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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管理制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21 06:07:4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会所管理制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会所管理制度

篇1

二*六月二十六日

社区活动工作人员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遵守《员工请假制度》和《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四、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七、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八、爱护公司物品,损坏、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娱乐活动室管理规定

一、娱乐活动室是供业主(住户)业余开展各种文体康乐活动的场所,不准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按规定应买票进入活动室,凭票领取、使用活动器具。

三、每周一、三、五下午免费为本小区(大厦)老年人开放,不对外营业。

四、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室内吸烟。

五、活动完毕及时归还活动用品,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卡拉OK管理规定

一、凡需租用卡拉OK室者,先在服务台办理手续,凭票入室。

二、进场和离场时需清点唱片入器材,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三、不准放录像和不健康的节目,禁止从事一切违法活动。晚上活动时间不超过11:30。

四、注意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丢杂物,不准酗酒、吵闹、斗殴。

五、设务才器材由工作人员操作使用,顾客不得擅自或强行使用。

桌球室管理规定

一、凡参加桌球活动者,须登记交押金(或证件)订台,由工作人员安排时间场次后方可进行活动,收费按台/小时计算。

二、保持室内清洁,不随地吐痰、丢杂物、不在室内吸烟,饮料不放在球桌上。

三、爱护室内设施和活动器具,不准将球和杆乱丢,不准在球台上和墙面上乱画,不准坐在或站在球台(包括小孩),损坏设施和器具照价赔偿。

四、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结束后迅速离场。

乒乓球室管理规定

一、凡需参加乒乓球球活动者,须在服务台登陆记交押金,每个台按小时计价,经工作人员安排好时间场次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室内不得有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行为。

三、爱护室内设施和体育器具,不提将衣物挂在球网上,球台上不准坐人,损坏设施或器个照价赔偿。

四、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活动强束后迅速离场。

网球场管理规定

一、凡参加活动者需先定场购票入场,按小时计价,每小时一个场地为一票,每个场最多入场四人。

二、定场购票时应写明日期、时间和场次,因特殊原因需改场时,必须在所定场次四小时前,带票前来更改;因天气情况需改场时,限在当天更改,隔日票作废,凡售出的票,只能按上述规定改场,不能退票。

三、保持球场内清洁,爱护场地和设施,入场者禁止穿皮鞋和钉鞋,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放入场内,不准在场内吸烟,遗放垃圾,不准进行其他活动。

四、讲文明礼貌,不在场内追逐打闹,参加活动者必须服从当班工作人员管理,不强行延长活动时间,到点后迅速离场。

游泳场管理规定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凡进行入本游泳场游泳者,必须讲文明礼貌,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

二、凡进场者必须经过体验合格,持市、区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发的健康证,否则谢绝入场。

三、凡有皮肤病、传染病、癫痫病的人及酗酒者,一律禁止下池游泳。

四、凭票入场,一人一票(包括小孩),本村住户可凭有效《住户手册》到售票处购买优惠票、每月每户最多可购60张。

五、不准爬越栏杆或强行冲入,按时进场和出场。

六、下池游泳前先更衣淋浴,再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严禁在池内跳水、潜水、骑“膊马”、玩球和打水,影响他人游泳。

七、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凡身高在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大池游泳,游泳不熟练者不得过分区线入深水区游泳。

八、注意公共卫生,不在池内吐痰、大、小便和丢杂物,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阀。

九、更衣室内衣物保管箱自带锁头,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

十、入场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游泳场一切规章制度。

儿童游乐场管理规定

一、儿童游乐场专供儿童使用,谢绝成人在设施上活动。

二、小孩活动时,家长或保姆要保护孩子的安全,不要从滑坡往上爬,摇秋千时幅度不要过大。

三、讲文明礼貌,互敬互让,不在场内争执、吵闹。

四、保持环境卫生,不乱丢杂物,不玩泥沙,不随地大小便。

五、爱护场内设施。

门球场管理规定

一、门球场属非营业性专项活动场所,场内不准进行其他体育活动。

二、凡参加活动者需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按规定、有组织的进行活动。

三、入场人员应爱护场内设施,注意卫生,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四、自觉维持场内秩序,不争用场地,争吵。影响四周业主(住户)休息。

五、自行车不准带入场内,不参加活动者不得入场。

六、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强行使用场地。

七、开放时间为:早7:00—8:30,下午4:00—5:30。

游泳场电器管理规定

一、灯具:

1.游泳场内大灯和门灯由售票员按时开、关。

2.更衣室、走廊的灯具由守门员负责开关。

二、音响:

1.售票员负责音响录音带、CD盘及话筒的管理和操作。

2.要适控制音响的音量大小,不要影响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

3.在每场开场前播放两次游泳场管理规定内容的录音带,入场后重播一次管理规定和十五分钟的音乐。

游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一、游泳场设衣物保管,保管对象为当场购票入场者的衣物(只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有保管责任。

二、保管柜自带锁头,清场后游客必须将锁头取下带走,以便下一场游客使用。

篇2

简牍所见秦汉中央行政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长、乡啬夫都有责任维护地方治安。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管理治安的专门机构,中央太尉主管全国军政,也负责全国的治安稳定;郡都尉主管军队,兼管一郡治安,指导各县警察机构“亭”的工作,还设有贼捕掾,主管抓捕盗贼;县尉虽是武职,但主要任务是捕盗贼,设有游徼负责巡逻,维护地方治安;乡也有游徼,负责一乡社会治安;亭,设有亭啬夫、亭长、亭校长、求盗、害盗等,维护社会治安。主管治安的各级官吏,负责社会的稳定,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惩。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1]122严禁治安官吏杀伤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就是上级机关不得调用“求盗”从事非本职的工作。《捕律》规定了抓捕到轻、重罪人的各等奖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组织方式、奖惩办法。例如,地方郡县发生“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县令、县尉要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如果不能捕得,要判戍边两年的处罚。

二、完善了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

简牍所见秦汉以依法规定的治安奖惩制度,主要表现在购赏制度和失职处罚制度。一是购赏制度,凡是告发、举报、捕获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就给予奖赏,以调动人们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例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1]124“购”就是购赏,即悬赏奖励的意思。这条法律是规定对告发杀人犯,告发、捕获犯有相当于城旦以上刑罚的罪犯,不仅可以领取黄金二两的奖金,还可以获得罪犯随身携带的所有财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诇告罪人,吏捕得之,半购诇者。[2]27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2]29这条律文不仅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所得的奖金,即购赏的条件,还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不能够获得购赏的条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2]18这条律令是对告发抢劫钱财盗贼的奖赏规定。对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不告发、不举报、不捕获或捕获不力的人,要依法严惩,并追究官吏对所辖区内有盗贼的责任,鼓励人们制止治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县道官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各级官吏不及时上报县廷,因此而没有抓获盗贼,“皆以鞫狱故纵论之”;若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要节级论罪,“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若能“先觉智”及“自劾”可免除刑罚。一年当中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三次以上,而令、丞、尉并不知情,就是“不胜任”,要免除职务。《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而斩、捕、得、不得、所杀伤及臧(赃)物数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2]29这条律令规定,在所辖部内发生盗贼和出现斗杀伤人而没有被抓捕归案,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尉、尉史等官吏都要受到处罚。《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徙][以][卒][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2]28这条律文规定与盗贼相遇而逃跑的官吏,以及应有足够的能力追捕到盗贼,而因逗留、害怕而不敢与之搏斗,要剥夺官吏的爵位并免除职务,对士兵要处罚戍守边塞一年。官吏已接到追捕盗贼的命令而逃跑的,按临阵畏惧罪论处。

三、制定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一)严惩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1.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贼”指谋反、谋叛和杀人,包括伤人,主要有故杀、谋杀、斗杀、戏杀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杀人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贼律》规定: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11-12就是故意杀人、斗而杀人都要处以弃市,过失和戏而杀人可以免除死罪;谋杀者及与谋者一律处以弃市,谋杀人未遂,也要处以黥为城旦舂;斗而用凶器伤害人,完为城旦舂,损毁器官者处以耐刑。下级殴打上级的,罚金四两。对“欧<殴>詈”,就是殴打谩骂,根据不同性质给予处罚,丈夫殴打妻子、父亲殴打儿子、上级殴打下级、主人殴打仆人,下级殴打上级、妻子殴打丈夫、儿子殴打父亲等要给予不同的处罚形式,显现出维护封建礼制的意图。2.诬告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官府弄虚作假告发,蓄意陷害他人的行为。诬告罪强调主观故意的因素,对此要实行反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就是对告发罪犯若不以实,造成死罪的要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其他的各以其罪反坐。“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就是所控告内容不正确、但非故意和自己主动报告犯罪者,“各减其罪一等”。但对“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以下告上者,“勿听,而弃告者市”。

(二)惩罚侵扰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和社交中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1.“不仁乡里”,就是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对“不仁邑里者”即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要将他们管束起来,强制劳作,如果私自释放的,要罚作劳役。2.失火罪。一是官府失火,造成财物损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1]64就是官府修建粮仓要远离居民,并在四周建立围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关仓门时要灭掉火种,夜间还要守卫和警戒。防卫不严,造成“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其他库府亦应注意防火。《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1]64“藏府”是财物库房,“书府”是文书档案库,都是防火的重要部门,主管官吏夜间要巡视检查,灭火关门,即使新建官吏的住处也不能在府库的旁边。二是百姓失火,烧到公共设施,要追究责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1]130住宿官办招待所,如果失火、馆内公物烧毁不追究责任,若烧毁假借政府的车马要依法赔偿。“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1]130杆上的旗子着火,烧及里门和城门都要依法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对故意放火罪规定:“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2]8就是盗贼放火烧城邑、官府、政府的仓库和粮仓都要处以弃市的极刑。故意焚烧民舍、百姓房屋、田间房屋及仓廪之属,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失火烧毁房屋,处罚金四两并赔偿房屋。乡部、官啬夫、吏主者等主管官吏没有抓到罪犯,要追究责任,分别处罚金二两。3.盗窃罪。盗窃罪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秦汉律中分为强盗、窃盗、恐猲盗、监临部主自盗、受贿盗等种类,根据盗窃的数量给以惩治,特别强调官吏对其辖区内出现盗贼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严厉处罚盗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盗窃罪的规定:“「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2]9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盗臧(赃)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2]16就是根据盗贼偷盗的东西折成钱的数量多少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的处以“黥为城旦舂”,最低也是“罚金一两”。二是规定了盗贼的种类。《盗律》所见主要有五种。谋盗:“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2]16“主守盗”:简文中称为“盗所主”“盗所主守”“吏盗”,就是利用主管领导的职权盗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用现在的话说是“贪污”。“群盗”:“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2]17;“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馈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2]17。“恐猲人”盗:以告发犯罪为手段的胁迫,就是通过恐吓罪犯而取其财物,“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的犯罪行为也按照盗律论处。如果冒充官吏盗窃,“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要加重处罚,处以“磔”刑。对于抢劫罪施以重罚。“抢劫”盗:“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2]17即使抢劫未能成功,也要处以“磔”刑。4.逃亡罪。主要有官吏、人民、刑徒、罪人、役人逃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就是规定官吏、百姓逃亡满一年的处以耐刑,公士以上有爵位的人逃亡处以在官府服役的刑罚,如果是“给逋事”,就是为官府服役事的人逃亡,逃亡的天数加上应该服徭役的天数满一年,也处以耐刑。“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2]30-31这就是规定,如果是刑徒城旦舂逃亡,捕获后处以黥刑,再次服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捕获后处以笞打一百;隶臣妾、收人逃亡根据判刑的年数处刑。藏匿死刑罪犯的判“黥为城旦舂”,藏匿其他的罪犯者按罪犯本人罪行大小惩处。

(三)惩治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对诈伪、非法渡关津、赌博、夜无故入人家、奸非等故意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诈伪罪就是欺骗伪造、谋取钱财及非法获益的行为,主要有伪写官文书印、诈传及篡改皇帝诏书、诈假得官、诈袭官爵、证不言情、译人诈伪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2]9-10这些律文规定,私刻皇帝、彻侯和官用印章要判处刑罚;诈传皇帝诏书、制作假文书、给皇帝上书有误,从中谋取利益,严重危害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也要依法惩处。《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证不言请”就是证词虚伪的假证,“译讯人为诈伪”就是翻译审讯记录造假,由此造成“出入罪人者”,即审判结果有误的,判处“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二年律令爵律》规定:“诸(诈)伪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吏智而行者,与同罪。”[2]62就是诈袭官爵罪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2]33赌博抢夺钱财的要夺一级爵位,处以戍边两年的徒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论之。强与人奸者,府以为宫隶臣。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以为城旦。”[2]34这就是说,他人处以宫刑,成为受过宫刑的官奴;与他人妻子通奸,男女双方都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是官吏与他人妻子通奸,以罪论处。

篇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日益增强且竞争环境也有所改善,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最新发展需求,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制订与当前经济形势相适应的新的会计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尽管在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正逐渐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财务核算结果的质量和准确性也得到了很大程度地提升,但我们仍应清醒地意识到新会计制度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这些因素都会阻碍到企业机构的正常运营。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分析新会计制度给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带来的影响,不断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努力提高从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新会计制度基本概述

会计制度是指在各种商业往来活动中,用来约束财务交易账目的分类、归总、分析、核对等各项操作的制度,是每个企业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工作都需遵循的基本法则。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则是指由国家财务部门制订的对会计核算、财务进度与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约束规范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完整的会计制度包含多个方面的具体条令,在适用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推动着我国企业结构财务管理模式的进步与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新会计制度应运而生,实践表明,在新会计制度下,国内各大企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企业的财务信息、资金运转情况、财务管理等都能得到准确反映,为其他企业的运营与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然而目前新会计制度中也有规定一些硬性要求,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并且部分条令还会令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所以新会计制度还有待完善。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应充分利用新会计制度的优势,为今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运营环境。

二、新会计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新会计制度下,企业为了实现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有必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当前的财务管理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制订详细的财务报表,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获得较为持久的生命力。新会计制度在推行以来,一方面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对财务管理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是影响了财务管理的目标。过去,我们通常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依据制订财务管理模式。随着新兴企业的大量涌现,新会计制度也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调整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心,使其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二是影响了财务风险的管理。新会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要求,充分保证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新会计制度提倡企业使用公允价值,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无需再次确认企业的获益或损失,从而有效避免了超分配情况的出现,进一步缩减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不断推动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发展。三是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新会计制度的颁发有效促进了企业对自身财务管理模式的不断优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新会计制度保留了传统会计理论中的精华部分,对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新会计制度下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1、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有所提高,除了要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以外,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实践经营。因此,企业在引进人才时要尤为注重对其综合素质进行考核,从根本上保证管理人员质量。此外,企业应对财务人员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为其提供宽阔的发展平台,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例如,定期组织学习小组,及时更新他们的工作理念与方法,并不断强化他们的专业技能,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2、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管理模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企业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不仅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新会计制度下的一些问题。首先,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时更新财务数据信息;其次,要强化对财务核算的监管,及时记录收集到的信息,并制成独立的数据系统,便于日后的漏洞查处工作;最后,企业应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理体系,降低财务人员工作量,从而有效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3、建立“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

就目前企业运营现状来看,财务管理不统一是较为突出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内部权力过于分散。为此,企业应建立“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由总公司掌握主要决策权,适当削弱子公司的决策比重。这种方式的有点在于企业能够将财务管理纳入统一的管理政策当中,以免资金无故流失或浪费,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使财务部门的职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此外,企业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情况,整体调动相关的资金运转,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高度统一性,提高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制度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目前新会计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健全,包括加强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完善企业运营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等,重新构建财务管理模式,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武婧.基于新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20)

篇4

前言

缺陷产品召回.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案、问题医疗器械事件及“2006年笔记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把“说真话.讲真情”的道德呼唤转变为一种法律制度,从而能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其意义正在于此。更为重要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一种事前弥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1.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第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即产品召回不是因为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是在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由于受到技术水平、设计能力及当时的生产状况等因素制约,导致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污染。且这种缺陷是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而不是个别的、偶然性的缺陷。第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这就使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产品流通的市场主体。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在召回程序中依法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能。在召回过程中,政府一直作为第三方参与整个法律关系。第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召回制度确立的初衷以对未来危险预防为取向。召回制度还可以有效促使企业不断变革和更新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如此循环下来,消费者权益维护和企业自身效益的双重目的能相得益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自然也就得到最好的维护。近年来.发达国家把对环境的损害也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应该召回的标准之一,该制度的社会公益性体现得更为突出。

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相关内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

具体来讲,就《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全国性法律规范而言,二者虽有缺陷产品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均存在对缺陷产品召回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规而言,2002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他省市也纷纷效仿。地方性法规对缺陷产品召回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它们都属于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适用范围狭窄,效力层次低。而且,将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制度.这些规定仍显粗略,不够具体。就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而言,2004年lO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次在具体的行业制定了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只适用于一定的行业,效力层次低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三鹿奶粉事件”迫使-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出台提速。

2.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现行规定立法层次过低。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与其相关的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而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也是仅有几条涉及召回,规定比较粗梳,且仅适用于特定地区。

2.2.2现行规定召回对象类型单一。

就我国目前有关召回的规定来看,仅仅涉及到汽车、食品行业,其他行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药品等),召回制度仍然缺位。

2.2_3召回法律责任不明,缺乏威慑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但违反这些义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却没有说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高5万元罚款,罚则太轻,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罚则相差甚远,难以产生召回动力。

2.2.4相关行政部门职权分工不清,影响政府的管理效力。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门职权重叠交叉,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门。在缺陷产品召回中.政府部门必须适时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还可以减少全社会解决缺陷产品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保险赔偿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

3.1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1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其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实现。“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即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险商品危害的权利。”I】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无疑将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大范围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改观“中外有别”。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位。中国市场准入门坎很低,将使“洋垃圾”毫无阻碍地进入中国市场。

3.1.2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

实现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而企业的这种公平竞争,促使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

3.1.3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厂商改进生产过程,消除或减少问题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同时。召回制度的实施,通过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检测认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拒于市场之外。而对于出现缺陷问题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通过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继续污染。

3.2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结合我有关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以建议

3.2.1制定召回法律。

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完善已的相关法律。即对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不足,尤其是其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使其为科学、合理,更具操作性。此外,对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做适当调整和修改。其次,加快缺陷产品召回度的立法步伐

3.2.2设立独立、公正、权威的监测机构,制定产品质量检测认定准。

当前我国缺陷产品管理上的困窘不仅来自立法的空白和执法的区,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更无从谈及相关的检测技术段。

我们还应制定我们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认定标准,这样才能对问产品进行判定和处罚,使厂商强制召回。

3.2.3加大处罚力度,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为了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顺利实施,一方面要依靠企业对待产品量的清醒认识和对召回制度到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严厉的罚制度对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行处罚。很多学者建议,我们应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改变我国目前对违反缺陷产品召回的生产商处罚数额过低的现状,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高,这样,一旦出现缺陷产品,企业必然愿意选择召回。

3.2.4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职能。

篇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其财务管理制度,而新会计制度的实行,在完善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本文就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了相关探索,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义

1.资金核算详细,负债管理得当。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对有专项资金收入的各类收入中,进行了详细的核算,例如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方面,就应该按照其具体的项目核算。为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收入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为事业单位针对各类不同支出提出了相关规定。不仅如此,新会计制度下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体系也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为了能够让财务状况一目了然,报表的编制相对于以前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同时在此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为加强财务风险分析,在债务部分,对负债进行了分类管理,比如在负债期限这一类别中,分别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负债管理中对职工薪酬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对“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要在国家规定下进行明细核算。

2.完善了计价和入账管理,对基金的核算及流向进行了追踪。为了能够明显地体现出事业单位资产的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创新,而无形资产摊销和待处置资产损溢也被引入到新会计制度下。在资产部分,对近年来的财政改革中会计核算等内容进行了充分利用,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列入了相关科目中。同时,新会计制度不但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这个科目,在净资产科目中,也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非流动资产的核算,除了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外,还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而新设的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流程清晰,资金的分配也相当规范,因此使事业单位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更加科学。

二、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预算管理的忽视,以及低水平的资产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么重要的一步,却经常被事业单位忽视,要么对资金的预算草率对待,要么干脆忽略对资金的预算。如此不严谨的预算管理,使事业单位在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合理地分配资金流向,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超额支出等状况。另外预算资金的编制方法过于传统,无法与时俱进,不够科学,容易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而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问题。比如在对财务的处理上,没有设置新会计制度中“累计折旧”的科目,无法真实地体现资产价值。

2.对资金管理的控制不当。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管理过于随意和松懈,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一定的怀疑,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评价不够公正,同时也加大了对内部信息使用者的管理难度。同时,事业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不够严谨,不能把专项资金用在该用的方面,严重忽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此外,事业单位领导者对财务风险的错误判断,也将导致财务控制体系的不科学。

3.财政人员的职业素养较低。有些财政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职业素养较低,比如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忽视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财政监督频率过低,监督的方式单一,忽视日常监督。

三、针对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重视预算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预算管理就像是建筑物的基底,是整个财务管理的基础,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科学客观,对财务预算树立正确的观念。事业单位不妨利用“零基预算法”,不仅能改善资金使用效率,还能增强财政资源配置。事业单位不但要做好事前预算,更要控制好资金的实际使用,事后也应该对资金进行核对,这样不仅能控制好资金的流动,也能降低由于预算管理不当带来的财务风险。此外,在资金绩效方面,要设立一套完整的指标,比如分别设立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既能保证事业单位的评价制度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又能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作出公正评价。而事业单位能否健康地运营以及发展,与能否对资产进行合理使用和正确管理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资产的控制与预算的紧密结合,也体现在资产配置问题的解决方面。因此,事业单位不但要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而且还要把管理制度完善好,对固定资产更应该进行定期的盘点。

2.科学管理资金流向,完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必须树立科学的资金管理观念,规范地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于专项资金,更应该加强管控。不但要使专项资金的预算数目准确无误,还要确保其使用途径明确。专款专用是专项资金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不容忽视。在实施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也要完善其收支管理制度,避免出现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或者产生与基本支出混淆的现象。在专项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对其使用情况,完成情况和使用效果的追踪并给予评价。对财务管理制度要有适当的调整,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

3.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学习好专业的系统和理论知识,并在平常的工作中获取必要的会计信息,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时刻铭记相关法律,避免出现贪污的现象。此外,监督方式应多元化,加强自身的监督力度,避免发生事业单位对会计中心过于依赖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各种机制在不断改革和发展,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针对在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项措施,希望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媛.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J].中国投资,2013(S1).

篇6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1.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空持仓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篇7

一、交易所承担着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责,要自觉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组织和管理,不得自行其是。在交易、清算、股份管理、技术设施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章。要加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篇8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篇9

    1.1993年4月1日前,已聘请无资格的事务所和人员完成初步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已聘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从事审计与资产评估两项业务的公司,可以再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进行补充工作后,由其出具有关专业报告。

    2.1993年4月1日后不得再发生上述行为。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对其他事务所在1993年4月1日后出具的各类专业报告进行的复审或确认一律无效。

    3.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委派本所(不包括未取得资格的分所)业务骨干和辅助人员按照专业准则的要求到现场查验。出具的各专业报告必须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主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特大型企业的审计、验资或盈利预测工作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有资格的事务所合作完成外,一般企业的证券业务应由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独立完成。

篇10

【中图分类号】TU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4-0461-01

1 概况

至2012年10月止,黄浦区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共有51户,其中小会所游泳场所25户,占49.0%;宾馆内游泳场所20户,占39.2%;学校游泳场所4户,占7.8%;体育局下属游泳场所2户,占4.0%。

对2012年对游泳池水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分析,黄浦区游泳场所总体合格率为95.6%。各个指标合格率比较,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尿素的合格率较高,均为100%合格,游离性余氯合格率为92.2%,其中3户为余氯超标、1户为余氯不达标。

从2012年卫生监督量化级评价结果看,有9户游泳场所为A级,为宾馆游泳场所;其余42户为B级游泳场所。

2 问题分析

2.1 小区会所游泳场所卫生问题较突出

近年来,随着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配套文娱设施也日趋丰富,游泳场所逐渐成为小区会所的配套设施之一,甚至成为住宅楼盘销售的卖点之一,但与此同时小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却被忽略。分析原因可以看出,小区内游泳池均大都为非赢利项目,场所对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不充足,使其在内部管理人员软件建设和设施设备硬件建设方面大多存在一定缺陷,造成小区游泳场所卫生水平整体偏低。会所制的游泳场所则多以经济效率为先,部分游泳场所的硬件设施老旧,如要更换则投入巨大,故此场所的卫生问题也较为突出。

2.2 游离性余氯含量不合格率偏高

从黄浦区2012年游泳池水水质检测结果看,游离余氯合格率92.2%,其中3户为超标、1户为不达标。

可见,游离余氯含量不合格是影响游泳池水水质的问题之一,游离余氯超标原因主要是过量添加含氯消毒剂,余氯含量过高,会刺激人体眼结膜和皮肤粘膜等,损害泳客身体健康;而余氯含量低于标准会影响消毒剂对池水的消毒效果,无法有效抑制细菌和致病菌的繁殖,可能导致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超标,使水质变差。

2.3 卫生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从监督检查结果看,目前黄浦游泳场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薄弱环节:

2.3.1 GB9667―1996规定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按上海市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要求,游泳场所应查验泳客体检卡、泳客就泳前应作皮肤病、沙眼等急性传染游泳禁忌疾病的健康检查、游泳场所应配备须持有有效医师证书的人员负责游泳禁忌疾病的检查。2012年监督检查结果,游泳场所查验体检卡和禁忌疾病的合格率为29.4%。这一问题也是近年来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的难点问题之一,而存在此类问题的主要是小区会所和宾馆游泳场所,分析原因:小区会所游泳场所受到运营成本、顾客意愿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其往往容易忽视泳客的就泳前健康检查工作,且大都无法聘用到有上岗资格的医师长期上岗;而宾馆游泳场所是宾馆配套设施之一,其受众为前来消费的全国各地乃至全球的顾客,要求经营单位对其视作为“上帝”的顾客查验身体后方能提供游泳服务,这与其严格遵从的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是相违背,由此此类游泳场所的体检过程通常留于形式,起不到实效,就成必然结果。

2.3.2 2012年,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各游泳场所必须配备游泳池水自动加药系统,并且投药位置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从今年的检查结果看,黄浦区所有的游泳场所均配备了自动加药系统,且加药位置符合要求,合格率为100%。从水质检测结果看,池水余氯合格率为92.2%,与往年相较有较大程度提高,可见自动加药系统对游泳池水余氯含量的控制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仍有个别单位存在池水余氯不合格的现象,不难看出自动加药系统也并非万无一失,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规范操作都是今后所需要关注的重点。

2.3.3 从2009量化分级评分情况看,查验体检卡和禁忌疾病、水质检测公示、消毒剂存放合格率低于50%,滴眼的合格率也偏低,为66.7%,开放期间水质报告和池水余氯的合格率在90%以上。这主要与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强度和宣传力度不够,游泳场所管理人员缺乏突发事件应急意识等因素有关。

3 对策建议

3.1 针对薄弱环节,调整监管重心

加强教育指导,帮助游泳场所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的措施,规范池水净化消毒程序是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1)针对卫生问题较突出的小区会所游泳场所,加强对主要卫生指标的监管力度,着重现场指导,强化人员培训,帮助其提高卫生水平。(2)加强对池水净化消毒程序的规范,督促其规范使用机械化自动加药系统,降低游泳池水游离余氯不合格率。同时,建议游泳场所配备统一标准的余氯检测仪器和检测试剂,以保证检测精确度和准确性,避免游离检测误差导致的余氯含量不合格。(3)加强对池水循环消毒设施设备的监管,确保池水循环速率及新水补充量,保证水质新鲜度。

3.2 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监督指导

3.2.1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根据游泳场所的卫生现状,采取相应监管手段,借助社会舆论和公众效应的强大力量,促进游泳场所卫生水平提高。而行业协会的督促力量亦不能小觑,尤其针对部分品牌连锁机构更为有效,卫生行政部分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行业协会定期沟通交流,通过行业协会的渠道传达卫生要求。对于个别卫生状况不理想的游泳场所,则可以通过行业内通报的方式,促进其整改,加强管理。

游泳场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卫生监督部门应深入居民小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卫生意识。在提高了居民认识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利用公众监督力量,促进小区游泳场所卫生水平提高。

3.2.2 大力推行游泳场所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督促游泳场所对外公示泳池室温、水温、游离性余氯、pH值等卫生指标的测定结果,使泳客能了解池水水质的实际状况,促进游泳场所落实卫生措施,保证池水质量。

3.2.3落实量化分级评级结果挂牌工作,通过哭脸、笑脸、平脸的图案表达,直观明了的向市民展示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提供市民正确选择游泳健身场所的有力依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促进游泳场所提高自身卫生水平。

3.3 加强经营单位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

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帮助其强化卫生意识,重点指导其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关措施,规范池水净化消毒程序。

针对目前游泳场所缺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知识的薄弱环节,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用模版,提供给游泳场所从业人员,供其学习、参考和借鉴。

对于查验体检卡和禁忌疾病合格率低的问题,除了加强监管,也可适当改变管理方式。一方面,对确实存在困难的游泳场所,建议其聘请执业医师定期上岗,组织顾客集中体检,出具体检证明;另一方面,建议游泳场所与顾客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顾客关于游泳场所禁泳疾病的种类和名称,要求顾客认真履行公民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

3.4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泳客认知度及自律意识

篇11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175-02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大量的火灾隐患,一些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划,大多数集中在繁华地区、人员活动相对集中地段,也是人们家庭聚会的场所,如购物广场、集贸市场等购物中心;歌舞娱乐场所、文体活动中心;图书展览馆、科技馆等文化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宾馆、餐饮、休闲会所等旅客住宿中心以及客运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人员伤亡大。例如:2000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309人中毒窒息死亡就是典型的事例。二是经济损失大。例如:2006年广州颐达大型纺织厂失火,200多人逃生,8h烧掉3亿;三是政治影响大。人们记忆犹新的中央电视台新址两起重大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在全国乃至世界都造成了负面影响,从中央到地方对此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在消防史上我国此类事故是不常见的,这说明火灾造成的后果影响和严重性。

1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行为规范和制约。在明火作业、自检自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岗前培训、自动设施维修保养、隐患整改、火灾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单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也有的单位虽然建立和完善了一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这些基本不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内容与实际不符,更不具体、不全面,没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完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某市一农贸市场2001年1月22日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当时张某吸烟将烟头丢掉地面引燃可燃锯末,结果烧毁了85个摊位,经济损失达201.1万元。

1.2 单位消防管理者意识差

由于部分经营者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防火安全,指是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挂在嘴巴上说说就行了的心态,造成这些单位和场所消防管理混乱的关键问题是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责不明确,从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到员工对消防职责分工不了解,缺乏工作责任心。日常安全工作无人想无人过问,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火灾隐患视而不见,得过且过。尤其是设置在其他一些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大型商贸、餐饮、娱乐、办公于一体的综合楼,由于使用功能不同,经营内容不一致,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相互扯皮,责任不明确,不协调不统一。加之对消防安全投入少,注重灾后的保险理赔,轻视日常的火灾预防。

1.3 缺乏法律意识,无视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有些公众聚娱乐集场所无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管,不遵守法律、法规,把迎接监督检查工作做为一项临时性任务来做,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新改、扩建的建筑,该建筑内部装修之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在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消防审、验、检查不合格,仍违反规定施工、投入使用和擅自开业。二是一些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提出的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各种理由回避隐患整改问题,比如:采取拖延时间、资金不到位、欺骗等手段进行应付了事。

1.4 历史遗留隐患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之前一些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公众聚集场所在进行室内外装修时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对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未能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改变建筑出口标准和数量,埋压圈占室内、外消火栓,堵塞疏散通道等问题,从而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级别,提升了发生火灾的几率,从而导致了消防设施的使用。尤其是现在的KTV、舞厅等场所利用可燃物质做成各种装饰物,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势必猛烈燃烧、迅速蔓延。一些大火案例证明,违章装修是大火隐患中突出的问题。

2 防止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发生、减少灾害损失的管理对策。

2.1 加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成立组织机构和义务组织等消防安全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真正做到防火工作事事有人抓、有人问、有人管。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检查的工作质量。应该采取日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巡查与自查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检查,注重检查质量和检查技术含量,提升检查效果。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通过新闻媒体、现场操作、开展宣传讲座、开辟宣传栏等形式,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从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应急疏散演练,逃生自救常识、如何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如何提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消防设施器材使用以及法律、法规掌握情况等,切实提高社会各成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2.2 要加大对新、改扩建工程的管理力度

一是要从设计与施工方面的管理作为重点,要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系统,在发生火灾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疏散、物资抢救以及灭火战斗的展开都有提升战斗力的作用,也是衡量能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唯一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主要特点是人员流动量大,人员比较集中,安全疏散条件能否满足实战需要,这也是衡量一个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重要依据。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消防避难层的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结构形势等必须满足现有规范的要求。二是要有完备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消防设施主要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这些设施是实现防火防烟分区、预防火势蔓延的重要手段。三是要设置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从而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补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四是从近几年所发生的火灾案例分析,一些单位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时间长、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惨重,教训深刻,因此内部装修设计效果与实际使用的安全矛盾应该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装修的过程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火灾过程中容易造成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材料,按防火规范要求,对允许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当对其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2.3 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一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实行市场运作。应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行业监管部门具体监督实施,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提升了工程质量,更有利于提高建筑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从设计到安装的工程质量,规范了市场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很有必要,也是促进公安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个主要课题。二是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在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管理应做到有专人负责,落实责任,而且必须经专业技术部门的培训,熟悉、熟练掌握必要的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维修、管理等方法,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要经常与定期相结合组织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本单位全体员工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让单位员工熟练掌握使用的方法,在扑救初期火灾怎样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定期开展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特别是建筑消防设施,要实行责任终身制。坚持以建筑消防设施由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对其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长期的维保合同,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4 充分发挥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要重点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要定期与不定期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开展专项治理检查,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防患未然。更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坚持以法防火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解决火灾隐患要及时由公安机关上报政府加以解决,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结语

综上所述,从几个方面的分析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成因和管理对策,公众聚集场所之所以发生率高、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严重,其根本问题就是这些场所的法人、管理者、主要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差。值得提示的是,无论多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若做好消防安全,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火灾隐患都要及时得到整改。应该警醒的提示各位,以史为鉴,吸取教训,把教训变成经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