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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5 16:48:2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事故调查报告

篇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 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经济类型:XXXX 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02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 企业规模: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 ABC有限公司XXX厂房XX生产线XX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事故类别: XXXX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X 人、轻伤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

工龄 安全教育

情况

XXX 男/女 XX 高中 合同 XXXXX XX XX年 XX

伤害部位 受伤性质 损失工作日 伤 害 程 度 备 注

XX XX XX日 身体某部分受伤情况 籍贯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篇2

中国xx研究所和xx公司色织厂共同研制的新产品防静电仿毛华达呢,已试生产出。织物的主要质量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标准,

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工业标准和所列举的性能指标。下面就试制中的质量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质量管理体系

xx公司色织厂生产系统有纺纱、染纱、准备、织造、整理等主要车间。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从纺纱到成品形成了一条较完整的生产线,多年来以外贸出口产品为主,今年为100%出口。2003年出口合格率为xx%,2004年1-6月份出口合格率为95%,比去年同期增长6.01%。多年来,从生产和质量管理上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公司有一套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专职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200人,占全公司在职人数的13.3%,由厂长和工程师主抓质量工作。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各车间的产品质量,各生产车间的关键环节均设有质量检查网点。同时,由质量检查科派出人员专职监督和抽查,实行三级检验,并在原传统的管理基础上吸取了先进的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把质量工作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并在中层科室和车间干部中举办了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班。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为对以后的试产提供依据,公司从原料、原纱一进厂就进行化验、测试,同时为严格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了。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在新产品试制中,全厂充分发挥车间和[[职能科室]]的配合作用和各检测网点的把关作用,同时广泛宣传防静电新产品的意义,启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每周定期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预测分析和处理生产中发生的问题。为了及时了解到新产品的质量情况,xx纺织科学研究所xx总工程师亲访用户,及时把质量信息反馈给色织厂。

三、质量水平分析

(一)下机质量及入库质量(略)

(二)物理指标(略)

(三)染色牢度(略)

(四)防静电性能指标(略)

上述情况说明,本产品的主要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的标准,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同类产品,具有良好的防静电性能。因此,防静电仿毛华达呢的生产工艺是可行的,试制是成功的,水平是先进的。

四、问题和方向

篇3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篇4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篇5

【正文】

(2020年12月30日经事故调查组全体调查人员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局、址山镇政府、址山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迅速核实情况后通过电话、传真和网络直报系统,层级报告事故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1月19日,鹤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址山镇政府联合组成的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1月20日,经址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社、维稳、司法等部门成立的事故工作组进行调解,赔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款项分三期给付死者家属。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查明了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1月19日5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鹤山市址山镇云乡云中工业区

事故发生单位: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死者姓名:李国兵,男,1972年9月出生,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之间关系

2018年6月10日,李寿华以儿子李靖武的名义与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厂方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面积为890平方米的2号车间,租用时间为5年,租用期限至2023年6月9日。租用期间,李寿华父子以私人名义招聘员工,购置、安装、使用生产设备,收购原材料从事塑料再生加工,并销售货物,是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期间李寿华父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20年9月起,租用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从事塑料再生加工的运营由李靖武的父亲李寿华负责,李靖武不再参与其中的运营。

(三)涉事作业的工艺

整个塑料再生加工主要由两部分机械作业组成,塑料破碎机把作为原材料的油纸胶破碎,然后经过塑料再生机加温把破碎后的油纸胶融化然后挤出,通过水槽冷却生成长条状胶条,再用闸刀切成小粒胶粒。

(四)事故单位、涉事设备和有关人员概况

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持,地址:鹤山市云乡云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7781341M,成立日期:2007年2月6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废旧塑料再生加工、销售。

塑料破碎机,涉事的塑料破碎机由一架移动的物料传送带及一台塑料破碎机组成。移动的物料传送带一端放置在地面上,另一端离地高2.4米并与塑料破碎机进料口相接,传送带长度6.3米。塑料破碎机进料口宽0.87米,高1.14米,塑料破碎机地面到进料口高度是2.05米,进料口到破碎机滚剪轴垂直高度0.6米。物料从进料口进入塑料破碎机内部,由滚剪轴将物料打碎。

李寿华,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租用鹤山市顺云塑料有限公司2号车间从事塑料再生加工的实际经营者。

李国兵,男,1972年9月出生,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该起事故的死者。

(五)、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在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2号车间内,员工何宗敏、郑成功操作再生塑料机,李国兵、张志光操作塑料破碎机从事塑料再生加工,在加工过程中李国兵、郑成功操作的塑料破碎机的传送带顶端转轮轴承被油纸胶缠住无法运作,李国兵关掉塑料破碎机的电源,然后带着剪刀爬到传送带顶部与塑料破碎机投料口相接的地方背对破碎机站立,用剪刀把缠绕轴承的油纸胶剪开后用手拉出,在清理过程中不慎仰面翻倒掉进破碎机内,此时破碎机内滚剪轴由于惯性仍在转动。发现李国兵掉进破碎机后,何宗敏立即组织其余三名现场作业人员施救,此时破碎机内滚剪轴已经停止运转,三人合力把李国兵拖至已停止的传送带上,被救出时李国兵已失去知觉,何宗敏立即拨打110、120求助并电话通知实际经营者李寿华。后经到达现场的120医务人员诊查,证实李国兵无生命迹象已经身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在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2号车间,涉事设备是一台塑料破碎机

3、李寿华用于塑料再生加工的原材料是长条状的油纸胶

4、连接塑料破碎机的物料传送带

5、被原材料缠住的传送带轴承

6、原材料传送带与塑料破碎机投料口

7、导致李国兵死亡的塑料破碎机

8、塑料破碎机的内部

据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反映,事发的塑料破碎机由于惯性原理,在关掉电源后破碎机内滚剪轴仍然会持续转动一段时间,经事故调查组通过实际操作塑料破碎机测试证实,塑料破碎机在停止供电后,内滚剪轴仍然会继续转动约37秒。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国兵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在塑料破碎机还未完全停止的状态下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爬到高2.4米的传送带顶部清除缠住传送带轴承的原材料,无视自身可能被破碎机伤害或者从传送带顶端跌落的安全问题,使自身处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

(二)间接原因

实际经营者李寿华作为事实经营主体,未落实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设备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责任不清;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出租生产车间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李寿华从事塑料再生加工,应当履行对李寿华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对进入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内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但该公司除收取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外并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教育培训不落实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惩诫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李寿华

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李寿华在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内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建议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附案。

(二)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

未履行对李寿华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未落实对进入其公司内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李国兵

安全意识薄弱、违规作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实行高空作业,无视自身可能被破碎机伤害或者从传送带顶端跌落的安全问题,使自身处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李国兵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篇6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8226;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198602162117)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8226;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3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8226;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 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8226;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8226;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8226;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篇7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篇8

广东省政府对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司法机关已对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伍、闽B09610(闽A8895挂)半挂货车驾驶人曹立金采取措施;将万通公司安全负责人、变更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河南省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玉成等11名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晖诫勉谈话。

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广东省政府日前对《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按照以上主要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广东省政府还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是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三是深入开展高速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强高速公路应急处置;五要规范机动车驾驶陪驾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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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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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贡献

本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35O份,收回有效问卷798份,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习惯、场合、依据、产品的知名度、质量以及竞争对手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取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谷一茶饮”大规模进军市场提供了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

l、产品知名度的调查。“谷一茶饮”在湖南市场已投入前期广告经费二十万元人民币,并已试销,但它的效果如何?是不是为“谷一茶饮”大规模占领湖南市场初步扫除了人们的认识障碍?为此,我们设计了产品知名度—题,对762人进行调查。在四个备选答案中,“没听说过”的占42.73%;“喝过”的占肩12.37% ;“只听说过”的占有19.5%;选“想买来试一试”的占38.14%。由此可见前期的广告策略不是最好的,产品的知名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消费者消费心理的调查。冷茶能否长期保质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调查,认为“也许能”的占43.84%,认为“不能”的占20.7%,认为“能”的占35.39%。

3、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调查。消费习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有63.88%的消费者对饮料刚购买属随意购买。但看重品牌的也占—定比例。

4、消费场合的调查。流动人口多的地方是产品的主要消费场合。

5、消费者消费依据的调查。把“口味”作为选择依据的占有11.09%;选“品牌”的占6.95%;把饮料的“解渴”功能作为选择依据的占42.63%;选“洁净卫生”的占39.31%。

6、“谷一茶饮”产品本身的调查。我们带看样品对部分消费者进行了访谈,对“谷一茶饮”的质量、外观、价格等进行了调查。

①“谷—茶饮”作为新一代绿色保健饮料,欣赏她的洁净卫生的占22.9%;欣赏她携带方便的占38.19%;欣赏她的品味的占12.13%;欣赏她的保健功能的占26.87%。从数据上:分析,人们把“谷一茶饮”还是划入了大众饮料的行列,人们对“谷—茶饮”的了解还是不够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那26.87%的比例,尽管它比38.1%少了近11个百分点,但它代表了消费者消费饮料的趋势。

②“谷一茶饮”外观造型的好坏对产品的销售有着直接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的外观造型还不尽人意。

③“谷一茶饮”作为新产品投放市场,适宜的价格有助于她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作为饮料,又属敏感价格产品,价格的微小变动都会对销量产生巨大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对照市场上其它饮料的价格,消费者对“谷一茶饮”的价格的理解还是比较合理、公正的。

7、消费者基本情况调查(略)

三、调查问题的解答

2、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使用样品后,对“谷一茶饮”的包装、质量、价格等方面提出厂他们的意见。

现销产品的包装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很大的改进。首先,密封不严,甚至漏水这样将会影响产品的保质期和质量;其次,泡沫太多,这跟密封问题不能说没有关系,由于泡沫太多,在调查中许多消费者都不敢品尝,在现实销售中,这将会使销售量大幅度降低。

现销产品的外观造型特别是外围那层薄膜,可以说是粗制滥糙,降低了“谷一茶饮”的档次。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优质才有优价。作为新产品,并且是即开即食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饮料来说,质量更为重要,从样品来看,现销“谷一茶饮”的质量还急待提高,沉淀物应尽量减少。

由于“谷一茶饮”是即开即食且能多次冲泡的饮料,因此,在调查中,许多人提到了防伪标志,对此建议公司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对消费者消费饮料的依据的调查中,42.53%的人选择的是“解渴”,可见,实惠是消费者消费饮料的根本依据,在这方面,消费者对“谷一茶饮”也颇有微词,好的质量还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2、市场前景的分析

茶叶被称为21世纪的“世界饮料之王”,它含有多种人体所必需的营养成份和药效成份。

①消费者消费习惯和产品本身的分析

消费依据:42.63%的消费者认为2他购买饮料是为解渴,可见实惠是人们对饮料消费的依据。

消费场合:接受调查者,67.75%的选择在火车上和旅游逛公园时,可见,外出是消费者购买饮料的主要场所。

消费习惯:调查中的63.88%的人购买饮料有很大的随意性。

消费心理:有26.87%欣赏她的保健功能,这是“谷—茶饮”的一个优势。可以利用这个优势从心理上占领消费市场。

消费趋势: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料的消费越来越趋向多功能,特别是保健功能,备受人们的喜爱,而这又恰恰是“谷一茶饮”目前为止在饮料界所独有的。

综上所述,可得出结论:“谷一茶饮”具有其它饮料所具有解渴等功能,同时又具有其它饮料所没有的保健等功能,适合饮料消费的发展趋势,市场前景比较理想。

②从市场需求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

市场总需求是各种条件结合起来的一个变量,任何有用产品,在不支出任何刺激需求的费用时,仍会有一个基本市场需求量,即市场下限,但在现代广告社会中推出一种新产品,不支出营销费用是不可能的。随着市场营销费用支出额的增加,市场需求水平也相应提高,提高的速度最初为递增,后降为递减,最后达到某—点,在这—点上,无论怎样增加营销投入,需求量也不会再增加,即市场上限。

“谷一茶饮”现在的年生产能力是36万瓶。月销售量为2.5万瓶左右,现销地区为湖南、上海、江苏三省市,由此可以知道,产品的市场下限量是很低的。但人们对新事物的承认有一种认知的过程,在投入期营销投入额大,但市场需求量增长缓慢,公司在投入营销支出后的短期内不会收到很明显的效果。真正好的产品,当她的营销支出达到一定的程度,人们对她有了足够的认识后,在这个时期,只要再增加小部分的营销支出,市场需求就会大幅度增加。从市场需求预测可以得知,“谷一茶饮”的市场潜量是巨大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

3、目标消费者的定位

①产品的档次定位   “谷一茶饮”属技术密集型高科技产品,因此,她的档次不应定得太低,但是,她同时又属于大众消费品,广大消费者对大众饮料的购买标准是:实惠、卫生、方便,饮料又属敏感价格类产品,因此,“谷一茶饮”的档次又不宣定得太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谷一茶饮”的档次定位为“中档”或“中挡偏上”类新型饮料为好。

②目标消费者层次

在判定目标消费者时,应着重考虑如下因素:

消费场所:定位应为:家庭以外的所有公众场所既包括宾馆、酒店、写字楼、夜总会等高档场所,又包括车站、码头、列车上等非高档场所。

消费年龄:适用于所有需要她的消费者。

消费者收入水平:主要应是具有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消费者。

据此,可以判定目标消费者应是:出入公众场所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消费者。

四、可行性建议

l、产品开发建议   “谷一茶饮”正处于投入期——成长前期。“谷一茶饮”要想迅速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庄产品开发方面应着重考虑下面几点:

①集中技术力量克服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弊病。②现销产品的包装陈旧落后,与她“中档”以上产品定位不相符合,在正式推入市场前,必须紧急研制出一种新的受大众认可的包装。③不同消费者对喝茶有不同的爱好,公司目前还只开发出一种茶饮,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公司应在巩固完善现有品种的基础上,开发生产不同品种,不同口味的茶饮,形成系列化,有效地占领市场份额。④在产品的包装设计上应采用异类型包装策略和等级包装策略,不同的包装风格和色调,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心理的消费者。⑤采用名人品牌策略。由于李谷一女士是国内外知名人士,公司可以采用名人效应,进行有效的策划宣传,以创名牌为目标,把其广告投入额最大限度的变成无形资产,巩固和提高品牌形象。

2、产品定价建议   “谷一茶饮”虽属国内首创产品,但非垄断产品,国内几家茶饮开发企业也在积极努力,因此,“谷一茶饮”的近期定价应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

根据“谷一茶饮”的产品定位和产品特征,我们认为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为好,从调查结果看,3—4元是消费者比较乐意接受的价格,产品的试销价也为3.5元,但我们认为,在产品的投入期和成长前期,做为新产品,款新、量小、需求弹性大,又属中档以上饮料。她成本相对过高,因此她的单位价格也不宜订得太低,否则,将会失去调价的主动权,参照公司在这个时期的生产能力和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近期内“谷一茶饮”的市场价应为4—5元之间为宜,但随着公司生产的规模化和生产能力的增大,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也要做相应的调整,那时的价格应回到3—4元之间,出就是说,产品的价格策略是分段进行的,这样的定价策略有利于建立名牌形象和掌握调价的主动权。

3、营销建议

(l)营销策略

根据产品的其它策略,“谷一茶饮”的营销策略应把握如下重点:

在产品初创时期即近期内的营销应以扩大企业及产品知名度为目标,营销过程中贯彻创名牌饮料的思想;进入成长期后,应随市场变化修改营销计划,重新制定产品价格,营销中心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营销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产品,企业应在产品的质量方面做出保证,目前,最重要的是产品的包装,须立即改进;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CI计划。

(2)营销渠道

根据“谷一茶饮”产品的特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人员能力,以及对市场的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应分地区拍卖总经销权,这样,一可以回收一部分资金;二可以减少公司的营销人员和营销支出;三是新产品的问世,目前—般都采取总经销制,以迅速打开产品的销路。

(3)营销促进   “谷一茶饮”作为新产品投放市场,消费者对她还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必须实行必要的促销手段,如今的饮料市场品牌繁多、竞争激烈,促销手段的运用更是重要,“谷一茶饮”是一种销售范围广、消费者分散的产品,她的营销促进组合应采用内引为主的拉式策略,即以广告、宣传和公共关系为主,人员推销和营业推广为辅的策略,营销促进中企业要特别注重广告、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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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月30日、**月31日、**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月**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