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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洒雨露,会人天地春。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法院实现三年奋斗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
一是要继续开展学英模,创佳绩活动。英模代表获得的殊荣,不仅是他个人的骄傲,也是我们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的骄傲,同时,也为我市法院系统树立起了一面旗帜。我们要及时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弘扬先进,宣传典型,大力创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励全体干警争当先进、争创一流的工作热情。今年,按照市中院“三个年”活动方案的要求,我们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英模报告会,其目的也在于此。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特别是__*法院网,积极推出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引导大家争做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争做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争做勇于实践、爱岗敬业的模范。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下面,我代表市纪委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以专项教育活动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我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活跃,经济环境复杂,社会利益多元,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有了更多相对适宜的土壤,不正之风和不廉行为也呈现出易发多发早发的特点。在这种大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的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掌握着裁判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正因为如此,法院系统历来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重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说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想方设法接近、拉拢、腐蚀法官,把“等价交换”等一些市场经济规则渗透到了司法领域,对司法廉洁形成了严峻考验。
近年来,尽管各级法院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很严峻,当前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以及违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资料表明,去年全省法院违纪违法案件总数在连续几年下降的情况下又出现回潮,案件数和违纪违法干警人数均呈较大幅度上升。而我们*的形势更不容乐观。*是个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复杂,老百姓打官司千方百计找关系,找不到关系心里不踏实。这种情况客观上助长了人情风、关系风和金钱风,使得我们的法院队伍面临着更多的诱惑和考验。这次温州法院系统几名法官违法违纪的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以此为鉴,切实引起重视。要深刻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搞好专项教育活动,以专项教育活动为抓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将专项教育活动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要通过这次队伍建设专项教育整顿,不断强化广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从思想上找根源,从作风上查不足,从制度上堵漏洞,切实加强法院内部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惩防体系,确保法院干部队伍廉洁。
二、抓住关键,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中心。审判权和执行权滥用
是法院队伍腐败现象中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社会最关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司法公正,这就抓住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与关键,找准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亦难以避免。对此,我们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四方面的关系,狠下功夫抓好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设。
首先,是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教育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惩治,同时着重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腐败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继续保持法院零违法违纪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正确处理加强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的监督制约,是做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和保证。要强化监督这个保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紧紧围绕易于滋生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法院敏感部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坚决杜绝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等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努力形成人人受监督的工作格局。法院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干警都要满腔热情地自觉接受监督,包括自觉接受法院的内部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来自党委、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外部监督。没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难有预防警戒的作用;忽略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容易走过场。要将加强监督与接受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遏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是正确处理从严治院与从优待警的关系。在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积极实施从严治院的同时,要注重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努力探索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激励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按照《公务员法》和市有关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我们现在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近年来市法院党组积极主动地向市委、市人大和请示、汇报,努力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解决法院干警的福利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机制,尽可能为全体干警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解除干警的后顾之扰。对这方面的工作,法院今后仍须继续努力。
第四,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系统的反腐败不仅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而且是法院各级领导、政工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门的共同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政工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政工部门要通过人事任免、法官管理、宣传教育等手段弘扬正气,树好典型;要从法官选任、考察的源头开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坚决把好进人关,决不能把已有或可能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人招入法院,防止“带病上岗”;对于已经被任命为法
官的,要加强平常的考核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反对考察上的形式主义,防止“带病提拔”;要把对执行党纪政纪的检查监督与法官考评考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形成“两张皮”。审判业务部门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门的领导,与干警朝夕相处,最了解本部门的同志,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对有违纪违法苗头和倾向的同志及时进行提醒、警示、告诫,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大问题变成严重问题,个别人的问题变成群体性的问题。
三、把握机遇,不断开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们*正处在科学发展的攻坚时期、展翅腾飞的黄金时期,机遇千载难逢,挑战前所未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又要冷静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把情况了解得全面一些,把问题分析得透彻一些,把困难估计得充分一些,牢牢掌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平安*、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一是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抓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司法为民”是最高法院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所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工作根本职责之所在。人民法院工作只有坚持做到爱民、利民、便民、护民,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法院事业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法院干警要进一步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优质、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凛然正气;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拘留”等,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等制度,把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接近群众、了解情况、工作机制灵活的优势,搞好简易程序的适用,多做调解说服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纷,保障其安居乐业。
二是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察、严格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上建立起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使法院的每个领导干部都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责任。坚持奖罚分明,对工作扎实取得成效的,必须要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予以肯定;对那些不抓不管、敷衍塞责、疏于管理、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甚至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必须要分清责任,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一种强激励和硬约束的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俱进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紧紧抓住教育、管理、培养、监督等环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在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加强廉洁自律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加强对法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官及法院的领导干部,权力大,但责任也重,面临的考验和诱惑也多,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十分重要。法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3.违规参股借贷;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二、“六大顽瘴痼疾”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通过全面排查、深挖细查,共发现属于“六大顽瘴痼疾”范畴的问题11个。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4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6个。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个别人员认识不清,对于不属于填报的情况进行填报;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记录报告主体不全面,没有做到全覆盖。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检察机关对监狱报送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资料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及时纠正,审查不认真不细致。
2.检察机关对监狱提供的减刑、假释积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等减假依据停留在事后书面审查,忽视同步对罪犯考核得分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考察、审查;对罪犯的询问没有做到全覆盖。
3.针对监狱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思想改造、对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问题,检察监督不实不细。
4.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不到位;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审核不扎实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发面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规范导致数据错误、报表失真。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录不完整,文书上传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机关已答复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答复。
2.司法不严格造成监督不力。对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机关是否答复上,未进一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的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责。
3.卷宗装订不规范。个别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检察机关送达回证、公安机关答复文书,个别案件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甚至填写信息错误。
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专人管理制度落实不细。
5.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短板,导致成案率较低、办案效率不高、办案效果不佳。
6.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辖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流转程序掌握不够,案卡填录不规范,影响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顽瘴痼疾”整改成效
对发现的上述11个问题,我们认真落实“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求,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具备条件的立查立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期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跟踪问效,整改不到位不销号,长效机制不建立不过关。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个,完成制度机制建设5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典型案例通报,在办公楼显示屏滚动播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局域网转发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作品,制作开通防止过问案件手机彩铃,印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50问》口袋书,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强化守规自觉。
2.督促个人填报。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报顾虑,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违规问题。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督促办案人员同步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
3.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印发通报,督促整改。对15个零报告部门,采取分管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与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有2个部门的干警补报了符合要求的《报告表》。
4.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借调人员、书记员及聘用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个人信息1073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认真细致甄别。协调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组成专班对收到的261条反馈信息认真甄别,经调查,2名聘用制书记员、3名聘用人员有经商办企业情形,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管理,经谈话提醒后,2名聘用制书记员主动注销了名下企业,3名聘用人员书面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4.推行动态监督。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向市院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5.探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发生,实时掌握检察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目前正与 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商办企业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查询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规范检察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退休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案件监督。对今年以来三门峡监狱办理的1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1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头看”。对正在提请减刑、假释的102名罪犯的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建议并督促法院对10名重点罪犯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在提请前、开庭中与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监舍罪犯的谈话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5名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2名拟假释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释的书面意见。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协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报请程序和报请期限的日常监督;与三门峡监狱会签《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程序不严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状,督促4个基层社区矫正中心对6名因病保外就医人员及时组织重新司法鉴定;针对暂外服刑人员“回头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机构1名暂外人员再犯罪情形,发函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针对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向监狱发出加强监管干警培训力度、重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检察建议。
4.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组织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来离职的12名检察人员中未发现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情况。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承诺书;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的九条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明晰查纠方向。重点排查“一部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线索,同时阅卷评查基层院已办结的21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立未立、立不及时以及调查不透或结论定不准等问题;逐案自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评查2017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漏罪漏犯等问题。
某某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坚持“抓住两个环节、突出三项创新、实现四种转变”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组织网络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目前,全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786起,已调处784起,调处成功率99.8,实现四无目标(无集体访、无越级访、无积案、无民转刑案件),为维护全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抓住两个环节,全面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
某某以纵横两条组织网络线建设为重点:一是构筑垂直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线。某某委、县政府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规定,由乡镇、村和安全文明责任片三级综治机构分别成立调解中心、调解站、调解组,乡镇调解中心由乡镇综治办主任兼任中心主任,以司法所、办、公安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的负责人为副主任。村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村调解站站长,专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村级安全文明责任片片长任调解组组长,负责本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业务管理方面,全县建立了以民间纠纷调处率、群众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责任体系,每年与乡镇、村、片逐级签订责任书,由县调解中心实施百分考核。去年以来,全县共设立12个调解中心、236个调解站、1000多个调解组。通过加强垂直线建设,乡镇、村、片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的工作联动性显著增强,确保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管、有人干。二是铺就延伸横到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线。针对过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左右协调不力,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某某狠抓了县直、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建设,建立了一条“左右衔接、配套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线。在推行“点、线、面”立体工作法过程中,将乡镇、县直综治组织享有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表彰批评、处分建议、一票否决建议、领导任免建议权等项权力内容,部分分解量化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面,并由综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的领导,实施“一岗双责”,从而改变了以往各级调解中心指挥不动、协调不灵的现象,树立了乡镇调解中心在综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形成了以县直为龙头、乡镇调解中心为骨干、辖区单位密切配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
二、突出三项创新,全面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作机制。
一是在信息预警制度上创新,建立完善信息收集、输送、处理为一体的畅通机制。某某信息中心由某某同志任主任,综治办、局、司法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信息中心设在综治办,主要负责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及时预防和信息处理,督查督办等。乡镇以乡镇调解中心为依托,设立乡镇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及一般性信息处理工作。村设立信息员,主要为村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站、组织收集报送影响基层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信息。同时,对信息采取等级报告制度。将信息按轻重缓急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中心,由有关信息中心作出处理。通过信息处理制度的创新,保证了矛盾纠纷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传到相关单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赢得了时间,争取了主动。
二是在领导责任制上创新,将领导抓排查调处工作的政治责任具体化。各级党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规划和部署上都有所体现。同时把这项工作纳入全方位目标考核之中,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挂起钩来,与单位的评先创优结合起来,强化了领导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
三是在督查制度上创新,加大了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力度。某某专门建立了专项督察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实行“汇总制”,即对每月初县信息中心通报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各级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时结案的,要求上报调处进展情况。如果在准许的延期内不能结案的,由县矛盾纠纷信息中心主任签发《督办单》或《督察通知书》进行催办。同时,实行“全程跟踪制”,即由县信息中心组成专门力量进行跟踪督办,直至矛盾化解为止。如在处理一起因合同承包纠纷上访案时,就由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中心组织协调县纪委、法院、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深入走 访调查,逐一答复上访人提出的问题,最终消除了上访人借上访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
三、实现四个转变,大大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际效果。
一是实现了被动调处向主动调处转变。为了能够在早、小、苗头上发现问题,由被动接访调处到主动排查调处,某某对以往矛盾纠纷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找出了农村矛盾纠纷多由山林、土地、水利、坟地和民间纠纷引发,发生时间多为春节、春耕和清明等时段;城镇矛盾纠纷多发生在每一项工作初始阶段。针对这些情况,某某在农村把春节、春耕、清明前后,在城镇把每项工作安排部署阶段作为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阶段,进行早部署、早安排,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签约了一大批项目,招商引资成果显着
招商考察团在上海活动期间,李新增、张修起先后出席了永城市、夏邑县、虞城县、梁园区、睢阳区、市直单位、柘城县、宁陵县、睢县和民权县的重点项目签约仪式。我市有81个项目签订了合同和意向书,签约项目总投资达40.6亿元。其中签约合同项目41个,签约合同项目投资23.8亿元;签约意向项目40个,签约意向项目投资16.8亿元。
(二)参加了在上海市国际农展中心举办的首届中国淮海经济区绿色产品博览会
这次由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及淮海经济区20个市(地)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淮海经济区绿色产品博览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870多种产品、161家企业、280多人参加了博览会。我市在会上共发放各种招商项目简介及产品说明书近1.6万份,现场产品销售1万元,签约贸易合同项目23个,签约贸易合同金额2.67亿元。
(三)召开了恳亲座谈会,以朋会商,敬商爱商,零距离结识了一批工商界朋友
招商考察团在上海活动期间,于9月8日在上海延安饭店召开了商丘市赴上海方向招商考察团恳亲座谈会。李新增、张修起还先后会见了上海德丰企业集团董事长王继峰、中国海业投资控股集团执行董事董立人等37位工商界朋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洽谈。
(四)召开了商丘市—杨浦区工作交流座谈会
根据市委书记刘满仓的安排,9月9日,李新增、张修起、门峰及招商考察团的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在上海市杨浦区参加了商丘市—杨浦区工作交流座谈会。李新增介绍了近年来商丘经济发展情况。
二、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力求思想观念大解放
思想解放一些,发展就向前一步;思想超前一些,发展就超前一步。思想的大解放,才能带来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大进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先进找差距,理清思路定目标,要做到在六个方面比学赶超:一是在发展速度上比学赶超,树立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的新观念;二是在胆略气魄上比学赶超,树立敢闯敢冒、大手笔、大举措、奋勇争先的新观念;三是在机遇意识上比学赶超,树立与时俱进、抢占先机、乘势而上的新观念;四是在工作标准上比学赶超,树立自加压力、永不自满、争创一流的新观念;五是在发展环境上比学赶超,树立敬商爱商、讲诚信、讲效益、讲服务的新观念;六是在氛围导向上比学赶超,树立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新观念。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环境建设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再去做该由市场、企业、中介机构来做的具体事情,而应把主要精力转到制定规划、政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更多地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管理经济,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真正承担起保障社会基本的秩序稳定和基本的社会安全的责任。通过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活动公开化和管理手段信息化,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办事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以及权益保障等综合服务和信息平台。这不仅是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也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实践,符合我市的实际。
抓环境就是抓机遇、抓开放、抓发展。抓好环境建设是取得招商引资成果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沿海经济发达省、市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在发展民营经济上“四不限”,即:不限制比例、不限制速度、不限制规模、不限制经营方式;对待民营经济实行“三有”,即: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实现“六个平等”,即:登记申报平等、税赋平等、规模标准平等、融资贷款平等、市场准入平等、部门服务平等。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场准入方面,不仅要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领域,而且要逐步取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配套条件,以及对民营企业的价格限制,减少行政审批。政策环境、人居环境、人文环境等对民营经济发展都很关键,而最长远、最根本的是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投资商才乐意到你那里投资兴业。
(三)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招商引资工作
1.抓领导、层层抓。领导是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要动员一大批干部(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带头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带头联系洽谈项目,带头为项目落地搞好服务。通过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使各行各业都上阵,全党全民齐参与。
2.抓质量、高起点。项目是载体,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要根据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世界分工,研究和论证一批符合本地产业特点的项目,论证一批事关商丘前途、对商丘经济起到支撑作用的大项目,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储备工作。重复建设、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要慎上
。
3.抓督察、促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不仅要量化到人,而且具体项目要责任到人,从主要领导到一般同志,要层层实行责任制,并认真督察落实。签约的项目要一个一个地登记在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4.抓进展,重实效。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是招商引资的根本,也是体现效果的关键。要千方百计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对签约项目要一环紧扣一环地跟踪服务。
5.抓客商,动真情。要走出去、请进来,广泛联系客户,学会与国内外客商交朋友。对那些不仅已在我市投资,而且积极穿针引线,带动其他客商来我市投资的,要建立特殊的联系和感情。要注意发挥好商丘籍在外地经商大户的作用,组织他们回乡观光考察,一是吸引其投资,二是由他们介绍外地商家来我市投资。
刚才各分局就前段执法监察和工作进行了认总结,可以肯定地说,今年以来我局各级在执法监察和工作方面,加强了领导,强化了措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局党组是满意的,特别是今年集中治理国土资源秩序为契机,继续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和办理力度,截至目前,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立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查封大型设备23台共整治非法采矿点80余处,对*船厂村、*村的非法采矿点进行了查处,遣散了人员、查封了设备;对*矿区40余人次私开乱挖的小煤井,*6处非法开采的粘土矿进行填平夯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力的震慑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1-5月份共受理84件,*60件、*19件、*3件、*2件,已处理76件,处结率达91%。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和人员辛勤付出、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对执法监察和工作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认清当前执法监察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工作的紧急通知》及省厅下发的20*年执法监察工作要点,以及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联系我局下步工作实际,就扎实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清醒看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的第一年。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正确把握国务院《决定》下发后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决定》重点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核心是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当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是长期的。省政府今年给我市的用地指标不到1000亩,而近几年我市年新批用地平均三四千亩,省政府给我市的用地指标远远不足,而且我市正处在经济建设及招商引资关键时期,用地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正常的用地批不下来,势必让许多违法者廷而走险,引发大量的违法用地,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近日,针对一些地方违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现象有所上升等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要正确把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煤炭、钢铁、石油等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资源开发利润增加,许多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非法无证开采、非法转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非常猖獗,其非法开采的形式、方法非常狡猾,查处困难。非法开采不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也给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带来大量隐患。
(三)要正确把握《条例》实施给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修改的《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新修改的《条例》与旧的《条例》相比,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做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市国土资源形势也不容乐观,今年到日前为止全市国土资源案件44件,但反映市级以上受理的案件与去年同期(94件)相比,数量有所减少,但重复访、越级访有上升趋势。今年进省访15件(信9件、访5件电话1件)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起,到部访3件(信2件、访1件)。按照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专项治理第二阶段的要求,到了“事要解决”的阶段,4月底中央和省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专项工作督察组要到各地督察上级交办案件的处理情况,目前我市还有3起(“高接高”连接线、*反映*商品批发城、*村反映公路占地)上级交办的案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仍有可能引发重大。我们务必要认清形势,加快处理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法
律、经济、思想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扎实的做好工作,确保督察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四)要正确把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面临的新形势。体制改革后我们面临的任务更重了,承担的责任更大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对区、乡镇实行垂直管理后,执法体制还需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我们执法监察队伍自身还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很强,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存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的手段、方式、方法、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加大力度,认真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
(一)敢于碰硬,认真执法
总理指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根本要靠法制。”*副省长也强调“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执法监察队伍要敢于碰硬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只有这样才有地位才有权威”。实践也证明,没有严格的执法就没有良好的秩序。尤其是当前,我市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违法呈现出点多、面广等特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如果任其发展,将后患无穷。
(二)搞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政策研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和“3·19”矿法宣传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时机,进行广泛性和经常性宣传,真正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传,对一些顶风而上,久拖不决,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公开曝光,给违法者揭揭短,让违法者现现眼、出出丑,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要切实搞好对各级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要搞好6.25之前的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管理、保护、利用资源的责任意识。
(三)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要坚定信心,下决心在今明两年把国土资源违法气势打下去。(1)广泛宣传。(2)严肃查处。依法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加快处理,每月通报一次。(3)办好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4)法规科要加强政策调研,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超前提出措施和政策。要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对山上、水边和农村宅基地的违法问题尽快提出处理意见。使查处衔接顺畅。要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制止村发包土地、矿产的问题。
二是深入扎实的搞好动态巡查。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把工作重心前移,通过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苗头,尽可能的减少执法成本。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科学划分巡查防范等级和层次,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要普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动态检查、全程监督的做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重点区域如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乡镇园区用地等,认真落实市每月不少于2次、区每月不少于3次、乡镇每周巡查1次的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市局每年组织2次以上重点抽查和互查。同时要建立完善巡查登记薄,填报好动态巡查记录表,对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建项目要登记在册,注明审批情况。
三是突出重点。(1)对各乡镇的园区要盯紧盯死。(2)对企业、机关干部上山下海的要盯死。一发现有动工的要坚决制止。(3)对山上水边要盯死。要加强对山上、水边、风景区等特殊区域的巡查。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在建的项目坚决制止,并将摸排调查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市局。(4)摸排重点违法户,确定监控重点人。按区域列出现违法者。对重点监控人的动态要通过各种渠道掌握起来。(5)对继续非法开采、采取游击战、夜袭战的违法者,采取措施重点监控。四是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的跟踪管理,根据国务院28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局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对于建设用地批后供而未用,闲置荒芜以及补偿不到位、欠交出让金、擅自扩大容积率和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均要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五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注重发挥乡(镇)土管所的前沿作用,快速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六是各分局要努力做工作取得区政府的支持,走与政府联合执法的路子。同时积极做区政府的工作,对开采资源要疏堵结合,要针对莱芜
公路建设高峰期和莱钢需要,要抓紧批部分沙石开采点。还有必须的建设用地,要把项目占国家、省的指标。七是适时搞好市局、分局联合执法活动,由市局执法支队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市局、分局执法人员集体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在土地方面,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征地补偿不到位、改变土地用途、乱批乱划宅基地、闲置荒芜土地等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从严处理,对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处理人。在矿产资源方面,要深入扎实地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罚,要让违法者知道痛。
(四)、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完善办案制度。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监察部门派驻人员到我局办公,与我局执法人员一同执法,联合办案。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备案制度、会审制度、督办制度、错案追究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区、乡镇政府的监管力度,将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作为各级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凡是发生重大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的扣减该区、乡镇的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国土资源管理模范区评比指标等,切实加大基层政府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市局与分局,分局与乡(镇)土管所都要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考核任务,要给予通报批评。三是从严执纪。要严格落实执法监察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执纪不严,有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一经发现,调查属实,立即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公开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年1月至6月是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工作的“事要解决”阶段,要狠抓案件的处理和核查。一是在排查摸底上下功夫。要把去年以来发生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省以上交办的案件作为重点,进行反复排查,逐一登记,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加大解决力度。二是在集中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对第一阶段处结的案件,认真组织核查,切实做好上访人员的息诉罢访工作,对尚未处结的案件,要抓紧处理,尽快解决。对今年新交办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其他的案件也要集中时间和精力,下大气力集中解决。对一些处理难度比较大的“钉子案”,要逐一分析研究,逐案明确解决责任,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止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三是在落实制度上下功夫。要严格落实工作日调度、周汇报和月通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再出现赴京、进省、来市和集体上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逐级上访和依法分流制度。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对群众的初次来信来访实行“三见面”(与领导见面,与承办单位见面,与写信人见面)及案件回访制度,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严格落实蹲点包案和领导接访制度。对量大的乡镇和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村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重心下移,下派工作人员,蹲点调查,包案到人,限期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基层公开接访。四是在做好贯彻实施《条例》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搞好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尽快健全工作责任制以及排查调处、公开听证、案件终结、督促检查、工作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全面清理、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完善的尽快完善,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认识,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刚才各分局就前段执法监察和工作进行了认总结,可以肯定地说,今年以来我局各级在执法监察和工作方面,加强了领导,强化了措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局党组是满意的,特别是今年集中治理国土资源秩序为契机,继续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和办理力度,截至目前,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立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查封大型设备23台共整治非法采矿点80余处,对*船厂村、*村的非法采矿点进行了查处,遣散了人员、查封了设备;对*矿区40余人次私开乱挖的小煤井,*6处非法开采的粘土矿进行填平夯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力的震慑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1-5月份共受理84件,*60件、*19件、*3件、*2件,已处理76件,处结率达91%。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和人员辛勤付出、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对执法监察和工作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认清当前执法监察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工作的紧急通知》及省厅下发的20*年执法监察工作要点,以及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联系我局下步工作实际,就扎实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清醒看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的第一年。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正确把握国务院《决定》下发后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决定》重点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核心是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当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是长期的。省政府今年给我市的用地指标不到1000亩,而近几年我市年新批用地平均三四千亩,省政府给我市的用地指标远远不足,而且我市正处在经济建设及招商引资关键时期,用地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正常的用地批不下来,势必让许多违法者廷而走险,引发大量的违法用地,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近日,针对一些地方违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现象有所上升等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要正确把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煤炭、钢铁、石油等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资源开发利润增加,许多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非法无证开采、非法转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非常猖獗,其非法开采的形式、方法非常狡猾,查处困难。非法开采不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也给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带来大量隐患。
(三)要正确把握《条例》实施给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修改的《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新修改的《条例》与旧的《条例》相比,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做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市国土资源形势也不容乐观,今年到日前为止全市国土资源案件44件,但反映市级以上受理的案件与去年同期(94件)相比,数量有所减少,但重复访、越级访有上升趋势。今年进省访15件(信9件、访5件电话1件)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起,到部访3件(信2件、访1件)。按
照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专项治理第二阶段的要求,到了“事要解决”的阶段,4月底中央和省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专项工作督察组要到各地督察上级交办案件的处理情况,目前我市还有3起(“高接高”连接线、*反映*商品批发城、*村反映公路占地)上级交办的案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仍有可能引发重大。我们务必要认清形势,加快处理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法律、经济、思想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扎实的做好工作,确保督察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四)要正确把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面临的新形势。体制改革后我们面临的任务更重了,承担的责任更大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对区、乡镇实行垂直管理后,执法体制还需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我们执法监察队伍自身还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很强,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存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的手段、方式、方法、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加大力度,认真做好执法监察和工作
(一)敢于碰硬,认真执法
总理指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根本要靠法制。”*副省长也强调“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执法监察队伍要敢于碰硬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只有这样才有地位才有权威”。实践也证明,没有严格的执法就没有良好的秩序。尤其是当前,我市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违法呈现出点多、面广等特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如果任其发展,将后患无穷。
(二)搞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政策研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和“3·19”矿法宣传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时机,进行广泛性和经常性宣传,真正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传,对一些顶风而上,久拖不决,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公开曝光,给违法者揭揭短,让违法者现现眼、出出丑,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要切实搞好对各级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要搞好6.25之前的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管理、保护、利用资源的责任意识。
(三)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要坚定信心,下决心在今明两年把国土资源违法气势打下去。(1)广泛宣传。(2)严肃查处。依法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加快处理,每月通报一次。(3)办好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4)法规科要加强政策调研,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超前提出措施和政策。要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对山上、水边和农村宅基地的违法问题尽快提出处理意见。使查处衔接顺畅。要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制止村发包土地、矿产的问题。
二是深入扎实的搞好动态巡查。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把工作重心前移,通过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苗头,尽可能的减少执法成本。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科学划分巡查防范等级和层次,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要普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动态检查、全程监督的做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重点区域如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乡镇园区用地等,认真落实市每月不少于2次、区每月不少于3次、乡镇每周巡查1次的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市局每年组织2次以上重点抽查和互查。同时要建立完善巡查登记薄,填报好动态巡查记录表,对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建项目要登记在册,注明审批情况。
三是突出重点。(1)对各乡镇的园区要盯紧盯死。(2)对企业、机关干部上山下海的要盯死。一发现有动工的要坚决制止。(3)对山上水边要盯死。要加强对山上、水边、风景区等特殊区域的巡查。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在建的项目坚决制止,并将摸排调查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市局。(4)摸排重点违法户,确定监控重点人。按区域列出现违法者。对重点监控人的动态要通过各种渠道掌握起来。(5)对继续非法开采、采取游击战、夜袭战的违法者,采取措施重点监控。四是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的跟踪管理,根据国务院28号文的有关规
定和局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对于建设用地批后供而未用,闲置荒芜以及补偿不到位、欠交出让金、擅自扩大容积率和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均要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五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注重发挥乡(镇)土管所的前沿作用,快速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六是各分局要努力做工作取得区政府的支持,走与政府联合执法的路子。同时积极做区政府的工作,对开采资源要疏堵结合,要针对莱芜公路建设高峰期和莱钢需要,要抓紧批部分沙石开采点。还有必须的建设用地,要把项目占国家、省的指标。七是适时搞好市局、分局联合执法活动,由市局执法支队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市局、分局执法人员集体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在土地方面,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征地补偿不到位、改变土地用途、乱批乱划宅基地、闲置荒芜土地等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从严处理,对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处理人。在矿产资源方面,要深入扎实地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罚,要让违法者知道痛。
(四)、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完善办案制度。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监察部门派驻人员到我局办公,与我局执法人员一同执法,联合办案。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备案制度、会审制度、督办制度、错案追究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区、乡镇政府的监管力度,将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作为各级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凡是发生重大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的扣减该区、乡镇的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国土资源管理模范区评比指标等,切实加大基层政府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市局与分局,分局与乡(镇)土管所都要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考核任务,要给予通报批评。三是从严执纪。要严格落实执法监察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执纪不严,有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一经发现,调查属实,立即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公开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年1月至6月是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工作的“事要解决”阶段,要狠抓案件的处理和核查。一是在排查摸底上下功夫。要把去年以来发生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省以上交办的案件作为重点,进行反复排查,逐一登记,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加大解决力度。二是在集中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对第一阶段处结的案件,认真组织核查,切实做好上访人员的息诉罢访工作,对尚未处结的案件,要抓紧处理,尽快解决。对今年新交办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其他的案件也要集中时间和精力,下大气力集中解决。对一些处理难度比较大的“钉子案”,要逐一分析研究,逐案明确解决责任,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止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三是在落实制度上下功夫。要严格落实工作日调度、周汇报和月通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再出现赴京、进省、来市和集体上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逐级上访和依法分流制度。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对群众的初次来信来访实行“三见面”(与领导见面,与承办单位见面,与写信人见面)及案件回访制度,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严格落实蹲点包案和领导接访制度。对量大的乡镇和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村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重心下移,下派工作人员,蹲点调查,包案到人,限期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领导每
月至少一次到基层公开接访。四是在做好贯彻实施《条例》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搞好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尽快健全工作责任制以及排查调处、公开听证、案件终结、督促检查、工作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全面清理、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完善的尽快完善,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动时间
2017年9月10日-12月10日
三、工作目标
全面构建党工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协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平安建设工作格局,通过开展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大巡防,进一步提升下半年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事)件,坚决防止发暴力恐怖(案)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坚决防止发生,顺利完成县委下达的综合目标任务。
四、行动内容
(一)平安建设集中宣传行动
1.广泛发动社会宣传。政法委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在高速公路醒目位置制作1幅平安建设大型公益广告,在铁路沿线制作。
2.幅关于铁路安全的大幅永久性的宣传标语。街道办事处落实永久性标语2幅,村社区不少于2幅。县综治办先行试点,在城区打造一条平安建设宣传街道和一个平安建设宣传小区,并在全县组织学习推广。全县召开平安建设攻坚行动动员会议,各村社区要将《平安来敲门-居民安全防范手册》及《平安建设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一封信要在全县范围内张贴。各村社区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宣传平安建设及培训满意度测评内容,要充分利用群众坝坝会议和村村响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让平安建设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全面推进入户宣传。结合扶贫攻坚入户走访工作,发放网格员、片区民警明白卡,张贴“网格员、片区民警公示牌”,收集填报矛盾纠纷排查表、治安隐患排查表,动员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片区民警、矛盾纠纷调解员、平安建设积极分子等深入开展“进千家、入万户、送平安”活动,向群众上门送平安建设宣传单(卡、册)、小样宣传纪念品、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问卷等,全力推进平安建设家喻户晓。
责任单位:党政办、司法所、党建办。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原则,围绕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和消除各类社会治安安全隐患,突出严打、严防、严控、严治,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问题,不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发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极端暴力事件,不发生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感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不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和交通、火灾事故。
五、工作重点
(一)强化重点矛盾化解。针对拆迁、涉军、97、98年未分配大中专学生等特殊利益群体事项,强化落实稳控、矛盾化解等各项措施,严打非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针对因企业欠薪讨债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重点对建筑
领域、生产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风险企业及时谈话并跟踪随访,严防出现意外事件。
责任部门:办、拆迁办、城建中队、党政办公室
(二)强化重点人员稳控。结合“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常采常新工作模式,针对个别群体串联集访等问题,逐一见面谈话,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法律途径解决,严防出现集体非访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和极端个人行为。针对个人极端暴力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整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治保等社会基层调解力量以及强制医疗所等专业看护场所,实行“每日排查、每周梳理、每月汇总”滚动摸排,确保“不漏一人”。
责任部门:办、司法所、党政办公室
(三)强化敏感人员管理。针对、门徒会等高危人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分级分类管控,逐人建立监控档案,发现可疑迹象及时上报。
责任部门:司法所、党政办、各村社区
(四)强化黄赌毒整治。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各村社区要组织专门队伍,对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通过公安机挂牌整治、打击整治一批隐藏在会所、场所内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场所。
责任部门:综治办、司法所、党政办、各村社区
(五)强化刑事犯罪打击。打击整治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盗抢骗”及命案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各村社区要完善网格化巡逻组织,建立和完善群
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配合公安机关严打严防“两抢一盗”、通讯(网络)诈骗、电动车盗窃等多发财案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办、司法所
(六)强化公共安全管控。针对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综合体、高层地下建筑、居住出租房屋、养老服务机构、宗教庙宇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采取常态严管措施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单位落实巡查、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大型活动,以繁华商区为重点,提前对促销、祈福等群众自发聚集节庆活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指导督促落实主办单位安全责任。针对重点部位,进一步强化对金店珠宝行、大型商场、企业单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指导、督导工作力度,补全技防安全漏洞,加强加强重点部位巡防,强化安全防范宣传,严防暴力抢劫犯罪案件发生;加大对车站、宾馆、网吧、歌厅等复杂场所的巡查、管控力度,严防打架斗殴和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危爆物品,会同安监部门大力加强危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是烟花爆竹的运输和销售,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坚决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办公室、城建中队、党政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为强力整治社会治安,滨江街道党工委、专题研究当前形势任务,科学制定行动方案,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各村社区、各部门必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按照方案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3],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4]。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5]。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侵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誓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一旦权力被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依据宪法理论,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享有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而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