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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法官助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0 04:56:1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执行局法官助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执行局法官助理

篇1

 

一是“执法+宣传”营造浓厚执法氛围。江山市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老毛说应急、小惠讲安全、才艺比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通过拉横幅、投放电子屏、发放宣传折单、张贴海报等形势,全面提高民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逐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的热度,营造浓厚的执法氛围。

 

二是“执法+培训”提升人员执法水准。江山市充分结合应急管理体系行政执法特性,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法检点难点的教育培训,结合本市执法实际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解读培训,全面增强全局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准。

篇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69-01

为严格依法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如何找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该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夯实这一履职新平台,提供高效、稳定、安全的警务保障成为重中之重,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也势在必行。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任务过程中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主体缺位

许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大多情况下与作为执行主体的公安机关衔接不畅,且授权不明确,权责均划分不清,履职依据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存在角色越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束缚了法警部门履职的拳脚,也大大增加了不规范履职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司法警察看管力量严重不足

以某沿海省份检察机关为例,该省共九个设区市检察院,平均每个设区市院在编在岗司法警察约56人,(其中35周岁以下平均约25人)。但若按《通知》中要求的指定监居看管人员配备的标准计算,每当对一名嫌疑人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少要同时投入20名以上法警进行轮换。这也意味着以该省各设区市院为单位,每针对一名嫌疑人实行监居就必须调动该设区市院35%左右的司法警察,且几乎必须全部抽调完所有35周岁以下的精干警力,协调程序复杂、周期长,满足不了及时出警需要,可操作性极低。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与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监居看管人员界限过于分明

看管人员缺乏案情和案件进展上的了解与把握,就必然将看管工作浮于形式,无法领会办案意图进行“动态看管”及做好应对突况的准备;办案人员也缺乏看管人员对看管对象心理、思想、身体状况等对案情突破有重要价值信息的有效反馈。

二、因协助执行指定监居任务偏重容易造成的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若干侧面因素

(一)大量调警参与协助监居容易造成履职面狭窄,履职种类单一的困境,对于设区市院法警支队尤为显著

按《通知》要求,市院法警支队不可避免长期派出警力承担驻点联络协调工作。设区市院法警支队一年中65%以上的工作日(以2015年为例,全年工作日为234天),甚至休息日、节假日都要投入驻点运作、维护、协调、看管,极易导致其他部分警务活动完全停滞开展,甚至个别单位不可避免出现“人去队空”的现象,警务内勤、上传下达等综合工作也无法按时完成。

(二)从时间、空间、人员、训练状态上不同程度影响着市、县两级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体技能训练工作的开展

白2013年检察机关普遍大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来,为提供警务保障,警务部门不可避免的须将训练计划的开展让位于服务办案的首要性、突然性。即使悉心统筹安排,也难免受到参训人员不齐整,训练地点局限性,训练状态低迷等因素的制约。

三、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制度建设探讨

(一)各省级检察院或省级院所属法警总队应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使用

同时,省级检察院应协调对应省级公安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公安机关派警员担任监视居住的执行组织工作,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交由具体担任执行组织工作的公安人员统筹安排,并明确执行不到位、执行失职产生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归属问题。

(二)法警部门与自侦、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联席会议制度

自侦部门拟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申请、审批、决定阶段,集法警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从办案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的承受能力上进行充分论证和征询意见,促使“短用、慎用”的硬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白侦部门应在阶段性联席会议中对法警部门进行案情简要通报或选择性披露。

(三)各设区市院法警部门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切实加大对保障办案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办案安全

在参考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看管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经验,不断移植和续造新的安全保障程序和办法,同时密切关注、保障涉案嫌疑人合法权利,努力做到慎用、善用警务强制手段,履职不越位,执警不违法。

(四)提高长期看管人员营养保健水平,改善监居点休息室等软硬件条件

篇3

张:同志们

合:晚上好(鞠躬 或敬礼)

张:中秋佳节是中华民族古老而历久弥新的传统佳节,每年的中秋节,中华大地上千家万户合家团圆,吃月饼,赏圆月,尽情享受天伦之乐。

李:“月到中秋分外明,皓月当空洒清辉。”在这一年一度花好月圆的日子里,迎来了我们行政执法局第一个仲秋佳节。

张:我们执法局成立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同志们辛勤工作、恪尽职守,在执法活动中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严守内部规章制度,公正文明执法,打出了威风、树立了威信、干出了成绩,展现了爱岗敬业、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展示了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风采。

李:由于城管工作的特殊性,我们经常要放弃公休假日,加班加点,早出晚归;在别人休息的时候,我们工作;在别人团聚的时候,我们坚守岗位;风吹日晒,披星戴月,成了家常便饭,为了城市的有序环境,我们尽职尽责,无怨无悔。

张:我们局成立已经近五个月了,在这五个月中,我们紧张有序的工作着,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市民的广泛好评。

李:是啊,繁忙的工作,佼人的成绩!现在过节了,我们欢聚在这和谐亲密的大家庭里。

张:为了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深厚感情,增强我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促进我局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执法队员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工作热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今天的联欢晚会。

李:经过十余天的悉心准备,现在,“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迎国庆,庆仲秋’联欢晚会”即将开始了。

张:……

请领导讲话……

宣布文艺节目正式开始

节目表

节束语:

张:“月圆如镜,莹光似水”,在这个欢乐祥和的节日里,我们共同渡过了一个愉快的夜晚。

李:在这个秋月朗照,丹桂飘香的夜晚,我们的心情非常激动,意犹未尽。

张:感谢领导给了我们这个机会,可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会聚一堂,以歌为媒,欢笑升平,共叙佳节之情。

李:感谢所有的来宾和积极参预的同志们。

张:让我们共同庆祝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次联欢晚会圆满成功!

李:让我们齐心协力,团结前进!

张:预祝我们今后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4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篇5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篇6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七)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免征。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或分次返还其所交收入。

五、留归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部分,不得计入本单位住房基金,应专项用于直管公房的改造、维修、管理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隶属关系向财政、房改部门提交具体使用情况的报告。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补办拨款手续,未使用的部分,留给售房单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转入单位住房基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管理使用。对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要全部追回上缴财政,并视情节,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篇7

基层反映执行员额法官考核工作开展难需引起关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执行局员额法官占比不得低于其他业务庭员额法官占比。各级法院在强调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的同时,还需与员额制改革和执行单独考核工作相衔接。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执行员额法官考核问题在探索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需引起关注。

一是执行指标的复杂性影响工作的有效衔接。最高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中,案件质效和综合管理两项考核内容包含33个具体指标。该考核工作以院为单位整体开展,具体指标难以逐项落实到人。执行员额考核实践中,许昌中院参照审判部门,以结案数量为主,对不同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赋予差额分值,同时选取执行到位率、首次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实际执结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指标作为达标参考值,初步构建起了执行员额的考核体系。但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确定还存在争议,通过员额考核能否有效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前进也有待进一步观察。二是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影响考核结果的比较运用。执行案件的办理与审判工作区别较大,从立案到执结,先后需经过25个流程节点,既涉及实体法律运用又有程序性的事务工作,工作量和平均办案周期高于审判业务。当前对执行工作进行单独考核,也是考虑了这一特殊性。如将执行员额考核结果直接在全院整体结果中排名,则或显机械;如选择单独序列考核,又存在员额法官数量有限缺乏参考基数的问题,简单的划分出上中下等级,对结果靠后的法官有失公允。三是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影响考核工作的  。目前执行局人员构成中同时存在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聘用制人员七类,人员构成复杂,职责分工存在混同。特别是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员”这一编制的定性和发展并未明确,执行局除员额法官外,其余政法编干警能否有承办案件的权限尚有争议。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如一刀切得将办案权限收归员额法官,将不利于执行队伍的稳定性;如将权限放开,则会产生员额法官与非员额干警考核不对等的问题。

为此,建议:一是强化调研分析,出台指导意见。上级法院应全面搜集各级法院执行员额考核实践的各项探索成果,通过分析报告、座谈研讨等方式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指标体系、考核组织和结果运用等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指明执行员额考核工作的开展方向;二是选取改革试点,总结问题经验。对考核工作争议较大的问题,应选取不同法院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比较各项方案的利弊,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指引确定最优方案。三是结合立法契机,完善配套制度。借由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契机,将相关制度性问题予以完善,例如执行队伍建设方面明确“执行员”的职责和发展规划,在工作机制方面确定执行指挥中心地位及团队化办案模式,在管理监督方面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等等。

篇8

近年来,在国家加快法治化进程和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丰富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涵,为法治中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黄陵县人民法院2003年就开始推行以“法官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改革。黄陵的改革探索,尤其是其去行政化、树立司法权威与尊严的努力,对于当前我国法院审判体制,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实践价值。

黄陵县位于陕西中部,是中华民族始祖――黄帝陵庙所在地,该县总面积2275平方公里,总人口12万人。这个只是在祭祖大典时才进入公众视野的地名,今天却因为黄陵法院悄悄掀起的改革而备受法学界瞩目。考察黄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的动机、动力、举措和成效,对于如今处在彷徨阶段的“司法改革往何处去?”这个命题,无疑是富有价值的。

黄陵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以后,虽然工作量变大,但是压力小多了。以前的压力来自方方面面都要管。立案后,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议判决,最后起草法律文书包括送达法律文书,一系列的工作都是要法官亲自做。改革后,送达、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等程序性工作都交给了庭前准备室。法官室这一块只管开庭审理。”2007年7月27日晚,黄陵县轩辕宾馆大堂,记者采访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关保俊,谈到改革前后的变化,关保俊脱口而出。

民庭庭长是关保俊对外的身份,在法院内,他只是一名主审法官。对外保持原有建制不变,在法院内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建制,这是黄陵法院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基层法院,常见的现象是民事案件多,刑事案件少,行政案件则一年到头难得有一个。基于这个考虑我们决心打破庭室界限。” 改革的始作俑者雷钧,来到黄陵法院之前是洛川县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底,雷钧到黄陵县法院任院长,他在黄陵法院启动了一场“脱骨换胎的改革” 。

“我与每个法官和后勤人员逐一谈心。结果发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平均不到2人,派出法庭平均1人,各个业务庭都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每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临时借人;在审判管理方面,仍然是主管院长、庭长对案件层层把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数量较大,法官的责权没有落实。同时,就基层法院来说,我们认为有可能发生腐败的只有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审判中,法官有可能接受一方不正当的请客、贿赂、说情等,从而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执行中则存在贪污执行款,吃、拿、卡、要等情况。我们在改革伊始就着重研究怎样防止腐败。”

目前,在黄陵法院,一方面实行主审法官制和助理法官制度,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案件分配、循环办案、提前3天向主审法官送达案卷材料等环节,建立一个权责分明、相互监督的工作流程,防止了审判中的腐败;另一方面,对执行局进行工作任务的合理分工和庭室重设,新建综合室、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综合室负责分配繁简案件,一庭负责执行,二庭负责裁决。同时,通过制定错案追究办法、与法官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从制度上建立一个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执行体系。

这项以“法官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的改革的具体措施有:

1,撤销原有业务庭室设置,建立法官室,推行“法官制”,构建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运作机制。其基本框架是:对外继续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审判职务全部保留;对内打破原来的庭、室界限,不再设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原来属于这3个业务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审法官审理;保留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但对其业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和必要整合。

2,推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人员配置的1+1+1模式。人员配置的1+1+1模式是指1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2004年黄陵县法院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确定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他们将本院的6名助理审判员和2名优秀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主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审理。

除了以上两项主要改革措施外,黄陵法院的改革措施还包括:推行法官遴选制,将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放在审判第一线;推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模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法庭,深入群众解决纠纷;坚持每日集中学习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与职业技能;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和责任制度,保障案件质量等举措。为了保障法官制和法官助理模式的有效运转,黄陵法院还制定了从审判、执行到队伍管理、党风廉政等5个方面90项近30万字的制度。

改革成效

“对我个人来说,改革后,我感觉自己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以前我主要办理民事案件,改革后也就必须办别的案子。开头需要以前主要从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法官作为审判长,以旧带新。不过我们的适应都是比较快的。我到第三个案件时基本上就独立办刑事案件了。基层案件还是比较简单,行政案子少,非诉执行办了好几个。到后来,立案庭排号组成合议庭时,也就不再考虑谁以前是办什么案子的,按序号,并且看谁时间能错开就行。都是立案庭统一排。”

一位法官在接受西北政法大学师生问卷调查时回答。

在问到“改革后就法官而言,对哪些人的冲击最大?”这个问题时。他回答:

“主要还是对以前刑事庭的冲击比较大,抱怨也比较多。刑事案子比较好办。只要和检察院熟,证据都不麻烦。现在就需要认真走程序,而且也需要加强业务。这有个适应过程。不过改革的好处也多,以前行政庭案子少,民事案子多,效率低,舒服的舒服死,忙的忙死。现在均衡了,平均一个法官每年都有七八十个案子。”

改革后,法官在法院的地位有什么改变?与法官助理如何相处呢?

“与以前相比,法官的权力相对大了,因为案件基本不上审委会了。平时不开庭,我们在法官室里也经常交流案件。每个法官配备一个助理,助理之间的竞争和学习风气是很浓的,因为也想进入法官系列。所以法官助理、法官都抓紧时间钻研业务。可以说,现在法院的各项服务都围绕着法官室转”。

据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刘治斌副教授、谌洪果副教授等历时5年的关注并共同完成的调研报告分析可见,黄陵法院的改革成效显著,除了记者采访法官时得到的“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了司法腐败;提高了法官理论水平,增强了法官的执法能力”的评价之外,至少还体现在以下几点。

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改革前,黄陵县法院有审判资格法官共25人,除去院领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真正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8人。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个庭至少要保持2~3名法官,但由于案源有限,法官的工作极不平衡,有的年结案近百件,有的则只有几件。特别是行政审判庭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案源少,2002年2名法官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3件,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实行主审法官制后,大家按期排档、循环办案,2003年、2004年主审法官年平均办案均在90件左右,这样不但保证了法官人人有案办,而且也使原来的办案任务重的法官有时间、有精力抓案件质量、搞审判调研。同时,当法院实行人员配置上的1+1+1模式以后,整个法院的人员都被有力地调动起来。这样,在日常的工作中,大家各司其职,法院的运作完全是动态的,各项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审判行政得到分离,扩大了法官自。改革后,原来的各庭庭长与审判员完全是平级的,都是主审法官,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终也决定于主审法官,只有极少数的重大案件、影响较大或者新型案件才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据统计,黄陵法院2002年共召开24次审委会,研究案件113件;改革后,2003年共召开审委会7次,研究案件12件; 2006年共召开审委会6次,研究案件4件。以2003年为改革的分界点,之前4年和之后4年由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数量形成了鲜明对比。让案件少上审委会是对法官办案的信任,也能够最大程度解决行政对审判的干预。

保障了程序公正,提高了办案质量。改革前,案件主要是由庭长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分配给主办法官的,什么案件由什么人审理具有一定的人为影响因素。而在主审法官制下,案件由立案室立案后,即转入庭前准备室,由庭前准备室根据排序进行分配,并决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将案件材料在开庭前3天送到主审法官手中,由主审法官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由庭前准备室按期排序,由轮到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再从排序靠后的法官中依顺序安排两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要不涉及重大或复杂案件,案件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就可以直接签发裁判文书,而不像改革前那样要由业务审判庭庭长或者主管院长签发。这不仅使案件的审理时限大大缩短,而且流程管理还最大限度地规范了主办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审判质量也因此大幅提升。

争论:“潜水”式改革VS“多元中的一元”

和众多从基层发起的改革一样,黄陵法院的改革持续到第5个年头,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如何进行圆满的理论阐释,如何制度化并进行推广的挑战。2007年7月27、28日,包括贺卫方、范愉、张志铭、张卫平、关保英、汪世荣、贾宇等教授在内的近20名法学学者和专家聚集黄陵,就黄陵法院改革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讨论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提出黄陵改革真正的敏感点是它的合法性问题。

针对张志铭教授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绪刚认为:在“坚持改革开放”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前提下,任何改革都有先天的合法性,都应该支持。关键在于改革方向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价值观何在?

陈绪刚认为,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是我国司法过程中最大的毛病。黄陵法院在改革中有意弱化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黄陵法院的整个改革,是在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法官的权威、地位,它对司法权威的构建有非常大的帮助。

黄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治斌认为,黄陵法院的改革基本上是在不触动现行司法体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场类似于在游泳池展开的“潜水”式改革。 他认为,首先,基层法院设立各种类型的审判庭并不是法定的。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机构的设立,只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各种类型的审判庭,并没有规定基层法院“应当”或者“必须”设立诸如民事、刑事、行政一类审判庭。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对内是否要分设刑事、民事等审判庭的规定,并不是一个不可选择的刚性规范,而是一个具有一定选择权的任意性规则。因而,黄陵法院撤销内设审判庭建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法警管理处处长李国庆肯定了黄陵法院的改革成果。他认为,面对普遍存在的基层法院临时拼凑合议庭的难题,黄陵法院走出了一条符合本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实际的新路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教授发言认为: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基层司法改革采用完全统一化的模式或路径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黄陵模式”作为基层法院的创新和改革措施,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在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我国法院组织、法官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既有政治体制、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组织内部的痼疾。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内部的力量,阻力也主要来源于法院内部的利益和理念之争,改革的难度大。“黄陵模式”较成功地从内部解决了从以行政管理为中心到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体制和理念转换,并以此作为整合审判资源的基础,尽管这一改革并没有在形式上突破现存体制,但其积极的思路及结果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范愉教授还认为,“黄陵模式”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通过调整内部审判资源应对司法压力。近年来西部法院的法官“断档”和案件相对增多,给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甚至造成了所谓诉讼爆炸和司法资源绝对匮乏或短缺的假象。实际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体制与程序设计的不合理所致,包括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和过分强调专业化分庭及合议制等。黄陵法院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取消审判庭,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现有审判资源,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说明,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仍有极大的潜力可以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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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地局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有六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即按拆迁安置补偿的0.15%收费。

2.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费。

3.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买卖双方各0.25%)。

4.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5.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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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辖区内的社区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进驻社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制度。法院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社区法官”与“退休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共同负责社区法官工作室的运行。自2002年青岛市北法院首创“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探索已经过了十个年头。该制度使得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搭建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契合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将法律分为回应型法、自治型法、压制型法3类。回应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引导,其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强调司法应在实质意义上回应社会需求,摆脱形式主义的束缚[1]。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会价值以及多元社会规则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就是要法官改变以往的办案方式,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传统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使得法院与社区(村)的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络,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社区法官制度契合了当下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动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打造“无讼社区”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社区协同主义的要求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协同主义的概念。随后德国学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统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他强调民事诉讼应当由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强调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关系,要求所有诉讼参与者协同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3]。在基层社区矛盾日益多发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论,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是强调法官、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间的协同关系,要求各纠纷相关方相互配合,尽早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的纠纷化解理念是创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质,是对社区法官制度的应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实现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程序。诉调对接的本质是实现矛盾的司法化解与司法外化解的有效衔接,实现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职能上的良性互动、作用上的优势互补[4]。当前,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间调解走上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内容专业化的良性轨道。经过实践的探索,我们发现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将司法资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区、贴近群众从而实现了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社区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实现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转变;通过派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丰富了调解主体、规范了调解程序、提升了调解能力,提供了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法官参与和指导社会矛盾的化解是现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传统治理和乡土社会的需求,交替体现基层社区的特殊需要。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具有两个突出优点:其一能够充分依托乡土优势为社区服务。社区法官助理全部来自基层社区,他们或是社区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长者,熟悉乡村的风土人情,便于开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助推矛盾化解。社区法官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搭建起法院与基层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延伸了司法的触角,提升了影响力,有效降低了纠纷成诉率,使得纠纷化解更具权威性,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人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大体上是舶来品,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群众认可的法律文化则是传统的,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张力导致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举步维艰。”[5]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公正、权威、高效、终局地化解纠纷。然而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与习惯与情理时常发生冲突,加之司法部门权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员威信不高,“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经常发生。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推行亲民路线,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与一线干部群众沟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具体设计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理念。当前,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需要明确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区法官的选任、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等。

(一)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类:一是以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为代表的法官巡回开庭进社区,便利群众诉讼,这种方式在全国比较多见;二是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为代表的聘请社会热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法院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三是以上海杨浦法院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驻社区”模式[7]。

借鉴以上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驻点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助理协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驻点巡回审判”是指法院派驻在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退休法官进社区”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驻社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参与纠纷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区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威信较高的社区干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社区法官助理”,积极配合社区法官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3类主体中,退休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驻在“社区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编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法官的选任是指对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的选任。法官个人权威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社区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类型,其表现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因此必须科学选配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众观念,乐于群众工作;四是善于沟通,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服的态度、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有大局意识,司法工作中能主动服务于工作大局[8]。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共建和谐社区协议书》,每个社区法官分包几个社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选任主要是聘请优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干部,他们进驻社区,长期在社区工作。

社区法官助理是在社区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导下负责民间纠纷调处并协助法官完成各项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社区法官助理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中三类主体之一,社区法官助理的选任事关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运行,因此科学选配社区法官助理至关重要。社区法官助理主要是选择那些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威信的社会贤达人士。为了丰富社区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应当对社区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由社区法官亲自指导,社区法官助理直接协助法官调处案件,培育法律素养与锻炼调解技能,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颁发“社区法官助理”聘书,正式上岗,协助社区法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社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通过助理调解,法官指导,调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三)职权划分

社区法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调处社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区群众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3)积极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开展工作,通过跟班学习、联合调解、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提高社区法官助理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灌输自愿、公正、合法调解的理念;(4)积极到社区开办法制讲座,开展送法下基层、进企业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5)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

社区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处理社区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对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预处理以及预约社区法官;(2)接受社区法官委托,协同调解成诉的民事纠纷;(3)负责处理简单民间纠纷,在社区法官指导下,积极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化解矛盾;(4)提请社区法官及时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5)协助社区法官开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传唤当事人等司法辅助工作;(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

一是确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以及新设置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法官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午间、夜间时间进行审判,判决书可以口头宣布,由书记员记载入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受举证时限、审判程序的限制等等,从而赋予社区法官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诉讼和调解的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10]。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的受案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但在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上没有特别区分。在社区法官的探索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最常见的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抚养、赡养、抚育、收养、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区法官室工作人员进行前置调解;同时还应赋予社区法官助理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权。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于社区法官应当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层社区与社区干部一道参与综合治理。为规范管理,结合社区法官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及时制定《社区法官工作规则》《社区法官矛盾调处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议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运行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22-24.

〔3〕瓦塞曼.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M].东京成文堂,1990.118.

〔4〕胡博文.诉调对接展望[N].人民法院报,2012-5-18(8).

〔5〕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 -2003)[J].中国社会科学,2007,(2):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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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强化调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缺乏、年龄偏大、局部部门低配的局面。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空虚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局部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根据高院安排,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组织干警参与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

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演讲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局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依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生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局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锻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与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鼓励干警不时学习、不时空虚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依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分、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布置,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临时而艰巨的任务。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时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方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时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缺乏。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年终的评比惩办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生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