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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加强师德建设教师的言行举止会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内心世界,对学生的思想品行及人格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说:“如果你想成为学生爱戴的老师,那你就要努力做到使你的学生不断地在你身上有所发现。”首先,“基础”课教师要加强学习,敢于创新。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的必要途径是加强自身的学习。自觉行动的前提是正确的理性认识,教师师德的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理论学习。古人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其中的“学、问、思、辨”,讲的就是通过学习与思考,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离开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教师师德必然会迷失方向。其次,教师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育人观,通过教育、宣传、讨论等多种形式,弘扬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道德风尚,激发投身教育事业的热情,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再次,教师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注意总结经验。认为:“人们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教师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认清是非曲直、善恶美丑,才能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最后,要建立由爱岗敬业、政治素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内容组成的师德评价体系,以使师德建设目标和师德建设内容更为具体化,形成师德目标的导向机制。
1.2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基础”课教师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不断掌握学科发展的新知识、新动态、新成果,优化知识结构,拓宽教学思路。一堂好的“基础”课的标准应该是教育内容思想性强、理论联系实践、内容鲜活、入脑入心,所以教师还要深入实践,摸清学生的思想脉络及走向,使“基础”课教学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以提高课程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1.3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随着信息传媒的发展,各种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通过图文、声像等直接生动的方式快速地呈现在学生面前,特别是高校已经成为西方势力与我国激烈争夺人才的重要战场,高校学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信息的冲击和震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基础课教师要深入分析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针对新变化、新挑战,不断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在较深的层次上破解学生思想中的困惑问题,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提出的挑战。
2以学生为本
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要在课前、课中以及“授后服务”各环节做到系统规划,精心设计。
2.1课前教师要积极做好准备课前要做到认真钻研教材和课程标准,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了解授课对象的情况,以便于合理组织课堂教学。同时,教师要对教材进行“再开发”,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善于挖掘教材之外的教学资源。这就要求教师做到坚持学习,掌握当下的时政信息,了解最新的关于大学生的思想动态。
2.2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科学设计好“精彩第一课”以精彩第一节课为起点对理想、人生观、爱国、道德、法制观等每一专题的内容都要精确把握,合理安排课堂教学环节,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遇到的现实问题。如讲授人生观部分,教师布置学生完成以反映人生态度、价值观为内容的角色扮演活动,一组学生反映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一组学生反映错误的人生观,通过表演、讨论,表达关于人生观的认知,在角色扮演的基础上,教师进行理论讲解,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能力和创造力。教育理念只有根植于课堂教学实践的土壤中,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围绕学生成长的需要,激励学生自身成长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课堂教学的预期效果。
2.3强化课程“授后服务”与课堂教学的结合,更好地完成育人目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授课教师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引导和教育不能只局限在课堂上,而是需要通过延长教学环节,借助课程后续服务才能更好地提高“基础”课教学质量,实现课程的育人目标。具体做法是:第一,坚持教学反思,“基础”课“授后服务”应以教学反思为起点,通过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实践与感悟,反思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批判的眼光反观自己及学生的思想、情感、态度和行为等因素,教师通过重新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策略,形成新的后续育人方案。第二,进行课外活动的定位指导,“基础”课教师要参与指导学生课后的实践活动,将课外实践指导与课堂教学有机融合,及时解决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思想困惑。例如,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为学生进行思想导航;指导学生课外读书活动,倡导学生终生与有意义的书籍为伴;通过积极向上的学生社团活动,传递先进思想及社会正能量;通过考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这些实践活动将对青年学生产生长期的、综合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取得较好的育人效果。
3创新教学方法
实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多样化教学法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它会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教育对象的变化不断更新和调整。努力探索适合“基础”课程特点的教学方法,对于实现“基础”课教学目标,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1多种教学方法的并用与结合教师要营造以学生为主体的、民主的学习氛围,就需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并进行有机的结合。特别在课程改革实践中,“基础”课教师更应该大胆尝试,充分体现新课改理念。要积极尝试案例讨论教学、头脑风暴、角色扮演、参观、调研、实践汇报等多种教学形式的取舍与融合,以提升教学的实效性。如案例教学,特别是为学生所熟知的、贴近学生的案例更具有生动性和启发性,对学生会产生直接有效的触动,教学中运用典型案例,是理论联系实践的有效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教学法是设计学习情境,让学生在课堂上真正动起来。鉴于法律部分的内容比较枯燥抽象,可以通过设计消费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违反职业规范、法庭诉讼等场景,由学生扮演相关的角色,教师通过模拟场景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增强法律意识。案例法、角色扮演法可以同时结合运用,用角色扮演使案例得以具体呈现。
3.2突出实践教学法的应用思想道德教育只有学生真懂、真信才能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参观、调研教学法可以使学生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真实地将所学理论融入实际生活,在了解现实的同时进行自我教育。如在学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一内容时,可先组织学生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同时,开展社会调查,将学生分成小组,利用节假日深入企业、社区,完成调研任务。实践活动结束后,召开实践教学汇报会,让同学们通过小品、诗歌以及PPT图文并茂的演讲等多种方式呈现自己的参观、调研体会,并撰写分析报告。实践证明,突出实践教学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对课程内容产生情感共鸣,有利于“基础”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优化教学手段
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十分封闭,以教材为本的本本主义比较严重,只讲“满堂灌”教材的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实践练习和案例教学。当下我国许多中职学习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整齐划一的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大而全高不可攀的大道理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忽视给以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感悟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抽象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就为了其所谓的培养学习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
(二)在教学评价上重期末考分轻平时学习
在这以期末考分一考论英雄的课程学习评价的模式下,学生们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课堂上,玩手机、呼呼睡、“开小会”,甚至,课堂中途翘课,大部分不逃课是为了期末成绩而被迫满勤。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好成绩,往往在临近期末死记硬背老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的含义、特点、内容、重点条文,学生对课堂讲授的知识不知所以然,不能真正掌握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如,学生学习《公司法》,却不知道公司的具体表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三)在教师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战
中职学校的教师大多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中招聘,他们直接从校园中来到校园中去,没有太多的实战经验,他们的知识结构清一色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所占比重少之甚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实践性很强,需要教师对学生面对学习生活中出现不同问题进行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断延伸自身的知识点,不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知识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具备观察、发现、应对、灵活应对学生不断面对的生活困惑、道德事件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往往表现为:教师思想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老套、行为方式机械等等。
二、改进中职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建议
通过丰富教学方式、施于多种评价方式、强化教师素质等措施,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创新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在不断更新的要素。教师要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仅需要扎实的两基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善于创新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硬本领。一是运用启发式教学。该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道德观和法制观,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和道德事件。启发式教学正迎合这种需要,可以调动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律教学的主动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道德事件和法律问题。利用这一教学方法,要做到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相契合,做到启而有发,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运用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是一种广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注意案例选择要恰当、典型和实用。挑选与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相关的、学生比较关注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类的某个社会事件。三是运用讨论式教学。对教抽象的教学内容、争议较大的问题和现象可采取此种教学方式。操作如下: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讨论的问题,在学生查询学习书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组织主题发言,通过交互式争论,形成结论,以此达到掌握理论知识教学目的。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独立思考,很好地实现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达到“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二)变革考核模式
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不能简单地以最后的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应综合作业、出勤、平时课堂表现对整个课程学习过程来考核,甚至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等的表现纳入考核中,将静态考核变成动态考核,将单一考核向多元化考核转变,以提高该教课程的实效性。
在实际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涉及两门学科,教学模式单一,无法满足学生实际的教学需要。有的教师知识结构不完善,课程的整体性和逻辑性较差,不能充分发挥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还有的教师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教学经验。同时在很多的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论严重脱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因此,单一的教学模式无法保证学生学以致用,很难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2.教学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在当前考试教学管理体制下,很多的教师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受到体制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学水平,教学范围比较窄,无法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同时当前的考试制度非常重视教材内容和知识,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不高,很难增强这一门课程的感染力,考试分数也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综合能力。因此,要不断深化改革考试制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师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提升高职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主动性。在课堂教学实践过程中,要提问合理的问题,让学生不断开动脑筋,锻炼他们的思维。同时在备课过程中,要设计合理的问题,保证提问问题的难度,不能太难或者太简单,让学生能够接受,避免让学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兴趣,从而降低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进行提问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问不同难度的问题,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让他们在回答问题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体详细的解释,肯定不同学生的思维和想法,有效培养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信心,让每个学生体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乐趣,保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提高课堂效率。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提高教学效率,就要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多给学生动手和动脑的机会。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别,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时教师要求学生提高动手的能力,做好相应的笔记,不断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积累知识。
2.要巧妙的利用课堂艺术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艺术的思维、视角、形式以及手段对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进行设计和改造,提高教学质量,从而获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首先,教师要采用恰当的导入。课堂的导入对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课堂导入能够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的教学质量。其次,不断整合和开发课堂资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拘一格,灵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大力的开发教学资源,帮助学生能够主动积极的学习资源。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对其他有关教学内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阅读练习资料的搜集,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丰富学生的内容,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最后,要注意转变师生之间的角色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启迪。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水平和基础,创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提供积极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同时要建立学习小组,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发挥团体作用,进行取长补短,分享学习的乐趣和喜悦,提高学生的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能力。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地理标志
Key words: ex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green trade barrier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014-02
0引言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参与各种农产品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在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设定的各种规则以及其他国家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时,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相关法律问题,突破农产品出口的瓶颈。
1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出版的最近一期的《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9》中的数据, 1990年至2008年,中国的进口与出口总值皆逐年在提高。但2008年出口总值的年变化百分比仅约为9%,而同年进口总值的年变化百分比却高达约33%,进口总值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了出口总值的增长速度。我国进口占世界总进口量的比例已将近是出口比例的两倍。这些数据都在告诉我们,中国开发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开放自己农产品市场的速度,这不仅是由于我国自身的生产能力一般,更重要的是由于我们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分析不够,导致国内的许多农业法律制度,政策与措施不能适应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我国主要出口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提出了许多的要求,提高中国农产品出口能力的首要任务便是深入了解分析这些法律要求,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动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最大的利益。
2相关的法律及应对措施
2.1 关于国内支持的规定国内支持是指市场价格支持、直接支付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为了维护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农业协议》对一部分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限制,对于那些对生产者没有提供价格支持,对农产品贸易没有产生或仅产生微小扭曲的政策,即绿箱政策以及蓝箱政策①不予限制,但那些对农产品生产形成国内价格支持的政策也就是黄箱政策是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也就是说,《农业协议》希望各成员国国内的农业支持政策更加合理,尽量避免操纵价格的嫌疑,以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更接近市场化。
根据WTO的规定,我国可以享受的“黄箱政策”支持水平为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8.5%,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支持的空间。同时,对于WTO规定的12种绿箱政策,国家也应该积极地予以运用。这是因为,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国际竞争力除资源禀赋以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政策。由于我国传统的用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发展的格局,我国的农业国内支持规模小,结构不合理,效率也较低。农业国内支持水平与其他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相比相差甚远。
2.2 关于出口竞争的规定出口竞争也即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是一种极易产生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中,《GATT199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议》均对农产品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做出了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三者互相补充,构成了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完整的规制体系。
WTO《农业协议》明确要求成员国逐步削减协议规定的九种出口补贴措施,包括为奖励海外销售而给以的现金支付,当国内价格人为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使用的价格补贴等等。协议要求从1995年开始,成员国(除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以外)要在基期(1986-1990)的基础上每年等量削减。同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更为严厉地规定,除《农业协定》中列出的九种出口补贴行为,禁止成员国给予和维持其他农产品出口补贴。
为了达到WTO的要求,我国承诺要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在这一规定下,为了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我们应做好以下两点来保证我国农产品出口利益:
第一,要深入掌握农产品出口补贴的WTO法律适用规则。我国虽已在入世议定书里正式承诺放弃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但并不保证我国未来不会卷入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作为农产品出口国,我国十分有必要深入了解研究现行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保护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利益。
第二,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制度。农产品出口退税对促进出口的作用很大。中国现行农产品出口退税操作中主要存在出口退税税率较低且有失税收公平原则以及出口退税过程不合理两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独立于一般税务体制的农产品出口退税体制,一方面提高退税税率,一方面完善退税程序,规范职能部门在出口退税中的行政行为。
2.3 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②的一种,目前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它是指以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合法理由实施的技术性措施,其合法性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环境的条款。前者主要涉及基于非健康考虑的技术性规定,而食品卫生、动植物卫生领域则属于后者的管辖范围。它具有合理性与灵活性,容易得到外界的认同,同时WTO规则又为其留下了发展空间,这就使得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农产品贸易保护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方式。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有:绿色技术标准和法规,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制;绿色环境标志,如日本的“生态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如英国制定的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这些绿色贸易壁垒为我国带来了巨大的贸易损失。因此,随着绿色壁垒指标越来越严格,范围也越来越大,在法律方面,我国必须要为保护自身的出口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不正当的绿色壁垒,首先,我们要增强争端解决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坚决抵制歧视性标准,对于一些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的双重标准,要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同时还可运用一些环保公约及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另外,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积极参与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制定,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加强与其他国家农产品国际标准的互认合作,签订互认协议。对于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最基本是要努力完善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从法律的层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大家的绿色意识,使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各行各业,包括农业。这样,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也就有了基础法律的保障。
第二,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一套较完整适用于我国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可以从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开始推行,逐渐改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专为出口进行生产的农业区,还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出口体制,改变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两主体分离的现状,农民与外贸公司共同参与生产和出口,这样也更有利于标准的落实。
第三,检验检疫制度的完善。检测力量不足,检测技术和方法落后,不仅严重阻碍农产品的出口,而且造成控制产品质量上的空缺,使农产品质量难以与国际接轨。所以从检测机关的具体职责到检测的正当程序等方面都应该有更具体的法规。
最后,我国应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大有作为,主要包括:①切实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约束,统一对外宣传整个行业的状况,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②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时,组织企业认真分析,统一行动,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③政府部门与外国谈判时,提供信息,做好参谋,增加谈判的力度和实力。我国建立农产品协会,一定要立法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并规范其行为。
2.4 WTO与农产品贸易相关的地理标志的规定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都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标明自己、区别他人的识别,在农产品出动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意味着品质、信誉的官方担保,这也就保证了可观的外汇来源。只有经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经过合法注册以后,农产品地理标志才上升为私权性的知识产权,才能使贴有该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农产品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实现其高附加值。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相对薄弱,至今还尚未将我国的地理标志在Trips成员方注册,这使我国的农产品很难获得国际认同。
因此,在地理标志的管理上,我国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在国际方面,首先,我国应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予以境外注册,也可将其以商标的形式注册。尤其是在该产品出口的目标地区,这样能使产品的出口更加顺利。其次,可以积极加入其他多边贸易体制,以推动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贸易的进程。在国内法制方面,首先,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要更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假冒、仿冒行为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假冒、仿冒行为更为严重,而我们国家对其打击的力度却较弱。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措施与行政措施的规定,包括诉前证据财产保全、海关的临时扣押、侵权损害赔偿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不仅能维护我国自己的地理标志利益,也能根据对等原则,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保护。第二,国家应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使大家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积极地提高本地区农产品的质量以获得自己的地理标志;一方面也树立起大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使其能更好地在出口中发挥作用。
注释:
①蓝箱政策是指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政策,目前主要欧盟及日本在使用。
②技术性贸易壁垒:指WTO规则(包括各相关协定)规定的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
参考文献:
[1]徐海清.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含义
从词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该词源于希腊文“methodos”,其意为“某种事物的‘引申’”,“某种事物的内在逻辑与结构的‘追踪’”。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说,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标、受特定内容制约的有结构的规则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称之为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讲,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制约、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它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的规范体系。教学方法在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标之间起着中介桥梁作用。教学内容能否完成,教学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设计与选择。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教学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增长和更新越来越快的今天,为了把越来越多的知识传授给下一代,就需要有现代化的、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一个体系,具有层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学法,适用于各科教学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种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法就属于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是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活动,调动学生对社会道德现象和自己与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判断、体验、评价、对照、内省,帮助学生形成道德动机,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进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一个大类,既是辅助课堂讲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课堂教学、引导大学生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修养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教育学依据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所谓的探究性教学指的是老师对学生的研究意识、能力进行创新的培养,把探究性思维融入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的学习活动。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培养探究性教学模式所必备的“沃土”,然后就培养在校大学生养成探究性学习的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提升国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质量。
一、优化课堂教学,培养适合“基础”课的探究性教学模式
1.提出问题阶段
开展探究性教学的重要阶段为提问题阶段,其会对探究性教学的质量、效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它是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并反映在人脑海中。也就意味着问题是联系人们了解客观世界的纽带和桥梁。老师可以对“基础”教材深入的研究,在掌握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极具启发性的开场问题,让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被激发。也可以让学生自主的研究问题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问题,划分学习小组自行讨论,进一步研究自认为有价值的问题。怎样去确定问题、确定什么样的问题和教师选取的视角有很大的关系,也和教师对教材的理解息息相关,学生自主提问题则受其自身的兴趣爱好,生长的环境等有关系。
2.探索答案阶段
该阶段为探究性教学的实质性阶段,该阶段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使用自主研究或者小组合作的方式选择进行探究性学习的课题。方法不唯一,可以按照“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的方式为:确定问题后,可以自问自答,经由自己研究的基础上攥写报告或者学习论文;也可以班级为整体,提出问题、寻找答案;同时,可以选择学习小组的形式,以小组为单位共同研究,然后小组选择攥写人编写论文,在内部针对论文进行讨论最终定稿。班级内的每一名同学至少一次担任小组长,然后提出问题。就整个过程而言,老师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学生有不懂的地方经过讨论仍无法解决就需要老师及时的给予解答,老师保障控制全场的基础上又要给学生极大的自。
3.交流内化阶段
该阶段不仅仅是探究活动终结的过程,也是老师进行总结并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客观的评价整场教育教学活动,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在此阶段,选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做简要的报告、五分钟讲演、辩论等,对学习的成果进行展示。方式不唯一,需要老师根据学生在“基础”课堂上的具体表现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总结评价需要结合教学全过程,很好的结合个人评价和小组评价,选取表现较好的同学,根据他们的表现情况开展鼓励性教学,以便于其可以进一步开展探究活动,激发其创造性,让学生的学习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作为老师,及时的反思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和缺陷很有必要,在下一次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很好的完善。
二、培养和促进大学生探究性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的形成
1.教师应对学生选择研究课题进行指导
实际教学中我们经常看到,选择什么样的研究课题是学生比较疑惑的环节,无法确定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老师进行积极的引导,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和他们一起逐渐理清思路,选择适合自己或小组实际情况的研究课题。老师应该让学生明确的知道所选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适合个人和团体的探究方法;怎样很好的协调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的关系等。
2.教师应教授学生基本的探究方法
常见的探究方式有: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等,还应该教授学生学会处理探究结果、表述探究成果、攥写论文等方法。使用合适的方式对学生的研究进行引导,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提高能力、完善致使框架、提升道德修养,夯实法律知识。
3.创设一个融洽的课堂研究氛围
探究性学习开展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融洽的课堂氛围,在一个相对宽松、和谐、民主的学习环境中,学生才会独立并深入的研究,大胆的表述自己的看法。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质疑的品质,对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的听取、接纳;学生在尊重老师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见解、看法进行展示,形成平等共处、互相进步、共同研究的师生、生生关系。唯有如此,融洽的探究课堂氛围才会形成,在老师循循善诱下,学生对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渐渐地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其探究性思想以及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解放学生的思想和个性是探究性教学的宗旨,借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正确的选择和确定探究题目,使用科学的探究方式,主动地了解知识、发现知识、获取知识。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也是探究性教学的本质要求。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应该大力推进探究性教学,更好的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
作者:常卫恒 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15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驶往王家井镇B村,17时08分,途经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至B村道路乙单位门口地方,与乙所饲养的狗发生碰撞,致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甲认为乙饲养的狗突然横穿马路,冲撞到其行驶过程中的摩托车,致其受伤,并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乙律师辩称,第一、发生碰撞事故是事实,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实际情况是甲骑摩托车在乙门口撞倒被告饲养的狗而造成甲跌倒,不应定性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二、分歧的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对此事故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指向不同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就本案来看,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时与乙饲养的狗发生碰撞,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物,系乙所拥有的财产,乙未按规定饲养,任由狗在公路上独自乱窜,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为,饲养的动物没有路权,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故应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裁判。
三、解决之思路:本起事故的法律关系定性,及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
该法律事实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即法律基础的竞合,从而引发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
首先,本案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理由:1、虽然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认定为意外事故,但笔者认为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狗在物权法属于一种特殊的物,也属于侵权法上的财产,根据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仅为:事故主体至少一方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产生空间是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产生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在道路上与机动车相撞,无疑是一种财产损失,符合现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野生动物排除在外)。(2)须是动物加害他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对饲养人、管理人苛以严格的管理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作扩张解释,虽通常表现为积极的、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主动攻击撕咬、扑抓等情形,但造成他人损害不限于此。因此,饲养的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受惊吓、恐惧而诱发的动作以及动物本身无意识的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也应包含在内,如牛卧铁轨、宠物狗逗留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亦应囊括在内。(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法定性,为严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及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条明确免责情形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此之外,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4)须有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5)须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横穿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裁判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15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驶往王家井镇B村,17时08分,途经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至B村道路乙单位门口地方,与乙所饲养的狗发生碰撞,致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甲认为乙饲养的狗突然横穿马路,冲撞到其行驶过程中的摩托车,致其受伤,并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乙律师辩称,第一、发生碰撞事故是事实,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实际情况是甲骑摩托车在乙门口撞倒被告饲养的狗而造成甲跌倒,不应定性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二、分歧的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对此事故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指向不同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就本案来看,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时与乙饲养的狗发生碰撞,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物,系乙所拥有的财产,乙未按规定饲养,任由狗在公路上独自乱窜,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为,饲养的动物没有路权,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故应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裁判。
三、解决之思路:本起事故的法律关系定性,及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
该法律事实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即法律基础的竞合,从而引发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
首先,本案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理由:1、虽然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认定为意外事故,但笔者认为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狗在物权法属于一种特殊的物,也属于侵权法上的财产,根据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仅为:事故主体至少一方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产生空间是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产生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在道路上与机动车相撞,无疑是一种财产损失,符合现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野生动物排除在外)。(2)须是动物加害他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对饲养人、管理人苛以严格的管理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作扩张解释,虽通常表现为积极的、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主动攻击撕咬、扑抓等情形,但造成他人损害不限于此。因此,饲养的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受惊吓、恐惧而诱发的动作以及动物本身无意识的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也应包含在内,如牛卧铁轨、宠物狗逗留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亦应囊括在内。(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法定性,为严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及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条明确免责情形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此之外,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4)须有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5)须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横穿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