行为

行政垄断行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其内部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而这种市场行为又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垄断行业的市场结构,因此,行政垄断行业内存在的垄断企业谋求垄断私利的市场行为也是行业性行政垄断的重要表现。

1.搭售。铁路运输业最为明显的搭售行为就是在旅客购买车票时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按照1951年国家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时至今日该项规定依然有效。这种行为虽然有考虑旅客乘车安全的成分,但在实际上却构成了强制旅客购买附带品的一种特殊搭售行为,是铁路部门利用其行政垄断地位谋求私利的一种重要手段。

2.退票收费。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33条规定:火车票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2006年1月1日,铁道部将计费标准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如果乘客乘坐的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一般不会支付任何赔偿,而乘客退票却要支付20%的退票费,这种做法对乘客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然而,这种不合理的做法却在社会各界的反对声中一直延续至今。

3.接入收费。主要是指非国铁在接入国铁路网时,必须支付相应的路网使用费。有关我国铁路运输业的接入收费问题,学者研究发现,由于国家铁路拥有路网优势,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在经营中常常受到歧视,一些原来由铁道部和地方政府合资修建的铁路常常由于不能享受到和国铁平等的路网使用权和通路权而陷入困境,最终往往被铁道部以低价收回[2]。可见,我国铁路运输业中确实存在国铁对非国铁进行歧视性接入收费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也已成为国铁利用行政垄断为自身谋利益的一种典型形式。

二、中国铁路运输业生产效率评估

莱宾斯坦(1966)认为,由于不存在市场竞争压力,垄断不仅会造成配置低效率,还会导致非配置低效率,即因垄断厂商存在明显的超额单位生产成本而造成生产效率低下①。目前测算生产效率最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以随机前沿方法(SFA)为代表的参数估计法和和以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为代表的非参数估计法。基于非参数估计法的诸多优点,并考虑到铁路运输业的特殊情况,本文拟选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对中国铁路运输业生产效率进行测度。

(一)DEA方法及其发展

数据包络分析(DEA)是一种非参数的客观评价方法,它将所有决策单元的投入或产出项借助于数学规划投影到几何空间中,以寻求最低投入或最高产出作为DEA前沿面,并通过比较决策单元偏离DEA前沿面的程度来评价它们的相对有效性。如果某个决策单元落在前沿面上,则视其为最有效率的单位,其相对有效值为1;如果某个决策单元没有落在前沿面上,则视其为无效率的单位,其相对有效值介于0到1之间。根据对规模报酬的不同假设,DEA模型可分为规模报酬不变(CRS)和规模报酬可变(VRS)两大类。由于国内外经济学家在铁路运输业的规模报酬是否可变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选用假设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和假设规模报酬可变的CCGSS模型,分别对我国铁路运输业的生产效率进行测度,以便更加全面地说明问题。

(二)决策单元的选择、指标的设定及样本数据

1.决策单元的选择

在评价铁路运输有效性时,选择决策单元的方法有三种:(1)选择同一对象的不同年份或时期作为决策单元;(2)选择不同的区域或路段作为决策单元;(3)选择不同区域或路段的不同时期作为决策单元。[3]本文欲对中国铁路运输业的整体生产效率状况进行评价,因此,这里采用第一种方法进行分析,即选择了我国铁路运输业1995—2007年的投入、产出指标构造DEA评价的13个决策单元。

2.指标的设定

(1)产出指标。研究铁路运输有效性时选用的产出指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反映运输需求的产出指标,如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等;另一种是反映运输供给的产出指标,如客运车辆公里和货运车辆公里等。借鉴前人的研究经验,本文选择第一类指标,即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作为产出指标。(2)投入指标。由于铁路运营需要投入的生产要素众多,在设定投入指标时考虑所有的投入要素是不现实的。基于传统的生产要素组合理论,本文选用“职工工资”指标来反映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劳动投入情况;选用“固定资产保值”指标来反映我国铁路运输业的资本投入情况。

3.样本数据

本文用于DEA分析的投入、产出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8年各期、《中国交通年鉴》1999—2008年各期和《中国铁道年鉴》2000—2008年各期。由于上述三种年鉴提供的相关数据在个别年份稍有差异,本文在采集数据时对这些差异进行了甄别,并最终以《中国铁道年鉴》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CCR模型的测度结果及分析依据CCR模型,运用DEAP2.1软件对我国铁路运输业1992—2007年的生产效率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除1992年以外,我国铁路运输业的生产效率指数均小于1,并且其总体趋势是不断下降的,这说明,转轨期我国铁路运输业的总体生产效率并不高,并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2.CCGSS模型的测度结果及分析依据CCGSS模型,同样运用DEAP2.1软件对我国铁路运输业1992—2007年的生产效率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的综合效率是不考虑决策单元规模时的技术效率,即上述CCR模型的检验结果;纯技术效率是考虑决策单元规模时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率是考虑决策单元规模时的规模收益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是对综合效率的细分,两者之积等于综合效率。表3中显示的综合效率状况与表2中显示的状况相同,均表明转轨期我国铁路运输业生产效率状况不佳;纯技术效率状况显示,我国铁路运输业在绝大多数年份中的纯技术效率值都小于1,这说明,其纯技术效率水平并不高;规模效率和规模报酬状况显示,除1992年以外,我国铁路运输业生产要素投入的规模效率均小于1,并且逐年降低,出现了规模报酬递减的情况,这说明,转轨期我国铁路运输业的规模过于庞大,出现了规模不经济的情况。综上所述,CCR模型的测度结果和CCGSS模型的测度结果均显示,在转轨时期,我国铁路运输业的生产效率低下,这也验证了莱宾斯坦提出的垄断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的理论。基于上述分析,为了提高我国铁路运输业的生产效率,必须打破行政垄断体制,进行市场化改革。

三、中国铁路运输业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探讨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对铁路运输业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成功。我们应该借鉴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市场化经营。

(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铁路运输业改革的启示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铁路运输业的行政垄断体制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市场化改革后,各国铁路运输业在运营量、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有了很大改善,效率明显提高。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铁路运输业与中国铁路运输业处于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但其改革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铁路运输业却是有诸多启示的。

1.铁路运输业完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作为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铁路运输业一直被认为不适于引入竞争。然而,西方发达国家以引入竞争为主要内容的铁路运输业改革却促进了铁路运输效率的不断提高,并使得铁路运输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较大改观。这充分表明,铁路运输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后,适时地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竞争性的铁路运输市场结构,将更有利于铁路运输业生产绩效的改善,并推进整个行业的更快发展。

2.要正确处理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国外铁路运输业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与政府放松管制有直接的关系[4],但国外铁路运输业改革并没有对政府管制进行全盘否定,而是在改革过程中,对政府管制的指导思想、内容和方式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其基本经验是,对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尽可能放松管制,而对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则加强管制。正是因为较好地处理了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协调作用,国外铁路运输业的有效竞争格局才得以较快形成,从而推动其铁路运输业逐步走出困境。

3.必须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重组。国外铁路运输业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国家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改革之前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地位,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国纷纷按照本国运输市场的需求特点,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资产和业务重组,重新构造了铁路客货运输企业。重组后的铁路运输企业获得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法人,从而为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有效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促进中国铁路运输业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根据国情和路情,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市场化改革,应采取如下措施:

篇7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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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琳,倪庆东。浅论我国证券税制改革的方向[J].税务研究,2007,(4)。

篇8

周期股:长期陷调整短期难再跌

从长线角度看,中国经济必须转型,单纯依靠房地产拉动投资需求,从而令GDP维持两位数增速的模式已经过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某些产业必将成长为未来的支柱行业,现在已进入先导行业之列。这预示着,长期而言,周期类股票都会陷入漫长的调整过程,但是这一点与短期的现实很矛盾。

当前的市场被严重割裂成两部分:传统周期性行业和非周期性行业,后者包括战略性新兴行业以及大消费概念等。正因为中国经济需要转型的理念深入人心,整个2010年市场都抛弃了强周期的行业,而把资金都集中在非周期行业内,导致大部分大消费股和战略新兴产业股估值很离谱。根据中国股市20年走来的经验,每轮行情最终所有板块涨幅基本趋同,强周期行业中的个股将享受这最后一波的补涨行情。

至少强周期的股票不会再跌,静态估值达到历史底线。这一点让不能空仓的基金感觉安全,上周就有不少基金冲着这个逻辑,继续逃离安全边际不高的新兴产业类个股,进入金融地产这两块洼地。估值洼地伴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再起,在预期银根紧缩的环境下,金融地产股倒也颇为强劲,而这种强劲态势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

中小盘:是否回归还看庄股资金

另一方面,市场出现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在上证综指震荡盘底时,中小板和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趋势已持续了数周,每次上涨缩量,下跌放量,有资金逃离迹象。虽然大多数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已经严重高估,价值回归势成必然;但此类个股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更重要的是它们盘小,流通性较差,多少都有中长线的机构资金介入,有些已然成为庄股。

市场经验表明,庄股不断走跌,往往对后市有不利的暗示,像2001年崩盘的银广夏和2004年崩跌的德隆系三驾马车,或折射出资金紧张,或暗示投资信心的不足。当然上述是较极端的例子,只想说明对后市最为敏感的带有杠杆性质的庄股资金,若不断撤离市场,投资者必须引起重视。

总之,大盘正朝着我们之前预测的方向在演绎:“八类”个股的热点正朝“二类”个股转换,上证综指确实已经成为所有综合指数中最强的一个。投资者应适应这种变化,这是整个大盘自2319点以来最后的一波上涨行情。对于中小盘的个股而言,是自下而上选择个股的时机,必须有真实的业绩支撑才能保持强势不倒,若只是依赖题材和幻想上升,则很容易在调整世道中被打回原形。

篇9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可以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种方式。价格竞争是企业为谋求利润最大化,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产品,通过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与竞争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经济行为。由于价格不仅关系到企业利润的实现,也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因而,长期以来,价格竞争一直深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重视,甚至一谈到价格竞争,有人就会想到依靠低廉的价格争取销路、占领市场、战胜竞争对手,即要打价格战或削价竞争。以家电行业为例,近年来,彩电、微波炉、VCD的市场价格均下降50%以上,这种现象我国经济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国内普遍存在的价格战现象说明了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内耗式、自残式无序竞争”呢?

从理论上说,价格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任何交易中,产品的提供者都希望以合适的价格卖出产品,而买方也希望支付一个合理的价格购买产品,但双方对同一产品价值的认知却未必一致,由此导致成交失败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首先,从卖方的角度来说,在制定产品价格时最关心的是补偿产品成本后仍然有利可图。一方面,由于产品成本有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之分,企业在定价时,只能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主要依据,所以通常一个企业实际定价时,首先考虑的是产品成本,这是企业经济核算盈亏临界点,定价大于成本,企业才可能获利,反之则亏损,再生产过程就难以继续。另一方面,价格竞争又要求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向市场提品。如何降低产品的价格?减少生产成本就成为必然选择,即通过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制造成本,通过较高的流通率降低销售成本,进而降低单位产品的价格。这样,企业即使以低于该产业平均价格水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仍可获得超额利润,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的胜利。

其次,从买方的角度来看,价格竞争的核心是制订出有“竞争性”的价格。由于现代市场营销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的,因而“竞争性”价格制订的关键是以产品给消费者提供的价值为基础,通过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认知和理解,通过消费者需求的差异,并适当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和产品成本进行灵活调整。如果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只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或产品的成本来定价,要么会使企业丧失部分潜在的盈利,要么会使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所以,价格竞争不仅仅表现为产品的成本之争,更重要的还表现为能否根据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成本定价。价格竞争表现为产品的成本之争,实质要靠全方位提高生产效率来赢得成本优势。这就要求企业从技术进步、管理科学和组织合理上努力;价格竞争又表现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成本之争,实质说明价格竞争并不等同于残酷的价格战,并不一定要求企业必须降低产品的价格。过去企业定价的常规方法是成本加成法,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有时虽然考虑消费者需要的不同,但也只是进行粗线条的操作。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后,虽然消费者对价格仍然计较,但是考虑的因素却更加复杂。如对某些消费者而言,去肯德基吃快餐考虑的不是快餐店的制造、销售成本,而是消费者自己认为快餐店能够提供的方便、快捷、卫生等因素,由此决定一个消费者自己认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价格。所以,企业在定价时完全可以通过产品销售环境的改善,或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或者借助于品牌、企业形象的良好信誉等增强价格的竞争力。

二、价格竞争的利与弊

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价格竞争是供大于求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为了调整供求平衡,适度、适时的价格竞争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首先,合理适度的价格竞争具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最高效率的作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营销活动,由于资源有限、市场有限、机会有限,必须通过竞争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而价格就是社会评判优劣的最重要尺度。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竞争形式,其他所有的竞争形式,如品牌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以及技术竞争等等,都只不过是价格竞争的延伸。目前,很多人把“爱多”等家电企业被市场淘汰的原因归结为是家电企业的“价格战”。价格战确实导致很多企业的亏损,但它并不是重要的、也不是唯一的原因。由于我国家电业产量大,重复建设非常严重,加上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退出机制又不完善,这才是导致某些企业不能适应竞争而被市场淘汰的原因。而适时适度的价格竞争不但可以使企业避免陷入经营困境,还可以使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推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如格兰仕自进入微波炉行业以来,努力使成本低于竞争对手,在5年的时间内把原来2000~3000元一台的普及型微波炉的价格降到500元,最便宜的仅为340元,从而在家电业创造了市场占有率61.43%的优势。

其次,合理适度的价格竞争可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从整体上推动经济的发展。受规模经济因素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随销售额的增加,企业产品的平均成本会呈下降的趋势。因此,企业要进行价格竞争,就必须关注生产成本,力求通过管理、组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率。格兰仕发动价格战是由于它采取先进的集约化生产经营管理,扩大产销规模,提高装备档次和管理水平,降低费用和负债率,杜绝回扣,加强自我配套能力,从而使其产品质量稳定,设计结构、制造工艺、外观及性能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质量合格率达100%。

最后,价格竞争可以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通过制定较低的产品价格,降低行业投资价值,可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从而维持企业在行业内有利的竞争地位,如果其他企业贸然进入就会面临非常大的经营风险。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中国市场以后一直采用低价渗透策略,以占领市场为主,等到百事可乐进入中国市场时,作为市场追随者,在零售价上只好跟随,同时由于市场份额小,还需要做更多的广告促销来吸引消费者,所以百事可乐在进入中国市场十几年后一直没有盈利。我国加入WTO后,更多更先进的外国企业不断进入我国市场。与这些外企相比,我国企业在营销管理、营销手段及方式的运用、技术、品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但在劳动力、资源等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因而价格竞争就成为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降低价格,压缩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从而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当自己在较大市场份额盈利时,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少,所以盈利也少,甚至由于规模不经济而无法盈利。

价格竞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之一,但长期的价格竞争对企业而言并没有好处,也不必要。企业是否采取价格竞争,关键取决于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是否有信心,因为价格并不是决定产品销售的唯一因素,营销中的产品促销、分销也同样非常重要,而且长期进行价格竞争,也会使企业面临以下不利的情况:

第一,同质市场上,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价格,谁的价格低,消费者就买谁的产品。既然价格关系市场各方面的利益,企业降价时,竞争对手可以立即效仿,不但使企业利润流失,还会造成两败俱伤、恶性循环,不利于促进整个产业的发展。

第二,从消费心理来讲,“一分钱一分货”,产品降价,消费者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质疑,不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同时,虽然从理论上讲产品的需求与市场价格是反比关系,但消费者的预期心理,会使其存在“买涨不买落”的心理效应,降价促销,特别是连续性的降价促销,往往使消费者持币待购,希望价格会进一步下降。2004年车市每隔一个季度就降一次价,而且降价幅度都不小,不但没有刺激需求,反而抑制了消费者的购买,这显然与企业降价促销的初衷相悖。

第三,价格竞争需要企业有强大的实力。企业价格竞争的优势主要是成本优势。如果企业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的成本,盲目地降价竞争就会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企业的价格竞争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正确运用价格竞争

在一定条件下,价格竞争是必要的。但是,把价格看成决定交易成败的唯一因素,难免会造成价格竞争的泛滥。因而,正确运用价格策略,使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发挥价格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价格策略的实施都有其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通常企业在制定与实施价格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竞争态势。竞争态势对价格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有巨大影响,所有企业都受整个竞争态势的影响,企业无论大小都必须考虑动态环境和竞争对手之间的力量对比,这样才能找到正确的定价战略。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分别处于市场领先者、市场挑战者、市场追随者和市场补缺者四种不同地位,因而从自身所处竞争地位出发,就应实施不同的价格策略。以市场领先者为例,它的目标是要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一方面要应对行业内竞争对手的挑战,另一方面还要防止新进入者的威胁,因而实行战略性定价策略才能实现这一目的。格兰仕就是这种定价战略的典范。格兰仕将经营安全放在第一位,利润放在第二位,通过低价战略,主动降低行业平均毛利率,以降低自己的盈利水平来保护自己安全盈利,这对竞争对手来讲,如果做不到格兰仕的规模肯定面临亏损。由于微波炉市场明显容不下两个格兰仕,所以,这种低价战略取得了预想的成功。

第二,市场供求状况。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地起着调解和支配作用。当产品供不应求时,产品价格就会上涨,当产品供过于求时,产品价格就会下跌,使得供求影响价格,价格又调节供求,这是价格的运动形式。当然在我国由于国家对产品价格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定价不是绝对地受一时一地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但从全局性、长期性的过程来看,产品价格仍然与市场供应成正比,与需求成反比,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供应量随价格上升而增加,随价格的下降而减少;而产品需求量随价格上升而减少,随价格下降而增加。因而企业必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时制定或调整价格,以利于供求平衡。同时,按需求的价格弹性程度分类,产品可分为需求弹性较大的产品(如奢侈品)和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如生活必需品)。产品的需求弹性是大还是小,这是考虑能否对该种产品采用降价或提价策略的前提条件。只有需求弹性大的产品,企业才能通过降价销售,增加销售量,增加利润。当产品缺乏价格弹性时,一定幅度的价格下降只能刺激有限的消费需求增加,企业从销售额增长中得到的好处不能弥补降价损失,反而使总利润下降,因而降价促销是不可取的。

第三,消费者的心理因素。消费者的价格心理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消费行为,企业制订和实施价格策略时必须考虑到消费者的心理因素。

1、预期心理。这是反映消费者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家经济政策、市场产品供求及价格变化趋势的一种预测。如当消费者预测产品是一种涨价趋势,消费者争相购买;相反,持币待购。所谓“买涨不买落”,就是消费者预期心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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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比实例的选取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二是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1年;三是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易类型相同的实例是否可作为可比实例;二是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否必须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一是交易类型相同的实例是否可作为可比实例。现行《房地产估价规范》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要求,但从市场法的理论我们不难找出认同的依据。所谓市场法简单说是通过类似房地产的已知成交价格来求取估价对象的未知价格。其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同一种商品在同一个市场上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这里要注意的是同一个市场,同一种商品只有在同一个市场上才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才可以替代。房地产买卖、租赁、征收等交易是几种不同类型的市场交易,若不分交易类型选择可比实例,就明显与替代原理——同一个市场不符。这是因为不同的交易类型,其市场价格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同一估价对象在买卖交易市场、租赁交易市场、征收交易市场其所表现的价格是不一致的。这个“不一致”不符合“替代”的一致性要求。因此,我们在选取可比实例时,应将这一“替代”的一致性——交易类型相同,作为我们选取可比实例的必要条件,这样才符合市场法的替代原理。

二是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否必须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实例的成交价格一般可分为高于、正常、低于市场价格三种情形,买卖、租赁交易类型一般来说会是正常、低于市场价格这两种情形,而征收这一交易类型则往往是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这是由征收交易类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征收补偿对于征收当事人双方来说,虽然也是一种交易,但这种交易与买卖、租赁等交易类型相比是明显不同的。后者的交易市场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平等的,买卖是自由的,时间是充裕的。而对于征收补偿来说,“买卖”双方是“不平等”的,“买卖”是受限制的。“买”方是通过政府颁发的房屋征收许可决定来强制购买被征收房地产的,“卖”方无法选择“卖与不卖”;“买卖”对象是强制的——被征收人的房地产只能“卖”给征收人,不能卖给第三方;“买卖”时间是强制的,时间是不充裕的——被征收人的房地产只有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成交”,不能自由选择交易时间;“买卖”方式是强制的——如规定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式,不能选择其他方式。“买卖”不成的途径是唯一的,“买卖”不成时,“买”方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收买“卖”方的房地产等原因决定房地产征收补偿是特殊的“买卖”。而对这一特殊“买卖”的价格评估若按一般的买卖、租赁等交易类型的要求,将正常交易价格或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作为选取可比实例的必要条件,就明显不合理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突破了《房地产估价规范》这一要求,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可比实例的选取只规定了底限——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就充分体现了征收补偿价格评估的这一特殊性。要注意的是,将征收成交案例作为可比实例时,不能忽视被征收估价对象价格的客观合理性,也就是说,其价格虽然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必须是符合被征收估价对象合理范围内的客观价值,是征收成交类的正常价格。超过合理范围内(通常所说的“天价”)的征收成交案例则不应选用。

篇11

目前国际、国内钢材市场价格都处于这一轮价格周期的下降阶段,主要是价格上涨的三大主要因素发生变化。

一是中国2008年净进口钢3655万吨和2008年净进口钢1383万吨,转为2008年上半年的净出口钢230万吨,国际市场钢的资源增加大于需求增加。

二是美国经济由2008年增长3%,2008年猛增至4.4%,2008年预计回落至增长3.6%,从而使世界经济增长由2008年的5.1%回落到预计4.3%,世界除中国以外钢的需求减弱。美国钢铁进口2008全年将是负增长。

三是铁矿石、废钢、铁合金等原料价格和海运价格也因供求关系改变而回落,高成本对钢材高价位的支撑在减弱。此外,今年以来,美元对日元、欧元已升值5%-10%,也是促使以美元计算的钢价下降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