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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根据新疆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量人证申请和自治区新质技监认字[2001]17号文件2001年自治区第一批检测实验室考核评审计划的安排,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组织计量认证专家评审组于2001年11月23—25日,依据(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定》及相关文件对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计量认证正式评审。评审组在听取我中心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现场查阅报告、阅读文件资料、交谈、提问、现场观察等方式,审查了我中心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测工作情况。查阅了《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检查了我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共追踪抽查仪器设备档案12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各22份。同时抽查了4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及《质量管理手册》、误差理论、法定计量单位等内容的理论考试,并采用现场实验的方式,对食用植物油中的酸价、过氧化值,标准水样中的六价铬、娃哈哈饮料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采用样品复测、样品比对及样品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考试。
考核后,部分项目有不足和欠缺,要求进一步做出整改。我中心积极的将不足和欠缺部分进行完善后,将整改材料交评审组验证。验证后,评审组认为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照评审组意见整改后符合要求,所申请认证的食品卫生,食品工具、设备、包装材料,消毒灭菌,洗消剂等三大类71种产品卫生指标具备了按GB2711—1998、GB10134—1988、GB—4806.2—1994、GB—14934等110项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符合计量认证条件。2002年3月13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取得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003年颁布的《计量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这里的“经依法认定”,既包括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这样一种资质认定,也包括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对处理产品质量争议要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的对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这样一种资质认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05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中心实验室进行了监督评审,2008年10月9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实验室又通过了三年复验,取得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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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 )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档案
1.计量人员培训档案对计量人员年度、月份的培训计划,包括外出培训和公司、工厂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工厂及车间组织的培训学习记录,参加人员签到记录,每次培训的教案和考试卷;培训小结等。2.计量人员技术档案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现从事专业、持证信息(包括持证类型、证书号及持证参数)、工作经历、培训情况(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结论)、计量方面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创造发明等。3.计量人员违规违纪档案根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下列行为的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三、计量器具编号资料
计量器具编号要考虑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需要。计量档案每卷卷盒的卷面均需写明统一规定的卷名和序号,一个卷盒装不下的,可以设立分卷盒,如A-1、A-2……另外,每一卷档案内应有档案目录。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它不仅是地铁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为确保地铁运输的质量安全提供着有力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精神,在地铁管理中所有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相应级别的管理,不仅能够提高计量器具配备率、受检率,而且可以提高地铁计量仪器检测水平,为保证地铁运输安全提供着重要的技术手段。
一、计量技术管理的法制要求
计量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能确保计量检测的有效、受控管理,保证其精确度、准确度。对规范地铁计量管理、提高计量技术水平、保证地铁安全生产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不仅规定了我国法定的计量单位、提出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和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是实现法治计量的基础;
(二)法规,不仅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以上三个方面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计量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不同的层级效力,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作为计量管理的基层单位必须要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计量工作,才能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地铁管理中的计量技术管理
怎样才能做好地铁管理中的计量工作,肯定有许多方面的事情要做。但我认为下列三点是最基本的。
(一)培训教育制度。
随着计量技术管理在地铁行业中的深入管理,不断的提高计量技术知识,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重视计量管理工作,通过加大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强化计量管理意识,使计量管理工作能在地铁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的基础作用。只有为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才能促进计量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
(二)计量管理归口管理制度。
1.计量器具的申请购置:各单位计量器具的申请购置应根据工艺和质量检测要求,合理选择适宜的精度等级,并进行统一采购。采购的计量器具,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
2.入库验收:各有关单位要严把计量器具精度等级关,杜绝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现象。对购回的计量器具统一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安排新购计量器具的委外检定工作,检定合格后入库。
3.计量器具流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配置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发放。计量器具的领用必须先登记造册、刻录编号、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确保在用量具在检定合格有效期以内。
(三)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周期检定(校准)、的制度
1.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定和计量器具在地铁运营过程中的作用,实行“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1)计量器具的分类:根据计量法的有关要求将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 A类范围: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等已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以及关键部位的重要计量器具。 B类范围:用于运营过程中的工艺控制、质量控制中计量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地铁专用计量器具;用于内部核算能源、经营管理的计量器具。 C类范围: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与设备固定安装不可拆卸的仪表;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管理的计量器具;一般测量用,计量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方式: A类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计划,检定周期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B类计量器具:根据国家检定规程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制定检定周期,周期长短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数据为依据。对于连续运转装置上拆装不便的计量器具,可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和可靠性数据资料,按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必须严格监督校验。C类计量器具:可根据使用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检定、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4个周期时间内)。通过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日常督促,做到随坏,随修,随换。
(3)计量器具标识分类管理:一般分合格(绿色)、准用(绿色)、限用、(黄色)、禁用(红色)、封存(蓝色)、报废(红色)等情况。
(4)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A、B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有变动应随时申报变更。
2. 计量器具的使用
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自己所用量具的性能、特点及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否则,必须通过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量具性能及操作方法后方可使用。 使用完毕的计量器具应擦拭干净,按照量具或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妥善放置。
3.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
为保证计量器具的使用周期, 注重维修保养,减少计量误差各使用单位必须对计量器具配备专人维护保养,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计量器具失准,立刻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校验,以提高计量器具精确度和使用寿命,减少由于计量器具失准所带来的系统误差,从而提高计量器具的完好率。
4.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
加强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是为了确保所用的计量器具准确有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范围和管理要求,并结合地铁企业实际使用的环境和频率,对各种计量器具合理编制周期检定年度计划。
三、加强计量技术管理有利于提高
计量技术管理作为一项既古老而又新兴的事业,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高低。他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企业要发展要进步就必须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符合科学规范并与世界接轨的计量管理体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做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计量检定和校准
1.1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是法制计量的一个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计量检定的定义是:“计量检定是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工作。
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论文参考。”
计量器具在检定之后,有资质的检定机构(单位)要做出是否合格的书面结论。检定合格的由检定机构(单位)发给检定证书,证书上面注明检定有效期和盖检定机构(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在接到检定证书后则根据检定合格结论,在被检定的计量器具上贴上“合格”标识。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机构(单位)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单位不准使用。
1.2 校准
有关书籍对“校准”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种操作。
对“校准”一词,有些企(事)业单位称之为“校验”。校准/校验主要是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因此可以判定其是否合格。
2 计量检定和校准的相同点与差异处
2.1 相同点
示值误差是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主要体现。计量检定和校准/校验都是对被测试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评定,因此单从这一点来说,计量检定和校准/校验并无实质区别,它们都是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具体方式。
2.2 差异处
计量检定适用于我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结果具有法制权威性。论文参考。检定工作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并且计量检定是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的。
校准/校验适用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校准/校验工作必须送具有开展计量校准/校验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校验工作应对照能溯源到计量检定规程的条件下进行。
若国内尚没有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的条件时,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则由合格人员按照企(事)业内部编制和批准的校准/校验方法进行。
3 计量保证
仪器仪表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测量的准确度建立在检定或校准的基础上,因此对计量器具实行检定或校准,是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核设施在调试、运行中获得可靠数据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3.1 新购置计量器具的检定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在安装和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判断其是否经过了首次检定和确定下一步采取的检定或校准/校验措施。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中要求“为了使准确度保持在要求的限值内,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之前,对影响质量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必须进行控制、标定和调整。”
在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要求:“仪表在安装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和试验,确认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产品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性能。”该内容包括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在安装和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并确定下一步采取检定或校准/校验的措施要求。
由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计量器具,一般情况下只附带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不附带产品检定证书),而这些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只证明生产商履行了对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只能作为采购方进行产品验收的依据,不能作为产品首次检定或校准/校验的依据,除非国内生产商具有国家授权的检定资质,并能够出具产品检定证书,否则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在安装和使用前,安装和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定或校准/校验,以确定其是否合格。
如果国内生产商具有国家授权的检定资质,且提供的计量器具事前已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倘若在运输或仓贮期间受到损伤,在安装和使用前,安装和使用单位也应对其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检定或校准/校验。
3.2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因此采购方在国内采购国外制造的计量器具之前,其一要对国内销售商的资格进行评价,确认销售商具备计量检定部门认可的销售资质;其二在验收计量器具时,要查阅国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相关检定证书,以保证在国内具有其量值溯源的途径。
但是一些用于重要设备和控制系统检测的计量器具(装置),往往随国外采购的主设备作为配套检测设备进口的,同时这些计量器具(装置)带有专用的测试软件技术,而国内没有相应的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也无法对其进行检定和量值溯源。这时采购方最好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要求销售商将其量值溯源、测试软件作为将来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或者要求外商在设备交货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中明确其计量保证措施,也可将这类计量器具(装置)送往具有开展计量校准资质的实验室,按照编制、批准的相关校准方法进行校准等等。
3.3 在线和离线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
计量器具按照使用,大体可分为离线和在线两类。论文参考。其中存放在专业实验室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和现场工作人员持有的计量器具,称为离线计量器具。直接安装在现场,用于工艺参数监测的计量器具,称为在线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章要求,计量检定划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对于核设施调试、运行中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列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检定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在线和离线计量器具,需严格按照计量法和有关规章要求进行就近、定点定期送检,其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来确定。
对除了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以外的在线和离线计量器具,有检定/校准资质的使用单位自行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校准周期可在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确定并保证执行,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使用单位遇到本单位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时,要自行将其送往国家认可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总之,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度,必须做到:建立一套完善的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对计量器具实行严格的控制,使所有正在使用的或备用的计量器具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使具备资格的合格人员上岗从事与其资格相应的计量工作。
参考文献
[1]陈渭,田武等.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1~12.
[2]罗振之,施昌彦等.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9:5~17.
随着检测市场的开放以及实验室认可工作的深入人心,目前不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有这么一种想法,既然今后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将以校准为主,那么,机构开展工作拥有的计量器具,采用检定或者是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那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器具,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量值溯源方式才是合法的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我国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其职责及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一般计量检定机构。所谓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解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因此可认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分两种,一种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还有一种是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而所谓的计量授权,在《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般情况下,质监系统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都把第一、第二和第四种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认定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而把第三种授权排除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之外。而一般计量检定机构则是指其他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一种补充。
对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器具应采用什么样的溯源方式,才能确保机构开展的检校工作是合法的,有效的。下面笔者从相关的规范和考核办法中,来确定其溯源方式的合法性:
一、在JJF1033-2008中相关规定:
1、在规范的4.1.2第2条中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第3条规定,“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从条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凡是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能以校准方式溯源。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检定项目必须齐全,检定周期不得超过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则应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
二 、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相关规定
1、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2、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从条文中也可以明确的看到:对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方式,要求有检定规程的,还是必须检定合格。只有当无法采用检定的方式溯源时,才可以采用其它的溯源方式。
三、在JJF1069-2012中相关规定
1、在规范的6.4.2中规定,“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开展检测的测量设备应持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用于性能试验的设备应有有效的校准或检测报告,证明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范的7.6中,也对量值溯源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在7.6.1总则中,要求“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对检定、校准、检测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在7.6.2.1中,要求“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服务来保证的。”
但JJF1069-2012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量值溯源的方式是什么,只是要求测量应具有溯源性,而测量的溯源性是由相应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校服务来保证的。
综上所述,在目前计量法和相关考核规范未做大的调整之前,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而言,由于其标准装置必须执行JJF1033-2008规范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对标准器及其主要配套设备的规定,所以其溯源的方式只能采用检定的方法,只有当没有检定规程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对于一般计量技术机构而言,因为其建标也必须执行JJF1033-2008中对标准器及其主要配套设备的规定,所以其溯源方式和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要求没有差别,只是对于机构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其溯源方式可以由机构自由选择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只有随着检测校准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标准考核规范对标准器的溯源方式不再作硬性规定,机构只需对量值溯源后的设备进行确认,确认其符合量传体系的精度要求即可,当然,那就不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了。
参考文献:
[1]计量法
随着质量管理体系的推进和运行,逐步增强了全员的质量意识与管理意识,明确了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要求,为客户提供了“公正、准确、规范、满意”的服务,促进了实验室全方位的规范管理。笔者结合计量认证管理工作实践,浅谈计量认证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1 加强规范管理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本所主要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方案核定的药品抽验任务,同时还承担着为行政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的职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检验数据是否准确,能否溯源到国家基准,出具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直接涉及到实验室的生存和发展。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先后进行了四次改版,尤其是2007年最新版的推出和运行,各项管理不仅更结合工作实际,同时促进了业务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通过取得计量认证(复审)资格到现在的16年间,在完成各种药品检验几万次的情况下,无一例检验质量纠纷、无一例客户投诉,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我所的工作杜绝了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使各项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加强规范管理是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的需要
《质量手册》是计量认证实施管理体系的灵魂,质量体系的运行就是执行质量手册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手册规定了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各个检验科室职能、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形成了互相配合、协调的局面,为运行过程受控奠定了基础:手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为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册对于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关系起到了相互制约,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的功效,对质量活动的顺利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手册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现行质量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不断实施监测质量体系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 加强规范管理是对实验室法律要求的需要
建立质量体系就是按系统学的原理对实验室的各检测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实验室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检验项目有无超范围检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管理是否到位:抽样、检验方法流程是否严谨;实验室检测环境是否满足工作任务的需求:各项实验记录保存是否完整:实验室检验活动中出现的不符合工作程序是否控制有效,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流程是否得到了全面有效地控制。
4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以目前国际通行做法为基础的,结合执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使实验室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2]。在计量认证规范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树立为人民健康负责精神,始终把维护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树立科学检验的技术模式,把科学证据作为监管决策的基础:进一步树立促进提高目的意识,克服“就检验而检验”的传统观念: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贯彻始终,以公正、公平、真实、可靠的信誉对待每一位客户,以优质服务取得客户信赖,真正建成具有公信力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促进药检工作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5 计量认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药品检验是由国家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质的质量检验机构,也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的法定机构。按《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目的是要监督考核质检机构计量检测工作质量,促进质检机构提供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计量检测数据一致、准确,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提高质检机构工作质量[3]。树立药品检测工作的信誉。因此,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才能迈进开展法定检验业务的门槛,为社会从事药品检测服务: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对社会提供检测数据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只有取得计量认证资格,才能保证各项检验数据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准确可靠,达到量值全国统一,使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和国际基准。
实践证明,通过计量认证规范化的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了药检工作水平,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管理和技术上的统一,使质量管理活动进入良性循环有效地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时,只能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为准。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具体地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2、 部门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技术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原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适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参考文献:
[1]王玉晶.精打细算建立计量标准年省八十万[J].中国计量.2005(07)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计量器具精度越高越好。其实不然,不根据实际需要,任意选用精度过高的计量器具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并且使用也不方便。比如选用千分之一的天平去卖蔬菜,哪显然没有必要的。在如锅炉上用的压力表用0.25级的标准压力表就浪费资金了。选用2.5级的一般压力表就可以了。不过,也要防止这样的情况,选用的标准计量器具精度过低了,同样也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比如检定热电偶的电子电位差计,按规程应选用精度为0.05级的直流电位差计。但有的却使用精度只有0.1级的直流电位差计进行检定,这样就不能满足检定的精度要求,被检计量器具一旦使用就有可能造成损失。再有选用适当的量限也很重要,比如,一般锅炉的压力只有零点几兆帕,如果选用量值为几兆帕的压力表,就不能准确的反映锅炉内的压力变化,可能量限大的压力表指针的起点压力,就比锅炉的设计最大压力大,这样就可能出现事故。可见,选用适当精度的计量器具,才能防止事故、避免浪费,充分发挥计量器具的作用。
二、按计量器具本身规定的条件进行使用
所有计量器具对使用方法和环境都有要求,比如使用游标卡尺,按规定测量时应在静止状态进行.如果在车床转动的情况下,就用卡尺去测量工件,不仅测出的数据不准,而且容易损坏卡尺。电气计量仪表如果超过了规定的电流、电压就要烧坏仪表。因此,按计量器具本身规定的条件进行使用,既保证了计量准确的问题也保证了经济不受损失。
三、在使用过程中,要精心维护、妥善保管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183-01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法律性的工作,计量是经济活动、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是支撑社会经济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需条件;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国际间科研合作和经济贸易的基础。
一、 强制检定的定义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政府实施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计量法》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立法原则也体现在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方面,即对一些重要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周期检定。
二、当前强制检定工作的管理现状
1、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这是导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检率不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没有建立完善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档案或管理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检现象。其次是执法人员技术素质不高,执法观念薄弱。执法人员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掌握不够,如:对耐电压测试仪,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是用作安全防护方面,就把它视为强检计量器具。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问题诸多,如:a、计量检定机构资金薄弱,政府投入不足,发展艰难,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数量少,检测设备不齐全。例如衡器的检定,多数市、县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在标准砝码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开展检定工作。b、部分计量检定机构追求经济利益,重视开展收入大投入少的项目,对一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缺乏积极性,例如市场上的电表、水表、燃气表、医疗三元的检定,不按照检定周期检定,或者敷衍检定。c、法定检定计量机构的检定员缺乏服务意识,这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者造成很多不便,影响其送检的主动性。例如锅炉压力表,送检后十几天才能取回,导致锅炉不能使用,使用者意见很大,以后就少送或干脆不送了。甚至有些检定员在检定工作后吃、喝、卡、拿,企业敢怒不敢言,造成不良影响。
3、不同行政部门关系未能理顺,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这也导致有些计量器具的强检工作无法开展。例如医用三源,电话计费器等,也由于强检器具的目录一直未作调整,使一些应列入强检管理的计量器具却无法实行强制检定。
4、广大人民缺乏计量法律的意识。不知道强检为何物,这不利于强制检定工作的促进。
三、树立检定工作管理规范化思路
1、加快对《计量法》的修改,缩小《强检目录》的范围,突出重点。《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经28年的科技发展,国情已经改变,计量法也可以相应完善,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进口计量器具目录合并为一个法制计量管理目录,解决法制管理范围过宽,管理方式不一致的问题。国家总局应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目录适时作出规定和调整,避免部门之间的分岐和由此造成的冲突,减少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加强检定规程的制定及修改。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些生产企业推出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新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应用到安全防护,然而其检定规程却还没有跟上,没有依据,无法实施强制检定,依然对其进行校准。旧的检定规程已经不适应,显然按照旧检定规程执行已经不能够保证其计量性能,此时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及时修订,以便更加好的开张强制检定工作。
3、重点抓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民生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强检工作的实施重新规划,合理布局,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这两项民生热点项目尤其要重视,私人加油站加油机常出现遥控作弊、键盘操控作弊,掉电复原;出租汽车计价器司机加装脉冲发生器、修改脉冲K值或者偷换小轮胎,变相作弊,群众投诉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重点检定、重点管理。
4、质监局计量科要加强对强检工作的管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质监局计量科要规范其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与计量检定机构共建强制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网,掌握强检计量器周检的第一手信息。通过共用信息数据,提高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二,与其它职能部门加强沟通,第三,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人们对强检工作的关注,第四,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时将强检计量器具送到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第五,加强对使用中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应按《计量法》有关条文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六,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力度,提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部门的检测技术。为了做好计量管理工作,首先,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其次,对一些只有社会效益而无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应按工作量给予补贴,提高机构在该项目的工作主动性。第三,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树立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客户。第四,与强制检定工作等直接相关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取得计量员检定证,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第五,建立本区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工作档案。建立强检计量器具的档案时要实施分类管理,比如集贸市场、加油站、出租汽车计价器、医疗卫生等。
6、积极宣传,提高全民计量意识。为了提高全民计量意识,必须开展全面计量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可以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抓住典形事例,如因医用计量器具失准对病人产生的误诊,从而造成对病人的身体伤害;因计量器具失准引起的减斤少两的贸易纠纷等,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另外,召开企事业单位、医疗单位的计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座谈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通报计量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及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外出行政执法,开展检定工作时,向社会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
四、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保证量值统一,只要各单位和个人都能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强检目录,正确区分强检计量器具,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技术机构提高检测能力,加之宣传和执法,就能保证强检计量器具的准确,从而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生产,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