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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A、B夫妻与C小姐签订的代孕协议是否有效?小孩的抚养权究竟归谁?法律上对代孕各方的当事人有没有禁止性、惩罚性的规定?以下本律师从多个方面多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一、.关于代孕的概念、行为问题
1、代孕,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借腹生子”,目前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指一对夫妇的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外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由“代孕母亲”怀胎十月,并把小孩生育下来,小孩抚养权归提供与卵子的一方;另一种形式是由委托夫妻的男方与代孕者发生直接的性关系,直至代孕女方怀孕,小孩出生后归委托的夫妻,但这种形式风险比较高,男方与代孕者很容易发生感情,妻子一方一般不愿意接受。
2、代孕这种行为目前越来越受到很多人的青睐,特别是一些有钱而没有小孩的富贵人家,或者是一些思想比较前卫一方面自己想要小孩,另一方面又怕影响身材、害怕生小孩痛楚的女人,他们都会感觉找人代孕是最好的途径。如今甚至被一些网站打着“爱心”的旗帜,“明码标价”,走向半公开化的交易程度,只要你上网搜索一下相关的代孕字眼,马上可以找到具体的“交易”情况。
二、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虽然从有关的法律或政策的表面上看,我国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看似广泛,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以及《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重申了我国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即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到“公民”、“个人”,貌似广泛,但相随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却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诸多的限制,如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无论是从“夫妻”一词的表述中还是“晚婚晚育”的表述中均可得出结论生育是以婚姻为前提的,且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故此,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
2、代孕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未婚的生育,这本身就违反政策;而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还有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其次,“代孕”现象之后的“纳妾”现象。有的人可能借“代孕”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纳妾”的重现,他们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触犯刑律,这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3、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规章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4、代孕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带来其他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对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生子女的母亲的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而代孕究竟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一方反悔怎么办?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义务、父母年迈后的赡养义务等,都会引起相当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对于孩子的归属问题
1、对于代孕所生的孩子的归属问题,各国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种,一是生者为母,如瑞典和澳大利亚等;二是以遗传学为根据确立亲子关系,婴儿就提供卵子来源的男女所有。如英国;三是按照契约确定亲子关系,即订立合同的委托一方为代孕婴儿的父母,这以美国为代表。
2、在我国,缺乏代孕相应的法律,与此相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复函表明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态度,但对代孕所生的孩子的归属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
3、笔者认为婴儿应该属于卵子和的提供者可能比较合理。因为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身体而生育的孩子,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且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另外同时还要尊重、考虑双方代孕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关于代孕行为的处理
1、按上述分析,代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引发道德、法律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有因为医学检查不严导致疾病的传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导致孩子监护权产生混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别有用心者通过代孕行为进行活动;还有的代孕行为产生家庭不稳定因素等等。因此,国家制定相关代孕的规定相当有社会意义!
2、虽然我国在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该办法时如何处罚,但对“代孕”的各方的处罚、子女的归属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这方面也没有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代孕”各方处罚、子女的归属的法律规定,依然是空白的。
3、鉴于我国目前“代孕”问题的普遍存在,本律师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对代孕行为进行规范:
物理基础知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是物理概念和规律。在物理教学中,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教学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讲清、讲透物理概念和规律,并使学生的认知能力在形成概念、掌握规律中得到充分发展,是物理教学的重要任务。形成概念、掌握规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教学过程,但一般都要经历概念、规律的引入、形成、深化和应用等四个环节。根据教学实践,针对以上四个环节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引入
物理概念是从感性世界中来的。概念和规律的基础是感性认识,只有对具体的物理现象及其特性进行分析、概括,才能形成物理概念,对物理现象的运动变化及概念间的本质联系进行归纳、总结,就形成了物理规律。为此,教师必须从有关概念和规律所包含的大量感性事例中,精选包括主要类型的、本质联系明显的典型事例来教学,从而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如何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呢?教师要充分利用板书、板画、挂图、演示试验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化教学的优势,充分结合多媒体技术,使物理课堂教学形象生动,让学生在一个形象化的物理世界里来探究物理概念和规律。
物理概念和规律是比较抽象的。在进行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教学时,常常采用“抽象概念形象化”的方法或建立“物理模型”的方法,来描述物理情景。通过形象化的物理情景,利用逻辑推理、逻辑思维对其进行分析、概括、归纳、抽象出物理概念和规律。例如,在电场和磁场的教学中,用“电场线模型”来描绘电场,用“磁感线模型”来描绘磁场;在楞次定律的教学中,利用蓄水池中出水量和入水量对水池中水量变化的影响来体现感应电流的磁场对引起感应电流的原磁通量变化的“阻碍”作用。
二、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形成
物理概念和规律是人脑对物理现象和过程等感性材料进行科学抽象的产物。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理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忽略影响问题的次要因素,抓住主要因素,找出一系列所观察到的现象的共性和本质属性,才能使学生形成正确的物理概念和规律。
例如在动量的教学中,就是通过创设物理情境进行探究来逐步建立概念的。首先通过演示“静的粉笔”与“动的粉笔”和“静的锤子”与“动的锤子”的运动情况,比较发现静止物体和运动物体所产生的机械效果不同;再通过“慢慢行走的你”、“快速跑动的你”与墙相撞和篮球、铅球以同样的速度落地比较可知影响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的因素是物体的质量和速度;又通过质量不同、速度不同的两辆小车运动的有关分析与计算引导学生发现质量不同、速度不同的运动物体也可以产生相同的机械效果,但其前提是物体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必须相同。显然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是由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决定的,至此,引入动量来反映运动物体所能产生的机械效果便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了。
三、物理概念和规律的深化
教学实践表明,只有被学生理解了的知识,学生才能牢固地掌握它,也只有理解了所学的知识后,才能进一步灵活地运用它。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规律形成之后,还必须引导学生对概念和规律进行讨论,以深化知识,巩固知识。
3.1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物理意义的理解是关键。例如,加速度反映了物体速度改变的快慢,而速度则反映了物置改变的快慢,弄清了它们的物理意义,就可以避免“速度为零,加速度也为零;速度越大,加速度越大或速度越小,加速度越小”等错误的认识。
3.2物理概念和规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把握是前提。例如,讨论地球公转问题时,它可以被视为“质点”,但在讨论地球自转问题时,它又不能被视为“质点”;电场强度E=kQ/r2仅适用于点电荷所形成的非匀强电场;牛顿第二定律F=ma只适用于惯性系中宏观物体低速运动的问题等。因此,只有明确了物理概念和规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才能不至于生搬硬套,做“拿来主义”的奴隶。
3.3物理概念间、规律间的比较也是非常重要的。比较是确定概念间、规律间在不同条件下的异同的一种思维过程。物理学中,概念间、规律间在空间上、时间上都存在着差异性和统一性,因此,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作空间上、时间上的比较以辨别概念间、规律间的异同和了解它们的发展过程,才能做到正确运用。以动量和动能为例,它们相同的是,都是物体的状态量;不同的是,动能的增量表示能量的转化,而动量的增量则表示机械运动的转移。既然已有动能来描述物体的运动状态,为何还要引入动量呢?原因就是动能的变化是力在空间上的累积效应,而动量的变化却是力在时间上的累积效应,二者从不同侧面来表现同一物理现象的本质特征,显然,非如此不能满足全面描述物体状态的客观需要。:
另外,既要重视概念、规律的纵向联系,又要加强它们的横向联系,以活化学生的思维。如以加速度为中心,与速度相联系,可使学生理解加速度是速度变化率的含义;抓住加速度产生的原因,可以联系到力、质量、惯性以及牛顿第二定律;根据加速度是描述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基本物理量这一点,可以联系到常见机械运动的分类;根据加速度是描述物体速度变化快慢的量,可以联系到物体做功的快慢、磁通量变化的快慢等。
四、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应用
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应用。在学生牢固掌握和深刻理解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在运用它们来说明和解释现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在运用概念和规律的这一环节中,一方面要精心选用一些典型的问题,通过教师的示范和师生的共同讨论,深化、活化对所学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理解,使学生逐步领会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要组织学生进行运用概念和规律的练习,在练习的基础上,要帮助和引导学生逐步总结出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的教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从教材实际和学生实际出发,深入钻研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注意教学的阶段性,把握概念、规律的四个教学环节,逐步加深对物理概念和规律的理解和应用,从而达到提高物理教育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一、集体肖像的概念论文
集体肖像应是指数个特定不特定人的肖像的集合体,是数个肖像在同一载体中的使用,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的二重特征。在法律意义上,各权利人就其在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转化的物质利益是独立的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而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全体肖像权人对该集体肖像有不可分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在姚明诉可口可乐案中姚明、巴特尔、郭士强对各自的肖像都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但在物理上,三者的肖像在同一载体上,使用其中一人之肖像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
集体可以是集体的抽象概念,但集体肖像不是“特定意义集体”的肖像,肖像还是反映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而“集体肖像”是通过不同成员生理特征和精神面貌展现的一个集体不可分的风貌,这是个体单独所不能表现的。如三军仪仗队威武的整体军队形象是一个整体而且是其他个人或团体所不能比拟的。而集体若作为一个抽象整体概念则“集体肖像权”是独立各成员肖像权之上的特殊肖像权,接下来对此又一个问题是“集体”性质的不同也会影响到肖像权归属等具体法律操作问题。如对于军队有其特殊性只能由军队主张哪怕图片中并不是反映所有军人的肖像只是突出几个特定军人清楚之肖像。也可以是具体的人的集合,而且在上述中,学者对于集体肖像中的集体人数界定下限,是否需要根据肖像载体的性质、尺度限定一个上限有待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毕竟同样大小之照片所载人数多少会影响到肖像的清晰度问题,甚至影响到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问题进而影响到肖像侵权的认定问题。王利明教授主张以可辨认度来区分情形,在肖像利益受到侵害的后,个人主张其肖像权应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在集体肖像中总的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个人形象往往具有可辨性,形象突出的人当然享有独立的肖像权。形象不突出的则可以主张集体肖像权,一般不能主张自己个人的肖像权。第二,如果在集体肖像中,人数众多,且所有组成人员个人特征都不突出,每个人的形象只是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时,此时,每个成员只能主张集体肖像权,而无权主张个人肖像权。
二、集体肖像权的特征
(一)集体肖像所体现的“团体性”
对于有一定归属的如乐队、球队等的组合,集体肖像则主要是通过不同成员生理特征和精神面貌的综合来展示该团队整体的外在形象,以区别不同团队,以突显其独特性。尽管集体肖像是由个人肖像集合而成,但是个人肖像已不是再现的主题,其相对于集体的整个形象而言被削弱或弱化,并成为团体肖像的组成和陪衬,其首先给公众的第一感觉是一个团体,其次才会关注照片上的个人形象,这时是集体体现其独特性,个人体现其隶属性。
(二)集体肖像有其存在的经济利益
这是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所至,肖像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不然信禾公司也不会运用三军仪仗队的整体肖像来宣传其产品。而且集体可以利用集体肖像权获得一定的赞助资金。在姚明诉可口可乐案中就涉及把运动员的肖像作为国有资产进行使用的争议,但其中也正是说明了集体肖像以及集体肖像使用权的价值所在。有些学者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是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以便于对人格权的商业利用进行保护。
三、集体肖像权的立法定位
(一)集体肖像权利的协调砝码——优先权
对于承认集体肖像权存在的学者来说,暂且如是说。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把“集体肖像权”意为是如果使用的是几个人的肖像,而这几个人的肖像在一起,具有代表某个集体的含义时,该集体就是集体肖像的权利主体,而集体肖像中的这几个人,对于其中自己的肖像就丧失了权利。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如在1887年法国高等法院一判例某著名演员要求法院判决照相馆撤去其所陈列的包括自己在内的合影照片。法院认为该演员的个人肖像利益为全体利益所压倒,其一个人的个性为全画面所掩盖。因而其人格权丧失存在的基础。其可归纳为:个人肖像中其肖像权人可以依据法律主张肖像权,而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主张不能反映团体肖像权人的利益,各肖像权人不得主张肖像权。虽然解决了集体肖像的肖像权问题,但一个重要缺陷是集体肖像中任何人的肖像都无法得到保护。在行为人恶意使用集体肖像时,这一缺陷更加明显。这不是这里所要说的集体肖像权的内涵,首先设立集体肖像权的目的和宗旨还是为了最大限度和多角度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此则设立集体肖像权的必要性也就荡然无存。肖像权人对肖像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在集体肖像中一旦有侵害个人肖像权事实发生,肖像权人即可主张其权利。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案中虽是使用集体肖像但突出了姚明肖像具有故意,与姚明代言百事可乐易给人造成误解,法院支持对姚明个人肖像构成侵权即证明了这一点。承认集体有肖像权并不绝对排斥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存在这是应当注意的。
(二)集体肖像权不只是权能的让渡更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权利
还有一种主张认为所谓的“集体肖像权”是对法律概念的误用,实质上是多数人的肖像可以同时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认为在姚明诉可口可乐案中,集体肖像权的内容是,国家体育总局获中国男篮协会或某家公司(约定)可以对国家男篮全体成员的集体肖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群人的肖像权的集合,其基础是一个个肖像权,它应该来自于国家队队员对自己肖像权中的使用、收益权的让渡,且一般情况下,让渡的权利内容相同。让渡之后,他们的肖像只是可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在某个有限的范围内使用、收益而不是形成一个不同于个人肖像权利的集体肖像权。不能不说其论述没有道理。否认了集体肖像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同样忽略了集体肖像权全面内涵。集体对集体肖像的权利不能仅停留使用收益权,若只是让渡部分权能则集体对集体肖像的权利则受到过分限制,而且也不利于集体肖像的合理商业化利用,可以想象经营者在利用集体肖像时要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是比较耗费时力的,有时甚至是不现实的。
四、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集体肖像权的认定
侵害集体肖像权主要是未经集体允许,非法使用集体肖像以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非法使用既包括营利也包括非营利性使用。
第一,依据侵害对象可以分为对集体肖像的侵害和对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的侵害。前者集体可以主张如三军仪仗队只能由其行使;对于无归属的集体肖像的侵害,集体肖像的全体成员也可共同主张,集体肖像的全体成员享有维护集体肖像的肖像利益的权利。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属集体肖像的全体成员,支出费用也应由全体成员负担。个人独占的则构成对集体肖像其他成员的侵权。在使用集体肖像是若以特写,或在以文字提示,或语言提示突显个人肖像,使其个性大于整体或者从集体肖像中抽取单列,具有故意应认定是对个人肖像权的侵害后者则由个人主张
第二,依据侵害主体可以分为来自成员或集体的侵害和来自二者之外的第三人侵害。对于前者一般是越权行为一般通过内部协商解决,不成则以集体或个人(与前对应)的名义向法院,侵权人同样要负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对于后者可适用前一种方案具体解决。
(二)集体肖像权与集体肖像中个体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
非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的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使不会受到集体组织的限制,而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人行使权利是可能会受到集体肖像使用合同或者是集体与个人的等约定以及不成文的行规惯例的影响(当然行规惯例的应用还适应建立在法律的大前提之下),但这不是对个人肖像权的侵害和剥夺实则是一种特殊法律关系调整之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可厚非,这也是以平等自愿和私法自治的结果。同时集体行使集体肖像权的时候也应遵循事先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既要使集体肖像中各成员的肖像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又要保证集体肖像各权利主体(包括集体组织)对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权。一般原则是注重对肖像权的保护应重视其人格利益。
首先应确定合理使用范围:既包括个人的也包括集体的,在此范围内都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就可以自行行使,不构成侵权。集体行使时应注意尊重个人的人格;个人行使肖像权时应有一定的注意和对第三方的告知义务。而对于第三人的使用一般应以合同定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当前,国内对通识教育的概念论述可谓“见仁见智”,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可的是李曼丽博士对通识教育的概念表述。她采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界定方法,对通识教育的内涵从性质、目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从性质上说,它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从目的上说,它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从内容上说,它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投资与理财得以广泛兴起,理财规划必将成为经济金融界的热门话题。《投资与理财》通识课程是投资理财专业必修的核心专业课,课程着重于专业技能实训,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在广泛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专业学生毕业的初始岗位为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公司等行业的客户经理、理财规划师助理等一线理财工作。课程要求学生能熟悉各种理财工具的特点及风险收益关系,能综合运用各种理财工具,为目标客户设计出理财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工作任务的仿真操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掌握学生对理财工具的运用能力从而提高理财规划能力。以学生为本,注重“教”与“学”的互动。通过选用典型活动项目,由教师提出要求或示范,组织学生进行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团队的合作精神,掌握本课程的职业能力 职业情景的创设,以多媒体、实训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学生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职业能力 。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投资与理财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很强工作,投资与理财毕业生必需学习证券、金融、保险等综合理论知识,掌握各种金融理财产品,熟悉理财服务的基本规范和流程,并熟练运用理财技巧。在建立基于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中,《投资与理财》课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紧密围绕工作任务和任职要求组织教学内容,努力形成“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在推进案例分析和项目化教学的同时,将国家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知识要求融入课程教学,为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起重要支撑作用。本课程开设是在学生学习相关专业基础课程进行的。《投资与理财》课程的学习为学生理财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后续顶岗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课程开设与前后课程连接恰当。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投资与理财》课程设计以培养学生提供理财咨询、制定理财方案等职业能力为重点,满足一线岗位专业素质需要为目的,通过与行业合作,开发和设计课程内容,教学内容和职业资格考试紧密融合,注重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岗位素质能力和要求。主要理念和思路如下:
(一)以理财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
本课程设计以完成理财规划工作为导向,将理财规划师岗位工作分解为若干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确定学习项目,在各个项目中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学习领域,设计学生情境。学习项目和学习情境设计以岗位的基本素质、基本业务、基本规范和基本操作要求进行,突出一线岗位的职业能力的训练,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分解融合到所选的理论知识中,做到“课证融合”。通过设计市场调查、情景模拟、角色互换等实训练习,结合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胜任一线理财岗位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二)与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课程开发和设计
根据高职[16号文件]要求,在课程设计中,从课程标准的制定到项目课程方案设计及课件的制作,均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邀请行业专家、技术能手参与讨论分析,参考行业培训标准和理财规划师做业规范,共同开发《投资与理财》课程。通过校企合作,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采用校内模仿、工学交替等形式,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教学评价采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和素质。
(三)课程设计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要求
课程围绕一线理财及理财规划师岗位能力设计,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采用项目化教学,精心设计学习情境,教学内容安排紧密围绕工作内容和岗位任职能力展开。通过实时的经济时讯、依托国内外证券市场、经济、金融市场以及校内实训室模拟软件的综合应用,为学生学习创造接近真实的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氛围,体现课程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融资规划、保险规划、投资规划、教育规划、退休规划、遗产规划、税收筹划等方面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
(二)能力目标
具备现金需求分析、现金规划方案制定的能力;具备制订住房消费方案、汽车消费方案、消费信贷方案的能力;具备分析客户教育需求、制订教育规划方案的能力;具备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收集客户资料、投资规划、提供各项投资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退休养老规划、分析需求、制订方案、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财产分配和传承客户状况分析、财产分配方案制订、咨询服务能力;具备分析客户纳税状况、制订税收筹划方案的能力;具备完成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综合制订各分项理财规划具体方案的力。
(三)素质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个人理财的一般原则,熟悉和灵活运用各种理财工具,为以后的个人理财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些基础上,能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制定出合理的个人理财规划方案,实现人生各阶段的目标和理想。
四、课程重点与难点
(一)课程教学重点
与客户面谈沟通,建立合作关系的技巧;家庭财务信息收集、填写;客户住房目标设计、还货报表编制;教育目标的确定、编制教育投资;保险方案书制定;养老金筹划方案编写;养老金筹划方案编写;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组合方案配置;避税方案设计;理财规划方案执行等。
(二)课程教学难点
理财合同的设计、签订;具备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贷款还款方法比较、住房选择;教育投资计算;人险、寿险、财险的知识;养老需求分析、社会保障及法律知识运用;金融产品分析、收益率计算、投资组合;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理财报告撰写等。
四、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一)以理财服务工作过程为基础,整合序化教学内容
理财工作过程分为:建立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财务分析评价――制定理财方案――实施理财方案――跟踪理财服务等组成。按工作过程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为:熟悉理财基本工作业务流程和要求―提供简单理财服务―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将理论知识讲解、业务流程操作融入到各项目中,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方式,体现课程安排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按理财规划工作内容设计学习情境
将理财规划工作内容根据工作过程的需要整合到各学习情境中,在综合实训室,采用与工作过程高度仿真的模拟训练,边学边练,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三)强化四个环节的工作
岗位认识,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参观、交流感受岗位的工作流程、工作能力要求、岗位知识要求、岗位素质要求;校内实践教学,通过校内模拟仿真系统,进行基于工作过程训练,培养职业岗位能力;社会实践,通过假期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了解产品,服务社会;顶岗实习,通过半年顶岗实习,实现工作真实体验。
五、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在教学模式的设计和创新方面,本课程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将工作过程中所需知识、技能、标准为载体,利用校内模拟实习基地培养学生核心专业能力,将理论课和实践课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
(一)“工学交替”
利用校内实训环境,结合理财软件应用,让学生体验《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流程和实务操作,从而实现学生综合能力。学生在实训环境下不仅消化理论课堂知识,同时,对工作岗位有一个基本认识。
(二)“任务驱动”
以理财实际业务为主题单元载体设置学习情境,在进行教学设计的同时将知识、技能有整合排序,以各项目驱动任务,实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学生以理财规划任务承担者的角色完成课程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最后又以综合实训来考核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在“任务驱动”下,学生在职业情境中学习,职业能力将得到真实提升。
(三)“项目导向”
结合岗位能力要求提出项目内容,由主讲老师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激发学生浓厚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理实一体化”
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融“教、学、做”一体化,让学生边学边练。借助多媒体设备、PPT课件、专业教学软件进行理论讲解,然后通过分组进行实训操作。多媒体的强大演示功能和老师的现场操作与分组实训的结合从而实现“互动式教学”。从而让学生达到感性和理性认识的统一。
六、实践教学条件的建设与使用
(一)校内实训设备与实训环境
名称:投资与理财综合实训室
条件:配置电脑50台,其中教师机1台,服务器1台,学生用机50台。内部组建局域网,与校园网互通。服务器安装有智管财务管理软件、用友财务软件、OFFICE软件、世华财讯金融系统及操作系统等软件满足专业教学。
功能:为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提供教学平台和模拟实训平台。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财务核算等。
实训项目:证券投资、期货实务、理财规划方案设计、理财软件综合应用等。
(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利用
实训功能:实地考察、见习和顶岗实习。
实训项目: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理财规划、投资咨询等。
参考文献:
[1] 林双.美国通识教育对我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徐晓飞.本科生院体制下计算机教育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大学教学,2012.
Abstract:In December 2007, Changsha, Zhuzhou and Xiangtan City Group“two-oriented society”(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comprehensive reform pilot area approved by the State. Two types of society that is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nd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in China's urban development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as the two types of Changsha, Zhuzhou and Xiangtan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the pilot area, shoulders an important historic task. Is located in Changsha, Zhuzhou and Xiangtan Urban Agglomeration of Jiuhua Riverside Metro urban planning determin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as well as to enhance the target region. Jiuhua and Changsha big butt Hexi District, caused by the pilot of the two-oriented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urban planning thought, in this article, as well as from around the connection area Jiuhua research planning, in order to cluster in urban and eco-city concept,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two types of Under the understanding of urban planning as well as some methods used to express the thinking of city planning.
Keywords: Two types of social;urban cluster;ecological city;Jiuhua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12-0077-03
1前言
2007年12月,国务院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作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使长株潭城市群继浦东、滨海新区、重庆之后成为第四个获此特殊政策支持的地区。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两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型主体、环境友好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主体体系、环境友好型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型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九华概况
九华经济区作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区,是未来湘潭主城区的重要组团,东临湘江,南接湘潭市区,北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交通区位优越,上瑞高速公路横贯东西,长潭西线高速纵行南北,并设有湘江千吨级航运港口(图1)。自2003年湘潭市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启动九华经济区建设以来,现已形成十余平方公里建成区,以汽车、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为支柱的产业集群已初具规模,由单一的工业园区向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新区发展的条件日益成熟。
现实的发展,铸就了九华人的骄傲,在短短的五年时间,九华经济区达到了一般园区要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达到的水平。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经济区陆续引进了台湾联电、韩国三星、美国通用、德国西门子等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吉利集团等国内500强企业,吸引了400多亿投资,建设面积达到10km2。
1.2两型目标下规划理念的转变
新的发展背景与诉求,要求从规划引入新的理念,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引导城市、产业合理布局,创造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结构和形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探索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图2)。
2集约用地理念
2.1 国内土地利用规划的理念
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从20 世纪80 年代算起,我国已经进行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两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理念上都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更没有真正地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2 国外土地利用规划的理念
西方国家真正称为“土地利用规划”(land use planning)或近似称为“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外延要比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要小得多。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土地利用规划是县市一级的规划或者是城市规划的代名词。对于城市规划方面的理念还是值得借鉴参考的,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精明增长”(smart growth)理念,该理念是在欧洲可米尔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精明”(smart)的内涵,强调的不是将土地保护发展孤立或对立起来,而是充分考虑土地开发、城市增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需求。其内涵就是一项将交通和土地利用综合考虑的政策,促进更加多样化的交通出行选择,通过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将居住、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置在一起,并将开敞空间和环境设施的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精明增长”理念在设计原则上的体现,近年来又相继出现了以土地集约化利用为特点的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思潮,典型代表是“新城市主义”( NewUrbanism)和“公共交通社区”(TOD)等。
2.3九华集束城市规划
2.3.1九华用地现状
通过运用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基地的坡度坡向(图4-5)进行分析发现,基地65%的用地坡度小于8°,坡度小于15°的占85%以上(表1),总体地形相对较平坦,有利于新城的整体开发。结合自然生态环境的分析评价,规划将用地分为不宜建设用地、可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用地三大类。基地地形总体上形成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间低的格局,中间有一条明显的楔形谷地,现状主要为农田、耕地,以及零散的水系。
2.3.2九华集束城市规划
集束化的城市中心布局也符合九华滨江新城的区域定位,九华经济区处于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其发展有如一双手,一只代表长沙、一只代表湘潭和株洲,南北对称,两手汇聚,区域的发展能量集聚于新城中心,共同托起九华这颗长株潭地区的绿宝石。主要功能集束以工业区为起点向湘江发散,符合九华经济开发区由内向型集中向外向型发散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而依据功能集束形成的中央城市格局也将进一步整合规划区“山水合城”的生态特质,形成面向湘江开敞的城市空间框架。主要功能由西向东发展,契合了九华由现代制造业向生产业,再向消费业和城市综合服务业逐步发展的态势(图6)。
在以上三个主要功能区的基础上,未来的滨江新城中心将以七条功能集束构建城市脊梁。中央集束轴依次集合行政管理、中央公园、金融中心和展示中心,直指湘江对岸昭山景区。中轴两侧对称布置两条商务办公集束和两条居住集束。北侧生态游憩集束指向兴马洲,南侧产业发展集束指向湘江对岸仰天湖景区(图7)。由内而外,由西向东、由陆到江――九华经济区的东向发展实现了九华新城内部功能的有机优化组合,形成一种可控状态下的最优新城拓展的理念,也符合资源友好和环境节约两型社会的总体目标。
3生态城市概论
3.1生态城市理论
生态城市是在城市生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人居环境模式。1981年前苏联城市生态学家杨洛斯基首次提出生态城市概念,1987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的计划研究过程中再次强调“生态城市”的概念,美国生态学家查理・瑞吉斯特等国外生态学家对生态城市有了广泛的研究,并提出生态城市规划的五项原则:①生态保护战略,包括自然保护动植物及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②生态基础设施即自然景观和腹地对城市的持久支持能力;③居民的生活标准;④文化历史的保护;⑤将自然融入城市。
3.2生态学规划理论策略研究
景观生态学理论策略研究:斑块、廊道、基质理论认为:组成景观的景观元素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斑块(patch)、廊道(corridor)和基质(matrix)。景观中任意一部分都无外乎这三种类型,或是落在某一斑块内,或者落在廊道中,或是落在作为背景的基质里。三者构成的模式是景观生态学用来解释景观结构的基本模式。大型斑块可以比小型斑块承载更多的物种,对某一物种来说,较大的斑块更有能力持续发展和保存基因的多样性(图8)。
3.3九华生态城市规划
3.3.1两型社会背景下生态需求分析
城市环境需求:城市生态环境对保持生物多样性,抵御外来生态灾害,提供生态资源,维持人与自然、人与动植物共生等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业态开发需求:在城市的开发中,自然风景条件好、生态环境佳的地方是商家的必争之地,所以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城市合理开发,创造经济效应的的基础。
通过对基地的现状自然生态环境分析与评价、生态策略的理论研究和“两型”背景下生态需求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对九华滨江新城的生态目标定位为: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示范区
――“开放共享、原生共生”型生态城
――“自然和谐、山水宜居”型人文区
3.3.2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农业的概念:生态旅游农业是以农业生产为依托,使农业与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现代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高效产业。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用来满足旅游者观光需求的农业;广义的生态旅游涵盖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观光农业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农村生态旅游”等不同概念,具体讲是指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空间、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人文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以旅游内涵为主题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把农业建设、科学管理、农艺展示、农业产品加工与旅游者的广泛参与融为一体,是旅游者充分体验现代农业与生态农业相结合的新型旅游产业。
3.3.3生态节能与可持续发展
建筑设备选用上,充分考虑“环保健康”的要求,比如采用热泵驱动的热、湿负荷独立控制的音效、环保、健康型空调系统,避免使用有凝结水单盘管,通过除湿机内盐溶液的喷洒除去空气中的尘埃、细菌及其它有害物。使用绿色环保制冷剂。禁用水冷式空调,降低能耗,采用环保的冷却节约能源、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在建筑内部,也应当结合具体条件,考虑生态绿化,在屋顶或是建筑内部设置部分绿化设施,改善局部气候和环境(图9)。
对于污水雨水的收集和处理,也应当予以考虑,以充分利用水资源和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和浪费(图10)。
4结语
作为湘潭大河西先导区的九华滨江新城,它的发展具有挑战性,因为它的综合区位,它的交通优势,因而它的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通过对九华的研究,以及资料搜索,概念论证等等过程,坚定了自己对它的认识,亦即对两型社会下的城市规划的认识,集束城市和生态城市主要是基于两型社会背景下的城市发展模式,其中主要包含土地集约、功能集约;生态景观、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等观点,旨在阐述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一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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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虽然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都包含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但其道德与政治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张力,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呈现为一种复杂的内在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康德哲学阵营内,还是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长期受到批评和忽视。在对康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批判中,最为严厉和苛刻地体现在两个思想家中,即黑格尔和阿伦特。黑格尔将康德的道德哲学批判为抽象的“为了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而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对康德法权哲学的批评则更加尖锐,她将康德的政治哲学形容为“康德晚年心智能力衰退”的产物,无法与康德的其他作品相比肩,更无法称为康德的“第四批判”。特别是在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光环下,康德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第四批判”所遭受到的批判大于研究,研究者更关注康德的先验哲学,将其道德哲学也仅仅作先验解释,而忽略其道德哲学的内在政治主题。因此,无论是在康德的反对者阵营还是研究者阵营,都缺乏对康德晚年的政治哲学思想与他的整个先验哲学,特别是其中先验道德哲学史的关系研究。值得一提的是,批判者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康德晚年的几篇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论文,对其重要的一部分政治哲学著作《法权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与其早年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和《德性论》等著作的内在理论关系。
加之康德文本自身和思想的模糊性和含混性,进一步加剧了康德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论证的困难,这成为康德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在康德的不同时期的文本中,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似乎很微妙,显示出“合”与“分”的关系。在康德早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道德与政治在更广泛的道德(sitten)中,将义务划分为具体的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共同构成了康德的完整的义务体系。在其晚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道德形而上学划分为“法权的形而上学”和“德性的形而上学”两部分,即《法权论》和《德性论虽然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康德通过实践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划分及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区分,开始有意识地将道德和政治界分。在其历史哲学著作中,特别是《永久和平论》中,康德以“永久和平式”的方式再一次回应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康德分别“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及“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因此,康德的不同文本甚至同一文本中,似乎也交织着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关系。正像一些康德批判者提出的,在康德那里,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是矛盾和含混的。虽然康德将《法权论》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其并未直接对《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道德形而上学》两个文本的关系展开直接论证,只是一些隐藏的论证,于是会给一些学者造成模糊、矛盾和混乱的印象。可,见,造成康德伦理学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困难,也与康德自身的论证有关。如康德法权哲学的专家墨菲就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在此,虽然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在康德主义哲学的框架中这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尽管我们可能会为这种道德权利观念喝彩,但是我们同时也不太清楚这种道德权利到底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康德并未尝试从绝对命令中推导出这种道德权利。我们很难弄明白康德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因为这种推导看起来似乎很容易。”
尽管对康德政治哲学存在以上所说的批判、忽视其自身的内在困难,但康德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在上世纪中叶之后开始复兴。当然,这种复兴是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和政治哲学的兴起有着必然的关系,特别是罗尔斯也自称是对康德道义论的康德式发展;另外,这种复兴也与全球化的兴起和“国家-民族”框架下政治哲学的危机相关“全球正义”和“永久和平”重新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正像马尔霍兰在《康德的权利体系》中所指出的,“在罗尔斯、哈特和诺齐克等人关于政治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的新近讨论中,康德有关目的自身的论证被认为是时下有关正义与权利之论证进路的基础。”虽然他们都声称康德伦理学是其正义理论的思想资源,但对康德的“目的自身”存在着“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的争论994-95,有些学者坚持认为自由的基础在于道德上的善,而一些学者(如墨菲等)则提出康德的自由更是一种非道德价值的自由--即作为自由选择(willkUr)的能力,而非自由意志(wille)。一些学者(marcuswillaschek)甚至提出,康德的法权论不属于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除了当代政治哲学家们对康德伦理学的“康德式”发展,康德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康德道德研究者和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形成了三种路径(契约论立场、自然法立场和综合论立场)的研究。可见,虽然康德的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获得当代复兴,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张力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困难甚至影响了后来的研究者们的思路,最后产生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那么,康德伦理学中的困难,即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究竟是基于康德自身的理论和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基于经验政治与检验道德之间的矛盾,抑或后继康德研究者的偏颇和背离?在康德那里,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对“道德与政治”关系的理解,他对道德与政治之间张力的调和是否成功?康德的“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的实质,更是关于政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问题,即政治的道德基础问题。康德的政治哲学是与他的道德哲学密切相关的,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研究,离不开他的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法权论》的思想关系,寻找康德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虽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看似关注更多的是个体道德实践生活,但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和康德政治哲学著作的挖掘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不仅对个体道德生活有效,而且对人们共同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同样是有效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康德的伦理学,可以说康德的伦理学更是一种整体性的实践哲学:既是一种伦理学说,又是一种政治哲学。康德的伦理学中内在地蕴含着政治主题,他试图在他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为政治做形而上学的奠基,面对着现实的经验政治,提出一种批判的先验政治,并在总体上坚持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
二、政治的正当性基础:道德何以为政治奠基
在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对道德与法权的关系的理解直接关系我们对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的理解。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与法权哲学的内在关系,康德的论证确实存在很大的鸿沟,由此,为了考察康德的法权是否是从道德推出的,有必要进一步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追问。如果不能证明法权的普遍原则是直接从道德绝对命令推出的?,那么法权责任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推导出来的,法权和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存在联系?
1.道德的形而上学: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
康德通过道德形而上学的方式,展现了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这种存在并非--是经验的、现象的存在,而是先验的、本体的存在。在康德那里,纯粹的实践理性就是自由,“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对每个人来说,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如果一个出自纯然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叫做形而上学,那么,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中,在根本上更是一种理性的、道德自由的存在,人能够摆脱经验世界的束缚,成为一个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主人”。
这个“道德自主人”既是一个“立法者”,也是一个“道德人”M232-239,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获得普遍性。康德所建构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并不是一种狭义的道德理论,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形而上学。这里的道德(sitten)不仅仅包含德性(tugend)之意,更包含着伦理和法权(recht)之意。康德在“自由存在者”的基础上,为道德进行形而上学意义的奠基。由此,康德的“有理性的本性的自在之物”,从“神的状态”降落到“人的状态”,将人的自由放在了至高的位置,使得“自在之物”具有一种本体论的承诺和存在论的意义。自由成为超越一切之上的最高的价值,这里的自由既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e)”,亦非“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kur)”,更是一种本体论意义和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
正像理论理性的先天知性构造一样,在本体世界,我们也同样拥有着先天的纯粹实践理性结构和能力。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是根源于人类自身先天的实践理性结构。因此无论是对康德的“契约论”(假然契约论)的解读,还是对“自然法”的解读,抑或是“综合论”立场,康德都是在先验的层面上对自由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承载自由和责任的载体,并不是经验世界的充满感性和欲求的人,而是具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成为法的承载者,正是因为实践理性的官能(能力)使人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并成为自由和责任的承载者。因此,在康德伦理学中,并不是超越人之外的东西成为责任的承载者,而怡怡是实践理性自身。虽然康德所确立的“道德自主人”受到了基督教自由意志学说的影响,承认了人具有可善可恶的“自由决意”(willkur)的选择能力,看到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但康德还是重新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且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重新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论。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的推理结构是笼罩在目的论的思考之中,而康德的实践哲学则包含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最终在反思“古代自然”的基础上为“现代自由”奠基。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和道德自主性的基础上,康德推演出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了法权或政治的合法性本质根据在道德之中。
2.“自由者”的共在: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可能
既然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存在上是作为“自由存在者”而存在的,那么人类自由为何会自愿且合理地接受法权的规定和强制,法权是束缚人类的自由,还是守护人类的自由;如果法权要守护人类的自由,那么是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来守护,还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讨价还价”的“权利”的维护;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使“自由者”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共在关系”并组成“自由的共同体”?
虽然康德并未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法权,但正像他将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的用意来看,他还是试图将法权从道德概念的角度来理解。如他在《法权论》中所说,正是通过实践理性最高的绝对命令,人知道了自己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我们惟有通过道德命令式才知道自己的自由(一切道德法则,进而甚至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从这种自由出发的),道德命令式是一个要求义务的命题,随后从这个命题中可以展开使他人承担义务的能力,以及法权的概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道德法则中发现了自由,从意志自律的角度来理解自由,但他所强调的自由规律更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经验性的条件,而是独立于经验性的纯粹实践理性。虽然建立在法权基础上的自由是一种外在自由,但康德还是坚持认为它也是从纯粹的理性中引出,追寻一种法权的形而上学。伍德提出,法权概念源自于道德命令式;盖耶儿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法权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因此,在康德那里,正当与道德还是存在着某种联系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虽然法权的普遍原则不是直接从最高的道德原则推出的,但却是来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概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导论中,进一步将这种本体的“自由”按照实践理性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自由,“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但无论是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还是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都是以“自由的存在者”为基础,只是两种作为实践生活的“内”与“外”共同构成了人的整体性的实践生活,在人的普遍性的实践推理下能够推出德性理论和正义理论。就其同一性看来,无论是内在的自由还是外在的自由,都是属于“实践理性”的领域。虽然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康德证明了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但这里的“自由存在者”更是一个本体的存在或大写的“人”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性。由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确立的道德自由,更是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为自由奠基,并非是在狭义的意义上理解道德,将道德私人化和法律道德化。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德国学者赫费的分析还是非常深刻的,他提出:“由于个人道德与政治道德即道德(德行)与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康德不是从个人道德原则即内在自由或意志自律中,而是从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普遍规律性的标准中引申出法
从以上关于实践理性的“内”与“外”的划分,以及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可以看出康德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并非是一种“由内向外”的论证思路,即由个体道德原则推出法权概念,相反,是从纯粹实践理性中衍生出法权关系。人在先验的本体世界、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在经验的现象世界,自由者之间过着内在的德性生活和外在的政治生活,处理内在的实践关系和外在的实践关系。在内在的德性生活中,自由者主要是向内诉说他的道德准则,而在外在的政治生活中,法权关系的确立是基于“自由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相互性和强制性。在这里“法权”的自由主体发生了变化,并非是单个的或个体的自由存在,而是“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存在”或“关系存在”。于是,在法权的形而上学中,就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自由者”的本体存在扩展为拥有自由本体的“自由者之间”何以“共在”的问题。因此,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到《法权论》的思路,并非是从内在的道德生活由内而外演绎出外在的政治生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外在的实践生活,即“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的公共的政治生活。那么,作为实践理性的外在实践关系如何展开,为什么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者”会接受法权和强制,这种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何在?
3.两种不同的政治观念:“权利政治”和“道德政治”
在康德的法权的形而上学体系中,“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法权关系的正当性基础并非世俗世界的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经验“权利”观念,而是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概念自身。康德所要反对的正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现代政治和权利观念,而以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由来解决自霍布斯所带来的非道德的政治世界,即道德与政治的分裂局面,使人重新找回自己作为人的自由,而不受感性的欲望和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的羁绊。
两种不同的权利概念的推理方式是不同的,前者的经验立场更是一种“做是基于我的利益或欲求”或“我欲求去做”;而后者的先验立场则是“做是基于我的义务”或“做是我的法权责任”。前者的正当性基础是受经验的特殊性影响,具有偶然性,所达成的是一种特殊原则;而后者的正当性基础由绝对的道德命令式决定,因此产生的是必然性的普遍原则。这种法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具有先天性,这种先天性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即超越于经验之外的本体意义上的自由存在。正像叶秀山先生所分析的“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去权’的‘先天性’,甚至无需‘先天直观条件-时空形式’,就作为一种‘本体性’而‘存在’。这里‘法权’‘必然’‘存在'就如‘自由’‘必然’‘存在’一样。‘概念’与‘存在’在‘实践理性’的本体意义上结合了起来。”由此可以看出,康德依然将其法权哲学置于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与道德相关,在根本上坚持一种先验政治的立场,为其政治哲学奠定了道德基础。正是作为“自由者”的自由本性,才同意法权意义上的自由,通过法权关系来守护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关系,与自由者组成共在的“自由共同体”。政治的自由并非是肆意而为的自由或无限制的任意,恰恰相反,是一种法权状态下的自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纯粹实践理性下的法权关系并非是束缚“自由者”的自由,恰恰是通过法权的方式守护人的自由,使人的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本体”在经验的现实世界获得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的法权哲学和政治哲学,在根本上是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基于同意说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法权哲学所针对的靶子,恰恰是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他试图对传统的自然法和契约论进行改造和颠覆,最后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基础之上为法权和德性奠基,构成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从表面上看,基于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似乎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观念差别不大,两者存在相似性,但从本质上,两种权利观念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最后分别走向了不同的国家理论。建立在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走向了一种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国家理论”,相反,后者则走向了一种永久和平的“世界理论”。康德正是基于对霍布斯的非道德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得出了与社会契约论者所不同的“法治国”的国家理论和世界理论。于是,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立足于“自由的存在者”,最后走向一种自由者之间的“自由共同体”,其国家理论能够跳出“民族-国家”的模式而走向国际和世界公民的层次,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和人类性意义。最后,两种不同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是不同的政治模式,基于利益和欲求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更是一种经验的“权利政治”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法权观念则是一种先验的“道德政治”。
三、康德“道德政治”路径的意义及其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