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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主权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在计划经济时期,工程定额在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统一性、稳定性特点的同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还具有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应该清醒的承认:工程定额的法令性特征正逐渐淡化,其在工程计价活动中的作用更在于它的指导性,这是客观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原因有如下三方面。
1、完全以工程定额为基础的工程造价控制活动,所反映的大多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成工程建设中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者之间特定的数量与价格关系,其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反映的价格是相对固定的,并不受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但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定额计价恰恰缺失了市场运行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程序,也造成了一定时期内建筑产品价格与其它行业产品价格相比的特立独行。
2、脱离了市场,就无法实现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就无法促使社会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的合理分配,就无法完成企业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节省社会劳动,提高社会效益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3、施工定额是以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编制的,预算定额是以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无论是哪个施工企业,都执行一种定额,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优秀的企业无从体现它的竞争优势,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施工企业为减少个别劳动时间而努力改进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实现内部挖潜,提高经济效益的努力。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定额可以不要了,利用工程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功能就可以取消了,甚至可以把工程定额这个“失宠的孩子”抛弃了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离不开工程定额。我们知道: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行为既是理性的,又是盲目的,理性在于他们总是以趋利避害为原则进行市场决策,盲目在于他们受自身地位所局限,无法了解他人如何决策,更不能了解宏观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只有通过工程定额对工程建设中的直接劳动耗费进行研究、测算、计量,才能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目前的工程定额是由多种定额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既有专业定额、施工定额,又有预算定额,既有国家定额,又有地方定额,其定额水平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更新,它是自1950年以来,通过吸收苏联的经验和方法,经过我国几代专家学者及造价从业人员的努力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它的字里行间无不凝结着智慧和辛勤的汗水,它的科学性、严密性、实用性是无可替代的。工程定额对目前的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出,为我国的工程
计价方式注入了市场化元素,从而在施工企业之间引入了有序的竞争方式,而工程定额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好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部门已经对现在的工程预算定额实行了量价分离,并根据规范要求对选择余地较大的施工措施项目单独
分部,使这种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并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对工程定额如何更好地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工程定额在当前的造价控制应用与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应回避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按现行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为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与建筑市场实际的承发包价格存在很大差距,如一般砖混结构的住宅工程,定额价应在每平方米1050元左右,而实际的承发包价格却大都在每平方米850元左右,造成这每平方米近200元的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多少反映出现行的定额计价与实际相脱节的问题。
如何利用工程定额确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也是困扰造价控制及管理的一个难题。虽然我们可以依据工程定额计算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社会成本,但又不可否认企业个别成本的存在,究竟如何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标准,现在还没有现成的答案。按现行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对存在异议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但现在的有的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根本就不参与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也都是通过临时抽签请来的,要想让他们当好投标报价是否是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报价的“裁判”,恐怕是有点勉为其难。
在引导施工企业确立价格风险意识,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也是当前工程定额管理的重要课题。如在2008年,由于国际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和国内基本建设进入高峰的影响导致国内钢材价格持续攀高,2008年八月份的钢材价格与2007年同期比,平均每吨上涨约2000元,涨幅达50%以上,致使某些含钢量较高的框架等类结构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提高达百元以上,可不少施工企业是在上年签定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价格是按合同签定时钢材的价格考虑计算的,或己在去年年末就进行了基础施工,但在合同价格风险条款中没任何约定,这就使这些施工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为此吉林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08] 8号)文件,但此文件毕竟是指导性的文件,能不能执行最后还要看建设单位的脸色。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工程建设中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这就要求现行的定额以更快的速度进行编制和更新。如代表世界顶级建筑发展水平的标志性建筑:国家大剧院、鸟巢、水立方等代表世界一流水平的建筑已落户中国,PP-R管材的大量使用已经颠覆了传统且笨重的采暖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材料和工艺,钢挂石材、玻璃幕墙、新型塑钢门窗等的出现,使我们看到装饰材料和工艺的发展更新几乎是日新月异,这些无异给工程定额的控制应用及管理提出了更紧迫、更科学、更广泛、更严密的要求。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作好工程定额的控制应用和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工程建设服务呢?
在定额的编制上应该更进一步的接近实际。根据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大多数工种都是以完成的实物量包清工方式付人工费的特点,可以考虑减小预算定额人工降效及人工幅度差的设定,对材料损耗量的计取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的鉴定,在工程定额的使用上要尽可能简洁、方便、快捷,在计量单位、项目划分等方面要向更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发展。
作好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测算等信息工作,利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时各种工程造价信息,为社会各界利用工程定额控制工程造价服务。
造价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掌握市场变化,使工程定额的更新跟上时代的变化的要求,造价从业人员也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使工程定额能更准确地控制工程造价。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月1日—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月21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月16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道德入法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网民质疑:“难道当今社会已经沦落到了最基本的孝道,也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吓来保障吗?”“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否必要,看法不一。支持者认为,知恩图报这样的美德写入法规,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反对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随意地将道德义务纳入法制轨道,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能禁止人们去干什么,却不能强制人们去干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类似的规定有良好的初衷,却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达成,容易引起抵触情绪。
立法瑕疵
8月22日,教育部开始就《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并且,小学阶段不能留书面作业。
张树义表示,立法主体从自己部门利益、管理角度出发作出的一些规定,缺少科学性,缺乏合理性,难免变成宣传口号,没有有效的责任条款,也就得不到贯彻实施。有人研究过,法律体系之中,只有刑事法律和部分民商、经济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制度和规则,相对而言能够得以比较认真实行。其他部门法中大量的制度和规则,都未能或不能实行。
执行不力
2011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开始施行,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烟令”实施至今的效果,被不少人诟病。以实施较早的广州为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9月1起正式施行以来,所涉的15个管理部门只开出19张罚单。
“吸烟事关民众心理和生活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通过法律规定就能解决的。”褚宸舸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立法表态不支持公共场所吸烟可以,但不能完全靠法律纠正一项生活习惯。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19-0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给百姓提供更高的生活质量,我国公共场所的建设也越来越多,人们更多的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而对于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样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地不便[1]。很好的平台中,却因为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公共场所在人们生活中的有利作用大大降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为更好地探讨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系列解决方案,本文特针对此问题分析并研究,现综述如下:1公共场所管理中的问题
1.1公共场所中管理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我国各地都在探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的问题,很多公共场所中虽然有管理制度但都较为不完善,并且管理力度都比较缺乏,并且对于在公共场所违法的行为及违法的人员,对于其处罚的力度较轻,使得监管人员的没有威信,无法取得人们的信服力,导致真正处置时取得的效果不明显。此外,许多地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执行罚款制度时,措施不力,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罚款时较为困难[2]。
1.2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或者素质普遍偏低公共场所中大部分的卫生监管人员学历较低,工作环境较为闭塞,并且公共场所中管理层不注重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管理人员也很大程度上的忽略了自身的专业技能培训[3]。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的缺乏也使得许多监管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在公共场所中,由于很多新型运动器材和活动所需器械需要专业人员的安置与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管理层人员无法有条不紊的划分工作区域和范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由于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困扰。
1.3预防性卫生工作不到位对于公共场所而言,预防性卫生监管问题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基本条件,其在规范日常的活动、预防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医疗机构、娱乐场所和酒店等存在众多的问题,而此些问题的根源均来自于预防性工作的不到位。在实际的日常工作运作中,卫生管理机构由于事先的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受到了极大地影响。2公共场所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建立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公共场所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拟定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公共场所中的各类型基地,都予以相应的管理方案,给与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各场所中的器械器材严把质量关,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开展有效的管理。
2.2增加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并提高其素质首先,在管理人员未涉入工作之前,应重视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次,应对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相应工作的业务训练,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其次,应鼓励工作人员互相之间不断交流各自的意见,彼此熟悉管理方式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监管方法策略,当人们有问题咨询工作人员时,可以很好地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指导。
2.3加强预防性卫生工作依据公共场所中的各项管理条例,在许多公共设施未建成之前,应做好场地选择,质量检测等先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在工作完成后,由于众多的问题,而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运行的麻烦。督促监管公共场所加强预防性工作,逐渐提高公共场所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3结语
现今社会,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取少的一部分,他直接参与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突飞猛进,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参加到公共活动中,这就使得对于公共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目前,公共场所中的卫生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过低、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态度差、预防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场所的质量,在卫生监管方面也造成了许多障碍。为更好地发挥公共场所的作用,我们需要改善现有的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减少不公平事件的发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工作,重视其素质培养,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4]。并且加强预防性工作,提前的工作准备要远比之后的工作改变强的多,建立全面的咨询查询服务,保障人们的利益,努力做到资源共同分享的状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卫生的监管条件,努力做好执法协调工作,保证卫生条件的正规化,卫生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也应充足。充实卫生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技术培训,确保卫生监管的力度能够让人们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够以此为基准,加强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能只是简单的宣讲或者是警告,要拿出真正的威信,严格合理执法,社会监督、人员监督共同互相促进,使工作能够完整顺利的进行[5]。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协助管理,比如可以利用社区管理、街道管理等大众化管理平台来共同执行管理制度,达到共奋进的目的。参考文献
[1]李贤冠.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1,28(5):303-304.
[2]付庆玲,王智勇.五峰县公共场所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13,51(2):23-26.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紧紧围绕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社区(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的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辖区居民群众掌握有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大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倡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