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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复评审验的标准
复评审验的标准按《**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桂农机办〔20**〕4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审体系详见附表。
二、申请和申报材料
复评申请由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自愿提出,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人员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等材料。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当地县、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审核后于20**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中心科教质量处。
三、评审时间和工作安排
1、全区统一评审时间为10月下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2、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10日前由各市组织初评,10月下旬由我中心组织评审员分组赴各市申请单位复评。
3、评审组的交通车辆请各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负责安排,评审员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4、评审免收评审费,评审员评审补贴由申请评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评审标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收受申请评审单位的礼品。
四、评审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本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评审分为两类进行评定。一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5台教练车,其中铰接方向盘式大、中型拖拉机1台以上;二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3台教练车。两类培训机构的其它评审标准相同。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认定:属自有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他人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3、教练车的认定:验证实物和教练车牌证;教练车只允许在本县农机系统单位内租赁,并需提供租赁合同。教练车的类型必须与培训范围相适应。
4、教学人员包括教学负责人,5名教学人员中应有理论教员、教练员,获“双证”(理论教员证、教练员证)的人员只能按1人认定。
5、申请单位应出具学校全体职工花名册,包括法定代表人、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财务人员、其他后勤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任职岗位等。
6、组织管理制度的认定:必须出具《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岗位职责、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组织管理制度要装订成册,其中岗位职责要求在办公室上墙。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工商管理应如何在未来发展中健康有效地进行
(1)培养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为管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人力保障。参加工商管理课程培训是企业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工商管理的兴起,使得工商管理培训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行业,选择好的培训机构,是企业培养人才的基本步骤。首先,要注重工商管理培训机构的业务素质,选择高质量的培训机构。第一,培训机构要有坚硬、成熟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学员学习的效果;第二,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深入浅出,能够让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三,要避免“纸上谈兵”现象的产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合理地引导学员学以致用。其次,注重并提高工商管理学员的学习质量。企业派送的工商管理培训学员往往是企业中的翘楚,他们在单位中的领导地位很容易造成他们思想上的懈怠,认为自己已经能够很好地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培训的进行也是敷衍了事,更别说将管理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了。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浪费企业的财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在选择管理培训人员时,要帮其树立正确的学习心态,使培训效果能够得到最大的体现。
(2)制定并执行严谨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管理工作的进行有章可循。企业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还不够,还必须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首先是因为管理制度是包含着责、权、利的综合体,其次它又是激励和惩处的依据。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要有严谨的科学依据,要有让人信服的组织机构,这是企业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能够依章办事、恩威并施的基本条件。
中图分类号:S2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067
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是确保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也是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包括《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从目前来看,各种新类型、新型号的拖拉机层出不穷,对于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就新型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进行探讨。
1 全面开展新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专项检查
为了加强新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农机管理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检查组应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实地察看、抽查档案资料等方式,重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培训任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管理和费用的收支等进行认真检查。农机管理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培训机构积极行动起来,进行整改,努力加强学校自身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以此来取得较好的培训成效。
2 进一步推进培训教学规范化
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各培训机构应该对档案管理员、校长、教练员、理论教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建立健全,建立起一系列的规章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评价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等,坚持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强化教员的责任意识。无论是教练员,还是理论教员都应该持证上岗,坚持做到“谁教学、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教练员在出车之前,要注意维护保养教练机;培训记录上全部的签名都要严禁代签、做到实名制;值得注意的是,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且完整、齐全,坚持做到1期1卷、1人1档;对各项制度和职责都要坚持执行,尤其是要重点落实资料归档、理论教学、业务公开、结业考试、资格审查、实践训练、培训学时等工作,确实做到位;要建立起统一的业务运转流程,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农业部所出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从资料归档、核发证书、结业考试、业务公开、资格审查、实践训练、理论培训、培训报名等方面入手来让业务运转流程变得统一、顺畅。另外还要加强对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讲道德、讲形象、比技术,培养遵章守法、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确保教学培训质量。
3 进一步推进培训服务优质化
新型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的培训对象是农民机手,要坚持秉承“以学员为本”、“以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为原则来进一步推进培训服务优质化。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进行宣传,及早告知培训时间安排及培训报名条件,便于广大学员能够对自己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宣讲《农机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拖拉机机械性能、驾驶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了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不断总结培训经验和方式方法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理论与实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重视拖拉机驾驶操作实践,加强理论知识的宣讲;结合近年来在省内、外发生的拖拉机安全事故案例,逐一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通报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查处的农机违法行为,促进机手保安全、防事故思想的形成;培训安排要方便学员。为了避免学员往返奔波,无论是培训报名,还是考试报名,亦或者领取驾驶证,都要为学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培训的时间要尽量要选择在农闲时间,并且安排固定时间节点,以便能够让广大学员自主选择相应时间。而培训地点也要秉承“就近就地培训”的原则,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利、学员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星级合作社、中心村组、乡镇等处;培训方式要创新。在理论授课时,教员要多采用对照实物、模型、挂图等方式来直观明了地对广大学员进行讲解;在实践训练时,要仔细分解操作要领,编成口诀,方便学员记忆。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姜伯成(1962- ),男,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副研究员,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傅渝稀(1981- ),女,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研究。(重庆 40001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173-02
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所有制结构复杂、规制建设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不能有质量地完成好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笔者提出了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设想,通过资格准入、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制度把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入门关,走好培训质量保障的第一步。
一、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必要性
(一)培训机构无序竞争,导致培训市场混乱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也在承接政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难免发生市场失范行为。
(二)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足够的专业培训教学硬件条件。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很多社会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有的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承接培训项目、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有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有的培训机构有培训教材,但培训内容系统性差,缺乏有效的设施设备支撑,难以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的培训机构为节约培训成本,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减少学时,偷工减料,缩短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明显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三)多头管理现象普遍,无法有效形成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无法形成管理合力,以致出现各自为政,最终形成重视审批而忽视监管的管理松懈局面。
二、基于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的思路及意义
(一)认证思路
资格认证以专业为对象,而非整个机构。由愿意承接培训项目或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个或几个专业,向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训资格认证申请,通过专业承训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机会承办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
(二)意义分析
1.有利于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目前对于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管理比较宽松,由于没有具体指标要求,基本上有意愿承办的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通过资格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制度的执行,使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业来审批众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
2.有利于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目前,可以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众多,经常令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而以机构为单位的现行培训资格审批制度又进一步为培训项目下达的有的放矢增加了选择难度,在海量的培训机构申报信息中,项目主管部门很容易“中招”将某个培训任务下达给并没有相应专业培训实力的机构。有了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后,通过资格认证,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清晰地辨认出符合培训项目专业要求的培训机构,再通过培训任务招标确定制度,在这些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下达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从而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
3.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在施行资格认证制度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业标准对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作更为细致的验收,大大提高了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
4.有利于提高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中有比较完善的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主管部门提高对承训机构的有效管理。
三、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及其建构策略
(一)资格框架建构
1.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即承训单位)主要是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笔者提出在现有基础上,构建一个资格框架,分专业进行承训单位培训资格认证,实行承训单位资格准入制度。资格框架构建以专业为对象,而非单个机构。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任务。也就是说,以后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专业来锁定承训机构,进而通过其培训方案的筛选下达培训任务。
2.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是资格准入的第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获得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可能。以专业为对象进行认证,要认证的是培训机构中某专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移民技能培训所需要的条件和资质。
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专业,可以采取两种认证办法,一是直接认证,二是评估认证。(1)直接认证。直接认证即采取依据现有第三方权威认证结果的办法直接确认。在具有招生资格的机构中,凡是经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均可直接认证,发给相应认可证明。得到认可专业的机构有资格承担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评估认证。除直接认证以外的机构,若要承接培训项目,首先必须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准入资格(仍以专业为对象),获得相应认可证明,方可承担相应专业(技能)的培训项目。
评估认证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五个一级指标:专业基础教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训条件、管理水平及培训质量。另有13个二级指标(场地设施、资源配置、设置原则、课程计划、课程实施、队伍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素质、实训基地情况、实训方式、实训效果、机构管理、质量保障),34个观测点(校舍条件、教师配备、教学设备、经费保障、资源建设、教育技术、目标定位、培训理念、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内容、培训教材选择、过程质量监控、教学方式方法、训后评价、专业教师数量、专业教师资质、学历状况、教学水平、学术及专业水平、教师来源、设备设施及价值、实训设备使用情况、实训基地承担社会培训情况、承担方式、学员满意度、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学员考核、档案管理、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控机制、培训实绩、学员收获、同行评价及社会声誉)。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认证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的顶层机构领导,其下各省市机构组织,聘请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机构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应根据认证结论,撰写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如果这个部门未通过提交的认证结论,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其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其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认证结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负责。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顶层机构、其省市级机构、省市教育委员会、专门性研究机构等推荐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项目主管部门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资格管理制度。专业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的,有效期4年。在此期间,其机构应针对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提交机构的认证意见,就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机构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满;对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套取培训经费、满意度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认证资格。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限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二)资格框架运行的保障措施
1.强化资格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明晰资格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重视资格管理的重要作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管理的意识,严格实行资格准入、资格认证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服务。
2.强化多种监管措施。一是资格认证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二是培训项目公开,给予所有有资格的承训机构同等申报培训项目的机会;三是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培训专业审查申报机构的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一律否决;四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标决定制度,对符合资格者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对其培训方案进行严格评审和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
3.厉行违规惩戒制度。运用法纪、行政、民主监督、公示等多种手段监管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各项制度的施行,对在资格准入、认证及管理中出现违规的主管部门、承训机构及其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以保障资格框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一、注册培训机构建立完善的办学体系,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和提供优质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1.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其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得到了正式批准,其首席执行官(或校长)必须保证向教职工宣传国家的职教方针政策,并严格执行。
2.必须委任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拥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确保注册培训机构将《标准》贯穿于整个办学过程,包括所有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活动,也包括联合办学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2)确保注册培训机构提供办学情况的所有评估材料,包括注册培训机构的内部审计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3)负责向首席执行官报告注册培训机构遵守《标准》的情况,促进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4)负责向各州或领地的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延续注册的相关手续。(5)根据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其注册范围之内的所有办学情况资料,包括在其他州或领地,甚至海外的办学。 (6)负责向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汇报下列情况:如与其他州或领地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应在21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如终止了与其他州或领地培训机构的联合办学业务,应在3个月之内通知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7)如果注册培训机构发生办学情况变化、人员结构的调整、搬迁、财政困难和学员转学等情况,应向州或领地的注册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3.必须具备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责说明,表明其机构各岗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职责说明必须涉及注册培训机构的每一位员工。
4.必须至少每年在其运行范围内根据《标准》及相关政策和规程开展一次内部审计。注册培训机构首席执行官至少每年根据《标准》进行一次回顾。
5.必须对学员的投诉和申诉建立规范的处理程序,且有章可循。对学员的投诉和申诉事件应拿出及时的、实质性的处理意见。注册培训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要确保:
(1)每次的投诉、申诉以及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2)每次申诉事件由专人或临时组成的专门小组受理。(3)每一个上诉人都有机会正式陈述自己的情况;处理结果下达后,上述人应当得到书面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缘由。(4)注册培训机构有责任对任何经证实的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6.与其他任何机构开展联合办学业务都必须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指明协议双方应当遵从《标准》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持有遵照标准制定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负责人;协议期限;双方联合办学的领域及其他。
7.必须有与其注册的课程领域和办学规模相一致的发展规划。
8.必须严格按《标准》要求办学,并认识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对执行《标准》、质量体系及相关的政策不力或失误有正确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9.必须收集和分析学员及社会相关群体对其培训和鉴定服务的反馈意见和满意度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改进办学指导思想。
10.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抓住一切机遇、不断改进办学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遵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业教育法规
1.必须了解并执行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的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恶劣工作环境、伤亡和不良待遇;反对歧视,包括机会均等、种族歧视和对残疾人的歧视;隐私;职业教育法规;学徒制和受训生制,等等。
2.必须确保其办学模式和培养目标符合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的相关法规要求,包括其开设专业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法规要求。同时,注册培训[机构有责任向其教职员工和学员宣传这些政策。
3.必须完善相应保险措施,包括员工赔偿、社会福禾tj保障、职业保险、工作环境保险和办公设备保险。
三、建立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1.必须指定首席执行官或某一个直接对首席执行官负责的人,该人员具备以下权利和责任:负责注册培训机构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财务管理并负责财政报告;向各州(领地)的注册机构汇报其注册培训机构的财务运作状况。
2,账目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参与审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要向各州(领地)的注册机构提供审计报告,该报告应由另一名同样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师负责。
4.必须确保办学费用及时到位。
5.必须具有公平且合理的退费政策。
四、建立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1.必须保持行政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如下:
妥善管理档案,电子文档一律备份;学员学籍档案保留30年,供学员随时查阅、补办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用途,如果该注册培训机构停止办学,学员档案可转移至其他培训机构;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包括退学、档案查阅、档案转移等均遵照培训机构注册时签订的合同要求;凡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注册培训机构均坚持办学情况对外报告制度;保护注册培训机构及其管理委员会的机密;未经学员允许,其档案材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除非《标准》里另有要求或者有学员的书面许可;学员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材料。
2.必须随时更新档案记录。
3.必须建立规范的教学材料管理制度,包括培训I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材料和技能鉴定材料。
五、认可其他注册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明文规定,承认其他任何培训机构颁发的、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资格证书,同时向学员承诺服务并对教职员工提出要求。
六、树立教育服务意识,热情周到地为一切教育对象服务,包括提供培训参考意见
1.办学宗旨必须体现所有学员一律平等的原则。
2.必须制定关于平等对待一切学员的具体政策并落到实处。
3.在学员入学前的教育或介绍中应当向其提供以下指导:招生、报到注册和入学的相关事宜;专业培养目标;学费和收费情况,包括减免学费或退费的政策;基础学科知识补习;灵活多样的学习和技能鉴定情况;福利和学习及生活指导;投诉和申诉程序;学员的行为规范;对教职工为所有学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对学员学习经历的承认和学分转换。
七、配备合格的培训师和技能鉴定师
1.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包括培训师和技能鉴定师的招聘、上岗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还应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教师提高专业能力。
2.为其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培训包、能力本位授课和技能鉴定、职教方针政策、学徒制/受训生制的相关要求、平等对待一切培训学员。
3.鉴定师应当具有培训包要求的相关资格或同等水平,包括计划和组织鉴定的能力、实施鉴定的能力和成绩评定的能力和相关职业经验。如果鉴定师不能既具备以上3种能力又具有相关职业经验,就要求具有上述3种能力的一名鉴定师与具备职业经验的1—2名人员共同实施技能鉴定工作。
4.培训师应当具备职教教师四级资格证书或同等的水平,或至少具备所任课程相应的资格证书。
八、实施的技能鉴定必须完全依据培训包规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1.要确保其鉴定工作的质量,具体体现如下:
(1)鉴定符合培训包规定的要求。(2)学员成绩合格即颁发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相应的资格证书。 (3)鉴定内容上要做到与培训内容的相关性,鉴定方式上要做到灵活性,同时保证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4)为申请鉴定的学生提供明确的指导,包括鉴定的场所、鉴定的目的和鉴定的过程。(5)鉴定要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6)充分收集技能鉴定和能力评价的原始材料。(7)对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并针对其考核成绩提出继续学习的建议。(8)任何学员都有权利要求参加技能鉴定。(9)学员任何时候都有权利申请参加技能鉴定。
2.必须确保学员入学时对其进行相关考核,目
的是承认其已有的学习经历并折算成学分。
九、认真组织多种灵活的学习和技能鉴定方式,满足不同学员的需要
1.在登记注册时就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其举办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方法应当符合培训包的要求,且必须有行业参与。
2.必须不断提高鉴定效果:
至少每年对其具体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原始材料收集情况等工作进行自评,一般由该培训机构的鉴定师参加或邀请其他培训机构的鉴定师共同评估。此外,对鉴定工作的改进情况也要有书面记录。
3.必须确保在开发培训和鉴定材料时做到:
作好学员的学习需求分析;达到培训包或相应的认证课程的要求;如果培训包的版本得到了更新,注册培训机构相应的材料在一年内要随之变化或修改;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要有明确的界定;订单培训课程必须达到培训包里相应的认证课程要求,还应与澳大利亚培训质量委员会制定的订单课程的指导原则一致;文化基础课的内容要根据学员的具体专业、相关行业需求进行整合;对不同的学员采用不同的授课方式、使用不同的培训和鉴定材料;如果培训和鉴定在实际的工作场所进行,培训机构要负责与学员和企业商议具体的教学方法和鉴定方法,与行业一起共同制订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培训和鉴定方案并监督实施;学员一旦与注册培训机构签订学徒制/受训生制的培训合同,注册培训机构就要为其制定个人培训计划;如果学员参加远程学习,注册培训机构必须尽可能为学员提供学习的帮助和指导以及技能鉴定。
4.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训设备投入、培训和鉴定所需的材料等必须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包括学员人数、学员需求、授课方式和鉴定需要等。
十、颁发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
1.只能颁发其所开设专业并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表明证书持有人达到了全国通用的培训包规定的能力(模块)要求。
2.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上必须印制有该证书或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的代码、培训包能力单元(或模块)名称、注册培训机构的代码。
3.如果培训和鉴定不使用英文,注册培训机构必须开设英语语言培训课,并进行澳大利亚资格框架要求的英语语言技能鉴定。
十一、使用全国和各州(领地)的统一培训标识
1.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必须标注全国和各州(领地)统一且规格一致的培训标识。
2.一切招生、培训宣传都只能使用统一标识。
3.一切招生、培训宣传要求规范用语,如“国家承认的培训”和“经合法注册并开设如下专业”等。
十二、合理开展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宣传活动
1.宣传材料必须准确且由注册培训机构正式委派的专人负责把关。
2.将任何集体或个人资料用作宣传材料,都必须事先经其本人或该单位的书面同意。
3.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招生对象进行专业宣传和培养目标介绍。
4.只能对其被批准开设的专业进行宣传。
5.使用的宣传材料必须与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对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要求一致,不应当涉及该机构开设的其他培训活动。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非学历教育与人才所从事社会的工作紧密联系,其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对发展中国人才需求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与层次比例越来越高的学历教育“两翼”齐飞,将是中国未来的教育形式。另外,非学历教育贯穿于工作后的各个阶段,教育重点和内涵都发生了很大转移,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学员组成和学员需求、教育培训运作方式都发生变化。从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上看,学历教育是一种基础教育,使我们拥有再学习的能力。而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掌握更多技能,更多的是需要通过一些非学历的教育与针对性的培训。学校也应改变原有的培训观念,将培训教育作为与学历教育并重的一项重要职能。从终身教育角度看,非学历教育应该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由于社会对非学历教育的需要逐步扩大,因此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将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高校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高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还存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应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对在校学生的非学历培训教育。
一、高校非学历教育具有的优势
(一)结合社会需求可充分体现自身专业及生源优势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规模在逐步扩大,高校生源数量在培训项目的开发上占有绝对的优势。非学历教育的内容具有短期性培训性的特点,教育的内容可以针对某一个方向集中进行,但课程的设置应灵活,并与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例如: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凡申请ISO9000、QS认证的食品企业,必须拥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食品企业化验员、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方能进行认证。该证书也是海关食品检验、机场配餐、食品企业质检部门等工作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结合自身食品相关专业优势,利用业余时间每学期举办一期食品质量检验员培训班,培训结束后统一参加发证单位举行的考试并获得证书,学生毕业后可持此证上岗。从职业前景来看,随着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被重视,市场对食品质量检验人员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参加此项培训,提高食品质量检测水平已成为高校食品专业毕业生职业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高校雄厚的专业师资力量是培训的核心保障
高校培训项目开发的核心优势是雄厚的教学与科研力量,尤其是各个高校所拥有的独具特色的优势学科,这是社会培训机构望之莫及的宝贵资源。在高校培训部门面向社会寻求教育培训项目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开发利用好本校专业学院的优势学科,在培训项目的设计与开发上才能够创出品牌项目。例如,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培训部门利用食品相关专业的师资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联合举办针对上海市食品相关企业食品质量检验员的培训,质监培训部门负责招生及管理,学校培训部门负责课程授课,目前已培训完成并取得证书人员约1,500多人。此培训项目得到了众多企业的认可,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依托高校便于开发精品培训课程
随着全国非学历教育的高速发展,全国各个地域培训机构的总数逐年增加,培训课程的质量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精品培训课程应具备:高端化、国际化、综合化、个性化的特点。成熟的高校培训部门依托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和师资力量,相对容易形成精品培训课程,以品牌优势确定在培训市场的竞争优势。
二、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有待创新,职责需进一步明晰
目前,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还未完全实行制度化管理,即建立完整的培训等级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统计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等。质量是培训的生命,但培训的质量不局限在教学质量一个方面,而是包括培训产品的市场推广、教学支持、平台搭建、后续服务等市场与服务的方方面面。现在大多数高校的行政机构中均设立了校企合作处,或是每个院系由于教学需要,一般都在和相关专业背景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就容易造成办班主体混乱,与外界企业联系比较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口径,职责不清晰,容易造成很多管理上的疏漏,并影响学校的办学形象。
实行制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登记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统计制度、学员管理制度。首先,开发一套完善的教学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包括学籍管理、教师管理、教务管理和考务管理等功能。其次,实现组织机构的高效性。高效的培训教育管理机制应是既有自己的独立编制,又有庞大的兼职人员。这种管理机制既能够保证管理人员的精简又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再次,加强横向协作的高效性。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院校的合作,开设各类课程班,协助学员完成学位课程培训。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培训机构正在积极探索并力争形成一套包括完整的培新等级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统计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等新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市场开拓途径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产业和职业结构的变化,人们对知识与信息相关的培训要求也逐步强烈。例如,在金融投资培训项目中,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抓住了细分市场中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分析师培训项目;在炙手可热的营养师培训项目中,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细分出了儿童营养师培训项目;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针对食品专业开始一系列的培训内容,如食品质量检验员、营养指导师、ISO22000/HACCP内审员等,在师资培训项目的细分市场中,不少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都开办了培训师培训项目等。目前,高校培训对象的主体大多以在校内学生为主,社会培训为辅;而就职业发展角度而言,社会从业人员根据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则需要强化某些方面的从业技能,这就需要培训机构给予及时的辅导和培训,而如何开拓社会市场也将是高校培训机构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高校培训绩效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高校教师在进行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绩效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工作数量,教学工作质量和教师的工作态度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目前高校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大多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主要从教学课时量和学生总人数两个方面考虑,客观上体现了教师工作数量的多少,以此作为发放教师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教学工作质量是培训机构成立及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教学工作质量应主要从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成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为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应在培训期间不定期安排由专家组成的听课小组,随堂对主讲教师的课堂表现进综合、客观、全面地评定,确定授课教师教学水平是否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要求。另外培训学生的成绩可直观地反映出教师的教学水平。应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因素提高教学工作质量,确保高校培训机构的长远发展。
一、财务管理
1.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根据我区实际,2010年2月28日之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采取逐年提取的方式进行,2010年提取5万元,以后每年提取2万元,保证金额度达到规定的20万元后不再提取,办学保证金在办学终止,并进行财务清算后退还培训机构。2010年3月1日以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收缴按《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2.培训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相应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育局备案。
4.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师资队伍
6.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7.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8.教职工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按每年12个月计算,其他福利待遇发放另外计算。以后逐年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9.培训机构必须与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场地条件
10.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1.培训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教室环境卫生清洁。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早教机构设置必须远离饭店等餐饮场所。
12.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1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14.培训机构办学用的教室每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教室内有标准的黑板、讲台,室内采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四、招生办班
16.培训机构应由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并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17.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凡在市级媒体的,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18.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
19.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20.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要配备保安人员或实行门卫管理。切实担负起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监管责任。
21.培训机构严禁使用(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车辆接送培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