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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情况,防止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检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的情况;检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以及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的情况;检查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等;严厉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饲料兽药执法监管。
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MP、GSP情况、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落实兽药处方制度等情况,强化兽药使用单位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兽药处方制、执行兽药休药期、喂药间隔期的执法检查,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明、饲料标签、产品标准、原料的采购检验查验使用记录、产品生产记录、留样观察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资质条件、产品购销台账以及禁止经营“三无”产品、严禁拆包、分装等情况;加大对违反规定添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喹乙醇、喹烯酮、卡巴氧、硫酸粘杆菌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违禁药物、“瘦肉精”行为。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养殖、屠宰环节销售、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出售动物不按规定申报检疫、非法制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中秋”“国庆”期间的饮食消费安全,按照市农委《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区食安委《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开食安委办〔2011〕2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法,有序规范,严厉打击,确保在重大节日期间不出现危害人民生命、生活健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现将两节期间我局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确保工作到位
我局各职能单位在两节期间能够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大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订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完善了工作措施,强化了工作责任,确保了专项检查行动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和使用泔水饲喂动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依法规范兽药、饲料、种畜禽市场、农资经营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兽药、饲料、种畜禽、玉米种子、蔬菜种子等投入品中添假、制假行等为,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畜禽养殖环节物质使用水平、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种子销售环节产品质量水平,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严厉查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违规生产使用为重点环节。
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种子销售经营秩序,坚决打击销售非法兽药产品、玉米种子、蔬菜种子行为,确保了对查获的假劣产品做到100%销毁,兽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产品GSP认证率达到100%,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率要达到100%。二是以“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肽乐欣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确保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检查率要达到100%。
(二)加强畜禽养殖、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一是检查监测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现场检查药品房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主要养殖场要纳入日常工作监管范围,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监管,要求落实到人,每星期至少进行两次监督监管。三是主要养殖场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要求档案中明确记录畜禽兽药、饲料及其他物质使用情况,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四是督促指导农药经营店落实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加强对我区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2家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并实行定点销售制度,建立了销售台帐,并经常检查,确保了在蔬菜、水果上不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五是开展了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经营店,及时清除了一批标签不合格、过期和无生产日期的农药。检查期间清缴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等10公斤。
(三)做好抽样工作。
做好对我区生产环节猪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对我区生产环节的猪产品“瘦肉精”残留进行监督抽查,阳性样品的追溯率要达到100%,截止目前共采取猪产品样品329份,检测合格288份(剩余样品正在待检),对茶叶等进行了3次农残抽样检测(样品正在待检)。
(四)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在生鲜乳销售、运输等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针对生鲜乳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
(五)开展整治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集中行动。
为有效解决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问题,切实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市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长江路基层动监站检疫员、4名村级防疫员,每天下午对长江路办事处薛辛庄社区的15家养猪场,采用蹲点监守、暗访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展开了集中整治,通过现阶段的集中整治,当前15家养猪场已全部由饲喂餐厨废弃物改为饲喂饲料。
(六)加强对集市、农贸市场和超级市场的监管。
为保证市民吃上安全无疫的“放心肉”,我所检疫人员每天做好对辖区内各农贸市场、集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每周不定期的对辖区内利群、佳世客等超级市场的监督监管工作。期间,查处涉嫌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一起,并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加强宣传,开展培训,优化消费环境
一是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物质规范使用为重点,通过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科技人员联系养殖场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期间共发放明白纸180余份,发放《农产品禁限农药知识手册》50册,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做好对有关法律法规特别的学习和宣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共发放明白纸200余份。三是设置公开栏、举报箱,公布了投诉电话,做到了对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及时,答复群众满意率达到100%,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二章药政工作职责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兽药质量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
(三)组织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国家兽药标准,审批、国家兽药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五)组织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
(六)负责进出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注册、审批进口兽药,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公布《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批准国外兽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
(七)负责审批开办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决定部管产品品种,核发批准文号。
(八)负责菌、毒、虫种的管理和进出口的审批。
(九)负责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的药政工作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中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纠纷。
(十一)组织培训全国兽药管理人员。
(十二)国家授权有关兽药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
(二)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地方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兽药新制剂。
(三)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通报兽药质量情况。
(四)负责考核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兽医医疗单位的制剂室,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布局。
(五)审批已有国家兽药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兽药品种的生产,决定发给或撤销标准文号。
(六)审批国家已注册的国外兽药的进口、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负责出口兽药的出证工作。
(七)处理、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八)审批兽药广告。
(九)指导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的兽药管理工作和兽药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培训兽药管理人员、兽药监督员。
第五条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和上一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兽药管理规定。
(二)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
(三)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四)向上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兽药监督员应具备药剂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和检验技术知识,并在国家药政、药检部门任职。
第七条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管理行使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监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执行兽药药政法规。
(二)向所属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并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可疑的兽药,有权按规定抽样送兽药监察所检验处理,并严格取缔假劣兽药。
(五)对兽药广告的宣传品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向本辖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监察、检验工作职责
第八条中国兽药监察所是农业部领导下的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兽药监察所受同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级兽药监察所的指导。
第九条中国兽药监察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的监督,抽检兽药产品和对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技术仲裁。
(二)参与国家兽药标准的拟订和修订。
(三)负责第一、二、三类新兽药、新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质量审核及复核试验,并提出报告。
(四)负责兽药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参照品和生产、检验用、毒、虫种的研究、制备、标定、鉴定、保管和供应。
(五)开展有关提高兽药质量、制订兽药标准、检验新技术的研究,承担国家下达的其它研究任务。
(六)负责国家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工作。
(七)调查兽药检验工作,了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兽药质量的意见,掌握全国兽药质量情况。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和生物制品厂监察室的质量监督工作。
(九)培训兽药检验技术人员、推广检验新技术。
(十)开展国内外兽药学术情报交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工作,并定期抽检兽药产品,掌握兽药质量情况。
口岸兽药监察所还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检验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兽药地方标准,参与部分国家兽药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三)负责兽药新制剂的质量复核试验,提出试验报告。
(四)调查、了解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指导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制剂室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并协助解决技术上疑难问题。
(六)负责本辖区兽药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七)开展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标准、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兽药产品的审批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厂生产兽药产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申请批准文号,申请批准文号须提交下列资料、样品:
(一)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配方及原料、辅料的标准(一式两份);
(三)生产工艺(一式两份);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一式两份);
(五)三个批号的产品样品,送检量为一次检验量的3-5倍(附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检查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受理的,经签章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应在3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兽药监察所收到畜牧(农牧)厅(局)已审核的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和送检样品后,按规定的兽药标准复核检验产品样品,并提出检验报告送畜牧(农牧)厅(局)和申请企业。合格的,经畜牧(农牧)厅(局)审核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
兽药监察所应在收到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和送检样品后60天内完成复核检验工作。畜牧(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十四条兽药监察所对送检的产品样品要留样观察。有效期限的产品应保存到有效期后1年,一般药品应保存3年。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制定的兽药优级品企业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定及兽药监察所质量复核合格的可申报省优产品。被评定为省优产品的,经中国兽药监察所质量复核合格后,可申报部优产品。
第五章兽药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各级兽药监察所应通过产品检验、生产现场调查和抽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兽药,进行兽药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兽药监察所检验的兽药必须填写检验报告单,列出各项检验结果及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应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检验报告单报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八条抽检外地生产的兽药,发现不合格的或质量有疑问的,应报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由畜牧(农牧)厅(局)做出处理决定或会同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之间对兽药产品的检验方法或兽药质量的评定有分歧意见时,可共同会检或报送中国兽药监察所仲裁。
第二十条兽药监察所对辖区内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标准、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情况、不良反应、用户反映、质量情况和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兽药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兽药监察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报告制度;
(二)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检品收办、检验、报告、登记、收费制度;
(四)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标准品、标准溶液保管、制备制度;
(六)品、毒剧药品保管制度;
(七)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八)药品、试剂、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九)动物饲养管理制度;
(十)安全保密制度。
第六章兽药质量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三方,对兽药质量有争议时,可在药品有效期内或负责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申请质量仲裁。如果兽药争议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争议方省级畜牧(农牧)厅(局)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论的可向农业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接到兽药质量仲裁申请后,根据申请仲裁的内容,可直接裁决或指定兽药监察所进行仲裁检验后裁决。
第二十四条兽药监察所接到畜牧(农牧)厅(局)指定的检验仲裁任务后,要向与仲裁相关的各方进行调查,了解发生争议的实际情况,制定仲裁检验方案,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十五条抽检样品要根据仲裁检验方案,从发生质量争议产品的同批未开封包装中抽佯。如果投产品已用完,可抽检生产企业留样观察的样品。如果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留样观察,无法验证产品质量时,仲裁机关可根据申请仲裁一方提供的样品检验结果进行裁决。
兽药监察所应会同争议各方共同进行抽样。抽样必须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取样,产品残存数量较多时,应从5个包装中分别抽样,混合后检验,样品要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兽药监察所根据仲裁检验方案,必须按该产品标准(以国家药品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单,报送畜牧(农牧)厅(局),同时分送有争议的各方。
第二十七条畜牧(农牧)厅(局)应根据兽药监察所的检验结果(如需做动物试验的,还应根据动物试验结果)作出裁决。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理质量仲裁申请的畜牧(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或试验结果后,30天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中的一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的裁决不服时,可向农业部申请复裁,由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最终仲裁检验,报农业部裁决。
第二十九条裁决机关受理仲裁案件后,对有争议的残存产品,在仲裁期间应予封存,不准销售或使用。
第三十条仲裁经费(包括产品检验费和动物试验费等),应由责任一方承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伸裁机关裁定,按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章违章兽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以上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本辖区内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违章兽药案件。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收的假劣兽药,应会同有关部门并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销毁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查处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先行封存,待取得检验结果后,再按规定处理。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封存待查的兽药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30天内作出处理的决定。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突出工作重点,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完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确保我区生产的畜产品“瘦肉精”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畜产品中违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100%,“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活畜收购贩运商。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规范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活畜“瘦肉精”按场(批、户)逢出必检;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使“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知晓率达到100%,提高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二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分装饲料。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重点是对辖区内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100%。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和区域: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奶畜养殖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生鲜乳收购拉网式大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上半年在4月份组织实施,重点是查找问题和管理缺项及不规范项,对检查不达标的奶站,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下半年在10月份组织实施,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更趋规范、完善。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培训。检查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补贴、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得到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
2.整治重点。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兽用抗菌药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健全、规范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抗菌药和人用药。
(四)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兽药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兽药饲料打假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监管力度。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清查,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兽药饲料产品推销商贩的监管力度,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二是严查违法行为。对不合格兽药饲料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加强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切实做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饲料、兽药制售源头,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1-3月份,开展为期2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兽药清查收缴活动。
(二)3月中旬,组织开展“2012年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三)4、10月份开展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
(四)3、6、9、11月份组织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五)每月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抽样工作。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街道和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保障措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猪场选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猪场周围3千米内无大型化工、石矿、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距离交通干线、城镇、居民区1千米以上,周围有围墙和防疫沟,并建有绿化隔离带;饲养区不得饲养其他动物,实施“全进全出”饲养模式,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
2 引种标准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及苗猪,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GB16567规定进行检疫,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3 防疫措施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程序及免疫记录完整;制订疫病监测方案,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对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丹毒、布氏杆菌病等进行监测;检测㈩规定疾病的,取消其无公害猪肉生产基地资格,若发现病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机构指导,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1996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灭鼠、灭蚊、灭蝇等工作计划和措施。
4 卫生保障
场内应制定严格完整的消毒制度和消毒程序,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建立完整的消毒记录;猪饮用水应符合NY5027—2001标准,并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有粪尿处理设施,粪便经堆积发酵后用作农田肥料,猪场污水经发酵、沉淀后用作液体肥。
5兽药使用
按照NY5030—2001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药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如玉米赤酶醇、氯霉素、呋喃唑酮、安眠酮等;严格剔除高残留兽药。出栏前两周内用过药的生猪须转入专门治疗圈,不准随同出栏,且停药14天后才可宰杀。做好兽药进购及使用登记工作。
6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必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感染;饲料原料、预混料、饲料添加剂、全价饲料必须定点供应,产品成分清楚;严禁使用影响生殖的激素、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催眠镇静药、肾上腺索类药,如克伦特罗等;饲养场加药饲料和不加药饲料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做好饲料更换记录。出栏前严格按休药期规定换喂加药饲料;使用自配料的应建立详细的饲料生产记录。
7 加工运输
7.1屠宰加工依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饲养周转卡收购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有机械化屠宰生产线,具有相适应的冷藏没备和污水处理设施,卫生应符合规定;对无公害养殖基地生产的生猪单独集中屠宰,按照GB12694、GB/T17237的要求采取悬挂不落地加工,屠宰加工用水必须符合NY5028—2001的规定,加工后胴体经过规定时间预冷处理;有屠宰加工记录。
7.2检疫检验屠宰加工厂应设有专门的肉品质量检验室,进行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药物残留的快速检验;屠宰车间内设有规范的检疫室,法定资质人员按国家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对每头生猪进行猪囊虫、旋毛虫等项目的检疫检验;建立详细的检疫检验记录。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专项抽检,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食用笋、干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继续深化以农药、种子(种苗)、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质量抽检,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继续抓好产地准出示范工作。以标准化为载体,稳步做好“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工作。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换证、年审等环节工作机制,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组织开展对桶装水、乳制品、豆制品、食品包装产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巩固深化小作坊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配送制、备案制、索证索票制和一票通制等长效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经营者自律五项制度〔经营者进货台账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的监管,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
常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和规范,引导农村食杂店向“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店转化提升,对示范店实行动态监管。
(五)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系统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定点接待或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食品加工及储运温度、时间控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为重点环节,以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学校开学前后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原料溯源管理,落实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和台账登记,强化索证索票,监督学校食堂及大、中型餐饮单位建立所有食品原辅料的进货台账,小餐饮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猪肉及食用油的来源登记台账,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继续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基本完成三年整规目标任务,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
(六)加强禽畜屠宰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八)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
(九)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能力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专职食品安全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全面完成整顿工作目标。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坚决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至20__年底,__区农业局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1060人次,检查农药(化肥)经营企业108家次,种子代销点8家,兽药经营企业88家次,查获各类假劣农资80多公斤。完成农作物种子标签抽查40个,合格40个,合格率100%;农药标签抽查70个,合格56个,合格率80%;兽药标签40个,合格30个,合格率75%。全区查处农资经营案件13起,罚没款1.12万元。其中农药立案查处6起,罚没款0.64万元;兽药立案查处7件,罚没款0.48万元。本局所立的案件已全部结案,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的案件。
一、加强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了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按照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已列入农业部通报中的非法企业名单及其不合格兽药名单及时印发给各乡镇(街道)及兽药经营单位,督促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自觉清理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产品,并保证不再经营、使用不合格的兽药。与此同时,我局还主动联合区农资打假成员单位开展兽药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人次,重点抽查兽药经营点88个,畜禽养殖场5个。检查中,尚未发现有通报中列指的非法企业生产和涉嫌假冒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产品。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今年以来,全区兽药立案7起,没收各类不合格兽药约45公斤,罚没款0.48万元。同时对经营兽药不规范单位及时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责令业主对照通报中的假兽药名单,继续自觉清理不合格兽药品。同时,为贯彻落实__市食安办《关于彻查消毁问题奶粉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对辖区内的10家奶牛养殖场和5家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向业主们宣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发放了违禁药物清单等宣传材料300多份,强调了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要求养殖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通过整治,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区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生鲜乳专项检查。我局高度重视对问题乳粉及含乳产品的核查、清查及清缴工作,按照省、市、区食安办的“关于开展问题乳粉核查、清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清查及清缴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出台了《关于成立__区农业局“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莆城农〔20__〕155号)文件,成立了“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举报电话(2686709)。及时组织动监所、畜牧站、饲料办等技术人员,深入检查辖区内6家饲料生产企业和5家奶牛养殖户,未发现企业仓库存有“问题乳粉”和使用“问题乳粉”作为饲料原料的现象。同时向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户宣传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在清缴阶段,与6家饲料生产企业、5家奶牛养殖户签订责任状,并把“公告”贴在显眼位置,确保清缴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认证的4个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一是检查认证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检查各级管理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情况,同时检查“三品”认证申请者资质变化后有无及时申请变更。二是检查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调查、了解和查阅获证单位的落实情况。三是检查产品质量的安全性。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为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氛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印发明白纸。制作并发放《给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关于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通告》、《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购买放心农药简明挂图》、《农药科学选购和合理使用》、《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业政策法规手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宣传材料5200多份;并把部分假劣农药、兽药陈列出来,向农民传授识假打假知识达630多人次;
二是悬挂宣传条幅。在镇街主要街道、种养重点村、东圳库区悬挂了20余条横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内容;
三是搞好技术培训。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等统筹安排,共同进行。20__年共举办了7期龙眼培训班,参加人数260人次;组织龙
眼果农进行现场基地观摩3场次,参加人数160人次;印发果树安全生产农业科技简报6期、食用菌科技简报1期;在畜禽养殖主产区举办技术培训班3期,参加人数300多人次;同时通过多媒体向广大种养户讲授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科学使用农药》、《科学施肥》、《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规范农业生产记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追诉的七种罪刑》等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技术。在农业技术人员继续培训班上,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讲座等。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养殖大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
四是重视宣传报道。在抓好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我局也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20__年,我局在中国农业推广网等宣传媒体上刊登信息40多篇、图片27 幅,__电视台播出新闻1条,__区委《__信息》等10多篇宣传报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不足。农业标准化推进、检测机构建设、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农业行政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严重不足。比如法律规定应当开展的监督抽查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监测的农产品品种、区域范围、抽样数量非常有限,不足以监控全区量大面广的各类市场和农产品。现有检测设备简陋,只能开展果蔬残毒速测。
二是生产经营分散,监管难度大。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不利于统一品种、品质和规格,不利于推广标准化技术和打造品牌,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涉及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系统开放,供应链条长,监管难度大。
三是宣传覆盖面不够,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由于我区农村人口多,分布广,居住散,能够运用的宣传资源相对有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尚未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关心重视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有待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与监管对象面广量大不相适应,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分散农户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效,必须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我局今后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近年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努力提高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能力,从2007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益,促进了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被省和国家质检总局誉为“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通过推行区域化管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先后有78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为中直机关以及鲁商集团、上海联华、百货集团等国内大型超市配送农产品30多万吨。继获得供港、供澳、供博蔬菜直供资格后,又成为唯一的广州亚运会蔬菜直供基地。今年4月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来我市调研时,特别对我市深化提升区域化管理“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率先发展、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的创新性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面推广‘模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全覆盖”,写入了市政府工作报告。我市先后被评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011年,全市实现农产品出口创汇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农民人均纯收入7680元,比上年增加1630元。
(一)逐步完善了政府主导、科学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两导三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镇级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对区域化建设在政策和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质量标准、控制管理、科技服务和检验检测“五个体系”。在严格实施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标准的同时,参照日本、欧盟等国际农业操作规范,研究制定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3个,参照出口国食品卫生标准,制定生产标准200多个。按照“基地规模化、形式多样化、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已建成通过认证或备案的标准化种植基地70万亩、养殖基地775个。对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全部严格实施标准化。
(三)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入手,基本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监管防线。对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严打和整治,对现有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实行备案和准入制度,推行连锁加盟、定点直供的经营模式。目前,已建成市级农药电子交易市场1处,市级兽药配送中心1处,市级化肥配送中心1处,镇村农药连锁直营店819处,兽药连锁直营店69处,社区化肥直营店120处。先后核准了217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177个产品和175家兽药生产企业的1451个产品,作为农兽药专品予以备案。设立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重点蔬菜生产区建立12处快速检测点,外贸食品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成立全省首家自有出口蔬菜检测中心,并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区域化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基地虽然初具规模,但受土地、水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地发展不平衡;二是随着种植养殖基地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地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交易规范难度仍然很大;四是随着农产品交易量的扩大,现有的交易市场功能、设施等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五是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大力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农产品出口第一县”、“放心菜”目前已经成为我市的品牌。要继续在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认证产品、扩大基地面积、争取地理标志产品上下工夫,大力培育国家、省名牌产品。要积极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将建成国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在巩固国际贸易市场的基础上,全面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争取国际市场出货值、国内高端市场销售量都大幅增长。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的培植和发展,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为确保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开展,自去年5月份起,大荔县分阶段召开了创建工作动员会和推进会,下发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农业、经发、公安、财政、林业、水务、市场监管(工商、食药监管、质监)、粮食、环保、广电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创建各项具体日常工作。
与此同时,县政府还把创建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范围,并与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余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检、执法检查、科普宣传及“三品一标”认证企业或合作社的奖励等,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年度增长,保障了监管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依法监管
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商品收储、运输主体等为重点,大力开展生产经营条件质量安全审查,依法建立和落实了生产记录、进货查验,产品自检、质量承诺、一对一监管、“黑名单”等多项制度。定期组织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牢固树立企业法人为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全县纳入监管的农产品企业(合作社)400余家、畜禽养殖户200余家,经营主体建档率、责任告知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同时,全面落实畜禽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派驻专业检疫人员驻场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建立并认真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监测等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加强源头治理
做到监管有效有力
不断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全面推进农药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进货查验、进销台账、索证索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实名购买等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全县771家农资门店(其中,中低毒定点经营门店168家、高毒27家)、29家兽药门店的农业投入品100%纳入信息平台管理。以“荔民模式”为示范,全面推行农资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积极开展农资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持续加大高效低毒农兽药推广力度,推动实现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到基地。建立了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依法惩处违法经营行为。2015年,共检查农(兽)药门店980家次,出动执法人员456人次、执法车辆165辆次,立案查处农(兽)药案件3起,当场处罚350起,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农(兽)药产品850公斤。同时,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广泛宣传农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规范和要求,积极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引导生产者安全合理用药用肥。
健全监管体系
扎实推进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按照“完善县级、强化镇级、健全村级(基地)”的要求,在全县建立起了县、镇(街道)、村(基地)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管理,有效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盲区。县上成立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常设机构,牵头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能。目前,县实验室项目建设全部完成,招聘对口专业技术人员2名,检测工作已正常开展。镇(街道)上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共确定监管人员59名,并为首批5个镇配备了速测仪器和设备。各村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站,由村组干部、信息员、食品安全监管员兼任协管员。生产基地确定了内检员14名,对基地开展巡查和自查。在此基础上,常态化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及时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2015年,共定期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4203个,合格率达100%。
强化专项整治
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
围绕粮、果、畜、菜、渔等县域特点主导产业,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县政府组织在冬枣主产镇村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以“规范管理技术、生产绿色产品、保护冬枣品牌、促进群众致富”为主题的“大荔冬枣质量安全百村百日行”活动,期间共出动巡查检测车辆180余次,抽调人员240人次,查处违法犯罪案件9起,处理销售纠纷40多起,检测样品305个,合格率为100%。同时,为加强对全县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安全肉”,2015年初,县食安委组织县农业、公安、食药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为主题的“惊雷”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次、执法人员61人次,查处3户肉铺经营的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42.5公斤,销毁病害猪肉100公斤,取缔私屠滥宰窝点1家,立案查处1起,涉案肉品价值0.256万元。同时,建立健全了线索发现和通报、举报奖励等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2015年,共接到举报50余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推进“三品一标”认证
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
在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治理的基础上,以“三品一标”认证为抓手,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不断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按照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做大荔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自觉践行者。培育壮大涉农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品种、统一投入品、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的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的标准化种养基地,推动实现特色主导产业的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产业化发展。同时,加强证后监管和标识管理,健全补贴奖励和退出机制,持续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稳定发展。2010年,全县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县环评。2015年,由大荔县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冬枣生产国家标准通过审定,标准转化率、入户率达到100%。截至目前,全县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6个,面积8.5万亩;绿色认证6个,面积30.54万亩;有机认证9个,面积3700亩;认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4个(大荔冬枣、高石脆瓜、大荔花生、大荔西瓜),沙苑红萝卜、沙底辣椒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已通过省级现场核查和品质鉴评;建成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场20个;建成标准化池塘2万亩,创建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个,认证无公害水产品5个、产量4224吨;注册了“秦苑”黄花菜、“高石”脆瓜等30多个品牌;“大荔冬枣”、“常春藤”鸡蛋、“沙底”辣椒、“绿苑”红枣等荣获陕西省著名商标。大荔黄花菜、大荔冬枣申报注册为国家区域公用品牌证明商标;“大荔冬枣”跻身“2015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榜百强”,品牌价值达33.44亿元。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确保农产品质量实现全程监控
2015年,大荔县与西安承信网络公司合作建立了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与陕西省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实现了链接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了一套记录完整、标准规范、全程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并从全县范围内筛选了大荔县文岭科技育苗有限公司、陕西尊天农业有限公司、大荔县羌白远信果业专业合作社、大荔县绿源农庄冬枣专业合作社等8家企业(合作社)做为追溯平台试点。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上,企业(合作社)通过“企业平台”,录入各自的企业简介、产品展示、生产记录、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标准、安全承诺等信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初步审核农事生产记录,检查是否有高毒、禁用农药,生产安全间隔期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审核通过后,组织监管人员深入基地采取样品,产品检测合格后授权企业打印“大荔县农产品二维码”,粘贴在包装盒(产品)上上市销售;消费者则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获取该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真正做到了“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好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顿任务
1、开展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整治与规范。继续按照《**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抓好整治和规范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2、深化鲜奶生产清理整顿。继续开展生鲜奶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顿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5、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规范和提升。开展放心农资进村下乡示范乡镇建设。
6、狠抓"三品"监管。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基地的检查,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7、加大监测抽检力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惡啉类、硝基咪唑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7月下旬前)。
1、印发《**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按照《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整顿与督查阶段(2009年7月下旬-**年11月中旬)。
1、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
2、根据《**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及农产品基地自查及执法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暗查暗访、有针对性的查找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年9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自查评估,迎接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督查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中旬-**年12月底)
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12月20日前和**年10月底前向市农业局质检处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开展检查。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科室及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及科技下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媒体正确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好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顿任务
1、开展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整治与规范。继续按照《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抓好整治和规范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2、深化鲜奶生产清理整顿。继续开展生鲜奶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顿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5、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规范和提升。开展放心农资进村下乡示范乡镇建设。
6、狠抓"三品"监管。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基地的检查,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7、加大监测抽检力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惡啉类、硝基咪唑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7月下旬前)。
1、印发《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按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整顿与督查阶段(2009年7月下旬-年11月中旬)。
1、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
2、根据《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及农产品基地自查及执法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暗查暗访、有针对性的查找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年9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自查评估,迎接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督查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
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中旬-年12月底)
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12月20日前和年10月底前向市农业局质检处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开展检查。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科室及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及科技下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媒体正确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检查,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