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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30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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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

篇1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篇2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篇3

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

一、抓住关键,正视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发展的作用

    以人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确保各种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总的趋势一作为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对全部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直接对高管人员监管,并通过高素质的高管人员对其内部人员实现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风险,以管好法人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实质精神上还没有达到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银行行长应当是由董事会选举、决定或聘任的。在现行银行体制下,总行级高管人员的产生,是由组织部门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级高管人员是由其上级考核任免、地方组织部门备案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力的杠杆和珐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引起关注的是城乡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银行分支机构。城乡信用社虽说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员也是组织考核与任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也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银行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长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虽然总行一级有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上不断加强集中控制,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战线长、机构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行长的权力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力为其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与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机制全线崩溃,“破窗效应”无限放大。特别是目前银行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关键环节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2004年银监会系统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等一系列银行大案。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做的,受到考验的首先是人。具体到每一个银行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控制,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最终把手伸向国家的口袋。因此,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讲,银行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由于政策法规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员群体,必然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不力等问题,为内部违规操作、内部人作案提供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能力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国有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现状,重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随改革进展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但在高管人员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仅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

      (二)现行法规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人、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目前监管者与被监管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一般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旦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银行监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道德风险也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难以保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上的合格。同时,对银行机构提供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人的审核留下了缺口。

    (四)档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资源共享困难。

    高管人员的档案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关注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由于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人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机构,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人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人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机构,准确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人前公示制度,将品德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实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从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人手,对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把高管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发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高管人员离任前,对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监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序时记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管理档案,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机构稳健运行。三是严格问责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对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篇4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篇5

关键词:国企;建筑;高管人员;薪酬体系;建设;研讨

Key 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building;senior management;compensation system;construction;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8-0063-02

0 引言

国家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为规范国企负责人薪酬秩序、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考核机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现根据国家的政策指导,结合建筑企业现状,就如何建设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予以研讨。

1 国家高管薪酬政策的解读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一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对负责人薪酬进行了规范;二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三是强化负责人的经营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四是强化政府监管,规范职务消费,实施责任追究,实现信息公开,形成有效的薪酬分配约束机制。不但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和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而且对各层级、各类别国有企业副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薪酬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

2 建筑企业高管薪酬体系建设

国有建筑企业高管人员肩负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职责,为激励高管人员在错综复杂、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完成目标,需要企业建设科学、合理、有效的薪酬体系。

2.1 高管薪酬的架构

根国家政策,结合建筑行业现状,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可采取基本年薪+津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福利待遇的架构。控制原则:全部高管的年度平均薪酬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①基本年薪。

企业正职领导基本年薪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的2-3倍,企业副职领导基本年薪按照正职领导标准的80%确定。

②津贴。

企业给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适度发放津贴,如:国家级的专家或劳模津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注册类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津贴,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期间的高原津贴,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国外津贴。

③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目前建筑企业高管人员的任期激励不宜采取股权激励形式,可将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融为一体,统筹考虑。

绩效年薪:根据高管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年薪标准(控制在基薪的2倍以内,不含特别贡献的奖励)。如无风险抵押金等措施的情况下,为预防高管人员经营的短期行为,绩效年薪当年只兑现70%,另外的30%作为延期兑现金额。

任期激励:高管人员任期内每年预留的延期兑现金额累计额,作为任期激励的基数;企业根据高管人员任期考核得分的等级核定任期激励兑现金额。

④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负担的高管人员社保、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以及高管领导享受的履职待遇要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2.2 绩效考核的实施

企业应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要根据国有建筑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发展战略,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导向,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合理确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并对高管人员实施差异化考核。

①指标体系概述。

由于企业高管人员的工作分工和责任目标不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基准100分)可采取3+1模式,即:公共业绩考核(基准20分)+个人评价考核(基准20分)+个人业绩考核(基准60分)+特别贡献考核(额外加分)。

设置考核目标值:必保值,正常工作即可完成;努力值,辛勤工作才能实现;挑战值,拼搏创新方能达到。

基准100分对应金额:可以按高管人员基本年薪的两倍确定,也可按上级核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确定。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目标值设定偏差明显时,可调整对应的金额。

②公共业绩考核。

企业高管人员(不含上级考核的领导,下同)公共业绩考核得分=企业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20分。

对于国有建筑企业,主业的业绩考核项目可包含:营业收入、净利润、新签合同额、安全质量、信用评价等。

③个人评价考核。

采取360度综合考核的方式,由上级高管领导、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企业主管领导、机关部门领导、职工代表对高管人员的政治素养、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创新思维、责任担当等指标打分。

个人评价考核得分=个人考核的加权得分÷100×20分。

④个人业绩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工作分工确定其定量和定性考核指标,如考核期内个人的工作分工发生变化,考核指标另行调整。当高管人员同时兼任多项工作时,按照主抓工作考核得分和兼顾工作考核得分7:3加权平均的方式,确认其个人指标最终考核得分。

个人业绩考核=个人考核的最终得分÷100×60分。

分管经营:定量指标含新签合同额、预期收益率、经营费用等,定性指标含信用评价、经营失信行为等。

分管在建:定性指标含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水保等。

分管科技:定量指标含科技成果完成率、重难点项目技术方案审核率等,定性指标含技术管理、检测试验、詹天佑奖、国家级研发平台建设与应用等。

分管经济:定量指标含经济增加值、实现利、资产负载率、上交款收缴率、资金集中度、保函回收率等。

分管项目:定量指标含完成产值、实现利润、上交资金、变更调差等,定性指标含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技术创新、环保水保、节能降耗、工资兑现等。

分管区域:定量指标含新签合同额、预期收益率、经营费用等,定性指标含变更调差、在建工程监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经营失信行为、工资兑现等。

分管党纪工团:根据所辖部门的职责,结合国家、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应的定性指标。确实无法定性的,则按其他高管人员业绩指标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计分。

⑤特别贡献考核。

高管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通过个人努力为国家、为企业创誉创效,企业可为高管的特别贡献额外加分。

创誉方面:荣获国家级先进个人、劳模等称号,分管工作得到国内外主要媒体的赞誉等。

创效方面:个人主要考核指标均突破挑战值、个人在经营承揽或实现利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等。

2.3 约束监管的加强

企业要严格规范高管人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追责扣薪等约束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内部监督的力度。

3 不断完善高管薪酬体系建设

国有建筑企业高管薪酬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型工程,要随着情况的变化予以相应完善。

一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推行,制定相配套的市场化高管薪酬体系,探索股权等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高管薪酬分配的约束。

三是邀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完善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并适时向社会高管人员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情况,不断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马军主编.薪酬福利与绩效管理[M].中信出版社.

[2]邹善童编著.薪酬体系设计实操从新手到高手[M].中国铁道出版社.

[3]刘学民主编.中国薪酬发展报告2015年[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崔亚娜,方乐华主编.特殊员工管理[M].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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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监局成立以来,认真贯彻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紧紧抓住法人监管核心,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法人银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目前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础架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以改革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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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75-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20

近一段时间,由于货币政策紧缩,民间借贷活跃,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金融市场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1-2]。而在民间借贷背后或多或少存在银行员工的身影,个别银行机构由于员工对外担保行为而受到冲击,由此折射出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银行员工对外担保及产生的原因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银行渠道为他人进行担保,银行可通过征信系统了解到员工的担保情况,称之为显性担保;另一种是银行员工私下为他人进行担保,如为担保公司放贷做担保,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此类担保行为除非银行员工自己承认或出现纠纷,否则银行很难掌握员工此类担保情况,称之为隐性担保。

(一)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目的

1.获取佣金收益。利用工作便利,银行员工对哪些客户拥有存款和闲置资金最为熟稔,对在银行有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情况也较为熟悉。银行员工掌握了这些信息,无形中成了民间借贷的信息提供者。这给银行员工以中间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将客户介绍给企业或担保公司,坐收不菲的佣金。

2.完成考核任务。作为银行员工都有一定的考核任务,如果银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或导向有偏差的话,银行员工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取得考核奖励或职务升迁,就可能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担保,以促成银行放贷,完成自己的考核任务。另外银行员工也可通过为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隐性担保,找到企业和担保公司做存单质押贷款,以完成银行内部对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的考核。

3.获取信贷资金。部分银行员工自己有资金需求,但受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限制,会采取以其他人名义贷款,而自己为其担保的方式取得贷款资金。

(二)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行为的深层次原因

1.发展目标确定不合理,激励不当。部分银行的管理层在设立经营目标方面缺乏理性,一味地争存款、垒大户、增规模、做利润,只注重市场竞争的表现,而不注重竞争能力的培养;对员工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有重业绩、轻品德作风管理的倾向,导致员工弄虚作假或出现一些短期行为,这样极易引发恶性竞争和操作风险。

2.员工日常管理尤其是职业操守教育薄弱,缺乏起码的风险意识和制度观念。部分银行长期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抓业务,忽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放松对员工的管理。结果导致部分银行员工缺乏自觉履行行为准则的意识,自律能力较差,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部分银行内部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内审部门的事后检查,不重视合规部门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合规部门前期把关、日常督导作用,监督管理体系无法完全横向覆盖到每个部门、纵向覆盖到每个层级和岗位,未形成集中的、有威慑力的监管机制。

4.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范围界定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彻底。部分银行对“三违”行为的内容、违规程度未能清楚界定、明确划分,未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导致处理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或重罪轻罚。基于内部人犯错,部分银行对“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不严、不到位,导致员工心存侥幸或放松自律,查而不改、屡查屡犯和操作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二、银行员工对外担保的危害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主要是出于获利或满足自身需求,如完成任务、获取资金等。而银行员工拥有银行背景,掌握着客户资源和信息,其对外担保行为必然会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直接冲击银行的安全运行。

(一)导致存款流失,埋下信贷风险隐患

银行员工通过银行系统了解、掌握拥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再将其引荐给自己担保的民间借款人,这样的行为将导致银行存款流向民间融资系统。银行员工甚至为了吸收资金,可能会引导资质较好、获贷容易的企业向银行借款,而后将信贷资金转借其担保的民间借款人,从中获取利差。一旦民间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资金也面临一定风险。

(二)放松内部管理,增大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

由于银行员工在贷款环节中担任了担保人角色,在贷款审核时,基于对内部人的信任,银行容易为内部人担保的贷款放宽条件,方便其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出于为自己免除担保人责任的考虑,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很可能不作为,弱化对借款人的监督,或与借款人内外勾结欺瞒银行。而借名、冒名贷款更是明显违背“三办法一指引”①的要求,使银行失去了对贷款流向和使用的控制,同时易造成借款人与银行纠纷,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增加。

(三)对银行资金安全和信誉构成威胁,易形成实质性损害

由于银行员工对外担保主要是出于获利或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而银行和监管机构很难掌握银行员工的隐性担保,因此银行员工极可能提供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一旦借款人资金链出问题,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将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对外担保银行员工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其可能导致以下几点危害:一是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涉及法律诉讼,职业生涯中止,同时对银行声誉略有影响。二是银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利用熟悉银行操作的便利,在银行内部作案,挪用银行的资金还款,对银行的资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一旦案发,银行将面临大额资金损失和较大声誉影响。三是银行信誉的极大损害。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伪造公章或私盖公章以银行名义继续进行隐瞒,直到对外担保的银行员工一走了之或债权人向银行追讨,使银行陷入民间融资纠纷,对银行声誉造成极大危害,导致客户对银行的极度不信任,造成银行经营不稳定,甚至会发生客户挤兑的危险。

三、消除潜在风险的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银行董事会应制定清晰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根据经济形势适时调整发展目标,实现效益、质量和规模的协调发展。银行对现有绩效考核机制进行完善,考核指标的设置不能仅从业务指标角度考虑,还要加强对员工基本业务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明确员工担保的贷款不纳入指标考核范围,把阶段性考核转变为周期性考核,建立与完整业务周期相衔接的薪酬机制,在有效防范员工为“冲业绩”而带来的风险隐患的同时,切实提高机构整体竞争实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

(二)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规范员工对外担保行为

一是从企业文化建设着手,银行从道德、知识和业务方面全面提高员工素质,认真做好合规教育及风险教育,增强员工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减少员工个人对外担保冲动,从而限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机构自身情况,细化《员工行为守则》,严禁借名、冒名贷款,严禁员工充当“掮客”,参与民间融资或提供隐性担保,并确定详细的处罚措施。要求员工定期报告对外担保情况,了解掌握员工对外担保情况,防止员工提供超出还款能力的担保,明确员工担保的贷款应实行回避制度,加强对此类贷款的审查,严禁员工代客户支取或偿还贷款本息,明示违者所应付出的代价,以增强约束力。同时,应根据形势变化随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1.完善内控机制。及时梳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操作环节的改进与业务发展同步推进,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及每个员工的经营行为始终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督之下。

2.重视和充分发挥合规部门前期把关作用。明确各业务的开发和各项制度的制订需经合规部门的讨论、把关;加大内部审计频率、力度,在强化内审部门权威的基础上,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力量相结合,积极引进外部审计作为内部稽核的有益补充,促进内控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3]。

3.强化高管人员职务权力制约,加强对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一是要求银行董事及管理层以身作则,认真履职,勇于承担,做遵纪守则的模范。二是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自律情况、风险和案件防范力度、成效纳入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重点考核内容,通过定期提醒、内部公告、定期培训、定期检讨、内部审核等方式,约束高管人员行为。三是明确高管人员对“三违”行为查而不处、查而不报、瞒报、轻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督促管理人员带好队伍,规范经营。

4.拓宽信息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力量。一是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明确银行内部人员发现同事有“三违”行为或有明显企图,不报告将会受到纪律处分。二是通过在各营业网点摆放宣传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员工进行监督举报,拓宽查处“三违”的信息渠道,督促银行员工都必须自觉履行守则。三是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灰名单”制度,将行为不良的银行员工纳入“灰名单”,直接影响其职业生涯。

5.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涉及隐性担保、为完成考核而弄虚作假的员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在全行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震慑效果。同时要从严追究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强法律、制度、规定的威慑作用,为银行创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降低声誉风险

针对银行员工对外隐性担保易对银行信誉造成损害的特点,银行要主动采取措施:一是让员工做出相关承诺,表示其所有对外担保均为个人行为不涉及银行,并可将相关承诺公告于众;二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开展客户知识普及。让客户了解、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和权限,银行对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改变社会大众将银行员工行为等同于银行行为的看法,有效降低银行员工不良行为对银行声誉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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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于2009年10月23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作为地位仅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为广大高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有效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创业板企业并不具备在主板上市的资格,大多处于初创期和增长期,经营状况并不稳定,盈利能力有限,因此高层管理人员的才能与行为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研究显示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状况并不相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指数(2011)》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指数较高,呈现严重的激励过度现象。纳入样本统计的59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010年高管薪酬合计为1.36亿元,净利润为68.43亿元,高管薪酬占净利润的比重达到了1.99%,远远高于主板企业0.47%的比重。2010年底的创业板高管集体辞职事件恰恰说明了高管薪酬制度上还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现状,选择对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引申出目前创业板高管薪酬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相应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理论的研究源于西方,历经了80余年的发展,涌现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逐渐产生了多元化的研究。委托理论认为,企业应确定最优的高管薪酬,使高管人员自发地选择与公司或股东利益一致的经营活动。当高管人员的行为或努力程度无法得到准确评价且监督成本过高时,企业应以经营业绩作为薪酬制定的标准。例如Kaplan(1994)发现高管薪酬和解聘可能性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销售收入有明显的相关关系。[1]张俊瑞等(2003)研究发现高管人员的人均年度薪金报酬的对数与公司每股盈余之间呈现较显著的、稳定的正相关关系。[2]

人力资本理论则从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出发,认为高管人力资本的价值属于高管人员本身,高管人员对自身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使用享有完全的主动性与控制力,企业只能通过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提高高管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因此诸多研究者认为公司规模才是决定高管薪酬的重要因素。例如李增泉(2000)研究发现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与企业规模、所在地区密切相关。[3]Tosi等(2000)发现企业的规模对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解释的方差量超过40%,而经营业绩能解释的方差量不超过5%。[4]本文也主要从委托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角度出发提出研究假设,并重点关注公司成长性因素在薪酬政策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假设一: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公司绩效是高管工作成果的最直接反应,也是评价高管工作成绩和努力程度的最重要指标。虽然完全用经营业绩作为评价标准很可能忽略高管人员的无形成果和长期成果,但经营业绩作为一个可准确计量的指标在评价高管工作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委托理论,当股东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只有将公司业绩与高管薪酬挂钩,才能促使高管自发选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行为。据此假设。

假设二: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司规模正相关。一般来说,公司的规模越大,管理层级越多、资产总额越大、员工人数越多,公司的经营管理难度、高管承担的责任就越大。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只有对高管支付更高的薪酬,才能促使高管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以符合岗位要求的条件。此假设也可从另一角度理解,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高管所拥有的权利也随之增大,也就更有机会利用其控制的诸多资源使高薪合法化。[5]据此假设。

假设三: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司成长性正相关。创业板上市不到四年时间,大部分企业还处于上市的初期。此时,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就是公司的成长性应是股东关注的重点。股东应根据公司发展空间的大小对经营者进行合理的激励,将高管的当期收入与公司的远期利益挂钩,以鼓励高管做出适应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的决定。据此假设。

假设四: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股权集中度负相关。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时,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控制着大多数股份,股东就会更加注重股东利益并加大对人的监督力度,董事会制定薪酬政策时将有效减少向高管支付过高薪酬的可能性,甚至会过分压低高管薪酬水平。而股权过于分散时,大量小股东仅出于“搭便车”的目的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心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管,高管就有机会提高自己的薪酬。[6]因此公司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管的薪酬。据此假设。

假设五: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人与股东的利益也逐渐趋向一致,高管若要增加自身收益,就必须提高公司业绩,增加公司股票的价值。但从另一角度讲,高管所持有的股权也是薪酬的一部分,当持有股权增加时,高管的货币薪酬就应当有所降低。但由于我国高管持股的现象远不如西方企业普及,且存在大量的“零持股”现象,高管持股多作为一种福利安排。[7]因此,本文假设高管薪酬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

假设六: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时,需要定期支付的固定利息将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使高管进行超额在职消费和过度投资的可能性减少。从降低成本这个角度,债务与高管薪酬之间应存在“替代效应”。[8]据此假设。

假设七: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独立董事比例负相关。高管的薪酬政策是由董事会制定的,一般来讲,内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层的控制,而外部董事相对独立性较强,能够做出比较客观和理性的判断和决定。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董事会独立性更高,更能防止不合理的过高薪酬出现。因此,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应会导致高管薪酬的降低。据此假设。

假设八: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状况正相关。当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时,会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此时,总经理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总经理极有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股权操纵董事会为自己谋得不合理的高薪。据此假设。

(二)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2年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以“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一般企业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和上市公司年报作为数据源,并剔除了其中未披露高管薪酬、财务指标不全或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公司样本,最终收集到2010年的184家企业、2011年的287家企业和2012年341家企业的数据,总计812个有效样本。研究中使用SPSS16.0进行回归分析。

(三)变量描述

被解释变量:

高管薪酬:本文选取年报所披露的金额前三名的高管薪酬平均值的对数作为衡量高管薪酬的指标,记为LnPAY。虽然高管持股也是高管薪酬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较低,且有大量“零持股”的状况,所以本文将高管薪酬界定为高管人员年度货币性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收入。

解释变量:

经营业绩: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报告期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记为ROE。

公司规模:总资产的对数,记为LnASS。

公司成长性:托宾Q值,即企业市价与资产重置成本的比值,记为Tobin。

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记为HRLS。

管理层持股比例:年报披露的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中,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记为HRM。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记为ALR。

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记为RID。

两职合一:记为PCM,若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则PCM=1,否则PCM=0。

(四)模型构建

我国近年有关高管薪酬的实证研究大多使用最小二乘法,因此本文也将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以保持结果的可比性。由于最小二乘法要求样本数据呈正态分布,为缓解这一问题,本文对高管年度平均薪酬和总资产进行对数变换,并对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根据前文的分析假设和变量描述,建立以下多远线性回归模型:

LnPAY=β0+β1POE+β2LnASS+β3Tobin+β4HRLS+β5H RM+β6ALR+β7RID+β8PCM+ε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有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中可看出,大部分变量的平均值与中位数比较相近,尤其是LnPAY、LnASS和RID三个变量,说明对变量取对数较好地保持了样本数据的正态性,更符合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的条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大值为86%,最小值为9%,均值为34.29%,可以看出各公司在股权集中度上仍有很大差异,但从总体来说还是比较集中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均值虽达到20.6%,但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92%,标准差为20.505,其中“零持股”比例达到了14.1%,体现出各公司在公司治理特别是薪酬政策上的巨大差异。独立董事比例分布相当集中,平均值为37.64%,中位数为33.33%,其中比例为1/3的公司占到了30.4%,但仍有11.6%的公司独董比例在证监会规定的1/3标准之下。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的53.2%,不是由一人兼任的占46.8%,接近于各占一半。

(二)PEARSON相关检验

从表2可知,共11对自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相关,5对自变量在5%的水平下显著相关,但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0.5,在可接受范围之内,说明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从因变量与自变量关系的角度,只有LnASS在1%水平下与LnPAY显著相关,其他变量的相关性均不显著。且除管理层持股比例和托宾Q外,其他自变量与高管薪酬的相关关系均与前文的理论假设相符。

表2 PEARSON相关检验结果

(三)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表3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总结

从表3可知,R2=0.211,说明该模型的自变量只能在22.1%的程度上解释因变量的变化,拟合程度虽然不够高,但在可接受范围内。本文引入的变量是有限的,还有大量自变量没有引入或无法准确度量,例如有关行业、地区、公司治理等,所以本文引入的自变量对高管薪酬的解释程度也是有限的。Durbin-Watson值为1.758,较为接近2,表明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现象。Sig.=0.000,说明该模型回归的效果极为显著。

表4 多元线性回归系数检验表

表4 多元线性回归系数检验表

据此,可得出经验回归方程:

据此,可得出经验回归方程:

LnPAY=2.694+0.025ROE+0.482LnASS-0.164Tobin-0.009HRLS -0.004HRM-0.008ALR+1.165RID+0.151PCM+ε

在8个变量中,共有3个变量的p-值小于0.01,分别是ROE(0.000)、LnASS(0.000)和ALR(0.03),说明回归作用极为显著;另有3个变量的p-值在0.01和0.05之间,分别是HRLS(0.025)、HRM(0.024)和PCM(0.022),说明回归效果较为显著;剩余两个变量Tobin(0.168)和RID(0.052)回归效果并不显著。回归模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经营业绩变量ROE回归效果极为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正相关,假设一成立。多年以来,中西方大量的实证研究都未能就这一问题达成统一的结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个文献中衡量经营业绩所选取的指标并不一致,本文选取的是净资产收益率,而ROA、EPS、EVA和Tobin’s Q等变量都被广泛应用。

公司规模变量LnASS回归效果极为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司规模正相关,假设二成立。公司规模的扩大,给高管人员带来的是管理难度与所掌握的权利的同时增大,提高薪酬也是合情合理。这一结论也就解释了为何公司高管都如此热衷于并购,盲目扩张,却罔顾这一决定对公司来讲是利是弊。

公司成长性变量Tobin回归效果不显著,假设三不成立。本文以托宾Q作为衡量公司成长性的变量,而实证结果却得出系数为负,与假设相反,且p-值为8个变量中最大的,回归效果最不明显,说明公司成长性与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公司成长性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因为创业板企业最应该关注的就是企业的发展前景。而目前,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外需下降、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生存难题,转变发展方式,开发新的增长点成为企业的生存之道。此时,企业应当做的就是激励高管人员着眼于未来,将工作更多地集中到公司的发展上,而高管薪酬与公司成长性的不挂钩是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重大缺陷。

股权集中度变量HRLS回归效果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股权集中度负相关,假设四成立。结论表明股权的适当集中对提高股东监管力度和积极性有一定作用,而创业板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低,应当注意股权结构的调整。

管理层持股比例变量HRM回归效果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管理层持股比例负相关,假设五不成立。结论表明高管的股权薪酬与现金薪酬之间出现了替代效应,而我国企业管理层持股比例普遍较低,高管持股的增加并不应造成现金薪酬的减少。通过分析,出现此结果的原因应该是,虽然高管持股比例不高,但创业板企业市盈率普遍较高,高管依旧可以通过持股获得较多收益,从而导致了现金薪酬的降低。

资产负债率变量ALR回归效果极为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假设六成立。变量回归的显著性说明了公司自由现金流的减少对高管行为的较大约束力。

独立董事比例变量RID回归效果不显著,假设七不成立。虽然回归效果不显著,但是变量系数为正与假设相反,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没有对高管薪酬产生抑制作用,反而使其有轻微地提升。说明我国企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依旧不高,独董比例较低、独立性差甚至与管理团队“共谋”已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两职合一变量PCM回归效果显著,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两职合一正相关,假设八成立。两职合一虽然是很多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此举会将总经理置于没有任何制衡约束的环境下,为管理者获取高薪、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会导致不合理的高薪出现。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得出结论: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公司规模显著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与两职合一现象正相关,与股权集中度负相关,而与公司成长性和独立董事比例回归效果不显著。实证结果与大量文献结果基本一致,暴露出了我国高管薪酬制度只注重短期激励、董事会独立性较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

本文在此对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高管薪酬与公司成长性挂钩,加大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措施的力度,形成“长期与短期结合,以长期激励为主”的模式,将高管薪酬与公司长期利益结合,防止高管只求平稳、为规避风险而错失公司发展良机等行为的出现。

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加大独立董事比例,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质量并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经理团队的“经济连接”,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为高管人员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

三是对于存在两职合一情况的公司,应当对此制定可行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发生职权的滥用和过于主观的决策失误等问题,并防止高管人员借此将大部分利润据为己有,不但妨碍了公司的发展,还破坏了公司的稳定和薪酬制度的公平。

四是细化薪酬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制度。证监会虽然对薪酬披露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不透明、不具体的披露体制导致瞒报、误报等行为数见不鲜,很多公司披露的薪酬并不合理,更有笔误写错的现象发生。通过细化披露内容,不仅加强了社会舆论的监督,更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监管,做好自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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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俊.四川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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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原则。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仅有的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实现了四县全覆盖,但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事业日益迫切的融资需求,增加试点数量、扩大试点范围非常必要。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综合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园区、工业聚集区,以下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县、区和开发区都必须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审、申报、监管等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副县(区)长或管委会主管主任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办)应当设在金融办或政府办、管委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考核等各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小组联审会、协调会等会务组织及有关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试点申报、审批、备案相关手续;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审计;健全并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试点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督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正确安全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预核准等有关工作,并按省、市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优惠,积极研究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核把关、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组建基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在字号后注明“科技”字样。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和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均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拟设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择优选择主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在已具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更大、股东结构更加合理、管理层更加优秀的机构。

(三)严控股东和高管准入资格。要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市、县(区)、开发区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且必须经过市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确认;必须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经营范围。各县、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且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开发区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区范围内经营。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短期、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执行放贷比例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严禁超比例放贷。严格执行放贷利率规定,严禁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贷。严禁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他业务和对外投资。严禁向非法领域放贷。严禁碰触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暴力收贷“四条高压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开展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确保每笔业务及时、准确登记在册;谨防不良贷款和贷款人逃避等风险。

(三)认真执行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县、区、开发区试点办报送统一制式的经营情况汇总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正确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经营信息录入登统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加强经营人员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期间,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管人员任前诫勉谈话。市金融办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开展职业操守、法规政策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试点办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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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监督管理层、抑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职责,是委托矛盾下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大举措。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文中明确指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此后,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通知,推动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掀起了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新篇章。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很多,包括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刘浩等,2012)、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绩效(魏刚等,2007)、独立董事制度(孔翔,2002)、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胡苏,2011)等多个方面。其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谭劲松、李敏仪(2003)以独立董事的基本特征、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及其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独立董事薪酬特点等方面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特征。申富平(2007)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肃为例,从四地区独立董事的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中、东、西部地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许瑜(2011)则以广东省上市公司为例,试图通过实证方法深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以上文献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可能存在行业以及省份间地理位置遥远导致的差异。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2011年12月31日止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广西2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同时期、同行业、近规模的原则,选取毗邻的经济发达的广东省29家上市公司为配对公司。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了两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配比现状与特征

( 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配比现状 表(1)列示了两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的情况。统计显示,两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比均保持在35%以上。广立董事比例最小,为36.94%,与配对公司39.25%的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每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一般为3-4人,但某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多达7-8人,如果剔除这些特殊值,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将进一步拉大。如表(2)所示,独立董事人数为3人的上市公司最多,广西占到了样本公司总数的62.07%,广东配对公司为72.41%。其次是4人的公司数目居多,广西为5家,占样本公司总数的17.24%,配对公司占13.79%。从表2可以看出,广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分布较为均衡,配备情况总体优于广西。

( 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特征分析 Zarhra和Pearce(1989)认为独立董事的特征包含两类。一是“标签背景”,既独立董事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背景、来源地等。二是内部特征,包括独立董事的兴趣爱好、品质等。独立董事的内部特征具有不可观察性,因此这里我们只研究广立董事的“标签背景”。通过2组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特征的比较,分析两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的差异。

(1)独立董事年龄分析。孔翔(2002)指出,理想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标准年龄在35-55岁之间。如表(3)所示,广西与广东配对公司独立董事年龄分布总体上较为均衡,独立董事年龄多集中在40-50岁,广西占39.39%,配对公司为40.38%。其次是50-60岁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较大,广西为32.32%,配对公司为29.81%。60岁以上的独立董事比例中,广西为24.25%,大于配对公司的23.08%。说明广西上市公司“大龄独董”相对较多,这其中不乏一些政府背景的退休人士,由于他们具备深厚的人脉关系,成为上市公司的宠儿。同时,这可能也与两地区的区域差异有关,广东省地处东部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优势明显。正如孔翔认为的那样,过于年轻的独立董事难以为公司做出实质性贡献,过于年老的独立董事则无足够的精力和动力促使公司进行重大改革。因此,广西上市公司下一步应逐渐降低高龄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培育,使独立董事年龄构成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2)独立董事教育背景分析。我国相关法规中未对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加以规定,但是教育背景反映了独立董事受教育的程度,学历则是独立董事受教育程度的体现。学历的高低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功底,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前提和保障。表(4)列示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情况,可以看出两地区的独立董事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广立董事受教育程度70%以上集中在本科及硕士水平,配对公司独立董事背景则以硕士和博士为主,占比均集中在70%左右,尤其是配对公司博士学历的独立董事比例达到35.58%,显著高于广西同背景的比例。除此之外,专科学历的独董人数中,广西所占比例最大,为9.09%,高于配对公司的1.92%。从总体来看,广立董事受教育水平低于广东发达省份。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独立董事中以教师和科研人员为主,广东省经济发达,高校众多,上市公司更易聘请学历水平较高的独立董事。广西地处西部落后地区,人力资源相对紧缺。同时学历较高的独立董事薪酬要求通常较高,受经济水平制约,广西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本科及硕士学历的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的工作背景分析。谭劲松(2003)指出,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首先应从发挥董事会的整体作用和保持它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并注重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合理搭配。从两地区独立董事工作背景的对比结果来看见表(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做到多元化,以高校、财务、高管类为前提,涉及银行、法律、政府等多方面专业人才。其中,高校背景人员由于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能在某些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建议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体。配对公司为37.5%,广西为32.32%。之所以广西远低于广东,可能与广东省高校及科研院所较多,高校优秀人才资源充足有关。其次,中国上市公司大多基于商业秘密因素不愿意聘请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员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由于公司的高管人员通常事务繁忙,无暇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我国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显著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比例(谭劲松,2003),这与本文得出的结论基本吻合。如表(5)所示,广西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为21.21%,配对公司为23.08%。考虑到《指导意见》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规定,广西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占比达到20.2%,高于同时期配对公司该项比例。“资源支持理论”认为拥有外部关系网络的独立董事往往能够帮助公司化解各种危机。银行、法律、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在他们各自熟悉的领域发挥所长,上市公司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聘请不同背景的独立董事。如表5所示,两地地区样本公司都聘用了该类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中,广西律师和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均在10%以上,显著大于配对公司的该项比例。我们推测广西地处西部落后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更需要外部资源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源和行业话语权。

同时,此次调查显示,广西未聘请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配对公司的该项比例为3.85%。我们搜集整理了两地区上市公司2011年度银行借款的情况见表(6),可以看出广西上市公司的银行借款比例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例都高于配对公司,这可能与两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有关。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广西仅有上市公司29家,在优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银行青睐的优质客户,因此聘请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广西上市公司意义不大。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例=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总资产

(4)独立董事的来源地分析。上市公司一般喜欢选择与公司所在地为同一地区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谭劲松,2003)。事实证明,由于受时间、精力、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独立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异地独立董事更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较好地把握企业相关情况,难以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在我们统计时,“某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议”的字样频见诸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表(7)列示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来源地分布情况,可以发现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地区分布呈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两地区上市公司都偏好于选择本地独立董事,约占全部独立董事的65%。其中配对公司63.46%居多,广西占比较少,为62.63%。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地独立董事更能为公司节省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其次,本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治理作用。最后,本地独立董事可以更好的利用其关系网络资源为上市公司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也能在某些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当然,广东的人力资源优势再一次得到体现。二是异地独立董事比例也不容忽视,达到35%以上。其中,以广西的37.37%居多,配对公司略低于该比例,为36.54%。两地区的异地独董中,来自北京的比例最大,广西为16.16%,广东为52.63%。作为政治、经济发达和高校较多的地区,北京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引入异地发达地区的优秀人才,上市公司可以寻求更多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其次,广西聘请广东的独立董事占7.07%,广东聘请香董比例为7.89%。出于成本和资源充足度考虑,上市公司更倾向聘用毗邻发达地区的优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及履职情况——以广西为例

( 一 )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分布情况 独立董事薪酬一直是个热门话题,薪酬支付太低很难保证其“积极性”,支付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胡苏(2011)以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薪酬与长期借款比重正相关。Hermalin和Wesbach(1998)的研究结果也表明,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能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娄芳,2001)。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将独立董事薪酬确定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对独立董事认真履职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表(8)的统计结果,薪酬为5-10(含5)万元所占的比重最大,广西为40.4%,略高于配对公司的49.04%。但有一个现象,即薪酬在10万元以上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广西,为17.17%,这一比例略高于经济发达的配对公司的16.35%,这与申富平(2007)指出的“独立董事薪酬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联系”矛盾。从薪酬的极端值来看,广西最少的为1.79万元,最多的为19.2万元,差距之大折射了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体系的不完善。

( 二 )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确指出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认真履行职责。鉴于独立董事发表异议在中国是凤毛麟角的事情,在此我们通过观察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表现来粗略分析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从表(9)显示,70%以上的独立董事都能亲自出席会议,缺席会议的次数并不显著,表明独立董事均能在自己的范围内认真履职。但配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整体优于广西,表现在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占总董事会次数的82.60%,显著高于广西的73.63%;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比例为20.38%,低于同时期广西的35.24%。委托出席会议的比例中,广西为3.15%,配对公司为3.10%。

四、结论

本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广西和广东省配对的2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两地区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独立董事特征、薪酬及履职情况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两地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结果表明,配对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布较为均衡,配备情况总体优于广西。独立董事的特征分析中,广西上市公司“大龄独董”更多,配对公司高学历背景的独立董事高于广西。同时,两地区高校和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居多,且均偏好于聘请本地独立董事。最后我们分析了两地区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研究发现广东配对公司的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情况都优于广西。这些都丰富了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的认识。本文的研究为两地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经验证据,有助于两地区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XJL016)、柳州市软科学课题(项目编号:2011J040205)、广西工学院博士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30815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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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翔:《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4]胡苏:《制度环境、独立董事与长期借款融资-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5]谭劲松、李敏仪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篇11

2合资铁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经营效益有待改善

2.1.1合资铁路有的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外部经营条件比较差。而且大部分为尽头线、支线,没有形成路网,辐射的周边区域有限。有的公司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滞后,客货运量增长有限。

2.1.2由于资本金不足,合资项目存在大量银行借款,还贷压力大,财务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大,导致经营严重亏损。

2.1.3高铁动车组上座率不高,冬季与夏季呈现不均衡状态,客专车站大多远离市区,不方便旅客出行。比如哈大高铁冬季每天开行动车组67对,夏季每天开行动车组79对。但是受东北地区特别是北部地区经济环境影响,除去节假日出行高峰期外,动车组上座率不高,而且淡旺季差距明显,导致客专公司的收入不理想。另外,高铁新建的车站都选址在城区边缘或市郊,新车站的选址满足了各地方政府依托高铁建设新城区,但是客观上造成旅客乘坐高铁列车不便利而减少部分客流。

2.1.4高铁票价比较低,市场需要培育期。因铁路票价受国家管制,高铁票价定的非常低,与高额的投资规模不成比例。中国高铁的价格只有日本的1/4,平均来看,中国高铁每公里票价只有0.42元,远低于法国、日本、德国。另外,高铁市场需要培育期,目前,百姓习惯了低票价,对高铁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廉价和基本的舒适程度比节约几个小时时间而花费三倍以上的车票价格更重要,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高铁收入不太理想。

2.1.5经营收入比较单一,资产的综合开发没有实质突破。目前,合资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客货运输收入,经营与市场脱节。由于合资公司现有管理体制和机构及人员配置与市场脱节,没有能力对合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综合经营利用与开发。合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经营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货源组织、客源组织方面完全依赖铁路局,自身在资金、人员上不具备经营的能力,没能体现合资公司法人主体和市场经营的主体地位。

2.2部分资产权属不清

受工程配套建设等因素影响,铁路工程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合资公司运营管理的资产不统一,存在部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产边界交叉的情况。资产界面不清也导致了铁路局在与合资公司签订委管合同时在交叉资产上存在很多争议。

2.3规范管理和资产经营开发理念意识有待加强

一是缺乏明确的委托费用标准;二是对重大经营事项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三是合资公司普遍存在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开拓市场的积极性不高,更缺乏依托自身优势开展资产经营开发的主动性;四是没有明确的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市场营销和开发。

2.4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存在行政化管理问题,缺乏依法行使股权管理的观念意识和制度体系,重大事项不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合资公司多数高管人员兼任董事、监事,经营层与决策层重叠,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有效制衡;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资公司对经营层尚未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经营层责任意识和积极性有待提高。

3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合资铁路管理

3.1构建股权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加强对合资公司的管理,铁路局应明确合资公司的管理部门,履行国铁股东管理职责,强化股权行使、公司治理、资产监管等职能作用。会同其他股东规范合资铁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导合资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公司治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合资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依法落实投后管理权益。

3.2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适时推出合资铁路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铁路局做为控股的国铁股东,应建立对派出高管人员的履职考核机制,加强履职监管,并指导合资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经营业绩等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经营班子责任,确保安全基础持续加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3.3做好新建土地综合开发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精神,研究和争取新建合资铁路支持政策,加强经济效益论证,推行“铁路建设+综合开发”模式,为开展经营开发创造条件。在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过程中,提前介入,以项目经济与技术分析、财务评价分析为依据,研究政府补贴、资源争取、经营开发、对外投资方案,同步开展综合经营开发前期研究,编制综合经营开发机会研究报告和综合经营开发方案,纳入项目前期工作和合资公司组建方案,为后续经营创造条件。

3.4积极探索研究推进合资公司重组整合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改善经营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持续健康发展和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结合铁路干线网布局、区域经济特点,研究推进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合并重组,不断提高路网整体效率和效益。

3.5发挥合资公司主体作用,推动资产经营开发尽快取得实效

合资公司承担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主体责任,要在促进运输业增收节支,强化成本管理,严格落实合资公司年度预算,强化经营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资产经营开发业务和项目,努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指定专人、专门部门负责,加强市场营销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经济效益好,投资回报明显、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路局将给予扶持,争取利用铁路发展基金,做为我局的重点资产开发项目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