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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履职回避情况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04 14:03:1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公司履职回避情况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公司履职回避情况报告

篇1

1.准的统一性

述职报告不能像一般工作总结那样,可以自行设定总结的形式和内容,而是有其统一的标准,即由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规定了述职者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分别进行汇报,且重点是述"绩",有一套相对固定的格式。

2.角度的自我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述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对自己工作的全面梳理和客观评价,因此要从"我"的角度,用第一人称的手法来写。这种"自我性"也是述职报告不同于一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显著特点。

3.内容的述评性

述职报告既要"述",述说、陈述自己的履职情况,回顾、总结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得失和经验教训;又要"评",评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解剖其中的原因,最后要对一年来工作称职与否作个自我鉴定,并接受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作为干部升、降、留、调的重要依据之一。

4.行文的庄重性

述职报告是一种十分庄重、严肃的公务活动。这就要求述职者态度要端正,措辞要严谨,语言要朴实,语气要谦恭,表达方式以叙述和说明为主,避免抒情和过多议论。报告中所叙的一切都应该确凿无误,实事求是地反映履职情况和实际业绩,不能夸大成绩,不能回避问题,也不要过分谦卑,自我评价要客观、中肯、恰当。

二、述职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述职报告一般包括标题、署名、呈送机关或称谓、正文和日期等项目。

1.标题。标题的写法比较灵活,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标明文种"述职报告";

(2)由任职时间和文种组成,如《2014年上半年度述职报告》;(3)由任职时间、所任职务和文种组成,如《2013-2014年度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述职报告》;(4)正副标题法,正标题一般高度概括和揭示述职报告的主旨、基本观点,副标题写何人任何职务的述职报告,如《抓好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发展—××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署名。一般将述职人所在单位名称、职务

和姓名写在标题之下一行,具体可视标题结构和内容的完整程度而定。署名也可写在末尾落款处、日期之上。

3.呈送机关或称。如果是向上级呈送的书面述职报告,写明收文机关,如"××党委"

"××人事处"等;如果是口头述职报告,则可用"各位领导,同志们".

4.正文。一般由前言、主体、结语三部分组成,包括主要业绩、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

(1)前言或引言。即基本情况,一般写明何时任何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履职期间完成的主要目标等。这部分内容要简洁明确,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即可。

(2)主体。应包括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存

在问题和今后打算。这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内容,着重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成几个方面来写,每个方面归纳出一个观点,分条列项、逐个阐明。每个观点可先写工作对象或成绩,再写认识和体会。要突出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体现领导才干。

撰写工作业绩时,要详略得当、抓住主要方面,要把较大的篇幅放在主要业绩的完成情况及具有创造性、开拓性的亮点工作的说明上,以任期内工作成果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业绩为重点,主要围绕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效来写。

述职者应实事求是写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点、不足和失误),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

今后的打算,主要写下一步工作改进的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为实现工作目标而计划采取的措施。这部分应写得精当扼要、入情入理,要注意领会上级的政策意图,结合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对应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文结尾处还应对自己的工作称职与否给出整体评价,评价等次一般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3)结语。一般写"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或"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5.日期。落款处注明成文或述职时间。

三、注意述职报告的要求与禁忌

篇2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篇3

在陈述过程当中,要以数据和事实来说话;同时要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提炼,不要只是一种罗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职列了几十条,记流水帐,没有对流水帐进行提炼,对于成功经验,没有去很好地、系统地予以总结。述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对系统加以改进。

第二、述职的再一个目的是寻找问题。即一年来我们存在什么问题;同时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找出问题,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允许犯错误,但不要犯同样的错。我们应该深入地去分析问题,找出问题责任人,相关原因何在?从教训中去学习,不要回避问题的责任人,要找到问题的关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谈现象,缺乏原因、责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

第三、述职本身是一个能力开发过程,是对自我能力,以及团队能力的一个开发过程。除讲业绩经验以及问题,还要分析我们团队的建设及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不应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每个管理者都要参与的事。部门经理要对本部门的人才结构、核心人才流失负责。如果我们人才留不住,人才结构没有提升,那说明你的业绩没有提升。

如何把我们的人力资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放在述职中?对此我们谈得较少。说明我们在对业绩的陈述中,对软件即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关注不够。很少有人去分析能力提升,我的能力有哪些不够?明年我在能力上要有哪些提升?管理上要有哪些提升?而且不光是个人,还包括团队。如果团队的能力提升得不够,那么仅靠个人能力提升也是不够的。

第四、确定新目标,新思路,新系统是述职的又一要求。因为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这是一个新思路的产生过程。

为什么要让领导参加?就是让你的思路让领导了解。这是一个良性互动概念。评委已不仅是评价打分,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了解述职人的新思路,来考虑它与大局、与集团或公司的整体思路是否吻合。这个过程也是高层与基层的一个沟通过程,一个相互达成共识的过程。所以说,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一个系统过程。一种绩效推进系统的原因所在。

为何要让文员参加?要相关部门参加?这就是要让相关部门认识到,我怎么去提供支持。看其他部门在做什么,我怎么办、怎么做。

第五、在提出新思路、新观念的同时,我们还要思考我们面临什么样的挑战、什么样的机会。在谈新思路时,要有一个透晰的分析。

第六、述职过程是一个寻求支持、寻求资源的过程。因为当我们做到一定程度时,需要的是一种整体绩效,我们的产研销部门绝对不是一个局部绩效,它要求的是一个整体绩效。所以在这样一个条件下,你需要你的上级、相关部门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支持?要利用这个机会,明确提出你的要求。

述职本身就是一个沟通,更多的应是提出变革与创新,不要仅是做职责的罗列。我们所要求提倡的是创新性的策略与措施,重点应在这方面,更多的是看公司下一步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的变革与创新,我要做出哪些创新性贡献。

附件:一份述职报告

××××××

——任 期 述 职 报 告

×××

(×年×月×日)

自×任职已×年。

任期内,在×××、×××的领导下,依靠各××部门、××部门的××及××、尤其×××人员的共同努力,在自己分管的×××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坚持××××

1。 科研贴近市场,推进技术创新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作为面向市场的××单位,近年来我公司在选择科研方向、开展科研工作中,始终坚持“科研选题贴近市场、科研工作结合生产”的原则,着眼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瞄准了一些有市场前景的热点技术问题,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系列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等一批课题,均较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其成果既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推进了技术进步,又为公司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任期内,我公司获国家 奖×项,省部级 奖×项,部级优秀软件奖×项。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余篇,有×篇论文获得全国同行业、市、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篇4

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而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又是决定审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许多基层审计部成立之初,由于是在本层企业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是内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处于平行地位,彼此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利害关系,当内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被审对象不利时,平级单位的被审对象会以各种方式干预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使内审的独立性就遭到严重的打击,同时也不利于内部审计与平级部门之间长期合作关系;二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由本层最高管理者或者财务总监决定,往往要在他们的限制之下工作 ,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与省级企业最高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省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提供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也不为省内最高管理者所信任,无法作为全省整体战略调整或决策的依据。

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影响,审计人员意见和观点受到干扰和限制,难以有效、全面、客观地对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因此,在基层审计机构筹建成立之初,就应提前考虑和改善以上问题。

一、明确成立基层企业内部审计部的目的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简而言之,成立基层审计部的目的就是在基本单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为企业本身实现价值战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

基层企业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对审计的认识不够,往往将内部风险防范的第一、第二、第三道防线混淆,要求审计部参与企业的经营业务、制定规则、并能够控制企业风险。以某省级通信公司所辖的市分公司为例,该市分公司在成立审计部的请示中提到:审计部审查经济活动全过程,核算营业厅单厅产能,对比分析基站效益,揭示差异,分析差异因素,评价经营业绩,总结经济活动的规律,提出改进措施,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再如:审计部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成本费用管理等。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市分公司主观上是希望审计部承担更多的经营管理职能,这无疑会形成审计部和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能上的诸多交叉重叠,违背了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求。审计部既不能对各部门进行管理,也不能规范某一个业务运转过程,只能对一些不遵循规范化管理的风险点提出控制建议,要实现规范的管理,还需要业务部门根据风险点进行流程改进、制度完善、管理加强等。

省公司最高管理层受总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一方面要从战略角度对市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从而对整体的投资方向、经营策略进行适时、合理地调整;另一方面,对各业务实施、战略落地情况和结果进行评价,以便将领导者的意志和具体实施者的行动相结合,助力于经营管理目标的达成。因此在市分公司成立审计部,是要求内部审计可以近距离履行监督、鉴证、评价职能,针对市分公司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真实、公正、客观的建议,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健康持续发展出一份力。

省、市两级公司成立审计部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必然会为新成立的审计部在今后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设下难以解决的障碍,为此,筹建市分审计部、并使其未来能够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首先明确成立基层审计部的目的,并达成共识。

在最初阶段,这个差异还需要省公司的高层管理者通过自上而下灌的方式对市分管理者的审计概念进行重塑,逐渐达到内化的作用。新成立的审计部也要在工作中与各部门之间形成人际互动,通过讨论、争辩、协商的方式,缩小或消除彼此对审计职能、审计权限、范围、方式、手段等方面的认识差异,尤其是审计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报告关系,是在审计部成立之初就需要讲清楚的,这可以使具体实施工作的审计经理减少顾虑,放手做事,从而顺利开展审计业务。

二、确立地市分公司审计部在组织中的位置

确立审计部在组织中的位置十分关键,明确市分公司审计部在组织中的位置及报告关系,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充分发挥独立、客观的鉴证和评价的职能。

如果审计部的组织关系和报告关系归属于市分公司,那么,其客观性、独立性势必受损,审计工作难免会受到市分公司管理决策者和平行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在遭受来自审计部门内部或外部的压力下,内审部门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将会混淆,内部审计甚至有可能成为违规操作的合伙人、舞弊者,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弱化,审计质量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审计有效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鉴证企业经营指标和财务信息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审计结果也无从作为准确信息的来源为省公司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审计作用尽失无遗。

因此,不论从组织地位,还是管理层次来讲,审计部隶属于市分公司管理的模式都无法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改变组织管理模式着手,根据西方国家经验以及国内审计制度改革的趋势,建立分层派出制的内部审计模式,将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市分公司成立的审计部在组织结构上应定位为省级分公司派驻的内部审计结构,审计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上收一级,分层派驻式审计模式能够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减少审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和评价职能的顾虑,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真正发挥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组织治理机制的职能作用。

结合某通信企业的内部实际情况,建议新成立的市分公司审计部只作为省公司的派驻机构,组织关系和报告关系应隶属于省公司,业务关系受省公司审计部的管理和指导。当然,为使成立的审计部与现实环境发展变化相适应,在日常的工作纪律、行政管理方面能蛴兴监督和管理,同时又尽可能地与市分公司实现利益解绑,目前较为合理的方式 ,就是在行政管理KPI指标方面赋予分公司合理比例的考核权重或考核建议权。

三、组建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审计队伍

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是不断跟进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为提供有效的审计业务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考虑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也为未来审计师的资历和专业水平提供合理保证。

目前,一些企业内部的一部分管理者一定程度还存在着“审计部是养老的地方”的刻板思想,难免欲将一些对行业知识缺乏了解、没有学习能力的人、没有任何计算机应用基础、坐享其成混工资的人塞到审计部,审计部要想切实发挥作用,并通过专业的、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客观评价和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帮助企业实现经营或战略目标,就一定要在选人用人上把好关。内部审计师应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标准等胜任能力。

一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选拔人才。审计部的人员组成及架构,应充分考虑成员的意愿、工作范围、责任层次、教育程度、工作经验、行业知识、企业内部流程、个人学习能力、职业忠诚度等。因此,审计部的队伍组建,应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公平竞争,高级管理层应该充分赋予审计部负责人选拔成员的权利,并在人员到位方面给予支撑并提供绝对保证。同时这类竟聘应面向更广的范围,如:通信行业经验者、社会相关人士、第三方审计机构等。

二是建立学习型、合作型的团队。审计部成立后,期望每个成员都成为复合型人才,需要一个培养和学习的过程,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审计任务,团队成员需要精诚合作的精神,统一的审计价值情感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素养,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长短板块互补。同时团队成员应具备持续的学习能力,加强继续教育,同时鼓励内部审计师在一定时限内取得适当的专业资格证书和认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和实践操作,逐渐培养既熟练掌握审计专业技能,又懂公司生产及经营管理,作风过硬的复合型人才,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性和长远性。

三是为通信企业配备IT审计人才。现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通信行业更是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各通信企业的集团总部对IT审计人才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受到人才紧缺的因素限制和审计就是搞搞财务的旧观念影响,IT审计人员难以到位,面对千万级以上的信息和通信行业庞大的数据库,现有的审计人员常常束手无策,甚至导致审计活动的失败。

本文作者所在的企业,在其他的前台、后台部门进行“横向人才复用”试点,从而解决各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那么IT审计人才,是否可以在省、市两个层面实现“纵向人才复用”,配备一名IT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支撑和远程支撑的方式,解决一直缺乏IT审计人员的现实问题。从而适应企业发展对IT审计日益迫切的要求。

四、建立内部审计章程

建立内部审计章程是顺利实施审计工作的关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构也是按照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在执行、实践的,但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审计业务面对不同的人、事、机构或组织,审计目标、组织定位、审计标准、审计活动范围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千差万别、不尽相同,因此密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建立符合本企业内部审计的章程是必要的。

内部审计章程不仅仅是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利和职责的权威性指导依据,也是企业架构中其他组织认识、了解审计职能,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履职的过程的媒介,它可以准确定位内部审计为谁服务、向谁报告,有效解决审计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三道防线的职能界定,明确审计目标,规范审计部的授权和报告关系,确立审计人员履职时,应规避的各种利害关系,确认内部审计活动所需要的资源配备,界定内部审计的活动范围、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也都进行明确规定,对被审单位的信息提供、人财物的接触配合、责任追究等也都一一规范。明文建立内部审计章程,有助于审计人员挺直脊梁开展审计活动、极大地解决了与被审对象的分歧和矛盾,有效地实现了组织之间各部门的沟通了解,最大限度地加强了组织的独立性,是顺利实施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

通信企业在基层审计部筹建之初,就能前瞻性地拟订好内部审计章程并提交省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必将对市级基层审计部快速投入并顺利开展工作,有效解决审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建立沟通平台。为基层审计部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能,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作用。

除以上提到的成立审计需考虑的问题和制度外,还需要考虑与企业最高管理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与被审单位的保密承诺签订、必备的隔音工作环境和高效的审计工具等,这些在通信行业都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因此不一一赘述,但希望其他企业借鉴时,纳入考虑范围。

只有将该考虑的因素预先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落实基层审计纵深覆盖的要求,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促进基层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适应新常态下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徐日,杨国有.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制约因素问题研究[J].市场营销,2016.2.

[2]董春诗,王鹤.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探析[J].中国市场,2016.21.

篇5

一、关于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讨

1、独立董事功能概述

独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关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当下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监督功能。独立董事有资格来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可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2)战略功能。独立董事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协助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

(3)政治功能。当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企业中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桥梁,可为企业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

2、我国监管层关于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控制,出现控股股东滥权现象。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引入独立董事。

从我国现有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定位为监督者。就《指导意见》全篇内容而言,其内容是为实现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而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所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并不是要求其发挥顾问、战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又如《指导意见》第五节独立董事具有的特别职权,将重大关联交易单独作为第一项且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也是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的明确。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强调了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困境

1、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弱化,具有荣誉化、顾问化倾向

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一项调查问卷统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应当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独立董事应当主要发挥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作用的比例。这一结果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种顾问的角色存在,没有真正实现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容易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监管要求,或者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发需求。因此,独立董事提供咨询服务比监督其董事会或管理层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现有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因而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控制,导致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试问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怎会愿意独立董事行使其监督职能?因此,这些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便已“把好关”,青睐那些不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会地位或带来资源的社会名流。独立董事来源构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观点。据上证所的问卷调查统计,来源于学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独立董事比例为38.55%,专业人士所占的比例为23.71%,15.73%的独立董事来自于有关行业协会、政府机构或退休群体。

(2)独立董事行使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易实现。站在独立董事的角度,独立董事发挥咨询作用不存在实际的障碍,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显然受其时间精力、信息及职权限制,同时需要公司积极配合,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独立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独立董事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不少独立董事就连董事会会议也都是以通讯方式表决,没有同管理层现场沟通以了解议案实质的可能;最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其行使职权依赖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则独立董事不能了解相关议案的真实内容,也就无法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只能发挥其咨询顾问的作用,甚至成为了所谓的“花瓶”。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冲突

重引进、轻改造、轻执行是我国制度引进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实践的情况下,又引入了同样作为监督机制的一元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两种产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监督机制强行简单综合在一起,两者的冲突与矛盾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比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明显的重叠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对经营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重点监督,但同时又都未对各自的具体的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在两种监督机制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协调。明显的职能重叠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把监督权同时模糊地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做法,将导致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其结果最终是两个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1)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任提名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关键的环节,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名选任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这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备受怀疑。

为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建议一个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在制度层面保障中小股东在提名方面的权利。此外,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并要求当大股东控股比率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以限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中的影响力和干预力。

(2)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纯粹以现金形式固定地给付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难以保证他会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公司事务;若是薪酬拿多了,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可能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则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需要把握独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独立董事既能保持独立性且又有动力有效履行职责。另外,在独立董事薪酬构成方面,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给予适量的期权或期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来建立灵活的薪酬制度,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长期利益。

(3)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未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而是统一规定在董事的法律责任下。但独立董事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董事,在承担一般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责任方面还应与其他董事有所差别。首先,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指引或规范,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及其未尽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客观、可行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必要而适当的免责安排。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引入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同时通过保费和可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证独立董事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2、加强独立董事队伍培养,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作为综合性人才,应具有相当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审慎判断,并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目前应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化队伍培养,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应发挥以下功能:首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指导标准;其次,对独立董事行为做出细致规范,组织进行任前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其真正做到勤勉尽职;再次,建立并维护独立董事数据库,包括各独立董事历次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形成相应的声誉机制;最后,当独立董事在履职时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难时,协会应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履职风险。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特点,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首先,对各自的具体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并对两种监督机制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其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相互监督。最后,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与资源共享及磋商制度,两大监督机构可以联合对特定问题展开调查。

【参考文献】

[1] 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10):独立董事制度及实践[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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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富平、韩巧艳: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重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1).

篇6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进行责任和权利的分布,以达到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最佳平衡,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董事会、经理层、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勤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尤其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下,成为了约束董事权力扩张,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约机制。

一、勤勉义务的起源和概念

一般认为,勤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董事的“注意义务”,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4条中又被称为注意、技能和勤勉义务,因此根据英美法上的理解,注意义务的含义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展现出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如果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在英美法中,注意义务最早是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人因过失而施以的民事赔偿责任。[2]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公司管理层股东执行公司事务,因而产生了问题,且公司股权越分散,问题越突出,成本越大。[3]为了解决问题,减少成本,英美法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约束公司董事和高管,而董事的信义义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二、勤勉义务的主体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勤勉义务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6条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列举。虽然《公司法》对监事施以了勤勉义务,但笔者认为勤勉义务规则主要还是为了规制董事和高管的行为。一是许多公司的内部董事都有兼任高管职务,董事和高管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二是监事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并没有对董事和高管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对本就地位孱弱的监事施以严格的勤勉义务,不仅不会提升监事的监督职能,反而还会对公司人员担任监事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主要讨论的重点是董事和高管的勤勉义务。

三、勤勉义务的内容

根据勤勉义务涉及到的职责范围,其内容可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经营决策职责和监管职责[4]。经营决策职责是董事和高管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践中对该种责任的判定也是最难把握的。对董事和高管的经营职责的审查,如果过于严格,可能会使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过于保守,错失良好的商业机会,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如果过于宽松,董事和高管又可能出现松懈、疏忽大意,损害公司利益。所以英美法国家通常对董事和高管的经营行为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因而注重形式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得以在英美法系中被普遍应用。

作为勤勉义务内容的另一大部分,监管职责,则在各国立法实践中有着比经营职责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监管职责要求董事会及其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董事应当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根据勤勉义务对董事的要求,勤勉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注意义务、技能义务以及勤勉义务。[5]

四、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是关于董事作出决议时就其过失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这是由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确立,也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大特色[6]。只要董事作出决议时满足几个条件,其就能免于承担过失责任,这些条件包括没有“利益冲突”、“善意地相信该决议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决策程序全面充分”。[7]商业判断规则的本质是法院假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善意的并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8]这样的假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就是原告承担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董事作出的决议不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或者几个条件,然后法院在对董事作出的决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有学者认为,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弥补了美国立法上客观标准适用的困难,一方面可以督促董事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足够的勤勉、谨慎;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董事不会承担过多的决策风险,避免因过分谨慎错失商业良机。[9]总的来说,随着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关于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变得越来越少。[10]

五、我国勤勉义务立法现状

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渊源一般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裁判以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各类行业协会的最佳实践等规则中。[11]

(一)法律层面

涉及勤勉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首先,《公司法(2014修订)》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12条规定了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勤勉义务,因此也被认为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从147条和149条的规定也能看出,董事的勤勉义务也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其次,《证券法》第68条规定针对上市公司高级职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义务,这也是勤勉义务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体现。此外,《证券法》第152条规定专门针对的是证券公司高级职员的勤勉责任,明确了其勤勉义务的审查机构为证监会。

但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规定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公司法》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统一的规定,忽略了这三者在公司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面对着不同的问题,把他们的义务画上等号的做法会增加法院适用勤勉义务规则的难度,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12]具体而言,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董事、经理层,其勤勉义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合理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享有监督权的监事,其勤勉义务关注的重点则是监督权的行使是否适当。[13]因此,《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粗糙规定难免使其流于形式。

(二)监管部门层面的规则和文件

虽然立法层面的勤勉义务规定原则性较强并且不够具体,但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中也能找到不少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证监会是我国公司治理深化改革的领导者,证监会是在勤勉义务规则执行中扮演的角色比法院更加重要。其中,由证监会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治理准则》细化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董事的履职提出了时间和精力上的要求;第二,对董事知识上的要求;第三,增加了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一是异议董事的免责情形,二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保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第98条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笔者对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状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总的来说,勤勉义务规则的详尽程度随着文件的法律效力递减而递增,有学者指出虽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层面对勤勉义务规定的不足,但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案件中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也存有疑问。[14]但是,从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则中,均没有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

六、现阶段勤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不足

在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可用于司法救济的勤勉义务规则过于笼统和模糊。实践中运用勤勉义务规则寻求救济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对于此类案例也是选择性的回避。但是,勤勉义务所涉范围广泛,并不是仅仅包括决策职责,勤勉尽责也不是要求董事和高管做的每一项商业决策都能使公司盈利。勤勉义务关注的重点是董事和高管做出一项决策时是否已履行完整、充分的决策程序(due process)。

在证监会行政监管层面,证监会制定的规则反映出证监会对规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勤勉尽责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体系。虽然行政权力能够对公司治理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的内部机制合法有效的运作,但是此种干预毕竟属于外部干预,无法协调公司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极易滋生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并且我国缺乏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七、完善勤勉义务在我国公司治理表现中的替代性方案

(一)建立明确的勤勉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首先,如前文所述,针对《公司法》及其相关部门法上关于勤勉义务规则笼统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等效力较高的法律应对勤勉义务做出进一步的阐释,即对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有一个大致的规定,确立司法机关理解和适用勤勉义务规则的基调。关于审查标准的选择,笔者建议当前我国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审查方式。采用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审查标准,既可以让董事和高管的能力保持在社会平均值,又可以督促能力水平更高的董事和高管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利益行事。

其次,即使在《公司法》层面上确立了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该标准也不属于直接通过适用法条就能够在个案中判断出孰是孰非的准则,“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表述本来就很抽象。该审查标准也要放在具体案例中结合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公司管理组织、董事的数量以及董事的类型等方面具体分析。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搜集整理相关案例,甄选出关于勤勉义务的典型案例以指导案例的形式颁布,供下级法院斟酌适用。同时,如前文所述,证监会和证交所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董事和高管勤勉履职的行为做出了细化的要求,这些细化要求也可以作为法院在个案中实际考察董事和高管勤勉义务的参照。

(二)引进商业判断规则

在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主义盛行使得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强势地位,美国并没有同大陆法系一样的监事会,董事本身就负有互相监督的职能。于是,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项衡平机制而出现,一方面是法院避免评判一项商业决策的好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董事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鼓励公司进行商业开拓、采取合理的商业冒险。笔者建议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的使用能增强抽象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涉及经营决策的勤勉谨慎仅是勤勉义务内容的一个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求董事和高管负责战略决策和对外经营决策,还要对公司的内部的人员、机关及其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后者正是公司内部控制所涉及的内容。内部控制旨在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以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运营效率,并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制定的一套企业内部机制。董事会的监管职能主要表现在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从而保证董事会在适当决定之前能够知悉各种重要的信息,以防止可能的风险和失误发生。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含合理的战略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并且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激励措施应当与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等挂钩,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司法约束机制和行政约束机制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勤勉义务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实践中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如何平衡司法约束机制和行政约束机制在规制勤勉义务中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提高和完善我国当前勤勉义务规则的重要问题。强大的行政干预和消极的司法介入,不单单体现在勤勉义务规则的制定和运用上,这也是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提高司法机关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司法的能动性,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丰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应当注意司法介入的边界和限制,尊重公司自治,发挥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细化和规制董事和高管勤勉义务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应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督促和帮助上市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经济目前处于关键的转型阶段,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开放伴随着的是股权投资的发展和活跃,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会逐步明显。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并且尝试改变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多的企业响应“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开始“走出去”,风险控制和管理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这些改变将必然要求作为公司决策人和管理人的董事和高管更加勤勉尽责,对其技能、谨慎以及勤勉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合理而完善的勤勉义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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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春生(1973-),男,江西吉水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袁建国(1962-),男,湖北黄冈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2001年以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案件不仅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美国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于2002年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表明这些措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我们认为,要治理财务舞弊,必须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国内外学者主要从董事会构成、董事会规模、股权结构、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等方面研究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的关系。Beasley(1996,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舞弊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显著低于未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任期增加、持股比例增加、在其它公司任职减少使舞弊可能性下降;董事会规模小,舞弊可能性下降。Uzun etal(2004)发现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中外部独立董事数量增加,舞弊概率下降。Sharma(2004)研究发现,随着独立董事比例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舞弊概率下降。Beasley(1996)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与否及其组成对会计舞弊的发生并无显著影响。Sharraa(2004)发现审计费用与舞弊概率呈正相关,而审计质量与舞弊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我国刘立国、杜莹(2003)发现舞弊公司多为制造业公司;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较高,流通股比例较低;舞弊公司的执行董事比例较高,监事会规模较大。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舞弊与未舞弊公司的外部董事比例无显著差异;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发生财务舞弊;控股股东性质与财务舞弊行为不显著相关;公司配股活动、公司规模与舞弊显著负相关,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显著正相关。粱杰、王璇、李进中(2004)发现内部人控制度、国有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舞弊正相关,流通股比例、股权集中度、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则相反,董事长与总经理变动及两职合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对财务舞弊无影响。

上述文献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如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舞弊正相关,Sharma(2004)的结论则与之相反,而梁杰、王璇、李进中(2004)的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对舞弊无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研究方法问题。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宁、梁丽珍(2003)研究舞弊与董事会结构关系时只用董事会有关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在研究舞弊与股权结构关系时则用股权结构有关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分别建立回归方程对公司是否舞弊进行回归。而实际上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独立审计等都对舞弊有影响,应该同时考虑这些影响因素。二是样本时间跨度太长。Sharma(2004)使用的样本跨度为12年(1988-2000),梁杰、王璇、李进中(2004)采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直到2003年的样本,时间跨度10年。在英美等国家,其有关公司治理的制度变化不大,可以采用长时间样本进行研究,同时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样本比较少,采用长时间段的样本才能满足研究需要。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一直在陆续出台,采用长时间的样本可能不合适。基于此,本文从内部制衡、独立审计、政府监管方面考察上市公司制衡机制是否对财务舞弊有影响,并且只采用2002-2004年的样本数据。

二、研究设计

(一)基本假设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假设:

(1)公司内部制衡。首先,股东大会出席率与财务舞弊。在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股东大会,运用投票权影响董事会决策;二是通过对公司股票的购买、出售来影响经理人的经营活动,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对经理人自利行为的制约。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广泛存在控制权行政配置,政府行使对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来实现控制权的配置和转移(黄群慧,2000)。因此,第二种形式对经理人员自利行为的制约作用有限,在股东大会运用投票权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措施。可以预期股东大会出席率越高,表明股东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股东大会出席率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舞弊行为会越少发生。基于此,本3tROt:

H1:股东大会出席率与财务舞弊负相关

其次,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作出经营决策与监督经理人,其规模对这两方面都会产生影响。规模扩大会降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降低董事会决策效率(Jensen,1993)。同时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随着董事数量增加而提高,但是协调和组织过程的损失将超过董事数量增加所带来的收益(Limon,Lorsch,1992)。董事会规模通过影响决策效率和其监督能力而对财务舞弊发生作用。在财务舞弊的有关研究中,Bcasley(1996),Uzun el al(2004),刘国立、杜莹(2003),蔡宁、梁丽珍(2003)发现财务舞弊公司一般具有较大的董事会规模。本文假定:

H2: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

第三,独立董事比例与财务舞弊。在股权分散的企业,经理人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经理人拥有信息优势。基于此,WiUiamson(1984)认为董事会容易被管理层所操纵而不为股东谋利,这时候需要借助独立董事来监督管理层。外部董事引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可以缓和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的问题(Famaand Jenscn,1983)。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制看,在外部市场根据业绩对独立董事进行定价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会勤奋工作,维持声誉以提高身价。同时,独立董事一般为专业At,能为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指导,这有助于防范财务舞弊行为。我们假定:

H3: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负相关

第四,两职分离与财务舞弊。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上市公司,问题之一表现为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层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用董事会监控总经理,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机制。然而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于是理论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削弱董事会的监控功能。Forker(1992)的研究支持两职合―会威胁到内部监控

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负相关关系。Sharma(2004),Beasley(1996)和Uzun et al(2004)等都发现两职合一与财务舞弊正相关。我们假设:

H4: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程度越高,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越小

第五,监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解决股东与董事会、经理人之间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仅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还对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这可以防止董事与经理人之间的合谋。其工作方式包括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规模较大的监事会在专业、经验、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补,这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我们假设:

HS:监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负相关

(2)独立审计与财务舞弊。首先,审计费用与财务舞弊。独立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审计对象的业务状况、资产规模、审计风险大小。业务越复杂、资产总量越大、审计风险越大,审计费用越高。在业务经营与资产规模相同的情况下,舞弊公司的审计费用将高于未舞弊公司。其一,舞弊公司有着更大的审计风险,审计机构要承受这种风险必然要求更高回报,其二,舞弊公司内部控制一般较弱,审计机构要扩大审计范围以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由此导致审计成本上升并向被审计单位转嫁。其三,在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的情况下,审计机构也会索取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收费。我们假设:

H6:资产审计费用率与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正相关

其次,审计意见与财务舞弊。作为外部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表明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规性和公允性的基本判断,同时也为自己的审计责任提供证据。舞弊公司要么内部控制较弱、要么管理人员因粉饰业绩等原因而故意舞弊。出于回避审计风险动机,审计人员对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概率较大。陈关亭(2005)发现CPA能够揭示出微利区间和重大亏损区间内存在重大财务舞弊问题。基于此,我们假设:

H7: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差的公司舞弊可能性更大

(3)政府监管与财务舞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对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这种监管方式对上市公司舞弊形成制约。按照2001年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6种财务状况异常(主要是连续两年亏损和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和8种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sT)。经营恶化、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的经理人员为了逃避经营失败责任或者迎合上市、维持配股条件等要求,往往会粉饰公司财务状况。我们假定:

H8: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的公司财务舞弊可能性更大

(二)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Logistic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

FRAUD为因变量,当公司发生财务舞弊时FRAUD取1,否则为0。以下为解释变量:ROST为股东大会出席率;BODS为董事会规模;ROIN为独立董事比例;DUAL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情况,本文采用二种表示方式:一是用DUALt用表示两职分离程度,1表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2表示副董事长、董事兼任总经理,3表示董事与总经理完全分离;二是DUAk表示两职合一情况,如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一人,则为取值为1,否则0;SUPS为监事会规模;FOAS为总资产审计费用率,以审计费用,总资产计算;AUDO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1表示无保留意见(无解释),2表示无保留意见(有解释),3表示保留意见,4表示拒绝发表意见,5表示否定意见;STCO为公司股票特别处理状况,上一年度股票为sT时取值为l,否则为O。以下为控制变量:LEVE为资产负债率;GROW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OSA为资产周转率;PROFIT为一虚拟变量,公司盈利时取值为1,否则为0;LNAS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这些控制变量分别反映公司财务杠杆、发展前景、资产利用效率、盈利与否、公司规模。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财务舞弊样本选择国泰安(CSMAR)违规处理数据库中2002-2004年间发生财务舞弊的A股公司为初始样本,并将下列公司剔除:1家Pr公司(Pt金田);五家数据不全且难以通过其它途径查找的财务舞弊公司(sT天龙;ST生态;鞍山一工;精密股份;ST皇台);金融业务公司(安信信托)。最后得到财务舞弊样本总数为137个样本。对比样本采用以下标准及优先顺序选择对比样本:与财务舞弊样本在同一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同一会计年度;与财务舞弊样本处于同一行业(CSRC三位数行业代码分类标准)。如无相同的三位数代码则以二位代码或一位代码为准,否则则选择相邻行业;与财务舞弊样本总资产最接近。数据来源主要从以下途径获取:财务舞弊公司名录来源于国泰安(CSMAR)违规数据库;公司治理与财务数据来源于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系统(CCER);对于缺失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smgw-cM)、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省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查看相应年度的财务报告作为补充。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1)列出了财务舞弊与未舞弊公司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和曼一惠特尼检验结果。(表1)表明舞弊公司与未舞弊公司之间在股东大会出席率、董事会规模、资产审计费用率、审计意见、公司股票特别处理状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财务舞弊公司股东大会出席率和董事会规模低于未舞弊公司;资产审计费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劣于未舞弊公司;有44.53%的舞弊公司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高于未舞弊公司(10.22%)。这表明股东大会出席率高、董事会规模大的公司更不可能发生财务舞弊,而资产审计费用率高、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差、上一年度股票被sT的公司舞弊可能性高。初步比较结果与假设Hl、H6、H7、H8一致,与H2不一致。舞弊公司与未舞弊公司在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置情况、监事会规模这三方面并无显著差异,与H3、H4、H5不一致。

(二)回归分析运用Logistic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的结果如(表2)。(表2)中前三个回归是利用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后三个回归是利用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在回归(1)中,股东大会出席率、审计费用率和股票特别处理状况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与假设相一致,与描述眭统计的结论相同,因此可以确认H1、H6、H8基本

成立。在回归(2)中,审计意见的系数为正且显著性水平为5%,也与假设H7相同。在同时包括审计费用率和审计意见的回归(3)中,上述结果并没有变化。证明了Hl、H6、H7、H8结果的可靠性:舞弊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率低于未舞弊公司,审计费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意见劣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股票被特别处理的公司更可能发生舞弊行为。董事会规模的符号为负且在10%水平上显著,与I-12和国内外许多研究不一致,如Beasley(1996)、Uzun et 81.(2004)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舞弊正相关,刘国立、杜莹(2003)与蔡宁、梁丽珍(2003)也发现两者为正相关关系,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逻辑上相关研究一般通过公司绩效将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联系起来:董事会规模增加,经营效率降低,因而盈余操纵可能性大。这种观点可能存在片面性。首先,董事会人数较多会使得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得以较好互补。其次,董事会规模增大,使得董事会发现经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和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可能性也增加,董事、经理人员合谋的成功率将下降。再次,规模大的董事会往往有多方利益的代表参与,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和吸收各种不同意见,减少公司经营风险。独立董事比例系数时而为正时而负,且在所有回归方程中都不能通过检验,不符合H3假设,表明设立独立董事的效果还不明显。原因是我国有关法规虽然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但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事项缺乏配套的法律保障,缺乏独立董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而不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较低;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相关的能力与从业经验;独立董事不具独立性。这也与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结果一致。我们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两职分离程度分别进行回归,但在六个回归系数都不显著,与假设H4不一致。此结果与国内外许多相关研究结论相同,这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监事会规模的系数与H5的预期相反且不显著,这表明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朱国泓(2001)从监事与董事的人员对比、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分析也发现:监事在监督董事和经理层、检查公司财务过程中处于非常不利地位。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分离及监事会规模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经理、监事之间并没有形成较好的权力制衡。目前在我国经理人市场与控制权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股东用脚投票效果不佳,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还是积极地用手投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审计与政府监管治理机制,在防止公司财务舞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日益盛行的财务舞弊案表明这两种治理机制的效果还没有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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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主要经营成果情况

***2019年1-11月份产值指标***万元,预计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全年预计完成利润***万元。

2019年以来,积极调整经营思路,抢抓市场先机。有项目才可能生存,坚定不移的把工程开发放在首位,紧抓集团公司内部工程信息的获取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到内部工程信息早获取,确保工程信息不流失;与合作单位做好沟通,做好下步工程的深度开发,确保工程信息的及时获取。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加大投标的工作力度,注重分析每一次投标成败原因,为今后投标作参考。***2019年1-11

月投标31项,其中局内7项,局外24项;中标6项,局内2项,局外4项。

全年以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长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加强经营成本管控能力。投标报价是合理盈利的基础,在投标前充分了解业主和项目情况,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成本、管理水平等,合理制定投标价格,不盲目投标;在建项目施工前,现场踏勘,相似项目比对,编制可行性的施工措施,优化措施,提高项目事前分析、管控能力;实行精细化管理,狠抓项目实施过程成本管理,每月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深挖降低成本潜力。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材料选用、机械配置、人员调配系统分析了解,做到项目的盈亏有数,提前掌控。

强化资金管控,加快资金回笼。一年中始终把回收工程款作为重点,牵头做好工程款催要工作。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寻找掌握回款的关键人员,加强与之感情沟通,赢得其理解与支持,有理有据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面对建筑市场的不健康一面,敢闯敢试,按市场需求办事,解决回款的矛盾和问题,不等不靠;对于沟通无望的单位,收集证据,依法回款。2019年共计回收工程款****万元。

2019年安全形势严峻,作为工程处第一责任人,我在思想上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严肃认真的履行自己对单位、对职工所负的安全责任,加强自身的安全监管意识,带头抓落实,使每个职工遵章守纪,保证职工、队伍安全;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

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上,做到经常化,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认真督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的消除工作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达到超前预防、超前控制。

作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起项目管理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中质量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召开工地会、质量现场会、抽查等形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通过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均达到了相关质量要求,为进度款、工程结算、质保金回收提前做准备。

二、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党性原则

坚持把学习理论同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群众路线,认真梳理和查摆了自己学习态度和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学习促整改,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树牢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作风,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各项工作的执行、举措符合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绝不避重就轻、回避矛盾,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扎实的作风,锐意改革,攻坚克难。

三、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

一年来,认真遵守“八项规定”,认真履行《廉政准则》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要求下级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亲属,不搞歪门邪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收礼,不受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认真遵守组织原则和干部人事纪律,无以参观考察为名公款出外旅游等,把《廉政准则》落到了实处,达到了各项要求。

篇9

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其中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4次,通讯方式召开4次。本人现场出席4次,没有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形,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进行投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投票赞成。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确认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以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公司控股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就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745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公司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56号文和证监发[]120号文的规定。

4.对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董事会增补杨丽军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杨丽军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增补杨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本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对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年度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受让方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闽武夷评报崇字()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益倾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本人事先认可,本人同意《关于出售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30%股权暨相关债权的议案》。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对公司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本人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的治理情况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负责人,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报工作相关要求,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公司度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有关审计情况,对年审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保证了年度报告的全面、完整、真实。

五、自身学习情况

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1.作为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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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四集中;审计

Abstract: with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external competition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the intensive management, main business profit margin to increase.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our concentration" control mode of audit, to promote the "four concen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enterpris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part,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understanding of "importance of centralized control mode to form four" and "four concentration" audit.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four concentration" control mode of auditing method. The fourth part introduces the "four concentration" audit control mode of the main content. The fifth part introduces the effect and the thinking of "four concentration" control mode of audit, furth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four concentration" of audit mode control. The six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part, i.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our centralized audit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绪论: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各建筑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的同时,加强对内集约化的管理,以期提高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从而获得企业预期效益。其中,实施“四集中”的集约管理模式,是当前比较常见的做法,即资金集中使用、材料集中采购、劳务集中管理、设施集中调配,统称为“四集中”管理。笔者所在单位为北京某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两年前在二级单位已开始主推“四集中”管理模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两年来各单位对建立“四集中”管控模式并没有从质上有根本转变。本文笔者将从审计角度,从审计各单位落实“四集中”管理制度入手,促进这项制度的实施,以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

一、“四集中”管控模式的形成和开展审计的重要性

(一)“四集中”管控模式的形成原因

笔者所在施工企业“四集中”管控模式不是跟时髦,而是根据企业现状提出来的。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矛盾不断显现,要求企业对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和改革,另一方面是外部生存环境迫使的。

1、企业管理现状矛盾突显。具体表现在:

(1)、资金分散,使企业形不成资金合力。2012集团外部审计对企业公司资金现状评价是“一高一大”,即报表期末资金余额高,约50亿左右,期末银行借款大,已超200亿元。主要原因就是年由于资金都分散各单位自行管理,资金没有集中管理,集团公司统筹运管资金的能力弱,造成集团整体支付能力弱,银行贷款逐年增高。

(2)、材料、物资管控弱化,成为制约工程项目盈利的主要因素。通过近几年的审计发现,工程项目劳务费从收入取费来说一般都会亏损,机械费、间接费总体对工程成本影响偏小,材料成本成为左右项目盈利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成为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的主要途径。

(3)、劳务管理风险不断。近年来时有发生因管理不善劳务队集体闹事、索薪等事件,甚至出现讹薪等极端情况。

(4)、设施缺乏统一调配。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一方面某些项目完工,大量的施工设施、周转材料和工具需要租赁场地进行存放,而另一些项目都付出成本在外面长期租赁或购买,造成集团公司整体效益低下。

2、市场竞争激烈,外延利润空间受限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向内寻找控制成本的解决措施和手段。近年来,集团施工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不足1%,低于行业平均值,要求企业必须从挖潜,降低成本,这也是实行“四集中”的根本压力和动力所在。

(二)对“四集中”管控模式开展审计的重要性

为推行“四集中”管控模式,集团公司召开了“四集中”管理推进会,要求在各单位严格按照集团要求,进行认真部署和落实,并由生产、物资、财务、劳资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但效果很一般。笔者认为,以审计为主导,联合其他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四集中”管控制度落实,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1、通过审计,能够促使各企业能够严格落实“四集中”管理。

2、通过审计,对各单位“四集中”集约模式进行评价。能够发现问题,并能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对不履职的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四集中”管控模式审计方式的研究

(一)对内部环境的审计

对“四集中”管控模式的审计,首先要对企业的内部环境进行审计。即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

1、领导对“四集中”制度的态度和支持程度。基层单位对上级文件的执行力,首要的取决于领导的态度,是源头,是关键。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对推行“四集中”管理认识有偏差、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思想保守、得过且过,不愿突破旧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简单粗放,控制能力薄弱。有的单位推行“四集中”工作中遇到个人、局部、小团体利益的阻挠,工作进展缓慢。

2、制度保证程度,即相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做好“四集中”的前提。一些单位不深入研究自己企业的情况,只是简单地转发上级单位文件,形成走过场,是真正起不到作用的。

3、关键岗位人员的保证程度。即要有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是做好“四集中”管理的保障。

(二)对关键环节的审计

对影响“四集中”实施效果的关键风险环节要进行重点审计,即:

1、对资金集中后的使用审批程序;

2、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比价环节、结算程序;

3、对劳务招标和劳务结算环节;

4、对设备集中的内部成本转移价格的定价环节。

(三)对企业控制活动的审计

对影响四集中实施效果的控制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即: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设置情况。如采购与付款;出纳与会计,以及企业内部回避制度执行情况,如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是不允许的,对担任采购负责人和出纳岗位等要给予风险关注。

2、授权审批控制情况。审计“四集中”管理权限设置和牵制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3、财产盘点制度和资金预算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信息共享环境进行审计

对影响四集中实施效果的信息与沟通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即:

1、企业四集中管理平台的建设规划;

2、企业实现信息共享的方式;

3、内部举报、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对企业内部监督的审计

主要是对被审计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审计,即:

1、企业审计等监督部门参与企业决策情况。

2、企业审计等监督部门参与劳务招标、采购招标,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履职情况。

三、“四集中”管控模式审计的主要内容

参照对内部控制的要求,笔者认为对“四集中”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金集中

1、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各单位实行资金一级管理模式,即由公司统一管理,核算上可采取一级或二级模式。各单位应成立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预算及收支管理等相关业务。资金管理机构执行以收定支、有偿使用、存贷计息的管理要求,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如《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内部银行管理制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等,以保障资金有效运营。

3、深化资金预算管理、完善资金审批流程: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及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级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支出的依据等。

(二)材料物资集中采购

1、材料物资集中管理的模式为:集中管控,分级采购,职责明确,过程监管。集中管控,即公司负责选择合格供方、审定合同和价格。分级采购,即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物资采购权限,明确要求公司总部负责A类物资(即钢材、混凝土、木材、周转材料、安装设备及大宗装饰材料等影响工程质量和功能的主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供应,B类物资(即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可授权项目经理部自行招标、采购和供应,公司负责审批和监管。

2、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公司(事业部)必须设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物资实行集中管控工作,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落实采购、供应、调拨和处置等过程管理,逐步扩大采购规模,最终实现集中采购供应。集团公司对过程管理予以监督。

工程经理部(项目部)根据工程规模,设物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现场材料管理,根据公司授权,实施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的采购,接受公司物资主管部门的监管。

3、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两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及其配套办法,细化岗位职责,制定物资采购、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等,将材料物资集中采购落在实处。

(三)劳务集中管理

1、集中劳务企业和施工队伍管理。各单位须根据集团公司劳务供方的管理规定,在《集团年度劳务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方,并最终由各单位本部行使劳务分包使用的确定权。通过对劳务分包考察报告和候选劳务分包情况说明,由公司确定该工程劳务投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劳务供方。

2、集中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加强现场劳务检查,落实公司月度现场劳务检查工作,排查劳务隐患;杜绝使用零散工;组织对劳务企业和施工队长进行考核和评价工作。

3、集中合同履约和劳务费结算兑付管理。项目部将劳务费预结算资料上报公司;公司劳务、预算等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确定结算数额;劳务或财务部门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同时建立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台帐。

(四)设备设施集中管理

1、资产管理集中。大型、关键设备、设施(50万元以上)采购、报废处置,各单位提交报告,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由各公司集中管理,项目部有偿使用,提高利用率,避免闲置、浪费。

2、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公司(事业部)必须设立设备、设施管理部门或专职岗位,负责对设备、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购置、验收、调配、租赁、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计提折旧和摊销、处置、报废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流程,建立合格供方名录,集团公司对过程管理予以监督。

四、“四集中”管控模式审计的效果和思考

对以上的“四集中”管理所涉及的到的关键管理环节和主要管理内容,审计人员可通过证据检查法、实地观察了解法、分析性复核等方法,采取定期或突击审计,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重视内部举报,必要时联合纪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定能对“四集中”管控模式的真正贯彻起到应有的作用。至于审计方法的具体运用,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一笔带过。

(一)审计可达到的效果

通过对“四集中”管理的审计,可以有效地促进“四集中”制度的贯彻落实,为企业提升效益创造了条件。

1、通过促进资金的集中,实现资金集中使用,可以提高企业资金调配资金的能力,降低企业支付风险,同时能够控制甚至降低企业贷款规模,节约资金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

2、通过资金集中使用,为企业集中采购提供了可能。建筑业钢筋、水泥、周转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占据工程成本60∽70%以上,通过集中采购,能够合理降低材料成本。如集团某单位,通过实行物资集中采购,通过实行钢筋集中采购,平均每吨钢筋单价降低150余元,通过钢筋锁价累计结余资金400余万元。通过物资集中管理,该公司自2009年至2011年分别实现了直接材料费支出盈余10.2%,12.6%,14.3%。

3、通过劳务集中管理,可实现劳务资源的集中调配,对劳务成本的控制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有效控制劳动力价格,集中履约管理,结算审核牵制,能够有效地促进劳务现场管理,加强过程管理。我集团部分单位甚至实行了内部劳务的派遣,将劳务人员签约成自有人员,增加劳务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更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劳务成员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4、通过设施的集中管理,能够促进企业大型设施、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的利用率,减少外租外购,其直接效益更是突出。如长城B+B公司,当年合资企业时采购的集装箱改建所的移动办公房,一直是该公司统一调配,项目部现在都形成了一种习惯,一遇到新开工程时,都要从公司库房拉出几套集装箱移动房,很快工地就树立了开工形象,不仅节约了成本,更给工程建设方带来了良好的形象。

5、通过评价被审计单位“四集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能够有效地促进被审计单位贯彻集团的管理要求,使各单位能够有效地开展“四集中”。

(二)通过“四集中”审计的思考

通过“四集中”制度,集约了企业资源,集中了管理权限,如果不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四集中”管理制度将可能流于形式,甚至加重企业成本,与企业战略背道而驰。

1、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四集中”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集团公司要将“四集中”制度的执行,纳入企业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中进行考核,对实施不达标的单位,要对主要经营者绩效年薪进行扣罚。

2、有重点对关键环节展开专项审计。“四集中”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每次都全面审计,是对审计资源的严重浪费,审计效率也会很低。比如对劳务、物资采购公开招标环节进行审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招标比价制度,防止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暗箱操作;对企业内部环境进行审计,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3、要加强审计成果的运用。对“四集中”运营过程中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要求按期整改,以确保审计成果运用的贯彻力度,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4、要合理掌握审计的时机和频度。“四集中”管理贯彻于企业管理的全部,因此审计部门应适时掌握“四集中”管理的信息,被监控单位应与审计部门有日常的信息渠道,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5、要适时地建立集团层面的“四集中”管控模式。虽然通过审计,能够促进各单位“四集中”的落实,但从集团层面看,没有一项集中,这对集团资源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建议从集团层面建立起资金管理平台,通过银企直联,将集团公司与各二级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调配;从集团层面建立起物流平台,在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实现与供应商的上下游联动,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从集团层面建立起劳务基地和劳务管理平台,从劳务队伍的选择和劳务结算都能够得到监督;从集团层面建立起大型机械、设施和周转材料等的统供平台,实现内部资源的最大利用。

6、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集团公司应及时研究制订出内审人员从审计的过程到审计的结果都应有的考核评价体系,促使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更新审计监督观念,培养创新意识。审计职业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职业,内审也是一样。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系统学习审计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使用和掌握经营审计、风险性审计技术方法。与此同时,审计人员还应更新审计监督观念,将审计的重点从有形资产审计转移到无形资产审计,从财务会计审计转移到经营效益审计,重视管理方面和内部控制评价的审计,重视事前、事中的审计,提高对信息经济的认识。

结束语

“四集中”管控模式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审计监督措施,才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11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两权”的分离即产生了委托关系,作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方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财务总监可以对经营者的重大经济行为如担保、举债、投资等活动实施监督,从而确保所有者的资产安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话,委派财务总监在派驻企业主要采取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实行联签制度及定期报告制度履行职责,对派驻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财务总监在实践中的定位应进一步明确。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这种定位较为模糊。在财务总监进驻企业以后,不少企业仅从待遇出发,给予相应的待遇,使财务总监难以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为企业行政副职,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此外,从现行规定中可知,财务总监的职权仅定位在一级企业上,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则没有具体的内容,并且财务总监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和个人供其管理,是单枪匹马在企业工作,工作难以细化,难以深入。为了使财务总监工作落在实处,加强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可通过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结合: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相结合;一级企业监督和二级企业监督相结合。

2.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能够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委托人。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资产经营公司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联签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奖惩。应该根据财务总监述职报告、任职企业综合评价、年度审计报告等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和惩罚。对财务总监也可以像对经营者一样实行年薪制。关键在于与解决其他问题一样,也要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总监的报酬宜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不宜采用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委派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建立财务总监市场,也可提高财务总监声誉,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3、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应是全方位的,主要是两个层面的:一是领导支持。领导在各种会议和场合强调委派财务总监的重要性,为财务总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组织保证。二是基层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离不开基层经营者的理解与配合。国有企业应该向财务总监提供联签事项、会计资料以及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纳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经济、投资、财务和审计等会议;保证财务总监能够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产权运作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该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逃避监督;更不应该堵住财务总监的嘴,束住财务总监的手,使财务总监听命于企业,丧失监督。

4、提高财务总监的个人素质。

从财务总监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质。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产权代表的派员,财务总监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处理呆坏账等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树立服务宗旨的思想,既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坚决制止,对不合理的经营行为予以抵制,又要主动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做局外人。实践中,委派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方面的资深专业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为所派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作为其监督职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对经营者提供高效的理财方案等,也是委派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为产权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委派财务总监通过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使所有者及时和经营者沟通,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这就要求财务总监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专业素质,需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视野和拓宽思路的能力,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的具体经验

某市自来水公司实施了基层财务总监委派制这一重要举措。一年来,财务总监按照总公司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基层财务会计活动履行管理、监控职责,提升了财务管理层次,发挥了财务监管作用,为公司步入经济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1.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具体做法

首先,按条线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供水企业的特点,结合财务总监的经验与特长,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划分为三条线。财务总监始终围绕着总公司的工作目标,对基层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灵活机动,使之纳入有序的轨道。

其次,制定计划,确立监管课题。财务总监根据分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确立监管课题。主要内容有:(l)盘活水表厂资产存量,赋予企业生产活力;(2)阀门厂厂房搬迁资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统除本增效,为公司步入良性循环作贡献;(4)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变泵站设备落后的现状;(5)降低产销差,提升管理层次等。

最后,深入调研,写出专题报告。深入调研是财务总监对会计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能的基本做法,可用“听、看、问、写”来归纳。“听”:是深入基层听取企业法从会计人员及生产骨干对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经营活动现状以及财务状况的介绍和评价,主要形式有开座谈会、参加基层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个别谈心等;“看”:是查阅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原始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从中分析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评价企业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问”:是对“听、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从而理顺思路,“写”出专题报告。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共向总公司提供了十几篇专题报告,为总公司宏观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成效

(一)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为盘活水表厂的资产存量,公司经理室委派财务总监对该厂的资产进行实地调研。水表厂拥有固定资产综合楼和办公楼的资产净值424万元,占总资产净值的52%。经济体制改革使水表厂的人员和生产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幢大楼的利用率也随之逐年降低,每年还必须照提折旧,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资金。鉴于上述状况,财务总监采取的方法是:将水表厂闲置的房屋有偿调拨给总公司,总公司物业部门再将其向外单位出租;水表厂则通过部分固定资产变现的方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外省市水表联营企业,另一部分资金用于再生产,从而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

(二)强化流动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1)企业不但要想方设法开拓销售市场,更要千方百计及时收回销货款,产品既要满足市场需求,又要“压储”,才能保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再生产,企业将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困难。水表厂当年应收账款余额近700万元,存货近800万元,两项共占用流动资金1500万元。应收账款按账龄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额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积压,造成了水表厂资金严重匮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针对上述症结,财务总监提出了下列措施:(1)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分析和账龄分析,适当调整外省市的销售对象,将主要销售渠道定为各省市的供水企业及有信誉的集团公司,如长春一汽、大庆伊春等。(2)建立激励机制,销售人员的业绩与经济效益挂钩。(3)调整产品储备结构,抓紧对库存呆滞物资的处理。经努力,应收账款余额逐月下降,存货周转率加速。

(2)营业所是公司实现销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应收水费余额高达5900万元,巨额的应收水费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资金周转。为了追回旧欠水费,营业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办事处根据供水区域将500元以上欠费单位列出清单,摸清情况,落实到人,负责追回。二是与欠费在800元以上的单位签订欠费认定书,各办事处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长室不定期地到办事处抽查旧欠水费回收措施的落实情况。经营业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应收水费余额已降低到3,300万元,以前年度旧欠水费回收近430万元,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管线工程公司工程结算周期过长、结算速度过于迟缓的弊端,影响了该企业利润的真实反映。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达200余项,在高达19000万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决算的项目。造成工程结算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有:人员变动很大,影响竣工结算速度;审核人员人手紧,项目多,影响审核速度;施工企业竣工资料提供不及时。经财务总监调研分析,解决工程决算的关键是:企业内部必须提高编制竣工项目决算的速度和质量;对周期较长的工程实施按进度办理结算;公司专业部门应抓紧办理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对四个区域性公司的排管资金进行清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目前,四个区域性公司贴费排管工程项目的账已理清,资金已划转。管线工程公司半年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共二十二项,实现利润201万元。

(三)降低产销差,提高管理质量。产销差是供水行业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方面。产销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扰着供水企业。财务总监对营业所的产销差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营业所售水量结构现状: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总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损水量和违章用水罚没水量列第三、四位,占总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损的主要原因发现加强表务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产销差的重中之重。为降低产销差,财务总监提出公司在销售、输配等各个环节上,全方位落实降低产销差的措施:(l)拟订水表管理办法,实施水表“户籍”管理;(2)设立“抄表电话联系中心”,取消“贴条”抄表;(3)加强对绿化、消防、动拆迁等的用水管理,加大无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处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网漏损,对城市输水管网进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网漏损;(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水费收入、售水量、单位售价和水费回收率作为营业所的主要考核指标。半年共追补水量2466万立方米,计人民币918万元,产销差的实际完成数为17.31%,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综上所述,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而且财务总监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该在国有企业中推广,在改革的过程中焕发国有企业的活力。

(作者单位: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