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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研究过程
为了圆满完成课题的调研任务,我们做了三个方面深入细致的工作。首先,成立了课题调查组,并针对课题组成员的特点,讨论制定了科学的分工方案。其次,课题组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明确了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盗版光碟盛行的现状及其原因;2)盗版对我国文化产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3)针对现状以及不良影响提出可行性政策建议。第三,制订了课题研究活动计划,围绕以上研究内容,有组织、分步骤地推进调查研究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盗版光碟在中国市场的现状、消费者购买盗版光碟的原因、心理以及影响因素。同时,在光碟集中贩卖点进行明察暗访,实地获取盗版光碟市场买卖双方有关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随后,我们拜访了长沙市版权局官员,了解他们作为专业人士对该问题的看法。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以及其它方式的调查之后,课题组成员碰头,对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谈了对盗版光碟盛行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二、现状分析
从课题组在定王台进行的调查的初步的统计结果来看,采访对象95人,对于“为什么会选择购买盗版光碟”这一问题,有86人认为价格,占比90.53%;在“购买什么类型的盗版光碟”这一问题上,有67人选择影视作品,占比70.53%,有51人选择“软件图表 1(包括游戏软件)”,占比53.68%,在问卷调查的统计中也同样反映了这一点(调查结果如图表1所示),说明影视作品和软件是盗版的主要目标,受知识产权侵害最为严重,而价格高是消费拒绝购买正版光碟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对盗版光碟持怎样的态度”这一问题上,不少人认为盗版光碟有没有无所谓,有的甚至很支持盗版光碟的生存,而强烈反对的人仅占少数。而综合问卷调查人们所反映的盗版光碟盛行的原因(如图表2所示),从中可以发现消费者心理和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最关键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打击治理盗版光碟”上,大部分人认为,首先政府应该加强打击力度,其次正版光碟应该降低价格,让普通人买得起,但很少有人提出采取法律措施解决。这次采访中,也有人深刻地阐述了盗版光碟泛滥的原因,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见解以及对策。
问卷调查中,共发放了问卷300张,回收有效问卷281张,回收率93.67%。被调查人群年龄多在20岁以下,职业多为学生,月收入普遍也不高,听说过盗版光碟,并且相当一部分使用过。统计结果与采访结果基本吻合。
三、原因分析
(一)政府打击力度不够
将这一点原因放在第一,并不是因为这是最根本的原因。问卷调查显示,大约有45%的受访者认为在中国盗版光盘泛滥是因为打击力度不够。说明尽管中国政府反对盗版的态度非常明确,打击盗版的决心非常之大,可效果总是不理想,处于“泛滥―打击―再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那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主要是因为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不能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二)正版光盘价格过高
问卷调查表明,76.47%的受访者认为这一点是盗版光盘泛滥的直接原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末,我国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3786元,月均仅1148元,湖南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仅为12293.54元,而一张正版光盘价格动辄上百元,有时高达数千元乃至几万元。比如一张正版的Windows XP, 专业版需要近2000元,家庭版也要1500元左右,相当于城市居民一个多月的收入,相反,盗版最低仅2~3元即可。在如此悬殊的差价下,普通老百姓才会退而求其次,购买盗版光盘。在实地采访中,受访者认为,盗版光盘虽然质量差,但一看到正版光盘的标价,就只好凑合着用了。问卷调查也显示,71.5%的人认为购买盗版光碟的原因是“价格便宜”。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盗版光盘泛滥的直接原因是“正版光盘价格过高,而盗版光盘在质量上可以接受。”
(三)盗版占据了广泛市场
盗版光盘泛滥侵蚀了正版光盘存在的市场基础。实地考察中,我们惊讶地发现,除了新华书店等为数不多的音像店,其它的音像店,几乎没有正版出售,几乎随处可见明目张胆来售卖盗版光盘的专卖店。数据显示,大城市盗版碟市场占有率高达70%―80%,而在小城镇则高达90%以上。问卷调查表明,62.75%的受访者购买盗版光盘的原因是“容易买到。”如果盗版光盘的事物像数据中显示的那样,那么消费者是不是处在了一种“想买正版光盘都不买不到了”的境地呢?
问卷调查显示,65%的人认为中国政府需要治理盗版光盘问题,但仍有32.35%的人认为不需要,这说明公民的消费意识仍有待提升,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人们在购买光盘时,似乎早已忽略了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些受访者甚至表示,因为盗版光盘中能够录制一些遭到禁止的录像(如黄色、暴力等),因此很愿意购买。那么可想而知,在差价的作用下,大多数人怎么可能去购买正版光盘呢?
(五)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完善
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从美国的经验看,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当美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时候,一样存在不保护知识产权、盗版泛滥的现象,说明盗版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法律制度土壤。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尚待完善,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发展,盗版的存在也有其制度原因和法律原因。可以试想,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如果盗版光盘占有过重比例的市场,那么正版生产商必定面临严峻考验,出现盗版挤压正版、迫使正版降价应对的局面,但在当前的中国,并没有产生这样的效果,其原因也在于法律制度和市场建设等方面仍然有待改进和完善。加之盗版的产供销环节甚多,从生产流入最终消费者,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其中也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更加剧了盗版光盘的泛滥。
四、对策
(一)直接对策:政府应继续加强对盗版光碟的打击力度
中国政府虽然在打击盗版光碟上下了大力气,但多数仅针对销售这个环节,而生产盗版光碟的那些据点由于处于地下工作状态、相对隐蔽,很少被彻底铲除。一方面,政府在两次清剿盗版光碟的行动当中间隔时间长,从而使盗版光碟生产商利用这一时间差很快死灰复燃,重新占领市场。另一方面,政府的打击面还不够宽,对于路边的小摊贩,以及零散的盗版音像店则很少进行清剿。所以,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在继续打击盗版光碟销售的同时,派人员专门调查盗版光碟的生产源头,彻底地铲除,从而从根本上进行打击。
2、在政府组织的各种清剿活动中,两者之间的时间差应尽量缩短,保持高压态势,使不法生产商不能利用时间差内短期内形成抬头之势。
3、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政府也应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倡议,发动群众监督音像市场,鼓励群众揭发盗版光碟产、供、销的的线索,使盗版光碟无法公开销售。
4、在发动群众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培养一批线人,专门从事调查盗版光碟的生产源头以及秘密的销售中转站,并打入其内部,提供情报,从而帮助政府成功地进行打击。
5、生产盗版光碟需要相关的技术设备。因此,政府在打击的同时,还应该严格地把关相关技术产品的销售,使那些想生产盗版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设备。
(二)自身对策:政府应对正版音像市场进行干预,正版音像企业应从自身改革
针对居民购买力相对较低,正版光碟的定价过高,从而从侧面助长了盗版的泛滥的情况,我们认为降低正版光碟的销售价格是最重要的。在被调查人群中,71.51%是因为正版光碟价格高而选择盗版的。从正版光碟的价格构成来看,主要是正版音像市场或者软件市场上某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以及高额版权费用。同时,购买正版光碟的地方过少,也丧失了一部分消费者。如果正版音像企业或者软件公司想夺回市场的话,我们认为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企业应就版权费用与版权商进行协商,适当降低版权价格,采取其它的付款方式,比如分期付款,或在交纳一定比例的款项后把其销售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给版权商,从而使版权费用在销售价格中比重下降,达到降价的目的。
2、降低正版经销商的利润,使价格进一步下降,增加消费者,最终实现薄利多销。这使得盗版光碟相对地丧失了很大一部分市场。
3、政府应鼓励建立合法的音像企业和软件公司,使这些正版企业和公司之间产生竞争,有力地防止垄断经营。
4、增加正版音像店以及正版软件商店的数量,使消费者更易买到。
5、增加正版光碟的产量,以迅速弥补盗版光碟撤出市场后留下的巨大的市场空余,不给其卷土重来、重新占领市场的机会。
(三)群众对策:让普通老百姓受益,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作为盗版光碟最重要的消费群体,普通百姓对它的认识与态度直接影响到中国音像市场盗版光碟的泛滥情况。其实,民众在购买盗版的时候考虑的最多的就是价格因素,而盗版光碟在这方面很大地满足了民众的需求,使他们在购买后感到“实惠”。而正版光碟的价格高,内容较少则使民众认为购买正版不会受益,这是盗版泛滥的主要原因。因此,解决了这一问题,让老百姓在购买正版光碟之后真正感到很高兴,觉得物有所值,就能够从根本上扭转盗版泛滥成灾的情况,使盗版光碟彻彻底底地失去市场。在让民众受益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确保民众在购买盗版的时候觉得这是不对的,也可以让民众监督,防止盗版的出现。为达到以上目的,我们认为需要做如下工作:
1、政府应加强宣传工作,鼓励民众购买正版光碟,同时生产和销售正版光碟的公司或企业应采取普遍的大规模降价措施或者其它的优惠活动,以致于迅速地与盗版光碟产生竞争优势,配合政府的打击行动,从而一步步地夺回市场。
2、政府应加强公民的法制思想建设,并派出大批人员深入社区或者在公共场合宣讲相关的法律细则以及盗版光碟的巨大危害,劝告人们不要买盗版光碟。同时还可在媒体中增加相关信息的传播量,久而久之使民众的思想慢慢地发生着改变。
3、公开销毁收缴的盗版光碟,产生威慑作用。
(四)法律对策:加快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
政府在多次打击盗版光碟后仍然有大量的不法商人继续铤而走险,秘密生产盗版光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且即使被捉获也很少因为处罚相对较轻而于事无补。两三年的有期徒刑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利润相比较,肯定有不少人选择后者。因此,尽快地进行立法工作,进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刻不容缓。政府一定要通过法律来弥补这一漏洞,让法律成为威慑那些盗版光碟生产者的威力巨大的“核武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音像软件市场的坚强的后盾!
参考文献:
(一)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治文明是治理国家的最佳制度选择。高校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不管他们以后在哪个领域工作,遵纪守法都是从业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其法律意识之状态是衡量该国和该民族法治文明的尺度,其法律意识之养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成败。教育家曾经说过:“要知道明天的社会,先看看今日之校园。”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攀升是高校管理和社会治安面临的一个难题。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侧面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生法律意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预防大学生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要
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是大学生素质表现的三个方面。其中,法律素质是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己成为衡量人才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栋梁之才,应具有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做人做事,处处都应将其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三)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的衣食住行与法律联系越来越紧密。若想适应现代社会,做一个现代公民,就必须要做到基本的知法、懂法和用法。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观念,就不能依法办事,不能根据法律常识判断是非曲折甚至误入歧途而酿成大错。法治社会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如此,对大学生公民的要求更高。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中必不可少的。努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其对违法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做到自觉守法、自觉用法,自觉让自己的行为合法。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高校开设的“两课”,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种对法律的理解水平是很低的,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哪怕是对于我国母法宪法的认知,认真通读的大学生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超过三分之二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仅仅略知一二。至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则了解的人更少,这种情形下,大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没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一部分大学生虽然有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不知如何下手,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维权意识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曾经的《大学生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因为要上课,时间、精力有限,维权经费不足等原因,“大学生维权率低于全国平均数,维权率只有10%”,“在投诉渠道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到网站论坛上,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诉讼,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二是权利义务认知的片面性。对于自己的基本权益要么不了解,要么过分强调自身权益而忽视对他人权益的基本尊重。不关心也知道自己有哪些义务,权利义务发生严重偏差。三是不相信法律。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很多情况下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两相权衡而被迫选择私了或忍受;也有极少数大学生法律意识近乎空白,认为法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解决问题就要“以牙还牙”,放弃法律武器,而去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四是误解法律。有部分同学虽然也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也知道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但仅仅把法看成是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就与自己没关系。
(三)法律观念比较落后
有媒体公布了一组有关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数据,权大于法的思想在大学生中依然存在,例如在回答“您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什么?”这一问题时,53.4%的学生认为主要靠关系好,学不学法无所谓,认为有理有据的占32.4%,认同有好律师的占15.2%。不难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没有摆正“法”的位置,将其置于“关系”、“背景”之下。这种扭曲的观念若不加以矫正,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
三、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一)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
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我国高校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由于学时有限,而包括内容相对较多,学生们的法律基础知识又很薄弱,在此种情况下,不可能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的讲解,学生们能从中学到的法律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更别说法律意识的构建了。笔者认为,根据已有的条件,高校应从两方面下手:一应加强法律基础课程建设。需对目前高校“两课”教学课时结构进行调整,要适当压缩思想道德修养内容所占课时比例,相应增加法律基础课的课时;二应增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程。增加一些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在大学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法律课程供学生们选修。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超级秘书网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俗话说,谋定而后动,解决问题前应先有策划,而策划往往应对症下药,才能因势利导,通权达变。因此,我们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做一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应对措施,为和谐大学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一、实践单位和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这最后一个学期里,我迎来了最后一门课程---毕业实践。本次实践被安排在了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深层次1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攸县人民法院实践。攸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三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践过程概述
去实践时老师对我们说实践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践。
实践的第一天,确定实践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践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实践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
在实践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
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现在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现在不能完成实践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希望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
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实践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参加实践的同学都应该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而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自我评价
在实践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保护自己的主要武器便是法律。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方法呆板枯燥、内容脱离中小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缺乏实效性等问题,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
“能不能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一个大胆而富于创意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为,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仅能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深度,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语文教学担负着人文教育的功能,然而教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几乎呈空白状态。在当前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的背景下,面对目前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以及语文学科教育中法制教育滞后的现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我在语文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这种运用现代眼光来重新审视文本的“法眼”解读,以及运用艺术眼光对法律文本、法律事件的“文学”欣赏,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必将使得法制的神圣光芒照进语文课堂,照进学生的心灵。
一、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课文,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这是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紧张激烈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在感受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更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总之,这篇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的文章,用最直接明了的手段,以学生最感兴趣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思维雏形。这对于中学生走上社会后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不说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因此,我在教学这一课时,除了带领学生们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西方法制史、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又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得到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思维意识的深处。
不过,初中语文教材中像《威尼斯商人》这样直接表现法律事件的课文并不多。但只要深入挖掘、刻意引领,我们便可以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怎样的法制进程呢?”学习《孔乙己》一文,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教学先生的《我的母亲》时,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母亲被五叔恶语中伤后,气得大哭,然后选择当面质问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你能为她指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吗?”
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常常想,倘使我们的学生在阅读文本时能不仅带着一颗文学之心,同时还能揣有一颗法制之心,那该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幸事吧!
二、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制”服务于“语文”
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制”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要教师善于从生活和法律文书中挖掘课程资源,就能找出对学生学习语文大有裨益的“营养”来。
1、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其实,法律条文便可以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最佳助手。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识”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等,它蕴含着人们对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具体来说,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它既要求人们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求人们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领会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同时以法治的价值来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是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基本现状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得益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1.法律认知提升,但法治“思维”缺乏。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不断得到增长,普遍形成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整体认知,对法律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对“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认知。[2]但大学生头脑中缺乏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现实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行为以及行为预期等,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与法律规定观察和认识社会问题;二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判断社会问题;三是不会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
2.权利意识增强,但“维权”意识淡薄。当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是他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比如对人身权利、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休息权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会自发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献爱心活动”;三是他们开始对参与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等。但他们没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学生被人勒索、抢劫,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头脑发热,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敢也无法(因为没有发票等证据)找商家索赔。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3.追求公平正义,但“权力”意识浓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同志曾经说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大学生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他们希望自己合法的生存、居住、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希望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希望参与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活动的过程能公开透明,反对控制过程谋取不当利益,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但受“人治意识”的影响,权力意识浓厚,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有权有钱的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达成个人目标就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比如在对待考试问题,有些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获取学分,无视考试规则,;再比如在评优或竞选干部等问题上,采取送礼、请客等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等,严重败坏了考风、学风,破坏公平正义。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措施
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我们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
1.重视知识内化,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社会每个公民的内心里”。“让法律刻在公民内心里”就是法律知识内化。法律知识内化就是通过知识交流、知识共享和知识实践,让大学生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识,从而去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影响自己的处事方式和行为习惯,从那种守法的“自在的过程”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高校法制教育要重视法律知识内化,着力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从学会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脱离具体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来思考、分析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才能让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只有经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对现实社会的剖析,才会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使自己对法律的感情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从而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
2.推进宪法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对宪法确立的重大制度和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基本的遵循,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中去。开展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宪法给国家面貌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历史性巨变和进步,使他们意识到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民利、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法制保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倍加珍惜宪法,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大学生能够参与到立法讨论和公权力的运行中来。大学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和意见征求等形式,参与到这些立法的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主动参与学生的事务管理,在参与中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二是要通过宪法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监督意识”,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大学生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恐高、检举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与自己“公民”身份相匹配的义务。法律赋予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还有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遇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四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进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意识作为规则意识教育的主线,引导他们依据法律规则来思考和解决那些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3.加强依法治校,着力营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良好校园氛围。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能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提高法制观念是依法治校的重点。高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办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制订符合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保证法制教育有教学计划、有充足课时、有适用教材、有专业教师。要大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维护学生权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坚持权利义务的理念,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上,严格按规则办事,保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那些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合法,处置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同时可以建立大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被处分前的陈述、申辩和处分后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除了需要学校的重视、社会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外因有影响,内因才是关键。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践行,在社会上弘扬,只有这样内外结合,才能真正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陈蕾.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Z].民主与法制网,2012-06-04.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3-0080-04
学校体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参加体育活动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而我国在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体育、教育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体育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目前,关于我国学者对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实证研究较少。
本研究以全国5所高校部分入校新生和部分高、初中教师、学生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68份,其中有效问卷956份,有效回收率95.6%。旨在了解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学校体育健康有序的发展。
1 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物质上的损害与精神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非法实施(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学校体育侵权是发生在学校体育领域中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学生应享受的体育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致使学生正当的体育权利遭受损害,就对学生的体育权利发生了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至120条对我国侵权行为的概念外延,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体育课中的侵权行为、课外体育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课余体育训练中的侵权行为、体育运动竞赛中的侵权行为等。按照侵权主体来划分,主要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生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以及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1.1 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体育课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占调查总数的23.9%。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教师无论出于何种愿望,都不得殴打、体罚学生。这是严重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对其后果将依其程度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制裁。
依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第5款和第6款规定:对于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只要教师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在教学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教育的发展中,教师的师道尊严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学生的权利却很少为人们所注意。人们对教师向学生提出各种各样的义务要求习以为常,然而这所蕴含的师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却受到现代法律的挑战。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共存概念,学生在尽法律义务的同时,其所享受的合法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体育教学中发生的因学校或教师过错使学生身体受到损害,学校应予以赔偿。那么对于体育教学中发生的学生精神受到损害的现象,如体育教师使用足以伤害到学生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责备学生或无正当理由披露学生隐私等,是否能构成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同样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因人格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其行为通常有口头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及暴力动作侮辱等。
据2006年2月9日《周口日报》“教师语言暴力伤害中小学生”报道:有关方面建议,应立法明确禁止语言暴力。该文转引《新京报》的一则新消息,2月7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教师语言暴力调查报告》显示,72%被调查的初中生表示,老师使用的不文明语言对其造成了心理伤害。
北京青少年法援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表示:2005年7月到12月,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对近30所中小学的315名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进行了问卷调研。发现51%的小学生、72%的初中生、39%的高中生认为,老师的语言暴力给其造成了心理伤害。
小学生们认为老师的语言暴力使他们“伤自尊”、“害怕老师”等。初中生则认为“受到同学侮辱”、“伤自尊”甚至“自残、自杀”。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对语言暴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建议,应立法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以及禁止语言暴力的规定,并规定有效的惩戒方式。
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还表现在搜查学生身体的行为。身体权是公民人格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我国刑法更有严厉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在现实的中小学教育中,教师或者出于对违纪捣乱学生的管教约束,或者是出于对学生丢失物品的追查,往往随心所欲地对学生进行非法管制、搜身或搜包。这种现象在小学中较为常见。
体育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教师在上课期间或课外活动中,没有按照《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应该享受到的体育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对学生发生了侵权行为。表1表明:部分学校还依然存在着挤占学生体育健康课的现象,部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不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没有教学进度和计划等。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这种现象比较明显。笔者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由于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把安全教育提到重要位置,中学生上体育课采取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责任制,致使部分中学的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只是简单的做一下准备活
动,然后就让学生站在操场上等待下课,这种行为从安全方面考虑是为了学生着想,但从学校体育侵权方面来看,就对学生产生了侵权行为,没有按照体育教学大纲进行授课,导致学生应该掌握体育知识的权利被剥夺。作为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应正确对待安全问题和学校体育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1.2 学生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对于中学生来说,在体育活动中,他们对同伴进行恐吓,或者宣扬学生的隐私时有发生。他们认为是好玩的事,只是图一时的高兴,法律意识淡薄。对此教师应进行积极的引导,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并在课堂上讲解其行为对其他学生造成的损害及严重后果。
学校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体育场地不合要求而损害学生身体方面。
依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对于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1)学校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项运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4)教学中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或加重的。这些条款都是针对学校而制定的。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条款办事,就是对学生发生了侵权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保护责任要求学校排除合理危险发生的可能,这一方面要求学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求学校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但是,也不是任何伤害学校都有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在案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如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入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属于无责任方。
2 对抑制学校体育侵权行为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保障系统。
我国应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对学校体育侵权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分,同时,对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大力的宣传,人人树立法律意识。学校和保险公司联合,学生参与保险,这样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得到赔偿。
在西方国家,类似赔偿问题多与“保险”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内容相关。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团体必须告知其成员签订人员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在,该项保险在人身受到损害时可提供多种一次性补偿”。为此,体育团体应向其成员建议多种保险方式以供选择,用以补偿体育实践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我国在解决类似问题的过程中求助于“保险”或“社会保障”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也是当前体育法律法规研究中较为关注的问题。
二、山西吕梁农村招赘婚姻产生的原因
首先一个便是农村劳动力的匮乏,上门女婿的存在可以增加家庭的劳动力。所以,招赘婚姻的出现便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一部分问题。第二个因素是,男女双方家庭都希望追求一个更好的经济生活。上门女婿中的大部分都是来自周边的县镇,这其中很大一部分赘婿是住到了自己妻子的村镇,或是因为自己家缺少土地或是因为其经济条件差。另外,据调研,赘婿的生存能力要强于本地男性,因此,外来女婿很容易被当地接受。第三,结婚费用的高低。农村在结婚过程中需要财力、嫁妆和基本生活用品。而招赘婚姻相对于嫁娶婚而言结婚费用是相对较低的。对于多子家庭而又不太能负担得起结婚费用的家庭而言,招赘婚姻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不是本村的上门女婿,大约30%都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家乡经济水平太低,生活条件差,娶妻费用太高,他们负担不起。第四个因素是对子女的期望。招赘婚姻的夫妻双方对未来对子女养老方面的期望值比嫁娶婚对子女养老的期望值要大得多,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招赘婚姻的养老功能是对于嫁娶婚的。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许多夫妻都认为孩子是双方年老时最大的保障。在他们年岁渐老时,愿意和儿子同住的比例也比夫妻自己居住的比例要大很多。山西吕梁地区XX村的子女即为父母提供了各种帮助,也从父母那里获得了帮助。
三、招赘婚姻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一)招赘婚姻面临的问题
“招赘婚姻”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对旧思想有极大的冲击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招赘婚姻”确实存在诸多问题:1.“招赘婚姻”的社会舆论基础及其薄弱。目前,社会媒体在宣传男女婚姻时给予了肯定的态度,但是,媒体舆论的作用还是微乎其微的,我们目前直接接触的是社会,尤其是家人,朋友,邻居等等这些周围社会成员给的负担,此种负担占据了舆论压力很大一部分。现如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还是社会的主流思想,让男人住在自己的岳父母的家里,很多人还是接受不了这种模式,尤其是男女双方家庭条件悬殊的情况之下,此时,社会舆论的压力就显得尤其之大,我们不能别人怎么说,只能接受,特别是男方面对强大的舆论压。这种压力必然会引起招赘婚姻的矛盾,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重创。2.招赘婚姻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招赘婚姻”中的主体不仅包括夫妻两方,还包括女方的父母亲,并且,女方父母亲在招赘婚姻稳定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个问题还关乎社会主要存在的思想问题。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男方家庭为主体,而且,现代社会很大一部分子女是随父姓的,并没有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而改变。3.“招赘婚姻”的目的不纯现存的。现存的“招赘婚姻”主要是因为男女性别比例的差距以及社会思想的变化,但是,现如今很多的“招赘婚姻”的存在目的不是因为这些。在做调查报告时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只有一个女儿,所以,只能找一些家庭条件较差、找不上老婆的上门女婿,作为一个男人,他们会头上会套上一个为钱结婚的帽子,是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问题
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将农民工这种称谓逐渐的浅淡化,在人们的生活中将这个名词与同样的城市人不再出现比较,在精神认识上将农民工逐渐城市化、非歧视化。而如何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化,是目前农民工问题的主要矛盾,这一逐步转化的过程包涵户籍、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生活地域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在其工作与生活中转变内心的基本观念与行为方式、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在真正意义上转变为一个城市居民。我国当前农民工城市化的水平较低,在这种基础上,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问题便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一般主要包括:工资拖欠严重而且数额偏低;工作时间、 环境、条件较差;家属生活包括子上学等相关权益无法得到积极有效的维护与保障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工相关权益保护的现状
1、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对此,《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
2、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层面上来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现有的法律对农民工的保护分散且不够系统。首先,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分散。尽管《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农民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这部法律保护的层面仅仅是劳动关系,譬如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的签订由谁监督管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农民工个人角度上来看,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易受不良风气影响。甘肃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的所占人数最多、比重最大,占总人数的39.91%,30岁以下的占到了总人数的67.35%。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初中文化水平人数最多,占到了总人数的53.74%,其次分别是高中文化程度与小学文化程度各占总人数的18.48%、12.02%。在调查中发现,小学(含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建筑行业中,中学(包括初中、高中、中专)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服务行业、石油行业、个体经营者中,部分中专文化水平和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石油以及煤炭行业中。共青团甘肃省委认为青年农民工“缺少培训、缺乏保护意识、合同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
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他们心理平衡度较差,难以接受 “被歧视”。新一代农民工受现代开放社会影响,已经具有了朴素的但有时又有些盲目的平等和民主观念,对城乡差距、一城两制现象不认同。苏州相城法院在调查报告中,将农民工犯罪问题概括为以下特点:以侵财型犯罪居多、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年龄低龄化、已成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体、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暴力倾向凸显、惯犯、累犯占有相当比例。
三、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法律方面的建议。
第一,认识理念与相处观念的转变。我国从50年代开始,便出现了重工业轻农业的一定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性认识一直存在,这种陈旧的认识理念已经根植于普通城市群众内心之中。虽然今年来,我国通过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以及权利地位做了较大的认定与确立,如《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劳动权利与权益的维护,相关“主人翁”地位的确立,积极、有效的转变了部分人对于农民工的基础性认识,但是这样的措施对于摒弃农民工歧视性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其他有效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改变这种陈旧的观念,如在电视、广播以及相关的采访类节目中邀请农民工作为嘉宾,针对农民工的相关问题进行节目的编排与录制,这些就需要政府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不仅如此,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积极维护,在保护的基础上,要通过民政部门、政府的社保机构对其权益维护与否进行一定的监督,不能仅仅为其设置了权利,权利能否实现,在所不问,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与没有将有何区别?
第二,以人为本。社会共同体是以人这种社会成员构成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坚持民权民治民享的态度。不要菲薄歧视农民工,他们也是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常的人,有自己的思想、尊严和世界观。在具备人之作为人的一般特性的意义上,他们与所谓的城镇人口并无二致。他们不希望在没有满足需求时被说成没有需求,他们不希望在用自己的语言、行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受到的仅仅是歧视或者不予理睬。在自由的主体——人的性质上,农民工权益需要保护的不仅是财产的安全,而且是制度的关怀和社会的正常心去对待。以人为本,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时切实为农民工最基本的人权考虑;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是以歧视和剥夺的眼光看待农民工;要求那些在原有的不合理制度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公民以正当的目光和思想对待这些为你们贡献青春和力量的农民工。"人"的解放,方是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民族凝聚力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要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这个主题,以积极、主动、前瞻的态势,解决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工会组织作为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有所作为。组织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来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目前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1、引言
2009年9月的一天,在上海闵行区,一名男子自称是胃痛且打不到车,请求私家车主张晖带他去医院,谁料该男子并非真的胃痛,而后来张晖则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证经营”,罚款1万元。原来,那位男子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雇来的“钓钩”。这件事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接着,上海市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孙中界也遭遇了类似事件,愤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使得上海市“钓鱼执法”风波进一步升级。10月26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终于尘埃落定,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①。钓鱼执法事件由此闹的沸沸扬扬,人民日报连发两篇“人民时评”, 中央电视台“新闻 1+1”栏目相继推出两个专题。可见,此次事件社会反响较大,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氛围,且带来了实质性的危害。事实上,上述两事例并非是简单的个案,据报道,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两年时间处罚所谓的“黑车”5000多辆,罚款5000多万,获得了巨大的罚款金额。现在看来,里面肯定有不少不是黑车的冤枉钱。在利益诱惑面前,也让许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执法犯法。然而, 此类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 仍值得我们探讨反思。
所谓“钓鱼执法”,是城管交管执法人员为了打击“黑车”,以“钓钩”(与交管人员勾结、故意装扮成处于紧急情况的人)为诱饵,当场取证和执法的行为。抽象地讲,它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②
2、钓鱼执法的危害
2.1 政府公信力受到破坏。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通过自身规范的行为获得社会群众拥护、信任和支持的一种能力。政府公信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之一,作为公共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来源于人民群众对他们私权的让渡和委托。③所以政府有义务依法合理运用行政权力,为公民谋利。但“钓鱼执法”这一事件所体现出的却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权力缺乏监督等公权力的异化。事件中,迟来的政府道歉和当事人“清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特别是网络的推波助澜,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从坚称没有到真诚道歉的态度使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大打折扣。
2.2 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城管本身就是法律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广大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效果的看法,或多或少地能够折射出他们对国家法律的看法和政府形象的评价。钓鱼执法的方式具有欺诈性,不仅导致人民群众对城管这种工作的反感和敌视,还导致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和不信任。对政府的意见也会越来越大。一些城管人员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却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这种双重标准的执法现象也是很难让人们群众接受的,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
2.3 激化了社会矛盾。一方面城管的行政执法方式日益引发了大家对城管的不满,一方面各种媒体对城管不当行政执法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加之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城管形象的进一步恶化(很多人甚至建议政府干脆取缔城管这一机构等等)。城管人员的形象已经越来越接近被舆论攻击的焦点。如果对这些矛盾处理不当,必然会损害法律和执法者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人走到执法者的对立面去,激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3、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及暴露的问题
3.1 行政执法指标的存在是“钓鱼执法”产生的利益驱动。执法队员都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指标”,这些利益因素是导致“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所谓“行政执法指标”即指行政机关为了完成行政执法管理任务计划而规定应当达到的目标。④一些执法部门打着依法行政、城市管理的招牌,追求的却是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罚款指标使得执法变成了功利性的权力寻租活动,执法者不想“竭泽而渔”,而在“定期捕捞”与“放水养鱼”中寻找一个动态的平衡,这或许也是为什么上海市从1992年就开始打击黑车,却越打越多的一个原因。
3.2 依法行政理念的缺失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⑤而“钓鱼执法”完全违背了基本要求,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似乎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反映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严重淡漠,依法行政理念严重缺失。
3.3 违背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原则。“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就“钓鱼式”行政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效益。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⑥
3.4 执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使“钓鱼执法”有机可乘。首先,司法监督软弱无力。之前针对“钓鱼执法”的诉讼,原告无一胜诉。所以,当事人宁愿认缴巨额罚款,甚至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也不愿费时、费钱、费力去打一场毫无把握的官司。其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已经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内部监督完全失效。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全部陷于瘫痪。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不但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在事发之后调查报告加以包庇,企图蒙混过关。这也暴露出我国层级监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
4、应对“钓鱼执法”的相关对策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已经发生,再进行过多的批评已经没有意义,而如何纠正过去的错误和防止新的错误发生更为重要。
4.1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是造成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和乱收费、乱罚款的主要原因。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消除其逐利动机。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⑦
4.2 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严格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⑧
4.3 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执法为民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最后,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4 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首先拓宽监督渠道,在执法区域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具体执法行为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第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强化司法监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第三,规范权责范围,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执法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要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要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⑨最后应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网络不仅是表达社情民意的平台,更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充分利用这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加强社会监督,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4.5 公民应增强积极维权的意识。目前绝大多数的公民缺少积极维权的意识,面对行政机关往往就忍气吞声,不能够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争得自身利益的保护。这也是“钓鱼执法”长时间隐而未现的一个原因。我们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他认为是非法的“钓鱼执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当然他也可以向实施非法“钓鱼执法”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提出批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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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参考百度网 baike.省略/view/2908784.htmfr=ala0
[2]姚忠伟: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黑龙江史志》,2008年10月20号第16 期。
[3]余正琨,罗超: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8月第160 期。
[4]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42页
[5]曹康泰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朱晓斐:“钓鱼式” 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青年科学报,2010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