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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物滥用 HIV检测 流行病学调查
当前,随着吸毒行为的恶性蔓延,药物滥用与传播艾滋病的关系已日显突出和复杂,静脉注射已成为我国目前艾滋病感染的主要途径。本文对2495例药物滥用者作HIV血清学检测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0年1月~2002年12月期间收治的广东粤西地区2495例药物滥用者。所有病例符合DSM?Ⅲ?R关于阿片类物质依赖诊断标准,尿液吗啡检测阳性。所有药物滥用者滥用的均为海洛因,个别人有多药滥用史。
1.2 问卷调查 采用自行设计的《艾滋病知识调查表》及《性病知识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并作记录和临床分析。采用自行设计的《海洛因滥用情况登记表》对成瘾者逐项进行登记、诊断、记录,并将资料进行统计与处理。
1.3 HIV血清学检测 采集血液标本进行抗-HIV检查:(1)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由日本Fujirebio公司生产。(2)金标试验:试剂由美国ABI公司生产(ABI Sure Step TM HIV1/2BLOOD TEST)。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首先对2495例检测者进行抗-HIV初筛试验。初筛检查双项阳性者再重新抽取血液标本送广东省防疫站艾滋病检测中心作WB蛋白印迹试验确认。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资料 社会人口学特征:调查登记共2495例药物滥用者,全部为男性。年龄18~51岁,平均年龄为(28.35±56.5)岁。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40岁以下、司机
、个体户、无业人员、未婚者为主要药物滥用人群(其他人口学特征见表1)。
2.2 药物滥用史 2495例药物滥用者,均滥用海洛因,个别同时或间歇使用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大麻及三唑仑等苯二氮类镇静剂。滥用时间:1年以内者582例,占23.3%,1~2年以下573例,占23.0%,2~3年以下877例,占35.2%,3~4年以下345例,占13.8%,4年以上122例,占4.9%。滥用方式:掺入香烟吸食者462例,占18.5%,烫吸823例,占32.9%,肌肉注射(肌肉注射)232例,占9.3%;静脉注射(静脉注射)978例,占39.2%;静脉注射滥用者中84.5%有共用注射器具史。每日吸食量0.5~4.0g,平均(0.65±1.25)g。
2.3 HIV抗体检测情况及感染者社会人口学特征 (1)对2495例药物滥用者HIV血清学检测,HIV抗体阳性反应36例,阳性检出率为1.44%。(2)阳性感染者的药物滥用情况。36例阳性感染者,滥用时间平均(4.7±0.9)年;36例均有经常共用注射器具史,静脉注射前未作皮肤消毒或偶尔消毒。滥用种类:主要是海洛因,个别有多药滥用现象。滥用量:每日1~4.5g,平均(2.0±0.65)g,全部以静脉注射方式吸毒,每天3~4次。(3)抗-HIV阳性感染者社会人口学特征。36例阳性感染者全部为男性,38%的滥用者吸毒前或吸毒初始有婚前或婚外。平均年龄(32.2±5.5)年;民族:汉族33例,壮族3例;职业分布:司机19例,个体11例,待业6例;文化程度:高中3例,初中15例,小学17例;婚姻:已婚6例,离异13例,未婚17例。(4)历年检测情况分析:2000年以来逐年对海洛因滥用者常规作HIV血清学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在逐年增加:2000、2001、2002年,检测人数分别为869、801、825例;抗-HIV阳性感染人数分别为7、13、17例;HIV感染率分别在0.81%、1.62%、2%。
表1 药物滥用者的社会人口学特征(略)
2.4 注射滥用者逐年增加情况分析 注射滥用者有逐年增加趋势。2000、2001、2002年统计,静脉注射人数分别为229、323、431例;肌肉注射人数分别为60、82、86例。
2.5 艾滋病知识认知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91.4%吸毒者不知道艾滋病病原体及传播途径,或者十分模糊,96.3%吸毒者不清楚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可相互传播艾滋病病 毒,对艾滋病的治疗无特效疗法更知道的不多,很少或从未接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普遍缺乏防范的意识。
3 讨论
我们对广东粤西地区2495例药物滥用者的HIV血清学检测,已检出的HIV阳性者36例,全部为注射滥用者,表明静脉注射滥用,是造成血源性HIV感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还表明吸毒群体已成为潜在的HIV感染的高危人群。
静脉注射与艾滋病传播已成正性相关,本文检测结果表明,静脉注射滥用者感染HIV的逐年增加与我国历年的检查结果大致相同,说明感染了HIV的静脉注射滥用者必然又能通过血行传播,迅速增加新的HIV感染人数 [1] 。提示目前HIV在我国主要以静脉注射途径传播。
滥用者为追求欣或减少戒断症状的出现,吸毒形式由香烟吸食、烫吸转换为静脉注射滥用方式。由于静脉注射滥用人数在不断增加,以及共用针头等不良行为是造成HIV感染率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减少不良行为、降低危害和进行强制性的行为干预,是一种行之有效而且必要的手段。
当前性乱行为和性病的大幅度上升,也为HIV进一步传播流行提供了有利条件 [2] 。本文调查的部分吸毒者早期吸毒的原因为增强,在婚前或婚外的有被感染HIV的可能,静脉注射则使其传染他人并在吸毒群体中迅速传播。
艾滋病、性病知识问卷调查表明,吸毒群体中大部分人对艾滋病知识知之甚微,吸毒者中以青少年为主体,他们文化层次低、社会教养差、心理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是易感的高危群体。加强对他们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利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静脉注射是造成HIV传播的危险因素,加强对吸毒人群特别是注射滥用群体的疫情监测,并在戒毒机构进行常规的血液HIV抗体检测是十分必要的,以作为HIV流行病学监测及掌握HIV流行趋势变化和发展的客观科学依据,也可为有关部门采取政策行为的干预提供必要的依据。
调查表明HIV感染在静脉注射滥用群体中有逐年增加之势,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全社会共同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和防范工程,由政府采取强制干预及组织更大力量的防治措施,以遏制蔓延及防止艾滋病病毒在吸毒者中的传播,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并将收到显著的成效。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228-01
为掌握吸毒人员长期服用美沙酮后治疗效果。参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评估手册》内容要求[1-3]。对 2008年 10月至2011年 10月门诊开诊三年来的治疗工作进行了回顾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1.1调查对象:服用美沙酮药物的吸毒人员。
1.2方法与内容:由评估调查工作人员使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对 2008年10月至 2011年10月期间入组符合评估条件的受治者进行一对一的面对面调查,遵循保密、尊重、知情同意、自愿、无伤害和受益原则。评估调查人员查阅有关门诊工作记录,填写相应调查表。通过对以上调查对象的问卷调查和受治者的实验室检查(包括定期的HIV、HCV检测和不定期的吗啡定性尿检),结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工作记录等方法,了解受治者、维持治疗门诊的有关情况[4-6]。调查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评估手册》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及调查问卷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7,8]。现场调查结束后,由数据分析人员对调查所收集的问卷资料作统一检查、清理和录入,目的是评价数据质量。
4 总结
门诊自2008年10月开诊以来,截止2011年10月累计收治1133人,正在治疗327人,特殊原因退出692人,脱失168人,治疗保持率为74%,在治病人中无共用针具注射吸毒现象发生。本次调查一般指标:①吗啡尿检阳性率:评估期间最近一次患者尿吗啡检测151人次,阳性15人次,阳性率为9.93%。②偷吸率: 在治患者中自述在过去一个月中偷吸过的有15人,偷吸率为15%。③HIV新感染率: 评估期间血清学检测202人,无HIV新发阳性。④HCV新感染率:评估期间血清学检测202人,与基线阳性各案比较无HCV新发阳性。通过宣传和实践,社会和群众对社区门诊的认可度不断提高,认识到美沙酮维持治疗是经济及有效的治疗方法。通过治疗,家庭和社会功能恢复效果显著,个人生活质量和家庭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目前日均服药人数150余人,累计服药近800万毫升,相当于1.6万克海洛因,折算减少交易额近1200万元,萎缩了当地市场,减少了因贩吸而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了病人(传染源)的管理,减少了共用针具的机率,减少因共用针具而引起的传染病的传播,促进了吸毒人群社会功能的恢复[9]。
参考文献
[1] 罗莉,姚中兆,刘普林等.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人生活质量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16):3061-3062,3064.
[2] 庞琳,米国栋,王常合等.我国首批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效果分析[J].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007,21(1):2-4.
[3] 罗莉,姚中兆,刘普林等.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人心理干预现状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9,20(5):54-56.
[4] 丁少宏,徐淑红,于文等.部门协助是搞好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关键[C].//2009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论文集.2009:7.
[5] 徐协平.社区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情况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1,23(2):71-72.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1993年在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上通过了针对疲劳作为事故原因之一的事故的调查导则:MSC/Circ.621。该导则指出对海事调查人员的正式培训应该包括针对疲劳识别的特殊培训,提出人为因素专家在特定事故调查中的重要性, 并列出了一系列能帮助调查人员收集与疲劳因素相关的事故信息的话题。
1999年的对A.849(20)的修正案IMO A.884(21)号决议是IMO目前关于海难中的人为因素调查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导则提出了用于海事人为因素调查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其中指出了与海难事故有关的人为因素(或可能对人为因素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共包括六个方面:个人因素,船上组织,工作和生活条件,船舶因素,岸上管理因素和对系统中人的外在影响因素及环境。
最新实施的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将海事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定义为:“防止同类事故和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规定海事安全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机械、人、组织等这些引起事故发生的因素的分析”。在作为指导性建议的第三部分16.5段中规则提到“海事安全调查不应仅仅辨识事故的直接原因还应包括整个责任链内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国外典型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人为因素的分析
美国NTSB(国家交通安全局)对“M/V COSCO BUSAN”碰撞金门大桥事故的调查报告:2007年11月7日,香港籍集装箱货轮“M/V COSCO BUSAN”从旧金山港离泊准备开往韩国时,在大雾中碰撞了金门大桥的桥塔基座,造成船上53500加仑的燃油泄漏。这起污染事故给旧金山湾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约26公里的海岸线受到污染,约50个种类的共2500只水鸟死亡,并使一个养殖场临时关闭。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美元。
这是一起涉及人为因素较多的重大事故。从美国NTSB的调查报告来看,美国的海事调查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事故当事人和各相关方进行了调查:当事船员和引航员,船上组织管理的情况,船上生活设施,船上重要航行设备的工作状况,公司安全管理,外部影响。
调查人员发现以下主要的事故原因:引航员有长期的药物使用史,药物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感知能力,并造成了他在事故发生前的一连串错误;在开航前引航员与船长之间没有完成完整的信息交流、航行途中双方也没有维持有效的沟通;安全管理体系中强调,在开航前如遇大雾,应推迟离泊时间或降低航速,但船长既没有考虑延迟开航,也没有采用降低航速。值班船员没有阅读过体系的第10部分―《能见度受限时的航行程序》。公司提供给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英语版本,而由于船上船员都是中国人,船上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这也是船员没有认真阅读体系文件的原因之一。
表1-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开展调查时所涉及的人为因素范围
表2-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中人为失误调查分析的深度
我国对人为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的现状
中国海事局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出版了《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3-2004》和《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4-2006》,这2本书中的30个调查报告除1个为丹麦海事调查部门制作外,其余均由我国海事调查人员完成。
以IMO A.884(21)号决议第2.3段有关人为因素的话题中所列的人为因素作为标准对这29个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我国目前海事调查中对“违反避碰规则”、“货物系固不良”等人为失误的调查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对深层人为失误的调查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人为失误前提条件的调查还出现空白状态,如:船员个人情绪、精神状态,船员的身体状况(药物、酒精的影响,疲劳等),船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娱乐放松的空间和机会等等。二是我国目前的海事调查报告中虽然对组织管理上的人为失误有所涉及,但仍有较多管理上的人为因素没有得到调查,如:船员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休息时间安排是否合理,船员工作合同、船员工会和船东组织的影响等。三是调查报告中对发现的管理失误表述上过于笼统,多用一些诸如:“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语句,至于公司管理具体在那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未能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很少有海事调查报告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类似“驾驶员了望疏忽―--疲劳的影响―--不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船员配备不足(虽然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事件链来表明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建议
1、立法
建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进行修改,以达到下述目的:
改变对海事调查目的的定义。变“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为单一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也是已经并入SOLAS公约第XI-1章,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对海事调查的明确定义。
提高对海事调查基础上的安全建议的重视程度。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海事调查报告应包括合理的安全管理建议,其次要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对各相关方履行安全建议的监督机制,可以借鉴英国的闭环监督机制,即定期公布各责任方对安全建议的履行情况,让公众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
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提高事故调查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法律、法规中应明确指出海事调查人员有对包括船长、船员和船舶检验、船舶修造、引航、通航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询问权利和提取证据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海事调查人员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现存不合理的法律条文提出改进建议;海事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现场,提取证据以及后期的事故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引导。
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海事调查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调查报告,以便公众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这也是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的要求之一。考虑到某些事故隐患的迫切性,事故调查人员应得到授权,将严重事故隐患以安全建议的形式提早公布出来。
2、工作机制改革
为有利于对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深入调查分析,并考虑到《海难调查规则》的强制性要求,建议在海事局内部区分对事故的安全调查和行政调查,由不同的工作部门开展上述两种调查,确定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另外,为提升海事调查的独立性和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建议安全调查部门在业务上直接由部海事局指导,或完全直属于部海事局。这样的机构设置便于事故调查人员对涉及地方政府部门乃至海事管理部门内部工作的事故开展公正、客观、全面的调查,深入分析事故背后的人为失误。
3、人员培训
建议在部海事局建立一个常设的海事调查培训部门,有计划地对一线海事调查人员轮流进行定期培训,或借鉴其他行业对人为因素的调查经验,如民航、核工业等。另外,按照IMO决议A.849(20)和MSC.255(84)我国要建立海事调查国际合作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也可以促进我国海事调查中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水平早日与国际接轨。
4、技术支持
改善调查人员装备:对于有些涉及当事人心里和生理能力的人为因素,如酒精、等,海事调查人员需要随身携带必要的初步检测设备,以便在第一时间提取相关证据。
与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等开展合作:事故中的人为因素涉及面非常广阔,而且相互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就需要有的实验分析能力的支持,如药物影响的医学鉴定,疲劳原因的综合分析等,开展合作能充分利用其专业的人员、设备及服务网络,节省海事部门的资金投入;人为因素的调查和研究属于新兴科研领域,与科研单位开展合作不但能够随时跟踪国际上的研究动态,而且还能够开发我国自己的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方法和工具。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毕业实习的场所一般要求选择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药剂科和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社会药房)。实习内容要求较为全面,但是由于学员的工作岗位相对固定,实际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并不理想,医院和社会药房两方面实习很难兼顾,实习任务基本上只能完成本单位尤其是本岗位包含的内容,实习内容很不全面。
2、毕业作业选题
基本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但是实际应用价值不高。调查报告一般比较少,文献综述和专题论文比例大。笔者从2004年指导大庆电大药学专业2002春季学员毕业作业至2011春季学员共指导86人次,发现调查报告占比为12.7%,文献综述类40%、专题论文47.3%。调查报告太少以致没有,这从2011秋季和2012春季药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表中可以验证。以下是2011秋季和2012春季学生一些常见的药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浅谈药品的储存与运输;治疗糖尿病的常用药物介绍;浅谈普奈洛尔的药理作用和用法;中草药甘草解毒的作用机理浅析;中药调配中影响临床疗效的因素分析;浅谈中草药常见的不良反应等。主要原因是调查报告耗时长,工作量大,需要配合的调查者也多,这样的任务对于一个在职、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学员来说,是很难保证质量完成的。
3、毕业作业结构
上不完备、格式上不规范,对于这样的作业,指导教师应当做合理的增补,使其达到教学要求,防止偏离培养目标。因此指导教师批改、完善的工作量加大。毕业作业的结构以及格式主要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规范的结构程序是“序论本论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二、几点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成人学生是具有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的人
学习的目的相当明确,学习的态度相当主动,是有能力主动学习的自学者,实习计划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就安排在医院或者社会药房一方即可,学校在实习之前先与实习单位及相关科室联系,确定实习人数,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在实习过程中应该保持联络渠道畅通,遇到问题随时协商沟通,督促管理好学员,切实保证实习质量。
2、毕业作业
选题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与所给学生的完成时间和学生的学习能力、专业素质要相一致。选题范围要窄,贴近生活,紧密结合实际。在毕业作业结构和格式要求方面,指导教师要把要求及时发给学生或直接把规范的范文发给学生,帮助学生自己学会做到论文结构完备,格式规范,一方面提高学生文本处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减轻教师工作量。
〈1〉 首先对截止今年的一年损伤次数进行了分类总结:1)损伤一次的占总的27.8%,2)损伤两次的占12.1%。3)损伤3次的占9.4%。4)损伤4次的占4.3%。无扭伤的占68.6%。同时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几乎所有运动扭伤的学生在运动之前很少做运动前的准备活动,这就导致突发意外性事件发生,也是造成运动扭伤的关键原因。
〈2〉 他们在运动损伤后,对其运动能力或状况,我们也进行了调查,总的来说呢,分别处于一下三种情况:1)重度:一周内不能运动需要治疗的占2.1%。2)中度:停止或减少患部运动7.3%。3)轻度:能够运动且不使伤病加重13.8%。正处于身强力壮的我们,对于一些中轻度的损伤,恢复的可能比较快,但是这也取决于损伤的部位有和一些药物治疗有关,还有自身调节能力,方方面面都有因素存在。
〈3〉 这几次损伤性质我们也进行了总结:1)急性:运动中突然受伤,并有红、肿、热、痛等急性症状,占5.6%。2)慢性:有多次细微伤所致,并有局部酸痛麻胀痛等症状,占2.7%。3)陈旧伤急性复发,先前伤痛未愈,仍旧训练比赛使原伤加重1.1%。那么运动扭伤跟所发生的季节也有联系,对此我们对损伤发生的月份进行了归纳总结:在XX、XX年年的6、7、8月份发生的概率比较高平均占27.2%。其他月份平均下来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比较稳定。因为在6、7、8这几个月份,学生的运动量比较大,同时运动比较多。所以这个损伤率也相对比较高。有些扭伤,碰伤,撞伤等一系列外伤是避免
不了的,因为客观条件是存在的,这个谁也避免不了的 。
〈4〉 作为学生当然是在学校呆的时间比较长,在学校学生一般进行什么活动,什么项目对损伤所造成的几率比较高呢?1)在课外活动期间占18.7%。2)运动会上占2.8%。3)体育课和其他娱乐活动占的比例很少。他们所从事的项目主要是以篮球为主占32.5%。足球占10.6%。跑类占8.7%。其他占2.3%。就篮球而言是大学生热爱的一项运动,但是很多同学在运动中缺少技巧性这放面东西,所以在运动中难免回造成自身或是他人的伤害。
在实验中,研究人员在碳70溶液中混入癌细胞,再用可见光照射溶液,结果55%的癌细胞被杀灭。研究人员认为,这是因为碳70吸收光的能量后在溶液中生成了活性氧,活性氧起到了破坏癌细胞的作用。研究人员预测,将来利用碳70治疗癌症的方法可能是通过静脉向患者体内注射碳70溶液,再用内窥镜将可见光导入体内。当然,临床应用之前必须通过动物试验来确定其效果和安全性。
番茄芥蓝共食可抗前列腺癌
人民网 流行病学的专家对多吃蔬菜和水果能否减少生癌机会的问题,曾作过大量的研究。根据这些研究成果,美国农业部、美国癌症协会和国家癌症研究院已开始联合建议人们平时每天至少要吃400~500克蔬菜或水果来预防患癌。近几年来的调查报告也证实了这种健康的饮食方法确实降低了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最近美国科技工作者在动物实验的过程中,对番茄和芥蓝共食可抑制前列腺癌发展的问题,又提出了许多令人信服的证据。
研究人员在206只雄性大鼠的后腹肋部皮下注射了相同数量的前列腺癌细胞,造成一种动物模型,使其日后在皮下能长出肿瘤来。然后将它们分组,连续22周观察前列腺癌肿在大鼠身上发展的情况。他们在第一组大鼠的饮食中加进10%番茄。第二组中加10%芥蓝。第三组中加5%番茄和5%芥蓝。第四组中则加10%番茄和10%芥蓝。另外还有三组,第一组大鼠在种植肿瘤之前一个月就先对它们注射番茄红素,对第二组大鼠注射一种抗前列腺癌的药物非那雄胺(finas-teride),最后一组则在大鼠肿瘤生成以后将它们的割除。然后比较饮食、药物和手术对前列腺癌瘤体发展的影口向。结果发现大鼠被割去以后,它们本身的前列腺体的重量以及由前列腺癌细胞造成的肿瘤的重量,与对照组相比之下,平均要减小62%。非那雄胺只能减小前列腺体的重量,却不能影响肿瘤的重量和体积。注射不同剂量的番茄红素可以稍微减轻肿瘤的重量7%~18%不等,但在统计学分析中,与对照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在饮食中含10%番茄的大鼠,肿瘤的重量减小34%。含10%芥蓝的那组,肿瘤的重量减小42%。而同时兼吃番茄和芥蓝的大鼠,效果最显著,肿瘤缩小的程度竟达52%。而且那些肿瘤生长缓慢。从瘤体的组织切片上来看,该组癌细胞分化迟钝,癌细胞核的凋亡程度却相当明显。
据法国《西南报》透露,之所以引起警方关注,主要是一位92岁老太太在8月3日的突然死亡。该医院急诊室的工作人员惊奇地发现,“在最近几个星期里,数位刚被送进医院的老人相继突然死了”,负责治疗这四位老人的医生尼古拉・鲍纳梅松引起了他们的怀疑。8月9日,他们将此情况报告给医院负责人。第二天,医院院长向当地警察局报了警。警方以“蓄意谋杀”的罪名拘留了鲍纳梅松,检察院对此案也展开了调查,巴约纳市镇副检察官斯戴凡・朗贝尔指出,这四位突然离去的老人是属于“临终状态”的病人,他们希望能到该医院急诊室的保守治疗。在警方展开调查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也迅速开始了他们的调查,法国劳工部及卫生部要求法国社会福利事务总监查处就“巴约纳市镇医院病人死亡”展开调查,该调查报告将对医院运作方式、内部管理的程序以及有关处室的医务人员的职责等情况逐一分析,该行政调查报告将在两个月后提交。
尼古拉・鲍纳梅松今年50岁,是名“老资格”的急救医生。但许多了解他的医院同事指出,尽管他“经验丰富”,但他在心理上“却很脆弱”。鲍纳梅松生于比利牛斯省,出身于医生世家,其妻子是位麻醉医师。他那已去世的父亲在生前是当地享有盛誉的外科医生,曾创建并主持了一家医疗诊所。鲍纳梅松医生原先在巴约纳市镇医院住院部任职,后来转到该院急诊室工作,他曾一度担任了急诊室负责人。2010年,由于心理疾病原因,他不得不放下手上的工作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回到了急诊室工作,但失去了负责人的位置,成了名普通的急救医生。
鲍纳梅松被警方拘留了48小时后,8月12日,他受到预审法官的,指控他对“特别孱弱的人进行了投毒”。在法官面前,他对这些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作案动机和家属是否对此默认等问题,他始终含糊其辞。当晚他被警方释放,但“置于司法监控下”。检察官认为,鲍纳梅松将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判罚。
公众再次展开激烈争论
1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学生专业基础薄弱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是一门经管类专业课程,面对本院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生,学生经管类专业基础薄弱,思维偏理工科方式。采用传统讲授加案例法教学,学生学习兴趣低,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显著;采用实践教学法,参与度也与文科专业学生有差距。因此,设计合适的针对药物制剂专业学生实践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1.2 传统教学方法效果不佳
本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为讲授加案例教学,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并在具体的案例中理解,该教学方法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积极性,学生知识接受度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境。因此,理论加案例教学的方法缺乏实践的机会,不利于本课程专业技能的提高。
1.3 授课教师实践经验欠缺
药物制剂专业授课教师基本来自药学本科院校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本身缺乏药品市场营销一线的工作经验,在实际教学中易陷入重理论、轻实践的困境,导致实践教学方式无法开展。增加校企合作、加强教师与企业人士的交流等方式可以帮助教师提高医药营销的实践能力,因此,要鼓励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
基于以上几点,高职院校的药品市场营销技术课程要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重点,从职业的需求出发选择实践教学内容。具体实施中以项目教学为大前提,在合适项目中采用实践教学法,并设计具体合适的实践方案。
2 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市场营销技术的实践教学方法
2.1 以项目教学法为大前提
项目教学法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主导、学生为主体,从职业的需要出发选择项目,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项目的实施。高职院校某些课程适合采用项目教学方法,本课程中的大部分内容也适合采用该方法。本课程借鉴了高职高专“十一五”规划教材《药品市场营销技术》第二版,将药品市场营销综述理论外的其它内容分为药品市场调研、药品市场开发、药品市场渠道设计和药品市场促销技术四个项目。
2.2 在合适项目中采用实践教学法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环境、条件限制,并非课程中每个项目任务都适合采用实践教学法,应以实际教学效果为前提选择合适的项目任务实施实践教学方法。
如药品市场开发项目中子任务企业swot分析,药品市场渠道设计技术项目中子任务制订渠道设计方案、渠道成员选择、渠道管理方案的设计,因缺少且难以建立具体的模型即企业和中间商,难以开展实践教学法。企业swot分析的项目化实施,还是适合在具体案例中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同样药品市场渠道设计项目化实施,也适合在具体案例中的企业合作中间商的基础上开展。
而药品市场调研、药品市场促销技术项目中任务则适合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如药品市场调研中任务药品市场调查前准备、实施调研、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调查报告的撰写,药品市场促销技术项目中任务药品促销方案设计均适合采用具体的实践方法。
2.3 设计具体合适的实践方案
实际证明,实践方案越具体合适,学生参与度、积极性越高,教学效果越显著,笔者本课程中具体的实践方案设计如下。
2.3.1 药品市场调研实践方案
分组实践。将所有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某类药品的市场调研工作,如某小组负责感冒药的市场调研工作。
药品市场调查前准备。在学习市场调研方法的基础上,制订市场调研计划,精心设计针对某类药品的市场调查问卷。
实施调研。各小组深入市场实施调研,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特定人群开展问卷调查,指导调查问卷的填写并回收有效问卷。
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整理、统计调查资料,得出调查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某类药品的市场调查报告。
2.3.2 药品市场促销技术实践方案
要求各小组根据目标市场的特点,将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技术综合运用,制订适合本组的药品促销方案。
2018年两会上卫生部长陈竺对农村医疗和公立医院改革表示不满意。在农村医疗改革上政府的财政投入非常重要,我国医疗资源总体比较短缺,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医务人员的培养也非常的不易。从去年到今年,农村医改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总理提到保障制度的进步、基层服务能力也在逐步增强。60%基层目前正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药价降低了30%,老百姓切实得到了实惠。但是还有很多地方做的不足,譬如农村欠账太多、公立医院改革是在太复杂。目前的医改工作路线不太清晰,在公立医院深层次问题上,比如四个“分开”等问题也并不十分简单。县级医院能力不够等等问题。
从开始的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社会老年化的加剧,人们对于切身医疗保障的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普片关注医疗问题,但是政府对于医改的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并且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不了解医改,尤其是农民这样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群。从切身与医改有过接触的人来说,感到带来益处的人只占1/3,一半以上的人并没有感觉到医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由此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政府农村医疗改革是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