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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但是税务负担也是企业一项大的成本,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赋税,提高企业效益。目前,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企业的盈利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的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在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对一个企业的盈利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税务筹划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财务资源的配置问题,确保企业财务决策具有时效性,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财务在筹资和投资中的税务问题。其次,税务筹划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解决繁杂的税务负担,通过税务筹划工作加强企业的财务规划,还能够对经营的规模和生产水平起到调节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按计划一步一步实现财务目标。最后,开展纳税筹划,可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实现利润增长,还能够更好地规划财务目标,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提供参考,充分利用筹资方案、投资方案、生产方案、运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合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筹划对企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税务关乎国家经济命脉,民生大业,也是国家财务的支柱,是国家各项政策的财务支撑。近些年有一些偷税漏税的问题出现,国家也是严厉打击,所以财务筹划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原则。税务筹划对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确实有益,但是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税务筹划不能仅仅以减少税务负担为主,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一定要遵照法律法规。企业的税务筹划一定要符合现在法律法规,还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国家对会计行业的规定,另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和发展方向要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要把握国家税法的动态变化;经济原则。企业的发展需要有盈利,有盈利企业才能扩大规模,扩大生产,但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综合考虑效益,降低企业整体的税收尽管重要,但是不能只把税务筹划当做减税的工具,要让税务筹划为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人、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另外,税务筹划工作还要根据财务的实际情况而定和防范风险。
二、税务筹划在财务中的应用
(一)税务筹划在筹资中的应用
筹资是一个企业重要的财务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重中之重,一般的筹资手段无非借债、权益筹资和租赁三种方式。负债筹资,通常企业都是发行债券,或者向金融机构借贷,还可能向非金融机构借贷。负债筹资一般都是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企业在盈利以后仍然可以避开一部分税务负担,这就是借债筹资的税收屏蔽作用,此外还能够在财务管理中起到杠杆作用,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但是,借债在资本中的比例需要决策层权衡。权益性筹资,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直接投资,或者发行股票。权益筹资很难像负债筹资那样减少税务,而且企业获得的资本在产生利润时还必须纳税,所以权益性筹资并不能避开纳税,但是权益性筹资对于解决企业的资本困境极为方便,可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租赁筹资,在会计上,固定资产投资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经营利润,减少税基减少应纳税额。
(二)税务筹资在投资中的应用
投资是一个企业必要的发展手段,也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之道。投资涉及到资本的运作,必然涉及到资本的税务,一般投资税务需要考虑投资地点、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需要选择最优途经。投资地点是一个企业战略目标的表现,在选择地点时,当地的税率是必须考虑的,加之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生产的具体情况考虑选择。投资方向比投资地点更为重要,国家会根据国情对一些产业行业给予扶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减少纳税,比如现在国家对新能源和环保行业减少税率,甚至给予补助,这些都是企业可以依赖的减少纳税的方式。另外,投资方向也是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涉及到企业的战略目标。投资方式主要是注册资本的方式,可以适当选择固定资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固定资产在投资计价中可以考虑折旧率,以及设备的增值,这样降低投资,还能降低税基。但是,投资方式也必须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不能为了税基而导致战略失误。
(三)税务筹划在经营中的应用
在实际经营中税务筹划的主要应用有四个方面:生产经营,一般税率的优惠会随着产品的不同,而给予的优惠期和优惠时间不同,可以尽量安排产品的生产期在优惠期,还可以推迟获利年度和挖掘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水平来降低纳税;将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在生产中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纳税问题,尽量避免高纳税义务,比如将污染等问题转化到设备更新上,即可以减少纳税还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职工工资的税务筹划,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员工的工资税务,这涉及到公司的人事管理,工资一般有计税工资和功效工资,采用后者往往可以避开一部分纳税;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低税负的最优方案,这是再生产前期的工作,当然也会涉及到一些动态的变更。
三、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的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在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对一个企业的盈利有着重要意义。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负担,实现盈利,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概述
1.1税务筹划涵义及其特点
税务筹划也叫纳税筹划,学界对其定义大同小异,代表性较强的是当代著名的税务筹划专家盖地教授的观点: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遵守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点:(1)非违法性。税务筹划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这点是很有必要强调的。(2)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其主体(纳税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可变性。与税法有关的政策法律会不断变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税务筹划也会不断改变。(4)风险性。税务政策的可变就会产生不确定性,即产生风险,这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税务筹划的风险要靠风险管理理论去应对。
1.2新企业所得税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税务筹划工具变少;(2)税务筹划失败可能性加大;(3)税务筹划失败代价加大。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2.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
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2.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2.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但如企业在5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应对
3.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3.2.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3.2.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1)行业优惠: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年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3)技术活动优惠: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③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
(4)环保节能优惠: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③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2.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这就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和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3.2.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
(1)临界点筹划。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做筹划。
(2)缺陷性条款筹划。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3.4事后绩效评价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筹划工具变少,税务筹划难度加大,失败可能性和代价都变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树立系统化的应对战略,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顺势而为的使用技术活动优惠和节能环保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王艳,王芳.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冶金财会,2008,(9).
[2]杨焕玲,孙志亮.郑少锋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7,(3).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无外乎这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这三种形式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新的所得税取消内外资以前的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税率,这已说明这两种不同用资的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它在税收上还有很大不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企业盈利40万,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40×35%-0.675共计13.325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需交纳企业所得税40×25%,计1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0-10)×20%,计6万元。相比税后收益合伙企业较大。在选择企业存在的形式对税收影响上来看其实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中的“不予征税方法”,每一种税种都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而言它其中的细则就明确指出选择不同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纳税方式。
(二)企业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上,要对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是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依据。
(三)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
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也将涉及税收筹划,尤其是成本费用充分列支将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当然,前提是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前提下,这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所得额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工资薪金。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下有一项调整是工资,薪金将不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作纳税调整而是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这里我们要关注“合理”的判断标准,它一般是指参照相同地区,相同或相近企业和职位进行定性判定,只要在同一年或者同一企业,同一职位在不同年度不要过于悬殊就可以,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实际发生额如果在规定比例内可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规定比例扣除。这样,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企业的这项费用就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不在做纳税调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提至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有区别取消了旧的企业所得税下业务宣传费支在销售收入的5‰比例下扣除并且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这样,企业比以前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时间都有提高。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有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是缩小了企业纳税的税基。
3、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不但可以较准确的核算产品成本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税负的多少,新的企业选择折旧年限时在范围内选择平均年限法较合适。因为一般企业的盈利在筹建后进入实质营运后才可得到体现,选择平均年限法每年分担的折旧费用相同,在后期利润逐渐增加时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要扣除的费用高,这样税收筹划后会避免因企业后期收益高而给企业带来高税负,但在正常经营期的企业则是加速提取折旧更合理,这样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税务筹划风险存在原因分析
第一、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
企业纳税人在选取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依据他们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法律政策与技能掌握的全面性等。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第二、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跟税法精神不符,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那么纳税人必定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税务筹划本身是有成本的。
税务筹划同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一样,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人需要为之付出相关的办税成本、税务成本、培训学习成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方面的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尽量降低纳税人为此而承受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平时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订阅一些有关税务方面的杂志,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确保企业的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二)联系实际情况,全面权衡,综合考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决定的,因此在筹划时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导致筹划的失败。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因此在进行筹划时要兼顾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选择综合情况下税负最轻的那一个方案,而不能单单只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选出最优方案。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方案二:12月底、1月底各发放一次,每人每次发放15000元;
方案三:12月底、1月底、2月底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
没经过什么讨论,大家几乎一致选择了第一个方案。谁不喜欢越早越快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呢?就连财会部门的人员也同意了第一种方案――因为只需要做一次会计核算,而且在12月底1月初的时候就可以开始今年的利润表编制工作。
但这时,恰好在场的一位税务专家站了起来,简单地对三种方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应做了个比较。出人意料的结果是,大家一下子都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第二种方案。
税务专家算了这样的一笔账。具体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第一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25%-1375=6125(元)
第二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20%-375)×2=5250(元)
第三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20%-375)×3=4875(元)
他所依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显而易见,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直接少纳税875元。第三种方案则更加经济,比第二种方案又少纳税375元。但考虑到发放奖金次数过多容易给财会人员带来核算上的麻烦,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也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最终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方案。
这是一次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税务专家的在场,每位职工几乎在不用损失任何收益的条件下,又为过春节多出了875元的收入。他们唯一要做的,只是将本可以在12月底拿到的15000元奖金再滞后一个月获得。而这一个月的资金占有效益,对大多数职工而言,是几乎不产生收益的。而仅仅税务专家的一番指点,便可一下子多得近千元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有效税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本来就是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由于其在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引发学术界和企业界浓厚的研究兴趣,随着对税务筹划研究的不断深入,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一、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学者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侧重于结果的不确定性,认为“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界定只是简单套用了风险就是不确定性这一基本概念,未能明确揭示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而且忽略了那种虽然结果确定,但仍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筹划行为。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税务风险的一种,要界定税务筹划风险有必要搞清什么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个企业所作出的税务相关决定、实施的税务活动等引致企业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就应该是指企业的税务筹划这一特定行为给企业带来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
二、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就会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被判定为避税甚至逃税,那么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承担税收滞纳金、罚款这些有形的损失。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影响企业形象。若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一方面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税务形象,直接影响企业的股价;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以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使企业卷入法律诉讼。税务筹划有可能加大企业的法律义务,增加企业卷入诉讼、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要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首先要弄清其产生原因,做到有的放矢。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理解缺陷,这又包括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的含义和由于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一子公司为另一子公司提供某种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企业集团希望在不违法税法的前提下降低服务收费,从而减少应纳营业税,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企业集团经过筹划,决定对咨询服务按照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对加成比例采用某商业数据库中类似服务较低的加成比例,据此计算咨询服务费,从而降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结果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认为其加成比例偏低,因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当地同类企业的类似服务加成比例,该企业由于事先未与税务机关沟通,导致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对于加成比例,税务机关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由于事先不了解税务机关的认可标准,未进行充分沟通,因而筹划失败。
第二,政策变动带来风险。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政策前提下才能成立,原本成功的筹划方案在政策变动后就可能失去效果,甚至带来反效果。例如,从2001年5月起,白酒消费税由从价定率改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为了降低价格提升而对销售市场的影响,很多企业纷纷采取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这一税务筹划方案。由于酒类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企业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方式,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合理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这样企业按照卖给自己销售公司的价格作为消费税的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大大降低了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酒核定消费税最低价格,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规定的执行使企业很难再通过多道销售公司来实现消费税税额的降低,而且多道销售公司的设立本身也有设立成本和经营成本。在新的政策法规下,该税务筹划方案不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反而加大了经营成本。
第三,税务筹划方案本身缺乏灵活适应性,当经营活动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就无法再适用。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在税务筹划技术中,有一种是利用临界点来进行筹划的,以临界点为分界线会有相反的选择。例如,因企业增值率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出现差异,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适用17%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对于适用13%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23.08%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如果企业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初始增值率为20%,则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低,但如果出现原材料成本上涨等经济因素变动,企业的增值率很容易会下降;低于17.65%,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如果不能考虑到这一点,筹划方案的灵活适用性会降低很多,风险相应就增加。再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项很大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稍微超过税负临界点(如50%、100%、200%的增值率,特别是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率是否超过20%)时,企业通常会适当加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实现税负的降低。在进行这类筹划时就必须注意提前考虑各种成本、费用的影响因素,避免出现在实际增值率低于税负临界点时,还在加大开发成本和费用。
第四,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缺陷。这包括税务筹划人员在专业素养、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税务筹划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失误以及筹划的度没有把握好从而造成筹划方案自身的缺陷。例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据此,企业税务人员提出筹划方案,建议企业招聘残疾人员,即使为了企业形象等原因要求残疾人员实际不参加工作,只是领取一定量工资,从而获得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该方案就违反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来意图,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而不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可以认定企业行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五,由于企业内控不够严密,管理水平的缺陷导致税务筹划的执行过程出问题,不能正确实现筹划方案意图。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载有两个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税务筹划人员提出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每个经济事项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结果企业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省事,只注明了总金额而未分别注明各个事项的金额,企业必须就总金额按照两个项目中适用较高的那个税率来计算印花税税额,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税负。这就是由于执行过程出问题,导致筹划目的未达到。
四、控制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建议
税务筹划风险由多种原因引发,要降低风险也需多方面考虑。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人员和资源方面全面进行。
第一,要强化税务内控。税务筹划风险属于企业税务风险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就是要求企业有比较完备的税务内控制度。税务内控长期以来都被企业忽略,或者以财务内控替代税务内控,在政府、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日益重视税务风险的氛围下,税务内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企业应该强化税务内控,形成书面的企业税务管理规章,明确税务职责分工和授权,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流程,实行合理的报告监督制度。提升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水平,对于任何一个采用的方案,都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做出流程图,明确每个环境由谁负责、责任人是谁。保持对税务筹划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发现执行变形、走样的情况及时处理、矫正。用概率、期望、离散度等常用的风险测量指标强化对税务筹划风险的量化,随时识别出那些风险超过企业接受范围的备选筹划方案,消除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的高风险。
第二,随时关注税收政策法规变化。企业可以考虑建立税务法律法规更新定期报告制度。既可以向专业中介订购此项服务,也可以由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密切留意税收法律法规变化,每个星期在税务相关人员内进行通报,特别是确保税务筹划人员随时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于特别重大或者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税收法律法规变化尽量做到及时通报。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建立税务筹划方案的跟踪监管制度,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当税收法律法规或经营环境变化时,都对企业现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审阅,看是否改变了筹划方案的有效前提,如果改变就应及时修改方案或者放弃计划,尽量减少或消除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可能。
第三,确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一定考虑非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际、国内形势和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制定出在一定变化区间内可以灵活应对的筹划方案。
第四,在决策时采用风险决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所谓风险税务筹划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筹划所节俭税额的谋划。进行风险税务筹划要求在筹划方案选择时就考虑各种风险及风险概率,从而达到企业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具体说来,在对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可以采用期望收益法、期望效用法和概率最大化等风险决策常用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的精确程度和自身的管理决策水平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就笔者看来,期望效用法最精准但最难运用于实践,概率最大化方法决策最简单但忽视了小概率情形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期望收益法既能体现各种概率情形对决策的影响又在操作上有可行性,应是企业进行风险决策的有效方法。
第五,提升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招聘时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对在岗税务筹划人员定期培训,确保其知识及时更新和深化,减少由于税务筹划人员对政策理解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难度较大的税务筹划进行指导、把关,甚至将一些高难度的筹划直接外包给专业机构,来降低由于筹划方案自身缺陷导致的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维权。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若想获得税局的认同、减少风险,就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尤其是事前沟通。在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就要考虑税务机关的立场、办事特点,提前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接受企业的看法等。在碰到个别和严重的某些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企业也应树立维权意识,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义务人必须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从而判定收入的来源,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之外,税法中有许多需要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没有,便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工资、薪金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薪金福利化,降低职工名义收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45%,相当于收入越高,税率便越高。企业可以适当减少职工的工资、薪金,而以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转换为职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向个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费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的报销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响个人的收入总额及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减少个人税负,实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最大化。
2.合理安排奖金的支付方式与金额。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计征时,将该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还可将奖金减去工资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此种计算方法对同一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应尽量少发或者不发季度奖和半年奖。同时,还应注意年终奖金额的确认,以免造成“年终奖多发一元,税负增加千元”的倒流现象。
3.均衡收入时间。税法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全勤奖等,一律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避免发放奖金当月收入过高,引起税率高、税负重,企业可将奖金在平时分散的发给职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减轻税负。另外,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较大比重的企业,也可采用此种方法,均衡各月收入,达到节税的目的。
4.销售激励的税务筹划。为鼓励销售人员节约成本支出,多数企业采用“包干制”,即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中包含了为销售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使得销售人员实际得到的收入不多,却又得缴纳高额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改变核算办法,将能提供发票的销售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再用工资、资金与费用的差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使得税负大大减轻。
5.对年薪制下,适当划分管理层的基本薪酬与效益薪酬。目前,许多企业对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工资、薪金收入主要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个部分,每月发放基本薪酬,年终根据考评结果发放效益薪酬。然而,这样会因为两者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税负的差异。因此,企业可以事先分析这种比例关系,从中找到节税的最优方案。
6.巧妙地安排民营老板的工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适用25%的税率,如果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资,那么这笔费用将作为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老板工资收入超过38500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企业所得税与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当时,选择让企业纳税税负较低;当企业适用25%的税率时,老板工资在8000~12500元比较合理。
三、劳务报酬的节税策略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税,适用20%的税率,但对于一次性收入过高的情况,会实行加成征收,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费用抵减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来筹划的,纳税人可和业主约定,劳务费用尽量由企业承担,这样既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的税负,又不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
2.收入人员均衡法。对于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雇主往往会根据该项劳务支付报酬。此时,纳税人如果将该笔收入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会比较高;如果先将这笔收入分到每个人手中,再分别纳税,税负会大大降低。
3.收入次数均衡法。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纳税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所以,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便会更多,其应缴纳的税款也会相应的减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应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劳务报酬的次数,这样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费用,从而减轻税负。若一项劳务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相应的劳务报酬收入较高,如果作为一次性收入,则会实行加成征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尽量多次取得收入,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4.合理选择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每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的法定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时,采用雇佣形式比劳务形式更节税;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采用劳务形式比雇佣形式更节税。另外,个人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此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且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两种方法节税,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摊到每月的工资收入中,这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却大大降低。另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次发放,这样便可多次扣除费用,并降低税率,减轻税负。
四、对个人其他所得的筹划
1.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税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费用,并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减征。对于稿酬所得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集体创作法,即本来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这样既可以增快进度,还能在每人分别纳税时增加费用的扣除次数,从而减轻税负;二是费用转移法,即把创作所需的费用改由出版社承担,并因此抵减部分稿酬,这样可在纳税人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三是当作品字数超过一定的标准,可选择分册或分部发行,利用多扣费用的方法减少税款。
2.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筹划。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税率。它涉及税费较多,如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筹划较为复杂。最常用的是对维修费用的筹划,如果纳税人要对所要租赁的房产进行维修,最好选择在租赁期间维修,这样才能将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3.个人转让专利的税务筹划。对转让专利的筹划主要思路是考虑将专利单纯地转让还是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将专利折合成股权,税负较轻,而且还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风险较大;如果将专利直接转让,虽然税负很重,但是没什么风险。纳税人在作选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建筑安装企业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的典型特征,即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产品唯一性、业务形式多样性等。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形式,有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有着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税务筹划 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税收法规允许下、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的策划,其形式上、实质上都必须顺应立法意图,坚决反对偷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偷税、漏税,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质上却是违背立法意图的,也就是故意钻税法上的漏洞的行为。避税的行为使得无法获得稳定的税收利益,税务部门应通过不断完善税法,将避税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对于已获得的税收收益,税务部门能够通过反避税调查,调整应纳税事项,将纳税人少纳的税款追缴回来。
(二)税务筹划特点 为保证税收利益的稳定、可靠,必须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首先,应保证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即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自己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够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否则税务筹划方案就无法进行实践操作,也是无效的。
其次,纳税人按照同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营方案应承担的税收任务,进行规划设计,即税务筹划应具备筹划性,综合衡量多种方案,从而选取对纳税人最有益处的方案。保障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是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即税务筹划应具备目的性,选取的纳税方案要符合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策划出多种纳税方案后,为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实施税负较低的方案。
(三)税务筹划作用 具体有:
(1)税务筹划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增加,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之中获得一席之地,寻求更好、更广阔的发展,就应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管理,树立节能减耗意识,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减少生产成本,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深层改造,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劳动效率的提高,进一步增加收入。然而现阶段,建筑安装企业要想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都有着一定的困难,因此,企业必须选择税务筹划的方式,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来增加企业效益。
(二)税务筹划逐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安装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进行税务筹划,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统筹安排,发挥了企业独立自,是企业将社会赋予了它的权利的具体实践。因此,企业应认真、仔细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税务筹划已逐渐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地区间、部门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现象,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证区域之间发展的平衡性,调整产业、产品的结构,我国将税收的的经济杠杆作用予以充分发挥,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不征收或者少征收所得税,企业之间税率有高有低,税基大小不一。因此,这就为企业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机会,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充足的可能性与广阔的操作空间。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措施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具有其他行业不能比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从而也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一)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与偷税、逃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积极进行缴纳足额的税款,一切违反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严厉杜绝逃税、漏税,不纳,或是税款不足额,缴纳时间延迟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是对税法及其他法律严格遵守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降低税负的方案。然而现阶段,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理解不够准确,片面认为税务筹划是为了帮助企业少缴纳税款,甚至不惜违法法律规定,实施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做到依法纳税。
(二)对混合业务的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进行综合性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既要销售建筑产品,又要为客户提供安装劳务,因此要予以重点筹划。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工程作业时,与另一方签订工程合同,在销售自己生产的货物同时向客户提供安装劳务时,并在合同中予以单独标准写明安装劳务价格,若企业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那么建筑安装企业按照17%的税收率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得出,企业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可以考虑办理相关资质证明,并在合同订立时另外单独标注建筑劳务价格,从而满足相关规定,减少纳税成本。
(三)原材料税务筹划技巧 根据营业税法,纳税人在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时,不管核算方式如何选择,不管项目工程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原材料与其他物资、动力价款都包含在营业额内,但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除外。工程所需原材料的采购渠道不同,企业的计税依据则会不同。建设单位若是从市场上直接采购材料,则价格较高,这样施工企业就会在使用原材料时精打细算,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对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建筑安装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则购买材料的价格相对便宜,因此工程材料物资的价款降低,采用合理、科学、合法的方式方法降低税负,减少计税的营业额,实现节税目标。
例如: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为一方企业修建厂房,工程承包价款总价为1000万元,乙方负责购买工程所需各类装饰材料,材料价格为500万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甲方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00)×3%=45(万元)。若是建筑安装公司甲方利用自身优势,只需花费400万元就可从市场上采购完善该项工程所需装饰材料,则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与企业乙方订立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就要把采购材料的价款包含在其中,合同总的价款就为1400万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甲方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就是:1400×3%=42万元。与第一种承包方式相比,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的税收额要少3万元。
(四)安装工程产值税务筹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活动时,若安装工程的产值是以安装的设备的价值来衡定的,企业的营业额就要包括设备的价值。
根据这项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活动时,就要尽可能的避免将设备的价值作为工程的产值。机械设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只需对设备进行安装即可,获得收入只是购买原材料费与安装费,因此企业安装工程的产值就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最终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委托某一建筑安装公司修建办公楼,工程承包款总价为5000万元,订立的合同中包括了为大楼进行价值500万元的中央空调的安装,建筑安装公司负责提供中央空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则为:
5000×3%=150万元。
若是建筑安装公司与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承包总价中不包含安装中央空调的价格做出明确规定,由乙方负责提供与安装中央空调,那么建筑安装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是:
(5000-500)×3%=135万元。
与前一种形式相比,建筑安装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减少了15万元。
(五)筹集资金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而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起着不同的影响。例如:建筑企业甲拥有建筑、房地产及相关企业十多家,以往都是由公司统一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再转贷于下面控股公司,并向控股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公司从银行处融资6000万元,向银行支付利息360万元,从其他控股企业中收取信息396万元。
为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应进行积极有效的税务筹划,选择最适当的计税方式。建筑企业甲鱼各控股公司签订转贷款合同,甲方向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60万元,与银行利息相同,同时甲方向各控股收取36万元管理费。这样一来,建筑企业甲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各控股公司所缴纳的管理费在税前就进行扣除。各控股公司再向公司总部缴纳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就没有涉税金额。这样一来,与其他计税方式相比,建筑企业甲所承担的税负明显的下降,从而实现节税的目标。
(六)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策划 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任务时,工程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所有价款,这样营业税纳税义务就会以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来做为发生的时间。
工程项目按照一旬结尾或是月中预支、月终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进行最终清算的办法计算工程价款,这样企业所要履行的营业税义务则以月份终了清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的时间。
项目工程根据工程形象的不同进度进行不同阶段结算价款,这样建筑安装企业所应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则以以月份终了清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的时间。
工程项目按照企业结算方式的,企业营业税义务以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时间,而不是建筑安装企业收到预付材料款与预收工程价款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安装企业科学、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不要以预收款时间为准,而是应将结算时间尽可能的推迟延后,从而促使营业税缴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断延迟,为企业的有效运转提供足够的资金,促使企业进一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不断为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七)工资资金税务筹划办法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工程周期很长,并且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与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发放形式存在差别。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主要有分月发放、月奖按照比例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
为实现最好的节税效果,应将部分作为月奖,剩余的则进行年终发放,而最科学的则是采用月奖按照比例控制发放,这样都比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效果好。分月发放的奖金要与每月工资薪金进行合并,使得纳税基数提高,从而让工资薪金与奖金适用于较高税率的机会不断增加。若是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在每月中发放,则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于较高税率的可能性,并且保证了月收入适用于最高的税率不会发生变化,从而获得比全年一次性发放年终奖时所承担的更低的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在关注、重视税务筹划,然而税务筹划的实践操作常常是在税收法规的边缘,带有很大的风险性。由此可知,纳税人要想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预期的减轻税负的目标,最为关键的就是注意防范风险,保证筹划行为符合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一)防范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片面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具体内涵。避免由于在一个细小的方面、或是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而致使整个税务筹划行为失败。
(二)防范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要求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着确定的适用范围,往往详细规定了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例如企业类型、特定人员比例、注册地点等等。要想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就应该保证符合这些条件,而且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障随时都能符合政策规定。
总之,税务筹划对于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建筑安装企业有效增加财富,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要求与必然趋势。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明确企业自身的特点,掌握税务筹划的特征、作用,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税务筹划。建筑安装企业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如对混合业务进行税务筹划,利用工程承包方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从安装工程产值方面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策划,从工资薪金发放上思考税务筹划的办法,并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各类风险,从而不断的降低、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广西电业》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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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艳红:《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涉税风险及税务筹划》,《建筑与预算》2010年第1期。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期权的税务管理要求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
一、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
所谓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顾名思义,就是职工在单位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应该得到的各项报酬,是职工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相对来说,劳务报酬就是职工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和劳务报酬之间具备以下的不同之处: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必须是在某一单位受雇佣才能得到的,而劳务报酬可以是临时性的。由此看来,要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把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少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缴税;相反,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通过合理地计算,就可以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将职工的部分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经营性费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职工的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达到某一档次,就套用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当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带给职工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倘若把职工现金收入转化为职工必须的福利,纳入企业经营性费用,可以达到职工消费需求,而经营性费用不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和职工的纳税成本,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业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个职工,月薪是6000元,因为该企业没有提供居住条件且该企业附近无居民房出租,该职工只能与人在市内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费400元,工作用餐花费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5855-1800=4055元。
倘若该企业为该职工提供企业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厂部有专车安排接送居住在集体宿舍的职工上下班,并开办食堂解决职工工作用餐,该企业发放给该职工的月工资由6000元调减至4200元,则税务筹划后,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4179元。
税务筹划前后相比,该职工每月节税4179-4055=124元,全年节税1488元,公司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租赁费和厂部专车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计入经营费用,职工在食堂用餐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薪酬所得14%内据实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又得到了实惠。从总体上看来,该企业薪酬发放总数不变,而该职工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个人获得的这些福利可以作为工资、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证了职工的实际工资,且由于这些代替物的发放降低了名义工资额,个人薪酬应纳税额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职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业统一管理。
三、实施奖金均衡发放的筹划
根据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倘若职工的奖金一次性发放,那么,就会缴纳较多的税款,倘若采用分摊发放的方式来进行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也就是说,将职工的奖金分为几个月分摊发放,那么,职工将会缴纳更少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而得到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数额与当月的薪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是一次性发放奖金,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将数月发放的奖金数额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计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倘若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种计算方式,可以发现,奖金发放高的月份适用较高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高;而奖金低的月份适用较低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低,甚至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元,就没有必要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税务筹划的不违法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税负能够得到合理合法地减轻,最终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税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税政研究,做好税务筹划与管理,对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加强税收筹划与管理,增强公司税务管理的主动性及合理节税的意识,对实现财险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缩短累计盈亏平衡期意义重大。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税务管理的重视不够、节税意识不强,干部员工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二是对税政的理解与把握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筹划思路
在财险公司自身负担的税费中,虽然营业税金及附加是第一大税种,但由于它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缴纳,没有可筹划的弹性和空间;而企业所得税占比虽然比较低,但是,随着各财险公司盈利逐年增多,加上纳税调增部分,每年要缴纳相当可观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又是几乎涉及到公司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的税种,是可以根据税政导向,通过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和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管理,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合法行为。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公司税务筹划管控的重点。
财险公司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多集中在下列纳税调整项目:1.未实发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当年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2.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3.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不合规发票:税法规定,企业应确保发票合法、合规,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四项纳税调增额,约占纳税调增总额的90%以上,占调增数额的绝大部分。因此,上述四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管控的重点。
(二)重点管控项目
1.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IBNR超比例提取对报表利润的影响是惩罚性的,一方面多提IBNR增加了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承保利润,另一方面超比例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公司的净利润。都会拉长公司累计平衡期。
IBNR包括四个部分:真正的已发生但未报告部分(纯IBNR),已发生已报告在未来的发展变化(估损偏差),重开赔案,已报案未立案部分。
筹划要点:紧紧围绕影响IBNR提取金额的指标进行管理,有效降低IBNR。
(1)加强接报案及立案管理,提高立案及时率;(2)降低估损偏差率,提高估损准确性;(3)加强重开赔案管理,严控重开赔案数量;(4)加强案件注销管理,降低立案注销率;(5)加快案件处理,提高结案率。
在利润目标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影响IBNR因素相关指标的管理,有效降低IBNR,是增加公司利润的有效途径。
财险公司应摒弃通过人为降低估损、注销案件等来创造公司利润的思想,此举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反而会多计提IBNR,超比例部分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公司利润。
只有通过充足估损、及时立案、及时结案,尽量避免注销案件、避免重开赔案等举措,提高理赔数据的质量,有效降低IBNR,才能真正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只要发生,就有40%需做纳税调增,例如花1元,调增0.4元,缴税0.1元。
筹划要点:(1)禁止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不合规费用。(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年底控制在营业收入(主要是已赚保费)的5‰。(3)新税法对公司的会议费支出没有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该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因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议事务和业务招待比较频繁,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要准确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且勿将参会人员的食宿费作为招待费处理,从而增大了业务招待费的金额,致使业务招待费超标使用,超标部分无法在税前扣除。(4)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制定控制招待费支出的考核政策,对于超比例支出的招待费用支出,年底考核时调减考核利润。
3.工资薪金
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实发后才能全额税前扣除。
筹划要点:(1)控制好人力成本,年度间波动不易过大。(2)当年计提的工资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即:除特殊情况外,年底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应基本为0。(3)当年计提的绩效工资应采取预考核方式,并于年底之前兑现支付,差额部分在次年进行调整。
4.不合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