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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07 03: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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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

篇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篇2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篇3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入人群为3558万人。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r作的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从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篇4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一具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保体系,逐渐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如何使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1.我省失地农民杜保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与当前经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比较可行的、比较先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该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尚属首创。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财政实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养老保险主导型两个层次。我省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建设普遍以养老保障为核心,辅以医疗保障、失业保障。

作为制度的核心—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构建的层次也有较大差异参差不齐,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宁波、湖州、绍兴、舟山、金华等)均实行给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够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型,只有在杭州、台州和嘉兴实行的双低保型(低缴费低享受)、养老保险型;而街州则实行针对不同年龄、失地程度、就业状况等为失地农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励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为主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导致了我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给付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华、湖州、丽水等)月给付额在210元上下,给付最高的台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我省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2003年我省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实行基金制运营管理。该制度的出台,为我省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到2003年底全省己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0亿元。 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仅有金华市、嘉兴市建立给付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个市中绝大部分地区都直接将他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大病统筹内,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没有出台明确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即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和不参加,可以说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基本依靠失地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参加医疗保障,政府和集体处于缺位状态,例如杭州市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自行解决。

在养老、医疗保障之外,结合我省各地的现实,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这些政策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进一步完善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应该从法律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加强建设,逐步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来源于安置补助费。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规定而限制了补偿的最高标准,直接在立法上产生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不对称,土管法的这一致命性规定,直接导致了土地补偿价格的非市场化。这一规定直接构成了农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性,而且往往导致权利寻租、腐败等行为,严重危及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时滞效应,该补偿标准在通货膨胀的侵蚀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篇5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54-05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1.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确定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应该综合考虑到作为衡量居民生活水准的重要指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恩格尔系数等指标[3]。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取值如下:(60%为国际普遍认为适度的养老金替代率)

下限: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上限: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确定

影响合作医疗水平的指标主要有合作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参保人数占全部农村人口的比重。根据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医疗金10元,各级政府的补助年人均40元,每人每年医疗金额为50元[4]。根据该政策,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Yr=10/Ir=10/392.5=2.6%

其中,Yr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负担系数,Ir为其年度可支配现金额。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所以农村医疗保险应当覆盖农村20周岁的农业人口。农村个人筹资额度一般控制在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这部分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59.6%。根据有关调查研究,中国农村居民总体年患病率为2.58%,平均每次住院花费为162.71元[5]。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为医疗保险的适度水平,所以农村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的确定采取合作医疗适度支出占农民劳动收入的10%~1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上下限=合作医疗支出上下限/人均GDP,得到合作医疗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2。

3.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依据的贫困线既要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保持一致,而且还要与贫困人口的比重和与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恩格尔系数相关[6]。所以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应该可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下限为:

低保线的上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0.75为劳动生产要素收入分配份额约占GDP的75%。) 低保线的下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1-自我保障承担能力系数)(贫困人口自我承担基本生活饮食费支出能力为0.5)

200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1 479万,农村总人口为72 75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率为2.03%.根据表3-4得,2007年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为:0.33%~0.66%。虽然当前的农村低保水平为1.08%,但这仅是在经济发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较完备的地区才有的。所以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让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农民享有生存的权利。

4.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确定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社会福利和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为适度的社会福利水平的限度,所以农村社会福利适度支出等于农民劳动收入总额的1.5%[7],则相应的社会福利适度水平=农村人均社会福利适度支出/人均GDP。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1-5。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介于7.5%~12.33%。而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2%左右,与适度水平的下限相差近5个百分点,差距还很大[8]。

二、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预测

按照保险精算原理,确定给付养老保险是指x岁农民投保可在约定m年后,每年年初(末)领取养老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保险人均需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至少n年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在领满n年之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设年利率为i,V为贴现因子,V=1/1+i,因此确定给付保险费实际上是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和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年金两个部分构成。

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ax:n=mEx×ax:n=mEx×(Nx+1-Nx+n+1)/Dx=Dx+m/Dx×(1-Vn)/i[9]

(1-1)

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生存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n|ax=■kEx=Nx+m+n+1/Dx(1-2)

所以:

趸缴净保费m|ax:n+m+n|ax=Dx+m /Dx×(1-Vn)/i+Nx+m+n+1/Dx (1-3)

由趸缴净保费得:

年缴净保费=Dx+m /(Nx-Nx+m)×(1-Vn)/i+Nx+m+n+1 /(Nx

-Nx+m) (1-4)

假定: ①确定给付年金为n=10年

②死亡率选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男女混合表)”

③预定利率选取6%

④给付水平参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定年给付金额为1 200元,1 500元,1 800元三个档次

⑤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5,60,65三个档次

⑥为计算方便,选择农民参保年龄为5年的倍数,投保年龄从20岁起算,间隔为5年,则20,25,30,35,40,45,50岁七个年龄层

所以当农民在20,25,30,35,40,45,50岁时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分别为55,60,65岁时,在年利率为6%情况下计算的趸缴净保费和年缴净保费的数额计算,得到表1-5和表1-6。

5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55 /Dx×(1-V10)/i+N66 /Dx

年缴公式=D55 /(Nx-Nx+m)×(1-V10)/i+N66 /(Nx-Nx+m) (1-5)

60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0 /Dx×(1-V10)/i+N71 /Dx

年缴公式= D60 /(Nx-Nx+m)×(1-V10)/i+N71 /(Nx-Nx+m) (1-6)

6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5 /Dx×(1-V10)/i+N76 /Dx

年缴公式=D65 /(Nx-Nx+m)×(1-V10)/i+N71 /(Nx-Nx+m)

(1-7)

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进行预测,选取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上限,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下限。假设2002―2019年给付额为1 200元/人年;2020―2035年给付额为1 500元/人年;2035―2050年给付额为1 800元/人年。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上下限的预测结果为表1-7,又由对农村老年人口的预测,按照农村60%的替代率算出农村2000―2050年的适度水平,进而得出农业GDP的上下限,由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所以农业GDP取下限。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社会福利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低保取占工资总额的1%[10]。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和中国现状取劳动分配系数为75%,得农村适度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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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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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津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国的社会保津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通过对这三项制度的构建基本就构建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尽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构建的重点。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甚至不具备维持生存条件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地区的老年人,他们的养老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可以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一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可以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注意合理、科学的原则。若这条保障线过高,一方面地方财政可能会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养懒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保障线过低,就不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目前的现实生存问题。国际和国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较多,但笔者建议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左右作为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较适宜。这是由于一方面通过对表(A)的分析可知: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人逐年增长,表示食物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恩格尔系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且逐渐向40%逼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统计的数据比较科学、准确,在各地统计上报的基础上,又经各农调队矫正,比较接近实际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为1149元,按12个月平均则为95.8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我们可以把它可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形式: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同时强调要确保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保障金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原则上做到按月足额发放。当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关键的是建立稳定的最低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列人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村级原则上不负担,对于相对困难的县(市),省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必要时可有国家给以补贴。

二、建立符合农村杜会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积极实践,摸索经验,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人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加强宣传力度解决农村居民的思想顾虑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强制实行。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机构自身的管理而使农村合作医疗走向正常的轨道。

其一,加强宣传晓之以“利”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按照自愿、适度与受益的原则,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的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为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宜传动员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方针,增加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克服“变相摊派”和“等待农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宜传、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共同抵御疾病风险,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合作医疗的互助互济功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的需要。 转贴于 其二,加强合作医疗各个方面的管理。

确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四级出资制度,县、乡镇两级政府出资部分进人社会统筹账户,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部分进人个人账户,合理确定四者的年出资总额及年出资比例,让农村居民切切实实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之成为农村居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当前卫生系统要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使农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优质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农村居民才会自愿加人合作医疗,并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重点补偿方式。农村合作医疗能否长久不衰,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要建立长期、稳固的基金管理制度:一是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或挤占医疗基金;二是要综合考虑农村居民年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与农村居民愿意交纳的保险额等因素来确定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只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持有的医院开据的正规发票进行事先确定比例的报销,并且严格规定每年对参保人报销的最高金额。三是要与医疗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大力整顿农村医疗卫生市场、加强对乡〔村)卫生院〔所)的财务监督,加强对个体医生的管理,杜绝见利忘义、销售假药、非法游医的坑农行为,做到合理就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减少医疗基金的浪费。

三、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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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二、法律规定的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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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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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篇11

职业价值观是人生目标和人生态度在职业选择方面的具体表现,即一个人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对职业目标的追求和向往.由于当前的国际性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压力,使我国高校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师范大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开放的教师教育市场和教师就业市场对他们的就业产生了更大的冲击,因此,研究师范大学生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们对职业目标的追求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研究已有一些,但是由于研究被试和测量工具等原因,人们对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认识并不统一,有关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和倾向特点还存在许多分歧.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部分四川高师学生的调查,编制一个在信度和效度方面令人较满意的测量问卷,并对当前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特点进行探讨.

1研究方法

1. 1研究对象本研究随机选取内江师院、绵阳师院、乐山师院、四川师大四所高校11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共回收有效问卷1018份,有效率为92. 5%,其中一半用作探索性因素分析,一半用作验证性因素分析.有效被试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1. 2研究工具本次调查采用自编的《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调查问卷》.问卷的编制从对部分师范大学生的抽样访谈开始,并把访谈结果条目化、书面化,同时参照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结构的探讨y .z,经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最终问卷由17个题目组成,分为机遇发展、生活保障、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5个因素.问卷采用Likert5点计量法.

1. 3研究程序所有问卷均由心理教师进行测量,施测中采用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施测,使用统一的指导语.问卷回收后,对有效问卷用AMOS4。和SPSSl2。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2结果与分析

2. 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

2.1.1项目分析.方法是根据总分高端的27%和低端27%区分高分组和低分组,然后在每个题目上用高分组均值减去低分组均值,再除以组距,即得到每个题目的鉴别度.按照鉴别度大于0. 3的标准,删除鉴别度小于0. 3的题目.然后计算每个题目与量表总分的相关,结果所有题目显著性水平均达到P

2.1.2探索性因素分析.剩余题目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做探索性因素分析,分析时对数据进行适合性检验,KMO为0 . 805, Bartlett’s球形检验卡方值为2020. 81,自由度136,显著性为P

探索性分析得到5个因素,特征值都大于1,五个因子的累积解释率为56.95 ,所有条目的共同度介于0. 465-0. 717之间.因子1包括:提供医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收人,工作稳定性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都与物质生活与安全保障有关,可命名为“生活保障”因子.

因子2包括:工作单位知名度,社会地位,成名成家,工作单位在大城市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都与名望和身份地位有关,可命名为“声望地位”因子.

因子3包括: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特长,内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符合兴趣爱好,培训机会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与个体施展才能的机会及未来发展相关,可命名为“机遇发展”因子.

因子4包括:教书育人,为教育事业,为祖国强盛贡献力量等3个项目.这些项目与奉献和付出有关,可命名为“社会贡献”因子.

因子5包括:单位内部团结,人际关系融洽2个项目,这些项目可命名为“人际协调”因子.生活保障、声望地位、机遇发展、社会贡献和人际协调是师范大学生择业标准中普遍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解释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大部分方差.

2.1.3信度检验.问卷信度考察主要采用内部一致胜信度,结果为因子1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6 ;因子2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81;因子3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0;因子4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69;因子5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2;总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9.

2.1.4验证性因素分析.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五因素模型用AMOS4. 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分析结果XZ = 225. 76, df一80,X2/df=2.822, GFI一0. 931,NFI=0. 822,IFI=0. 862,CFI=0. 860,RMSEA=0. 065.在运用验证性因素分析评价一个模型的合理性时,必须检查多个指标,而不能仅依赖于其中的某一个指数一般来讲,考虑的检验指标主要有:一是2X检验.卡方值与自由度之比大于10表示模型很不理想,小于5则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小于3则表示模型较好,但在样本数较大时可能导致该值较大;另一个是拟合指数.常用的有GFI, NFI, IFI, CFI和RMSEA. GFI, NFI,IFI , CFI的值)0. 90时,表示模型拟合较好,越接近1越好.RMSEA的临界值为0. 08,小于0. 05表示模型拟合较好,越接近0越好.在本研究中,虽然NFI, IFI, CFI的值没有达到0. 90,但是非常接近,而且其他指数均符合通常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多个指标,可以认为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五因素模型是可以接受的.

2. 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特点

2.2.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总体特征从表3可知,当前高师生在选择职业时最重视的因素依次是机遇发展、生活保障和人际协调,其次是社会贡献,最不看重的是声望地位.

2.2.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性别、专业、年级特点分析对性别(男、女)、专业(文科、理科、艺体)、年级(大一、大二、大三)在职业价值观各个维度上的平均数进行2X3X3的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4.

从表4可看出,性别主效应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专业主效应则表现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三个维度上,而年级主效应主要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同时,在生活保障、声望地位维度上存在着专业和年级的交互作用,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存在着性别、专业和年级的交互作用.

2. 2. 3性别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性别效应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进一步独立样本检验结果表明(见表5),在声望地位维度上,男生得分高于女生,差异显著.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女生得分高于男生,差异极显著.

2. 2. 4专业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专业效应表现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三个维度上进一步的方差分析和Post Hoc多重检验发现,艺体类学生得分明显高于文科和理科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在人际协调维度上,艺体类学生与文科和理科学生差异显著.在社会贡献因子上,差异极显著性.在声望地位维度上,差异显著.

2. 2. 5年级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年级主效应主要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进一步的方差分析和Post Hoc多重检验发现,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大三学生得分高于大一、大二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差异极显著.在声望地位维度上,大二、大三学生得分高于大一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且差异显著.

3讨论

3. 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

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由5个方面组成:生活保障、声望地位、发展机遇、社会贡献和人际协调.总体来看,和国内其他学者调查研究得出的职业价值观核心因素较为一致)6,7依据Katz的职业决策理论,职业价值观是一个人在职业选择中知觉、需要及目标的综合,一个好的决策是根据选择对象相对价值的大小进行衡量,然后选择具有最大期望值的那些目标.可见,本研究的五因素模型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这五个因素是当前四川省师范大学生选择职业时考虑最多,认为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3. 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总体特点从总体价值倾向来看,师范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看重机遇发展因素,其次是生活保障和人际协调,社会贡献排在第四位,最不看重的是声望地位因素.一些研究表明,我国大学生选择职业时最看重的第一位因素是机遇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青年学生阶段正处于人生最有理想和奋斗精神的时期,他们不安于现状,想干一番事业,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和激情;另一方面是强大的就业压力使他们认知到“只有靠发展才能求生存”、“发展才是硬道理”二作为大学生的一个组成部分,师范大学生在这方面表现出同样的特点.特别是师范大学生就业选择范围相对普通大学生要窄一些,由于近几年中小学老师接近饱和状态,而且其他人士也有资格报考教师职业,再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的广泛影响,使得师范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竟争愈发激烈,所以从长远着想,就业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机遇与发展.生活保障因素成为师大学生择业时考虑的第二重要因素,反映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有更高的需要和追求.而人际协调作为第三个重要因素,证明当前师大学生书本学习与社会实践并重,是在充分了解社会实情后所做出的选择.因为良好的人脉关系将使个体的生活和工作更加顺利,良好的人缘会让人事半功倍,更偏激一点的观点是在中国,人际关系比个人能力还重要.声望地位因素排在最后,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时代的青年对社会功利看的比较淡,另一方面也反映师范专业的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而不太计较名望和地位.

3. 3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性别、专业、年级特点

表4结果显示,在机遇发展、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因素上,性别差异不大,说明男生和女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选择职业时具有共同的一面,都强调机遇发展和人际协调,并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在共性基础上,女生要比男生更重视生活保障因素,这可能与女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经常扮演守家、持家的角色有关,在传统观念中,女性要比男性更注重家庭稳定、和谐,生活富足安康,所以更强调物质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男生比女生更重视声望地位,这可能也与我国传统的男性为家庭的“顶梁柱”观念有关.由于男性经常担负着为家族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重任,所以说,男生要比女生更重视名望地位.

表4,6结果表明,除机遇发展、生活保障因素外,其他维度在专业上均有显著差异.艺体类学生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声望地位上得分明显高于文科生和理科生,这可能是受生活、授课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影响.艺体类学生更强调专业技能训练,有更多机会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同时他们情感丰富,充满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对外界刺激敏感,情绪易受环境的干扰和影响,这让他们选择职业时更重视人际协调和社会贡献,同时对成名成家等声望地位有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