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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紧紧围绕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目标,不断创新森林防火宣传形式,努力推进全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全区森林生态建设安全,实现森林重庆作出新贡献。
二、宣传内容
(一)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禁火令”,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二)宣传普及森林防火基本常识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范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开展森林防火先进典型、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森林防火先进,警醒林区单位和个人违规用火行为。
(四)大力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三、宣传形式
(一)科普宣传。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3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结合3月26日第17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有针对性地组织、协调当地教办联合在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课,开展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竞赛活动,普及森林防火常识。
(二)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登载、播发森林防火文章、短语、森林火险预报等,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章。
(三)网络宣传。充分利用楼宇广告、通讯网络、手机短信编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宣传森林防火。
(四)社区宣传。广泛组织林区社会单位、企业,落实森林防火宣传责任,采取张贴森林防火通告,书写森林防火标语,发放护林公约,森林防火告知书,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站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火。
(五)集中宣传。通过农村赶场天、召开会议、在林区主要道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等,加强对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人士、经营单位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宣传时间
森林防火宣传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区上确定,3月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宣传月。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和林区企业单位,在1月至5月,7月至10月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3月份,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工作。在此基础上,突出抓好森林防火关键时段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部队、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部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通过广播、短信、公开栏、宣传标语、宣传单、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开展以大力宣讲《森林防火条例》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大力普及森林火灾安全扑救常识为主要内容,以林区内生产人员以及林区游客为重点对象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1、《森林防火条例》宣传:各单位应深入到村落、厂矿、作业点,积极开展送《条例》下村活动,在全镇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浓厚舆论氛围,使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林区单位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的责任,提高社会防火意识。
2、野外用火安全规定宣传:针对秋收冬种和秋冬季造林地准备,野外火源大量增加的情况,各单位应重点宣传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和违反制度要受处罚等规定,宣传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计划烧除的实施规程,引导群众有计划地进行烧除,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3、防火宣传牌和标语宣传:在205、319国道挂森林防火宣传条副5付,设置在林缘边的企业和林区内的厂矿及作业点,由各责任单位在显眼处设立防火宣传牌;各村村委会要在路口、人员集中区、景点设立宣传牌或防火标志,在公开栏或显眼处张贴标语,要求小村张贴10张以上,大村张贴20张以上,应张贴到各自然村。
4、电影影前宣传:刻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常识、野外用火有关规定、扑火安全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VCD片,利用各村电影巡回时机,进行影前播放宣传。
5、广播及宣传车宣传:活动月期间,每个赶集日开放广播2小时以上,出动宣传车7天次以上,包村干部、村主干、护林员、巡罗队包/!/点包片在扫墓高峰期应该在路口、重点地段宣传提醒扫墓村民。
6、森林防火宣传:中小学校应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防止学生在野外玩火行为的发生。
7、禁火令: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及时禁火令,重点地段重点管制,加大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管力度,包村干部、村主干、巡罗队包点包片加强护林巡山管护,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确保中秋森林防火安全。
8、巡逻队野外巡逻:镇森林防火巡逻队做好出巡准备,于“中秋”重要节日和高火险期间深入田间、地头往返巡逻检查宣传,抓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
9、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和演练:对镇村两级扑火队员和镇森林防火巡逻队员进行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开展野外扑火演练,提高科学扑火水平。
10、其他:改变传统习俗,提倡文明祭扫,扼止野外用火陋习,大力宣传文明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森林火灾防灾、减灾措施以及灾后赔付程序等内容,确保森林火灾保险这项利民惠民政策能落到实处。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2、要把宣传与巡逻结合,以野外火源危险隐患地段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为突破口,抓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制宣传教育,敲警钟、造舆论,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共识,不断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法制观念。
3、广泛宣传,不留死角,重点对中、小学校、偏僻边远的自然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及加工企业、山场经营业主等进行宣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和死角,努力扩大宣传效果。
4、上下联动,及时反馈,我镇村多,人口多,普遍存在农林业生产野外用火陋习,森林防火工作任务重,应争取各界广大人士的支持,全民动员,全民防火。
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1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33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科学依据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预防及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必须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才能完成的浩大的社会工程,只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有能力完成。我国森林火灾的发生受人为活动影响极为显著,据统计,90%以上的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管理人为火源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对人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这种通过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强制力的管理必须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来实施。
2.3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林业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体制的深化改革,社情、林情、火情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新时期的森林防火任务必将十分繁重,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森林防火体制,只有加强森林防火体制建设才能理顺森林防火的管理体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森林消防监督,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渠道,才能巩固专职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才能保证森林防火事业快速发展。
2.4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不影响稳定且没有阻力
对现行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不是改变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对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整体的管理方式和隶属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会对人员进行大的变动,不是削弱管理,而是强化组织机构,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走森林消防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道路。森林防火体制改革后,管理体制更加理顺,责任更加明确,人员待遇将会提高,投资渠道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3黑龙江省新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结构设想
《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强化省森防指的权威性,由省长担任省森防指的总指挥,结合黑龙江省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设立统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代表省政府全面履行森林防火检查、监督、组织、协调职责。省林业厅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各地(市)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森工总局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各森工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防火办改建为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大兴安岭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大兴安岭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统管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航空护林站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划归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森林消防(分)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行政编制,其直属的林火监测中心、航空护林站、森林消防队、林火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为事业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有建设经费投资渠道不变。人员工资、工作经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专项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二、根据《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
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以下活动: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烧垃圾、烧蜂、烧烤食品和野炊等;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室外吸烟或乱丢火种;
(五)严禁小孩、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等在林区玩火,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1、明确情报员。情报员由各村主任、村民组长、护林员、乡村两级治安巡逻队成员担任,负责火灾情报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2、成立乡、村、组三级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乡级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分管领导任队长,乡政府机关干职工为成员,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下设办公室,汤海林任办公室主任;村级扑火队由各村村主任任队长,成员为村组干部;组级扑火队由各村民组组长担任队长,成员为本组群众,负责火灾的扑救工作。
二、森林防火措施及制度
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和张贴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及森林防火标语、广播、板报、宣传车、以会代训、散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力度,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同时动员辖区内各学校积极搞好学生的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强对儿童、痴、呆、傻等重点人员的监护和管理,落实监护人的责任,强化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彻底消除人为火灾隐患。
3、乡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已配备砍刀10把,灭火拖把30把,手电筒25支,毛巾30条。各村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扑火器材,砍刀每人一把,手电筒每人一支,毛巾每人一条,还要加强训练,做到人人熟练掌握扑火的技能。
4、建立健全森林护火预警机制。各情报员一旦发现火灾,必须立即向乡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办公室报告,乡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办公室也应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乡、村、组各级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火灾结束后,立即清理火灾现场,配合林业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及时查处火灾肇事者。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
2.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检査站和从事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防火监督。
4.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6.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法规及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人员入山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四)制定森林防火科学研究计划,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组织起草并实施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检查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
(六)坚持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拟定扑火预案,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导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九)办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护林员森林防火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我村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保护我村植树造林成果,促进林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功夫用到防字上,把工作落到实字上,力争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落实好护林员管理制度,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以明确责任。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喇叭、张贴书写森林防火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同时护林员在管护区重要路口、山场等书写标语不少于10幅。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两结合;把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向结合。配合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
三、发生火警、火灾要以 三个第一的要求,立即向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快速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火警情况。
四、建立护林员巡视制度。要按照县林业局所签订的管护协议要求,要确保三个重点,经常在辖区内巡视,森林防火关键时期,要24小时看护、死看死守。劝阻村民文明祭祖,制止村民上坟时燃放烟花炮竹。在辖区巡视时,必须穿着统一的护林标志服。护林员履行职责不力或不能按要求经常在辖区内巡护,擅离职守;或在辖区内发现各种毁林、乱砍滥伐、烧荒等现象不能及时制止,将按照护林员奖惩制度进行罚款,重则辞退。护林员所辖区内,发生特大毁林案件或特大林木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护林员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奖惩。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落实护林员岗位责任制。护林员要严格执法。护林过程中严禁出现个人罚款行为;严禁带火种上山。在管护区内,要严禁烧荒行为,每出现一次扣护林员工资 50元;年度内每发生一次火警扣 100元;发生一次火灾 500元;发生一次重大火灾的给予戒勉直至开除。发生两次火灾的,除按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外,立即开除。特别是管护区域内,发生火警火灾,护林员没有及时发现,甚至不知道或不及时上报,属严重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坚决辞退。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以实现全乡无重大森林火灾和无人员伤亡事故为目标,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强化群防群治,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全乡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大力宣传和普及《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新修订的《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政府命令和各类防火通告在林区公共场所、各村屯等人员集中地,要广泛张贴;与此同时要通过宣传车、广播喇叭大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
乡直站、办、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局子林场和朝阳林场要在防火期内始终保持浓郁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氛围,并按照市2020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结合“12119”火情报警电话公示和中国森林防火吉祥物—虎威威,抓好林区森林防火户外宣传物、警示物体系化设置工作。大力开展防火宣传物标准化建设,以林区村屯为重点,全面做好各类防火宣传、警示物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及固定宣传设施的登记造册工作,要合理确定宣传警示物的布设密度和设置标准,确保做到外形统一美观,内容规范醒目,强化森林防火旗杆亮化工程,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提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质量,扩大宣传效果。
(三)做好森林防火意识、安全自救知识和林区用火规章制度“三入户”工作。
各村社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人员以落实十户联防公约和告知书为载体,用过细的工作和深入的教育在防火期前逐门逐户实施入户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林区社会文明用火建设工作,确保森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安全自救知识宣传到位,林区用火制度家喻户晓。
(四)按照预警运行机制,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
林场要按照市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的巡查和瞭望,及时悬挂高森林火险等级预警旗努力扩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公告的知晓面。各村社领导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人员做好预警信号的和宣传工作,遇有二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必须在早8点前挂置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旗。要逐步扩大林区偏远村屯森林火险信息的知晓面,将预警信号及时通告给群众,使预警信号直接指导林区群众科学用火。
(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森林防火宣传广度和深度。各村民委员会、乡直站、办、所及住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动各种宣传机器,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宣传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的宣传活动要做到有线电视天天有影,村社广播天天有声,宣传标语屯屯随处可见,防火规章制度家家张贴,营造出浓厚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氛围。
(六)大力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
1、要强化宣传教育的实效,各村社和林场在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开展宣传日(4.4防火虎威威诞生日、5.12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宣传月(4月20日至5月20日)及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点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2、有条件的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装宣传车,侧重对地区边界和偏远村屯以及零星分散住户等重点部位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消除宣传教育死角四面。
3、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好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扩大森林防火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防火意识,以进一步构建起森林防火宣传的社会化格局。
三、工作标准
1、各种森林防火宣传物、警示物要按规划布设,重点林区村屯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旗要加大密度,提高标准;预警旗要及时更换;道路两侧设置宣传牌要明显,并及时修换以保持美观常新。
2、各村社领导及包村干部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将森林防火区内的农田剩余物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做到既满足群众备耕需求,又遵纪守法,提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目的。
3、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各村社在退耕还林地、新清收林地及农林交错复杂地带设立禁火旗等标志,提醒公众禁止野外用火。
4、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做到村屯有标语、聚集处有传单、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广告。
5、在以确定的防火区边缘,要设立警示宣传标志。
四、实施步骤
(一)防火期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春防动员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
3、做好宣传设施设备维护和各类非固定宣传物布设前的准备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区内农田剩余物禁烧的宣传发动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命令》、《森林防火通告》和《十户联防公约》的张贴和入户工作。
(二)防火期实施阶段
1、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启动各类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围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2019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规,大力开展全民防火、依法治火的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
2、全民实施防火宣传物、警示物的布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扩大和提高“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防火“虎威威”等宣传物、公示物的社会响应面。
3、全力做好农事用火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十户联防公约”入户和“禁烧承诺书”及“2020年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工作,大力宣传省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除农田既野外用火的各项规定,动员农民做好农田剩余物清理工作。
4、开展“清明节”专项宣传教育活动。4月1日至4月4日,全乡开展“倡导文明祭祀周”活动,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文明环境的文明方式开展祭祀活动,坚决杜绝上坟烧纸行为。
(三)防火期重点时段
1、开展紧要期防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防止野外用火现象发生。
2、做好节假日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大力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有关扑火知识、安全常识,以及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规定与典型案例分析。
五、基本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村社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即要做到突出高火险时段,又要保证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广泛性和实效性。各村社以及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火责任。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韩列贵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严格贯彻落实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把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成员、每个村,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
二、加强宣传,做实预防工作。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护林联防氛围;各村召开村民大会,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宣传,时刻教育和提醒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燃”;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严防私自烧田埂草、稻草。特别是在森林火灾安全隐患高的村庄,通过挨家挨户入户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防火知识,促使人民群众自觉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以实现森林火灾“早预防、早发现、早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首要任务。以本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森林资源,努力维护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为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好全镇的宣传活动,以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为中心。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为重点,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坚决制止引发森林火灾的事故发生,真正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知识与技能,做到“用火遵守规范、着火有人管、扑火保证安全”。
三、宣传重点
1、宣传普及《省森林防火条例》、《禁止野外用火通告》,镇、村、组三级利用警示牌、标志牌、宣传单、宣传手册、标语、横幅等方式,充分开展宣传活动。
2、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做好预防森林火灾的方案。
3、以森林防火宣传月为契机,充分利用微信、广播、LED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4、张贴森林防火标语,设立防火固定宣传牌,做到主要入山口有旗阵、重要交通路口有碑牌、田间地头有森林火警电话;在赶集日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
5、在森林防火期间,启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深入重点森林火险区,巡回宣传森林防火命令、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