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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28 09: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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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

篇1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篇2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篇3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开始突破了现实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朝多元化、跨学科、交叉性的方向发展。冷战结束后,这种多元竞争的局面更加活跃。这一时期兴起和逐步完善的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突出代表的国际政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成长为势头强劲的理论学派。它与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起,成为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且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探讨的主题,考察问题的角度、方法和思路都与哲学有着紧密的关联,或者说有着鲜明的哲学特征。

一、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

建构主义原本并不是国际关系学界的概念。它最初被用于教育心理学领域,曾经出现在瑞士心理学家让·皮亚杰论述心理发生发展及认识形成的著作《发生认识论原理》当中。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被用来说明儿童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同化”与“顺应”两个基本过程,逐步建立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发展自身的认识结构。这一心理学基础应用于教育学中,即演化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学生、教材(知识)、媒介四要素相互作用的建构主义教学模式。[1](P58-60)

对建构主义使用最广泛、最深刻的是社会学领域,建构主义被人们公认为社会学领域内的概念或方法。这也是国际关系领域内的建构主义被称为“国际政治社会学”的原因。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主要是指一种系统的社会学方法论,即从社会化、规范化的宏观整体出发,研究社会体系、构成这一体系的个体及其观念、身份和行为实践。

国际关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可以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等找到其深厚的社会学渊源。[2](P1)然而,作为一种足以挑战国际关系主流理性主义学派的全新理论,建构主义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它整个理论大厦的根基,建立与之相联系的深厚哲学基础。

哲学是什么?形而上地说,“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的艺术或智慧”。形而下地说,哲学是人们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方法,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价值观。哲学源于人类好奇的本能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题是人。[3](P4)

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是全面提出和阐述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会理论和哲学理论。[4](P3)温特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各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建构问题,同时建构了他“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一是基础性层面,即第二层面问题,涉及有什么内容以及我们怎样解释和理解建构主义”。[4](P5)建构主义在其理论部分的中心词语是:社会结构,施动者,共有观念,建构。即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这是国际关系几大要素的基本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建构主义承认社会结构和行为者身份是一种存在,观念属于思维范畴,但是这一存在并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存在,而是物质因素和思维共同建构的存在。它们的联系就在于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同时建构了存在。而存在既是已有的物质存在,同时也是受思维影响的存在。因为世界毕竟只是人们所认知的世界。(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其实只是感受到了它在几分钟以前放射出的光芒,而不是此刻真正的太阳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理性主义所讨论的世界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认识,但是这种客观性只有在认识的主体间才能得到体现。因为认识客观世界必须在认知实践中才能实现。[5](P30)

建构主义试图以整体主义和观念主义的方法,诠释国际政治的体系和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社会结构和行为体的相互作用的阐发带有明显的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的痕迹。它所宣称的“探求国际政治环境从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过渡”,追寻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友谊的目标取向,则更鲜明地展现了建构主义类似哲学的价值追求。

二、建构主义与人、社会、观念

在国际关系的动力和构成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施动者“国家”实际上是无法看到的,国家行动依赖于个人活动,个人的共有知识再造了国家作为团体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国家也是人”[4](P272-278)。实际上,相对于理性主义把国家设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那种人格化来说,建构主义更加深刻地分析了个体主义的人和人性,它揭示出,施动者(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意愿的多元化作用建构了国家的共同观念,从而影响国际政治。它甚至把国家比拟为人,但它是一个有观念和主观性的“人”,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从这一点来说,建构主义可以称得上是人本主义。

而人恰恰是哲学的主题。哲学探讨人的肉体与灵魂、生存与毁灭、精神与价值以及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主义从具有主观观念和主体认识功能的“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考察国际关系,实质上是在阐述关于人、人的观念、人与社会(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的)相互关系的建构主义主张。

建构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而社会的人及其观念共同建构国家,从而建构整个世界。建构主义从它的角度揭示了人存在的意义以及国际关系的实质: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从特征上看是扩大了的人际关系,是人以及人们的共有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此,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凭空的,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不是不包含人的观念与价值的“冰冷的机器”,而是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社会实践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治现象。它跟国内政治一样,是公民的意愿与选择的多元化作用的结果。建构主义发掘人,人的观念和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联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它拉近了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距离,使国际关系变得人性化,使国际关系不再是实质上只作为概念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事,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4](P31)这不能不说是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

三、建构主义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所谓世界观,通常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观则反映人们的需要、取舍、倾向和意愿。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注重价值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反映哲学的特性。

建构主义的世界观是明确的。它认为,“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这在哲学上就是说,世界是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也是我们的世界,人对世界来说不是无为的。这样,建构主义既肯定了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实在性,肯定了新现实主义关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又修正了这两者的观点,把这两种理论避而不谈的“世界无政府状态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革命性的理念主义观点:“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4](P1)。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用辩证主义哲学的方法,把新现实主义体系理论所忽略的单位层次因素对体系的建构作用,作为建构主义所要解决的另一个中心问题。而它的答案就是:“结构引导角色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重新界定它们的利益和认同甚至角色自身。”[6](P380)简言之,这个国际关系的世界,实质上是体系和施动者(包括共有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状态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问题上,建构主义坚决摒弃了科学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中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观问题,提出了理性的“理想主义”。它认为,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可以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向前的、进步的、乐观的,从而国际关系也将向着和解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它断然拒绝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自私本能导致国际关系悲剧循环的理论,在肯定由于国家的选择和实践的消极和失误有导致国际社会“依然陷于洛克文化之中不能自拔”[4](P42)的可能性的同时,展望了国际社会的光明前途,并对有实力的大国以及它们的选择和努力寄予厚望。这一点与哲学中关于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理论殊途同归。四、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建构主义成型于旧的国际格局解体、新的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关系大变革时代,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由此应运而生。但是,理性主义方法统治国际关系理论界已有多年,建构主义如何引导人们摆脱绝对理性主义的束缚,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呢?

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整体主义,它从国际体系结构的总体出发,强调体系对国家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际体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首先,它引导人们怀疑理性主义关于行为体身份不变的假定前提,通过两个相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关系和观念,[4](P40)轻而易举地对理性主义理论的这一固有缺陷进行证伪。国家间关系是变化的,国家之间彼此的看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点人人皆知,因而理性主义理论派别对此根本无从反驳。然后,进一步归纳得出: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因果性解释基础上的理论假定———国际关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加以证实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逆转、不可还原的,它只能由我们,站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带着各自特有的知识、经验、价值和道德观念去认知。进一步说,完全客观的现象即使存在,对于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者诠释的所有事件都是人们主观认知的现象,它不能脱离物质因素的作用,但观念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而国际关系的实质,就是结构、施动者和共有观念的互相建构。建构主义用普通的哲学逻辑方法,向人展示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世界。

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建构主义最初是何以发现和断言国际关系的这种建构主义特征的?因为观念建构体系,体系与施动者互构本身也是不能由科学加以证实的,恐怕这只能归功于建构主义的最初创立者们所谓“智的直觉”了。

五、结语

从哲学视角考察和分析建构主义,无疑会让对这种理论更加充满期待。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它重视理念的作用,又不否定物质;它是实践的,它把国际关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出路放在国家的实践上;在分析体系结构和国家时,它实际上是真正承认现实的理性主张,却又对国际社会达到互相友爱的康德文化状态充满理想主义的激情;它把国家比拟为人,从人本、人性来考察国际关系的真实属性。温特“温和建构主义”的本意是要在传统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4](P2),却开辟了一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全新领域。

[参考文献]

[1]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中学语文教学,2002(8)

[2]郭树勇,叶凡美试论建构主义国关理论及其社会学渊源[J]国际观察,2002(1)

[3]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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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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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补贴等方面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确立规则。可见,国际法的产生就是博弈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协调的过程。

2.相互依存理论诠释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渴求。国际法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它受国际社会需求的制约。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乃是出于各国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国际法立法范围也朝着诸如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现议题多元化的趋势。相互依存理论之所以可以解释国际法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道出了国际法存在的国际社会基础,任何制度不是无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有依存于当下的社会建构,制度的供给要受社会需求的制约。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的。”

3.国家利益理论诠释了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所在。国家利益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国际关系理论,都认为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对国际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对国家利益范畴的不同观点,对国际法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说,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说,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超级秘书网

国家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国际法最终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国家利益是达成国际立法的动力,一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国际制度来作为手段,这使得国际法得以产生;其次,以国际法为手段追求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例如在WTO的体制中,各国利用WTO规则,要求他国消减关税、放开市场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开拓殖民地等传统手段;再次,没有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即使国际法还具有维护国际秩序之类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利益存在,国际法也就不会存在。

三、结语

国际关系理论是诠释国际法的新路径,它对国际法之外而影响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得出结论,进而再用这些结论来论述国际法,开阔了视野,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国际关系理论也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条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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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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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以确保企业的绩效成果能够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绩效管理是员工和管理者就绩效问题所进行的双向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帮助员工制定绩效发展目标,通过持续沟通,对员工的绩效能力进行辅导,帮助员工不断地实现绩效目标。因此,绩效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文化、战略、组织、人力资源、领导、激励、决策支持、控制等,而且每个方面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绩效。

一、企业背景

Z公司是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国有大型企业,属行业龙头企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机械、地质、煤炭、石油、化工、电子、轻纺及国防军工等领域,是一个基础性产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公司集生产、科研、经营和出口于一体,建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30%左右,并销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公司经营管理与市场接轨,强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完成了主辅分离、组织结构调整、员工竞争上岗等多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了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收入能升能降的分配机制。

二、企业绩效管理现状

Z公司的基本管理模式是集权式管理,公司组织结构分为高管层、职能层和生产层,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行宏观管理。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以便能更加充分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业绩水平,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应该说,z公司在近几年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各项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最重要的内容,自然也在其中。

Z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工作目标逐年分解到部门和员工,绩效管理以评价当前工作业绩为重点,兼顾未来绩效改进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绩效考核分为对二级单位的工效挂钩考核和对员工的业绩考核。对生产单位的考核以工效挂钩的模式为主,以关键经济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以对完成挂钩指标起主要作用的管理指标作为绩效指标;对职能部门的考核以重点工作和部门管理职责作为绩效指标。在对员工的考核上,对技术人员按职责进行年度考核,研发人员实行项目考核奖励;对管理人员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实行岗位工资奖励;对工人按产量和工时考核,按月兑现工资;对营销人员实行目标考核和价格贡献奖励。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Z公司在现代企业改制以来,不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机制体制问题始终是困扰发展的阻力,特别是关系到员工利益方面的问题如考核、分配、奖惩、劳动用工等等,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考核模式存在缺陷

生产单位的考核模式为按员工人数核算工资总额,在此基础上对产量、利润进行挂钩考核。这一考核模式的缺点在于单位只注重产量和利润的完成,不考虑人工成本和劳动生产率,又因为国企复杂的人际关系,造成员工人数居高不下,人浮于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2、绩效指标体系不够健全

现行的考核周期单一,成长性指标不足。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没有中、长期业绩的考核。然而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各单位工作业绩的好坏不能完全在短时期内显现。

3、员工认识比较模糊

基层管理人员甚至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对于绩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够清晰,认为绩效管理就是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主要是用于浮动工资奖金,没有关注员工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对绩效反馈环节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有效的绩效沟通,以帮助其绩效的提升;普通员工也只知道绩效考核的结果和能否兑现多少工资奖金,因此,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大部分员工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心理,对绩效管理的目标及意义不理解,没有形成员工认同的绩效文化。

4、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生产厂拥有内部考核与分配权,由于各单位的内部考核办法有差异,对员工的激励手段也出现一些差异,出现考核分配的不平衡;还有一些激励手段无法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从而使考核流于形式。

四、完善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的解决方案

1、创新绩效考核模式,建立以“标准产量工资含量”为基础的考核模式

推出“标准产量工资”的概念,就是将员工收入直接与标准产量、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挂钩。通过对过去若干年标准产量工资含量的测算,确定单位的吨位工资含量(即完成一吨产品需支付的人工工资水平),这样标准产量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员工工资水平就越高,从而更进一步强化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实践表明,以该种方式为导向的考核模式,月度考核中,产量等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员工工资额度就高,反之,工资额度就低,月度考核中差距拉大了,并能及时兑现,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达到的人员精简的效果。

2、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建立短期绩效考核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在绩效指标设计中,只有做到短期绩效指标和长期绩效指标的充分结合,才能最大化地发挥绩效管理的杠杆作用,保证企业和员工双方实现共赢。

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公司设计了主要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政策。即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当高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时,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业绩奖励,在高管服务到一定年限时业绩奖励兑现。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员工个人绩效与企业和长期成长挂钩。公司为每个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到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年金标准与员工的工龄、岗位工资等级和企业绩效挂钩浮动。对于突出贡献的专家、科研成果、先进工作者标兵等有另外的一次性年金奖励。

建立管理、技术、操作等各类人员的晋升通道。设置不同的晋升等级和对应的岗位薪酬,将员工的绩效与岗位工资挂钩,最高可达公司高层待遇。通过树立“人人是人才”的大“人才”观念,实施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四不唯”评价体系,突出各类员工特点,建立并完善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突出贡献和能力指标,以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的依据,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在自己最擅长的专业领域不断创造新佳绩,从而真正实现自身价值。

3、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确保绩效反馈与绩效改进落到实处,帮助个人成长

绩效管理的核心行为在于管理沟通、指导部属与监督执行。在绩效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营造平等和谐的沟通氛围对于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沟通应该贯穿于整个绩效管理过程当中。主管在与员工沟通之前要先做好绩效诊断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低绩效的办法。在进行沟通时,主管不仅要告诉员工考评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并与员工共同确定下一绩效管理周期的绩效目标和改进点,达到持续改进提升绩效的目的。

4、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激发员工内在动力,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创造优秀业绩

绩效文化是指企业基于长远发展方向和愿景,通过对公司战略、人力资源、财务、团队建设等一系列有效的整合与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让员工逐步确立起企业所倡导的共同价值观,逐步形成以追求高绩效为核心的优秀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的绩效文化强调的是人性化的管理,要从正面引导、激励来挖掘员工自身的潜力,使员工始终对自己充满信心,热诚地投入工作,培养企业良好的工作氛围,取得企业绩效管理的最大效益。

首先要广泛宣传绩效管理的意义、作用和方法。要把整个公司的愿景、战略、目标、方针策略用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使之真正传达给每一位员工,让全体员工都能够理解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使员工在制定各自的目标时,能够与公司的目标相适应。对企业和每个员工来说,追求优良的绩效是企业与员工的共同目标。那么首先在观念上要追求绩效的高标准,目标设定要具有挑战性,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有效的激励手段,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内在的动力。

五、绩效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紧密贴合企业战略

企业管理者万不可脱离企业的战略而空谈绩效。无论你的绩效方法有多么科学,无论你的绩效理念有多么先进,一旦脱离的企业战略,那么对于企业来讲,你的东西就一钱不值,甚至会产生负价值而破坏企业的运营。

2、全面分析企业现状

绩效管理有很多通用的方法和指标,有专家甚至做出了几千个指标的KPI数据库。这些是很好的参考资料。但是每个企业的实际运作和具体特点都是不同的,需要绩效管理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万不可照搬照抄。合适的才是可取的。所以,需要全面的对企业进行调研。只有通透的了解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熟悉了企业的流程运转,才可能找到适用的绩效方法,提取出合适的考评指标。

3、多方了解员工意愿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员工的诉求往往不尽相同。出于种种原因,员工往往缺乏通畅的沟通和表达途径,所以很多时候员工不得不压制自我,委曲求全。这不是一种良好的企业状态。绩效管理工作者,就应该开辟出能够让员工相对顺畅表达自我的通路,最好能形成一种机制。

4、选择合适的绩效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方法多种多样,有人会推崇360度,有人会喜欢KPI,有人会采取BSC……,都是很好的方法。问题是如何使绩效考核科学有效。在选用和设计绩效考核方案时,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绩效考核是一把“双刃剑”,好的绩效考核方案可以激活整个组织,但如果做法不当,可能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阻力和负面影响,甚至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

六、结语

绩效管理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国有企业绩效,实现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要想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发挥绩效管理的效用,这就需要明确企业的发展战略,使绩效管理与企业战略相结合;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确保绩效反馈与绩效改进落到实处;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调动员工自我提高、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吴泽英,陈细琰.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07(12)

[2] 黄 媛.浅谈绩效管理中有效绩效沟通的实现[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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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原则

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定义则要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的概念为指导。而不论是对哲学还是对刑法因果关系下定义之前,一条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这不仅对定义的作出至关重要,而且对厘清刑法研究中对因果关系的种种错误认识也会有所裨益。

一般而言,刑法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实行行为从外部对客体进行侵犯,导致对社会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事物内部具有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据,即社会关系本身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变化的可能性。危害行为干预了事物正常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客体出现了违反其正常发展规律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可以是由危害行为促进的。

所以,我国传统的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联系的观点有待商榷。如果从哲学上理解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能是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据,而作为危害结果产生的外因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是必然性联系。上述观点的根本错误就是混淆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别,学科的差别导致定义的多样性,抹杀哲学和法学在因果关系上的界限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造成理论上不必要的混乱。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简而言之,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是为了让行为人对特定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其有无和大小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危害性程度。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国家设立刑事责任是有选择性的,它在很多程度上具备国家意志的主观决定性。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和要件的确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影响。国家在立法时,都要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这一标准,从客观上众多的行为当中选择特定的一部分行为宣布为犯罪,从某一类行为当中所可能包含的众多事实特征当中,选择确定某些事实作为决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的标准。

从以上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法律中选择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必须具备何种形式,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认为需要由行为者对此结果承担责任时,不可能不考虑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对它的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因果关系都要进入刑法研究的视野。而且,结果的发生都在于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并不是某一单方面的原因决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任务就是要考察行为与结果是否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在这基础之上,还要论证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追究行为人责任的依据。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实质上把因果关系划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对因果关系的两次限制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存在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依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依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转移。①

刑法学当中所说的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它的存在既不依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去认识它、发现它,而不能改变它。只要客观上某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无论这种结果发生是否合乎某种规律,是否符合人们的日常认识,出现的几率多大,都不影响这种关系有无的认定。反之,只要客观上不存在这种关系,即使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事实上也产生了这种结果,可这以结果客观上系由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这一特定结果的产生起作用是,就不能因为其主观恶性大,就认定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并无争议。

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讨论极具代表性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提出,焦点集中在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认定。日本学者就批判这一学说把主观的内容纳入因果关系之中,把责任和因果关系的问题混同。②我国学者则认为相当因果关系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存在致命缺点,它把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看作是人们思想中的一种‘习惯确定’,因此陷入了唯心主义因果关系的泥潭。”③

然而这样的批判并非公允。有学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虽然是以社会一般经验作为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有无的标准,但这种经验是人们对客观的因果规律的主观反映,因而其基本内容已然是客观的因果规律,而非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使用是建立在存在必要条件这一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是根据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而对事实上的必要条件进行的一种限制性选择,而并不是人为地在本来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地两种现象之间硬加上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说这是完全违背因果关系客观性的。④

既然立法者从客观上众多的行为当中选择特定的一部分行为宣布为犯罪。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同样也面临着立法者选择的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约而同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代表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学说所犯的错误并不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否定,而是把客观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的方面罪过的混淆。申言之,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而不是全部,所以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脱离犯罪构成中其他要件。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所认识的或者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应该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的判断。折中说则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后者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不能为一般人所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之有无。⑤这三种主张在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时,都得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来确定,也就是根据人们爱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般因果观念,来决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有无。这实际上时将人们观念中的一般因果观念完全等同于法律观念,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它并不同于社会成员的意志,完全以社会成员的认识标准作为法律标准的缺陷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的法律因果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学说并不是对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否定,学说在论证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合理性的存无才是问题产生之源。

注释:

①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② [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

③ 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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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篇10

我国对管理会计的系统研究,从1982年左右开始起步。与此同时,对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研究,也引起了会计界的重视。1984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李天民教授所编的《管理会计学参考资料》一书,辑入了介绍我国第四砂轮厂、山西机器厂、南京第二机床厂等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方面的文章。之后,《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等国内权威的会计刊物,经常刊登一些我国企业应用管理会计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或经验介绍。及至1995年,暨南大学成立管理会计课题组,就我国管理会计的教学和应用情况作了问卷调查,《会计研究》1995年第11期发表了该项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管理会计不论在教学,还是在理论研究或实践上,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学校教学大多停留在翻译介绍,管理会计理论队伍单薄、缺乏组织,重技术方法研究忽视基本理论探讨,教学内容与成本会计、财务管理重复,管理会计推广应用成效不大。为此《会计研究》杂志就曾于1997年以“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与发展”为题组织过一次有奖征文活动。而《会计研究》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征文,则是在前一轮活动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相信中国会计学会在这一领域所作的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将为中国管理会计的应用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1997年的征文活动中,《会计研究》杂志先后发表了18篇论文,从多种角度研究了中国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发展问题,尤其是山东经济学院、杭州商学院、南京大学课题组的专题调查报告,较为全面地介绍、分析了我国管理会计的现状及问题,结论是:

1、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状况较前虽有进步,但实务与书本介绍的差距较大,应用现状与实际需要很不适应;

2、我国管理会计应用状况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有一定相关性;

3、会计人员素质与管理会计应用的要求有距离。最后,形成了提高我国管理会计应用实效的一些共识。这些研究成果,对深化人们对我国管理会计实务的认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有关管理会计实务研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九州大学西村明教授1999年初发表于台湾《管理会计》杂志“亚洲的经济成长与管理会计”一文。该文主要以日本管理会计实务为背景,先把管理会计发展划分为成形型、传统型、数理信息型、综合型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运用的技术方法分别是:

1、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比较分析;

2、标准成本计算、预算控制、本量利分析、成本差异分析;

3、库存管理模式、线性规划、行为科学、机会成本分析;

4、成本企划、成本改善、作业成本制度、运用计划消灭成本差异。

文章用相当篇幅分别介绍了除日本外的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中国大陆管理会计技术方法应用的状况,认为:中国的管理会计主要处于成形型管理会计与传统型管理会计阶段。这代表了国外学者对中国管理会计发展水平的一种判断,与前面介绍的中国会计界所持的观点基本一致。

以上介绍,虽不足以囊括有关我国管理会计实务研究的全部成果,但大体上能说明这方面的研究进展。不难看出,现有的研究主要依据管理会计技术方法在实务界应用的程度而得出了有关结论,这种研究固然直观,但明显的不足是偏离了研究目标。据我看来,研究管理会计实务,主要研究管理会计在实务界的应用效果,或者说是要研究管理会计的实际作用。但是,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应用,与管理会计实际发挥作用不是一回事。当技术方法应用流于形式时,实际作用就等于零。因此,已有的有关管理会计实务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所得出的一些结论很难说正确地反映了管理会计实务现状。

本文试图对我国管理会计作用在总体上作一判断。我们并不否认,在我国一些企业,管理会计确实发挥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管理会计作用的总体状况。为此,笔者认为,通过下列指标可为判断我国企业管理会计作用的总体状态提供依据。(参看《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3期第20页)

由上述指标不难看出,我国企业这几年经营状况不佳,而且呈恶化趋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管理会计作用不力应该是原因之一。因此,就企业经营效果而言,我国企业管理会计作用的总体状况并不理想。这种判断,比单纯从管理会计技术方法应用层面研究我国管理会计实务现状所得出的结论,似乎更有说服力。因此,如何提高中国管理会计的实效,已成为我国会计研究的重大迫切而非常现实的课题。

提高我国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实效,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比如,总结具有推广意义的成功案例,以达到迅速普及之效。但应用管理会计往往来自企业自身需要,若企业无此动力而强行推行某一种管理会计方法只能流于形式。这方面,我们过去推行现代管理十八法、企业管理达标升级、满负荷工作法等,已有深刻的教训。又如,通过培训,强化企业经理与会计的管理会计知识,使之自觉地应用管理会计方法改善经营管理。但是,管理会计方法是中性的,利用得好能加强经营管理;利用得不好,会误导经营决策(例如不恰当地使用数量分析),反而带来更大的经营失误。当然,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与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推动管理会计实务的作用。但过去的实践表明,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总之,在我国解决管理会计应用问题,既不能停留在一般理论研究上,也不能满足于成功案例的推广,更不是通过知识普及就能奏效的,而应从基本理念上为提高管理会计应用实效理出一条清晰的工作思路。

正视我国管理会计研究现实,人们要么探讨一些所谓的基本理论,给人以隔靴抓痒的感觉;要么介绍一些所谓前沿,使人感到“可望不可及”;要么罗列一些具体问题,找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再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改进建议,只能供人“一次性消费”;要么沉溺于数量分析技术,在一些不切实际的假定下,构造了几个“貌若天仙”但不食“人间烟火”的模型。这些虽然也是我国管理研究不可忽视的方面,但仅满足于这些方面而远离如何提高我国管理会计实效这一现实课题,结果必然使管理会计研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管理会计研究若不改弦易辙,不认真地面对中国企业现实这一问题,那么,其发展恐怕是不能持久的。

二、提高中国管理会计实效的基本途径

管理会计必须融合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才能发挥积极作用。这是管理会计与发展至今所表现出的一种规律。在中国,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认为可从三个方面人手。

(一)培植永久性的企业文化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正如《创造永恒》一书作者所言:“综观那些有远见的公司的历史,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并不是最主要的推动力和首要目标。”①企业利润增长和股东财富的扩大,只是市场考核企业的记分卡。企业要想在这张记分卡上获得高分,必须始终不懈地提高自身价值。按现代观点,企业价值包括三个方面:

1、人力资产的价值,具体是指职员安全与发展需要满足而作出最佳工作;

2、生产价值,表现为质量、服务和生产率的高水平;

3、财务价值,通过销售、支出、市场份额、股东权益、股票价格等表现。

企业在增加人的价值和生产价值方面表现出色,自然会得到财务价值的回报。企业追求价值,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价值测量系统,这个系统就是管理会计。具体过程如下:(参看《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3期第22页)

由此可见,企业实现价值,离不开管理会计的价值计量。而实现价值最大化,则有赖于塑造相应的企业文化,使价值观念深入全体职员之心。为此,必须培植企业文化。反观我国企业,之所以管理会计应用乏力,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企业文化。现在我们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通过管理会计应用来培植永久性的企业文化。

过去我们也研究过文化与管理及其会计的关系,不过这种研究仅停留于一般文化层次上,对理解会计发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有一定帮助,但无助于解决中国企业应用管理会计这一现实问题。按西方权威定义,企业文化包括三种类型:正式文化,通过规章制度体现,告诉人们正确和错误,是与否的行为标准;非正式文化,职员之间互相模仿学习的现象,对职员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技术文化,来自于经营技术和方法,通过人们的解释和理性分析发挥导向作用。无疑,管理会计在这里塑造的文化,是指一种技术文化,通过这种技术文化的作用,逐步引导非正式文化,转变最终形成追求企业价值最大的正式文化。概言之,一个严格有效的管理会计制度,必定会培养企业合理的基本价值观。尽管良好的企业文化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基础,但管理会计的严格实施,必然会促进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关键在于,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建立在管理会计信息基础上,而管理会计必须围绕成本、时间、数量、差错、员工满意度五个方面测定价值业绩,力求反映员工满意与顾客满意的程度,实现双重满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最终通过资产收益、市场份额、边际收益、利润、销售额等方面综合反映企业财务价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以逐步营造不断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文化体系。这里,企业领导对管理会计的重视显得非常重要。若一个企业领导缺乏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动力,那么,管理会计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当然,若一个企业领导想塑造一种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文化,那么,管理会计就成为其实现目标不可缺少的工具而得到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成为经营管理的中枢神经

管理会计必须在塑造现代企业文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这是管理会计的一种发展战略。一旦企业具备了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文化系统,那么,管理会计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呢?

美国尼古拉斯。伊姆派拉多和奥林。哈拉里,1994年出了一本颇有影响的书——《越过曲线》,其中告诉经理们,世界正变得和他们过去熟悉并赖以生存的世界完全不同。对此,经理们有三种选择:

1、躲藏起来直至退休;

2、培养新的技能和新的态度;

3、退出不干。

他们要求经理作第二种选择,从过去工作指导者变成变化的促进者,实现职能的再塑造。这种职能再塑造的核心,是价值观念、策略、企业文化的彻底更新,其集中表现就是由过去单纯地追求财务价值,变成崇尚并实践平衡人的价值和财务价值。按现代的观点,获得很多同时充满人道的企业才会有发展前景。实现这一点,必须注重管理会计的作用。而管理会计的最新发展——平衡记分卡,恰在这一方面有效地满足了企业发展的这种内在需要。作为测算公司业绩的最新形式,平衡记分卡充分肯定人的能力、学问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对企业的忠诚,是业绩指标的重要内容。平衡记分卡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有效地建立起企业信任,包括企业员工之间、领导与员工之间、管理层次之间、顾客与企业之间的信任。现代企业的一大标志是,人和信息相互作用,以及对这一智力资本的有效应用。②对此,CE公司的杰克。韦尔奇有过这样的感慨,任何想在90年代以及此后获得成功的公司必须找到一种方法,使每一个职工能投入其全部的才智。如果你不是时刻考虑着要使每个人都更有价值,你就没有成功的机会广平衡记分卡,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方法。它克服了传统管理会计业绩衡量仅满足于货币计量的不足,把除财务之外的顾客、内部因素和革新与学习,这些对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因素,纳入了业绩评估系统内,每个方面都提出了设想,比如,财务方面,应向股东表明什么?内部经营过程,发展哪些业务才能使股东和客户满意?学习与成长,我们如何改变和提高能力?客户方面,需要什么?每一个评估项下都明确目标、评估内容、指标、计划四点,形成了企业完整的发展战略。这种平衡记分卡,企业各管理层次和部门都要编制,从而形成上下配合、左右协调的经营战略和行动体系,把会计与财务、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企业与外界保持动态适应,最终赢得企业的竞争优势,不断扩大企业财务价值。我们认为,平衡记分卡的思想,对于我国管理会计发挥经营管理中枢神经作用,极具启发价值。

退一步讲,即使平衡记分卡目前尚难在我国企业中普遍推行,那么,扎扎实实地实行全面预算制度,同样可以使管理会计成为经营管理的中枢神经。这里,预算的起点是企业的发展战略;基础是准确可靠的市场与内部预测;过程必须全员参与,大家算帐,既算自己的目标,也要算他人的目标,以保证责任指标的公平;内容必须包括项目预算、业务预算、分级归口的责任预算和行动预算;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预算。同时,要把预算与日常的核算、考评、奖惩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紧密结合。这样,预算编制、执行、考评、奖惩过程也是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的过程,起到十分明显的沟通企业内外的作用,同时能塑造全员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文化。由此,管理会计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只是动态反映,将主要发挥着引导作用。

(三)正确认识两种S曲线

现代企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强劲发展,主要取决于新技术的成功开发。技术变化速度的日益加快,使技术发展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连续性,这决定着企业必须快速变化,否则就将被淘汰。现代企业只有正确地把握了技术生命周期、技术发展权限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连续性,才能生存下来并快速发展,管理会计在这一领域恰能大显身手。目前,我国企业之所以不重视管理会计,一则企业对技术变化敏感性不强,二则我国管理会计对技术发展趋势缺乏正确把握的本领。在这方面,世界一些著名公司的发展已提供了生动的案例。IBM公司1993年49.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主要就在于忽视微机技术的兴起,而死抱390大型机技术(曾给IBM带来70%的投资回报,每年利润40亿美元)的缘故。而一开始作为芬兰一家纸浆和纸张生产商的诺基亚,尽管80年代在电视机生产上遭惨败,但由于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了新一代数字技术蜂窝式电话,后成为欧洲第一,在美国仅次于摩托罗拉,世界排名第12位的远程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关键在于找准了袖珍型移动电话这一技术。由此可见,企业发展若不能正确地把握技术变化趋势,则必然前景不妙。这决定了现代企业必须把研究与开发当作发展经济的首要任务来抓。

按西方流行的S曲线理论,技术发展的一般模式如下:

按这样的S曲线,新技术B首批产品支付的费用特别大,但改进老技术A并不需要很多的费用,于是许多企业热衷于改进老技术,而不愿意开发新技术。因此在技术A上投入大量资金往往会使企业感到有可靠的报酬。但在技术B上投资存在双重风险,一是从现行业务上转走了资源,从而影响现行业务;二是转移的资源使用效益不得而知。麦金西公司(Mckinsey&Co.)的理查德。N.福斯特提醒企业:投资在技术B上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技术A上投资回报的5倍,例如药品,研究与开发(R&D)基金10%投入到技术B,但在增加利润中占了50%的份额。不过一般企业都会把80%的努力及资金投入技术地管理会计的重要使命就是要画出企业的S曲线,改变企业因循守旧的经营观。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企业价值流的正确设计。

管理会计对S曲线的正确描述,通常借助于企业核心能力与战略价值流规划。所谓核心能力,是企业能用于许多产品、具有关键性技术或技能的能力,实质上是企业创新能力,即竞争对手难以复制或模仿的技能,是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基础。而战略价值值流,是企业对核心能力的开发投资流程,包括战略素质的确定与再建,战略素质的塑造和整合,以及关键价值流的维护和改造。管理会计所能做的,是将核心能力、战略关键价值流与技术S曲线相结合,为经理作出正确的R&D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就具体方法而言,管理会计对企业现有的或正开发的产品或技术、运用价值转移分析方法,认识各产品、技术价值流入期、价值稳定期和价值流出期的特点及进程,这种认识随着技术发展趋势和顾客偏好变化而及时调整,从而保证能为企业正确、及时地指明战略素质、关键价值流和战略价值流,便于作出恰当的R&D决策。管理会计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经营者熟悉顾客偏好,了解富于竞争力的经营策略,知道外部环境剧烈变动在其他行业和本行业引发的价值转移,从而更清楚、更恰当地察觉出自己所处环境中有利与不利因素,进而作出明智的经营决策。

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各个企业对国内外市场和消费偏好研究并不重视,有些企业根本无力关心这些,经营管理随心所欲。其次,对企业价值流缺乏正确分析,现有的会计核算尚无法提供这方面的正确数据,不少会计人员并不熟悉核心能力和关键、战略价值流分析方法。再次,企业R&D的积极性不高。据有关资料,我国企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总体为3.37%,国有企业为2.87%,集体企业3.71%,股份制企业4.1%,外商投资企业4.82%,私营企业7.43%;东部企业3.63%,中部企业3.23%,西部企业2.99%。与发达国家企业10%左右的比例相差很大,若考虑销售规模的差异,我国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更显不足。④中国企业技术开发积极性不高,就国有企业而言,与1993年财务制度改革有直接关系。按新的财务制度,原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3%)计提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做法被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制度,但这几年执行效果表明,这一制度目标远未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企业创新与企业评价标准和领导作用机制存在着明显的冲突。首先,以“利润”为评价企业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标准,企业必然格外关注当期利润,任何减少当期利润的费用包括技术开发费,企业必定会能少开就少开,最好不开支。其次,企业领导任期制。技术开发往往减少本期利润,但不一定能增加经理任期内利润,指望经理们接受一种减少其任期内业绩而可能提高继任者业绩的制度是很不现实的。因此,中国企业技术开发,尚需政府在制度上提出硬性要求(比如,规定必须按销售收入或生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计提技术开发资),并建立严格财务约束机制,以确保中国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有效开展。这个问题解决好了,管理会计也就有了促进企业R&D的作用空间。

上述三个问题不解决,管理会计任何制度及方法在中国企业的应用,都不会产生明显的效果。

注释:

①[美]杰克。费茨、思兹《绩优公司的最佳做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8—59页。

②西方管理界有这样一条公式:价值=信息×行为动机×技能×资本,信息为价值创造的首要因素。

③[美]杰克。费茨、恩兹《绩优公司的最佳做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37

页。

④《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第126页。[德]布朗(Braum)《创新之战》,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1页。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S.卡普兰、戴维。P.诺顿《综合记分卡》,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篇11

1.1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北欧国家在地理、文化、语言、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历史上这一地区的政治单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经过数世纪的演变才逐步形成现在这样五个独立的国家。作为其中一员的丹麦在各个方面表现出许多北欧特质,这些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风格。

北欧国家地处偏远的欧洲大陆北部,多属高纬度国家,受海陆位置和西风环流的影响,这里比同纬度地区气温明显偏高,但温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旧寒冷而漫长。北欧地区属于多云的地区,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养了这里广阔的森林。由于北欧地区的冰盖消退的时间晚,这里的森林林木种类比较少,生态环境比较单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资源比较缺乏,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稀缺。

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北欧国家在历史上较为远离欧洲主体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浓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气候不适宜长时间的户外活动,这使得北欧人不得不栖居于室内,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家庭的温暖生活,讲求舒适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内的行为也形成他们较为平和、宁静和细致的气质特征。这亦影响到他们对材质的特殊关注和对精制细腻的细部追求。

在农业社会和早期的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贫乏的资源使得北欧国家相较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是贫穷和落后的,并一度产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欧海盗”。能商则商,不商则盗,北欧海盗们无形中促进了欧洲大陆先进文明在北欧国家的传播。然而落后却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着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在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北欧民族主义运动中这种精神特别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国都不遗余力地挖掘和恢复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民族文化振兴和国家经济振兴联系在一起。

同样,落后也无法阻挡北欧人对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纪以来,北欧国家为摆脱贫穷落后的国家状况而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摆脱了经济上的贫穷,并建立起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制度,形成一个全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成为北欧国家的代名词,而这也导致了北欧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结构,各阶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较小。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着一种务实、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态度,讲求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要求一种稳定安宁的生活状态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情趣,节俭经济的同时又要优雅体面。而国家的艺术领域的审美情趣也正是由这些社会的主体来决定和影响着,于是设计没有朝着贵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发展,而是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倾向。

1.2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丹麦处在欧洲大陆的一角,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丹麦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着北欧国家的共同特点,又相对更多地受惠于欧洲大陆的成熟文明,展现出更为优雅的一面。

丹麦面向英国和西欧的海岸线漫长,交流方便。历史上丹麦皇室与英国皇室之间有着密切的通婚关系,贸易关系源远流长,这使得英国的设计风格也对丹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较于北欧的其他国家,丹麦的设计透露出更多的优雅、从容之感。

丹麦与德国国土紧密相连,德国的设计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领域。简洁而严谨的形式、对功能的重视也突出地体现在丹麦的设计中。

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也是从欧洲大陆传播到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国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运动传入丹麦时已没有初期的气势,却带给了丹麦更多的思考缓冲时间,新思想与国家和民族的既有传统相结合。于是丹麦的现代主义保留了功能主义与简洁的形式,同时又软化了过于冷漠生硬的线条,从而产生了更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现代主义。

2.丹麦现代景观特点

2.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